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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证200(290010)

泰信中证2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 1 号 ) 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 出日期:二○ 一七 年 一月二十一日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11 年4 月12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1 】534 号)和 2011 年 4 月 26 日《关 于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函》 ( 基金 部函 【2011 】256 号)的 核准 ,进 行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6 月9 日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 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 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 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 作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 未经 审计 ) 和 投资组 合数 据的 截止 日 为2016 年 9 月30 日,净 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其余 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 。原 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目


录 一、绪





......................................................................... 1 二、释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1 七、基金的转换、非 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 47 八、基金的投资


.................................................................... 57 九、基金的业绩


.................................................................... 67 十、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7 十六、风险揭示


.................................................................... 8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9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 页(共 10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与格 式>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 未经 审计 ) 和 投资组 合数 据的 截止 日 为2016 年 9 月30 日,净 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其余 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 。原 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 页(共 104 页)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 同 指《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其任何 有效 的修 订 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本 基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9 年 12 月 14 日颁 布、2010 年 3 月 15 日实 施的 《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 用管理 规定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招募说 明书 指《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对该 招募 说明 书 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 对该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泰 信中 证 2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 页(共 104 页) 业务规 则 指《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依据有关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 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 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 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日/天 指公历 日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4 页(共 104 页)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销 售机构转托管另一销售机 构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同一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 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5 页(共 104 页)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 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百九 十七 天 )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 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预 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 法部 分履行 本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小林 总经理 :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王斌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 )是 原山 东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 页(共 104 页) 实业有 限公 司共 同发 起设 立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 中国证券 监督 委员 会批 准 正式筹 建,2003 年5 月8 日获准 开业 , 是 首家 以信 托投资 公司 为主 发起 人而 发起设 立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产品部、营销部(分华 东、华北、华南三 大营销 中心 ) 、 理财 顾问 部、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电子商 务部 、 客服中 心、 基金投 资部 、 研究 部、 专户 投资 部、 清算 会计部 、 集中交 易部 、 计划财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风险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 综合管 理部。截 至 2016 年12 月 底, 公司 有正 式员 工109 人,多 数具 有硕 士以 上学历 。 所有 人员 在最 近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有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 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 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 强收益 、泰 信发展主 题混 合 、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泰 信中小盘 精选 混合 、泰信 行业精 选混 合、 泰信 中证 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 泰信 现代 服务 业混 合 、泰信 鑫益定 期开 放债 券 、泰 信国策 驱动 混合 、泰 信鑫 选混合 、泰 信互 联网+混合共 18 只 开放 式 基金及 泰信 乐利 5 号、 泰信 鲁信 1 号、 泰信 磐晟 稳健 1 号 、泰信 价值 1 号、 泰信 添 盈债券 分级 1 号、 泰信 添 盈债券 分级 2 号、 泰信 中行新 时代 6 号 、 泰信 财达添 利 1 号、 泰信 财达 添利 2 号 、泰信-合信一 号、 泰信合 信三 号、 泰信融 昇保 本 1 号、泰 信融 昇保 本 2 号、泰 信融 昇 3 号保本、 泰信融 昇 4 号保 本 、 泰信融 嘉 1 号保 本、 泰 信融 嘉 2 号保 本、 泰信 中融景诚 旭诚 一期 、泰 信洛 肯 1 号、 泰信 洛肯 2 号、 泰信易 享一 号、 泰信 融 鑫2 号 、泰 信中 融景 诚旭 诚固 收 1 号、 泰信融 昇 5 号共 24 个资产 管理 计划 。


(二)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 其中,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 股份有限公 司出 资9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45% ;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出资 6000 万元, 占公司总 股本 的 30% ;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出 资5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的 25% 。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基 本情 况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7 页(共 104 页) (1)董事 会成 员 王小林先生,董事长,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山 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 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 鲁信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山东 省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拟 任) , 中国银 监会 国际 部副 主任 (挂职 ); 现任 山东 省鲁 信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徐宏强,副董事长,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苏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赁 部项目经理,南京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 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科长, 江苏省国际集团综合计 划部科长、副总经理,南 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总经 理,江苏省国信集团发展 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综 合财 务部 总经 理。 葛航先 生,董事 , 总经 理, 上 海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 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自营 业务 部经理 。 徐国君先生,董事,经济 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 师;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 部学院助教 ,青岛 大学副 教授 、 教授 , 中国 海洋大 学教 授、 校长 助理 、 青岛 国信 发展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青 岛国 信发 展(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 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 任,财政部人事教 育司司 长, 中央 汇金 公司 派任中 国银 行董 事、 董事 会薪酬 委员 会主 席, 中国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干 部, 中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工会 主席 。 王川 先生,独立 董事,经济管 理学大专, 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西省 委政策研究室 干部、省委 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 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 任、 吉林分 行行 长兼党组 书记 、 党组 成员 兼纪检组 组长 、 副行 长兼 党组成员 (党委 委员 ) 、 副 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 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 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 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 长,中 国中 信集 团公 司副 董事长 、党 委委 员、 中信 (金融 )控 股总 裁。 丁玮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 学学士 ; 曾任 世界 银行 华盛顿总 部经 济学 家、 项目经理 、 部门主 管, 德意志银行中国 区总裁,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投行业务负责 人,淡马锡投资控股高 级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区总 裁。 (2)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金融学 学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青 岛分 行资金 调度 员 、 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 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 发展(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现任 青岛国 信胶 州湾 交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8 页(共 104 页)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部副经理、项 目评审部副经理 ,青岛华 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 ,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现任山 东鲁 信投 资控 股公 司投资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经 理。 戴平先生,监事,大专文 化,工程师;曾任江苏省 投资公司科长 ,江苏省计 划干部培训中心办 公室副主任,中外合资东 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 理,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 公司投资部经理,江苏 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 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副 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综 合投 资部总 经理 。 唐光杰 先生 ,职工监 事, 硕士 ,工程师 。2007 年1 月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公司 信 息技术 部总 监。 董山青 先生 ,职 工监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上 海分 行对 公业 务业 务经理 ;2004 年 8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基金投资部 总 监助理、泰信行业精选混 合基金经理、泰信鑫选 混合基金经 理 。 周向光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管 理 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 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 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 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工会 主席 。 (3)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王小林先生,董事长,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山 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 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 鲁信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山东 省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拟 任) , 中国银 监会 国际 部副 主任 (挂职 ) ;现任 山东 省鲁 信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葛航先 生,董事 , 总经 理,上 海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级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股份 有 限公 司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 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 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 任、江苏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 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经历了泰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并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至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上海锐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 士;经历了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 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 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 、行政总监、第一届及 第二届 监事 会职 工监 事、 总经理 助理 。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大 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 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 鲁信投资有限公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9 页(共 104 页) 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 。经历了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 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 张彦先 生, 硕士 ,证 券从 业经 历 10 年。曾 任职 于国金证 券研 究所 、上 海从 容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1 年 6 月加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高级 研究 员。 自 2011 年10 月至2014 年5 月任 泰信中 小盘精选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2 年4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泰信 优势 增 长混合 基金 经理 助理 。 自2015 年1 月6 日起担 任泰 信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 数分级 基金 和本基金 的 基金经理。 附: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冯张鹏 2013 年7 月 5 日至 2015 年 1 月 6 日 陈大庆 2011 年6 月 9 日至 2013 年 7 月 5 日 刘毅 2011 年6 月 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 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任,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如 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 先生 ,基金投 资部 总监兼 投资 总监 ,泰 信优 势增长 混合 基金 的基金经 理;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 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基金、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基金、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基金、 泰信 鑫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4、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 四)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0 页( 共 104 页) 6、编 制 基金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报告 ; 7、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五)基 金管 理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 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1 页(共 104 页) 如涉及 上述 事项 的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 述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 更。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六)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并使它 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 威 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 措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 重要性 原则 。 公司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 内部风险 控制 与公 司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控制 环境 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 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 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 审计、合规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负 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 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 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 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 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 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 制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了 总经 理办 公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等,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 投资 、 风险管 理的 重大 决策 。 公司设督 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 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 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 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 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2 页( 共 104 页) (2)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管 理 部和内 部 监 察稽核 人员 定期 评估 公司 及基金 的风 险状 况,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 、 投资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对 公司 总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 可能性 及影 响程 度。 (3)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 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 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 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 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 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 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 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合理、标准 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 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 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 检查 、复 核标 准。 (4)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5)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履 行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查 、 评价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 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 稽核人 员和风险 管理 人员 具有相 对的 独立 性, 内部 稽核报 告报 董事 长及 中国 证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3 页( 共 104 页)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话:95566


