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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000631)

中银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人:





中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一 月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4 年 4 月 17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4]419 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6 月 5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 括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险 等。 本基 金投 资 范 围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一定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 书“ 风险 揭示 ” 章节 等等 。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 从 基金 整体运 作来 看 , 本基 金属 于中低 风险 品种 , 预 期收 益和预 期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从 两类 份额 看, 聚利 A 持有 人的 年 化约定收益率 为 1.1×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利差,表现出 预期风险较低、预期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点。 聚 利 B 获 得剩 余收 益, 带有 适 当的杠 杆效 应, 表现 出预 期风险 较高 , 预期收 益较 高的 特点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要高 于普通 纯债 型基 金。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 12 月 4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本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复核 了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1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29 七、基 金的 募集 ............................................................................................................................. 34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九、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36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8 十一、 基金 的过 渡期 ..................................................................................................................... 54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6 十三、 投资 组合 报告 ..................................................................................................................... 64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 67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68 十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9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5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9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85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0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5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124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6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0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31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银 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中 银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聚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 银 聚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可投 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构 :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直销 机 构)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24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5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引起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 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中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买卖 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NA V )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则,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1、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不 同 分 配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 聚利 A)和进取级基 金 份 额 ( 聚利 B)。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划分 为聚 利 A 、 聚利 B 两 级份 额, 两 者 的份额 配比 原 则上不 超 过 7:3 52、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 本 基 金 每 18 个 月 为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后 18 个月的届满日止。如该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 作 周 期 后 的 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始日后 次 18 个 月 的 届 满 日 止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该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该 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53、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其 后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4、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 指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即 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始日起 满 18 个 月 的 日 期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该 日 之 前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5、 聚 利A : 指 中 银 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聚 利A 份 额 。 聚 利A 根 据 《 基 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 约定 收益 , 并 自分 级运 作周 期 起始之 日起 每满6个 月开 放 一次 , 接 受申 购与赎 回 56、 聚利B:指 中银 聚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B 份 额。 本基 金在 扣除 聚利A 的 应计约 定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益 归聚 利B 享 有, 亏损 以聚利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聚利B 承 担; 聚利B 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封闭 运作 且不 上市 交易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57 、聚利A 的 开放 期: 在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聚 利A 的开 放期 为 自 每个 分 级运作 周期 起始日 起 每6个 月即 将届 满 的最后 两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聚利A 的开 放日 分为 赎 回 开放 日和 申 购开放 日; 自每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满6 个月 、12个月 的开 放期 的第 一个 开放日 为赎 回 开放日 ,第 二个 开放 日为 申购开 放日 。聚 利A 的 赎 回开放 日 只 开放 聚利A 的 赎回, 不开 放聚 利A 的申 购; 聚利A 的 申购 开放日 只开 放聚 利A 的 申 购, 不 开放 聚利A 的赎 回。 自每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满18 个月 的开放 期的 两个 开放 日均 为聚利A 的赎 回开 放日 。 58 、聚 利A 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 指 自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 期起始 日起 每满6个 月的 日 期(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 为该 日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 整为1.000 元, 其 基金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加 或减 少的 行为 59 、聚 利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 期日, 聚利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整 为1.000 元 ,其 基金 份额 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加 或减 少的行 为 60、聚利 A 年化约定收益率:指 1.1×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利差 61 、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 指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的 前两个 工作 日 ,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 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 ; 在 聚利 A 的每 个开放 期的 前 一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开 放期 前两 个工 作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 民币一 年期 银行 定 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后 )重 新设 定聚利 A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的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利 率值 ,并 用于 下 6 个 月的 每日 约定 收益 的计算 62 、利 差: 视国 内利 率市 场变化 ,基 金管 理人 在聚 利 A 的每 个开 放期 前公 告 下 6 个月 聚利 A 适用 的约 定收益 的 利差值 。利 差的 取值 范围 从 0.5% (含 )到 3.0% (含 ) 63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4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免 且无 法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 )先生,董事 长。国籍:中国。上海交 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 国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银 行宁 夏回 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广西 壮族 自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 国银 行四 川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现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执 行总 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职 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6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王超(W ANG Chao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美 国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 经理、 主管,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生,董事。 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 济学硕士,经济师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 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资 金业务 部负 责 人、 资金 业务 部总经 理 , 中国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理 总经 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2015 年6 月加 入贝莱 德。此前 ,他 曾担任 摩根 士丹利亚 洲首 席风险 管理 总监,以 及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带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 专责 管理 摩根 士丹 利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场 、 信 贷及 营运 风 险 , 包括 机构 销售 及交 易 ( 股票及 固定 收益 ) 、 资本 市 场、 投 资银 行、 投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先 生过 去亦 曾于 美林 的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并曾 于瑞 银的利率 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 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 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 客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 斯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 商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 独立董事。国 籍:中国 。 现任中国人民 大学商学 院 副院长、 会计学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家 、 中 国会计 学会 理事 、 全 国 会 计专业 学位 教指 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 国青 少年发 展基 金会监 事 、 安 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会计 系副 主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 处处长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党 委书 记等 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国 籍: 中 国。 美 国西 北大 学经济 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英国 。 法国INSEAD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 担任该 公司 的咨询 顾问 。 在此之 前 , 曾任英 国电 信集 团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 伯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 中英 商会 财务 司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 董事。 国籍: 中国 。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 士, 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 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2 、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 事 。国 籍 :中 国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 经济 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具 有 15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12 年基 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 经 济学硕 士。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机 构从 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 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英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理 、 融 通基 金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 、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 中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 行 长、党 委委 员 。 陈军(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2004 年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助理 执行 总裁 。 杨军(YANG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 金融市 场总 部主 管。2012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 、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陈玮 (CHEN Wei ) 先 生, 应用数 学硕 士。 曾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部高 级 交易员 。 2014 年加入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固定 收益 基金 经理 助理 。 2014 年12 月至 今任中 银纯 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2 月 至今 任中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12 月至 今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中银盛 利纯 债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 ,2015 年5 月至 今任中 银新 趋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任今 任中 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8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曾任基 金经 理: 李建(LI Jian )先 生, 2014 年6 月至2015 年6月 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 执行 总裁 ) 、杨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奚 鹏洲(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活动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 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5)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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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原则。 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 符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随着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风 险评估 是确定 可能 偏离内部 控制 目标的 业务 领域以及 可能 造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息 沟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内 部监控 是一个 动态 调整的过 程。 公司定 期对 内部控制 的执 行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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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董 事会层 面下设 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 稽核委 员会 ,对董事 会负 责。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基 金管理 人经营 管理 层设立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对执行总 裁负 责,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 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察长 ,负 责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决 策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法律合 规部 与稽核 部, 分别通过 事前 防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风险管 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和 控制 各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基 金管理 人其他 各部 门在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据 具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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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ⅰ )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 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 信息 技术 系统控 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 证制 度 、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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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ⅲ )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


7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资产 55,639.90 亿元 人 民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4.16%,权 重法 下 资本 充足 率 12.73%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 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先您所 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核心 价 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6 心 ” 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 发 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 告 ,开办国内首 个托管 银行 网站,成功 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 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 募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 只 “1 + N ” 基 金专 户 理 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四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至 11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80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566.49 亿元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40.54 亿 元, 同比 增 长 29.28% ,托管 资产 余 额 9.62 万 亿 元,同 比增 长 52.89% 。 作 为公 益慈 善 基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 方托 管人 , 成 功签 约 “ 壹 基金 ” 公益资 金托 管,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牌 「金 象 奖」 “ 十大 公益 项目 ” 奖 ; 四度蝉 联获 《 财资 》 “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 行 荣 膺 《财 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 行奖 ” ,成 为 国内 唯一 获 奖 项国 内托 管 银行, 该行 “ 托 管通 ” 获得国 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金 融创 新 “ 十佳 金融 产 品创新 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 管理【 金贝 奖】 “ 最 佳资 产 托管银 行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231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9.62 万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 内控 优先 ” 的要求 。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 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








宁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中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


铁军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联系人 :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 京市 东 城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 安永大 楼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汤骏 、 许 培菁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规 则


