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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精选(090004)

大成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七 年 一月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字 【2004 】163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书更新已 经本基金托 管人复核。本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 15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信 息 以公告日 为准) ,有关 财 务数据和 基金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30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0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50 八、基 金的 转换 ............................................................................................................................................ 55 九、基 金投 资 ................................................................................................................................................ 58 十、基 金业 绩 ................................................................................................................................................ 65 十一、 基金 财产 ............................................................................................................................................ 67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7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1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七、 风险 揭示 ............................................................................................................................................ 76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0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5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9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投 资者 取得 依 基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任 何修 改和 补充 基金代 码 指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代 码 为 090004 招募说 明书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 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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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其 他组 织或 投 资 主体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 包括份额持有人基 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大成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 合同 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合同备案 手 续并收 到其 确认 书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时 间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认 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向 基金 管理人申请卖出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 金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 份额 代销机 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银监 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 管理 人签订销售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服务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有 的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 易账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全 部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 另一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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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天/ 月 指公历 天/ 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 理指申购、赎回、基 金转 换或其他基金交易 的 申请日 T +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的有 关基 金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和 其他 按法 律规 定应 披露事 项的 说明 书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50%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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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 学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 尔滨市 委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 6 月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 8 月, 任哈 尔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2012 年 4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2012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泰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南 省 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国 际经 济 与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职 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限 公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任 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南 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南 方总 部机 构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 经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 副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公司 董事 ;2015 年 1 月至 今,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险 管 理师 (FRM ) 资 格。 曾 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 资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 以 及 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划 委专 家顾 问 委 员, 机 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任 国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执 委会 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2015 年 10 月 起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高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 士 (EMBA), 上海市 黄浦 区政 协委 员。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 任厦门 大学 财经 系教 师;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 公 司厦 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民 日报 社事 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 至今 任职 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副 总裁 、总 裁, 现任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总 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助 理, 兼任 投资 二部 总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副 主任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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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镇 江 银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黄隽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人 民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 副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 商法 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 学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 吉敏女 士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产 业组 织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 的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 然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 科基金 、 三项 教育 部 人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 目 、 多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 并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告 ,在 国内 财经 类期刊 发表多 篇学 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 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金 融系 联 合系 主任 ,院 长 助理, 北 京大 学国 家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 国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并 兼任 哈佛 大学 费 正清东 亚研 究中 心执 行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事 长,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 机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资格。2000 年 1 月, 先后 任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审 计 部、 合规 (法 律 ) 部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 任 中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裁、 党 委委员 ;2010 年 7 月, 兼 任吉林 省国 家生 物产 业创 业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吉 林省 国家汽 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2012 年 6 月 , 兼 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2012 年 7 月, 任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2015 年 1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监 事长 。 蒋卫强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司 开发 部软件 工程 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 杭州 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序 员。 1999 年 8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 工程部 高级 工程 师、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信 息技术 部副 总监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现 任风 险管 理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注册 会计 师。 曾 任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 日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 证部、 信贷 部 。1999 年至 2009 年任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 事务所 深圳 分所 审 计部 经 理、 高级 经理。2010 年 6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 计师 、 总 监助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监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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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信托 咨询 公 司 证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 任广 东 省南方 金融 服务 总 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 ;1999 年 3 月 起,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 长。2009 年 3 月—2015 年 7 月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 政府 ) 办公 室副 主任 , 深圳市 广聚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市人 民政 府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副处长 、 处 长。2015 年 1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2000 至 2002 年 就职 于Hunton & Williams 美 国 及国 际律 师事 务所 ,2002 至 2006 年任 中银 国际 投 行业务 副总 裁,2006 至 2009 年 任香 港三 山 投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2009 至 2014 年任 标准 银行 亚 洲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兼 中国投 行业 务主 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出任 首席 战 略官 ,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 任新 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新 疆精 河县 团 委副书 记 、新 疆精 河县 人 民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新 疆博 尔塔 拉 蒙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 记及 少工委 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 发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江 苏省 铁路 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 及江苏 省铁 路实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控股 企业 负责 人、 中国华 闻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燃气 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公司 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2、基金 经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李博先生, 工 学硕 士, 证券 从业年 限 7 年。