( 二)基 金托 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 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 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外 分行 开展 托管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 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 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 划、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 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 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至 2016 年 0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502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其 中境 内基 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货 币型 、指 数型 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 足了 不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列 。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 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 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 托管业 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 内控 审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 阅报告 。2016 年, 中国银 行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善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相关 规定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4 页( 共 104 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小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邮政编 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3)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与民田 路交 界西 南新 华保险 大厦 1310 室 邮政编 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5 页( 共 104 页) 2、销售 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 m.cn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6 页( 共 104 页)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7 页( 共 104 页)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 行在 北京 、天 津、 上海、 西安 、深 圳、 杭州 、长沙 、南 京、 济南 、南 昌的各 营业 网点 接 受办理 开户 和认 购业 务。 (9)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8 页( 共 104 页) (11)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金华市 金东 区光南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光南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雅 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9 页( 共 104 页) 注册地 址: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17)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0 页( 共 104 页)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1 页( 共 104 页)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鉴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合并事宜,业务整合将 会持续 一定的时期,申购、赎回 、转换、定投等业务暂时 沿用各代销网点原有规则 ;后续若有更新,请以 公示信 息为 准。 (2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2 页( 共 104 页) (23)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16 号中国 人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4)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6)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3 页( 共 104 页) 注册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7)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8)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全国客 服热 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4 页( 共 104 页)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32)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5 页( 共 104 页)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33)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中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6 页( 共 104 页) 注册地 址: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qlzq.com.cn (3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8)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7 页( 共 104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8 页( 共 104 页) (41)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联系人 :周艳琼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网址:www.xzsec.com (42)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荀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29 页( 共 104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0 页( 共 104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48)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0)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1 页( 共 104 页)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红光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1)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2)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5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2 页( 共 104 页)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联金融 大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 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54)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5)五 矿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公 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 心 47-49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赵立功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6)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3 页( 共 104 页)





网址:www.erichfund.com (57)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8)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 1687 号2 号楼 1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0)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1)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4 页( 共 104 页)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2)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赵沛然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65)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5 页( 共 104 页)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7)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39 号第一 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朱 翔宇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6 页( 共 104 页) (70)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71)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2)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73)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7 页( 共 104 页) (7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5)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6)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皓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77)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泽灏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8 页( 共 104 页)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8)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厦门 第一 广场15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9)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0)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81)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39 页( 共 104 页)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2)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3)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4)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5)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40 页( 共 104 页)


( 二)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小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韩 波 网址:www.ftfund.com


(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 四)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233号汇亚 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傅琛慧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41 页( 共 104 页)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于2011 年7 月4 日 起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更 改上 述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42 页( 共 104 页) 原则, 但最 迟应 在新 的原 则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 五)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通过直 销 中心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单 个基金 账户 单笔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5 万元 (含 申购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1 万元 (含 申购 费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 制,但 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进行 申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1000 元 (含申购 费) , 单笔 交易上 限及 单日 累计 交易 上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 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 ,单 笔赎 回的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43 页( 共 104 页)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若某 笔赎 回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 额 不足10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进 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六)申 购费 与赎回 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 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 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 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率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 日) 赎回费率 1 年以 下 0.50% 1 年( 含 1 年)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00%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不 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划, 针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 费率,并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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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所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1.20%。 并假 定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62 元。则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98,814.23/1.062=93,045.4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62 元, 则可得到 93,045.41 份。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 赎回”,赎回金额为按照 实际确认有效的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金额 ,赎 回金 额为赎 回总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 额-赎 回费用 例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小于 1 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2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1.062=10,620 元 赎回费=赎回 总 额× 赎回 费率=10,620 ×0.5%=53.10 元 赎回金 额=10,620-53.10=10,566.9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基金份 额1 万份,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2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10,566.90 元。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45 页( 共 104 页)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4、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三 位,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并应 在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所收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 八)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 以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九)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或无 法受 理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5)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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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已接收 的赎 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 但延期支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 销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为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 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47 页( 共 104 页) 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至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 内在至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两个工 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 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七 、基 金的转换、非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 一)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 一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截至2016年12月9日 ,泰 信中证200 指数基 金与 本公 司旗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可转 换情况 如下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48 页( 共 104 页) 1、 直销渠 道:





对 于本 公司 管理 的包 括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代 码:A 类 290001、B 类 002234 、E 类 002235)、 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 :290002 ) 、泰信双息双利 债券(代码:290003) 、泰 信优质生活混合(代 码:290004) 、 泰信优 势增 长混合 (代码 :290005) 、 泰信蓝 筹精 选混 合 (代 码:290006 ) 、 泰信 债券 增强收 益( 代码 :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 、泰信 发展主 题混 合( 代码 :290008)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代 码:290009) 、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 (代码 :290011)、 泰信行 业精 选混 合( 代码 :A 类 290012、C 类 002583) 、泰 信现 代 服务业 混合 (代码 :290014)、 泰 信鑫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代 码:A 类000212、C 类 000213; 仅限 于开 放期, 详情请见 相关 公告 )、泰 信国策 驱动 混合 (代 码:001569 )、 泰信 鑫选 混合 ( 代码:A 类 001970、C 类 002580 )、泰信 互联 网+主题混 合( 代码 :001978)在内的 基金 ,直 销客 户均可 申请 办理 转换 业务 。 2、 销售渠道: 银行 渠道 (1)中国 银行 、宁 波银 行 对于中国银行、宁波银行 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 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 理的泰信天天收益 货币( 代码 :A 类 290001 、B 类 002234) 、泰 信先 行策略 混合 (代 码:290002)、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 券 (代码 :290003 ) 、 泰信优质 生活 混合 (代码 :290004 ) 、 泰信 优势 增长 混合 (代码 :290005)、 泰信蓝 筹精 选混 合( 代码 :290006)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益 (代 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 信发展 主题 混合 (代 码:290008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 报(代 码:290009) 、泰 信中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 泰信中 小盘精选 混合 (代码 :290011) 、 泰信 行业 精选 混合 (代码 :A 类 290012)、 泰信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 代 码:290014) 、 泰 信鑫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代码 :A 类 000212 、C 类 000213 ; 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 ) 、 泰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001970 )、泰信 互联 网+混合 (代 码:001978) 基 金之间 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2)中信 银行 对于中 信银 行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A 类290001 、 B 类002234)、泰 信 先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 290002 ) 、泰 信 双息双 利债券 (代 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代码 :290004) 、 泰信优 势 增 长混合 (代 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 选混 合 (代 码:290006 ) 、 泰信 债券 增强收 益 (代码 :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发展主 题混 合 (代码 : 290008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代码 :290009 )、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泰 信 中小 盘精选 混合 (代 码:290011)、泰信行 业精 选混 合 ( 代码:A 类290012) 、泰 信 现代 服务 业混 合 (代 码:290014 )、 泰信 鑫益 定期开 放债 券( 代码 :A 类 000212、C 类 000213) 、泰信 互联 网+ 混合 (代 码:001978 )之 间的 相互 转换业 务。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49 页( 共 104 页) (3) 交通银 行 对于交 通银 行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 A 类290001 、 B 类002234 )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合 (代 码: 290002)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代码 : 290003)、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 :290004 ) 、泰信优势增长 混合(代码:290005) 、泰 信蓝筹精选混合(代 码:290006 ) 、泰信 债券 增强收益 (代 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 信发 展主题 混合 (代 码: 290008 )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代 码:290009) 、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合 (代 码:290011) 、泰信行 业精 选混 合( 代码 :A 类 290012 ) 、 泰信 现代 服务业 混合 (代 码: 290014 ) 、 泰信 鑫益 定期 开放债券 (代码 :A 类 000212 、C 类 000213 ; 仅限于 开放 期, 详情 请见 公告 ) 基金之 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 (4)金华 银行 对于金 华银 行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A 类290001 、 B 类002234)、泰 信 先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 290002 ) 、泰 信 双息双 利债券 (代 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代码 :290004)、 泰 信优 势增 长混合 (代 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 选混 合 (代 码:290006 ) 、 泰信 债券 增强收 益 (代码 :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发展主 题混 合 (代码 : 290008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代码 :290009 )、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泰 信 中小 盘精选 混合 (代 码:290011)、泰信行 业精 选混 合 ( 代码:A 类290012) 、 泰信现代 服务 业 混合 (代 码:290014 )之 间的 相互 转换业 务。 (5)工商 银行 对于工 商银 行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A 类290001 、 B 类002234 )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合 (代 码: 290002)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代码 : 290003)、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 :290004 ) 、泰信优势增长 混合(代码:290005) 、泰 信蓝筹精选混合(代 码:290006 ) 、泰信 债券 增强收益 (代 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 信发 展主题 混合 (代 码: 290008 )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代 码:290009) 、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合 (代 码:290011) 、泰信行 业精 选混 合( 代码 :A 类 290012 ) 、 泰信 现代 服务业 混合 (代 码: 290014 ) 、 泰信 国策 驱动 混合 (代 码:001569) 、 泰 信鑫选 混合 (代 码:A 类001970 ) 、 泰信 互联 网 +混合 (代 码:001978) 之 间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3、 销售 渠道: 券商 渠道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50 页( 共 104 页) (1) 上海 证券 对于上 海证 券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 A 类 290001 、 B 类002234 )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 290002 ) 、 泰信双 息双 利债券 (代 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代码 :290004) 、 泰信优 势 增 长混合 (代 码:290005) 、 泰信蓝 筹精 选混 合 (代 码:290006 )、 泰信 债券 增强收 益( 代码 :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 信发 展主题 混合 (代 码: 290008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代码 :290009 )、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泰 信中 小 盘精选 混合 (代 码:290011)、 泰信 行业 精选 混合 ( 代码:A 类 290012 )、 泰 信国策 驱动 混合 (代 码:001569 )、泰信 鑫选 混合( 代码 :A 类 001970) 、泰信 互联 网+ 混合 (代 码:001978) 之间 的相 互转换 业务 。 (2) 中信 建投 证券 对于中 信建 投证券代 销渠 道的客 户,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于 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代 码:A 类290001 、B 类002234)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合 (代码 :290002 ) 、 泰信双 息双利 债券 (代 码: 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 筹 精选混 合( 代码 :290006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 信发 展主 题 混合 (代 码:290008 ) 、 泰信债券 周期 回报 (代码 :290009 ) 、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泰信中 小盘 精选 混合(代 码:290011 )、 泰信 行业 精选混 合( 代码 :A 类 290012) 、泰 信现 代服 务 业混合 ( 代码 :290014) 、 泰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 (代码 :A 类 000212 、C 类 000213 ; 仅限于 开放 期, 详情请 见公 告) 、 泰 信国 策驱动 混合 (代 码:001569) 、 泰信 互联 网+混合 (代码:001978) 之间 的 相互转 换业 务。 (3) 长城 证券 对于长 城证 券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A 类290001 、 B 类002234)、泰 信 先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 290002 ) 、泰 信 双息双 利债券 (代 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代码 :290004) 、 泰 信优 势增 长混合 (代 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 选混 合 (代 码:290006 ) 、 泰信 债券 增强收 益 (代码 :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发展主 题混 合 (代码 : 290008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代码 :290009 )、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泰 信 中小 盘精选 混合 (代 码:290011)之 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 (4)国信 证券 、 中泰证 券 对于国信证券、中泰证券 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 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 理的泰信天天收益 货币( 代码 :A 类 290001 、B 类 002234) 、泰 信先 行策略 混合 (代 码:290002)、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 券 (代码 :290003 ) 、 泰信优质 生活 混合 (代码 :290004 ) 、 泰信 优势 增长 混合 (代码 :290005)、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51 页( 共 104 页) 泰信蓝 筹精 选混 合( 代码 :290006)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益 (代 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发展主 题混 合 (代码 :290008)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代码 :290009)、泰 信中 证 200 指数 (代 码: 290010 ) 、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合 (代 码:290011)、 泰信 行业 精选 混合 (代 码:A 类 290012)、 泰 信 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 泰信国策驱动混 合(代码:001569)、泰 信鑫选混合(代码:A 类001970) 、泰 信互 联网+ 混合( 代码 :001978 )之 间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5) 海通 证券 、渤 海证 券 、华安 证券 、国 都证 券、 华宝证 券、 信达 证券 对于海通证券、渤海证券 、华安证券、国都证券、 华宝证券、信达证券代销 渠道的客户,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 公司 管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代码 :A 类 290001、B 类 002234)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合 ( 代码 :290002) 、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代 码:290003)、 泰 信 优质生 活混 合 ( 代码 :290004)、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 :290005 ) 、泰信蓝筹精选 混合(代码:290006) 、泰 信债券增强收益(代 码:A 类 290007 、C 类 291007)、 泰信 发展 主题 混合 (代码 :290008 ) 、泰信 债券周期 回报 (代 码: 290009 ) 、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泰信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代 码:290011) 、 泰信国 策驱 动混合 (代 码:001569) 、泰信鑫 选混 合( 代码 :A 类 001970) 、泰信 互联 网+ 混合( 代码 :001978 ) 之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 (6)中山 证券 、中 金公 司、兴业 证券 、平 安证 券 、 华泰证 券、 华福 证券 对于中山证券、中金公司 、兴业证券、平安证券、 华泰证券、华福证券代销 渠道的客户,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 公司 管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代码 :A 类 290001、B 类 002234)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合 ( 代码 :290002) 、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代 码:290003 ) 、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代码 :290004)、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 :290005 ) 、泰信蓝筹精选 混合(代码:290006) 、泰 信债券增强收益(代 码:A 类 290007 、C 类 291007) 、泰信 发展 主题 混合 (代码 :290008 ) 、泰信 债券周期 回报 (代 码: 290009 ) 、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 泰信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代 码:290011) 、 泰信行 业精 选混合 (代 码:A 类 290012) 、泰 信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代码 :290014 ) 、泰信 鑫益定期 开放 债券 (代 码: A 类000212、 C 类000213; 仅限于 开放 期, 详情请 见公告 ) 、 泰信国 策驱 动混 合 (代 码:001569)、 泰信鑫 选混 合( 代码 :A 类001970) 、泰 信互 联网+ 混合( 代码 :001978 )之 间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7) 中信 证券 、中 信证 券(山东 ) 对于中信证券、中信证券 (山东)代销渠道的客户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 本公司管理的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代码 :A 类 290001、B 类 002234)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合 (代 码:290002 )、 泰信 双 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 势增长混合(代码: 290005 ) 、 泰信 蓝筹 精选 混合 (代码 : 290006) 、 泰信 债券增强 收益 (代码 : A 类 290007 、 C 类 291007)、 泰信发 展主 题混 合( 代码 :290008)、泰 信中 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52 页( 共 104 页) (代码 :290011 )、 泰信 国策驱 动混 合( 代码 :001569)之间 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8)中航 证券 对于中 航证 券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 A 类 290001 、 B 类002234 )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合 (代 码: 290002)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代码 : 290003)、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 :290004 ) 、泰信优势增长 混合(代码:290005)、泰 信 蓝筹精选混合 (代 码:290006 ) 、泰信 债券 增强收益 (代 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 信 发 展主题 混合 (代 码: 290008 ) 、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泰信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代 码:290011) 、 泰信国 策驱 动混合 (代 码:001569) 、泰信鑫 选混 合( 代码 :A 类 001970) 、泰信 互联 网+ 混合( 代码 :001978 ) 之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 (9) 江海 证券 对于江 海证 券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A 类290001 、 B 类002234)、泰 信 先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 290002 ) 、泰 信 双息双 利债券 (代 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代码 :290004) 、 泰 信优 势增 长混合 (代 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 选混 合 (代 码:290006 ) 、 泰信 债券 增强收 益 (代码 :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发展主 题混 合 (代码 : 290008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代码 :290009 )、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代 码:290010)之间 的相 互 转换业 务。 (10)财富 证券 对于财 富证 券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 A 类290001 、 B 类002234 ) 、 泰信 先行 策略 混合 (代 码: 290002) 、 泰信 优质 生活 混合 (代码 : 290004)、 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 :290005 ) 、泰信蓝筹精选 混合(代码:290006) 、泰 信发展主题混合(代 码:290008) 、 泰信债 券周 期回报 (代码 :290009) 、 泰信中 证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 、 泰信 中小 盘精选 混合 ( 代码 :290011) 、 泰信 行业 精选 混合 (代码 :A 类 290012) 、 泰信鑫益定 期开 放债 券 (代 码:A 类000212 、C 类000213; 仅限 于开 放期 , 详情 请见公告 ) 、 泰信鑫 选混 合 (代码 :A 类 001970 ) 之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 (11) 德邦 证券 对于德邦 证券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A类290001 、B 类002234 )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代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代码 :290004) 、泰 信优 势增 长混合( 代码 :290005 ) 、泰信蓝筹 精选 混合 (代 码: 290006) 、 泰信债 券增 强收益 (代 码: A类290007、 C 类291007) 、 泰信发 展主 题混合 (代 码: 290008)、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代 码:290009 ) 、 泰信中 证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 泰信鑫益定 期开 放债 券 (代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53 页( 共 104 页) 码:A 类000212 、C类000213;仅 限于 开放 期, 详情 请见公告 ) 、泰信 鑫选 混 合(代码:A类001970) 之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 (12) 广州 证券 对于广州 证券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A类290001 、B 类002234 )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代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代码 :290004) 、泰 信优 势增 长混合( 代码 :290005 ) 、泰信蓝筹 精选 混合 (代 码: 290006) 、 泰信债 券增 强收益 (代 码: A类290007、 C 类291007) 、 泰信发 展主 题混合 (代 码: 290008)、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代 码:290009) 、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 泰信中小 盘精 选混 合 (代 码:290011 ) 、泰信 行业 精选混合 (代 码:A类290012 ) 、泰 信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 代码:290014)、泰 信鑫选 混合 (代 码:A类001970) 、泰 信互 联网+混合(代码 :001978 )之间的 相互转 换业 务 。 (13) 东海证 券 对于东 海证 券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先行 策略混 合 (代 码 : 290002 ) 、 泰信 优质 生活 混合 (代 码:290004) 、 泰信 优势增 长混 合 (代码 :290005)、 泰信 蓝 筹精选 混合( 代码 :290006 ) 、泰信发展 主题 混合 (代 码:290008) 、泰 信债 券周期 回报 ( 代码 :290009)、 泰信中 证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合 (代 码:290011) 、 泰 信现代 服务 业混 合 (代 码:290014 ) 、 泰 信鑫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代 码:A 类000212、C类000213; 仅限于 开放期 , 详情请 见公 告) 、 泰信鑫 选混 合 (代码 :A 类001970 ) 、 泰信互 联网+混合 (代 码:001978 ) 之间的 相互 转换 业务 。