本基金 按照 不同 流动 性 、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特征 分为两 类基 金份 额 , 聚 利A 为自分 级 运作周 期起 始日 起每6个 月 开放一 次,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较低 ;聚 利B 为 在每 个分级 运作 周期内 封闭 运作 且不 上市 交易 , 仅 在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日 和过 渡期 开放 申购 、 赎 回,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水 平较 高。 聚利A 和 聚利B 分 开募 集, 所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二) 基金 的分 级运 作周 期 本基金 的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为18 个月 。第 一个 分级 运作周 期的 起始 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到期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18个 月后 的届 满日 。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日 , 则 到期日 为该 日之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每个 分级运 作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将安 排不 超过 十个 工作 日的过 渡期 , 基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办 理聚利B 申购 、赎 回以 及聚 利A 的申 购等 事宜 。 (三) 基金 份额 配比 本基金 募集 成立 时, 聚利A 、 聚利B 的份 额配 比原 则上不 超过7∶3 。 在聚利A 的开 放期 , 如 果聚 利A 没有 赎回 或者 净赎 回 份额极 小 , 聚 利A 、 聚利B 在该次 开 放期后 的份 额配 比可 能会 出现大 于7:3 的情 形; 如果 聚利A 的 净赎 回份 额较 多, 聚利A 、 聚利 B 在 该次 开放 期后 的份 额配 比可能 会出 现小 于7:3 的情 形。 在聚利A 和聚 利B 的共 同开 放日, 如果 聚利B 的净 赎回 份额较 多, 聚利A 、聚 利B 在该次 开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会出现 大于7:3 的 情形 ; 如 果聚利A 的净 赎回 份额 较 多或者 聚利B 的 净申购 份额 较多 ,聚 利A 、聚利B 在该 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配 比可 能会 出现 小于7:3 的情形 。 (四) 聚利A 的运 作 1 、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1) 聚利A 的年 化约定 收 益率为 :1.1× 一年 期定 期 存款利 率 ( 税后 )+利差 聚利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取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 其年化 约定 收益 率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当 日或在 每个 开放 期前 一个 工作日 设定 一次 并公 告。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的 前两个 工作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 后) ; 在 聚利A 的每 个开放 期的 前 一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开 放期 前两 个工 作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 民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 后 ) 重 新设 定聚利A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 率中的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值, 并用 于下6 个月的 每日 约定 收益 的计 算。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 基金 管理 人 在聚 利A 的 每个 开 放期前 公告 下6 个月 聚利A 适用的 约 定收益 的利 差值 。利 差的 取值范 围从0.5% (含 )到3.0% (含 )。 聚利A 的应 计收益的 金额 采用单利计算 。聚利A 的 年化约定收益 率计算按 照 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本基金第 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聚利A 份额适用的 利差值为1.4% ,即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最 初6 个 月 内, 聚利A 份 额 的 年 化 约 定 收 益 率 为 :1.1×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1.4% 。 例如, 如果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前两 个工 作日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为3.00% , 则 本基 金第一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的 最初6 个月 内, 聚利A 份 额适 用的 年化 约 定收益 率=1.1× 3.00%+1.4%=4.7% 。 聚利A 份额在 本基金 第一个 分级运作 周期最 初6 个 月内 的年化约 定收益 率以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为准 。 (2) 本基 金的 净资 产优 先 分配聚 利A 的 本金 及自 上 一个聚 利A 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准日 ( 不 含)起 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的总额 ;对 于聚 利A 的 每 一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的 首次 约定收 益分 配, 本基金 的净 资产 优先 分配 聚利A 的 本金 及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含 , 针对 第一 个 运作周 期而 言) 或自该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 ( 含) 起累 计每 日约 定 收益总 额 。 本 基金净 资产 在优先 分配 聚利 A 的 本金 及约 定收 益总 额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分配 给聚 利B 。 (3) 如本 基金 净资 产等 于 或低于 聚利A 的本 金及 约 定收益 的总 额, 则本 基金 净资产 全 部分配 给聚 利A 后 ,仍 存 在额外 未弥 补的 聚利A 的 本金及 约定 收益 总额 的差 额,不 再进 行弥 补。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聚利A 持有 人能 够获 得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约 定收 益, 即 如 在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况 下, 聚利A 仍可 能面 临无法 取得 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乃 至投 资 本金受 损的 风险 。 2 、聚 利A 的 开放 期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聚利A 的 开放 期为 自每 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起每6 个月即 将 届满的 最后 两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 聚 利A 的 开放 日分 为 赎回开 放日 和申 购开 放日 ; 自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起 始日 起满6个月、12个 月的 开放 期的 第一 个开放 日为 赎回 开放 日, 第二个 开放 日 为申购 开放 日。 聚利A 的赎 回开放 日只 开放 聚利A 的 赎回, 不开 放聚 利A 的 申购 ; 聚利A 的申 购开放 日只 开放 聚利A 的 申购, 不开 放聚 利A 的 赎 回。自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日 起满18个 月的开 放期 的两 个开 放日 均为聚 利A 的 赎回 开放 日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聚 利A无法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放日 为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两个 工作 日 。 例:如 果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为2014 年6月5日 ,则 满6个 月和12 个月 的开 放 期分别 为2014 年12月3日、2014年12月4日和2015 年6 月2日、2015 年6 月3 日, 其 中2014 年12 月3日和2015 年6 月2 日为 聚 利A 的赎 回开 放日 ,2014 年12月4日和2015 年6 月3 日 为聚利A 的申 购开放 日 ; 满18 个月 开放 期为2015 年12 月1日和2015 年12月2日 , 均 为赎 回开 放 日。 其他 各分 级运作 周期 的各 开放 日的 计算雷 同。 3 、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本基 金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起始 日起 每满6个 月,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聚 利A 进 行 基金份 额 折算 , 聚 利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调整 为1.000 元,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聚利A 份额 数 按折算 比例 相 应增减 。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具 体见基 金合 同 “ 七、 基金 份 额的折 算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4 、规 模限 制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开 放期 , 经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后 的聚 利A 的 份 额余额 原则 上不得 超过7/3 倍 于聚 利B 的份额 余额 。 具体 规模 限制 及其控 制措 施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其他 相关 公告。 (五) 聚利B 的运 作 1 、聚 利B 在分 级运 作周 期 内封闭 运作 ,不 接受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且不 上市 交易 ,仅在 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和 过渡 期开放 申购 、赎 回。 2 、本 基金 在扣 除聚 利A 的 应计约 定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益 归聚 利B 享 有, 亏损 以聚利B 的资产 净值 为限 ,由 聚利B 承担。 在本 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损 失情 况下 ,聚 利A 也可能 面临 无 法取得 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乃至投 资本 金受 损的 风险 。 3 、 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 期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聚 利B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聚 利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聚利B 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减 。 聚 利 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与 分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为同 一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其中,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量为 聚利A 和聚 利B 的份 额总额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七)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聚 利A 和聚 利B 折算 前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在 聚利A 的每 个开 放 日计算 聚利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在聚 利B 的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分别计 算聚 利A 和 聚利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1 、聚 利A 折算 前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设第 T 日 为分 级运 作周 期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Ta 为 上一 个聚 利 A 基 金 份额折 算 基准日 起 (不 含该日 ; 若 本分级 运作 周期 内之 前尚 未进行 开放 , 则为本 分级 运作周 期的 起始 日(含 ) 至 T 日的 运作 天 数,NA V T 为 T 日 闭市 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Sa 为 T 日聚利 A 的份 额余额 ,Sb 为 T 日聚利 B 的份 额余 额,NAVa 为第 T 日聚利 A 的份 额净 值 ,NA Vb 为第 T 日聚 利 B 的份 额净 值,Ra 为在聚 利 A 的约定 年化 收 益率,t 为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当年实 际天 数,即 上一 个聚 利 A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若 本分 级运作 周期 内之 前尚 未进 行 开放 ,则 为 本分级 运作 周期 的起 始日 ) 所 在年 度的 实际天 数 。 在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对 用于 聚利 A 及 聚利 B 净值 计算 的实际 运作 天数 进行 调整 ,如调 整, 届 时可参 见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1) 如果 T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 0 00 元乘 以T 日 聚利A 的 份额 余额加 上T 日全 部聚 利A 份额 应计 约定收 益之 和 ” ,即 : N A V T≥Sa × 1.0 00× (1+Ra× Ta/ t ) ,则: NAVa =1.000× (1+Ra× Ta/t ) (2) 如果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小于 “1.00 0元乘以T 日聚 利A 的份 额余 额加 上T 日全 部聚利A 份额 应计 约定 收 益之和 ” , 即:NA VT <Sa× 1.000× (1+Ra× Ta/ t ) ,则 : NAVa =NA VT / Sa 2 、聚 利B 折算 前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设NA Vb 为聚 利B 分 级运 作 周期到 期日 (T 日) 聚利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聚 利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 如下 : NA Vb =max ( ) 聚利A 折 算前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聚利B 折算 前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小 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中, 聚利B 折 算前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以 聚利A 折算前 的份 额净 值保 留3 位 小数为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前提。 聚利A 和 聚利B 在 过渡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参见 基金合 同的 “ 基 金的 过渡 期 ” 部分 。 (八)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聚 利A 和聚 利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 用 “ 虚 拟清算 ”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聚 利A 和聚 利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其中,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日不 包括 聚利A 的 开放 期。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类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获 得的 实 际价值 。


