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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恒保本(090019)

大成景恒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个保本运作期) 
(2016 年第 2 期) 
 
 
 
 
 
 
 
 
 
 
 
 
基 金管理 人: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 年 一月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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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恒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年4月27日 证监 许可 【2012】567 号文核 准募 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2012 年6 月15 日 正式生 效。 根据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和 《大 成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为 三年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至三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为2015 年6 月15 日 (星 期一) , 鉴 于本基 金管 理人 已与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高新 投” )就 本 基金第 二个 保 本周期 的保 本事 宜达 成一 致,由 高新 投为 本基 金进 入第二 个保 本周 期的 运作 提供保 本保 证 , 并签订 了《 保证 合同 》 , 本 基金符 合《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保 本基 金存 续的 条件 ,本基 金将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现经 本基 金管理 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与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协商 一致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期 到期 后将 转入 第二个 保本 期 , 同时对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部分 表述 进行 了修 订 更新 , 本 次基 金 合同修 订的 内容 自2015年6 月16日 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 但 是投 资者投 资于 保本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在出 现保 证风险 或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极端情 况下 保本 基金 仍然 存在本 金损 失 的风险 。 投 资者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的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12 月15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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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2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存 续 .......................................................................................................................... 47 第七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与转 换 .......................................................................................... 48 第 八 部 分、 基 金的 转 换、 转托 管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非 交 易 过户 、 冻结 与 质押 .................... 58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保 本 .......................................................................................................................... 59 第十部分