销售渠道: 第三 方销 售渠 道 (1) 诺亚 正行 对于诺 亚正 行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 A类290001 、B 类002234 )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代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代码 :290004) 、泰 信优 势增 长混合( 代码 :290005 ) 、泰信 蓝筹 精选 混合 (代 码: 290006) 、 泰信债 券增 强收益 (代 码: A类290007、 C 类291007)、泰 信 发展主 题混合 (代 码: 290008)、 泰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代码 :290009) 、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泰 信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 (代 码:290011 )之 间的 相互 转换业 务。 (2)嘉实 财富 对于嘉实财 富 代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A类290001 、B 类002234 )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代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代码 :290004) 、泰 信优 势增 长混合( 代码 :290005 ) 、泰信 蓝筹 精选 混合 (代 码: 290006) 、 泰信债 券增 强收益 (代 码: A类290007、 C 类291007)、泰 信 发展主 题混合 (代 码: 290008)、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54 页( 共 104 页) 泰信债 券周期回 报 (代码 :290009) 、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泰 信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 (代 码:290011)、 泰 信行 业精 选混合 (代码 :A 类290012)、 泰信 现代 服务 业混 合 (代码 :290014)之 间 的相互 转换 业务 。 (3) 蚂蚁 基金 、 天 天基 金 、联泰 资产 、长 量基 金、 好买基 金、 众禄 金融 、恒 天明泽 对于蚂蚁 基金、 天天 基金 、联泰 资产 、长 量基 金、 好买基 金、 众禄 金融 、恒 天明泽 代销 渠道 的 客户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于本 公司 管理 的泰 信天 天收益 货币 (代码 :A类290001 、B 类002234)、 泰 信先行 策略 混合 ( 代码 :290002) 、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代码 :290003) 、 泰信 优质生 活混 合 (代 码: 290004 ) 、 泰信 优势 增长 混合 (代 码:290005) 、 泰信 蓝筹精 选混 合 (代码 :290006) 、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代 码:A类290007 、C类291007 ) 泰信 发展 主题 混合 (代 码:290008) 、 泰信债券 周期 回报 (代 码:290009 )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代 码:290010) 、 泰信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代 码:290011 ) 、泰信 行 业精选 混合 ( 代码 :A 类290012) 、 泰信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代码 :290014) 、 泰信国策驱 动混 合 (代 码: 001569 ) 、 泰信鑫 选混 合 (代码 :A 类001970 ) 、 泰信互联网+混合 (代 码:001978) 之间 的相 互转 换 业务。 (4) 和讯 信息 、 富济财 富、 大泰 金石 、 虹点 基金 、 增财基 金、 钱景 财富 、 鑫鼎盛、新兰 德、 泰 诚财富 、晟 视天下、 伯嘉 基金 、万得 投顾 对于和 讯信 息、 富济 财富 、大泰 金石 、虹点 基金 、 增财基 金、 钱景 财富 、鑫鼎盛 、新兰 德、 泰 诚财富 、晟 视天下、 伯嘉 基金 、万得 投顾 代销 渠道 的客户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于 本公 司管 理的 泰 信天天 收益 货币 (代 码:A 类290001、B类002234) 、泰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代码 :290002) 、泰 信双 息 双利债 券 (代 码: 290003) 、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代 码: 290004 ) 、 泰信 优势 增长 混合 (代码 : 290005)、 泰信蓝 筹精 选混 合( 代码 :290006)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益( 代码 :A 类290007 、C类291007) 、泰 信发 展主题 混合 (代 码: 290008 ) 、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报 (代 码: 290009) 、 泰信中 证200 指数 ( 代码: 290010)、 泰信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 代 码:290011) 、 泰信 行业 精 选混合 ( 代码:A类290012 ) 、 泰信 现代 服务 业混 合 (代码 :290014) 、 泰信鑫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 (代 码:A 类000212 、C 类000213 ; 仅限于 开放 期, 详情 请见公 告) 、 泰信 国策 驱动 混合 (代 码 :001569) 、 泰信鑫选 混合 (代码 :A 类001970 ) 、 泰信互 联网 +混合 (代 码:001978) 之 间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4、销售 渠道: 期货 公司 (1)中信 期货 对于中 信期 货代 销渠 道的 客户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代 码 : A类290001 、B 类002234 ) 、 泰信先 行策 略混 合 (代 码:290002 ) 、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代码 :290003)、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代码 :290004)、泰 信优 势增 长混合( 代码 :290005 ) 、泰信蓝筹 精选 混合 (代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55 页( 共 104 页) 码: 290006) 、 泰信债 券增 强收益 (代 码: A类290007、 C 类291007) 、 泰信发 展主 题混合 (代 码: 290008)、 泰信中 证200 指数( 代码 :290010 )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合( 代码 :290011 )之 间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注: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市 场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代码:A 类290001、B 类002234、E 类002235)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但 依据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认 购、 申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等 交易 而发 生 基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 级的除 外。 注: 1、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 (290001 、002234 、002235 )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但 依据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申 购、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交 易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 升级或 者降 级的 除外 。 2、 泰信 鑫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为 定期 开放 式基 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 (000212、000213)之 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本基 金现 处于封 闭期 ,具 体开 放申 购赎回 时间 以本 公司 发布 相关业 务公 告为 准。 3、 泰信行 业精 选混 合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290012 、002583) 之间 暂未 开通 转换。 4、 泰信鑫 选混 合基 金不 同基 金份额 类别 (001970 、002580)之间 暂未 开通 转换 。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 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 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 其他方式处分。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 三)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投 资者 于 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成 功后 ,转 托管 份额 于T+1 日到 达转 入方 网点 ,投资 者可 于T+2 日 起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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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截至2016 年12 月9 日, 可办理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销 售机 构如 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2 中国银 行 100 3 工商银 行 200 4 中信银 行 300 5 金华银 行 100 6 中信建 投 100 7 国信证 券 500 8 中信证 券 500 9 海通证 券 100 10 平安证 券 100 11 华安证 券 100 12 中信证 券(山东 ) 500 13 江海证 券 100 14 长城证 券 100 15 华宝证 券 100 16 信达证 券 100 17 长量基 金 100 18 诺亚正 行 100 19 天天基 金 100 20 蚂蚁基金 100 21 和讯信 息 100 22 华泰证 券 100 23 中山证 券 100 24 中泰证券 500 25 银河证 券 100 26 利得基 金 100 27 中信期 货 500 28 好买基 金 200 29 交通银 行 100 30 众禄金 融 100 31 恒天明 泽 100 32 富济财 富 100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57 页( 共 104 页) ( 五)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 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 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 管理手段,以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35%,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4%。


