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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双鑫债券A(003680)

华润元大双鑫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华润元大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一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华润 元大润泰双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16 年 9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 2253 号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认购 ( 或 申 购 ) 本基 金 时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件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 特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自主判 断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谨慎、 自主 做 出 投 资 决策 。 本 基金面 临 的 主 要风 险 是 市场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 险 、 政 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中 低风险品种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六、风险揭示 .....................................................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7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 华润元大 润 泰双 鑫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 以 下简 称 “招 募 说 明书”或 “本 招 募 说明书 ” ) 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华润 元 大 润泰双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等 与投资 者 投 资 决策 有 关 的全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 者在作 出 投 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润 元大润泰双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润泰双 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大 润泰双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 元大润泰双 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常务 委 员 会 第十 四 次 会议《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常务 委 员 会 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港 口 法>等 七 部法 律的 决 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 人 的 合称 ( 以 下或称 “ 基 金 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了 基 金 销 售 代理 服务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转托管 及定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 、 基 金 份 额 类别 : 指根 据 认 购 费 、 申购 费 、赎 回 费 、 销 售 服务 费 收取 方 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8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3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审议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个部门。其中投资部门包括投资管理部、固定 收益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三个部门;市场部门包括营销部和市场策划部两个部 门;后台运营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四个部门; 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合规部,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 作、内部 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 小 腊 先 生 ,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资金 部 经 理 、 资 金 交易 部 总 经理助 理 、 资 金交 易 部 副总经 理 、 金 融市 场 部 总经理 、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同 业 金融总 部 常 务 副总 经 理 、佛山 分 行 党 委书 记 , 珠海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常 务 副 行长。 现 任 华 润深 国 投 信托有 限 公 司 党委 副 书 记、董 事 、 总 经 理 , 深 圳 红树 林 创 业投资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深圳华 润 元 大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厉 放 女 士 , 副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中 国 人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所 高 级研 究 助 理 , 香 港 岭南 大 学 社会科 学 院 讲 师, 美 国 安泰国 际 保 险 公司 亚 太 总部研 究 员 , 荷 兰 集 团 亚 太区 研 究 中心主 管 , 荷 兰国 际 集 团全球 养 老 金 服务 企 业 资深顾 问 。 现 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孟 扬 女 士 , 董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北 京大 学 助教 , 深 圳 国 际 信托 投 资公 司 租 赁部业务员 、 副 科 长、科 长 、 副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助理,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副 总 经 理 ,华 润 深 国投信 托 有 限 公司 董 事 、总经 理 。 现 任 华 润 深 国 投信 托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华 润 金 融控股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深 圳 红 树 林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 来 证 券 研发 部 总 经研究 组 组 长 、宝 来 证 券集团 总 裁 特 别助 理 、 总经理 室 主 任 、 国 际 金 融 部副 总 经 理,宝 来 证 券 (香 港 )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宝 来 证券投 资 信 托 股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 司 ( 简 称 AMII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 刘 胤 宏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公 司 证券 部 律 师 。 现 任 北京 金 诚 同达律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合 伙人、 深 圳 分 所主 任 , 深圳市 格 林 赛 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孙 茂 竹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公 司 工人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 学院财 务 系 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北 京 城建 设 计 发展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洛阳轴 研 科 技 股份 有 限 公司独 立 董 事 ,北 京 首 都开发 股 份 有 限 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 经理 , 中 华 开 发 公 司 经 理, 蓝 筹 管 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盛 顿 资 本 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负责人,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士 顿 银 行(CSFB ) 董 事 总经 理 ,瀚 宇 彩 晶 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 微 端 科 技 股份 有 限 公司监 察 人 法 人代 表 。 现任利 统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 富 晶 通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 瑞 源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本 科 学 历。 历 任元 大 宝 来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服 务 代 理 部 科长 , 元 大宝来 证 券 投 资信 托 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行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资 理 财 部副总 经 理 、 通路 事 业 部资深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深圳华 润 元 大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 特 先 生 , 董 事, 督 察长 ,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深圳 三 九 医 药 贸 易有 限 公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华润 深 国 投信托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部 经理、 证 券 投 资部 信 托 经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监 察 稽核主 管 , 华 润深 国 投 信托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高级 信 托 经理、 总 经 理 助理 、 执 行总监 。 现 任 深圳 证 券 期货业 纠 纷 调 解 中心调解员,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卢 伦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华 为技 术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讯 有 限 公司股 票 研 究 部研 究 员 ,华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资 本 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 古 彬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日盛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执董 , 日 盛 期 货 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 宝 来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宝来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裁, 宝来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宝 来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 元大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董 事 长 。