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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卓元A(003612)

南方卓元: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卓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北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25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4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2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5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0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04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文 件 ....................................................................................................... 105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10 月 8 日证 监许 可[2016]2271 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 场前 景做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 险等,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险揭 示” 章 节 。 其 中,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由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方 式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由 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 资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 南 方卓 元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方 卓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南 方卓 元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卓元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 方 卓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南方 卓元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为 本基金合 同之 目的, 在此 不包括香 港、 澳门和 台湾 地区) 现 行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 及 其他对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十 四 次 会议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招募说明书 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招募说明书 6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投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招募说明书 7 46、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2、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1963 年 9 月 出生 ,籍 贯安 徽 ,中共 党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 ,十 八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中 国籍 。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至 助理 调研 员, 江苏 省人民 政府 办 公 厅调研 员 。1998 年 12 月 加入华 泰证 券 , 曾 任总 裁 助理 、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 投 资银 行业 务 总 监 兼 投 资 银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 紫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华 泰金融 控股 ( 香港 )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等 职务, 曾分 管投 资银 行、 固定收 益投 资、 资产 管理 、 直接 投资、 海外 业务、 计划财 务、 人力 资源等 工作 。 现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 委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王连芬女 士,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天津, 中共 党员,金 融专 业硕士 ,二 十三年 证 券从业 经历 , 中 国籍 。 历 任赛格 集团 销售 、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投资 一部 研究室 主任 、 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 圳福 虹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南方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第一 证券总 裁助 理 、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 强北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渠道 服务部 总经 理、 运营 中心 总招募说明书 9 经理 、 零 售客 户部总 经理 、 执 行办 总经 理。 现任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深圳 分公 司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中 共党 员,经济 与管 理专业 博士 ,十七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中国 籍。 历任北 京东 城区 人才 交流 服务中 心职 员、 华晨 集团 (香港 ) 上 海办 事处项 目经 理、 通商 控股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副经 理、 北 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部项目 经理 、 华泰证 券资 产管理 总部 高级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投 资策 划员 、 南 通姚港 路营 业 部 副总经 理、 上海 瑞金 一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综 合事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 组织 部长、 职工 监事 。 冯青山先 生,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中共 党员,工 学学 士,中 国籍 。历任 陆 军第124 师 工兵 营地 爆连 副连职 排长 、 代政治 指导 员、 师政 治部 组织科 正连 职干事 、 陆军 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处副 营职干事 、驻 香港部 队政 治部组织 处正 营职干 事、 驻澳门部 队政 治部正 营职 干事 、 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 部宣 传科 副科 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 育调研 室主 任 科员、 副处 级纪 检员 、 深 圳市纪 委办 公厅 副主 任、 深圳市 纪委 党风 廉政 建设 室主任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党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中 共党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中国 籍。历 任 深圳市 城建 集团 办公 室文 秘、 董 办文 秘、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办 ) 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 李自成 先生 , 董 事,1961 年出生 , 籍 贯福 建, 中共 党员, 近现 代史 专业 硕士 ,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 门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营 业部经 理 、 计 财 部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工 会主 席、 党 总支副 书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中 共党 员,临床 医学 博士, 中国 籍。历 任 安徽泗 县人 民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金 医院 主治医 师 、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医药 行业 研究员 、 总经 理 助理、 副总 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杨小松先 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 贯 四川, 中共 党员,会 计学 硕士, 中国 籍。曾 于 1988 年至1992 年在 沈阳 工业大 学学 习并 获得 经济 学学士 学位 , 于 1992 年至1995 年在 中国 人民大 学学 习并 获得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计 师会 计专 业翻 译、 光大银 行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中国 证监 会国 际业务 部、 上市 公司 监管 部、发 行监 管部 副主 任科 员、主 任科 员 、 副处长 、处 长、 中国 证监 会上海 监管 局党 委委 员、 副局长 、中 国证 监会 发行 监管部 副主 任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东 ,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籍 。 