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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转型创新(002810)

金信转型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 信 转 型 创新 成 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 人: 金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重 要 提 示 金 信转型 创新成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2016 年 5 月 10 日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证监 许 可[2016]1007 号 文注 册 募 集 。 本基金 合同已于 2016 年6 月8 日正式生效。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 册,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收益 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 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具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 策。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市 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投资 对象 或对手 方违 约引发 的信 用风 险,投 资对 象 流动性 不足 产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风 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本 基金可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公 开发 行的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 下,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 限,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风险与 收益高于 债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型基 金,低 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 高风 险、较高收益的品 种。 本 基金为 发起式 基金,本 基金发 起资金 来源于基 金管理 人的股 东资 金、 基金管 理 人 固 有资金 、基 金管理 人的 高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等人 员的 资金。 发起 资金 提供方 认购 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 持 有认购份 额的期限 自基 金公开发 售之 日或 基金合同生效日孰 晚日 不少于 3 年 。 期 间 份 额不 能 赎 回 。 认 购 份额 的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理等 人员 在上述 期限 内离职 的, 其持有 期限 的承诺 不受 影响。 但本 基金 发起资 金提 供 方对本 基金 的发起 认购 ,并不 代表 对本基 金的 风险或 收益 的任何 判断 、预 测和保 证, 发 起资金 也并 不用于 对投 资人投 资亏 损的补 偿, 投资人 及发 起资金 认购 人均 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本基金发 起资 金认购的本基金份 额持 有期限自本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满 3 年后,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将根 据自 身情况 决定 是否继 续持 有,届 时发 起资金 提供 方有 可能赎 回认 购 的本基 金份 额。另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满三 年之 的对应 日 , 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两 亿元 的,基金合同应当 自动 终止。因此,投资 人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认购(或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 露文件。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不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 投 资 者 按 1.00 元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 金份 额跌破 1.00 元 , 从 而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业绩及净值高 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的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 的“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 金托管人复核。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7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 表 现 ( 未 经审 计) 截 止 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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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 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4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6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7 十六、风险揭示 ......................................................................................................................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81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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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 金信转 型创新 成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金 信转型 创新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本 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金信 转型创 新成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 资 目 标、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 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 本基金 相关 的设计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的任 何文件 或表 述,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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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 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金信转型创新成长 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金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 金 信 转 型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5 、托管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金 信 转 型 创 新 成 长 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任 何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6 、招募说明书:指《 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 新 ;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金 信 转 型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 解释、 行 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 国人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关 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正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10 、 《 销 售 办 法》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 12 、 《 运 作 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 14 、 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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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符 合《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19 、发起式 基金: 指符 合《运作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相 关条件 募集、运 作,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或基金 经理 (指 基金管 理人 员 工中依 法具 有基金 经理 资格者 ,包 括但可 能不 限于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同 时也可 以包 括 基金经 理之 外公司 投研 人员, 下同 )等人 员承 诺认购 一定 金额并 持有 一定 期限的 证券 投资基金; 20 、发起资 金:指 用于 认购发起 式基金 且来源 于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资 金、基金 管理 人 固有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等人 员的 资金 。 发起 资金 认购本 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 且 发 起 资 金 认购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不 低于 三 年 ; 21 、发起资 金提供 方: 指以发起 资金认 购本基 金且承诺 以发起 资金认 购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不少 于三年 的基 金管 理 人的 股东、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 ; 22 、投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23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 人 ; 24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 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 25 、销售机 构:指 金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机构 ; 26 、登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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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 27 、登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金 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金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 28 、基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 2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的账户 ; 30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 31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的日期 ;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 33 、 存 续 期 :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的 不定 期 期 限 ; 34 、工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 37 、 开 放 日 : 指为 投 资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工 作日 ; 38 、 开 放 时 间 :指 开 放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段 ; 39 、《业务 规则》 :指 《金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守 ; 40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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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行为 ; 42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 43 、基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 44 、转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 45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购 申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47、元:指人民 币元; 48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9 、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 50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基 金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51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总 数 ; 52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3 、指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 介; 54 、不可抗 力:指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在 本基金 合同由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事 件,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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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期货交易所非 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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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情况 (一)名称: 金 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 市前 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三)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502 (四)法定代表人 :殷 克胜 (五)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 人 民币 壹亿元 (六)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八)电话:0755-82510220 (九)传真:0755-82530305