(二 )投 资理念 中国经 济持 续稳 定的 发展 为中国 资本 市场 尤其 是证 券市场 的发 展奠 定了 坚实 的基础 ,而 指数 化 投资以低成 本和 较低 的风 险而获 取市 场的 长期 平均 回报。 中证 200 指数 具有 良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并 兼具成 长性 和流 动性 。本 基金以 复制 和跟 踪中 证200 指数 为原 则, 通过 买入 并持有 的长 期化 投资 策 略,为 投资 者提 供一 个低 成本的 投资 工具 ,分 享中 国经济 增长 带来 的中 长期 收益。 33 虹点基金 100 34 兴业证 券 100 35 增财基 金 200 36 广州证 券 200 37 德邦证 券 300 38 钱景财 富 100 39 鑫鼎盛 100 40 新兰德 100 41 陆金所 资管 100 42 泰诚财 富 100 43 晟视天 下 100 44 伯嘉基 金 100 45 万得投 顾 100 46 华福证 券 100 47 宁波银 行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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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 范围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权 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其中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90%-95% , 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 份股的 组合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90%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 它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四)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证200 指数。 如果中 证200 指数被 停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中证 2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 纯更名 除外 ) , 或 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中 证200 指数 不易 继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审 慎 性原则 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并 根据市 场代 表性 、流 通 性、与 原指 数相 关性 等诸 多因素 选择 确定 新的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并在 中 国证监 会制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 五)中 证200 指数 及其 编制方 法 1、指 数简 介 为反映 市场 上不 同规 模特 征股票 的整 体表 现,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以 沪 深300 指数为 基础 ,构 建 了包括 大盘 、中 盘、 小盘 、大中 盘、 中小 盘和 大中 小盘指 数在 内的 规模 指数 体系, 为市 场提 供丰 富 的分析 工具 和业 绩基 准, 为指数 产品 和其 他指 数的 研究开 发奠 定基 础。 其中, 反映 中盘 特征 的指 数为中 证中 盘200 指数(CSI Midcap 200 index) ,简称中 证 200 (CSI 200) ,上海 行情 代码 为 000904,深圳 行情 代码 为 399904。指数 基期 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基点 为 1000 点。 2、指 数编 制方 法 沪深300 指数成 份股 中非 中 证100 指数样 本股 的 200 家公 司股 票构 成中 证 200 指数 样本 股。 其 选样空 间为 : (1) 上市交 易时 间超 过一 个季度 , 除非该股 票自 上市以来 的日 均 A 股总 市值 在全部 沪深 A 股中 排在 前 30 位; (2)非 ST 、*ST 、非暂 停上市股 票;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59 页( 共 104 页) (3) 公司 经营 状况 良好 , 最近一 年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事件、 财务 报告 无重 大问 题; (4)股票 价格 无明 显的 异常波动 或市 场操 纵; (5)剔除 其它 经专 家委 员会认定 不能 进入 指数 的股 票。


中证200 指 数以 调整 股本 为权重 ,采 用派 许加 权综 合价格 指数 公式 进行 计算 。其中 ,调 整股 本 根据分 级靠 档方 法获 得。 当沪 深300、中 证 100、中 证 500 指数 调整 样本 股时 , 中证200 随之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