历任国 家经 委副 处长 、 商 业部政 策研 究室 副处 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会 商业 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 长、 国内 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 秘 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招募说明书 10 书 记、 国家 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新 闻发 言人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成 员、 中国 统计 学会 副会长 。 李心丹先 生, 独立董 事,1966 年 出生, 籍贯湖 南, 中共党员 ,金 融学博 士, 国务院 特 殊津贴 专家 , 国务院 学位 委员会 、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专 业学 位教 学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中 国 籍。历 任东南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 程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 学金融 创新 研究 院院 长、 金融工 程研 究中 心主 任、 南京大 学创 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 行主 任、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江 苏省省 委决 策咨 询专 家、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委员 会委员 及公 司 治理 委 员会 委员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通银 行等 单位 的博 士后指 导导 师 、 中国金 融学 年会 常务 理事 、 国 家留 学基 金会评 审专 家、 江苏 省资 本市场 研究 会会长 、 江苏 省 科技创 新协 会副 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香 港证 券及投 资 学会高 级资 深会 员。 历任 香港警 务处( 商 业罪 案调 查 科)警 务总 督察、 香港 证券 及期货 专员 办 事处证 券主 任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现任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顾 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 硕士、 中国 注 册 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主任 科员 、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经理、 京都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主任 。 现 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董事合 伙人 、 中 国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家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民 主党派, 法学 硕士, 中国 籍。历 任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 利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合 伙人。 现任北 京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华南区 管理 合 伙 人、 全联 并购 公会广 东分 会会长 、 广东 省律师 协会 女律师 工作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 圳市 中小 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商联 公共 服务 联盟 副主 席 。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1969 年 出生 ,籍 贯江 苏 ,中共 党员 ,法 律博 士, 中国籍 。 历任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法 规处副 处长 、 上 市公 司监 管部并 购监 管处 副处 长、 上市公 司监 管部 公司治 理监 督处 处长 、 发 行 监管部 发审 委处 长、 华泰 证 券合规 总监 、 华 泰联 合证 券 党委书 记、 副总裁 、董 事长 。现 任南 方基金 监事 会主 席。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八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国籍 。 历任 熊猫电 子集 团公司 财务 处处 长、 华泰 证券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 稽 查监 察部 副 总 经理 、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华泰 紫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华 泰瑞 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1964 年出生 , 籍 贯浙 江, 中共 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任 浙江兰 溪马 涧米厂 主管 会计 、 浙 江兰 溪纺织 机械 厂主 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 械招募说明书 11 动力公 司会 计、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计划 财务 部助 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 设投 资控 股公司 计划 财务 部高级 会计 师、 经理 助理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经 理、 财务 预算部 副部 长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考 核分 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济 特区 房地 产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安 (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深投 物业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船厂 技术 员、 厦门 汽车 工业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国际 广场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 信置 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部副 经理 、 自 有资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职务 。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应总 公司 会计 、 厦 门中 友贸易 联合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 业证 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组 负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务 部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作) 、风 险管理 部总经 理。现 任兴业 证券 财务部 、资金 运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国投 深圳 证券 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华夏 证券 深圳 分公司 电脑 部经 理助 理 、 南方基 金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市 场服 务部 总监、 电子 商务 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中共党员 ,企 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 国籍。 历任 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 限公 司处长 、 汉 唐证 券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物 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悦 咨询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顾 问。 现任 南方 基 金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 实习律 师、 浦东 发展 银行 深圳分 行资 产保 全部 职员 、 银华 基金 监察 稽核部 法务 主管 、民 生 加 银基金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 现任南 方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执行总 监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副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高 科技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 中 国籍 。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 司 ,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产招募说明书 12 品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 委委 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中国籍 。 历 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经 营计 划处科 员 , 华 泰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 副总 经理 兼债 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 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 中国 籍 。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 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 籍 。 历任 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投 资业 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联合 证券(现 为 华泰联 合证券 )董事会秘 书、合 规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任职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董事 会 秘书 、 纪 委书记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海鹏 先生 , 副总 裁,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国 籍 。 