2009 年9 月至2010 年8 月就 职于 韩 国 SK Telecom 首尔总 部 ;2010 年8 月至 2011 年5 月就 职于 国信 证 券任研 究员 ;2011 年5 月 起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大成 基 金电子 行业 、 互联 网传 媒 行业分 析师 、 基金 经理 助 理,201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5 年 4 月 20 日 担 任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2015 年 4 月 21 日 起担任 大成 互联 网思 维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8 月 26 日起 担任大 成内 需增 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4 日起 担任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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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国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何光明 2004 年 12 月 15 日 —2006 年1 月 20 日 曹雄飞 2006 年 1 月 21 日 —2007 年 6 月 26 日 钱辉 2007 年 6 月 27 日 —2008 年 12 月 17 日 张益凡 2008 年 12 月 18 日 —2009 年3 月 25 日 曹 雄飞 2009 年 3 月 23 日-2010 年 8 月 10 日 刘安田 2010 年 4 月 7 日 —2015 年 4 月 6 日 魏庆国 2015 年 4 月 7 日 —2016 年 8 月 19 日 冯文光 2015 年 7 月 23 日 —2016 年 11 月 8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10 名成 员组 成, 设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1 名,其 他委 员 9 名,名 单如 下: 罗登攀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李 本刚 ,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王文 祥 ,社 保基 金及 机构 投资 部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周德 昕, 基 金经理 , 股票 投资 部成 长 组投资 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孙 蓓 琳,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 资 部混合 组投 资总 监 ,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石 国武 ,基 金经 理, 股 票投资 部价 值组 投资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苏秉 毅, 基金 经理 , 数量与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徐彦 ,基 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于雷 ,交 易管 理 部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蒋卫 强, 风险 管理部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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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 故意 损害 基金 投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 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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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 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保 障基 金 持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 情况 ,制 定《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 制 定科 学 完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公 司管理 层对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包括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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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当 关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 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 门独立于其他部 门 ,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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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④风险 管理部主要负责 对投资组 合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等 进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 对投资 业绩 进行 评价 , 包 括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绩 构 成分析 以及 业绩 短期 和长期 持续 性检 验 ;对 将 要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 新性 产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 风险 评估 ,提 出风 险预 警 等工作 。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充分了 解和履行 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授权,建立 授权评价 和反馈机制,包 括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人员 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 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 库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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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 的研究报 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 录。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 体系,包括投资 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① 基金 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 接向交易 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部门审核投 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合 规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如 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 规 则。 (5)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涉 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 充分 论证 的前 提 下周密 考虑 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 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建 立 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度 ,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开 披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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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 法, 对出 现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 制 定信 息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信 息 技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 过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 等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管 理 措施 ,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 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 过程 实施 明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16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分 考 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 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 具备 身份 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 计、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 令定期 更换 , 不得 向他 人 透露 。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 由不 同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 地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 并坚 持 电子信 息数 据的 定期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信 息 技术 系统 定期稽 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除 故障 、灾 难 恢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相 互监 督的 岗 位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主 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互 独立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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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 归档等一 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 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 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 券 在估 值时 点的价 值。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 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确 保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 部门 妥善 保管 密押 、业 务 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办 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财 税制 度 和财 经纪 律。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 事会 负责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 相关档 案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议 。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 证监 察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严 格监 察 稽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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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 负债 、业 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 国内网 点最 多 、业 务辐 射 范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 在海 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力 赢得 了良 好 的 信誉 ,每 年位 居《 财富 》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 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 慎 稳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 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 覆 盖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 的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 质, 业 绩突 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 银 行” 。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自 2010 年 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 业务国 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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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的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 一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 届“‘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盛 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务 官 》杂 志颁 发的 “ 最佳资 产托 管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连 续获 得中国 债券 市场 “ 优秀 托 管机构 奖 ” , 2015 年 被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 “养 老 金业务 最佳 发展 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 ,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 托管处 、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 风险 管理处 、 技术 保障 处 、 营 运中心 、 市场 营销 处、 内控监 管处 、账 户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 技 术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共 332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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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 例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统 ,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 统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并 通过 基金 资 金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比 例接 近 超标 、资 金 头寸 不 足等 问 题, 以书 面 方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提示 ; 3 、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 例超 标 、清 算 资金 透支 以 及其 他 涉嫌 违 规交 易等 行 为, 书 面提 