聚利A 和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1 日内 与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净值 一同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1) 聚利A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值计 算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在 聚利A 的非 开放 日 (T 日) ,NA Va 为T 日 聚利A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若 无特 别说 明,其 他参 数设 定同 上) 。 1 )如 果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 0 元乘以T 日聚 利A 的份 额余 额加上 T 日 全部 聚利A 份 额应 计约 定收益 之和 ” , 即: N A V T≥ Sa× 1 .000 × (1+Ra× Ta/ t ) , 则: NAVa =1.000× (1+Ra× Ta/t ) 2 ) 如 果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小 于 “1. 000 元乘 以T 日 聚利A 的 份额 余额 加上T 日 全部 聚利A 份 额应 计约 定收 益 之和 ” ,即 :NA VT <Sa× 1.000× (1+Ra× Ta/ t ) , 则: NAVa =NA VT / Sa (2)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设NA Vb 为T 日聚 利B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本 基金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在 聚利A的非 开放日 ,NAVa 为T 日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聚利A 的开 放 期 ,NAVa 为T 日聚 利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NA Vb =max ( ) 聚利A 、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其中,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的计 算, 以聚 利A 的 份额参 考净 值保 留3 位小 数 为前提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七、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2014 年4月17日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419 号文 件准 予 募集注 册 。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放 式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 基金 募 集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本基 金于2014 年5 月26日起 进行 发 售。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1,839,113,096.24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6,975户。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2014 年6 月5 日 正式生 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自2014 年8月8 日起 ,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百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五千 万 元情形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九、基 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 金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聚利A 、聚 利B 将按 以下规 则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 聚利A 的折 算 1 、折 算基 准日 在本基 金的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聚 利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为分 级运 作周 期起始 日 每满6 个月 的日 期, 如该 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聚利A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为该 日前的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聚 利A 无 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 折算基 准日 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2 、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聚利A 所有 份额 。 3 、折 算频 率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每 满6 个月 折算 一次 。 4 、折 算方 式 折算日 日终 ,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 折算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聚 利A 的份 额数 按照 比例 相 应增减 。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 式如下 : 聚利A 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 日折算 前聚 利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1.000 聚利A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折算 前聚 利A 的 份额 数× 聚利A 的 折算 比例 基金份 额折 算比 例保 留至 小数点 后第8位 , 小数 点第8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聚利A 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四舍 五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 财 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聚 利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聚 利A 的 折 算比例 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折 算提 示性 公告须 最迟 于实 施日 前2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二) 聚利B 的折 算 1 、折 算基 准日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与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为同一 个工 作日 。 在本基 金的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聚 利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为自 分级 运作 周期起 始 日起满18个 月的 日期 ,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聚利B 的折算 基准 日为 该日 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 日。 2 、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聚利B 所有 份额 。 3 、折 算频 率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折算 一次 。 4 、折 算方 式 折算日 日终 , 聚 利B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聚 利B 的份 额数 按照 比例 相应 增减。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如下: 聚利B 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 折算前 聚利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聚利B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折算前 聚利B 的份 额数× 聚利B 的折 算比 例 基金份 额折 算比 例保 留至 小数点 后第8位 , 小 数点 第8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聚利B 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四舍 五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 财 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聚 利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聚利B 的折 算比 例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折 算提 示性 公告须 最迟 于实 施日 前2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应 使用经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账 户 (账 户开 立、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见相 关公告 ) 。 聚利A 和聚利B 的销 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 体名单请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聚利A 和 聚利B 的 销售 机构 可能不 同, 具体 销售 方式 和销售 机构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及相 关 公告。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在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 内, 聚利A 的开 放期 为自 每 个分级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每6 个月 即 将届满 的最 后两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聚 利A 的 开放 日 分为赎 回开 放 日和申 购开 放日 ;自 每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起满6 个月、12个 月的 开放 期的 第一个 开放 日 为赎回 开放 日, 第二 个开 放日为 申购 开放 日。 聚利A 的 赎回 开放 日只 开放 聚 利A 的赎 回, 不 开放聚 利A 的 申购 ; 聚 利A 的申购 开放 日只 开放 聚利A 的 申购 , 不 开放 聚利A 的 赎回。 自每 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起满18 个月 的开 放期 的两 个开 放 日均为 聚利A 的赎 回开 放 日。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本基金 办理 聚利B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到期日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聚利A 和 聚利B 的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 为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聚利A 和 聚利B 的 开放 日以 及开放 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聚利A 和聚 利B 的申 购、赎 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聚利A 和聚 利B 的申 购、赎 回或 转 换申请 ,视 为无 效申 请。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1)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每 个 开放期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 聚利 A 的赎 回采 用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赎回 价格 以该 日聚 利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满 6 个月 、12 个 月的 开放期 的第 二个 开放 日, 聚利 A 的 申购采 用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申购 价格 为 1.000 元 ;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 满 18 个月 的开放 期的 第二 个开 放日 ,聚 利 A 的 赎回 采用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赎 回价 格为 1.000 元; 分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 聚利B 的 申购 、 赎 回采 用 “ 确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1.000 元;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内撤 销。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时 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确 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T+1 日 )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对 投资 者的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进行 有效 性确 认和成 交确 认。 在T+2 日 后 (包 括 该日) 投资 者应 及 时向销 售机 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 前两个 聚利A 申购 开放 日 , 本基金 以聚 利B 的 份额 余额 为基准 , 在不超 过7/3 倍聚 利B 的份 额余额 范围 内对 聚利A 的 申购申 请进 行成 交确 认, 即对于 聚利A 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申购申 请 , 如 果对 聚利A 的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聚 利A 的 份额 余额 小 于或等 于7/3 倍聚利B 的份 额余 额, 则所 有经确 认有 效的 聚利A 的 申购申 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如 果对 聚 利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 进行确 认后 ,聚 利A 的 份 额余额 大于7/3 倍 聚利B 的 份额余 额, 则根 据经确 认后 的聚 利A 份 额 余额不 超过7/3 倍 聚利B 的 份额的 原则 , 对 全部 有效 申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成 交确 认。 在每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内的 聚利A 赎 回开放 日,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聚 利A的赎 回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在聚利A 和聚 利B 的共 同开 放日, 如果 聚利B 的净 赎回 份额较 多, 聚利A 、聚 利B 在该次 开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会出现 大于7:3 的 情形 ; 如 果聚利A 的净 赎回 份额 较 多或者 聚利B 的 净申购 份额 较多 ,聚 利A 、聚利B 在该 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配 比可 能会 出现 小于7:3 的情形 。 聚利A 每 次开 放日 的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确认 办法 及确 认结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聚利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聚利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聚利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5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购成 立 ;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者T 日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T+7 日(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限 制 (1) 在本 基金 每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内的 聚利 A 申 购开 放日 , 投资 者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 直销平 台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申 购聚 利 A 份 额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聚 利 A 份 额时 ,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在本 基金 每个 分 级运作 周期 内的 聚利 A 申 购开放 日内, 投资 者可 多 次申购 聚利 A 份额 , 对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2) 在本 基金 每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内的 聚利 A 赎 回开 放日 , 投资 者可 申请 将其 全部或 部 分聚利 A 份 额基 金份额 赎 回。 (3) 在本 基金 每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到期 日 ,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 网上 直 销平台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申购 聚 利 B 份 额时 ,单 笔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4) 在本 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到 期日 , 投 资者可 申 请将其 全部 或部 分聚利 B 份额基 金 份额赎 回。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 对投 资人 委托其 他销 售机 构在 本基 金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的 聚利 A 申购 开 放日办 理聚 利 A 份额申 购 的、 在聚 利 A 赎 回开 放日 办理聚 利 A 份 额赎回 的, 或在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的 到期 日办 理聚 利 B 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的, 其他销 售机 构 可以按 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聚利A 不收 取申购 费 、赎回 费。 (2) 聚利B 不 收取 赎回 费 用,但 收取 申购 费用 。聚利B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具体费 率如 下 : ① 养老 金客 户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聚利 B 份额时 ,适 用 如 下认 购费 率: 聚利 B 的 申购 费率 (仅 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开放 申购) 单笔申 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 ≤ M < 20 0 万元 0.20% 200 万元 ≤ M < 50 0 万元 0.12%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益 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 金管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② 除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投资 者申 购聚利 B 份 额 时,适 用如 下 认 购费 率: 聚利B 的 申购 费率 (仅 在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开 放申 购) 单笔申 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3) 销售 机构 可以 在法 律 、行政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范围 内对 基金 销售 费用实 行 一定的 优惠 ,并 应按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要求 进行 公告。 8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处理 方式 1 )聚 利A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 及余额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聚利A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小 数点后2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人在 某个 分级 运作周 期的 聚利A 申购 开 放日投 资10,000 元申 购聚 利A 份额 , 申购费 为0, 假设 申购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0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0=10,000 份 即: 该投 资人 以10,000 元申 购聚利A 份额 , 假设 申购 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00元, 则其可 得到10,000 份 聚利A 份额。 2 )聚 利B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及余额 处理 方式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 申 购金 额- 固定申购 费金额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聚利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小数 点后2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人在 某个 分级 运作周 期到 期日 投资50,000 元申 购聚 利B 份额 ,申 购 费率为 0.8% , 假设 申购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净 值为1.000元,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250=39,682.54 份 即: 该 投资 人以50,000 元 申 购聚利B 份额, 假设 申购 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元,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净值 为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39,682.54 份聚 利B 份额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聚利A/ 聚利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在 某个 分级 运作周 期到 期日 赎回 聚利B 份额10,000 份, 假设 赎回 申请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净 值为1.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计算 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000=10,00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10,000 份 聚利B 份 额,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10,000元。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9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份额 成交 确认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赎回 份额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依 法对上 述相 关规 定予 以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10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期 货交 易场 所 在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算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暂停投 资者 申购 或导 致部 分或全 部申 购申 请没 有得 到成交 确 认;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 )到 (4) 、 (6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11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 拒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期 货交 易场 所 依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予 以支 付。 暂停赎 回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12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每一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内满6 个月 、 12 个月 的开 放 期中聚 利 A 的 赎回 开放 日, 聚利A 的 净赎回 份额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额 , 该 余额 按照 当日基 金份 额折 算前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 超过 本基 金前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每 一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的届满 日, 聚利A 的 净赎 回 份额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该 余额 按照 当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与 聚利B 的 净赎 回份 额 (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该余额 按照 当 日基金 份额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的总 和超 过 本基金 前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延缓 支付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款 项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延缓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 项: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款项 有困 难或认 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 回款 项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 缓支 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个 工作 日。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3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上 述时 间内 通过 公告 说明有 关情 况 , 视为通 知送 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3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暂停结 束,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各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二) 过渡 期内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1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过渡期 内,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销售 机构 , 具 体名 单请见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聚利A 和 聚利B 的 销售 机构 可能不 同, 具体 销售 方式 和销售 机构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及 相 关公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2 、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经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账 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将 安排 不超 过十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过渡 期包括 聚利 B的开 放期 和聚 利A 的申 购期两 个阶 段。 自过 渡期 的第一 个工 作日 起本 基金 继续开 放聚 利B 的申购 赎回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聚利B 的 开放 期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聚 利B 的 开放 期结束 后的 聚利B 份额 余额 为基 准,决 定是 否开 放聚 利A 的申购 。如 果在 聚利B 开放 期结束 后, 聚利A 的份 额 余额小 于7/3 倍 的聚利B 开放 期末 的份 额余 额,则 开放 聚利A 的过 渡 期申购 ;如 果在 聚利B 开放 期结束 后, 聚利A 的 份额 余额 已经 大 于或等 于7/3 倍的 聚利B 开 放期末 的份 额余 额, 则不 再开放 聚利A 的 过渡期 申购 ,并 按聚 利A 和聚利B 两级 份额 配比 不超 过7:3 的 原则 ,对 聚利A 的 份额余 额按 比 例进行 强制 赎回 。是 否开 放聚利A 的申 购, 聚利A 开 放申购 的具 体时 间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过渡期 结束 后第 一 个 工作 日起,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4 、过 渡期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基 金份 额赎 回、 申购 均采用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回 、 申 购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算的 对应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基 金份 额根 据 “ 金 额 申购 、 份 额赎 回 ” 的 原则 ,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当日 的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 内撤 销, 在当日 的 开放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5 、过 渡期 基金 份额 申购 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在过渡 期内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在 聚利B 的开 放期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必须在 聚利A 的申 购期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时 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而 不予确 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过渡期 的聚 利B 的 开放 期内 ,对于 聚利B 赎回 申请 ,所 有经确 认有 效的 赎回 申请 全部予 以成交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设 定过 渡期 内聚 利B 的 份额上 限。 过渡 期的 聚利B 的开放 期内, 在每 一个 开放 日, 对于聚 利B 申 购申 请, 如果 对聚利B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行 确认 后, 聚 利B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 聚利B 的 份额 上限, 则在 经 确认后 的聚 利B 份 额余 额不 超过其 份额 上限的 范围 内, 对全 部有 效申购 申请 按比 例进 行成 交确认 ; 如 果对 聚利B 的全 部有效 申购申 请进行 确认 后, 聚利B 的份 额余额 小于 或等 于其 份额 上限, 则对 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全 部予 以 成交确 认。 聚利B 的份 额上 限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如果在 聚利B 开放 期结 束后 , 聚利A 的 份额 余额 小于7/3 倍的 聚利B 开 放期 末的 份 额余额 , 则开放 聚利A 的过 渡期 申 购。在 每一 个开 放日 ,如 果对聚 利A 的 全部 有效 申 购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聚 利A 的 份额 余额 小于 或等于7/3 倍 的聚 利B 开放 期末的 份额 余额 , 则 对当 日申购 申请 全 部予以 成交 确认 ; 如果 对 聚利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 申 请进行 确认 后 , 聚 利A 的 份 额余额 大于7/3 倍的聚 利B 开 放期 末的 份额 余额, 则按 聚利A 和聚利B 两级份 额配 比不 超过7:3 的 原则, 对当 日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按比 例进行 成交 确认 , 并自 下 一工作 日起 , 停止 开放 聚 利A 的过 渡期 申 购。如 果在 聚利B 开放 期结 束后, 聚利A 的份 额余 额 已经大 于或 等于7/3 倍 的聚 利B 开放 期末 的份额 余额 ,则 不再 开放 聚利A 的 过渡 期申 购, 并 按聚利A 和聚 利B 两级 份额 配比不 超过7:3 的原则 ,对 聚利A 的份 额 余额按 比例 进行 强制 赎回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限 制 (1) 在基 金过 渡期 内 若 开 放聚利A 申购 的 ,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或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 机构申 购聚 利A 时 , 单笔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聚利A 时 ,单 笔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0 元。 本基金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柜 台 、 网 上直 销平台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 售机构 申购 聚利B 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50,000元。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在基 金过 渡期 内, 投 资者可 申请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聚利B 基金 份额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 费用 (1) 在过 渡期 的聚 利B 的 开放期 内进 行聚 利B 的 赎回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2) 在过 渡期 的聚 利B 的 开放期 内进 行聚 利B 的 申购 ,收取 申购 费用 。聚利B 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具 体费 率如 下: ① 养老 金客 户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聚利 B 份额时 ,适 用 如 下认 购费 率: 聚利 B 的 申购 费率 单笔申 购金 额(M ) 聚利 B 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 ≤ M < 20 0 万元 0.20% 200 万元 ≤ M < 50 0 万元 0.12%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益 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② 除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投资 者申 购聚利 B 份 额 时,适 用如 下 认 购费 率: 聚利B 的 申购 费率 单笔申 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 ) M <100 万元 0.80 100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万元 ≤M <500 万元 0.30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3) 在过 渡期 的聚 利A 的 申购期 内进 行聚 利A 的 申 购,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4) 销售 机构 可以 在法 律 、行政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范围 内对 基金 销售 费用实 行 一定的 优惠 ,并 应按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要求 进行 公告。 8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处理 方式 1 )聚 利A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 及余额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聚利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聚利A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小 数点后2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人在 每两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间的 基金 过渡 期内投 资10,000 元申 购聚 利A 份额 , 申购费 为0, 假设 假设 申购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计 算 如下: 申购份 额=10,000/1.250=8000 份 即: 该投 资人 以10,000 元申 购聚利A 份额 , 假设 申购 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元, 则其可 得到8000 份聚 利A 份额。 2 )聚 利B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及余额 处理 方式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 申 购金 额- 固定申购 费金额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聚利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小数 点后2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人在 每两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间的 基金 过渡 期内投 资50,000 元申 购聚 利B 份额 , 申购费 率为0.8% ,假 设申 购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申购份 额=49,603.17/1.250=39,682.54 份 即: 该 投资 人以50,000 元 申 购聚利B 份额, 假设 申购 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元, 则其可 得到39,682.54 份聚 利B 份额 。 (2) 聚利B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及余额 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聚利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例:某 投资 人在 每两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间的 基金 过渡 期内赎 回聚 利B份额10,000 份,假 设 赎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10,000 份 聚利B 份 额,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12,500元。 