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 级分析师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基 金经 理、 全 国社 保及 国际 业务 部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 务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总 经理 助理 兼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现 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首席 投资官 ( 固 定收益 ) 、南 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刘文良 先生 , 北 京大 学金 融学专 业硕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2012 年 7 月加 入南方 基 金,历 任固 定收 益部 转债 研究员 、宏 观研 究员 、信 用分析 师;2015 年2 月至2015 年 8 月, 任南方 永利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8 月至 今, 任南 方永利 基金 经理 ;2015 年12 月 至今, 任 南方弘 利、 南方 安心 基金 经理;2016 年6 月至 今, 任南方 广利 基金 经理 ;2016 年7 月至 今, 任南方 甑智 混合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 首 席投 资官 ( 权 益) 史博先 生, 副总 裁兼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 李 海鹏先 生 , 交易 部总 监王 珂女士 , 专 户投 资管理 部总 监蒋 峰先 生,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韩亚 庆先 生, 数量 化投 资部总 监刘 治平先 生 , 研 究 部总监 茅炜 ,投 资部 副总 监张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招募说明书 13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 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招募说明书 14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 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招募说明书 15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北 京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成立时 间:1996 年 01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67222.9737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776 号


联系人 :赵 姝


联系电 话:(010) 6622 3695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业务 ; 办 理地 方财政 信用 周转使 用资 金 的 委托贷 款业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同业 外汇 拆借 ; 国际 结算; 结 汇、 售 汇; 外 汇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担保;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汇 买卖 ; 证 券结 算业 务;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债券 结算代 理业 务; 短期 融资 券主承 销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 的 其它业 务。 发展概 况: 北京银 行成 立于 1996 年, 是一家 中外 资本 融合 的新 型股份 制银 行。 成立 以来 ,北京 银 行依托 中国 经济 腾飞 崛起 的大好 形势 , 先 后实 现引 资、 上 市、 跨区 域等 战略 突破。 目前 , 已 在北京 、 天 津、 上海 、 西 安、 深 圳、 杭州 、 长 沙、 南京、 济南 及南 昌等 十余 个中心 城市 以及 香港、 荷兰 拥 有400 多家 分支机 构, 开辟 和探 索了 中小银 行创 新发 展的 经典 模式。 截至2015 年 12 月末 ,北 京银行 总资 产达到1.84 万 亿元, 年内 总资 产突破 2 万亿元 , 实现净 利 润168.39 亿元 。 成本收 入 比 24.99% , 不 良 贷款 率 1.12% , 拨 备覆 盖 率为 278%,资 本充足 率 12.27% , 各项 经 营指标均 达 到 国际银 行业 先进水平 ,公 司价值 排名 中国区域 性发 展银行 首位 , 品牌价 值 263.15 亿 元, 一级 资本 排名 全 球千家 大银 行 87 位 , 连 续 两年跻 身全招募说明书 17 球银行 业百 强, 被誉 为中 国最具 创新 能力 和发 展潜 力的中 小银 行。 20 年来 ,北京 银行 积极履 行社会责 任, 在医疗 、教 育、慈善 、赈 灾等方 面向 社会捐 助 超过1.5 亿 元。 凭借 优异 的经营 业绩 和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北京 银行 赢得 了社 会各界 的高 度赞 誉, 先 后荣 获 “ 全国 文明 单位” 、 “亚 洲十 大最 佳上 市银行 ” 、 “ 中国 最佳 城市 商业零 售银 行” 、 “最佳 区域 性银 行” 、 “最 佳支持 中小 企业 贡献 奖” 、 “最 佳便 民服 务银行 ” 、 “ 中国 上 市公 司百 强企业 ” 、 “ 中国 社会 责任 优秀企 业” 、 “最 具持 续投 资价值 上市 公司 ” 、 “ 最受 尊敬银 行” 、 “最 值得百 姓信 赖的 银行 机构 ”及“ 中国 优秀 企业 公民 ”等称 号 二、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刘晔女士 ,北 京银行 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学历。1994 年毕 业于中 国人民 大 学财政金 融系 ,1997 年毕 业于中国 人民 银行总 行研 究生部, 具有 十多年 银行 和证券行 业从 业经验 。 曾就 职于证 券公 司从事 债券 市场 和股 票研 究工作 。 在北 京银行 工作 期间 , 先 后从 事 贷款审 查、 短期 融资 券承 销、 基 金销 售及 资产 托管 等工作 。2008 年7 月至 2012 年9 月 任北 京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北京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 理,2014 年12 月起 至今 任北京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北京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充分发 挥作 为新 兴托 管银 行的高 起点 优势 , 搭建 了由 高素质 人 才组成 的专 业团 队, 内设 核算估 值岗 、 资 金清 算岗 、 投资 运作 监督 岗、 系统 运行保 障岗 及风 险内控 岗, 各岗 位人 员均 分别具 有相 应的 会计 核算 、 资产 估值 、 资 金清 算、 投资监 督、 风险 控制等 方面 的专 业知 识和 丰富的 业务 经验 ,70% 的 员 工拥有 研究 生及 以上 学历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北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秉持 “严谨 、 专业 、 高 效 ” 的 经营理 念 , 严 格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 基金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 北京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 专户理 财、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银 行理财 、 保 险资 金、 股权 投资基 金等 产品 在内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北 京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赢得 了客 户的 广泛 高度 认同。


四、资 产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托 管人 , 北 京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本 行有 关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管理 , 确 保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披露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募说明书 18 北京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 险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资 产托 管部 设有 内控 监查岗 ,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北京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内部控 制制 度体系 , 建立 了业务 管理 制度 、 内 部 控制制 度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均 具备 从 业 资格; 业务 操作 严格 实行 经办、 复核 、 审 批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未 经授 权不 得 查看; 业 务操 作 区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系 统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操作 风险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其他基 金销 售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北京市 盈科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 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招募说明书 20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熹 、 薛竞 招募说明书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10 月8 日 证监 许可[2016]2271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发售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 规 模控制 的方 案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 限 制 。