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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A(675071)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西 部 利 得 天添 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西 部 利得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西部利得天添金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1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2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2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 8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9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2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4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16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2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3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4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6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7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7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0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0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2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3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4 
二十、 其他 事 项............................................................................................................................... 34 西部利得天添金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西 部利 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系 一家依 照中 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 有效 存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拟募 集 西部 利得天 添金 货币 市场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 部利 得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拟 担任 西 部利 得天添 金货 币市场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拟 担任 西部 利得天 添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 西部 利得天 添金 货币市 场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西 部利得 天添 金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 的相应 术语具 有相 同的 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西部利得天添金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11 层02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 
设立日期:2010 年7 月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572888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 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西部 利得天 添金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工 具,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 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 
 
不得超过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资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
的10%; 
(7) 本基金需保持足 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 其投资
组合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低于5%; 
②现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五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③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 赎回 30% 以上 的 情形外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8)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 别。 本 基金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 第 (1 ) 、 第 (7 )的① 项和第 (8 )项 外,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导 致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符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限 制规定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取 消该 等限制 的,如 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 不得 投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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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并履 行披露 义务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6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7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据 进行 监督 
(1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2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基
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 相关信息, 并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相关规 定的 ,基 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5 )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 )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认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
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则 基金
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8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限
期内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严重违
规的,则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严重违规的,则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9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办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0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资
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制 作、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 通银行 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金管 理暂 行条 例实施 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1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 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 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管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2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 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 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3 
 
足的,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 付。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或 账户资 金不 足, 未能留出
足够的 执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导致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 将银 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被授 权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权
通知” 规 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的 有效后 ,方 可执 行指令 。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4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或改 变被 授权人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少 三个 工作
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 启用日期,
同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起开始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对授 权通知 的内容 的修 改自 启用日 期起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法 定信 息披 露公告 中披露 相关 内容 。因相关
法律法 规或交 易规 则的 修改带 来的变 化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相关 交易规则
为准。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5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 录与基 金会 计账 簿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一 致。如 果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簿记
录不一 致 ,造 成基 金会 计核算 不完整 或不 真实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由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 的基金 资金 、证 券账目 传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日进 行账目核
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6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负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收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 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 净额未 能如 期到 账,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由责任 方承 担。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 责任 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 指令。 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1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指
定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划 付。若 赎回金 额未 能如 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 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分发 现金 红利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 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 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 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7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7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 实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重大偏 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稀
释和不 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 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 估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采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8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估值错 误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4位内 (含第4位) 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
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9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五)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规定的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 六)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七)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1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八)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九)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2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 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人 每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按日
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 红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投资人 可通过 赎 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金 收 益;若投
资人在 当日收 益支 付时 , 其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则 为投资 人增 加相 应的基金
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若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其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 日起, 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 调整本 基金的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和支 付方 式 , 不需召开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日 进行 收益分 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 第二个 自然 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例 行对 实现 的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 如遇节 假日顺 延) ,每 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 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 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4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公告 、澄清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息 披露 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九)款 的规 定对 定期 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65%。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 份额的 费率 。两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 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调整 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个工作 日前予以刊登公告 。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销售
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6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
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7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 证 、基
金账册、 会计报告、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 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8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向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字样 。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 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9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向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原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需 采取审 慎措 施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并 有义务 协助 新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 原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按上述 程序 职责终 止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需在六 个月 内选 任新基 金管理 人和 新 基 金托管 人。在 新基 金管 理人和 新
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 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0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禁 止的 行为 。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用 基金财 产从 事
《 基金 法》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和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对 他人 泄露。 
( 五) 基金管 理人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财产 。 
( 八)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同 一机 构,相 互出 资或者 持有 股份。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行政 上、财 务上 没有互 相独 立,其 高级 基金管 理人 员或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1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2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剩 余财 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 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3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
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错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基金 资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或
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际 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 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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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合同 按照下 述第





款(二 选一) 明确税 收 条款。 其中托 管费不 作 为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支出列入财务报表的,请选择(2)。 (1)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 税发票, 具体时间和方 式双方通过" 开具增值 税发票相关事项确认函" (附件 1-1)、 " 开具增值税发票预留 印鉴" (附件 1-2)、 " 纳 税信息身份识别表"(附件 1-3)约 定。 (2)基金托管人无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2. 托管费不作为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支出列入财务报表的, 基金管理 人要求基金 托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由此产生的违法、 违 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