现任 元 大 证 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扬 帆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德勤 华 永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级 审 计师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托 有 限 公司财 务 管 理 部经 理 。 现任华 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财 务 部 总经理。 李 孟 霞 女 士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台湾 经 济研 究 院 研 究 助 理、 台 湾中 日 证 券 衍 生 性 金融 商 品 部研究 员 、 台 湾宝 来 期 货交易 部 交 易 员、 台 湾 宝来证 券 新 金 融 商品部副经理、台湾中华开发工业银行金融交易部经理、台湾富邦投信 ETF 基金 管 理 部 基 金经 理 、 台湾元 大 投 信 指数 暨 量 化投资 事 业 群 资深 基 金 经理。 现 任 华 润 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腊先生,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瑞源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尹华龙先生, 基金经理, 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5年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5 年10月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华 润 元大 现 金 收益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华 润元大 稳 健 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瑞源(总经理) 李孟霞(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张俊杰(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则,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控制严 密,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 标是: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 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 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 审 核 、 监 督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2 ) 监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 董 事 会 下 设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 风 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 期和不定 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5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协 助 总 经 理 统 揽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全 局 的 议 事 机 构 , 负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与 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 公 司 设 独 立 的 监 察 合 规 部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系 统 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作 业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 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 评价、严 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 渠道, 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频次进 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 部门主管向总经理报 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监察合规部报告,监察合 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 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合规 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 员工 。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 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 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 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 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 行 ” 奖 。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 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 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6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34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 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 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1)直销中心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95599.cn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zts.com.cn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 (1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站:www.shhxzq.com (1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www.10jqka.com.cn (2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010-68086927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2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2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2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010-85650688 网站 : www.hexun.com (2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3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超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3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3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36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站:www.jfzinv.com (37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站:www.520fund.com.cn (3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陆奇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755-33538399 传真:0755-82668726 联系人:许湘照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2253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择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额 类 别。 在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合适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 提 供 本基 金 不 同份额 类 别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基 金 份额类 别 间 转 换的 数 量 限制、 转 换 费 率等 事 项 由基金 管 理 人 依 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类别 的 具体 设 置 、 基 金 的认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销 售服 务 费 等 费 率 设 置由 基 金 管理人 确 定 , 并在 招 募 说明书 中 公 告 。根 据 基 金销售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且 对 已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情况下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增 加 新 的 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者 调低现 有 基 金 份额 类 别 的费率 、 变 更 收费 方 式 或者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的 销 售 等,调 整 实 施 前基 金 管 理人需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3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的时间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 (2) 销售渠道: 基金 管理人 直销中心和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及各销售机构 (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 (3) 销售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 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10 元人民币 。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 币,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 金额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募 集 期 投 资人 可 以 多次认 购 本 基 金,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 认购 费 率 按每笔 认 购 申 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须支付认购费用,费率按认购金额递 减。