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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瑞混合(003293)

易方达科瑞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由科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7 年1月3日起,
由《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科瑞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
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
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
衍生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1 
七、基金的存续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3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2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33 
十一、基金的投资 34 十二、基金的财产 4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4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十八、风险揭示 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9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3 
二十五、备查文件 9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科瑞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
《科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基金合同自科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瑞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1、元:指人民币元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4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4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4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0、基金转型:指对包括科瑞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基金
存续期限、更换登记机构、终止上市、更名为“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条款及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51、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
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
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
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
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
行长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
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
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
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
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总经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
融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
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
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
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主动权益投资的分管领导、基金科瑞基金
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
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2、基金经理 
郑希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兼行业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
副总经理、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9月28日起任职)、易方达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2日起任职)、易方达信息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27日起任职)。 
常远先生,理学博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3日起任
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孙松先生、冯波先生、宋昆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
中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
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宋昆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公募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科讯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
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
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
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
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
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
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
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
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
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
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5年
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
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亿元。2016年1-9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
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
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
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
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
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
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
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
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
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
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
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
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
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管理人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科瑞”)转型而来。 
基金科瑞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后
更名为《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1]59号文批准。基金科瑞成立于2002年3月12日,基金管理人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金科瑞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
续期为15年,基金总份额为30亿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2]31号文批准,
基金科瑞于2002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0月10日,基金科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
开,大会通过了《关于科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基金科瑞
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更换登记机构、终止上市、更名为
“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
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条款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2016年10月11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科瑞正式转型为开
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进行调整,同时更
名为“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科瑞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
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
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
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100万≤M<200万 0.12% 
2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注:对于投资者在基金科瑞退市前持有的原基金科瑞份额,持有期限自《易方达科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投资者暂未指定
交易等原因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登记机构在基金科瑞退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
投资者的未领取现金红利按基金科瑞终止上市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该部分份额持有期限自《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天以上(含)
且少于9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有期在90天以上(含)且少于18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
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
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
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
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走势,主要通过对GDP增速、工业
增加值、物价水平、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实体经济在经济周期
中所处的位置;(2)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紧密跟踪国内外市场整体估值变化,货币
供应量增速变化及其对市场整体资金供求的可能影响;(3)政策因素,密切关注与
股票市场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并动态调
整行业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态势 
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可能出现差异。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并对不同宏观经济态势下各行业的预期表现进行动态分析,发掘受益于
当前宏观经济态势或受当前宏观经济态势影响较小的行业。 
2)政府产业政策 
政府产业政策对企业效益影响较大。本基金将对政府产业政策进行持续跟踪研究,以
把握政府产业政策趋势,在此基础上动态分析政府产业政策对各行业的影响,优先投
资于受益于政府产业政策或受政府产业政策影响较小的行业。 
3)行业生命周期 
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的阶段不同,行业成长性和盈利能力也会出现差异。本基金将对
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进行动态分析,重点投资于行业生命周期处于成长期或成熟
期的行业。 
4)行业竞争格局 
行业竞争格局影响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竞争格局进行动态分析,
重点投资行业进入壁垒较高、替代产品威胁较小、相对上下游行业议价能力较强的行
业。 
5)行业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影响各行业的相对表现。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估值
方法,通过对各行业估值水平的动态分析,增加估值水平较低的行业的配置比例,降
低估值水平较高的行业的配置比例。 
(2)个股投资策略 
在各行业中,本基金将通过对以下因素的综合分析,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进
行投资。 1)研发能力 
公司研发能力位居行业前列,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变化不断对原有产品、原有服务等进
行改进,或者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服务等,以保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2)营销能力 
公司已建立起适合产品或服务特点的营销网络,销售能力较强,市场占有率居行业领
先地位或正在逐步提高。 
3)成长潜力 
公司成长性高,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可持续
性。 
4)盈利能力 
公司盈利能力强,预期营业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未来提升潜
力较大。 
5)运营效率 
公司运营效率较高,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在业内处于
领先水平。 
6)财务结构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 
(3)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
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4)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各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行业配置比例。在各行业中,本基金
将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当各行业与上市公司的
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1)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
理。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
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
理。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此外,本
基金可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
品种进行投资。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控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投资;同时,
紧密跟踪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
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
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
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
等。 
(2)股票期权、权证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
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可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
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6、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债
新综合财富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
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
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原基金科瑞终止上市后, 基金登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
登记,方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在投资者办理确权
登记之前,如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产生相应的基金权
益将以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处理,分红后基金份额继续托管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登记注册中心,直至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信息披露费用; 
4、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
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
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
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
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
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
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保证金管理风险(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
过低,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融资利率波动风险等,
此外,由于参与融资业务需要通过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纪商进行,本基金还面
临着证券经纪商技术系统风险、运营风险、数据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
波动性。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
不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债券或其他资
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
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
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
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
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
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
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
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
金管理人保存。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2、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
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基
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
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
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
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关于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3、《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