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达睿智稳健混合(003501)

泰达睿智稳健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泰达宏利 睿智 稳健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6年9 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43号文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目录 
第 1 部分 绪言 ................................................................................................................. 1-1 
第 2 部分 释义 ................................................................................................................. 2-1 
第 3 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3-1 
第 4 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4-1 
第 5 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5-1 
第 6 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6-1 
第 7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7-1 
第 8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8-1 
第 9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9-1 
第 10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10-1 
第 11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11-1 
第 12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12-1 
第 13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13-1 
第 14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14-1 
第 15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15-1 
第 16 部分 风险揭示 ....................................................................................................... 16-1 
第 17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7-1 
第 18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8-1 
第 19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9-1 
第 20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20-1 
第 21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21-1 
第 22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 22-1 
第 23 部分 备查文件 ....................................................................................................... 23-1 
 
 1-1 
 
第1 部分 绪言 
《泰达宏 利 睿智 稳健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泰 达宏利 睿智
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 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1 
 
第2 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利 睿智 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 利 睿智稳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达宏利 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指 《 泰 达宏利睿智 稳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泰达宏 利 睿智
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泰 达宏利 睿智 稳 健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 规:指 中国 (为本合 同之目 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2-2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3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2-4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 
 3-1 
 
第3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截至 目前, 公司管理 着包括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 系列基
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市 值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逆向
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 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3-2 
 
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复兴伟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
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
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 四
十多 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 董事长。 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 责人;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士, 董事。 拥有 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 天津青年报社、 经济观察报社 、 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3-3 
 
孙泉先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福 大学工商 管 理硕士学位 。1988 年任职于天津 开发区信 托 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 外汇管理 工 作;1989 年任职于天 津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 政 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 发展、 国企改 革、对外 合作政 策的研 究和制定 工作;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 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 达投资控股 公司资产 管 理部,负责 泰达控股 重 组并购、资
源整合、 上市筹备和金融类、 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 董事。 毕 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 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 利行 政副总裁及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 宏利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 负责宏 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 包括个人保
险 、 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
公司及宏 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之董事。 现为澳大 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 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 ,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
加盟宏利资产,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 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 会 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 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 产管理( 亚洲) 总 裁 兼 亚 洲 区 主 管 及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 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 香
港除外) 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 波士顿领 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
作。 杜先生于 2001 年 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3-4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的资
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 博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 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财 经大学 “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持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
士学位、民 商法法学 博 士学位。1990 年起先 后任职于浙 江大学、 中 国人民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
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基金法》 起草小组成
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所长、 君泽君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 独立董事, 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毕业于南开 大学法律
系, 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 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 法律实务经
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 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 于宁夏国营农 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 1982 年至 1985 年, 于 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 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 担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 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2 、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 监事长。 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 动和社会 保 障局;2008 年加入天 津市泰达国 际控股( 集 团)有限公3-5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 监事。 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 商学学士、 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 南澳大学 金 融学博士学 位。1998 年先后就职 于渣打银 行 、巴克莱资
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 利资产, 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
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 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起担任运
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 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
具备 11 年基金从业经 验,11 年证券投资管 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 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
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 总 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 、以及公司 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 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 先后在国际证券、 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 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 就 职于复华投信香港 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 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3-6 
 
监,2015 年 12 月起任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 作。2002 年起在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工作 ,任监察 稽核 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刘欣先生 
理学硕士,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就职
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7 月就职于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产品与金融
工程部高级研究员、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现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3 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
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今担任泰达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9 年基金从业经验,9 年证券
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刘建、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
资副总监兼 基金投资部总监 邓艺颖、 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 首席策略分析师
兼资深基金经理庄腾飞。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根据决 策事项, 可分类 固定收 益类事项 、权益 类事项 、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3-7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8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3-9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 监察稽 核与风 险管理部 ,监察 稽核与 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3-10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 估 、报 告、提 示程序: 分别建 立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合规控
制。4-1 
 
第4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工商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金字【1998 】
3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 平 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 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情况 4-2 
 