示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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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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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8、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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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0、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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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2、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3、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4、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15、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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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6、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7、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8、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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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21、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22、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3、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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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4、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5、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王 璇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6、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 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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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7、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 李格 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28、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29、郑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585 网址:www.zzbank.cn 30、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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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1、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3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3、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4、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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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6、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7、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8、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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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0、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1、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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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2、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3、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45、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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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网址:www.xcsc.com 46、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7、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8、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9、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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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5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1、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52、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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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5、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5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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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网址:www.nesc.cn 57、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58、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59、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0、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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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1、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62、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3、国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广 西)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4、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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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5、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66、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 0371 —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67、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8、东 海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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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9、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70、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71、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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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网址:www.hx168.com.cn 72、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3、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4、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5、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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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网址:www.avicsec.com 76、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77、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8、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79、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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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80、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1、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2、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3、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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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4、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5、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联系人 :陈 文彬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6、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7、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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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88、天 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 勇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9、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0、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1、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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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92、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93、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94、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95、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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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96、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 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97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98、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99、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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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100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1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102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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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3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4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05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6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 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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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7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108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09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10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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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111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12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13 、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114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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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115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116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7 、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第 A 栋 11 层 1101-1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 18 号东 方科 技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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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网址:http://www.jfzinv.com 118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21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21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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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基金 合同 已 于2004 年12 月15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 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1、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2、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酌情 增 加或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4、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 或减少 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场 所。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4 年12 月2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于2005 年3 月8日 起办 理日常 赎回 业 务。