9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 者 申购 聚 利A 或 聚利B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 者登 记权 益 并 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赎回聚利B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法对 上述相 关规 定予 以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10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期 货交 易场 所 在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算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暂停投 资者 申购 或导 致部 分或全 部申 购申 请没 有得 到成交 确 认;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 )到 (4) 、 (7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1) 到(4)、(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开 放期 间按 暂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11 、 暂停 聚利B 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 拒 绝接受 或暂 停聚 利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期 货交 易场 所 依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暂停聚 利B 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且 开放 期间按 暂停 赎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12 、聚 利B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聚利B 的 单个 开放 日, 聚利B 净 赎回 份额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聚利B 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款项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款 项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款项 可能 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但 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法 ,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上述 时间 内通 过公 告说 明有关 情况 , 视 为通知 送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3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暂停结 束,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四)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 转 让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 人继承 ;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 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 基金的过渡期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将 安排 不超 过十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基金 管理人 在过 渡期内 办理 聚 利 B 申购 、 赎回以 及聚 利 A 申购等 事 宜。 本基 金过 渡期 内不 开 放聚 利 A 的赎 回。 在 本基 金的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本基 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 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一) 过渡 期内 聚 利 A 、 聚利 B 的 份额 配比 在过渡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份 额上 限和 两类份 额配 比进 行规 模控 制 ;其 中 , 过渡期 内聚 利 A 、聚利 B 基金份 额配 比不 超过 7 ∶3 , 基金 份额 上限 详见 相关 公告, 规模 控 制的具 体方 式包 括但 不限 于比例 确认 、 不 进行 或提 前终止 某一 类份 额的 申购 、 减少 某一 类份 额持有 人所 持份 额等 。 (二) 过渡 期的 时间 安排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将 安排 不超 过十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过渡 期包括 聚利 B的开 放期 和聚 利A 的申 购期两 个阶 段。 自过 渡期 的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本基 金继 续开放 聚 利 B 的申购 赎回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间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聚利 B 的开 放期 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聚 利 B 的 开放期 结束 后的 聚 利 B 份 额余额 为 基准, 决定 是否 开放 聚利 A 的 申购 。 如 果在 聚利 B 开放期 结束 后, 聚利 A 的 份额余 额小 于 7/3 倍的 聚 利 B 开 放期 末 的份额 余额 ,则 开放 聚 利 A 的过 渡期 申购 ;如 果在 聚利 B 开放 期 结束后 ,聚利 A 的 份额 余 额已经 大于 或等于 7/3 倍 的聚利 B 开放 期末 的份 额 余额, 则不 再 开放聚 利 A 的过 渡期 申购 ,并按 聚 利 A 和聚利 B 两 级份额 配比 不超 过 7:3 的 原则, 对聚 利 A 的 份额 余额 按比例 进行 强制赎 回。 是否 开放 聚利 A 的 申购 ,聚利 A 开 放申 购的具 体时 间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过渡期 结束 后第 一个 工 作 日起,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三)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内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过渡期 内, 聚 利 A 、聚 利 B 按 照各 自对 应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公式如 下: T 日 聚利 A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基金资 产净 值× (T-1 日聚 利 A 资产 净值/T-1 日中 银聚 利分 级 债券型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聚 利 A 份 额数 T 日 聚利 B 份额 净值=T 日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基金 资产净 值× (T-1 日聚 利 B 资产净 值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T-1 日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 型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聚 利 B 份额 数 其中 T-1 日的资 产净 值包 括 T 日确 认的 T-1 日的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数 据,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结 果采 取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四) 过渡 期的 基金 运作 安排 1 、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不 能变现 的资 产除 外) ; 2 、过渡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停收管理 费, 基金托 管人 停收托管 费, 销售机 构停 收销售 服 务费; 3 、 过渡 期结 束后 的下 一工 作日为 聚 利 A 约 定年化 收 益率起 算日 , 即下 一个 分 级运作 周 期起始 日。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较 基 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 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但 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 因投资 于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证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 本 基金 应在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6 个月内卖 出。 因上述 原因 持有的权 证, 本基金 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 起的 1 个 月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的每 个开 放日当 日 、 每 个开 放 期 前 20 个工 作日 和后 20 个工 作 日期间 以及 过 渡期内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 限制 ; 在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的每 个开 放日 ,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分 级运 作周 期内的 非开 放日 不受 前述 限制。 过渡 期内 , 本 基金 基金资 产保 持 为现金 形式 (不 能变 现的 资产除 外) 。 (三) 投资 理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通过 主动的 投资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实 现风 险和收 益的 最佳 配比 。 1、久 期配 置策 略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 认真 研判 中国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 , 及由 此引 致的货 币政 策 、 财政 政策 , 密 切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率 等利率 敏感 指标 , 通过 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 对未来 中国 债 券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 分析 与判断 ,并 由此 确定 合理 的债券 组合 久期 。 1) 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 通 过跟踪 、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 加值同 比增 长率 、 社会 消 费品零 售总 额同比 增长 率 、 固定 资产 投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进出 口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 济数据 , 判断 宏 观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 济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预测 国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取向及 当前 利率 在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基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 密 切跟踪 、 关 注诸 如 CPI 、PPI 等物价指数 、 银行准 备金 率、 货币 供应 量、 信 贷状 况等 金融 运行 数据, 对外 贸易 顺逆 差、 外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体 经济 运行 数据 ,研 判利率 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及 国家 可能 采取 的调 控政策 ; 2) 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 基 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 时考量 债 券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 市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 久期 分析 : 根 据利 率周 期变化 、 市场 利率 变动 趋 势、 市场 主流 预期 , 以 及 当期债 券收 益率水 平 , 通 过合理 假设 下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债 券组 合久期 。 当预 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基 金将 延长 所持 有的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从而 可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收 益 ; 反 之, 当预 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 组合 久 期,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采 用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或 梯形 策略等 , 以 从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一般 而言, 当预期 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 用集中 策略 ;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 铃策略 ; 在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经 风险调 整 后 的 收 益 率 水平 或 盈 利 能力 , 通 过 比 较或 合 理 预 期不 同 类 属 债 券类 资 产 的 风险 与 收 益 率变 化, 确 定并 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例 , 确 定最 能符 合本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4 、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等 信用 类债 券 采取自 上而 下与 自下 而上 相结合 的投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资策略 。 通 过内 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筛 选过 滤, 通过 自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环 境、 国 家产 业发 展 政策、 行业发 展状 况和 趋 势、 监 管环境 、 公司 背景 、 竞争地 位、 治 理结构 、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现金 流水 平等 诸多 因素, 通过 给予 不同 因素 不同权 重, 采用 数量化 方法 把主 体所 发行 债券分 为 6 个信 用级 别, 其中,1-3 级资质 较好 ,可 以长期 持有 , 被视为 配置 类资 产;4-5 级 则资质 稍差 , 可 以短 期持 有, 被 视 为 交易 类资 产; 而规避 类则 资 质很差 ,信 用风 险很 高, 限制对 其投 资。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因此,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1) 基于 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变 化受到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化 的影 响。 如果 宏观 经济向 好 , 企业盈 利能 力增 强, 现金 流好转 ,信 贷条 件 放 松, 则信用 利差 将收 窄; 如果 经济陷 入萧 条 , 企业亏 损增 加, 现金 流恶 化, 信 贷条 件收 紧, 则信 用利差 将拉 大。 其次 , 分 析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用 债券 结构 、 流 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响 ; 同时政 策的 变化也 影响 可投 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本基 金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分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不 同风险 类别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2) 基于 信用 债个 券信 用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信用 债发 行人 自身 素质也 是影 响个 券信 用变 化的重 要 因素,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 人治理 结构 、管 理水 平、 经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融 资能力 等因 素 。 本基金 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债 评级 系统 , 对债 券发 行人进 行资 质评 估并 结合 其所属 行业 特 点, 判 断个 券未 来信 用变 化的方 向, 采用 对应 的信 用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定 价, 从而 发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风 险。 5 、杠 杆放 大策 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本基 金将 实施 正回 购并将 融入 的资 金投 资于 信用债 券 , 从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 回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偿 还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证 券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 同 时密 切关 注流 动性 变化对 标的 证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只是 发行 主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 大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 业管 理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 息披 露情 况相 对滞后 , 对 企业 偿债 能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定 向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 点关 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对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追 求合 理回 报。 本 基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对 可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品种 进 行筛选 过滤 ,重 点分 析发 行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 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理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性 和风 险水平 。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 构 建量 化分析 体系 , 对 国债 期货 和现货 的基 差、 国债 期货 的流动 性、 波动 水平 、 套 期保 值的有 效性 等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 求实现 所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五) 投资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 立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 略分 析师 、 固定 收益 分析 师、 数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 分发 挥主 观能 动性 , 渗透 到投 资研 究的 关键 环节, 群策 群力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 、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 观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形势 、物 价形势 、货 币政策等 判断 市场利 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 券策略 分析师 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 基本面 、债 券市场供 求、 收益率 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 分析研 究报告 的基 础上,基 金经 理提出 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 交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 审议通 过,基 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 配置的 情况 下,挑选 合适 的债券 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全 价) 。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样本 债券 涵盖 的范 围全面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 场等) 、 不 同发行 主体 (政 府、企 业等) 和期限 (长 期、中 期、短 期等) ,能够 很好地 反映中 国债券 市场 总体价 格水平 和变动 趋势 。 中债综 合指 数各项 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完整 , 有 利于 深入地 研究 和分析 市场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 或者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此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在履 行相 应程 序的前 提下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整 。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按 有关 规定 及 时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基金 整体 运作 来看 , 本 基金属 于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金,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从两类 份额 看, 聚利 A 持 有人的 年 化 约定 收益 率 为 1.1×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利差, 表现 出预 期风 险较 低、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点。 聚 利 B 获 得剩 余收 益,带 有适 当 的杠杆 效应 , 表现出 预期 风险较 高 , 预 期收益 较高 的特点 , 其预 期收益 及预 期风险 要高 于 普 通纯债 型基 金。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分 级运 作周期 内的每 个 开放日 当日 、 每个 开放 期 前 20 个工 作日 和后 20 个 工作日 期间 以及 过渡 期内 不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例 的限 制; 在分 级运 作周期 内的 每个 开放 日,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分级 运 作周期 内的 非开 放日 不受 前述限 制 ; 过 渡期内 , 本 基金基 金资 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不 能变 现 的资产 除外 )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本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中关于 本基 金投资 固定 收益类 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 超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40 %,本 基金 在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9)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0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1 )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 得违反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将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 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过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936,608,453.82 96.50 其中: 债券 3,936,608,453.82 96.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3,613,337.72 1.8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9,322,220.10 1.70 8 合计 4,079,544,011.6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1,190,000.00 3.76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1,190,000.00 3.76 4 企业债 券 2,137,013,453.82 79.3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12,959,000.00 41.31 6 中期票 据 568,988,000.00 21.1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6,458,000.00 0.6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36,608,453.82 146.12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41654002 16 北 方水 泥 CP001 1,200,000 120,540,000.00 4.47 2 098019 09 渝 地产 债 980,000 106,545,600.00 3.95 3 160404 16 农发 04 1,000,000 101,190,000.00 3.76 4 011699116 16 联 合水 泥 SCP001 1,000,000 100,570,000.00 3.73 5 011698442 16 川 高速 SCP004 1,000,000 100,040,000.00 3.71 (六)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 责 、处 罚的情 形。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635.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412,729.5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7,871,855.0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322,220.1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35 白云转 债 16,458,000.00 0.6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四、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4 年 6 月 5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89% 0.11% 2.42% 0.12% 2.47%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63% 0.09% 4.19% 0.08% 8.44% 0.01%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3.57% 0.07% 0.70% 0.06% 2.87%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2.36% 0.09% 7.46% 0.09% 14.90% 0.00%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本 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和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等 相关 期货 交易 所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 为 本基 金财产 在相 关 登记结 算机 构开 设专 用期 货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十 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国债 期货以 估值日 的结 算价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律 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其 负债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在 聚利 A 的 开放 期计 算聚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每 个 分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分别 计算聚 利 A 和聚 利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的 基础 上 ,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采 用 “ 虚拟 清算 ” 原则 计算并 公告 聚 利 A 和聚 利 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个 估算 , 并不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值 。 聚利 A 与聚 利 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在本基 金的 过渡 期内 ,每 个工作 日计 算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每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如有 )等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每个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还 要将 聚利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聚利 A 的 折算比 例等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本 基金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届 满时 , 基 金管 理 人还要 将聚 利 A 和 聚利 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折 算比 例等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在本 基金 过渡期 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将 聚 利 A 和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 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聚利 A 和聚 利 B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或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 净 值 的 非 工作 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并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在每个 开 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将聚 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时 ,基 金管 理人 还要 将聚利 A 和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在本基 金过 渡期 内的 每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聚 利 A 和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聚 利 A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 为 0.35%,聚利 B 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聚 利 A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聚利 A 基金 份额 在分 级运作 周期 内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聚 利 A 基 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相 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各基 金销 售机构 。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本基 金持 续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相 关费 用。 本基金 过渡 期内 (包 括下 一个分 级运 作期 开始 前的 非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停 收管理 费、 基金托 管人 停收 托管 费、 销售机 构停 收销 售服 务费 。 4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无 误后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一 个 月内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划付 , 如 基金 资产 余额不 足支 付该 开户 费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一个月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垫 付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付 开户 费 用义务 。 上述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的 其他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入 或摊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销 售 服务费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费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依 照 有 关规 定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实 施日 前 在 指 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上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十 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二 )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按 规 定 将 应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 时间 内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基金 应当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和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2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3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首 次办 理聚 利 A 的申 购与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聚 利 A 和聚 利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首次办 理聚 利 A 的申 购与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 金销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在 每个 交易日 的次 日披 露基 金份 额净值 、聚 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如有 ) ; 在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公告 聚 利 A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在基金 的过 渡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聚 利 A 和聚 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聚利 A 和聚 利 B 两类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 有) ,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 参考) 净 值进行 复核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基 金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 告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6)基 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定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8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 应当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 位置 披露 投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 并 说明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9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情况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10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 (24) 过渡 期内 ,聚 利 B 连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聚利 A 和/ 或 聚利 B 进行份 额折 算;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11 、 澄清 公告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两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两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一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也 呈现 出周期 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 、利率 风险: 当金融 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 时,将 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 、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 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进而 造成基 金资 产 损 失。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是指 收益 率曲线 没有 按预期变 化导 致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 7 、再投 资风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 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基 金将 投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 投资 的风 险加 大; 反 之,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 金所投资债 券的发行人的 经营活动所 引起的收入现 金流的不确 定 性有关 。 债 券发 行人 期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 之,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 是 在 本 基 金的 开 放 日 或过 渡 期 内 投 资人 的 连 续 大量 赎 回 将 会 导致 基 金 的 现金 支 付 出 现困 难,或 迫使 基金 以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 基金的 净值 增长 率受 到不 利影响 。 (四) 特定 风险 1 、聚利 A 的 特有 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聚利 A 的 开放 期为 自每 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起每 6 个月 即 将届满 的最 后两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聚 利 A 的开 放日 分为赎 回开 放日 和申 购开 放日; 自每 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起 满 6 个 月、12 个 月的 开放 期 的第一 个开 放日 为赎 回开 放日, 第二 个 开放日 为申 购开 放日 。聚 利 A 的 赎回 开放 日只开 放 聚利 A 的赎 回, 不开放 聚 利 A 的 申购 ; 聚利 A 的申 购开 放日只 开 放聚 利 A 的 申购, 不开 放 聚利 A 的赎 回。 自 每个 分 级运作 周期 起 始日起 满 18 个 月的 开放 期 的两个 开放 日均 为聚 利 A 的赎回 开放 日。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聚 利 A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 的下两 个工 作日 , 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按 期赎 回而出 现风 险。 (2) 收益 率风 险