截至 2016 年 6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0 只。自 2003 年
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 管 行业 的优 势 地位 。这 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 托管 部 “ 一手 抓业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控 建设 ” 的 做 法是 分 不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 常重 视改 进 和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 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4-3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 。各 项业 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则 。资 产托管部 托管的 基金资 产、托管 人的自 有资产 、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 中 国工商 银行 托 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4-4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 中国工商 银行 通 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4-5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 置将《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 下方式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 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1 第5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 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 上海银行卡 、 汇付天下 “天 天盈” 和 快钱支付等。 (2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 、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和快钱账户 。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5-2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 所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5-3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 庞伊君 6-1 第6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年9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043 号文募 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 、募集时间:本基金 于募集期内向社会公开 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相 关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根据认购 的具体 情况可 适当延长募 集期, 但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售。 2 、发售方式:本 基 金 通 过 各销售机构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销 中心、 网上直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 发售对象: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认购,单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6-2 10 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若各 销 售 机构调整认购金额下限,以最新公告为准。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 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基金份额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等。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250 万元 0.20% 25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6-3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8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份额时缴 纳认购费, 采用金额认购的 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 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1.20%。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则认购份额 为: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1 + 认 购 费 率 ) =100,000 /(1+1.20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6-4 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98,914.23 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和销售网点) 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 认购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 日)后的第2 个工作日(T+2) 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 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 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 有关网上直 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 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7-1 第7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 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其自行 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 第十九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7-2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8-1 第8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 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8-2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 、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 原 则 ,即 若 发生 申 购 、 赎 回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 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8-3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心申 购,单 个基金 账户单笔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如有认购记录的, 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 10 万元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若各 销售机构调整申购金额下限, 以最新公告为准 。 2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网 点)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一次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 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 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中 心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 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8-4 M <100 万元 0.375%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25%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其他 投资 者(非养 老金客 户)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 额申购 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250 万元 1.0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详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 天-6 天 1.50%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0%