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A 类基 金份额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 0.20% 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0 基 金 认 购 费用 不 列 入基金 财 产 , 主要 用 于 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记 等 募 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 购 份 额 的计 算 包 括认购 申 请 确 认总 金 额 折算的 基 金 份 额加 上 认 购申请 确 认 总 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计算公 式为: 认购总金额= 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 注 : 对 于适 用 固 定金额 认 购 费 用的 认 购 ,净认 购 金 额 =认 购 总 金额- 固 定 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 购 份 额 的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 位 以后 的 部 分四舍 五 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假定某投资 者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认购费率为 0.6%, 则 可认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10.00/1.00 =99,413.58 份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即投资 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且申请 被全额确 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99,413.58 份基金份额。 例如:假定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 100,000 元,且该认 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为 0, 则 可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 +10.00/1.00 =100,01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申请 被全额确 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100,010 份C 类基金份额。 6、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7、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 人通常 应 在T+2 日后及时 (包括 该 日 ) 到 网点 查 询 交易情 况 。 基 金销 售 机 构对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表 示对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仅 代 表 销售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认 购申请 。 申 请 的成 功 确 认应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为 准 。 投资人 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到 原 认 购网 点 打 印认购 成 交 确 认 凭证。 8、认购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有 效认 购 款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账 户 , 在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 前 , 任何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购款 项 在 基 金募 集 期 间 产生 的利息 将 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基 金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四 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现 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 转 换 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 金 合 并或 者 终 止基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投资 人 可 通 过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进 行 申 购或赎 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一 经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 元人民币 。 本基 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 销售 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 如果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若届 时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 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 基金 份 额 时,申 购 生 效 。若 申 购 资金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构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 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购 申 请单 独 计 算。本基金 申购费率如下 :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计 入基 金资产 比例 N≤183 天 0.10% 25% 183 天




C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计 入基 金资产 比例 N≤30 天 0.10% 25% 30 天

赎回费用应按照上述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总金额/(1+申购 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申购 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 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假定 T 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 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申购费用为 793.65 元,可得到94,482.24 份A 类基金份 额。 例如:假定 T 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可得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 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 总额=10,000 ×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10%=12.8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12.80=12,787.20 元 即: 该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 个月, 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可得到 12,787.20 元。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1.110 =1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100 ×0.10%=11.10 元 赎回金额=11,100.00-11.10=11,088.90 元 即:该投资人 在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可得到 1,088.9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 投资人 未 能 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合 理 控制 风 险的 基 础 上 , 力 求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资 回 报, 力 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据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开发 行 公 司债券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 、 可 交 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包 括 协 议 存款 、 定 期存款 、 通 知 存款 和 其 他银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国 债期货 、 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主板、 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 的股 票 ) 、权证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 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以 宏 观 经济 及 货币 政 策 研 究 为 导向 , 分析 不 同 类 别 资 产的 市 场变 化 , 进 而 采 取 积极 的 主 动投资 管 理 策 略, 自 上 而下确 定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和信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类属 配 置 比例, 动 态 调 整固 定 收 益类证 券 组 合 久期 和 信 用债券 的 结 构 , 并 根 据 股 票市 场 的 趋势研 判 及 新 股申 购 收 益率预 测 , 适 度参 与 一 级市场 新 股 与 增 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在 分 析 宏 观 经 济指 标 和财 政 、 货 币 政 策等 的 基础 上 , 对 未 来 较长 的 一段 时 间 内 的 市 场 利率 变 化 趋势进 行 预 测 ,决 定 组 合的久 期 , 并 通过 不 同 债券剩 余 期 限 的 合 理 分 布 ,有 效 地 控制利 率 波 动 对基 金 净 值波动 的 影 响 ,并 尽 可 能提高 基 金 收 益 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是 基 于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化 特 征的 分 析 , 预 测 收益 率 曲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并据 此 进 行投资 组 合 的 构建 。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有两 方 面 的内容 , 一 是 收 益 率 曲 线 本身 的 变 化,根 据 收 益 率曲 线 可 能向上 移 动 或 向下 移 动 ,降低 或 加 长 整 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 益率的息差特征, 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 于 可 转 债 兼 具债 性 和股 性 , 其 投 资 风险 和 收益 介 于 股 票 和 债券 之 间, 可 转 债 相 对 价 值分 析 策 略通过 分 析 不 同市 场 环 境下其 股 性 和 债性 的 相 对价值 , 把 握 可 转 债 的 价 值走 向 , 选择相 应 券 种 ,从 而 获 取较高 投 资 收 益。 可 转 债相对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首 先 从可 转 债 的债性 和 股 性 分析 两 方 面入手 。 本 基 金用 可 转 债的底 价 溢 价 率 和 可 转 债 的到 期 收 益率来 衡 量 可 转债 的 债 性特征 。 本 基 金用 可 转 债的平 价 溢 价 率 和可转债的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 此 外 , 在 进 行 可转 债 筛选 时 , 本 基 金 还对 可 转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要 素 进行 综 合 分 析 。 