( 十 )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66-2866


( 十一)联系人: 陈 莹臻 ( 十二) 管 理 基 金情 况: 目 前 公 司 旗 下 管理 4 只公募基金:金信 新能 源汽车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信 转 型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金信 智能中国 2025 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金信 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十三) 股 权 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 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5%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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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 员 情况 (一)董事、监事 及 高管 人 员 介 绍 1 、 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长,中 共党员 ,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研 究 生 ,22 年 资 本 市 场 从 业 经 验 , 曾任 安徽 经济 干部管 理学 院研究 室主 任,安 徽省 国际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经 理、经 理、 副 总 经 理 , 安 徽 国 元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安 徽 国 元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监事长,现任 安徽 国元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党委副书 记 。 李 渊先生 ,董事 , 帝国理 工大学 数学和 金融统计 学学士 ,约翰 霍普 金斯 大学金融数 学硕士 , 现 任 卓 越置 业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助理 。 殷克胜先生 ,董事 , 中 共党员,经 济学博士, 25 年资本市场从业 经 验,17 年基金 行 业从业 经验 。曾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裁, 深圳 前海金 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任 金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宋 思颖女 士,董 事,现任 金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历任 北京 普天太 力 通 讯公司市场部主管 、搜 狐公司公关总监、 金鹰 基金管理公司品牌 电商 部总监。 黄元生先生,独立 董事 ,中山大学企业管 理专 业研究生,13 年 会 计 从 业 经 验 ,14 年 审计从 业经 验,曾任 广 东省地 质局 水文二 队会 计员、 中山 大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广 州万 隆康正会计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所长,现任 广州 南永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 公司副所长。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 , 中国科技大学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专 业 博士 , 曾任安徽蚌埠手 表 厂副科 长、 安徽蚌 埠职 工大学 教师 、安徽 经济 管理学 院 讲 师, 现 任中 国科 技大学 管理 学院统计金融学副 教授 。 王 苏生先 生,独 立董事, 北京大 学国际 金融法法 学博士 ,民主 党派,9 年资 本市 场 从 业经验 ,曾任 君安 证券 项目经 理、 特区证 券营 业部经 理、 英大证 券营 业部 经理、 中瑞 创业基金公司总经 理, 现任 深 圳 市 公 共 管理 学会 会 长 。 2 、 监事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 ,14 年审计从业经验, 曾任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项目经理,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 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 斌先生 ,监事 ,中共党 员, 武 汉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8 年 信息技 术从 业经验 , 曾 任 恒 生 电 子 股份 有 限 公司 高 级 软 件 开发 工 程 师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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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3 、 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 总 经理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博 士,25 年 资 本 市场 从 业 经验 ,17 年基金 行 业从业 经验 。曾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裁, 深圳 前海金 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任 金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董 事 、 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段 卓立先 生,督 察长,法律 硕士 ,历任 北汽福田 汽车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办公 室 文 秘 、信达 澳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员、农 银汇 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务合 规专员 、前 海开源资产管理( 深圳 )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 副总经理。