聚利 A 的年 化约 定收益 率 为:1.1×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 利率+利差 聚利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取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 其年化 约定 收益 率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当 日或在 每个 开放 期前 一个 工作日 设定 一次 并公 告。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的 前两个 工作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 后) ; 在 聚利A 的每 个开放 期的 前 一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开 放期 前两 个工 作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 民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 后 ) 重 新设 定聚利A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 率中的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值, 并用 于下6 个月的 每日 约定 收益 的计 算。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基 金管理 人在 聚利 A 的每 个 开放期 前公 告下 6 个 月聚 利 A 适用 的约定 收益 的利 差值 。利 差的取 值范 围 从 0.5% (含 )到 3.0% ( 含) 。 聚利 A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上 调也可 能下 调, 从而 面临 收益率 风险 。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本基金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对于 聚利 A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一 次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投资者 可通 过赎 回聚利 A 份额的 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但是 ,投 资者 通过 赎回 份额以 获取 投 资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收 益分 配, 投资 者可 能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额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4) 开放 日的 赎回 风险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每 满 6 个月 折算 一次 聚 利 A 所有 份额, 折算 日日 终 聚利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 元, 聚 利 A 将同 时进 行 基金份 额 折 算, 其份 额数 将发生 变化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聚 利 A 时 , 可能出 现不 能全 部赎 回的 风险。 (5) 基金 的份额 净 值与 参 考 份额 净值