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 易 日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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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情况 对营 业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按照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撤 销,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两 日内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申 请 之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申 购不 成 功的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 项应在 自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行 账户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 元,追 加申 购最 低追 加金 额为1 元。 基 金申购 份额 计量 单位 为份 基金份 额 ,采 用四 舍五 入 法保留 两位 小数 , 由此 引 起的差 额计 入基 金资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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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产。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基金 持有 人可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赎回 。 基金在 每个 交易 账户 内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为0份 ; 基金对 于投 资者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额 不做 限 制。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 人民币 元 ,采 用四 舍五 入 法保留 两位 小数 , 由此 引 起的差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调整 结果 必须 至少于 前两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报刊 上公 告。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和 其他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3、申 请日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下一 交易日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和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总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份 数 (七) 拒绝 或暂 停、 延缓 申购或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延缓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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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 ) 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 拒绝 接受、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某 数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 当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5% 时;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时 ,将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 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4、 基金 暂停 申购 、 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 的 时间 超过 一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两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 值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 请份 额( 赎回 申请 总数 与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之 和扣 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申请转 入份 额总 数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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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赎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基金 管理 人 网站等 其他 方式 , 在两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含 两个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后 的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上公 告。 (九)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 应当 报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将 每2 周至 少刊 登提 示 性公告 一次 ;暂 停 期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两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 括 继承 、捐 赠 、强 制执 行等 ,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等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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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会团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 执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 月内办 理, 并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具体 条件 、程 序 及收费 标准 以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和 扣款 方式 ,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 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及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 已在本公司直 销中心 办理 账户 认证 手续 并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申 购基金 的养 老金 账户 进行 申购费 率优 惠。 养 老 金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本公 司将 依 据规定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账户 范围 。养 老金 账户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详细 实施 情况, 请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业 务 公 告 。 八 、基 金的转 换 (一) 办理 时间 及场 所 1、转 换开 始日 :本 基金 已 于2005 年3 月8日 正式 开始 办理基 金日 常转 换业 务。 2、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转 换。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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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二) 业务 规则 1、业 务规 则





(1 ) 基 金转 换是 指开 放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某 只基 金的 部分 或全 部份额 转换 为同 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 份额 ,同 一只 基金的 不同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能转 换;





(2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已 开通 代销 和转换 业务 的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 开 放式基 金之 间进 行; (3 ) 基金 转换 以基 金份 额 为单位 进行 申请 ; (4 ) 基金 转换 采 取未 知 价法 , 即基 金 的转 换价 格 以转 换 申请 受 理当 日各 转 出、 转 入基 金的 份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5 )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 后 , 持有时 间将 重新 计算 ; (6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将其 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 成 另一 只 基金 ,转 出 基金 最 低转 出份 额为 100 份; (7 )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 份 额及 净 转换 转出 申 请份 额 之和 超 出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 发 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 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 先级,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转出申 请决 定全 额确 认转 出或部 分确 认转 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 分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8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申 购状 态; (9) 投资 者只 能在 前端 收 费模式 下进 行基 金转 换。 2、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间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费 组成 , 转出 时收 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收 取 申购补 差费 。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由 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 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赎 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回 费用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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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份 额若 含多 笔明 细时, 转出 时将 按先 进先 出法( 保 本型 基金 按后 进先 出法) 根 据各 笔明 细 对应持 有期 分别 计算 赎回 费用, 赎回 费用 计入 基金 财产比 例遵 循转 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约 定。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计 算:





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申 购补 差费





其 中, 申购 补差 费=MAX 【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在 转出 基金 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0 】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3,822.59 份转 换为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01 元, 投资 者 持有该 基 金 9 个 月, 对应赎 回费 为 0.25 %, 申 购 费为 0.8% , 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0.760 元,申 购费 为 1.5 % ,则 投 资者转 换后 可得 到的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基金 份额 为:





转 出总 额=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 回费 用=3,861.20 ×0.25%=9.65 元





转 出净 额=3,861.20 -9.65=3,851.55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 转入 金额 =3,851.55 -MAX 【56.92 -30.57 ,0 】=3,825.20 元





转 入份 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3、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减少 转出 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 一般 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 T+2 工 作 日起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基 金份 额。 4、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转 出或 转入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本公 司无 法计 算当 日转 出或转 入基 金资 产净 值。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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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市 场剧 烈 波 动 或其它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回 , 本公 司认 为有 必 要暂停 接受 该基 金份 额的转 出申 请。


(4 ) 法律 、法 规、 规 章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 明书 》已 载明 并获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公司将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 公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5、声 明 本公 司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或 调整 上述 转换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九 、基 金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投资于 具有 竞争 力比 较优 势和长 期增 值潜 力的 行业 和企业 ,为 投资 者寻 求持 续稳定 的投 资 收益。 (二) 投资 理念 将推动 中国 经济 发展 的行 业和企 业的 增长 动力 转化 为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 定增 值。 (三) 投资 范围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 中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40% -95% , 为了满 足投 资者 赎回 要求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国 债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5% , 债券 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0 -5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大成 基金 自行 开发的 投资 管理 流程 ,采 用 “ 自 上而 下 ” 资 产配 置和 行业配 置, “ 自 下而上 ” 精 选股 票的 投资 策 略, 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竞争 力 比较优 势和 长期 增值 潜力 的行业 和企 业的 股 票,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策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的资本 增值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流程 如下 图所示 : 行业配 置 筛 选 行 业股票 重 点 股 票 深 入 分析 评分 加权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业绩 风险 控制 资 产 配 置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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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 ) 资产 配置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市场 价值指 标、 投资 者气 氛指 标、盈 利预 测指 标、 证券 市场流 动性 指 标等相 关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对 股票 、 债券 的风险 和 收益率 进行 预测 。 