(二)本基金基金 经理 刘 榕俊先 生,北 京大学经 济 学学 士、中 国科学院 金融学 硕士,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 先后任职于 招商基 金、 景顺长城基 金、英 大证 券资产管理 部。2015 年 7 月加盟金信基 金 ,2016 年 4 月至 今任 金 信 新 能 源 汽 车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6 月至今任金信转型创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今任 金信智能中国 2025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式 基金 基 金 经 理 。 (三)本公司公募 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职务 如下: 殷克胜先生,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 公 司 总 经理 。 刘榕俊先生,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 。 周余先生,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 总 监 、 拟 任 基金 经理 。 (四) 上 述 人 员 之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责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依 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二) 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四) 配 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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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 产; ( 五) 建 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 (六)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 金托 管人的监督; ( 八)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 (九) 进 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 (十) 编 制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十一)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 义 务; ( 十二)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十三)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益; (十四) 按 规 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十五)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六)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十七)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 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 ( 十八)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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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 二十)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二十 一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二十二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 二十三 )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 讼 权利 或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 二十四 )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认 购 人 ; (二十五) 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 (二十六) 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二十七)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 承诺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 行为 发 生 。 ( 二)基 金管理 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 发生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的 第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承 担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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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 照 法 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行为 。 ( 三)本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得 将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以 下 投 资 或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其 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活 动;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 一)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 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三)不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 息; (四)不从事损害 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证券交易及 其他 活动。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 (一)内部控制制 度概 述 为 了保证 公司规 范运作, 有效地 防范和 化解管理 风险、 经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险 , 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 程 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 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 高效 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控制 制度是 指公司为 实现内 部控制 目标而建 立的一 系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 称。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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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 对各 项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 标、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内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 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对各 部门的 主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 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 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 运作环节。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 有效执行。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职能 上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并通过 切 实 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充 分发挥 各机构 、各部门 及各级 员工的 工作 积极 性,运 用 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 制制 度 1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 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 法》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财产登记保管 和实 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 度等。 2 、 风 险 管 理 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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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控制 制度由 风险控制 委员会 组织各 部门制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机 构 设 置、风 险控 制的程 序、 风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执行 情况 的监 督等部 分组 成。 风 险控制 的具体 制度主要 包括投 资风险 管理制度 、交易 风险管 理制 度、 财务风 险 控 制 制度、 信息 技术系 统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岗 位分 离制度 、防 火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 管 理制 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设立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基金和 公司运作 的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 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 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 。 督 察长负 责组织 指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外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 的 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 督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 需要, 有权 参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 公司业 务、 投资决 策、 风险管 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 案。督 察长 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并在董 事会 及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专 门委 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 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 公 司 内 部风 险控 制 情 况 。 公 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具体执 行监察 稽核工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 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 监察 稽核部门及内部各 岗位 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员 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况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员执行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各项管 理制 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四)风险控制体 系 公 司根据 基金管 理的业务 特点设 置内部 机构,并 在此基 础上建 立层 层递 进、严 密 有 效的多级风险防范 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 指在 公司 董 事 会 层 面 对 公司 的风 险 进 行 的 预 防 和控 制。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 与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 责公司内 部控制 的监督 、审 查和 公司的 审 计 工 作。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有 效性 进行评 价, 对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务 运作的 合法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检查 ,协 助董事 会建 立并有 效维 持公司 内部 控制系 统, 对公 司经营 中的 风 险进行 研究 、分析 和评 估,并 提出 风险防 范措 施和建 议, 保证公 司的 规范 健康发 展。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 的基本职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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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协 助 董 事 会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制 度 体系。 (2 ) 审 查 、 评 价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市 场 营 销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等 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合法 合规性、合理性和 有效 性。 (3 )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管 理 和 资 产 经 营 、 基 金 管 理 和 资 产 经 营 中 对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情 况 , 并 出 具 评 估 意 见 或 改 正 方 案。 (4 )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听取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管理 人员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工作 的汇 报 。 (5 ) 检 查 和 评 价公 司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并 提 出 改 进意 见。 (6 ) 评 估 公 司 管 理 和 基 金 管 理 中 存 在 或 潜 在 的 风 险 ,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风 险控制工作的有效 性, 并提出改进意见。 (7 ) 检 查 公 司 会计 政策 、 财 务 状 况 和 财务 报告 程 序 , 与 外 部 审计 机构 进 行 交 流 。 (8 ) 对 公 司 内 部控 制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进行 考核 。 (9 ) 董 事 会 安 排的 其他 事 项 。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作 为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 的执 行机构 ,对 董事 会负责 ,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 的授权进行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 级风险 防范是 指在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监察 稽核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行 的 预 防 和控制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研究并 制定 公司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 资策略 ,对 基金的 总体 投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从 而达 到分散 投资 风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 的。 其在风险控制中主 要 职责 为 : (1 ) 研 究 并 确 立公 司的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和投 资方 向 ; (2 ) 决 定 基 金 资产 在现 金 、 债 券 和 股 票中 的分 配 比 例 ; (3 )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对 其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和 控 制; (4 ) 批 准 基 金 经理 拟订 的 投 资 原 则 , 对基 金经 理 做 出 投 资 授 权; (5 ) 对 超 出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及基 金经 理 权 限 的 投 资 项目 作出 决 定 。 监 察稽核 部在 督 察长 的领 导下, 独立于 公司各业 务部门 和各分 支机 构, 对各岗 位 、 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 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 实施监督。其在风 险控 制中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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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 据 各 项 风 险 的 产 生 环 节 , 和 相 关 的 业 务 部 门一起,共同制定 对风险的事前 防范和事后审查方 案; (2 ) 就 各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及 建 议 职能; (3 ) 调 查 公 司 内部 的违 规 案 件 , 协 助 监管 机构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 (4 ) 对 基 金 运 作和 公司 内 部 管 理 进 行 日常 监督 与 稽 核 , 并 向 总经 理汇 报 。 3 、 三级风险防范 三 级风险 防范是 公司各部 门对自 身业务 工作中的 风险进 行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公 司 各 部门根 据经 营计划 、业 务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工 作流 程及 风险控 制措 施,达到: (1 ) 一 线 岗 位 双 人 双 职 双 责 , 互 相 监 督 ; 直 接 与 交 易 、 资 金 、 电 脑 系 统 、 重 要 空 白 支票 、 业务 用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单 人、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机制; (2 )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关 键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凭据 顺畅 传递的 渠道 ,各部 门和 岗位分 别在 自己的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责 ,将 风险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 (五)基金管理人 关于 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书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真 实、 准 确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不 断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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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简称 “ 招商 银行 ” ) 注册地址: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号 招商 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号 招商 银 行 大厦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日 法定代表人:李建 红 行长:田惠宇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联系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 露负 责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国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法 人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招商银 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 地 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代 码:600036), 是 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 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 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 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本集 团 总 资 产 5.5373 万亿 元 人 民 币 , 高 级法 下资本充足率13.91% ,权 重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3.90%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下 设业 务管理 室、 产品 管 理室 、业务 营运 室、稽 核监 察室 、基金 外包 业务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现 有 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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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 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作为托 管业务 资质 最全的商业 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受托投 资管理 托管、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托 管(QFII )、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 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 基金托管等业务资 格。 招 商银行 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 所想” 的托管理 念和“ 财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 托 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 银 行 ” 品 牌 体 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使命 ,不 断创新 托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 业内率 先推 出“网 上托 管银 行系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标 准,首 家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告 ,开 办国 内首个托 管 银行 网站,成 功托管 国内第 一只券商 集合资 产管理 计划、第 一只 FOF 、第一 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 一只 股 权 私 募 基 金 、第 一家 实 现 货 币 市 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 一 单 TOT 保管 , 实 现 从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全 面投 资 者 服 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 认可 。 经 过 十 四 年 发 展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规 模 快 速 壮 大 。2016 年 招 商 银 行 加 大 高 收 益 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 至 9 月 末 新 增 托 管 公募 开 放 式 基 金 64 只 ,新 增 首 发 公 募 开 放式 基金托管规模 464.83 亿元。克服 国内证券 市 场震荡的不 利形势, 托 管费收入、 托管资 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36.29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30.06% ,托管资产余额 9.42 万亿元,同比增长 59.41%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 独立第 三方托管人,成 功签 约 “壹基 金” 公益资 金托 管,为 我国 公益慈 善资 金监管 、信 息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 品牌「金 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 ”奖;四 度蝉 联获《财 资》“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2016 年 6 月 招 商 银 行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成 为国内唯 一获 奖项国内 托管银行,该 行“托管 通”获得 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 国金融创新 “十佳 金融 产品创新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 】“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况 李建红先生 ,董事长 、 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招商银 行 董 事、董事长。 英 国东伦 敦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局 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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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任招 商局国 际有 限公司 董事 会主席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中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资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局 资本 投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曾 任中 国远洋 运输 (集 团)总 公司 总裁助理、总经济 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 团有 限公司董事、总裁 。 田惠宇先生 ,行长、 执 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 行长 、 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 共管 理硕士学位,高级 经济 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行 副行 长、深 圳市 分行行 长、 中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总监 兼 北 京市 分行 行 长 。 丁伟先生,副行长 。大 学本科毕业,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入招商 银 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任 兼营 业部总 经理 ,杭州 分行 行长助 理、 副行长 ,南 昌支 行行长 ,南 昌分行行长 ,总行 人力 资源部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 行副行 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 然女士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 总经理 ,大学本 科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级 管 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黑 龙江 省分行 ,华 商银行 ,中 国农 业银行 深圳 市分行,从 事信贷 管理 、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 ,历任招商 银行 总 行 资产托 管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等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行 的主 要 设计、 开发者 之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信 贷及 托管专 业从业 经验。在 托管产 品创新 、 服务流程优化、市 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 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 富的实务经验。