( 六)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按 照在 中证 200 指数中的成 份股 的构 成及 其基 准权重 构建 股票 投 资组合 ,以 拟合 和跟 踪中 证 200 的收益 表现 ,并 根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 整。 为控制基金偏离业绩比较 基准的风险,本基金力求 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 的日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0.35%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当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 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 适当变 通和 调整 ,使 跟踪 误差控 制在 限定 的范 围之 内。 本基金 建仓 期为 6 个月,6 个月 后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达 到 《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规 定。 1、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两层 次的 自上 而下资 产配 置策 略, 首先 确定基 金资 产在 权益 资产 与固定 收益 及现 金 资产间 的配 置比 例, 再按 照中 证200 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确 定个 股的 配置 比例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其中 投资 于中 证200 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基 金 管理人 将综 合考 虑股 票市场 情况 、基 金资 产的 流动性 要求 等因 素确 定各 类资产 的具 体配 置比 例。 在巨额 申购 赎回 发生 、 成份股 大比 例分 红等 情况 下,管 理人 将在 综合 考虑 冲击成 本因 素和 跟踪 效果 后,及 时将 股票 配置 比 例调整 至合 理水 平。 2、股票投 资 策略 (1) 股票 组合 构建 原则 本基金 通过 复制 指数 的方 法,根 据中 证 200 指数 成 分股组 成及 其基 准权 重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 跟踪中 证 200 指数 的效 果 可能带 来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采 取合理 措施 控制 基金 的 跟踪误 差。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0 页( 共 104 页)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 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 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 适当替换,这些情 况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情形 : 1)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 2)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 严重不 足, 或因 受股 票停 牌的限 制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 股; 3)本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导 致本基 金持 有某 些股 票比 例过高 ; 4)成 份股 上市 公司 存在 重 大虚假 陈述 等违 规行 为、 或者面 临重大 的不 利行 政处 罚 或司 法诉 讼;


5)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即将调 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本基 金按照主营业务相近、市 值相近、相关性较高及β 值相近等原则来选 择替代 股票 。 (2) 股票 组合 调整 方法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原 则上 根据 中证 200 指数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 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 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 发等因 素的 变化 ,对 股票 投资组 合进 行适 时调 整, 以保证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中证 200 指数 收益 率之 间的高 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1)定 期调 整 中证200 指 数委 员会 每隔 半年召 开审 核会 议, 使用 过去12 个月的 数据 , 根据指数编 制方 法, 决 定成份股审核结果(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本基 金将根据基准指数的调整 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 及调整公告,对股票投资 组合及时进行调整。本基 金将合理把握组合调整的 节奏和方法,以尽量降 低因成 份股 调整 对基 金跟 踪效果 的影 响。 2)临 时调 整


A. 当成 份股 发生 增发 、 配 股、 分 红等 情况 或其 他原 因而影 响成 份股 在指 数中 权重的 行为 时, 本 基金将 根据 各成 份股 的权 重变化 及时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B. 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 整周期 内, 若出 现成 份股 票临时 调整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密 切关 注样 本 股票的 调整 ,并 及时 制定 相应的 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 C. 如果 预期 指数 的成 份股 将会发 生调 整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前瞻 性的 调整 , 以更好 地跟 踪基 准指 数。 D. 本 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 的 申购和 赎回 情况 , 结 合基 金的现 金头 寸管 理,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 调 整,从 而有 效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E. 如 果因 基准 指数 成份 股 停牌限 制、 交易 量不 足等 市场流 动性 因素 , 使 得基 金管理 人无 法依 照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1 页( 共 104 页) 基准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 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 时市场情况,综合考虑跟 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 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 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替代股票的选取综合考 虑基准指数成份股和替 代股票 主营 业务 的相 似性 、规模 相似 性以 及历 史收 益率的 相关 性。 F.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行制 度的 特点 , 在不违 反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本基金将 参与 一 级市场 新股 认购 ,由 此得 到的非 成份 股将 在其 规定 持有期 之后 的一 定时 间以 内卖出 。 3、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 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 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 势来预测债券市场 利率变化趋势,综合运用 利率预测模型和收益率曲 线模型等工具,评定各品 种的投资价值,同时着 重考虑 基金 的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主要 选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进行 配置。 4、现金管 理策 略 现金管理是指数基金投资 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主 要由三方面内容组成:现 金流预测、现金持 有比例 管理 以及 现金 资产 收益管 理。 5、其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 件。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中 将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行 研究 , 结合 期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 证券 市场的 特征 来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括 : 杠杆 策略 、 价值 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 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 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 认沽权 证策 略等 。


6、跟踪误 差控 制策 略 本基金为控制投资组合相 对标的指数的偏离,以“ 跟踪误差”为指标,控制 基金相对标的指数 的偏离 风险 。


本基金 以日 跟踪 误差 为测 评指标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评估 和监 控, 跟踪误 差 = 1 ) ( 1 2 ? ? ∑ = n r r n i i ,其中 i r =第 i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收 益率— 第 i 日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n r r n i i ∑ = = 1 , n 为计算 区间 , 本基金 计算区间 为每 周最 后一 个交 易日起 前 30 个交易 日 (含当日 ) 。 本基金将跟踪误差容忍值上限设为 0.35%,力争日 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以每 周为 检验 周期 , 计算区 间为 每周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起 前30 个交 易日 ( 含当日 ) 。 如该 指标 超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2 页( 共 104 页) 过 0.35%,则基金 经理必 须通过归因分析,找出造 成跟踪误差的来源,通过 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 调整,以使跟踪误差回归 到误差容忍值以内。当跟 踪误差在误差容忍值上限 以内时,由基金经理对 最优跟 踪误 差的 选择 做出 判断。


( 七)投 资决 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基金 合同 等的 相关 规定 。 (2) 国家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 势、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走 势。 (3)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及其变 更。 (4) 研究 部研 究员 在独 立 研究基 础上 组撰 写的 研究 报告。 2、投 资准 备程 序 基金经理及研究员依托基 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 成果,开展指数跟 踪、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 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 作,撰 写研 究报 告, 作为 基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 3、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采用 完全复 制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方法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 金经理 小组 根据 中 证 200 指 数系 列成 份股 名 单及权 重, 结合 对成 份股 流动性 、公 司行 为、 基本 面、交 易成 本等 因素 的 分析, 确定 合理 的建 仓策 略。 (2) 在 日常 管理 中, 基 金 经理和 研究 员跟 踪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公 司行 为信 息, 如 股本变 化、 分红 、 停牌、 复牌, 以及 成份 股公 司其它 重大 信息 , 分 析这 些信息 对指 数的 影响 , 进 而确定 组合 调整 策 略 。 (3) 基 金经 理根 据实 际交 易情况 、 申 购赎 回情 况、 对跟踪 误差 的监 控结 果、 风险管 理部 风险 监 控和绩 效评 估报 告, 采用 相应的 投资 策略 、优 化方 法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4) 基 金经 理在 目标 指数 成份股 定期 调整 信息 公布 前一个 月内 , 根据 对调 整 方案的 分析 预测 以 及成份股调整对股价影响 的分析,决定采取提前调 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 增持可能进入目标指数 的股票,剔除可能被调整 出目标指数的股票,并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 准后方 可进 行;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通 过 月度 、 季度 、 年度会 议和 不定期 会议 对基 金配 置的 组合方 案进 行审 议 和确定 。 4、投 资执 行程 序 交易室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5、投 资评 估程 序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3 页( 共 104 页) (1)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跟踪 评估 , 提出风 险控制 意见 , 按照风 险大 小, 定期或 随时 向 基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2)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 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 调整决策的程序, 基金经 理调 整投 资组 合应 按授权 权限 和批 准程 序进 行。 风险管 理部 的基 金评 估报 告主要 包括 两大 部分 ,即 基金绩 效归 因报 告和 基金 风险评 估报 告。


