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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智能生活混合A(002598)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智能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 平安大 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 六 年 十二 月 平安 大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期) 重要 提示 平安大华智能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监会2015 年11 月10日证监许可[2015]2556 号文 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6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 期、 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 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 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 智能生活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评估具 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该类 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 业周期 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 响。 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 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 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 是基于投资范 围的规定, 本基金无 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 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期) 所载内容截止日 期为2016 年12月7日, 其中投 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6 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 年12 月28 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2016年第1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 构 ............................................................................................................... 23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与转换 ................................................................................... 46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资 ................................................................................................................... 57 第十部分 基 金的业绩 ................................................................................................................... 7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7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7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8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84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85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 9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 9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4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三部 分 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 说明 ......................................................................... 147 第二十四部 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4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 件 ............................................................................................................. 149 平安 大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期)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智能 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以 及《 平安大 华智能 生 活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大华智能 生 活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 第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智能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智能 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 大华智能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平安大 华智能 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平安 大华智能 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 会 。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9、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 日期 。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33、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6、 《业务规则》 : 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元:指人 民币元 。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51、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1438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 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 ,博士,高级 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 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 寿总 公司 人事 行政 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平安保 险集 团品 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 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 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 硕士,1948 年生 ,新加 坡。曾任香港罗兵咸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 券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DBS 唯高达香 港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副 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 学士,1983 年生 。曾于 平安数据科技(深圳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 局主任科 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叶杨诗明女士,董 事,硕士,1961 年生,加 拿大籍。曾任职于 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 并担任高级管 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 ,学士,1964 年 生,新加 坡。现任大华资 产 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 事,博士,1954 年生,新 加坡。曾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 南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与 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 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南洋理工大 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 学院副院长;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 董事,学士,1935 年生。 曾任中央人民政府 林业部干部 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 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 董事,学士,1954 年生。 现任广东圣天平律 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 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先生, 监事长, 学士。 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学校教师、 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 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现任 平安综 合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 反洗钱监 控中心高级稽 核经理。 冯方女士,监事, 硕士,1975 年生 ,新加坡 。曾任职于淡马锡 控股和其旗 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 司以及新加坡 毕盛资产公 司、鼎崴资本管理公 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 ,硕士,1986 年 生。曾任 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岗;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负责人 。 郭晶女士,监事, 硕士,1979 年生 。曾任广 东溢达集团研发总 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1966 年 生,毕业于东 北大学, 博士研究生。曾任 中华全国总 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 寿总 公司 人事 行政 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平安保 险集 团品 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总经 理,学士,1970 年生。曾 任中国证监会江西 证监局主任 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 生,毕业于新 加坡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和 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菲 尔德大学 ,金融学硕士研究 生。曾任上 海市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 汇丰银行销售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 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 经理(兼任总行 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 陈特正先生,督察 长,学士,1969 年生。曾 任深圳发展银行龙 岗支行行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 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总 监,硕士,1975 年生。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 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 币 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心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 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究 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 员,2014 年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 , 曾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 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总监孙健先生 、 基金经理 神爱前 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 生,毕业于新 加坡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和 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总 监,硕士,1975 年生。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 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心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享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 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 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2014 年12 月加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 任投资研 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 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以下违 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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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敬业、诚信和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 托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5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 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 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应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6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 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 、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7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8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9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 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 上年增长 9.59%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存 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收入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 ,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 新进展, 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 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 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0 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 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 ,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 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1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 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 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2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 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3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 -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4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www.cib.com.cn (5)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5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8)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6 (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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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7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














































































































(13)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电话:400888080 (14)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85932450




































































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400-066-8586

















(1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 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 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400-8980-618

























































































































































































(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 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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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29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400-6411-999




















































































































(20)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0755-66607751 网址:http://a24111747.atobo.com.cn (21)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2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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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0 (2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2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1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 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 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方良治
















































