四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累 计 托 管 215 只开 放式 基 金 及 其 它 托管资产,托管资 产为 9.42 万 亿 元 人 民币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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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 二)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 核监察室在总经理 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 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 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 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 三)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 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 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 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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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 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 四)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 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 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 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 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 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 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 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 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 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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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 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 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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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托管 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号 招商 银 行 大厦 法定 代 表 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 0755 —83195201 网址 :www.cmbchina.com 二、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 一)直销 机构


名称 : 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 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融大厦 1502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20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莹臻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66-2866


网站 :www.jxfunds.com.cn (二)其他代销机 构 (1 ) 广 发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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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岚 联系方式: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 ) 安 信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大 厦35 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 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方式:0755-82558103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 ) 浙 江 同 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文 二 西 路1 号 元 茂 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 ) 上 海 天 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 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 人: 潘世友 联系方式:021-5450999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 ) 上 海 陆 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方式:021-206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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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 ) 中 信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圳 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 君 联系人:顾凌 联系方式: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 ) 中 信 证 券 (山 东)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 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 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方式: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8 ) 中 信 期 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方式: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9 ) 中 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企 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 共炎 联系人:邓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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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 深 圳 市 金斧 子 投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南山 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赖任 军 联系人:陈茹 联系方式:0755-840344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 ) 武 汉 市 伯嘉 基 金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 江汉 区中央商务区泛海 国际 SOHO 城 ( 一 期 )七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淼 联系方式:87006003-8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2 ) 上 海 攀 赢金 融 信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闸北 区广中西路 1207 号306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 奇 联系人:吴云强 联系方式:021-6888931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13 ) 上 海 利 得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宝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 伟 联系人:刘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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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三、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 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7 月3 日


电话 :0755-82510315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瑾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66-2866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15 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 张兰、周淑贞 联系 人: 张兰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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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经办会计师:薛竞、 崔嵬 联系人: 崔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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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5 月10 日证监许可 [2016]1007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募集期自2016 年5 月20 日至 2016 年6 月3 日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180,035,996.02 份,利息结转份额 58,815.34 份,合计180,094,811.36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6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6 月8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本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 金 存续 期内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 年之 日的对应日 , 若 基金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的 , 本 基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决定 即可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程序 进行清 算, 并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 合同期限。 基 金合同 生效三 年后继续 存续的 ,连续 二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 案,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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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 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通 过销售 机构进 行。具体 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 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 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二) 申 购 、 赎 回开 始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办 理申购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 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办 理赎回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 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 在 确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间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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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已于 2016 年8 月1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 业务。 三、申 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 金 额 申 购、 份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以 份额 申 请 ; (三) 当 日 的 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撤 销; ( 四) 赎 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 则,即 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 序 赎回; ( 五)基 金管理 人有权决 定本基 金的总 规模限额 和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 金 的最高限额。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 的款 项支付 投 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回 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 生 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本基 金合 同载明 的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遇证券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 障、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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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 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 给投资人。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如未来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对上述 内容 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 投 资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一)申请申购基 金的 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投资者将 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 益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或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二 ) 申请 赎 回 基金 的 份 额 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 100 份(如该帐户 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 额 不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基 金全 部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 者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足 100 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 三)基 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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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 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一) 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用


本基 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 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 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单 独 计算 。 本基 金 份额 对通 过直 销 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 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 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含申 购费 ,元 )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 ( 含 ) -250 万 1.00% 250


万 ( 含 ) -500 万元 0.60% 500 万(含)以上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0 元 注 : 上述 申购 费 率 适用于除 通过 本 公 司 直销 柜 台 及 代销机构 申购 的养 老 金客 户以 外 的 其他 投资者 。部分代 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元) 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375% 100 万 (含 ) -250 万 0.25% 250