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向 投 资人公 开发 售,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其 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不 成立 , 基 金管理 人将 认购不 成立 或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撤 销。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 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应 在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已经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招募说明书 22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其中A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前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 且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 产净值 中不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为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中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且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 日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增 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整 并在 调整 实施 之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认购费用 1 、对 于认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的 投资 人, 本基 金认 购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0.6% , 且随认 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A 类份 额认 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 ≤M <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2 、对 于认 购本 基金C 类 份 额的投 资人 ,认 购费 率为 零。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对认购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 惠。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的数额 以登 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采用 “金额 认购 、份额确 认” 的方式 。基 金的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净 认招募说明书 23 购金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1) 适用 于比 例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2) 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固 定认购 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A 类 份额 , 该 笔认购 产生 利 息50 元, 对 应认购 费 率为0.6% ,则 其可 得到 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6%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 (99,403.58 +50)/1.00 =99,453.58 份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金 C 类 份额 , 该 笔认购 产生 利 息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0 +50)/1.00 = 100,050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息 转 份额的 数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部分 舍去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首次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具体认 购金 额以 各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募集 期间 的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招募说明书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 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 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5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 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招募说明书 26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 不成 立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如遇证 券/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 上述 情形 消 除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招募说明书 27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 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不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上 述限制 。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情 况调 高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要求 ,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对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高 不高 于 0.8% ,且 随 申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A 类份 额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为零 。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对申购 费用 实施 优惠 。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0.5%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招募说明书 28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0 天 0.5% N≥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A 类基 金份 额 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1) 适用 于比 例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A 类 份额 , 对 应申购 费率 为0.8% ,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8%)=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60=97,644.04 份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160 =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招募说明书 29 赎回金 额 =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三 个月 赎回 10 万份 ,赎 回费 率 为 0.1%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7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0.1% =101.7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101.7 =101,598.3 元 例:8、 某投 资 人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30 天内 赎回 10 万份 , 赎 回费 率 为0.5%,假 设赎回 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7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0.5% =508.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508.5 =101,191.5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申 购涉及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按舍 去尾 数的 方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人 办 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登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招募说明书 30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招募说明书 31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2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 在 合理 时间内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投 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招募说明书 33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 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通过 其他方式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争获 得长 期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可 转换债 券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国 债期货 以及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比 例 不高于 基 金 资 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三、投 资策 略 1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信 用类 债券 , 以 提高 组合收 益能 力。 