电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2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2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0) 京东金融-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3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葳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3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3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4 (3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3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4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6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ewww.com.cn (4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 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4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4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7 客服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4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8 (4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755-22631117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5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39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5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5838701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0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5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无 网址:www.tebon.com.cn (5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8)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1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5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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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2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www.sczq.com.cn (6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3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23 楼 负责人:杨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段善武、陈福平 联系人:段善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4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56 号 注册日期:2015 年 11 月 10 日 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本 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57,449,054.11 份 ,有效认购户数 为 890 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5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6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7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原则上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申购 ,单个基金 帐户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起 点为100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元 (含 申购费) 。 基金 管 理 人直 销网 点接 受 首次 申购 申请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5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单笔2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上交 易系 统 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 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100 元(含申购费) 。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赎回 时, 每次对 本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5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 份。 留存 份额不足5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投资者投资 平安大 华 基金“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时,每期扣款金 额最低 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8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 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49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 和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 50 万元(含 )以上 200 万元以 下 1.0 % 200 万元(含 )以上 500 万元 以下 0.3 %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直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 行优惠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 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 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0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N <7 天 1.50% 7 天 ≤N <30 天 0.75% 30 天 ≤N <365 天 0.50% 365 天≤N <730 天 0.25% N ≥730 天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1 天 ≤N <30 天 0.50% 30 天 ≤N <365 天 0.10% 365 天≤N <730 天 0.05% N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30 天 ( 含 30 天)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中 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 费率。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1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 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 261.08/1.016 =48,48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份 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2 赎回金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 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213 元, 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 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 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9,45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3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 、5、6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4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 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5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 换。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6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7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重点 投资 与智能生活 主题相关的优质 证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 、衍生 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等) 、债券资 产(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 银行存款) 、 现金 资产 等 货币市场工具 ,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智能 生活 主题 相关 行业的证券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灵活资产配置、 主动投资管理 ” 的投资策略, 一方面通过大类 资产配置, 降低系统性风险, 把握市场波动中 的投资机会; 另一方面利用平安大 华研究平台优势, 重点研究、 投资与智能生活 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 , 构建在中长 期能够从 经济 转型、产业升级 中受益的投资组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8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为有效实施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允许的范围内, 采取相对灵活的 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 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 预测, 通过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和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 模型的决策支持, 对股票资产和固定收益资产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进 行预测分析,确定合适的中长期的资产配置比例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 与 智能生活 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策略将从定性和 定量两方面入手, 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 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管理团队、 创新能力等多种因 素; 定量方面主要考察公司估值、 资产质量及 财务状况, 比较分析各优质上市公 司的估值、 成长及财务指标, 优先选择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公司作为最终股票投 资对象。 (1)智能 生活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智能生活是指为满足 居民消费升级 、 生活质量提升的 需求, 相关产业借助互 联网技术、 产业创新、 智能硬件、 云计算等 技术发展, 迎合或主导居民生活习惯 改变,使得居民生活更加便捷高效、安全健康,创造更加智能化的生活环境。 从具体运用的角度 来说, 本基金所指的智能生活主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 主题: 智能家居、 智能交通、 智慧医疗、 智慧 教育、 智能物流、 智能农业、 智能 电力、 智慧城市、 智能汽车、 智能建筑、 商业 智能、 移动支付、 智能穿戴、 智能 娱乐、智能金融、智 慧能源、 平安城 市等。 界定的标准是,该上 市公司通过科 学技术的创新或者应用, 或是新的商业模式的构建或者应用, 使得居民生活更加 便捷高效 、 或更加安全健康、 或更加丰裕和谐 。 投资范围也涵盖为智能生活相关 的行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相关上市公司。 智能生活的概念本身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 相关 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 并对智能生活概念的具体涉及行业进行更 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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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59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主要投资 智能生活相关行业的基金, 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的方 法, 对子行业的 政策因素、 技术因素、 成长阶 段、 景气程度、 发展趋势、 增长速 度、 竞争格局、 创新空间等要素分析, 得出子行业相对优势的排序, 并对排名靠 前的子行业进行重点 配置 。


1)政策因素


在我国经济转型不同阶段, 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相关行业 而言影响巨大。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政府政策的出台及执行情况, 前瞻性地 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当时政策 或者未来政策变化预期的相关行业。 2)技术因素


