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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003626)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平安 大华鑫利定期 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平安大华鑫利定 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
金” )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2136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
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 混合 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登记机 构为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平安银
行”)。 
4、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 年12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16 日, 通过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管理人规定,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起点为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10 元 (含认购费)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含认 购费)。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10 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认购 费) 。 
7、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在与本公司达 
2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本公司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10、 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 或 网上交易渠道受理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 (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 交易系 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 
11、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 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 (400-800-4800) 、 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 ) 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
了解认购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安排做适当调整 。 
13、 本公告仅对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发
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 读 《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摘要 》 、 《托管协议》 、 《招募说
明书》及本公告 将同时发 布在本公司 网站(www.fund.pingan.com )。投资人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 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
构咨询。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 转型前,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3 
 
的百分之 二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收到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
回款项; 转型后,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 险也越大。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高风险收益品种 。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并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基金。 建议基金投资人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 线(400-800-4800)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fund.pingan.com )或
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敬请投资人 
4 
 
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募集的基 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平安大华 鑫利定期开放 
基金代码为 :003626 
2、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力求在有效分散风
险的同时 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5 电话:0755-2262143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3)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 行公告。 上述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 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9、基金募集时间安排、募集规模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 自2016 年12 月1 日到2016 年12 月16 日公开发售。 在上述时 间段内,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 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 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本基金募集份额规模最低为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6 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 本基金的 相关 公告。 (4)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具备下列 条件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 期限届满 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 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5)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6)基金募集期届 满,未达到基 金合同的生 效条件,或基金募集 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二、 认购方式与相 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 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0.60% 50 万元 ≤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7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实行差别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 如实行差别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其 公告。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 客户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 金份额,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 ,对应认 购费率为0.6%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1 +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 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50)/1.00


=99,453.58 份 即: 该客户投资人 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 则 其可获得99,453.58 份基金份额。 4、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8 三、 个人投资者的 开户与认购 程序 (一 )通过直销中 心办理开户 和认购的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 个人投资者 通过网上交易 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售日的9:00 至15: 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 售日的9:00 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 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签字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一式两份); (2) 提供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身份证、 户口簿或护照等) 复印件; (3)提供本人银行储蓄存折(卡)复印件; (4)提供签字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5)提供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委托他人代办开户的还须: (1) 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或经公证的委托代办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提供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投资者提示 (1) 请有意认购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也 可从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 上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 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9 (3)直销咨询电话:0755-22627627 。 (二)缴款方式 1、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认购 的个人投资 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 资金存入 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 的方式缴款。 2、通过直销中心认 购的个人投资 者,需通过 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 式如下: (1)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 :00 之前, 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本公司的直销专户。 ①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6796301057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联检支行 ②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号:0122500000624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桂园支行 ③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420150350005918816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④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1-005000040018488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⑤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443066450018010046284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学府支行 ⑥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00002082920041231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⑦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55918093810802


1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城支行 以上七个账户均可进行资金的划入, 银行户名须填写完整, 包含括号和括号 里的全部内容。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个人投资者当 日提交申请并 在当日规定 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 ,方可视 为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 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 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 机构投资者的 开户与认购 程序 (一 )通过直销中 心办理开户 和认购的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售日的9:00 至17: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 盖公章和法人 代表签章的 《基金账户业务申请 表-机构》 (一式两份); (2)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现时有效 ); (3)提供加盖公章 的组织机构代 码证和税务 登记证(国税或地税 任 选其一 11 均可)复印件 (如有); (4) 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5) 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和公章的 《基金业务印鉴卡》 (一式三份) ; (6) 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的 《授权委托书- 机 构》 (一式两份) , 如有两个 以上的授权经办人且授权范围不同的,须分开授权; (7) 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8)提供加盖公章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复印件; (9)提供加盖公章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0)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章的《机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1)提供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如是保险产品、 企业年金或券商理财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还须提供其相应监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加盖资产管理机构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 的填写必须真 实、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 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 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 须 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网 站(www.fund.pingan.com) 上下载直销 业务申请表 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直销咨询电话:0755-22627627 。


12 (二 )在代销银行 办理开户 与 认购的流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 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代销银行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 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2、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指 定的经办人亲 自到网点办 理银行交易账户的开 户手续, 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及副本原件;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 门颁发 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同一机构投资者 只能在代销银 行开立一个 基金交易账户,并只 能指定一 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 销银行开户和 认购的详细 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 所不同, 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 )缴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 代销网点认购 需准备足额 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 的资金结 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13 2、通过直销中心认 购的机构投资 者,需通过 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 式如下: (1)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 :00 之前, 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本公司的直销专户。 ①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6796301057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 口联检支行 ②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号:0122500000624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桂园支行 ③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420150350005918816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④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1-005000040018488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⑤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443066450018010046284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学府支行 ⑥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00002082920041231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⑦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5591809381080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城支行 以上七个账户均可进行资金的划入, 银行户名须填写完整, 包含括号和括号 里的全部内容。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机构投资者当 日提交申请并 在当日规定 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 ,方可视 为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 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 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15 五、 过户登记与退 款 1、本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在募集结束后 对基金权 益进行过户登记。 2、投资者的无效认 购资金,将于 认购申请被 确认无效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 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六、 基金资产的验 资与基金合 同生效 1、 募集截止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 将有效认购资金 (不 含认购费) 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 人的专用账户, 基金 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 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 生效条件,基 金管理人在 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 验资和备 案手续后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3、若本基金合同未 能生效,则基 金管理人应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并将已募 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 本次募集有关 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电话:0755-2262143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16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联系人: 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77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同本 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部分第8 点内容。 (四)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 地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17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八、 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十一月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