信用 债券 相对央 票 、 国债等 利率 产品的 信用 利差 是本 基 金 获取较 高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 本基金 将在 南方 基金 内部 信用评 级的 基 础上和 内部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框架 下, 积极 投资 信用 债券, 获取 信用 利差 带来 的高投 资 收 益 。 债券的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个方面 的影 响, 一是 市场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 二 是债券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 本 基金 依靠 对宏观 经济 走势 、 行 业信 用状况 、 信 用债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 信用 债券供 需情 况等 的分 析, 判断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各 期限 、 各 类属 信 用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 析各 信用 债券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选择 信用利 差被 高估 、 未 来信 用利差 可能 下降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 减 持信 用利 差 被低估 、未 来信 用利 差可 能上升 的信 用债 券。 招募说明书 35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代表 长、 中、 短期 债券 收益 率 差异变 化 , 相 同久期 债券 组合在 收益 率 曲 线 发 生 变化 时 差 异 较大 。 通 过 对 同一 类 属 下 的收 益 率 曲 线 形态 和 期 限 结构 变 动 进 行分 析, 首 先可 以确 定债 券组 合的目 标久 期配 置区 域并 确定采 取子 弹型 策略 、 哑 铃型策 略或 梯形 策略; 其次 , 通 过不 同期 限间债 券当 前利 差与 历史 利差的 比较 , 可 以进 行增 陡、 减 斜和 凸度 变化的 交易 。


3 、杠 杆放 大策 略 杠杆放 大操 作即 以组 合现 有债券 为基 础, 利用 买断 式回购 、 质 押式 回购 等方 式融入 低成 本资金 ,并 购买 剩余 年限 相对较 长并 具有 较高 收益 的债券 ,以 期获 取超 额收 益的操 作 方 式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 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 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 应采 取更 为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认为 , 投 资该类 债券 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和 跟踪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 投 资 决策。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债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7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于可 转债 , 主 要目标 是发 挥可 转债 “进 可攻 、 退 可守 ”的属 性 , 一方面 可转招募说明书 36 债具有 债券 的价 值底 线, 能够降 低基 金净 值的 下行 风险 ; 另 一方 面, 正股 上 涨会显 著提 升可 转债的 投资 价值 , 为 组合 带来超 额收 益 。 本基 金投 资可转 债 , 将 首先判 断权 益类市 场的 投 资 机会并 采 用 南方 基金 可转 债量化 监测 体系 进行 评估 , 判断 可转 债市 场总 体的 风险和 机会 。 其 次对正 股所 处行 业、 成长 性、 估 值情 况等 进行 分析, 结合可 转债 估值 指标 (包 括转股 溢价 率、 纯债溢价 率、 隐含波 动率 、到期收 益率 、Delta 系 数、转债 条款 等) ,选 择基 本面和估 值均 处于有 利水 平的 可转 债券 进行重 点投 资。 此外 ,本 基金还 将根 据新 发可 转债 的预计 中签 率 、 模型定 价测 算其 上市 溢价 水平, 积极 参与 可转 债新 券的申 购。 8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并 充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 风 险性 特征, 主要考 虑运 用 的策略 包括: 价值 挖掘 策 略、 获 利保护 策略、 杠杆 策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价 差策略、 买入 保 护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卖 空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等。 9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依托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研究 平台 , 紧 密跟 踪中国 经济 结构 转型 的改 革方向 , 努 力探寻 在调 结构 、 促 改革 中具备 长期 价值 增长 潜力 的上市 公司 。 股 票投 资采 用定量 和定 性分 析相结 合的 策略 。 基 于基 金组合 中单 个证 券的 预期 收益及 风险 特性 , 对 组合 进行优 化 , 在 合 理风险 水平 下追 求基 金收 益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券 的估 值水 平, 在市 场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在 合理 价 值 时适 时卖 出证券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 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招募说明书 37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以外部 研究 报告以及 其他 信息来 源作 为参考 , 对利率 市场 、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 提出 债券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分 析观 点, 在重 点关注 的投 资 产 品范围 内根 据自 己的 研究 选出有 投资 价值 的各 类债 券向基 金经 理做 出投 资建 议。 研究 员根 据 基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 类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 出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 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五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基 金资 产 的20%;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招募说明书 38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15) 基金 总资 产 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12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招募说明书 39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违 规投资 等上 述事 项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和 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10% +中 证全 债指 数 收 益率× 90% 沪深 300 指 数是中 证指数 公司依据 国际 指数编 制标 准并结合 中国 市场的 实际 情况编 制 的沪深 两市 统一 指数 , 科 学地反 映了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整体 业绩 表现 , 具 有一 定的权 威性 和市 场代表 性 , 业内 也普 遍采 用。因 此 , 沪深 300 指数 是衡量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 绩的理 想 基 准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 深交 易所债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中证 指数 公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 债券属 性指 标 , 为债券 投资 人提 供投 资分 析工具 和业 绩评 价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可 以 在 与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 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 时公 告。