万 (含 ) -500 万 0.15% 500 万(含)以上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 特定申 购费率适 用于通 过本公 司直销柜 台 及代 销机构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的 养 老 金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益 形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具 体 包 括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业 金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计 划; 企业年 金理 事会委 托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企 业 年金养 老金 产品。 如未 来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 型,本 公司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 下可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 户范围。 本 基金申 购费由 申购者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申购费 用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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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二) 本 基金 的 赎 回费用 赎回费率 持有限期(N) 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365 日 0.50% 365 日≤N<730 日 0.25% 730≤N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 天少于90 天的投资人 收取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365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 天少于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三)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四)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划 ,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 金额的计 算 (一)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 :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注:对于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购费用=申 购 金额 -净 申 购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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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T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若 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二) 赎 回 金 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金额=赎回 份数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 额-赎回手续费 例 如:某投资者 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金 50,000 份,持有期为 85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 若 赎 回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50 元 , 则 其 得到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回总金额= 5 0, 0 0 0 ×1.150=57,500 元 赎回手续费= 5 7, 5 0 0 ×0 . 5 % =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 元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 担。 八、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一)因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 二) 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拒 绝或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 ( 三)证券 、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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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 五) 基 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 。 ( 六)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 常运行。 (七)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2 、3、5、6、7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 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 回款项。 ( 二) 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 三)证券 、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四) 连 续 两 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 赎回 。 (五) 继 续 接 受 赎回 申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时 。 (六)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 之 一(第四 项除外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 四)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 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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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 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二) 巨 额 赎 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 告 。 (三) 巨 额 赎 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上 述 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赎回款 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 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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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 公告 。 (二) 如 发 生 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 通基 金转换业务。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 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基 金登 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按 法律法 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 式执行 。 继 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捐 赠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 执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 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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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的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 通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 基 金 的 冻 结和 解冻 及质押和转让 基 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 的,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 被冻 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 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定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或 转让业 务 ,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受 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过 中 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 户登记 。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 让业务。 十七、其他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不违反相 关法律 法规、 不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产 生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根 据具 体情况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对上述 申购 和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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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挖掘受益于中国经 济转型与创新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业 板以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含超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及 现 金 等 )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经济转型 与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 资 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跟 踪 考 量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包 括 GDP 增 长 率 、PMI 、CPI 、PPI 走 势 、 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 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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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汇 率政 策等) 来判 断经济 周期 目前的 位置 以及未 来将 发展的 方向 ,在 此基础 上对 各 大类资 产的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进行 分析评 估, 制定股 票、 债券、 现金 等大 类资产 之间 的配置比例、调整 原则 和调整范围。 (二)股票投资策 略 1 、投资范畴 经过多年的快速增长,我国经济所面临的资源条件、环境条件、人口结构条件等 关键因素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未来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产生着深远影 响。中国要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必须改变对低成本资源和高强度要素投入的过度依 赖,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从当前政策导向以及客观条件看,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是 经济实现动力转换的关键,“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将是未来较长 时间内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 转型升级是指是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提升,包括经济发展模式、发 展要素 、发展路径等转变,创新发展是指包括制度、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创新对经 济带来的新的增长动力,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对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加快转 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基金所界定的主题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受益于经济转型的机会,主要包括 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中的优势企业。新兴产业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存在广阔的机遇,同 时也对未来新经济增长动力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文化产业、节能环保、信 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并且在经济转型创新过 程中,总需求放缓导致传 统行业竞争趋于激烈,这对传统企业竞争力提出了更高要 求,传统产业如钢铁、煤炭、有色、化工等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将持续受 益。二是受益于创新发展的机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的出现而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如互联网和医疗、金融、消费娱乐等行业的融合带来需 求的增加和行业的重构,如新的业态和服务模式的出现对传统消费行业痛点、难点的 解决带来的机会,如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对企业运营成本的降低或效率的提高等等, 这些行业和领域的创新发展会带来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投资机会。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金的 行业配 置 ,首先 是基于 以上受 益于经济 转型 及 创新 的 行业 ,同 时会随 着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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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社会的 不断 发展, 动态 调整转 型创新 受益 行业 的范围 。在 操作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根据 宏 观经济 中期 趋势、 政策 环境变 化、 各行业 景气 度情况 以及 估值区 间水 平等 因素, 对行 业配置不断进行调 整和 优化。 3 、个股选择 本 基金通 过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的 方法进 行自下而 上的个 股选择 ,对 企业 基本面 和 估 值水平进行综合的 研判 ,精选优质个股。 定 性 分 析 是 从 竞 争 优 势 、 市 场 前 景 以 及 治 理 结 构 等 方 面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基 本 面 评 估 。竞争 优势 分析包 括上 市公司 的市 场优势 、资 源优势 、产 品优势 等。 