基 金保 本 的保 证 ................................................................................................................ 61 第 十 一 部分 保本 周 期到 期 .................................................................................................................. 65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 70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业 绩 .......................................................................................................................... 86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87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 89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92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94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96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96 第 二 十 部分 风险 揭 示 ........................................................................................................................ 100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清 算 ................................................................ 102 第 二 十 三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 要 .................................................................................................... 105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内 容 摘要 ............................................................................................ 128 第 二 十 五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40 第 二 十 六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141 第 二 十 七部 分 对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部分 的 说明 ................................................................................ 142 第 二 十 六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43 第 二 十 七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43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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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大成 景恒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景恒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大 成景恒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大成 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保证合 同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签 署的《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保证 合同 》; 中国 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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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担保人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为本基金提供 担保的担 保 人。就 本基金第二个保 本周期而 言,指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高新 投”)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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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保本周 期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 本 基 金的保 本周 期每 三年 为一 个周期 。 自本基 金公 告的 保本 期起 始日起 至 3 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 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将 在 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的 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下一 个保本周 期 的起始 时间。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 别所指,保本周 期即为当 期 保本周 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保本周 期起始日为前一 个保本周 期到期后过渡期 折算日的 次 日,具 体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 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 至下一 工作日。基金合 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即为当 期保本周 期 届满日 ; 持有到 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 内一直持有其过 渡期申购 、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 直到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的 行为 ;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 内一直持有其过 渡期申购 、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直到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 日的基 金份 额 ; 过渡期 前一保 本周期结束 之后 (不含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至下 一 保本周 期开 始之 前不 超 过30 个 自然 日 的 一段 期间, 具体日 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到期 处理 规则中 确定 ; 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 在过渡期的限定 期限内申 购 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在 过 渡期内 ,投 资者转换转 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视同 为过渡期 申 购;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下一保本 周 期继续 持有 经过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的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折算日 前一保 本周 期结 束 之 后, 下 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 前一 工作日 , 即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基金 合同中若无特别 所指,折 算 日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资 产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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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 过渡期 申 购 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 过渡 期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 一保本周 期届满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 部分 在过渡期 折算日 所代表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保本金 额 过渡期 申购保本金额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根据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 赎回金额 ,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保本赔 付差 额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 保本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 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 内 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 金额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 本 义务 人应补足该差 额,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后 20 个工作 日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保证 第二个 保本周期,担保 人为本基 金保本提供的不 可撤销的 连 带责任 保证,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或 从 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 赎回金 额加上其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 过 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 保本金额 的 差额部 分,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本 基 金第二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障 事 宜,由 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 订的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 开 始前公 告 ;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 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 义 务人资 质要求、并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 可的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人同意为本 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并 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 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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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满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满时,若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 基金继续 存 续;否 则,本基金变更 为非保本 的股票型基金, 基金名称 相 应变更 为 “大成景恒稳 健增长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如 果 本基金 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 本 基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终止 ; 保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保本 周期到期 后,选择赎回本 基金基金 份 额、将 本基金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 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或 继续持有变更后 基金的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在过渡 期内,投 资者转换转入本 基金基金 份 额,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情形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申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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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 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 T+n 日 : 业务规 则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 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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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 至今 , 任 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法律合 规部副 总经理, 零售交易 业务总 部副总经 理;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至今 , 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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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司副 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2015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上 海市 黄浦 区 政协委 员。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 厦门 大学 财经系 教师 ;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 展局企 业管 理处 副处 长 ; 1999 年 2 月 至今 任职 于中 泰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 裁,现 任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总 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讲席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金融系联 合系主任 ,院长 助理,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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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 人民大学经 济学专 业研究 生,高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风 险与危 机管 理协 会授 予“ 企业风 险管 理师 ”资 格。2000 年 1 月, 先后 任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审 计部 、合 规( 法律) 部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2010 年 7 月 ,兼 任 吉 林省国 家生 物产 业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吉林 省国家 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2 年 6 月,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 7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2015 年 1 月起 ,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现 任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注册 会计 师。 曾 任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 日本 三和 银行 深圳 分行单 证部 、 信 贷部 。1999 年至 2009 年任 普 华永 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深圳分 所审 计部 经理 、高 级经理 。2010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计 划财 务 部高级 会计 师、 总监 助理 , 现任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监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 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 管 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证 券总部资产管 理部经 理;1998 年 9 月 参 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建 ;1999 年 3 月起 , 任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2009 年 3 月 —2015 年 7 月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2000 至 2002 年 就职 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 及 国际 律师 事务 所,2002 至 2006 年 任中 银国 际 投行业 务副 总裁 ,2006 至 2009 年任 香 港三山 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2009 至 2014 年任 标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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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出 任首 席战 略官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赵世宏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中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2012 年9 月至2015 年9 月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基金 经理助 理。2015 年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职 于固 定收 益总 部。 自 2016 年3 月 26 日起担 任大成 景丰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大成景恒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景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 收益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可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强 化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11 月8 日起担 任景 盛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 格。 国籍 : 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任期起 始日 任期结 束日 朱文辉 2012 年 6 月 15 日 2013 年 11 月 8 日 王磊 2013 年 7 月 17 日 2016 年 3 月 25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5名 成员 组成 , 设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1名 , 其 他委员4名 。名 单如 下: 陈翔凯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 王 立, 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 监,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谢民, 交易 管理 部副 总监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张文 平, 基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杨雅洁 , 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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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登 记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和 直接 经营 管理 ; 13.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5.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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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9.因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规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1.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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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本招 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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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 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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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 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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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 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 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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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 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 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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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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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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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券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 国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50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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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 起,中国 银行连 续 聘请外部会 计会计 师事务 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 审阅工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6 年,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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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 长安 兴融 中 心1号楼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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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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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8、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0、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1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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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3、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4、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号 天安 国际 大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 : 李格 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5、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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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6、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路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17、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8、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9、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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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1、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都 会广场5 、18 、19 、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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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3、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6、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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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7、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8、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9、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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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31、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32、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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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网址:www.zxwt.com.cn 34、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5、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新 源广 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6、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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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9、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0、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大 钟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41、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 厦7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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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2、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3、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4、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5、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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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 0371 —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46、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7、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48、中 泰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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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9、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0、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1、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52、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53、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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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公地 址: 湖 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4、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5、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6、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 福 田 区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交 界 处 荣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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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7、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8、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59、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60、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1、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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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2、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心57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63、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4、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5、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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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 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66、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67、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68、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69、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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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0、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71、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7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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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网址:www.1234567.com.cn 73、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4、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5、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76、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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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77、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78、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79、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0、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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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1、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 第7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82、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83、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84、奕 丰金 融服 务 (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 室,1116室及1307 室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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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5、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第A 栋11 层1101-1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路18号 东方 科技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86、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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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联系人 :范 瑛 (三) 担保 人 名称: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联系人 :史 玉洁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高鹤 联系人 :昌 华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存续 (一)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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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保本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 金的申购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开 始办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后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正常 交易 日 , 开 放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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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7 月 2 日恢复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投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 认 、 申 购确 认日 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及适用 保本 条款 的基金 份额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投 资者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可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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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为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以 及保 本周 期到 期赎 回的情 形 时 , 赎回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 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净申 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赎 回 , 按本基 金保 本周期 到 期条 款执行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 基 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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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本基金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3、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申 购人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销 售、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具体 比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 率。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并与相 关代 销机 构协 商一 致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和转 换费 率 等。 6、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依据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 定可变更为 “ 大成 景恒稳 健增长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或者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如变 更 为“大成景恒稳 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具 体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在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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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6 个 月内,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申 购;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 发 生上 述 (1) 到 (5)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 应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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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当依法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发生基金合同第 十五部分 “ 保本周期到期 ” 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 周期到 期 前 30 个工 作日 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业 务( 含转 换 转 出业 务)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 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也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2)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也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 公 告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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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一 )过 渡期 申购 1、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 处理规 则,允许投 资人在 下一保 本周期开 始前的 过渡 期限 定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 过渡期申购 ” 。 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 份额,视同为 过渡期 申购 。 投资 人在 过 渡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 购本 基金的 ,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在 下一 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 代 表的资 产 净 值 和 过 渡 期申购 的 费 用 确 认 下 一 保 本周期 的 保本金额 并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2、基金管理 人在当 期保本 周期到期前 ,将根 据担保 人提供的下 一保本 周期担 保额度确 定并公 告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担保规 模上 限 , 规 模控 制的 具体方 案详 见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处理 规则 。 (十二 )转 入第 二保 本周 期相关 规则 鉴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与 深 圳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高新 投 ” ) 就 本基金 第 二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事宜 达成一 致 , 由 高新 投 为 本基 金进入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的 运作提 供保 本 保证 , 并 签订 了 《 保证 合 同》 , 本 基金 符合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保本 基金 存 续的 条 件 , 本 基 金将转 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 为保证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操 作和 转入 第二 个保本 周期 相 关工作 的顺 利进 行 , 现 将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规 则及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的相 关 规则公 告如 下:





一、 第 一个 保本 运作 期到期 操作 及转 入第 二个 保本周 期的 总体 时间 安排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的 过渡 期为2015 年6 月15日 ( 含) 至2015 年6月23日 (含 ) 。 其中2015 年6月15 日 (含 ) 至2015 年6 月19 日( 含) 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期 间。2015 年6月23 日为 过渡期 申购 日。2015 年6 月23 日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1.00 元。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为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日 , 保本 周期 三年 , 第 二个保 本周 期 自2015 年6 月24 日起至3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 如 果 该对应 日 为 非工 作日 , 则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二、 到期 操作 的规 则 (一) 到期 操作 的形 式 1、在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 期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将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或全 部 基金份 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1)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在到期 期间内 将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 已公告 开放转换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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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转入的 其他 基金 ; (3)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将 其 持有的 部分 基金 份额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 三种 处理方 式 之一。 3、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本 基金 转入 第二 个保本 周 期,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默 认方式 为转 入第 二个 保 本 周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 行到期 操作 的截 止日期 为到 本基 金的 到期 期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十 三 ) 、 第二 个保 本 周期的 保本 和担 保 本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日 为2015 年6月24 日 , 保本周 期为3年 , 保 本周 期 自第二 个 保本周 期的 起始 日至3 个 公 历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果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一) 保本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 期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过 渡期申 购保 本 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金额 ,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 含第 二 十个工 作日 , 下 同)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 保人 对此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 含转 换转 入)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之 和。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上 一 保本周 期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代 表的 资 产净值 。 (二)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 金份额 ; 2、对于 过 渡期 申购 、或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无 论选 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本 基金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大成 景 恒稳 健增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都 同样 适用保 本 条 款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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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三)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加 上其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计 算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过渡 期申购 保本 金额 、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保本 金额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在 基金当 期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或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的情 形; 5、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6、在 保本 周期 内, 基金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但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书面 同意 继续承 担 其相关 保本 保障 责任 的除 外;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四)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1、担 保人 的保 证范 围 本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 额即保 证范 围为 :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证范 围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即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与 相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过 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 2、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 3、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 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过渡期 申购 、 或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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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 不低于 保本 金额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在 基金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 出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8、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 重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但 根据法 律 法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 十四 )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的 赎回 费率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调整 为: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 ≤T<6 个月 0.5 % 6 个月 ≤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3 个 月但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基金 份额 长 于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进入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持有期 连续 计算 , 基金 份 额持有 期以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为 准。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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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重 要提 示 1、 本 次到 期期 间, 本基 金 开放赎 回和 转出 业务 , 但 不开通 申购 和转 入业 务; 过渡期 申 购期间 ,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和转入 业务 ,但 不开 放赎 回和转 出业 务。





2 、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 选 择到 期操 作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自 行承 担保 本到期 日 (不 含当日 )至 实际 操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3、 自本 基金 第二 个保 本 周期开 始后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和赎 回业 务,其 中赎 回业 务的 暂停 期限最 长不 超过3个 月, 具 体恢复 赎回 的日 期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决定 并在 开始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对已 在本 公司直 销 中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基金的 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 老金 账户 申购 费率 优 惠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 请 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业务 公告 。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转 换、 转托管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与 质押 (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转 托管 在转 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 一次完 成 。 投 资 者于 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 成功后 ,转 托管 份额于 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 资者可 于 T+2 日起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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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 申 请人 按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五)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六) 基金 的质 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 保本 本基金 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及以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 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保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 金额 , 由 当期 有效 的基 金 合同 、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 断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保本 周 期内 申购 、 转换 转 入, 或在 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赎回 或转 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不 适用 本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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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金额,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 含转 换转 入)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之 和。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 本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上 一 保本周 期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代 表的 资 产净值 。


对于基 金持 有人 多次 申购 、赎回 的情 况, 以后 进先 出的原 则确 定持 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 (二) 保本 周期 三年 。 本 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及以 后的 各保 本周 期自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始 日 起至三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日。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 2、对于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 论选 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本 基金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大成 景 恒稳 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都 同样 适用 保本条 款。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 购、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加 上其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 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或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基 金 份额的 保本 金额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但在 基金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或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的情 形; 5、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6、在保本周 期内, 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 人的, 但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书 面同意 继续承担 其相关 保本 保障 责任 的除 外;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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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7、因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第 十部分


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一 )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 款,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金 的第 二个 保 本周期 由 深 圳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作为担 保人 。 本节 以下 内容 为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基金保 本的 保 证的相 关约 定, 之后 保本 周期相 关内 容详 见届 时公 告及相 关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1、担 保人 的基 本情 况 名称: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军 成立日 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从事 担保 业务 ;投资 开发 ,信 息咨 询; 贷款担 保; 自有 物业 租赁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司 成立 于1994 年12 月 ,是国 内最 早设 立的 专业 担保机 构之 一 。 集团注 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股 东为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深 圳市 财政 金融服 务中 心 、 深圳市 远致 投资 有限 公司 和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服 务中 心, 核心 业务 : 保 证担 保、 融资担 保 、 创 业投资 ;最 近三 年未 受过 重大处 罚; 财务 状况 良好 ,最近 三年 连续 盈利 。 2、担 保人 资产 与对 外承 担 保证或 偿付 责任 的情 况 截至2014 年12月31 日 , 深 圳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的总资 产规 模为48.5 亿元 人民币 , 其 中保本 基金 资产 规模 为16.53 亿元 人民 币。 (二) 担保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保证 合同 。保 证合 同的具 体内 容见 本合 同附 件: 《 大成 景恒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保 证合 同》 ,担 保 人的保 证责 任以 保证 合同 为准。 基金 管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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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理人应 当保 证基 金合 同中 相关内 容的 约定 与保 证合 同的约 定相 符。 本基金保本 由担保 人提供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 任保证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证范 围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 即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相 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过 渡期 申购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证期 间为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起 6 个 月止 。 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总 金额最高不 超过 按 第二个 保本周期开 始前的 折算日 确认的基 金 份额所 计算 的 过 渡期 申购 保本金 额、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 金额 。 (三 ) 保 本周 期内 , 担 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保 证合同 项下 保证 责任 能力 情形的 , 应 在该情 形发 生之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应将 上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出 处理 办法 , 并在 接 到通知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上 述情 形 。 当 确定 担保 人已丧 失履 行保 证合 同项 下保证 责任 能 力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四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 保人必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且 担 保人的 更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 担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证 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人 接 任之前 ,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 承 担 保证 责任 。


