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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银和利混合(001722)

工银银和利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07月07日证监许可【2015】153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
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一、绪言
 《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银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
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处处长、人事处处长、
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
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
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
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
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 ,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华区首
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先生还是资产管理亚
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领域有三十年
的工作经历,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地区有着深刻的了解,在亚太地区也有十七年的工作经历。
Neil Harvey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他是资产管理亚太和新兴市场
负责人。此前,他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士信贷
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
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家族财富(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
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
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
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
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
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
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
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
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
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
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
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
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
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
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953725.875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
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3725.8757万元
人民币。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
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
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
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截止2016年9月底,我部共托管公募基金
12只,托管规模54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
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
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
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
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
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
(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
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
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联系电话:010-66583138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
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 话:010-57763888
 传 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07月07日证监许可
【2015】1535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
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和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
额(含认购费)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
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基金-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金额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
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
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
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
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
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
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内容或其
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
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
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
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
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分的宏观形势判断
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将基金资产在各类型证
券上进行配置。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增加固定
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组合收益的最大化,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
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行
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
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
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
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替代性
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及投资
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阶段,
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
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
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与
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气不利于行业发展
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分析、
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
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
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
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人员
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宏观
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
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
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
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
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
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
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
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
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
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
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
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
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
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
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
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
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
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
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金在
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
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
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成份股,较好地反
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
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
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分别赋予30%和70%的
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3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
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
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
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