这 些基 本 面 要素包 括 股 性 特征 、 债 性特征 、 摊 薄 率、 流 动 性等。 本 基 金 还 会 充 分 借 鉴基 金 管 理人股 票 分 析 团队 的 研 究成果 , 对 可 转债 的 基 础股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形 成 对 基础股 票 的 价 值评 估 。 将可转 债 自 身 的基 本 面 评分和 其 基 础 股 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首 先将 考 虑 安 全 性 ,优 先 选择 高 信 用 等 级 的债 券 品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除 考 虑安全 性 因 素 外, 在 具 体的券 种 选 择 上,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曲 线 的 基础上 , 找 出 收益 率 明 显偏高 的 券 种 ,并 客 观 分析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若 出 现因市 场 原 因 所导 致 的 收益率 高 于 公 允水 平 , 则该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基 金 将 对此类 低 估 值 品种 进 行 重点关 注 。 此 外, 鉴 于 收益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偏 高 或 偏低的 期 限 段 ,从 而 指 导相对 价 值 投 资, 这 也 可以帮 助 基 金 管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证 券 化产 品 为 主 ( 包 括以 银 行贷 款 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 基 础 资 产 质量 及 未 来现金 流 的 分 析, 本 基 金将在 国 内 资 产证 券 化 产品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基 本 面 分析和 数 量 化 模型 相 结 合,对 个 券 进 行风 险 分 析和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总 体 投 资 规模 并 进 行分散 投 资 , 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流 动性 优 先 的 前 提 下, 综 合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流 动 性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之 间 的 配置比 例 , 通 过现 金 留 存、持 有 高 流 动性 债 券 种、正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等 方 式 提高基 金 资 产 整体 的 流 动性。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将密 切 关 注 投 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运 用 国债 期 货 , 以 提 高投 资 效率 , 更 好 地 达 到本 基 金的 投 资 目 的 。 本 基金 在 国 债期货 投 资 中 根据 风 险 管理的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为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 原 则 ,参 与 国 债期货 的 投 资 ,以 管 理 投资组 合 的 利 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策略, 适当参与股票投资, 以增强组合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率。


本基金将根据 对宏 观 经济 、 行 业 特 性 、行 业 竞争 结 构 、 行 业 商业 模 式等 方 面 的 分 析 , 综合 判 断 行业景 气 度 和 行业 估 值 水平, 自 上 而 下确 定 本 基金行 业 投 资 比 例,避免行业集中度过高的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不 直接 购 买 权证等 衍 生 品 资产 , 但 有可能 持 有 所 持股 票 所 派发的 权 证 或 因 投 资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而产 生 的 权 证等 。 本 基金管 理 人 将 以价 值 分 析为基 础 , 在 采 用 权 证 定 价模 型 分 析其合 理 定 价 的基 础 上 ,结合 权 证 的 溢价 率 、 隐含波 动 率 等 指 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该 基金 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大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资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优先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重 大 关 联 交易 应 提 交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通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交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的 , 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 收益率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指数 由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编 制 , 该指 数 旨在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全市 场 整 体价格 和 投 资 回报 情 况 。该指 数 涵 盖 了银 行 间 市场和 交 易 所 市 场 , 成 分 券种 包 括 除资产 支 持 证 券和 部 分 在交易 所 发 行 上市 的 债 券以外 的 其 他 所 有 债 券 , 具有 广 泛 的代表 性 , 能 够反 映 债 券市场 总 体 走 势, 适 合 作为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按 照 监 管部门 要 求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调 整 实 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中 低 风 险 品 种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 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 价格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 且 本基 金 采 用的是 按 收 盘 价估 值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国债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易日 结 算 价 估值 。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估 值 错 误 ,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估 值 错 误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 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消除 或 减 轻 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 费 , 各 基金 份 额 类别对 应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将有 所 不 同 ,基 金 管 理人可 对 各 类 别 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按 照 监 管部门 要 求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对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原 则进行 调 整 ,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就 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取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销 售 服 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前 款 规 定 的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国 债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中 披 露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 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期报 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相关 基 金 信 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是 市 场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风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作 风 险 、技术 风 险 、 合规 性 风 险 、投 资 国 债 期货 的 特 定风险 、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其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利 率 的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的 波 动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动 ,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个 行 业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从 而影 响 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资 获 得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投 资 时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 的 策 略。因 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 变化而 引 起 再 投资 收 益 率的不 确 定 性 为 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对 象的流 动 性 相 对较 好 , 但是在 特 殊 市 场情 况 下 (加息 或 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易不 活 跃 、 成交 量 不 足的情 形 , 此 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三)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 、 票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息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由 于 国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币 政 策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市 场 波动 所 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资 管 理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其 对 信息 的 占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有 、 分 析 和对 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进 而 影 响基 金 的 投资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健 全,能否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他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金管 理 人 的 职业 道 德 水平等 , 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人 在 各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制 不 到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 失误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 引致风 险 , 如 越权 交 易 、内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后 台 运作 中 ,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甚 至 导 致基金 持 有 人 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来自 基 金 管 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国 债 期货 , 国 债 期 货 作为 一 种金 融 衍 生 品 , 其价 值 取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础 资 产 或指数 , 其 评 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 钩 资 产的 价 格 与价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国债 期 货 所面临 的 风 险 主要 是 市 场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差风 险 、 保 证 金风 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此 外 , 由 于 衍 生品 通 常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风险。