(五)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向担保 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并 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 不 限于:向担保 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以及代收相关款项 等) 。如果 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 可赎回 金额 与相 应基 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过渡 期申 购保 本金 额、或 从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差额 部分即为 “ 保本赔付差额 ” ) ,且基金管理 人无法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合同 的约定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向担保 人发出 书面 《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 书》 。担 保人应在 收到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 将需 代偿 的 金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 在 基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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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托管 账户 中,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有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 入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本 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托管账户 中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 的分 配 与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如保 本周 期到 期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相 应 款项仍 未到 账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 行 《基 金合 同》 及 《保证 合同 》中 约定 的保 本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 第 二十 八部分 “ 争 议的处 理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理 人或 担 保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 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 证 期间内 提出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要 求担保 人按 照本 合同 及保 证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保 证责 任。 除本 部 分第四条所指的 “ 更换 担保 人的,原担保人承 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保证责 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 及本 部 分第六 条约 定的 情形 外, 担保人 不得 免除 保证 责任 。 下列任 一情 形 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 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过渡期 申购 、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 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 保本 金额 的; 2、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但在 基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 出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在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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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7、因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8、未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修 改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 重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但 根据法律 法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七 )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机构 继续 为本基 金的 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 供 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存续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 若本 基金 保本 周 期内的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证 的 , 该 担保 人应 与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 合同 。 否 则, 本基 金变 更 为非保 本的 股票 型基金 , 基金 名称 相应 变 更为 “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担 保 人不再 为该 股 票型基 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 八 ) 保 证 费 用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 基 金 资 产净 值 0.18% 的年费率从基金管 理费 收入中列 支,按 月支 付。 担保费 计算 方式 :每 日担 保费= 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0.18%÷ 当 年实 际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担保费 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基 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 按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 理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 费。 (九)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 金额 支 付的实 际代偿 款 项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 和 自支 付 之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 包 括 但不限 于担 保人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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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为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 查取 证费 、 诉 讼费 、 保全费 、 评估 费、 拍卖 费 、 公 证费 、 差 旅 费、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等 。 2、基金管理 人应自 担保人 履行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 月内,向担 保人提 交担保 人认可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 计划 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 款方 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 计划归 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 款义务 的 , 担 保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失 。 上述保 证合 同的 全文 详见 基金合 同 的 附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 意和接 受上 述保 证合 同的 主要内 容及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 在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各 保本周 期 的保本 保障 机制 、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情 况和 届时 签署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披露 各 保本周 期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的主 要内 容及 全文 。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承诺继 续对 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担 保或 担任保 本义 务人 的 , 与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 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 意和 接受届 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披露的 有效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十)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双 方签 署的 保证合 同。 (十一) 保 证合 同项 下的 任何权 利、 利益 和收 益均 不得转 让。 第十 一 部分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 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担 保人 、 或 保本 义务 人同 意 为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 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 要求的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 起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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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则 本基 金将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变 更为 “大 成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同时 , 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 费 率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 无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在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提 前在 临时 公告 或《 大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 说 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终 止。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则 1、到期期间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公 告指定的一 个期间 。如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 则 到期 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 内的 一段 期间 , 该 期间为 五个 工作 日 (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开 始计 算) ; 如 本基 金变 更 为 “大 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则 到期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


2、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到 期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在到期 期间内 将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 已公告 开放转换 转入的 其他 基金 ;


(3)本基金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根据届 时基金 管理人 的公告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4)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继续 持有变 更后的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持有的所有 基金份 额选择 上述四种处 理方式 之一, 也可以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 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无论持有 人采取 何种方 式作出到期 选择, 均无需 就其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 期 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 赎 回费用和转换 费用 (包 括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差 , 下同 ) 等 交易 费 用。 转换 为基 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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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或 转为 “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的其他 费用 , 适 用其所 转入 基金 的费 用、 费率体 系。


5、若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在 到期期间内 作出到 期选择 且本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在到 期 期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且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大 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额 。


6、在到期期 间内( 除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进行赎 回或转 换 转 出时 , 将自 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后 ( 不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 赎回或 转换 出的 实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保本周期 届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将继 续存续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2、保本周期 届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将 变更为 “ 大成 景恒稳健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四)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论选 择赎 回 、 转 换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还 是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 其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本 条款 。


2、本基金第 二个保 本周期 及以 后的各 保本周 期,若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 择赎回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 计分红 款项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将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 总额支 付给 投 资者 , 并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补足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赔付 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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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3、本基金第 二个保 本周期 及以 后的各 保本周 期,若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 择在持 有到期后 进行基 金转 换 , 而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将 转换 当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总 额作 为 转出金 额 , 并 由当 期有 效 的基金 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补 足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赔付 差额 。


4、本基金第 二个保 本周期 及以 后的各 保本周 期,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持有到 期后选择 继续持 有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 而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相 应的 基 金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将 折算 日基金 份额 对 应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作 为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的转 入金 额, 并由 当期 有效 的基 金 合同 、 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补 足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赔 付 差 额 。


5、本基金第 二个保 本周期 及以 后的各 保本周 期,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持有到 期后选择 继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大成 景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 而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 低于其保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将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作为转 入变 更后 的 “ 大成 景恒稳 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转入金 额 , 并 由当 期有 效 的基金 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约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补 足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赔付 差额 。


(五)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 赔付


(1)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的 支付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作日 内 , 将 需 代偿的 金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托管 账 户中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查 收资金 是否 到账 。 如保 本 周期到 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相应款 项 仍未到 账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金 到 账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2、 本 基金 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 后各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进行公 告。


(六)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处理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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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过渡期是 指当期 保本周 期结束后( 不含当 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起始 日之前 不超 过 30 个 自然 日 的一段 期间 , 具体 日期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2、过 渡期 运作 的相 关规 定