本基金 将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在聚 利 A 的开 放日 及过渡 期内 计算 聚利 A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投资 者可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的 聚利 A 份 额。 在 每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内 聚利 A 的非 开放 日, 本基 金将采 用 “ 虚拟 清算” 原则 计算并 公告 聚 利 A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聚利 A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获得 的 实际价 值。


(6)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聚利 A 具有 风险 较低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但是 ,本基 金为 聚利 A 设 定的 收益率并 非保证 收益 ,在 极端 情况 下,如 果基 金发 生大 幅度 的投资 亏损 ,聚 利 A 可能 不能获 得收 益 甚至可 能面 临本 金受 损的 风险。 2 、聚利 B 的 特有 风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 本 基金的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聚 利 A 的 本金 及自 上一 个聚 利 A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不 含) 起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的总 额;对 于聚 利 A 的每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的首次 约定 收益 分配 ,本 基金的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聚 利 A 的 本金 及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含 , 针对第 一个 运作 周期 而言 ) 或自 该分 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 含) 起累 计每 日约 定收益 总额 。 本 基金在 扣除 聚 利 A 的应 计 约定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归聚 利 B 享 有 ,亏 损以 聚利 B 的 资产 净值为 限, 由聚 利 B 承担 。 因此 ,聚 利 B 在可 能获 取放大 的基 金 资 产增 值收 益的同 时, 也 将承担 基金 投资 的全 部亏 损,极 端情 况下 ,聚 利 B 可能遭 受全 部的 投资 损失 。