75% 90 天-179 天 0.50% 50% 180 天-365 天 0.10% 25% 366 天(含)以上 0% -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8-5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 )基金份额申购 1 )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 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50,000/( 1+1.50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 / 1.0160 =48,485.31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8-6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 万份, 持有时间为 200 日, 对 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10%=11.2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 持有期限为 200 日,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8-7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某笔或某些赎回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8-8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8-9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8-10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1 第9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现代风险模型技术进行基金风险预算, 在严控本基金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 、 中期票 据、次级 债券、 可交换 债券、可 转债及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债 券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 同业存单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 遵循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目标风险 和量化投资策略, 也就是通过优化投资过程, 限制预 期波动率,将风险维持在某个固定水平 ,从而实现风险约束下投资组合 alpha 的 最大化 , 以便获得尽可能高回报。 从长期来看, 目标风险策略能够达到市场平均 收益,在风控控制方面效果显著,从而提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建立量化风险模型对各类证券的波动风险进行统计预测, 根据既 定的风险预算目标对组合进行约束,获得匹配目标风险的最佳资产配置比例。 2 、债券投资策略 (1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9-2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 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从而选择既能匹配 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 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债券主要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 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 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 用债券产品, 获取票息收益。 此外, 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 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 的基础上, 本基金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 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 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 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跃 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 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 等,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9-3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 运用内部开发的量化选股模型分散化选取具有超额收益潜力的股票。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多因子选股模型和事件驱动选股模型等。 (1 )多因子选股模型 本基金主要运用泰达宏利量化多因子选股模 型, 从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 盈 利能力、 运营能力以及相关股票的市场情绪、 估值、 波动等多个维度对股票进行 量化分析, 获得综合评分, 选取其中基本面扎实估值合理的股票, 根据投资组合 的风险约束,进行分散化投资。 (2 )事件驱动模型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高管增持、 定向增发、 并购 重组等多类事件对上市公司基 本面与股价的影响, 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批量选取具有潜在超额收益可能 的股票,提高组合收益。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 股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 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 计算需要用到 的期货合约数量, 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 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 同时, 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 等因素, 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通过空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外 收益。 6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 其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增加收益的目的; 同时, 充分发掘权 证 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 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在权证投资中,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 究, 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9-4 定价。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5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若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 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 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12 ) 项外,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9-6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 本基金的投资 不受上述 限制或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35%+ 中证综合债 券指数 收益率×65% 。 2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 行业分类标准和指数编制方法较为科学 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 票组合的 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制,是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 3009-7 只股票 组成, 可以综合 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 适合作为本基金 股票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 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 债 , 旨在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 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35%+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65%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 基金持有人理性判断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更改指数名 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 金 ,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10-1 第10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收 取的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1 第11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估值 日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1-2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 票、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持有的 银行定 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 协 议或合 同 利率 逐日 确 认利息收入 。 7 、本基金 可以采 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11-3 8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1-4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11-5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11-6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12-1 第12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应当进行收益分配。 若基金 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1.2000 元(含) ,则基金 须在 15 个 工作日之内并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净值减去单位分红金额不低于 1.1000 元的条件下,进 行收益 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 )若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收益高于 0.2 元(含) , 则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金额不低于 0.1 元(含) ; (2 ) 若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收益低于 0.2 元 (不含) , 在不超过可供分配收益 50% 的范围内进行收益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 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2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3-1 第13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 费用 及账户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13-2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 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 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14-1 第14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1 第15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5-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15-3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5-4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5-5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15-6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16-1 第16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类金融工具,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 ) 利率风险: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 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 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再投资风险:该 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 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估值风险 :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可 能 不 能 充 分 地 反 映 和 揭 示 利 率 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 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经营风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16-2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金, 将同时投资于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 市场。 如果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股票市场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国家颁 布的经济转型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 二是对经济转型时期相关产业 内部上市公司的研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 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投资人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三是在股票投资方面的时间点选择是否恰 当, 基金经理、 交易员在指令的发送时间、 交易处理时间都会影响基金的净值情16-3 况 。 在债券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 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二是对企业类债券的优选 和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 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 信用风险 要高于 高信用 等级的债 券(如 国债) ,若债券 发行人 出现违 约、不能按 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 在衍生品市场中,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指期货。 由于股指期货存在一定的作用 机制, 其将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 因此该 类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主要为 股指期货 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 括: (1 )需要 对冲的风 险资产与 股指期 货标的 指数风险 收益特 征存在 明显差异; (2)因 未知因 素导致 股指期货 合约到 期时基 差严重偏 离正常 水平; (3)因 存在 基差风险, 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 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 面对卖空风险 ( 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 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 同时有 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 特殊情况下比持 有普通偏 股型基 金蒙受 更大损失 ) 、杠 杆风险 ( 因股指 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易而存 在杠杆, 基金财 产可能 因此产生 更大的 收益波 动) 、平 仓风险 ( 在某 些市场情况 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等风险。 另外,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8、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16-4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7-1 第17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的变更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表决 通过之 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7-2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8-1 第18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 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2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18-3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8-4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8-5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8-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款项 、赎回 费 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18-7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并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18-8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或 修改《 业务规 则》 ,包 括但不 限于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18-9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8-10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18-11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 3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18-12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18-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18-14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18-15 2 、在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18-1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9-1 第19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 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65777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19-2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次级 债券、 可交换 债券、可 转债及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债 券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同业存单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19-3 产的比例为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 b 、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e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g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h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k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19-4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p 、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i.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ii.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iv. 本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v.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q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 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19-5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l 项外,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 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 限制或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4 、基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19-6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 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9-7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19-8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9-9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19-10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19-11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积极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19-12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19-13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④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估 值 日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时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 , 应 持 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股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③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19-14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算价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 )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9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19-15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19-16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19-17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保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仲 裁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仲 裁裁决另有 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9-18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19-19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1 第20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账单。


2.基金 投资者 也可向 本公司定 制纸质 、电子 或短信形 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 上海银行卡 、 汇付天下 “天 天盈” 和 快钱支付等。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汇付 天下“天天盈”账户和 快钱账户。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 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 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 、 如 本 招募 说 明书 存在 任 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理 解 的 内 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 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21-1 第21 部分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2-1 第22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23-1 第23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达宏利 睿智 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泰达宏利 睿智 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