(1)在过渡 期内, 除暂时 无法变现的 基金财 产外, 基金管理人 应使基 金财产 保持为现 金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在 过渡 期内 免收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过 渡期 内的 基 金收益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2)基金管 理人将 依照基 金合同第二 十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在 过渡期 内对本基 金进行 每日 估值 并公 告。 (3)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期 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 告处理 规则,允许 投资人 在过渡 期的限定 期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称 为 “ 过渡 期申 购 ” 。 在过渡 期内 , 投 资者 转换 转入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 视 同为过 渡期申 购 。 在此 限定期 限内 , 投资 人可 按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购 份额 ,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 以 届时 公布 的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4)折算日 为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 本周期 起始日的前 一工作 日(即 过渡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 。 折算 日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以 折算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3、自折算日 的下一 个工作 日开始,本 基金转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基金管 理人以 过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定 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对于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 的基金 份额,分别 按其在 折算日 所代表的 资产净 值及 过渡 期申 购的 费用之 和 、 或 折算 日所 代 表的资 产净 值 , 确 认下 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并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5、对于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 转入的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将自行 承担过 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实 际工作 日至 折算 日( 含该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 (七) 转为 变更 后的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本 基金 依据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转为 变更后 的 “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股 票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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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1、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管理人以 保本周 期到期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与基金 份额的乘 积,确 定为 本基 金变 更为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资产。 2、变更后的 “大成 景恒稳 健增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申购的 具体操 作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保 本周 期 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运用 组合 保险 策略, 在 为 符合 保本 条件 的投资 金额 提供 保本 保障 的基础 上 ,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含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债券回 购 、 央 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 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经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 银 行存 款、 资产 支持证 券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货 等风 险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 -40% , 其中 权证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安 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60% -10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 金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 差 计算)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4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投 资理 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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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4、投 资策 略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采 用 VPPI 可变 组合保 险策 略 (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VPPI 策略是 国际 投资 管理 领域 中一种 常见 的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 将基 金资 产 动 态优 化 分配 在保 本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上 ; 并 根 据数量 分析 、 市场 波动 等 来调整 、 修正 风险 资产 与 保本资 产在 投资 组合中 的比 重 , 在 大概 率保 证风险 资产 可能 的 损 失金 额不超 过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安全 垫的 基 础上 , 积 极参 与分 享市 场 可能出 现的 风险 收益 , 从而 在保 证本 金安 全 的 前提 下 实现 基金 资产 长期稳定 增 值。 保本 资产 主要包 括货 币市 场工 具和 债券等 低风 险资 产, 其中 债券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债券回 购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 可 分离交 易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经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债券 类 金融工 具 ; 风 险资 产主 要 包括股 票 、 股 指期 货、 权 证等高 风险 资产 。 因此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分为 通过 VPPI 将 基金 资产在 保本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上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和风 险资产 下的 各 子 类资 产配 置 的 两个 层次 : 1) VPPI 将基 金资 产在 保 本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上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第一 , 根 据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时 的最 低目 标价 值和 合理的 折现 率确 定当 前应 持有的 保 本资产 的价值 , 即确 定 组 合的价 值底 线; 第二, 计算 组合的 现时 价 值超过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即安全 垫 (cushion ) , 安全 垫提供 了 风险资 产最 大损 失的 边界 ; 第三, 本基 金主 要根 据市 场 中长期 趋势 的判 断、 数量 化 研究等 来确 定安 全垫 的放 大倍数 , 并将相 当于 安全 垫特 定倍 数的资 金投 资于 风险 资产 , 以 创造 高于 价值 底线 的 收益 , 其 余资 产 则投资 于保 本资 产上 。 2)风 险资 产下 的各 子类 资 产配置 本基金 分析 宏观 经济 分析 、 经 济周 期判 断及 其对 于 各类资 产的 影响 , 充分 利 用股票 研究 团队的 研究 成果 , 分析 各 类资产 价值 的变 化趋 势, 配置和 调整 股票 、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各 类 风险资 产 投 资比 例 。 举例说 明 VPPI 策 略: 假设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为 30 亿元 , 假 定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三年 无风 险利率 (年 利率) 为 3.30% ,且 保本 周期内 未进 行分 红: 则期初 组合 价值 底线 为 3,000,000,000 ÷(1+3.30%)^3 = 2,721,574,894.98 , 安全 垫金额 为 3,000,000,000- 2,721,574,894.98=278,425,105.02 元 , 假设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数量 分析、 市场 波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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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动等确定放大倍数的阀 值 为 4 ,在不超过阀值的 范 围内基金经理根据市场 中 长期趋势的判 断、数量化研究市场等 确 定初始放大倍数为 3 ,则期 初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风险资 产 的 金 额 为 278,425,105.02 × 3=835,275,315.06 元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 剩 余 的 3,000,000,000 - 835,275,315.06=2,164,724,684.94 元投 资于 保本 资产 。 假设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第 t 日,本基金 资产净 值为 3,300,000,000 ,组 合价值 底线变为 2,800,000,000 , 则 安全 垫金 额为 3,300,000,000 -2,800,000,000=500,000,000 元 , 在 运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数量 分析 、 市 场波 动等 对风 险 资 产 与保本 资产 的比 例进 行适 时调整 , 本基 金 采用 VaR (在 险价 值,Value at Risk )方法 方法 作为 杠杆系 数及 杠杆 系数 阀值 设定的 参考 : 这里 R 为 给定 置信 度下 风 险资产 收益 的 VaR 值, Mt 表示放 大倍 数 。 假 设置 信度 为 99 %, 则 R 表 示一 个比例 ,在 调 整周期 内权 益类 资产 的损 失小于 该比 例的 概率 为 99 %。假 设参 照 上述计 算方 法计 算得 到的 放大倍 数 Mt 的值 为 2,则 t 日本基 金风 险资 产为 500,000,000 ×2 =1,000,000,000 元, 保本 资产 为 3,300,000,000 -1,000,000,000 =2,300,000,000 元。 假设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 40 亿元 , 此 时组 合价 值 底线 为 30 亿元, 安全 垫 为 10 亿元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收益 率 为 33.33 %, 实现 了保 本目 标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发 展趋 势的研 究 , 根 据行 业发 展 规律和 经济 发展 趋势 , 考 虑 外围 国际 市场 联 动关 系 , 把 握中 国 经济发 展周 期 、 经 济发 展 方向和 经济 增长 方式 , 通 过剖析 行业 特征 指标 、 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 业盈利 模式 、 行业 景气度 等综合 判断 行业 投资 价值 , 确 定和 动态 调 整各行 业投 资比 例。 2)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认为 具有 稳定 的盈 利模式 、 持续 良好 的财 务 状况 、 领 先的 行业 地位 以 及良好 的治 理结构 等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在经济 发展 中会 显现 出良 好的成 长和 盈利 能力 。 这些 企业能 够充 分 自如应 对市 场竞 争 , 并 能 获取持 续优 秀业 绩回 报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将重 点投 资于具 有持 续 成 长潜力 特征 的 企 业, 以获 得超额 回报 。 