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可能对智能生活主题相关 行业造成深远的影响, 新技术和 工艺的出现会很大程度上影响 智能生活 相关行业的发展。 同时, 科技进步引发的 新商业模式可能会加速智能生活相关行业发展, 鉴于此,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 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进展 、 商业模式的创新, 并重点配置于那些有技术 突 破的相关子行业。 3)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 产品提价能力强, 保持较高毛利 率的行业。 4)社会认知因素


智能生活 的发展更多的是很多传统行业 “ 智能化 ” 的过程。 因此, 社会的认知 和认同就显得尤其重要。 在政策和技术都已具备的条件下, 整个社会的认同将成 为相关行业智能化能否成功的关键。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 基 于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估值水 平的综合考量, 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精 选股票进行投资 。 首先, 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 从技术能力、 市 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 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1)在技术能力方面 ,选择研发团 队技术实力 强、技术的发展与 应 用前景广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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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0 2) 在市场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 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 进而开拓市场、 创造利润增 长的能力。


3)在公司治理结构 方面,将从上 市公司的管 理层评价、战略定位 和管理制 度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价, 公司治理能力的优劣对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 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次,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 数据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本 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通过一系列定量指标对行业景气度进行研判。 这些指标包括行业销售 收入增长率、 行业毛利率和净利率、 原始材料 和成品价格指数以及库存率等。 通 过与历史和市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来评判行业的景气度 水平。 2)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变现能力 、净资产 收益率(ROE ) , 毛利率 ,净利率,EBITDA/ 主营 业务收入 等。 3)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用户数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和 EPS 增长率等。 4)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值收 入比、 市盈 率(P/E ) 、市净 率(P/B ) 、 市盈增 长比率 (PEG ) 、自由 现金 流贴现(FCFF ,FCFE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 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1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 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 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6)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产增 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2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 智能生活 主题相关 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3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 调整;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4 0 ~95% ;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5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40% 。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 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 债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 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 产品。 (七)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6 1 、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5,001,296.15 45.17 其中:股票


35,001,296.15 45.1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26,000,000.00 33.56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8,938,694.44 11.54 8 其他资产


7,539,729.36 9.73 9 合计





77,479,719.95





100.00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通过沪港 通交易机 制投 资的港股。 2 、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168,532.34 37.6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121,371.81 2.83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4,711,392.00 6.2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7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001,296.15 46.76 3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281 光迅科技 47,400 3,952,686.00 5.28 2 000889 茂业通信 199,600 3,115,756.00 4.16 3 300221 银禧科技 97,400 2,745,706.00 3.67 4 002036 联创电子 102,100 2,710,755.00 3.62 5 600498 烽火通信 81,000 2,310,120.00 3.09 6 300262 巴安水务 112,700 2,118,760.00 2.83 7 300319 麦捷科技 54,200 1,813,532.00 2.42 8 300025 华星创业 116,300 1,595,636.00 2.13 9 002359 齐星铁塔 55,300 1,542,870.00 2.06 10 000823 超声电子 124,700 1,506,376.00 2.01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本 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