(2) 收益 率风 险


在聚利 A 的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开 放期 前两 个工 作日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重新设 定聚 利 A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值, 并用于 下 6 个月 的每 日约 定收益 的计 算。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同时, 视国 内利 率市 场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在聚利 A 的每个 开放 期前 公告下 6 个月聚 利 A 适 用的约 定收 益的 利差 值。 利差的 取值 范围从 0.5% ( 含)到 3.0% ( 含) 。 如果 届时聚 利 A 的 收益率 上调 ,聚 利 B 的 资 产分配 份额 将减 少, 从而 出现收 益率 风险 。


(3) 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时, 聚 利 A 、 聚 利 B 的 份额 配比 约 为 7:3 ; 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 内, 聚利 B 封闭 运作 ,聚 利 A 则每 6 个月开 放一 次。 由于 聚 利 A 每 次开 放后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是不 确 定的, 在聚 利 A 每次 开放 结束后 ,聚 利 A 、 聚利 B 的份额 配比 可能 发生 变化 。两级 份额 配 比的不 确定 性及 其变 化将 引起聚 利 B 的 杠杆 率变 化 ,出现 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


(4)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由于聚利 B 内含 杠杆 机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波 动将 以一定 的杠 杆倍 数反 映到 聚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波 动上 ,但是 ,聚 利 B 的预 期收 益杠杆 率并 不是 固定 的。 在两级 份额 配 比保持 不变 的情 况下 , 聚 利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越高 , 杠 杆率 越低 , 收益 放大效 应越 弱, 从而产 生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