本 基金 主要 考虑的 指标 包括 : ·上市 公司 是否 有易 于理 解而且 稳定 的盈 利模 式; ·财务 状况 是否 良好 ;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地 位;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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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上市 公司 对上 下游 的定 价能力 ;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管理优 势;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技术竞 争优 势;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 组 合投资 和流 动性 管理 , 降 低个股 集中 性风 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管 理 人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兼 顾 股 票 组 合 的 稳 定 性 和 收 益 性, 选 择 具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边 际 和 高 流 动 性 的上市 公司 进入 股票 投资 组合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 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 被动组合投资策略和积极 组合投资 策略。 被动组 合投 资主 要采 取资 产负债 管理 策略 , 将保 本 周期的 投资 者赎 回视 作基 金负债 , 构 建剩余 期限 与保 本周 期相 匹配的 债券 作为 被动 式组 合资产 , 主要 按买 入并 持 有方式 操作 , 不 排除在 极端 情况 下转 为现 金。 为规 避利 率风 险, 被动 式组合 资产 在考 虑交 易成 本以及 久期 偏 离度下 ,适 时调 整个 券比 例。 积极组 合投 资以 长期 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中 短期的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 分析 , 运用 利率 预 期策略 、 债券 互换 策略 , 以及运 用子 弹式 策略 、 两极 策略 、 梯形 策 略等收 益率 曲线 追踪 策略 ,以获 取适 当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债 条款 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敏 感 度指标 (Delta 、Vega 等) 作为市 场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技术指 标,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溢价 率来 判 断转债 的股 性 , 运 用转换 套利 、 溢 折价 、 一 级市 场 申购 、 纯 债券 价值 及期权 价值管 理来 积极 投资, 获取 超额 收益 。 (4)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依 据风 险与 收益 相匹配 的原 则 , 有 选择 地 投资于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将 基于 宏观 经 济研究 、 行业 研究 等方 面 的综合 性分 析预 判股 票市 场走势 ; 通过 测 量持有 股票 现货 组合 和期 货指数 的变 动关 系 , 确 定现 货组合 系统 性风 险程 度来 决策股 指期 货 持仓比 例, 在对 市场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来 确定 持仓 方向: 1)当本基金 在充分 研究的 基础上认为 未来股 票市场 将上涨,为 规避踏 空风险 ,减少等 待成本 , 本基 金将 进行 持 有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锁定 风险 , 即 先买 入股 指期 货 , 然 后再 逐步 买 入 现货 并平 仓期 货头 寸; 2)当本基金 在充分 研究的 基础上认为 未来股 票市场 将下跌,为 规避系 统性风 险,增加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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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收益, 本 基金将持 有股指 期货空头头 寸,即 多头持 有股票头 寸,同时 卖空股 指期货以 对冲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采 用科 学 定量方 法确 定最优 期货 合约 数量 和合 理有效 的展 期策 略谨 慎投 资,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5)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 对 权证 进行 投资 。 权 证投资 策 略主要包括 以下几 个方面 :1 )采用 市场公认 的多种 期权定价 模型对权 证进行 定价,作 为 权 证投资的价 值基准 ;2 )根 据权证标的 股票基 本面的 研究估值 ,结合权 证理论 价值进行 权证 趋势投资;3)利用 权证衍 生工具的特 性,通 过权证 与证券的 组合投资 ,达到 改善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等 。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 利 用未 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 5、业 绩比 较基 准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 款 利率 ( 税后 ) 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 始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 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 币 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第 2 位, 单 位为百分数 )计算 的与当 期保本周期 同 期限的 税后 收益 率 。 银行定 期存 款可 以近 似理 解为保 本定 息产 品 。 本 基 金是保 本型 基金 产品 , 保 本周期 为 3 年。 以 3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 利率 ( 税后 ) 作 为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有助 于 投资 者理 性判 断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收 益品 种。 二、 变更 后的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股票 型 基 金) 的投 资 1、投 资目 标 本股票 型 基 金将 秉承 价值 投资的 基本 理念 , 依据 宏观 经济长 期运 行趋 势和 市场 环境的 变 化预期 , 自上 而下 稳健配 置资产 , 自下 而上 精选证 券, 有效 分散 风险 , 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长。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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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投 资范 围 本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范 围限 于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债券 ( 包含国 债、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 债券 回 购、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 交 易债券 、 短期 融 资券以及经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 的其他 债券类金 融工具 ) 、 银行存 款、 资产 支持 证券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股票 型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范 围为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5 %- 40%;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投 资理 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4、投 资策 略 本 股票型基 金 以 经 风 险 调整 后 的 收 益 最 大 化 为 目 标, 在 合 理 运 用 金 融 工 程 技术 的 基 础 上, 因时 制宜 , 把 握宏 观 经济和 投资 市场 的长 期变 化趋势 , 根据 经济 周期 和 市场预 期动 态调 整投资 组合 比例 , 自上而 下配置 资产 , 自下 而上精 选证券 , 有效 分散 风险 , 谋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增 长。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股票 型基 金通 过对 宏观 经济长期 运 行状 况及 其政 策动态 、 货币 金融 中期 运行 状况及 其 政策动 态、 证券 市场 短期 运行状 况及 其政 策动 态等 因素 “ 自上 而下 ” 地进 行 定 性和定 量分 析 , 评估各 类资 产的 投资 价值 , 研 究各 类资 产价 值的 变 化趋势 ,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 债 券等 各类 资 产的投资比例。 其中,GDP 增速、上 市公司总体 盈 利增长速度、债 市和股市 的预期收益 率 比较和 利率 水平 等参 考指 标是确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的主 要因 素。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行 业配 置 本股票 型基 金根 据行 业发 展规律 和经 济发 展趋 势 , 把握中 国经 济发 展周 期 、 经济发 展方 向和经 济增 长方 式, 考虑 政府扶 植重 点产 业政 策 , 通过剖 析行 业特 征指 标、 行业竞 争结 构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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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行业盈 利模 式、 行业 景气 度等综 合判 断行 业投 资价 值,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各行 业投资 比例 。 2) 个 股选 择 ①建立 初选 股票 库 为控制 风险 ,本 股票 型 基 金首先 剔除 存在 重大 违规 嫌疑并 被证 券监 管部 门调 查的公 司 、 股价发 生异 常波 动的 公司 , 并 在此 基础 上通 过对 于 主营业 务利 润率 、 净资 产 收益率 、 主营 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 长率等 财务 指标 进行 深入 分析 , 评 估企 业盈 利能 力 和 发展 能力 , 建 立初选 股票 库。 本股 票型 基金通 过建 立初 选股 票池 ,初步 避免 投资 于具 有较 大风险 的 股 票 。 ②建立 备选 股票 库 本股票 型 基 金认 为 具 有稳 定的盈 利模 式 、 持 续良 好 的财务 状况 、 领先 的行 业 地位以 及良 好的治 理结 构等 特征 的上 市公司 在经 济发 展中 会 显 现出良 好的 成长 和盈 利能 力。 这些 企业 能 够充分 自如 应对 市场 竞争 , 并 能获 取持 续优 秀业 绩 回报 。 本 股票 型 基 金股 票 资产将 重点 投资 于具有 持续 成长 潜力 特征 的 企业 ,以 获得 超额 回报 。本 股 票型 基金 在初 选股 票库的 基础 上 , 选择具 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指标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备选 股票库 : ·上市 公司 是否 有易 于理 解而且 稳定 的盈 利模 式; ·财务 状况 是否 良好 ;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地 位; ·上市 公司 对上 下游 的定 价能力 ;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管理优 势;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技术竞 争优 势;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 ③建立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股票 型 基 金通 过分 散投 资、 组合 投资 和流 动性 管 理, 降低 个股 集中 性风 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人在 实际 投资 中 兼顾股 票组 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性, 选 择具 有足 够的 安全边 际和 高流 动性的 上市 公司 进入 股票 投资组 合 。 ④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股票投 资组 合建 立后 , 本 基金将 动态 跟踪 经济 发展 、 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前景 和 估值水 平等 变化, 适时 调整 ,以 不断 优化投 资组 合。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股票 型基 金采 取积 极组 合投资 策略 , 力求 在保 证 基金资 产总 体的 安全 性 、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获 取一 定的 稳定 收益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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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积极组 合投 资以 长期 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中 短期的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 分析 , 运用 利率 预 期策略 、 债券 互换 策略 , 以及运 用子 弹式 策略 、 两 级策略 、 梯形 策 略等收 益率 曲线 追踪 策略 ,以获 取适 当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债 条款 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敏 感 度指标 (Delta 等 )作 为市 场风险 控制 的主 要技 术指 标,利 用可 转换 债券 溢价 率来判 断转 债 的股性 , 运用 转换 套利 、 溢折价 管理 、 一级 市场申 购、 纯债 券价 值及 期权价 值管理 来积 极投 资,获 取超 额收 益。 (4) 权 证 投资 策略 本股票 型 基 金在 控制 投资 风险和 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提 下 , 对 权证 进行 投 资。 权证 投 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主 要采 用市 场公 认 的多种 期权 定价 模型 对权 证进行 定价 , 作 为权证 投资 的价 值基 准 ; 根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 本面 的研究 估值 , 结合 权证 理 论价值 进行 权证 的趋势 投资 ; 利用 权证 衍 生工具 的特 性 , 通 过权 证 与证券 的组 合投 资 , 来 达 到改善 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 保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买 入跨 式投 资策略 等。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 利 用未 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 益 , 规 避风险 。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和有 效管理 为目 的, 通过 套期 保值策 略 ,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应 对组 合构建 与调 整中 的流 动性 风险, 力求 风险 收益 的优 化。 套 期 保 值 实 质 上 是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多 空 双 向 和 杠 杆 放 大 的 交 易 功 能 , 改 变 投 资 组 合 的 beta , 以达 到适 度增 强收 益 或控制 风险 的目 的 。 为 此 , 套 期保 值策 略分 为多 头 套期保 值和 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保值 策 略是指 基于 股市 将要 上涨 的预期 或建 仓要 求 , 需 要 在未来 买入 现货 股票 , 为 了控 制股 票买 入 成本而 预先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操作 ; 空头 套期 保 值是指 卖出 期货 合约来 对 冲 股市 系统 性风 险,控 制与 回避 持有 股票 的风险 的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对股 市未 来趋势 的研 判、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目 标以 及投 资组 合的构 成 , 决定是 否对 现有 股票 组合 进行套 期保 值以 及采 用何 种套期 保值 策略 。 在构建 套期 保值 组合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股 票组合 的结 构分 析 , 分 离 组合的 系统 性风险 (beta ) 及非 系统 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关 注 股票组 合 beta 值的 易变 性 以及股 指期 货 与指数 之间 基差 波动 对套 期保值 策略 的干 扰 , 通 过 大量数 据分 析与 量化 建模 , 确 立最 优套 保 比率。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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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在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不 断精 细和 不断 修正套 保策 略 , 动 态管 理 套期 保 值组 合。主 要工 作包 括, 基于 合理的 保证 金管 理策 略严 格进行 保证 金管 理; 对投 资组合 beta 系 数的实 时监 控, 全程 评估 套期保 值的 效果 和基 差风 险,当 组 合 beta 值 超过 事 先设定 的 beta 容忍度 时 , 需 要对 套期 保 值组合 进行 及时 调整 ; 进 行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提 前平 仓或展 期决 策管 理。 5、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80 %× 沪深 300 指 数+20 %× 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 本股票型基金 选择市 场认 同度较高的 沪深 300 指 数 作为本基金 股票组 合的业 绩比较基 准,选 择用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股票型基金 的 预期 风 险与 预 期 收 益 都 要 高 于 混 合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币 市 场 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三、投 资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利 率走 势与 通货 膨胀 预 期。 4、地 区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市场波 动和 风险 特征 。 5、发 债主 体 基 本面 研究 和 信用利差 分 析。 6、上 市公 司研 究, 包括 上 市公司 成长 性的 研究 和市 场走势 。 7、VPPI 策略 确定 的阀 值 要求。 四、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股票 型 基 金采 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责 制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具有丰 富 证券投 资经 验的 人员 担任 基金经 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如 下: 1、研 究员 开展 研究 分析 并 撰写研 究报 告 研究员 将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外 部研 究成 果 , 尤 其是 研究实 力雄 厚的 证券 经营 机构提 供 的研究 报告 , 并经 常拜 访 国家有 关部 委 , 了 解国 家 宏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走 访调 查 发债主 体 、 上 市公 司和 信 用评级 机构 ; 经过 筛选 、 归 纳 、 整 理, 定期 撰写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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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 证券 市场 行 情报告 、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 发债主 体及 上市 公司研 究报 告。 研究 报告 是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进 行投 资决 策的 主要 依据之 一。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 宏观 经济 和 投 资研 究团 队所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根据 基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及 保本 策略 ,确 定基 金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和 大类 资产配 置 建 议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结 合 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 VPPI 保本策 略确 定的 阀值 要求 及业绩 比较 基准 , 建立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 其 中, 重 大单项 投资 需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4、交 易管 理部 独立 执行 投 资交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 交 易管理 部 , 由 基金 经理 向 交易管 理部 下达 具体 交易 指令 。 交易 管理部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 对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5、多 部门 多渠 道实 施投 资 风险监 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 对 投资 执 行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 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 等交易 情况 , 风险 管理 部 根据 VPPI 策 略阀 值监 控风 险资产 的比 例 、 投 资集 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等 , 并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总 结报告 , 使得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随 时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策 略。 6、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基金 绩 效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评 估报告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优化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在招 募说 明 书 或其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五、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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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40% ,其 中权 证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债 券、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 -10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40% ; (2)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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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9)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且每 日 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 券 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 过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 本 部分资产后的 余额;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变更后的 大成 景 恒稳健 增长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股票 型基金 )的 投资 组合限 制 (1) 本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 -95% ; 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 (2) 本股 票型 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股票 型 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共同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股票 型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本股票 型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本股 票型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本股 票型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股票 型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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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本股票 型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本 股票 型基 金财 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遵 循以 下限 制: ①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②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 合约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是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④本股 票型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⑤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⑥法律 法规 和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六、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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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5,995,769.00 3.42 其中: 股票