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 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国 债期 货合 约 、 其他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 (3)交 易所上 市 的 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43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 市的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 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原有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另 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某一 类别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该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 经济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经济 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经济 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招募说明书 45 仅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46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同 一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 机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招募说明书 48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自 动转 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登 记机 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 9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支 付日 期 顺延 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募说明书 50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下 一 个工作 日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4%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各 销 售机构 , 或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 给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 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募说明书 53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 其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置 披露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风 险 , 并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招募说明书 54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资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充分揭示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交 易 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 政 策 和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 金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招募说明书 55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招募说明书 56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或者 XBRL 电子方 式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招募说明书 57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因此 ,本基 金除承 担由 于市场 利率波 动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外还要 承担 如企 业债 、 公司 债等信 用品 种的 发债 主体 信用恶 化造 成 的信用 风险 。 2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 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国债期 货的 主要 风险 如下 :








(1 )市 场风险 :国债 价格的波 动将 可能影 响国 债期货合 约的 价格波 动; 国债期货 合约 价格的 波动 将直 接影 响基 金资产 净值 ; 国债 期货 与现 货合约 以及 国债 期货 不同 合约之 间价 格 差的波 动可 能导 致特 定策 略组合 在部 分时 间点 上价 值产生 不利 方向 的波 动。








(2 )流 动性风 险:国 债期货业 务的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括 持仓 组合变 现的 流动性风 险和 无法缴 足保 证金 的资 金流 动性风 险 。 持 仓组 合变 现的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持仓 品种 变现时 由于 市 场流动 性严 重不 足、 或头 寸持有 集中 度过 大导 致未 在合理 价位 成交 而造 成变 现损失 的风 险 ; 无 法 缴 足 保 证金 的 资 金 流动 性 风 险 指 当国 债 期 货 业务 支 付 现 金 的义 务 大 于 组合 现 金 头 寸而 发生流 动性 危机 的风 险。








(3 )信 用风险 :信用 风险指由 于发 行人或 交易 对手违约 而产 生损失 的风 险。由于 国债 期货业 务持 有的 合约 均为 中金所 场内 交易 的标 准品 种,因 此该 业务 的信 用风 险较小 。








(4 )合 规性风 险:国 债期货业 务开 展过程 中, 存在可能 违反 相关监 管法 规,从而 受到 监管部 门处 罚的 风险 , 主 要包括 业务 超出 监管 机关 规定范 围、 风险 控制 指标 超过监 管部 门规 定阀值 等方 面的 风险 。








(5 )国 债期货 实物交 割风险: 国债 期货到 期时 采取实物 交割 方式, 因此 可能存在 因实 物交割 导致 被逼 空的 风险 4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资产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存在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招募说明书 59 动性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1)信 用风险 也称为 违约 风险,它 是指 资产支 持证 券参与主 体对 它们所 承诺 的各种 合 约的违 约所 造成 的可 能损 失。 从 简单 意义 上讲, 信用 风险表 现为 证券 化资 产所 产生的 现金 流 不能支 持本 金和 利息 的及 时支付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2)利 率风险 是指资 产支 持证券作 为固 定收益 证券 的一种, 也具 有利率 风险 ,即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利 率波 动发生 变动 而造 成的 风险 。


(3)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资 产 支持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的 风险 。


(4)提 前偿付 风险是 指若 合同约定 债务 人有权 在产 品到期前 偿还 ,则存 在由 于提前 偿 付而使 投资 者遭 受损 失的 可能性 。


(5)操 作风险 是指相 关各 方在业务 操作 过程中 ,因 操作失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而引起 的 风险。


(6)法 律风险 是指因 资产 支持证券 交易 结构较 为复 杂、参与 方较 多、交 易文 件较多 , 而存在 的法 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5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有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两 种, 对 于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的投资 人, 其因红 利再 投资 所得 的份 额自确 认之 日起 开始 计算 持有时 间 , 并 于该 份额 赎回 时按照 本基 金 相关法 律文 件的 约定 选择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并计 算赎 回费,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等 证券 ,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券 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等证 券 ,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 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招募说明书 60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 险 1 、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 、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的投 资品 种会 因各 种原因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使证券 交 易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买入 成本或 变现 成本 增加 。 此 外, 本 基金 属开 放式 基金 , 在所 有开 放日 管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 如 果出 现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可能 造成 基金 仓位调 整和 资产 变现困 难, 加 剧 流动 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 在坚持分散化 投资和精选 个券原则的基 础上,通过 一 系列风 险控 制指 标加 强对 流动性 风险 的跟 踪、 防范 和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保证 完全 避免 此类风 险。 3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招募说明书 62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 份额 中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份 额类别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 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投等的 业务 规则 ; 招募说明书 64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 依法 向 监管 机构 、司 法机 关 及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除 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招募说明书 6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有权 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有权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招募说明书 66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 或者 有 权机关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上 市的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但依 法向 监管 机构、 司法 机关 及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招募说明书 67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招募说明书 68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 准。