利用 情 景分析 对上 述预 测进 行分析 ,确 定股 票投 资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2 )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定量 的方 法确定 行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变 化及 行业 结构 调整 的分析 判断 ,确 定行 业配 置比例 。 确定行 业配 置的 主要 依据 为:根 据竞 争优 势分 析, 确定行 业中 具有 竞争 优势 和比较 竞争 优 势的行 业范 围 。根 据多 因 素模型 分析 确定 每个 行业 的内在 价值 , 以及 行业 价 格向内 在价 值回 归的 速度, 结合 均值 方差 分析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行业配 置的 主要 步骤 为: ①通过 以下 分析 ,确 定行 业相对 投资 价值 对全球 、地 区、 国内 行业 发展趋 势和 发展 环境 进行 分析, 判断 行业 或产 品的 增长前 景( 全 球观念 下, 行业 景气 趋势 分析) 宏观经 济周 期对 行业 发展 的影响 (宏 观分 析) 优势行 业的 发展 模式 分析 (评价 商业 模式 ) 该行业 财务 状况 分析 (财 务稳健 性分 析) ②根据 多因 素模 型分 析,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利用多 因素 模型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变量 、价 值变 量、 增长变 量、 盈利 变量 、动 量变量 等多 种 因素指 标的 定量 分析 , 确 定每个 行业 的内 在价 值 , 以及行 业价 格向 内在 价值 回归的 速度 , 利用 结 合均值 方差 分析 有效 边界 确定行 业配 置比 例范 围。 分析模 式可 以分 为三 步: 第一步 利用 长期 模型 估计 每个行 业和 影响 其基 本因 素的长 期依 赖关 系, 同时 估计行 业价 值 与其内 在价 值的 偏离 程度 ,这里 我们 利用DDM 模型 作为估 计行 业内 在价 值的 框架模 型。 第二步 结合 经验 和实 证分 析结论 ,对 不同 行业 设定 不同的 影响 因素 。利 用短 期动态 模型 分 析每个 行业 价值 向其 内在 价值回 归的 速度 和各 行业 收益率 的预 测水 平。 第三步 利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确 定优 势行 业,结 合均 值- 方差分 析确 定行业 投资 组 合比例 范围 。 (3 ) 个股 选择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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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①首先 对股 票市 值大 小进 行排序 ,挑 选出 符合 基金 投资规 模和 流动 性需 要的 股票, 作为 模 型的基 础股 票库 。 ②对股 票投 资价 值和 股票 预期收 益增 长性 进行 定量 分析与 评分 筛选 : 通过选 取与 股价 变动 有较 强相关 性的 每股 预期 收益 增长率 、 市 盈率、 市 净 率、 市销率 (P/S)、 流通市 值等 基本 因素 和技 术因素 为指 标, 对基 础股 票库中 各行 业股 票的 投资 价值和 预期 收益 增 长 性进行 定量 分析 与评 分筛 选, 在剔 除掉 通过 不公 允 关联交 易 、非 经常 性收 益 等方式 实现 净利 润大 幅增长 的个 股后 ,组 成股 票备选 库( 本基 金将 新股 申购作 为一 个特 殊资 产类 看待, 单独 管 理 ) 。 ③通过 商业 评估 、公 司评 估、价 值评 估、 盈利 预测 和市场 表现 对备 选股 票库 上市公 司进 行 综合比 较 ,按 照比 较后 的 优先顺 序 ,在 备选 股票 库 中寻找 价格 合理 、 基本 面 良好 、具 有一 定上 涨 空间的 股票 。 (4 )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按 以下 步骤 建立 投资组 合: ①对当 前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分析评 估; ②基于 “ 自 上而 下 ” 进 行的 资产配 置与 行业 配置 , 基 于 “ 自 下而 上 ” 选 择的 股票 , 结合 基金 经理 自身的 研究 分析 ,构 建、 执行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为风 险收 益中 等偏 高的基 金产 品, 充分 重视 对债券 的投 资。 债券 投资 时,将 综合 考 虑利率 变化 对不 同债 券的 收益率 水平 、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影响 , 利 用债券 定价 模型 对债 券价格 进行 分析 , 确定 债 券投资 品种 。 基金 经理 统 一负责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并结合 资金 量及 流动 性要 求提出 债券 投资 执行 方案 。 (5 ) 业绩 风险 控制 风险管 理 部 运用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控 制模 型,对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构 成进行 度量 预 测分析 。 基金 经理 跟踪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 赎 回导致 的现 金流 量变 化情况 , 以及 对基 金投 资 组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 态调整 。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benchmark ) 自2011 年1 月1日 起,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使 用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 新华 富 时中国A600 指数 ×75% + 新华富 时中 国国 债指 数×25% ” 变 更为 “ 沪深300指数×75% +中 国债 券 总指数 ×25%”。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于 本基 金采 取积 极的投 资管 理、 主动 的行 业配置 ,使 得 本基金 成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风险 程度 中等 偏高 的基 金产品 , 其 长期 平均 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 于 成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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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长型基 金, 高于 价值 型基 金、指 数型 基金 、纯 债券 基金和 国债 。 (七) 投资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部 的 研究成 果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和 行业 研究员 在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内 、外 部的 研究 成果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 基础 产业 政 策, 经过 筛选 、归 纳和 整 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 市场策 略研 究报 告和 宏观经 济 、行 业 、上市 公 司分析 报告 。 基金 经理 根 据 研究 部的 分析 报告 和研 究报告 制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研究 部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市场 策略研 究报 告、 宏观 研究 报告、 行业 配 置方案 ,决 议确 定基 金总 体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结合 研究 部 的 宏观 、行业 及上 市 公司分 析报 告、 市场 分析 报告, 确定 类属 资产 和行 业配置 比例 ,构 造投 资组 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监 察 稽 核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监察 稽 核部对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 常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基 金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况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种 风险 的 监控和 评估 结果 对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调 整上述 投资 流程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4、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5、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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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9、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10、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 资业务 ; 11、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单 只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的发 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所承 销股 票的 价格 ; 13、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以上1 、2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以 上1 、2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时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2016 年12 月27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6 年9月30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61,194,215.00 56.40 其中: 股票


761,194,215.00 56.40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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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86,219,408.92 43.44 8 其他资 产


2,139,454.77 0.16 9 合计 1,349,553,078.6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417,268,569.69 31.1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24,510.48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5,683,015.03 3.4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8,849,932.53 3.64 J 金融业 74,459,220.82 5.55 K 房地产 业 126,787,929.27 9.4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5,799,977.78 1.1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9,419,344.40 1.4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2,901,715.00 0.96 S 综合 - 0.00 合计 761,194,215.00 56.74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8,021,814 74,281,997.64 5.54 2 000100 TCL 集团 20,029,974 70,305,208.74 5.24 3 000666 经纬纺 机 2,925,319 63,479,422.30 4.73 4 600622 嘉宝集 团 3,697,411 59,454,368.88 4.43 5 603818 曲美家 居 2,803,581 56,940,730.11 4.24 6 002701 奥瑞金 5,362,377 53,731,017.54 4.01 7 600399 抚顺特 钢 7,536,100 51,773,007.00 3.86 8 300271 华宇软 件 2,382,729 48,512,362.44 3.62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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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9 000882 华联股 份 11,418,145 46,471,850.15 3.46 10 600693 东百集 团 5,129,266 45,650,467.40 3.40 5、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2、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 无 被 监 管部 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03,112.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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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277.35 5 应收申 购款 687,064.9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9,454.77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100 TCL 集团 70,305,208.74 5.24 临时停 牌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04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完整 会计 年度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投 资业 绩以 及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2.15-2004.12.31 0.08% 0.09% -2.71% 0.81% 2.79% -0.72% 2005.01.01-2005.12.31 -0.28% 0.89% -6.39% 1.03% 6.11% -0.14% 2006.01.01-2006.12.31 150.55% 1.55% 83.15% 1.05% 67.40% 0.50% 2007.01.01-2007.12.31 124.66% 2.08% 104.14% 1.72% 20.52% 0.36% 2008.01.01-2008.12.31 -52.50% 2.13% -52.51% 2.28% 0.01% -0.15% 2009.01.01-2009.12.31 75.92% 1.92% 67.45% 1.53% 8.47% 0.39% 2010.01.01-2010.12.31 1.79% 1.50% -4.35% 1.17% 6.14% 0.33%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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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011.01.01-2011.12.31 -29.46% 1.26% -17.97% 0.97% -11.49% 0.29% 2012.01.01-2012.12.31 6.02% 1.19% 6.67% 0.96% -0.65% 0.23% 2013.01.01-2013.12.31 10.32% 1.32% -5.88% 1.05% 16.20% 0.27% 2014.01.01-2014.12.31 14.82% 1.25% 40.83% 0.91% -26.01% 0.34% 2015.01.01-2015.12.31 27.24% 2.57% 7.73% 1.86% 19.51% 0.71% 2016.01.01-2016.09.30 9.37% 1.59% -8.64% 1.17% 18.01% 0.42% 2004.12.15-2016.09.30 529.99% 1.68% 195.59% 1.39% 334.40% 0.29%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 较 : 大成精 选增 值基 金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2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根据《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 2011 年1 月1 日 起,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使用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由原 “ 新华 富时 中 国 A600 指 数×75% + 新华 富时中 国国 债指 数 ×25% ”变 更为 “沪 深300 指数×75%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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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 基金 申 购款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规 、 规章的 有 关规定 可 以 在基 金资产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固有 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 基 金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应 采用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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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的,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 、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 资品 种 ,如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当 投资 品种 不 再存 在 活跃 市 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 调整 对 前一 估 值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用 市 场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 易价 格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值 。