3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可 能给 基 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4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 基 差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市 场风险 是因 期货市 场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险 之一 , 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 效果 ,使 之发 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 、随着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 具的出 现和 发展,如 果投 资于这 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 而 在制度建 设、 环境控 制、 人员素质 等方 面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险; 4 、因人 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上 市公 司治理 结构 问题、内 幕交 易、不 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本 基金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各类基 金份 额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时的 可供 分配 利润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分 配的数 量将 可能 有所 不同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同一类 别内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依 照有关 规定为 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或债 权人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7)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8)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3) 选择 、 更 换销 售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1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聚 利 A 、聚 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表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9)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2)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6)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8)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9)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3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报表 、季 度、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聚利 A 、聚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 变。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程序 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聚 利 A 、 聚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独 立进行 表 决。聚 利 A 、 聚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份 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同 等的 投 票权 , 且 相同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同等 投票 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而 有所 差 异。 2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或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 份 额达到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和 提高 销售服务 费,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和 费用 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基 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或 不影响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 利 A 和聚利 B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 A 和聚利 B 基 金份 额达 到 各自的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 利 A 和聚利 B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 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 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 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 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聚利 A 和 聚利 B 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 登记日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下同 )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聚利 A 和聚 利 B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权 益登记 日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下 同)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统 计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聚 利 A 和 聚利 B 基 金份 额占 权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在权益 登记 日分 别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有效的 聚 利 A 和聚 利 B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的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聚 利 A 、 聚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独立 进 行表决 ,且 聚 利 A 、聚 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同 等的投 票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聚利 A 、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各自所 持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分别代 表聚 利 A 、 聚 利 B 的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 含 二分之 一 ) 以 上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聚利 A 、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各自所 持 分别代 表聚 利 A 、 聚利 B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涉 及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且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 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的 公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3)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若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 本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根据前 述 “ 虚拟 清算 ” 的原 则 计算 并确 定聚 利 A 和聚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别 应得的 剩余 资 产比例 ,并 据此 比例 对聚 利 A 和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剩余 基金 资产 的分配 。 若在本 基金 过渡 期内 基金 合同终 止, 则本 基金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 国际 仲裁中 心) ,按 照上 海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 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但 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因 持有 股 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 因投资 于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证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 本 基金 应在其可 交易 之日起 的 6 个月内卖 出。 因上述 原因 持有的权 证, 本基金 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 起的 1 个 月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 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 放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日当日 、 每个 开放 期前 20 个工作 日和 后 20 个 工作 日 期间以 及过 渡期 内不 受前 述投资 组合 比 例的限 制 ; 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内的 每个 开放 日,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分级 运作 周 期内的 非开 放日 不受 前述 限制 。 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不 能变 现的 资 产除外 )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① 本基金对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 每个 开 放日当 日 、 每 个开 放 期 前 20 个工 作日 和后 20 个工 作 日期间 以及 过渡 期内 不受 前述投 资组 合 比例的 限制 ; 在分级 运作 周期内 的每 个开 放日 ,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分 级运作 周期内 的非 开放 日不 受前 述限制 ; 过渡 期内 , 本 基 金基金 资产 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 不能 变现 的 资产除 外) ; ②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 人其他基金共同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③ 本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 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固 定 收益 类 证 券 的相关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④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⑤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⑥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⑦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 人其他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⑧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⑨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⑩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 合规定 的银 行 存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基 金投 资人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2 ) 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银行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公司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 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程、 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 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①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信 用风险 。 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因选 择存款 银行 不当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②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流 动性风 险, 并承 担因 控制 不力而 造成 的损 失。 流动 性风险 主要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 提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 及时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 能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 的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而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 值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 面的风 险。 ③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 为导致 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时, 应就 相关 事宜 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披露 , 进行 风险 揭示。 ⑤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5 、 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拨、 账目核 对、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 件保管 1)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1) 符合 资格 的存 款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 下简称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定 《 存款 协 议书 》 的 格式范 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下 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 送存款 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 存 款协议 书 》 中 规定基 金托 管人可 向存 款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帐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证 实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设 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存 款投 资指 令的 发送 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投资 指令 执行完 毕,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 )资 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 该 存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 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 并按以 上(2) 的方 式特 快 专递给 托管 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存款行 负责 于每 个月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提 供加 盖存 款行公 章的 本基 金存 放在 该机构 的 存款余 额证 明寄 送至 基金 托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并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对 “ 存 款证 实 书 ” 的 询证, 并 在询证 函上 加盖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人 。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款 证明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账 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 前支 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银 行存 款相 关文 件的 保 管 (1 ) 基 金资 金存 入存 款银 行当日 ,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开 具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 同时传 真复 印件 给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 送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 保管; 若存 款行 代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 行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2) 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若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6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应符 合证监 会《 关于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2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 保 基金的 支付 结算 。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制定 的风险 控制 制度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4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常 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8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 )本协 议所称 的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9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制 定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的 《中期 票据 投资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制度》 ) ,以 规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 理人 《 制度》 的内 容与 本协 议不一 致的 , 以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 市场变 化,基 金管 理人投资 的中 期票据 超过 投资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10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聚 利 A 、聚 利 B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2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3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4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聚 利 A 、 聚 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 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3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 户 、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 资产 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 “ 资产 托管专 户 ” )的 开立 和管 理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并管 理。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聚 利 A 、 聚利 B 的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聚利 A 、 聚利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4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6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 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8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 与 保管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 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分 配规 则 若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 本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根据前 述 “ 虚拟 清算 ” 的原 则计算 并确 定聚 利 A 和聚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别 应得的 剩余 资 产比例 ,并 据此 比例 对聚 利 A 和 聚利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剩余 基金 资产 的分配 。 若在本 基金 过渡 期 内 基金 合同终 止, 则本 基金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 基金对 账 单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 信对 账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一 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交 易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选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 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纸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 制;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送 电子 邮件 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务 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 注明开 户证 件号 码、 姓名 、 持有 基金 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机 号码 、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寄送 周期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交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 资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 三) 信息 定制 服务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 机短 信、 传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份 额净 值、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 账户信 息、 公司 旗下 基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报告期内聚利 A 份 额实施份额折算及开 放赎 回情况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 自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 , 本基 金进 入第 二个 分级 运作周 期, 2016 年 12 月 19 日 为聚 利 A 份 额的 本分 级运 作周 期 内的第 二个 赎回 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 在 该日办 理聚 利 A 份额的 赎 回业务 , 2016 年 12 月 20 日基金 管理 人暂 不办 理聚 利 A 份 额的 申 购业务 。 1 、本 次聚 利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折算 结果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折算 前, 聚 利 A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760000 元, 根据 《 中 银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聚 利 A 份额 折算 方案公 告》 的规 定, 据此 计算的 聚利 A 份额的 折算 比例 为 1.01760000 ; 折算 后 , 聚 利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原来 持有 的 每 1 份聚 利 A 份 额相 应增 加 至 1.01760000 份。 折算 前 , 聚 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302,509,259.48 份 , 折 算 后 , 聚 利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1,325,433,422.45 份。 聚利 A 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份 额 以聚 利 A 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2 、本 次聚 利 A 份 额开 放 赎回的 确认 结果 根据《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聚 利 A 份额开 放赎 回业 务公 告》 的规定 , 在每一 个聚 利 A 份额 的赎 回开放 日,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聚 利 A 的赎 回申 请全 部予以 成交 确 认,2016 年 12 月 19 日, 聚利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8 元 ,聚 利 A 份 额赎回 总份 额 为 525,983,419.01 份,2016 年 12 月 20 日 , 聚利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 聚利 A 份额总 份额 为 1,325,433,422.45 份 ,聚 利 B 份 额的 份 额数 为 783,639,719.65 份。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统计,2016 年 12 月 19 日,聚利 A 份 额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为 525,983,419.01 份。


聚利 A 份 额的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已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有 效 性确认 和成 交确 认。 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 起 ( 包括 该 日) ,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查 询本 次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若投 资者 申请赎 回聚 利 A 份额 在经 过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后 , 其 剩余 持 有的聚 利 A 份额 低于 10 份,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的 下一 工作 日对 其持 有的剩 余份 额执 行强 制赎 回。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 基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2016 年 12 月 21 日前( 包括 该 日)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本次聚 利 A 份额 开放 赎回 并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本基金 的总 份额 为 2,109,073,142.10 份,其 中, 聚 利 A 份额 总 份额 为 1,325,433,422.45 份 ,聚 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未发生 变化 , 仍为 783,639,719.65 份, 聚利 A 份额 与聚 利 B 份额 的份额 配比 为 1.69 :1。 (二)报告期内聚利 A 份 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设 定情 况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聚利A 份额获 取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 其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在 每 个开放 日 前一次 设定一 次并公告 。 聚利A 份 额的年化 约定收 益率计算公 式为:聚利A 份额的年化 约定 收益率= 1.1× 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利差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的 前两个 工作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 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 后) ; 在 聚利A 的每 个开放 期 的前一 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开 放期 前两 个工 作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税 后 ) 重 新设定 聚利 A 的 年化 约 定收益 率中 的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并 用于下 6 个月 的每 日约 定 收益的 计算 。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基 金管理 人在 聚利 A 份 额 的每个 开放 期前 公告 下 6 个月聚 利 A 份 额适 用的 约定 收益 的 利差值 。利 差的 取值 范围 从 0.5% (含 )到 3.0% ( 含)。





聚利A 份 额的 应计收 益 的金额 采用 单利 计算 。 聚利A 份 额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 计算按 照四 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第 二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聚 利A 份 额第 二个 开 放期之 后6 个月适 用的 利差 设定 为1.87% 。 聚利 A 份 额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 2016 年 12 月 20 日分别 进行 第二 次开 放赎 回与折 算, 鉴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基 准年 利 率为 1.50% ,因 此本 基金 第二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聚利 A 份 额在 第二 个开 放 期之 后 6 个月 (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 ) 的 年 化 约 定 收 益 率 为 3.52% (1.1× 1.50%+1.87%=3.52%)。 (三)相关基金公告 1 . 2016 年 6 月 1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中 银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 利 A 份 额年 化约 定收益 率 设定的 公告 》 2 . 2016 年 6 月 1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聚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 A 份额开 放申 购、 赎回 期间 聚利 B 份 额(000633 ) 风 险提示 公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3 . 2016 年 6 月 1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聚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 A 份额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 4 . 2016 年 6 月 1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聚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 A 份额折 算方 案公 告 》 5 . 2016 年 6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聚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 A 份额折 算和 申购 、赎 回结 果公告 》 6 .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调 整招 商银行 借记 卡基 金电 子直 销申 购 业务优 惠费 率的 公告 》 7 . 2016 年 7 月 1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 整个 人投 资者 证件类 型的 公告 》 8 . 2016 年 7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公告 》 9 . 2016 年 7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 10 . 2016 年 7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11 . 2016 年 7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 12 . 2016 年 8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 13 . 2016 年 8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 14 . 2016 年 9 月 1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事宜 的公 告 》 15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 16 . 2016 年 12 月 1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 A 份额 年化 约定收 益 率设定 的公 告 》 17 . 2016 年 12 月 1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 A 份 额开 放赎 回期 间聚 利 B 份额 (000633 ) 风险 提 示公告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18 . 2016 年 12 月 1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 A 份 额开 放赎 回业 务公 告 》 19 . 2016 年 12 月 1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 A 份 额折 算方 案公 告 》 20 . 2016 年 12 月 2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利 A 份 额折 算和 赎回 结果 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 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 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列 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注 册登 记协 议;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