市场 前景分 析包 括市场 的 广 度 、 深 度 、 产 业 政 策 导 向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自 身 进 行 技 术 创 新 并 拓 展 市 场 的 潜 力 。治理 结构 分析包 括对 公司管 理层 、战略 定位 、管理 制度 、内部 控制 等方 面的评 价。 定 量分析 是利 用公司 的财 务和运 营数 据进行 企业 估值评 估, 主要包 括对 成长 能力( 收入 增 长率、 营业 利润增 长率 和净利 润增 长率等 )、 盈利能 力( 毛利率 、营 业利 润率、 净利 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 利润总额等)以及估值水平(市净率(PB )、市 盈率(PE ) 、 市 盈 率 相 对 盈 利 增 长 比 率 (PEG )、市销率(PS ) 、 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 企 业价值/EBITDA 等 ) 指标 的 考 察 。 (三)债券投资策 略 在 大类资 产配置 的基础上 ,本基 金将依 托基金管 理人固 定收益 团队 的研 究成果 , 综 合 分析市 场利 率和信 用利 差的变 动趋 势,采 取久 期调整 、收 益率曲 线配 置和 券种配 置等 积 极投资 策略 ,把握 债券 市场投 资机 会,实 施积 极主动 的组 合管理 ,以 获取 稳健的 投资 收益。 1 、久期管理 本 基金将 在对国 内宏观经 济要素 变化趋 势进行分 析和判 断的基 础上 ,通 过有效 控 制 风 险,基 于对 利率水 平的 预测和 混合 型基金 中债 券投资 相对 被动的 特点 ,进 行以“ 目标 久期”为中心的资 产配 置,以收益性和安 全性 为导向配置债券组 合。 2 、期限结构配置 由 于期限 不同, 债券对市 场利率 的敏感 程度也不 同,本 基金将 结合 对收 益率曲 线 变 化 的预测 ,采 取下面 的几 种策略 进行 期限结 构配 置:首 先采 取主动 型策 略, 直接进 行期 限 结构配 置, 通过分 析和 情景测 试, 确定长 期、 中期、 短期 三种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然后 与 数量化 方法 相结合 ,结 合对利 率走 势、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情况的 判断 ,适 时采用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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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中债券的 期限 结构配置。 3 、确定类属配置 收 益率利 差策略 是债券资 产在类 属间的 主要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充 分考 虑不同 类 型 债券流动性、税收 以及 信用风险等因素基 础上 ,进行类属的配置 ,优 化组合收益。 4 、个债选择 本 基金在 综合考 虑上述配 置原则 基础上 , 通过对 个体券 种的价 值分 析, 重点考 察 各 券 种的收 益率 、流动 性、 信用等 级, 选择相 应的 最优投 资对 象。本 基金 还将 采取积 极主 动 的策略 ,针 对市场 定价 失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确 定存 在超额 收益 的情 况下, 积极 把握市场机会。 本 基金在 已有组 合基础上 ,根据 对未来 市场预期 的变化 ,持续 运用 上述 策略对 债 券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 略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本质上 为公司 债,只 是发行主 体扩展 到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业 , 扩 大 了基金 进行 债券投 资的 范围。 由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发行 主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企 业 管理体 制和 治理结 构弱 于普通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情 况相 对滞后 ,对 企业 偿债能 力的 评 估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且 定向 发行方 式限 制了合 格投 资者的 数量 ,会 导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因此本 基金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将重 点关 注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金采 取自 下而上 的方 法建立 适合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级 体系 ,对 个券进 行信 用 分析, 在信 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追求合 理回 报。本 基金 根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 可 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筛 选 过 滤 , 重 点 分 析 发 行 主 体 的 公 司 背 景 、 竞 争 地 位 、 治 理 结 构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流 水 平 等 诸 多 因 素 , 给 予 不 同 因 素 不 同 权 重 ,采用 数量 化方法 对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行 打分 和投资 价值 评估, 选择 发行 主体资 质优 良,估值合理且流 通相 对充分的品种进行 适度 投资。 (四)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策略 本 基金管 理人通 过考量宏 观经济 形势、 提前偿还 率、违 约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情 况 等 因 素 , 预 判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动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率 曲线 的影响 ,同 时密 切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券收 益率 的影响 ,在 严格控 制信 用风险 暴露 程度的 前提 下, 通过信 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较 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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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衍生品投资 策略 1 、股 指 期 货 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将 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有 选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 套 期保值将主要采用 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 合约。 本 基金在 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时, 将通过 对证券市 场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并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的估值 水平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 益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通 过资 产配置 、品 种选择 ,谨 慎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整体风险。 2 、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为本 基金辅 助性投资 工具。 在进行 权证投资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证 标 的 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估 值水 平,根 据权 证的 高杠杆 性、 有 限损失 性、 灵活性 等特 性,通 过限 量投资 、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 利等 投资策 略进 行权证投资。 基 金管理 人将充 分考虑权 证资产 的收益 性、流动 性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 进行投资,追求较 稳定 的当期收益。 (六)投资决策程 序 本 基金严 格的投 资管理程 序可以 保证投 资理念的 正确执 行,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 投资程序包括以下 几个 部分: 1 、研究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研究依托 公司整 体的研 究平台, 同时整 合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 外 部 研究力 量的 研究成 果。 公司研 究员 按行业 分工 ,负责 对各 行业以 及行 业 内 个股进 行跟 踪 研究。 在财 务指标 分析 、实地 调研 和价值 评估 的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票 、行 业提交投资建议报 告, 供投资决策参考。 固定 收益相关人员负责 债券 投资研究。 2 、资产配置决策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判断一段 时间内 证券市 场的基本 走势, 决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 券 等 资 产 类 别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范 围 。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内,决定基金的具 体资 产配置。 3 、组合构建 基 金经理 在研究 员的研究 基础上 ,结合 自身的研 究判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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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买卖时机。 4 、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 交易 执行,同时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5 、 风 险 与 绩 效 评估 公 司金融 工程部 定期和不 定期对 基金进 行风险和 绩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绩 效 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投 资预 期、组 合收 益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 功与 否,基 金经 理可以据以检讨投 资策 略,进而调整投资 组合 。 6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整 基 金经理 将跟踪 经济状况 、证券 市场和 上市公司 的发展 变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 回 的 现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对 投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使之 不断得到优化。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环境 变化和 实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管 理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公告 。 四、投 资 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 以下限制: 1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 为0% ~95% ,其中投资于经济转型与创新主题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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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卖 出 ; 13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 基金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中 的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购 到 期 后不得展期 ; 15 、 本 基金总 资产 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140%; 16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 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 、 如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 18 、本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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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 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如本基 金增 加投 资品种 ,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 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财 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其 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活 动;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 绩 比较 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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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是: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5%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 为 0-95%, 因 此在 业 绩比 较 基 准 中 股 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65%,其余为债券投资 部分 。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 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中证 800 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 份股一起构成。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在当前市场中能够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2 、中证综合债指数 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 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央票及 短融整体 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3 、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 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 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一)不谋求对上 市公 司的控股,不参与 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管理 。 (二) 有 利 于 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三)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 金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 独立行使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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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下文 的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 据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8.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87,067,580.82 34.38 其中:股票