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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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3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的 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交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 方式 转 让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 在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基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 权证 , 从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出 日 或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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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3)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 时 进行。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基 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注 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赔偿 原则 如 下: 1、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持 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 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 的 10 元人 民币 以上 的 损失。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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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或权 证估 值方法 的第 (4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当采 用 现金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 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金 份额 申购 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 付现金 ; 本基 金分 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6 次 , 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收 益可 不分 配; 年度 分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4 个 月内 完成 ; 7、基 金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当期 已实 现 净 收益 的 50% ; 8、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两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将 现金红 利进 行再 投资 时, 免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选 择 现金 分 红方 式 时, 收益 分 配时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少 于 100 元时 ,为 降低 投资者 的转 账成 本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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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列 示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 (7 )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 本条第 1 款第 (3 ) 至第(7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 基 金费 用。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 用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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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依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 申购金 额 M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在 申购 基金 时从 申购金 额中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可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期递减 ,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总金额 的 0.5% 。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M <2 年 0.5% 2≤ M <3 年 0.25% M≥3 年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的 75%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 剩余 25% 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费 用: 详情见 “ 八 、基 金的 转换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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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 法规规 定 ,个 人投 资者 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本 基金 所获 增值 部分 应按相 关规 定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 本 基金 会计 责 任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以 委托 具 有证 券从 业 资格 的 独立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普 华 永道 中 天会 计 师事 务所 有 限公 司 及其 注 册会 计师 对 基金 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普华 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并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须 事先 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事项将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编 制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并 在 本基金 发售 前三 天将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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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 告、 基 金净 值公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中 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1、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 告。 3、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4、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由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并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 后 45 日内 公 告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公告 时 间 15 日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审核 。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须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 并公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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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0、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 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波 动 。市 场风 险 的主要 存在 以下 几种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 与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企 业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 同时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变化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成 长型 公司 经营 不善 ,成 长性 不足 , 导致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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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股票价 格下 跌或 股息 、 红 利减少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价值 型公 司基 本情 况继 续恶化 , 或者 没有 出 现预计 的价 值回 归,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股息 、红利 减少 ,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要受 到国 际市 场同 类技 术或同 类产 品 公 司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分 上 市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 的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 尤其是 中国 加 入 WTO 以后 ,中 国境 内公 司将 面 临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 争 , 上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 的影 响下将 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二)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 投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而不 断 波 动,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适 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债券 股票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进行 行业 配置 。由 于信 息来 源的 不足 、 滞后或 错误 , 可 能导致 对数 量 模 型参 数的 预测产 生偏 差, 从而 给本 基金的 行业 配置 带来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 速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 制度 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 而 产生 的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 终 止;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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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3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本 基 金的 管理 人 ,而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4 、 基 金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本 基 金的 托管 人 ,而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由 于投 资范 围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 发生 导致 基金 终止 情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 金 清算小 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金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 发起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 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清 算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于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两 日内 公告。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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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3 )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基金份 额; (5 ) 在不 同的 基 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 参与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7 )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 以 及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 义务; (8 )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10 )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以 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享有如 下 权 利 : (1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 慎 、有 效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2 )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制订 并 公布 有关 基 金募 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3 )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获 得基 金 管理 费, 收 取或 委 托收 取 投资 者认 购 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4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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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 依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本基 金合 同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并对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有 权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更 换基 金 托 管人, 或采 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 代 销机 构 ,对 基 金代 销机 构 行为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和 检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销售代 理协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赋予 、 给予 、规 定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以 相 应基金 财产 履行 偿还 融资 和支付 利息 的义 务; (11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2 )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13 ) 法律 、 法 规、 本基 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负有如 下 义 务 :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制和 直接 管理 ;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委 托 