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 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69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 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7)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增 加、 减少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及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 规则 进 行调整 ;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 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招募说明书 72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招募说明书 73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同 》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招募说明书 74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规 则 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同 一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 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 机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登 记机 构相招募说明书 76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 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 9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支 付日 期 顺延 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招募说明书 77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下 一 个工作 日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4%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各 销 售机构 , 或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 给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可 转换债 券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国 债期货 以及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比 例 不高于 基 金 资 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招募说明书 78 后,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基 金资 产 的20%;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 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招募说明书 79 (15) 基金 总资 产 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12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招募说明书 80 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违 规投资 等上 述事 项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和 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1 、某一 类别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该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招募说明书 81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 各类 基金 份额在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确定 剩余财 产在 各类 基金 份额 中的分 配比 例 , 并 在各 类基 金份额 可分 配 的剩余 财产 范围 内按 各份 额类别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招募说明书 82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应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或签 章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务 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 法定代 表 人 :闫 冰竹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成立时 间:1996 年1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67222.9737 万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 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 北京 城市 合作银 行 开业的 批复 》 (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招募说明书 84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业务 ; 办 理地 方财政 信用 周转使 用资 金 的 委托贷 款业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同业 外汇 拆借 ; 国际 结算; 结 汇、 售 汇; 外 汇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担保;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汇 买卖 ; 证 券结 算业 务;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债券 结算代 理业 务; 短期 融资 券主承 销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 的 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机 构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可 转换债 券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国 债期货 以及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投资 比例 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招募说明书 85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基 金总 资产 不 超 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值 的 30% ; 本基金 所 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12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3)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的监 督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基 金托 管人依 照 监督程 序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 融 资比 例限制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违 规投资 等上 述事 项和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 失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基金 托管人履 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 人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 资招募说明书 87 禁止行 为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交易对 手书 面名 单,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不对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进 行监督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按存款 银行 名单 交易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不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监督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遵 守《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88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形式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 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有 权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的 有 效 资 金 划拨 指 令 、 违反 约 定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 