87,067,580.82 34.3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4,000,000.00 56.86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 合计


21,960,180.97 8.67 8 其他资产


215,626.73 0.09 9 合计





253,243,388.52





100.00 8.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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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3,233,821.50 1.28 B 采矿业 3,437,525.00 1.36 C 制造业 45,367,157.47 17.96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4,614,367.48 1.83 E 建筑业 3,788,083.48 1.50 F 批发和零售业 4,353,876.90 1.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 业 3,855,693.42 1.5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 业 713,620.00 0.28 J 金融业 8,854,826.09 3.51 K 房地产业 6,961,881.48 2.7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 管理业 1,627,416.00 0.6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259,312.00 0.10 合计 87,067,580.82 34.47 8.3 报 告 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 持有 沪港通股票。


8.4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股 票投 资 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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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760 凤形股份 34,300 1,747,928.00 0.69 2 000711 京蓝科技 42,700 1,262,639.00 0.50 3 002435 长江润发 52,401 1,050,116.04 0.42 4 002627 宜昌交运 30,800 714,560.00 0.28 5 300174 元力股份 14,700 630,042.00 0.25 6 000635 英 力 特 34,300 608,139.00 0.24 7 000678 襄阳轴承 50,400 593,208.00 0.23 8 300344 太空板业 34,300 592,018.00 0.23 9 300132 青松股份 51,772 577,257.80 0.23 10 600746 江苏索普 42,000 548,100.00 0.22 8.5 报 告 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债券。 8.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债券。


8.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贵 金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贵金属。 8.9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 持有 权 证 。 8.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未投 资股指期货。 8.1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未投 资国债期货。 8.12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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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8.12.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7,910.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0,000.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716.0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5,626.73 8.12.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 债券。


8.12.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中不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8.12.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分 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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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1 ) 份额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3 )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4 ) (1)-(3) (2) -(4) 2016.6.8-2016.9.30 4.30% 0.27% 2.89% 0.61% 1.41%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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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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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 值 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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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五)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七)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八)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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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 值 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 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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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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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 停 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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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 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况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七)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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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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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 金 收益 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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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仲裁费;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七)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 (八)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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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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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 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三)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年 度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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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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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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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合同生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 临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备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开; 2 、终 止基金 合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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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的法 定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 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 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 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 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事项 。 ( 八)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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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即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二) 投资 资 产 支持证 券投 资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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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 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相关信息: (一)因不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二)基金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 时; (三)占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管 理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 迟估 值; (四)出现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于会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五)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 所,以供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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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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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其 面临 的投资风险主要 包括 以下 几 个 : 一、市 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 动,将对本基金资 产产 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 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 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 基金收益而产生风 险。 (二)经济周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 晴雨表,而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 平产生影响,从而 产生 风险。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 会导 致股票市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 润水平。基金投资 于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收 益水 平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四)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 是使 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 货膨胀抵消,从而 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五)上市公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 多种因素影响,如 市场 、技术、竞争、管 理、 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 从而导致基金投资 收益 变化。 二、信 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 易对 手或债务人无法按 照约 定交割资产而导致 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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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主要指违约风 险。 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分析 主要针对债券资产 ,具 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一)债券发行人 出现 违约,无法支付到 期本 息引起的损失; (二) 交 易 对 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 规 投 资 操 作而 引起 的 损 失 。 三、流 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 资产 变现的难易程度。 一些 情况下,市场无法 有效 执行交易头寸 需要,将使得金融 资产 无法在价格平稳变 动的 基础上被购入或者 卖出 。本基金面临的流 动性风险来自两个 方面 : (一)大额赎回: 本基 金属于发起式混合 型基 金,在交易过程中 ,有 发生集中大额 赎回的可能性。集 中大 额赎回可能导致基 金资 产变现难度加剧, 从而 产生流动性风险; 甚至可能由于大额 出售 个券引致个券价格 出现 大幅波动,从而对 基金 资产净 值产生影 响。 (二) 特 殊 的 市 场情 形: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形下 ,如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时, 市场 整 体 流 动 性 降低,将可能导致 个券 的变现能力减弱, 从而 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 作 或技术 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 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 机 构、 代销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 等。 五、模 型 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 值模 型的参数错误或模 型运 用不当带来的基金 资产 损失风险。在 利用定价模型对金 融资 产,尤其是金融衍 生产 品进行定价的过程 中, 容易出现模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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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过程中,违 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 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 规定的风险。 七、通 货 膨胀 风险 通 货膨胀 风险指 物价水平 上升导 致本基 金的名义 收益率 在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影 响 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通货膨 胀风 险也表 现为 物价水 平上 升导 致中、 短期 固定收益证券或者 回购 交易的实际收益率 远低 于名义收益率的情 况。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 基 金 是 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投 资于 股 票 市 场 与 债 券市 场, 因 此 股 市 、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 到基 金业绩表现。本基 金虽 然按照风险收益配 比原 则,实行动态的资 产配置,但并不能 完全 抵御市场整体下跌 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因 此会 可能受到影响。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 研究优势,加强对 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 和固 定收益类产品的深 入研究,持续优化 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 风险 2 、 本 基 金 为 发 起式 基金 , 本 基 金 发 起 资金 提供 方 对 本 基 金 的 发起 认购 , 并 不 代 表 对本基金的风 险 或收 益的 任 何 判 断 、 预 测、 推荐 和 保 证 , 发 起 资金 也并 不 用 于 对 投 资 人 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 人及发起资金认购 人均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 基金发起资金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 供 方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 时发起资金提供方 有可 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 额。另外,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后的 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同 自 动 终 止 。 因 此,投资人将面临 基金 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 性风险。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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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 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 。外部评级机 构一般不对这类债 券进 行外部评级,可能 也会 降低市场对该类债 券的 认可度,从而影响 该类债券的市场流 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发 行主 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 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 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 析并 跟踪发债主体信用 基本 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 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 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4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作 为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主 要存 在 以 下 风 险 : (1 ) 市 场 风 险 :是 指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变 动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风 险。 (2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约 无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的 风险 。 (3 ) 基 差 风 险 :是 指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和 标的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的价 格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的风险。 (4 ) 保 证 金 风 险: 是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措 资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持 股指 期 货 合 约 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 而带 来的风险。