( 八)投 资限 制 1、投资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 (2)本基 金投 资于 中证 200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债 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5 )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6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的 其他 投融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标 准。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4 页( 共 104 页)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 九)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200 指数收 益率 ×95% + 商业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税后) ×5% 。 由于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为 中证 200 指数 ,且 本基 金现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之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因此本基 金将 业绩 比较 基准 定为中 证 200 指数收 益率 ×95% +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5%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 十)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 有较高风险和较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其风险因素主要 来自于市场风险和跟踪误 差的风险。由于采用被 动投资策略,在投资管理 上将最大限度地分散掉非 系统性风险。对于跟踪误 差的风险,本基金将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争控 制本 基金 的跟 踪误 差在限 定范 围内 。


( 十一)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本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 方法如 下: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 授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 当利 益。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5 页( 共 104 页)


( 十二)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三)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已于2016 年12 月 30 日 复核 了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 容。 1、 截至 报告期末本 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9,843,887.59 93.15 其中: 股票 49,843,887.59 93.1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57,996.43 6.84 8 其他资 产 5,429.44 0.01 9 合计 53,507,313.46 100.00 2、截至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截至报告期末指数投 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06,011.20 0.20 B 采矿业 1,896,773.24 3.56 C 制造业 21,585,948.73 40.4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768,255.27 3.32 E 建筑业 1,205,607.76 2.2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245,348.59 4.2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36,231.32 4.1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5,655,502.64 10.61 J 金融业 5,615,219.74 10.53 K 房地产 业 2,703,336.69 5.07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6 页( 共 104 页)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24,195.64 2.8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95,838.62 1.3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09,200.64 0.3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842,604.11 3.46 S 综合 553,813.40 1.04 合计 49,843,887.59 93.48 2.2 截至报告期末积极投 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积极 投资 股票 。 3、截至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3.1 截至报告期末指数投 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50 康得新 39,113 707,163.04 1.33 2 601939 建设银 行 116,500 603,470.00 1.13 3 601009 南京银 行 55,149 565,828.74 1.06 4 000783 长江证 券 51,655 548,576.10 1.03 5 601099 太平洋 106,110 522,061.20 0.98 6 000503 海虹控 股 10,872 515,332.80 0.97 7 300017 网宿科 技 7,166 500,186.80 0.94 8 000423 东阿阿 胶 7,907 470,466.50 0.88 9 000839 中信国 安 41,750 467,182.50 0.88 10 002142 宁波银 行 29,620 463,553.00 0.87 3.2 截至报告期末积极投 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 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积 极投资 股票 。 4、截至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截至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截至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7 页( 共 104 页) 7、 截至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8.1 本基 金本期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的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证券。 8.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782.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47.1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29.44 8.4 截至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8.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03 海虹控 股 515,332.80 0.97 重大事 项 8.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 末基 金未 持有 积极 投资股 票。 8.6 本 报告 涉及 合计 数相 关比例 的, 均以 合计 数除 以相关 数据 计算 ,而 不是 对不同 比例 进行 合计 。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8 页( 共 104 页)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本基金合同生 效日 为 2011 年 6 月 9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 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二)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 动情 况,及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60101-20160930 -15.01% 1.86% -16.09% 1.85% 1.08% 0.01% 20160101-20160630 -18.08% 2.22% -18.99% 2.19% 0.91% 0.03% 20150101-20151231 23.44% 2.76% 19.69% 2.67% 3.75% 0.09% 20140101-20141231 34.76% 1.11% 35.78% 1.12% -1.02% -0.01% 20130101-20131231 3.57% 1.34% 3.88% 1.34% -0.31% 0.00% 20120101-20121231 -0.71% 1.37% 1.48% 1.39% -2.19% -0.02% 20110609-20111231 -28.10% 1.30% -24.37% 1.39% -3.73% -0.09% 20110609-20160930 4.53% 1.74% 8.71% 1.72% -4.18% 0.02%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69 页( 共 104 页) (2011 年6 月 9 日至 2016 年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6 月9 日正式 生效。





2、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六个月 。 建 仓期 满, 基 金 投资组 合各 项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90%-95% ,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的 组合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现 金以及 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它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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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 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 基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范围 。 5、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 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 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并 准确 计算 出本 基金 的经营 收益 ,为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交 易提 供公 允的价 值基 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三 )估 值对象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四 )估 值方法 1、股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71 页( 共 104 页)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 值。 (3)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值。 2、固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 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72 页( 共 104 页) (2)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未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证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 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 现重大 转变 , 而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益 ,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 4、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七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和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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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以 内 ( 含第 三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四) 款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3、 如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十 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三)收 益分 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 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74 页( 共 104 页) 4、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15 个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六)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业务 规则执 行。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4、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和开户费 用 ; 8、基金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 9、按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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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的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1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基金指 数使 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 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 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指数使用费用包 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 中,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 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 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一次 性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按季支付,计算 方法如 下:


H=E×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 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 万元,该下限超出正常指 数使用基点费的部 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下限-该季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 作为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 季初 10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76 页( 共 104 页)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指数 使用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 法和费率等需要调整,本 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指数 使用费 率或 费率 计算 方法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的有关 事项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它 规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77 页( 共 104 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后2 日内公 告。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78 页( 共 104 页)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 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件 , 包括: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79 页( 共 104 页)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 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 公众免费查阅,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80 页( 共 104 页) 十六、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 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中证 200 指 数成 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同 时适 度参 与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起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潜 在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政 策等 的变 化会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响,从而导 致债 券和股 票 市场 的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投 资风险 。 2、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上市公司股票 与债权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 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降 。 6、再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 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 得比之 前较低 的收 益率 。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为 消长 。 7、国际竞 争风 险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81 页( 共 104 页)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 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 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 际市场上具有同类 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 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 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 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 其股票 价格 下跌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二 )管理 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 提下,以应有的职业道德 勤勉尽职地为投资 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研究、管理、判断、决策 、技能以及信息占有不 全面和 具体 操作 过程 中可 能产生 的失 误等 因素 影响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 额赎回 的 风 险 。 1、 在 某些 情况 下如 果基 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交易 量不 足, 将会导 致证 券交 易 的执行难度提高,使得本 基金在以指数权重为基础 进行操作时,可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 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 股价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 停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 随着基 金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而 不断波动。由于开放式基 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 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 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 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 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况。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 连续大量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 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 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 控制指 标加 强对 流动 性风 险的跟 踪、 防范 和控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并 不保 证完 全避免 此类 风险 。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1、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重点投资 于 中证 200 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在具 体投资 管理 中,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中证 200 指数成 份股 以及 备选 股所 具有的 特有 风险 ,也 可能 由于股 票投 资比 例较 高 而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 风险 。 2、指数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 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本基金面 临基金净值和指数 同步下 跌的 风险 。 3、投资替 代风 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 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 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 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 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82 页( 共 104 页) 对基金 产生 不利 影响 。 4、跟踪偏 离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 的费用 ,包 括交 易成 本、 市场冲 击成 本、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等; (2) 基 金发 生申 购或 赎回 : 本基 金在 实际管 理过 程 中由于 投资 者申 购而 增加 的资金 可能 不能 及 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 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 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 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 使得本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时 存在一 定的 跟踪 偏离 风险 ; (3) 在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 管理 人对 指数 基金 的管 理能力 , 如跟踪 技术 手段 、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 选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 踪程度 ; (4)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构成 , 或成份 股公 司发 生配股 、 增发等 行为 导致 该成份 股在 指数 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 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 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 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 的构成 差异 ,而 且会 产生 相应的 交易 成本 ,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扩大 ; (5) 基金 参与 新股 申购 、 成份股派 发现 金股 息、 法律法 规限制 等其 他可 能导 致跟 踪误差 的情 形; (6)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 跟踪误差 。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的 限制 ,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个 别股 票的 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 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 跟踪成 本较 大; 因指 数发 布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 等产 生的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五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2、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 4、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竞 争、 代销机 构违 约、 托管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5、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的离 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 对 基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6、 由 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 因, 某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损 失。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83 页( 共 104 页) 7、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的程 序后 ,本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 6 个月 内无新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 的; 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84 页( 共 104 页) 3、清算程 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6、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85 页( 共 104 页)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2)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 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 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 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86 页( 共 104 页)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严格 按照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 资料; (17)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以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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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88 页( 共 104 页) 大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基金 份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89 页( 共 104 页)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5)变更 基金 类别 ; (6)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7)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 同 等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经 由管理 人、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90 页( 共 104 页)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5)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 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 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91 页( 共 104 页)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日 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持 不变。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③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其提 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④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92 页( 共 104 页) 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8、表 决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 过。 ② 一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9、计 票 (1)现场 开会 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 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②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93 页( 共 104 页) ③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大 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持有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④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 进行计 票。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 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法 律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94 页( 共 104 页) 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的程 序后 ,本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 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②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③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算 程序 ①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⑤ 制作清 算报 告; ⑥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⑦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95 页( 共 104 页)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付清 算费 用; ② 交纳所 欠税 款; ③ 清偿基 金债 务; ④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② 、③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 的处 理 1、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 决, 但若自 一方书 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复印 件,但 内容 应以本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96 页( 共 104 页)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南 路 256 号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小林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 】6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监 督、 核查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97 页( 共 104 页)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债券、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 股的 组合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它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 (2)本基 金投 资于 中证 200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债 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5 )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6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的 其他 投融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98 页( 共 104 页) 3、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 易 对手库 由银 行间 交 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 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 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 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 有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确 定符 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当 理由 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 金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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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 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进 行存 款投 资的 账户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 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 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00 页(共 104 页) 5、基金 证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 户 的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6、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7、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但要与非本 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对 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责任 。 8、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9、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01 页(共 104 页) 件。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 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02 页(共 104 页)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 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会 计核 算 (1)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03 页(共 104 页)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 几类 :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用给予 补偿 。


(七 )争议 处理 和适用 法律 1、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3、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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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2、托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行 清 算 。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公司 的投 资者 服务 理念 是 “专 业、 效率 、 真 诚、 超越” 。 为 保证 旗下 基金 的正常 运营 , 为投 资者提 供安 全、 高效 、方 便的服 务, 本公 司建 立了 完善的 投资 者服 务系 统, 主要通 过柜 台直 销、 电 话、传 真、 网络 等方 式为 投资人 提供 服务 。


(一 )为投 资者 服务的 种类 1、柜 台服 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 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 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 本公司在上海建 立了直 销柜 台。 具体 内容 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 易等 业务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个人帐 务查 询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解 答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 的呼 叫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者 服务 。 本公司 的呼 叫中心 设备 完善 , 目前拥 有6名坐席 、60 条中 继线 , 提供5*12小 时的 人工 座席 服务及7*24 小时 的自 动 语音服 务, 能够 确保 投资 者的要 求在3个 工作 日内 得 到答复 。呼 叫中 心提 供的 服务如 下: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05 页(共 104 页)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 务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交易确 认短 信 提供手 机号 码的 投资 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泰信基 金的Call Center 包 括电话 中心 和人 工坐 席, 功能如 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 息查 询 公司简 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基金信 息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政策法 规 每日NAV 公告 直销投 资者 帐务 查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投资者 对帐 单查 询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修 改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诉 以人工 座席 服务 为主 : 接入方 式: 普通 电话 接入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短信息 、信 函、 电话 通过坐 席与 投资 者的 互动 交流, 受理、 处理 、 回 复 投资者 的投诉 与建 议 3、公 司网 站 本公司 的网 站经 过版 本更 新之后 ,包 括泰 信之 窗、 旗下基 金、 网上 交易 、净 值公告 、基 金学 院 及客户 服务 等多 个栏 目, 能够为 投资 者提 供全 面的 信息服 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 息查 询 基金信 息查 询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每日NAV 公告 公司重 要公 告 政策法 规 宏观经 济 热点分 析 上市公 司研 究 投资者 帐户 查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账户查 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查 询 网上交 易 基金认 购 基金申 购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06 页(共 104 页) 基金定 投 基金转 换 基金赎 回 修改分 红方 式 个人资 料修 改 信息定 制 短信服 务 电子邮 件服 务 投诉 实现方 式: 邮件 、网 站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信函、 电话 4、资 料寄 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 认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确 认书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交易对 帐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 纸质 对账单 对有 需求 的客 户进 行 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泰信通讯季 刊》及其他投资 理财咨 询材 料 部分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对有需 求的 客户 进行 定期 寄送 客户服 务中 心 5、一 对一 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 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 、信息查询、资料寄送、 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 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 ,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 性化的增值 服务,包括 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 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 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 流程和 行为 准则 ,并 对机 构投资 者服 务人 员进 行专 业知识 的培 训。


(二 )投诉 人处 理方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及时处理 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 呼叫中心将成为 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 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 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 善的投诉处理流程,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 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 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 入了这 一系 统, 保证 了我 们向投 资者 提供 统一 专业 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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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联络 信息 1、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东营 销中 心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厦银 行大 厦36 、37 层 电话: (021 )20899167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王 超 2、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北营 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号院1号楼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费 颖 3、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与 民田 路交 界西 南新 华保险 大厦1310 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何 明清 4、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fund.com 5、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988 或(021 )38784566 ,该电话 为24 小时 语音 服务 电话 ,在 工作 时 间内可 转人 工服 务。 二十 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08 页(共 104 页) 1 新增泰 诚财 富为 销售 机构 并开通 定 投转换 费率 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6-17 2 在陆金 所开 通申 购定 投费 率优惠 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6-24 3 在交通 银行 开通 网上 银行 、 手机银 行 申购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6-27 4 参加鑫 鼎盛 申购 定定 投费 率优惠 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7-6 5 新增北 京晟 视天 下为 销售 机构并 开 通定投 转换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7-12 6 新增武 汉市 伯嘉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定 投转 换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7-16 7 在上海 联泰 资产 开通 费率 优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8-20 8 16 年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8-19 9 交通银 行手 机银 行申 购定 投费率 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09-20 10 在嘉实 财富 开通 费率 优惠 、 调整最 低 申购额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10-25 11 工商银 行开 通转 换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10-25 12 北京恒 天明 泽开 通费 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10-25 13 16 年 3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10-26 14 新增万 得投 顾为 销售 机构 并开通 定 投转换 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11-12 15 在华福 证券 开通 定投 转换 费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2016-11-29





























泰信中证2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第 109 页(共 104 页) (http :/www.ftfund.com ) 16 在宁波 银行 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网站 (http :/www.ftfund.com ) 2016-11-2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 文件。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 构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关于申 请募 集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