息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招募说明书 90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在合 理且 必要 的范围 内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追 偿, 但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招募说明书 91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 专 户(银 行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基金 托管人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设 基金资 金账户 (托 管专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资金账 户进 行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托管专户 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 、 及 时核 查资 产托管 专 户余额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 面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招募说明书 92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间 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交 易的后 台确 认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及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合 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保存期 限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 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及其与 原件 的完 全一 致性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招募说明书 93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如 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和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 股票 、权 证、 债 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 款项 、国 债期 货合 约、 其 他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 ,可 参招募说明书 94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②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对 应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另行 协商 约定 ; ③ 交 易所 上市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或未 挂 牌转 让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4)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上市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 估值。 (6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原 有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上 述 资 产 或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自 律规 则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95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第 (7)款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差错 责任方 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除 本协 议另 有约定 外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由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根据 各自 的实 际过 错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赔 偿责任 。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及 其注册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双 方应 本 着勤 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 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96 经 对 账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纠 正 ,保 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后 ,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招募说明书 97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 定期 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 点在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性的 并对 双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 律 师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和台 湾地 区) 法律 管辖 。 招募说明书 98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3)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招募说明书 99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及 时通 过下 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 机构 及销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 有权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增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 如因系 统、 第三 方 或 不可 抗 力等原 因, 导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 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 请 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 季 度、 年度 场外 交易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及 月度 、 季 度 场 外交易 手机 短信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电 子邮 件 或 手机 短信 形 式向 定制 的投 资人 定期 发 送。 3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提供 投资 人的 场内 交易 ( 本基 金是 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含 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 , 可享有 场外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e 站通 ” 办 理开 户、 认 购/ 申购 、 赎 回及 信 息查询 等招募说明书 101 业务。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相 关公 告 和业 务 规 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基金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 和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 各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 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 客服” 获得 投 资咨询 、 服 务定 制/ 取消 等 专项服 务。 (二)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微 信公众 号或 者客 户端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投资人通 过关注 基金 管理 人微信公 众 号( 可搜 索“ 南方基金 ” 或“4008898899 ” )或下 载手机 客户 端 , 可 查阅 基 金净值 、 基金 动态 及活 动 、 服务资 讯 等 , 也可 通过 “微 客服 ” 或 “在 线客服” 获得投资咨询、服务定制/ 取消等专项服务 。如绑定 或登录个人账户,还可享 有基 金交易 (仅 限基 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投 资人 ) 、 账户 查 询、 基 金交 易查 询等 服务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工 服 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咨询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 微 客服、 书信 、 电子 邮 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招募说明书 102 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 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 招募说明书 104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的 文件 ; 2、《 南 方卓 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南 方卓 元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本页 仅供 《 南 方卓 元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使用 ) 签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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