(5 ) 杠 杆 风 险: 因 股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交 易而 存 在 杠 杆 , 基 金财 产可 能 因 此 产 生 更大的收益波动。 (6 ) 信 用 风 险 :是 指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而 产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7 ) 操 作 风 险 :是 指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完 善,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错 或者 疏 漏 , 或 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 因造 成损失的风险。 5 、 本基金可 投 资资 产支 持 类 证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风 险 主 要 包括 信用 风 险 、 利 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 前偿付风险等。信 用风 险是基金所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 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利率风险 是市 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资产 支持证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 言,如果市场利率 上升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 券将面临价格下 降、本金损失的风 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 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将面临下 降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 是受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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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可能无法在同一 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大数 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 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是债务 人可 能会由于利率变化 等原 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 投资风险。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 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金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 托管行 违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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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 一)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关 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自 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 金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四)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 三)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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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五)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不超过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 券的 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 证监会报备解决方 案。 四、清 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 告 。 七、基 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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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利 与 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基 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额 ; (5 )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行 监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基 金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暂 停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13)以 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4)选 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的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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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 务规 则; (16 ) 法 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 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 规 定 受理 申 购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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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 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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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基金 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金 管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据《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并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 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及 有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 (8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0 )对 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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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 存 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保 存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作 相 关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作 ; (17)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议 ; (22) 法 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 法 权 益 。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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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 法 申 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资 料; (7 ) 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 自行 承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息 披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和 履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购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费 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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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定外, 应 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基 金 合同 ,但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 外 ; (2 )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3 ) 更 换 基 金 托管 人; (4 )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6 ) 变 更 基 金 类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基金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 ) 法 律 法 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取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对 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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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 范 围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调 整有 关认 购、申 购、 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则; (6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并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推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7 )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其 他 情 形 。 (二) 会 议 召 集 人及 召集 方 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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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间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时 间、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2 ) 会 议 拟 审 议的 事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履 行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 事 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 监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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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 参 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 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述 规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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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 述第(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 符。 (5 ) 会 议 通 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式 与现场 方式 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五) 议 事 内 容 与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案,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核: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 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 释和说明。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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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5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决 。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主 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 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况 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 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 、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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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三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 通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采 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议,可 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点 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 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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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若 监督员 和基金 托管人或 管理人 授权代 表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 可 自行授权3 名 监 票 人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 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 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 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 的,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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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 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 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 金; (2 ) 对 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确 认; (3 )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 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 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现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 向 证监会报备解决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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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 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 告 。 (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 产生的 或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华 南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 裁裁 决另 有 决 定 , 仲 裁 费用 败诉 方 承 担 。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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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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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 金 管理 人名称: 金信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5 层02 单元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7 月3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 监 基金 字[2015]1315 号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1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 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 理和 中 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其他 业 务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 代 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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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 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合同界定的经济转型与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股指 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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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 同界定的经济转型与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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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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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 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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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 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 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 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 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 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 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 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 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 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 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 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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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 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 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 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 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 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 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 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 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 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 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 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 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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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 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 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 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 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 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 (3)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 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 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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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 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 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 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 执行。 6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 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 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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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 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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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 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 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 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 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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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托管人对中期票据业务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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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 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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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 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 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 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 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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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 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 户名称应为“××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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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 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 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 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 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 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 料提供给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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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合同复印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复印件为准。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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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及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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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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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 单 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 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 码等)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无法送 出 的除 外。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投资者可以 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客 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1 、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 2 、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 息、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xfunds.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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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 金信息查询 2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6-2866,传 真:(0755)82510305 。 2 、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x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jxfunds.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投资者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 投资者确保投资前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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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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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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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2 、《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1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