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资产 支 持证 券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具有 一 定 的 价 格 波动 风 险、 流动 性 风 险 、 信用 风 险 等风险 , 本 公 司将 本 着 谨慎和 控 制 风 险的 原 则 进行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 请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关 注 包括 投 资 资产支 持 证 券 可能 导 致 的基金 净 值 波 动 在内的各项风险。 (十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 市 场 利 率 波动 造 成 的利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如企 业 债 、 公司 债 等 信用品 种 的 发 债 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虽 然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但 仍 可 以 参与 股 票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投 资 ;尽 管 权 益类资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权益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极大, 有可能对本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产生极大的影响。 (十 二)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受 损。金 融 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管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人 自 身 直接控 制 能 力 之外 因 素 的出现 , 可 能 导致 基 金 或者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受损。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七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 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类 别 的 设置 , 调 整本基 金 的 申 购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者 以 非 现 场方 式 与 现场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程 序 进 行;或 者 采 用 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 用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 另 有 规定 , 仲 裁费用 由 败 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应 恪守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 尽责 地 履 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成立时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 投 资 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 电话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开发 行 公 司债券 、 次 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 、 可 交 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国 债 期货、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包括 主板、 中小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 保持 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且 由 本 基金 托 管 人托管 的 其 他 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权 证 ,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 的 全 部 证券 投 资 基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 殊情形 除 外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当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与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 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完 整 性 、 全面 性 。 基金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实、 完 整 、 全面 的 关 联交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新 该 名 单。名 单 变 更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 时 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认 已 知 名单的 变 更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了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行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或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 行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据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单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但 不承担 交 易 对 手不 履 行 合同造 成 的 损 失。 如 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审 慎 选 择 存款 银 行 ,做好 风 险 控 制; 并 按 照基金 托 管 人 的要 求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 完 成相关业务办理。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相 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 事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 资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充和 整 改 , 并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做 出 书 面 说明 。 否 则,基 金 托 管 人经 事 先 书面告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有权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 能 够 正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 人原因 产 生 的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或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的 责 任 与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履 行 职责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产 生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本协 议 履 行 监督 职 责 后不承 担 上 述 损 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托管 资 金 账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关的重大 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金 份 额的 资 产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基 金 合 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交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任意 一 个 交 易日 或 全 部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 当 事 人均 有 约 束力。 除 非 仲 裁裁 决 另 有规定 , 仲 裁 费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 基 金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 、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知 晓 其 基 金 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 语 音服务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 (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住 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投资 人 在 支 付工 本 费 后,可 在 合 理 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对 投 资人按 此 种 方 式所 获 得 的文件 及 其 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准予 华润元大润 泰 双鑫 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募 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华润 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 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华润元大 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