7 、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 基金本 报 告期末无 贵金属投 资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8 8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权证投资 。 9 、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股指期货 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股指期货 投资。 10 、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期货 投资。 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 期货 持仓。 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期货 投资。 11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本 基金本报 告期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没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 查的情形, 也 没有出现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2 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没有投 资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470.7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7,526,305.8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61.64 5 应收申购款 1,691.14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39,729.3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不存在 流通受限 的情况。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转融 通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2016 年 6 月 8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6.8-2016.6.30 0.00% 0.00% -0.19% 0.67% 0.19% -0.67% 2016.7.1-2016.9.30 -0.10% 0.33% 2.72% 0.48% -2.82% -0.15%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起至 今 -0.10% 0.30% 2.53% 0.52% -2.63% -0.22% 业绩比较基 准: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60%+ 中证 综合 债指数收益 率*40%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6.8-2016.6.30 -0.10% 0.03% -0.19% 0.67% 0.09% -0.64% 2016.7.1-2016.9.30 -0.80% 0.33% 2.72% 0.48% -3.52% -0.15%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 今 -0.90% 0.30% 2.53% 0.52% -3.43% -0.22% 业绩比较基 准: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60%+ 中证 综合 债指数收益 率*40%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1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2 1、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06 月 08 日正式 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 未 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3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 收的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对在 交易所市场 上市实行交 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的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5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6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7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8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7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 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 有所不同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0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1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基金的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2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 0.6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二)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4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6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 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7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基金 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8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89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0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2)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 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会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1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 程。基 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 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 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2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股指期货等 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3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存 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 期、 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 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 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 智能生活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评估具 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该类 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 业周期 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 响。 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 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 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 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 定, 本基金无 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 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 争、 自然 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 市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 接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 金还 通过 代销 机 构销 售 ,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4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5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6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 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 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 基金管理人可 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7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8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99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0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1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2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3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4 (2)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 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暂未 设立日常 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 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 2、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5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6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7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8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09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0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 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 有所不同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1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2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 0.6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3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 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重点 投资 与智能生活 主题相关的优质 证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 、衍生 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等) 、债券资 产(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4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 现金 资产 等 货币市场工具 ,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智能 生活 主题 相关 行业的证券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 智能生活 主题相关 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5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 调整;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6 0 ~95% ;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7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对在 交易所市场 上市实行交 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的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8 (1)送股、转增 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19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0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1 (3)前 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尽快办理基金财产的 清算事宜,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 若 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 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 基金管理人可 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之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3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4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5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 、衍生 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等) 、债券资 产(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 现金资产 等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其中投资于智能生活主题 相关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 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6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其中 投资于智能生活主题相关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 ;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7 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 例进行 调整;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本基金在开始进 行股指期货投 资之前,应 与基金托管人、期货 公司三方 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 方备忘录》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8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29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 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0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 有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1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2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3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4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 账户 开户 费由 本 基金 财产 承担 。此 项开 户费 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 垫付, 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 理人可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 费从 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 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5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从 事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6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对在 交易所市场 上市实行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7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8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7) 项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3位 以内( 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2) 若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已 由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确 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 算 结 果, 虽 然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39 等)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0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 个 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 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 合同文本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的 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1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 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 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2 第二 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 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管理人在未 收到客户关于 不需要对账 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 ,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 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资料邮寄服 务原则上采 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 ,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 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3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 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 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 :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2个工 作日之内 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 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进行网上交易。适用业务 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4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一)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6年4月19 日至2016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告: 1、2016 年4月26日, 关于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参加开源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2016 年4月27日, 关于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中信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 2016 年4月28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6 年4月29日, 关于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5、2016 年5月5日, 关于平安大华 智能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增 加东海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6、2016 年5月5日, 关于平安大华 智能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增 加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7、 2016 年5月10日, 关于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民生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8、 2016 年5月19日, 关于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 长募集期的公告 9、2016 年6月9日,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平安大华智能 生活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0、2016 年6月17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东北证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定 投与转换业务的公告 11 、 2016 年7月4日, 关于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2016 年7月12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5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6 年7月15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 增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6 年7月20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西南证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定 投与转换业务的公告 15、 2016 年8月1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京西票号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与转换业务的公告 16、 2016 年8月8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首创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与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6 年8月24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大同证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转 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18、2016 年8月26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德邦证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转 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19、2016 年8月29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6 年8月29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6 年8月29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渤海证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转 换业务的公告 22、2016 年8月31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华泰证券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转 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3、 2016 年9月5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2016 年9月7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 2016 年9月9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6、2016 年9月21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6 27、2016年9月22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2016 年9月27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9、 2016 年10月25日,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3季度报告 30、2016 年11 月8日, 关于开展通联支付费率优惠基金理财平台交易公告 31、2016 年11 月1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云湾投资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2、2016 年12月1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33、2016 年12月6日,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 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7 第二 十三部分 对 招募说明书 更新部分的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对2016年4月19日公 布的《平安 大华 智能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新的内 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六部分、基金的募集”部分; 5、根据 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中, 根据最新 资料, 新增 了 “七、 投资组合 报告”的内容; 8、根据最新资料, 新增了“第 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内容; 9 、 新增了 “ 第 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部分,披露了2016 年4 月19 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10、新增了“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的相应内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8 第二 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6 年第 1 期) 149 第二 十 五 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平 安大华智能 生 活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二) 《平安大华智能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智能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