其他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7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8 )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9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0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2 ) 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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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3 )负 责基 金注 册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 办理 或委 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业务 ;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15 )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6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18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19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0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2 )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24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享 有如下 权利 : (1 ) 根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资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 如认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非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6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如下 义务 : (1 ) 基金 托管 人 将遵 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基 金事 务 ;基 金托 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 依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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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照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地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3 ) 购置 并保 持 对于 基 金财 产 的托 管 所必 要的 设 备和 设 施( 包 括硬 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常 运行 ; (4 )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 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此 义务 ,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任 何基 金财产 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所涉 及的 基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任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 规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为基 金设 立 证券 账 户、 银 行存 款 账户 等基 金 财产 账 户, 负 责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的清 算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9 ) 对基 金商 业 秘密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投资 者 进行 基 金交 易 有关 情况 负 有保 密 义务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投资者 的相 关情 况及 资料 等;除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托 法 》相 关法 律、 法规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 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的判 决、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作 出的 披露 不 应 视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 (10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2 ) 负责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资 金保 管和 清算;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本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4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条件以 及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5)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不 予执 行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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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6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7 ) 保存 基金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托 管事务 的完 整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18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20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财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3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因违 背托 管职 责或者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对第三 人所 负 债 务或者 自己 受到 的损 失, 应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其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7 )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 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修 改基 金合 同 (基 金 合同 中 约定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 改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代 表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10) 变 更基 金类 型; 11)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12)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3)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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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 ) 有以 下情 形 之一 的 ,经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2)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方 式 (1 ) 在正 常情 况 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召集 ,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 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至 少提 前 三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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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5 )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等。 4、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参 加 方 可召开 。 (1 ) 现场 开会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 或通 过 授权 委派 其 代理 人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2 ) 本 人出 席会 议 者应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应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3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1 ) 召 集人 应按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公告 会 议通 知, 在 两个 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3 )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提 交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授 权委 托 书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4 )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意 见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基金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3 ) 不论 现场 开 会或 通 讯方 式 开会 , 若该 次会 议 不符 合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开会 条 件, 则该 次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 中的各 项议 题 ,但 召集 人 可以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式 和程 序 ,对 于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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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同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再次 开会 日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但 确定 有权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不 发生 变化 ; 再 次召开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需 满足 上述 现场 开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各 项条件 方为 有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1 ) 关 联性 。提 案 涉及 事 项与 本 基金 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提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 问题 作 出决 定 。如 将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召集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的 提案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 提案 的提案 人可 在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后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律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住处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 项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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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每 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 决权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委 托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 上通 过方 可作 出。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时 ,符 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决 。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为有 效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为无 效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 审 议、 逐项 表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 所投 票 数进 行重 新 清点 ;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会 议主持 人应 当于 重新 清点 后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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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两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本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需经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内 的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2 ) 变更 基金 合 同应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自 批准 之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的 情形 , 或者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备案 。 (3 ) 基金 合同 出现 以下 变 更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终止 基金。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基金终 止后 , 应依 据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中 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六) 违约 责任 及争 议的 解决方 式 1、违 约责 任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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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 由于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一 方 不履 行 合同 义务 或 者履 行 合同 义 务不 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如 属基 金合 同 双方或 多方 当事 人的 原因 造成违 约的 , 根据 实际 情 况,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2 )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或 当 时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或 规 章的 作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 在 没有 过错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投 资原 则 进行 的 投资 所造 成的损 失等 ; 3)不 可抗 力。 (3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给其 他方 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 进行 赔偿 。 (4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5 ) 本合 同当 事 人一 方 违约 后 ,其 他 当事 方应 当 采取 适 当措 施 防止 损失 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 赔偿 。守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 扩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 (6 ) 第三 方的 过 错而 导 致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一 方 违约 , 并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损失 的 ,违 约方 并不因 此免 除其 赔偿 责任 。 (7 ) 当事 人之 一 违约 而 导致 其 他当 事 人损 失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应 先于 其 他受 损 方获 得赔 偿。 2、争 议处 理 (1 )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之 间 因本 基 金合 同产 生 的或 与 本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 争议 可 首先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履 行。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 可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 涉 及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仲 裁 或诉讼 的 ,应 以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凭。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等的 营 业场所 ,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人等 的网 站上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的 复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正本 为准。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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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可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3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按 照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4 ) 如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 基金 管 理人 的 作为 或不 作 为违 反 了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代表 基 金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管 理人 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是否 将基 金财 产和 自 有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否 擅 自动用 基金 财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金 管理 人 定期 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 核 查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 补 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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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措施。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 人的 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作为 或不 作 为违 反 了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定的 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事宜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代表 基 金对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托 管人 索赔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监 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责 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 基金 法 》《 信托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 产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3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购 置并 保 持对 于 基金 财产 的 托管 所 必要 的 设备 和设 施 (包 括 硬件 和软 件),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 )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此 义 务,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该基 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财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不 得将 固有 资产 与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 将 不同基 金财 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违背 此款 规定 的, 将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相关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 任。 (5 )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 将 基金 财 产与 自 有资 产严 格 分开 , 将基 金 财产 与其 托 管的 其 他基 金财 产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质 的独 立性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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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 ) 除依 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7 ) 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 地保 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金发 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其 指 定的相 应验 资专 户; 由基 金发起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分别 出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3、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存 款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 银行 账 户运作 办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 表本 基 金, 以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 基金 证券 账 户和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可 以 根据 当 时市 场的 通 行做 法 办理 ,而 不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 的 规定。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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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备 。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购 主 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办 理 。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并在 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 人负责 分别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相 关信 息。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因 本 协议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争议 可 通过 友 好协 商解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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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 有约束 力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各 方当 事 人 仍应 履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享有如下服务 : A 、自助语音服务:提 供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 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 、 基金净值 、基金 产品等 自 助查询服 务。 B 、人 工坐 席服务: 提供每 周五天, 每 天不少于8 小时 的人 工 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70 岁 以上 持有 人、 或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 三 )财 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 财 经汇 是 专为 大成 旗 下持 有 人提 供 的资 讯服 务 平台 , 财经 汇提 供专业 、 独家 、 一手 的理 财资讯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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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 评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客 户服 务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 六)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俱 乐部是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 端(VIP ) 客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 七)投 资理 财中心


大成 基金深 圳投 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 区域 高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 (八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财 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 建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时 回复 的 , 在 约定 的 最晚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告 知客 户。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6 年 6 月 1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发 布 的公告 1.2016 年6 月16 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2.2016 年6 月22 日 《关 于增 加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 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3.2016 年6 月25 日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 、 《 关于增 加汉 口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4.2016 年7 月9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开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 。 5.2016 年7 月16 日 《大 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开放式 基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公告 》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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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6.2016 年7 月19 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直销网 上交 易系 统通 联支 付交通 银行 渠 道 认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7.2016 年7 月20 日《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 8.2016 年7 月27 日 《关 于增 加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9.2016 年7 月29日《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 。 10.2016 年8 月6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 福州分 公司 的公 告》 。 11 . 2016 年8 月25日《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 、 《大成 精选 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 12.2016 年9 月20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 告》 。 13.2016 年9 月21 日《 关于 撤销上 海理 财中 心的 公告 》 。 14.2016 年10 月24 日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 第三 季度 报告 》 。 15.2016 年10 月29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东 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开放 式基 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公 告》 。 16.2016 年11 月4 日《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增 聘基 金经 理公 告》 。 17.2016 年11 月9 日 《大 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变 更基 金经 理公 告》 。 18.2016 年11 月11 日 《 关于 增加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机构及 相关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 。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 及以 前 公布 的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与本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内 容若 有 不一 致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对 2016 年 7 月 29 日 公布 的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期 》 进 行了更 新 ,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营 活动 进行 了 内 容补充 和更 新, 本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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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部分 , 披露 了 2016 年 6 月 1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 的公 告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等 的营 业场 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如 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仲 裁或 诉讼 的 ,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凭 。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本基金 的相 关备 查文 件存 放在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如涉 及争 议事 项需协 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应以 各项 备查 文件 的正 本为凭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4、《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 5、《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6、法 律意 见书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营 业执 照 ; 8、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9、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10、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一月 二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