5,995,769.00 3.42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1,942,128.74 86.71 其中: 债券


151,942,128.74 86.71








资产 支持 证 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000,000.00 3.9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8,132,926.02 4.64 8 其他资 产 2,154,404.52 1.23 9 合计 175,225,228.2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317,376.00 0.19 C 制造业 4,661,052.00 2.7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0.00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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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03,520.00 0.2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274,434.00 0.16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 业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39,387.00 0.2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5,995,769.00 3.58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110 诺德股 份 137,100 1,381,968.00 0.83 2 600535 天士力 10,500 442,890.00 0.26 3 002245 澳洋顺 昌 41,600 403,520.00 0.24 4 600161 天坛生 物 9,100 369,187.00 0.22 5 300404 博济医 药 8,300 339,387.00 0.20 6 600688 上海石 化 56,400 332,196.00 0.20 7 002510 天汽模 46,300 331,971.00 0.20 8 600497 驰宏锌 锗 57,600 317,376.00 0.19 9 000910 大亚科 技 16,700 315,296.00 0.19 10 603601 DR 再升 科 16,720 291,764.00 0.17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50,154,000.00 29.9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154,000.00 29.94 4 企业债 券 83,531,500.00 49.87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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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10,031,000.00 5.9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225,628.74 4.91 8 同业存 单 - 0.00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151,942,128.74 90.71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60209 16 国开 09 300,000 30,000,000.00 17.91 2 160415 16 农发 15 200,000 20,154,000.00 12.03 3 1080111 10 渝 江北 嘴债 150,000 15,280,500.00 9.12 4 1480233 14 昌 平债 100,000 10,882,000.00 6.50 5 1480385 14 德 州城 投债 100,000 10,858,000.00 6.48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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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 无 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699.1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15,728.07 5 应收申 购款 1,977.2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54,404.52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0 江南转 债 547,532.70 0.33 2 128009 歌尔转 债 3,345,429.04 2.00 3 128010 顺昌转 债 161,412.00 0.10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510 天汽模 331,971.00 0.20 重大事 项停 牌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2012 年 6 月 15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及其 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 净值 净值 业绩比 业绩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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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阶段 增长率 ①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06.15 —2012.12.31 -0.30% 0.05% 2.55% 0.01% -2.85% 0.04% 2013.01.01 —2013.12.31 -0.90% 0.11% 4.53% 0.01% -5.43% 0.10% 2014.01.01 —2014.12.31 28.64% 0.49% 4.34% 0.01% 24.30% 0.48% 2015.01.01 —2015.12.31 7.12% 0.22% 3.62% 0.01% 3.50% 0.21% 2016.01.01 —2016.09.30 -0.39% 0.11% 2.26% 0.01% -2.65% 0.10% 2012.06.15 —2016.09.30 35.60% 0.27% 18.52% 0.01% 17.08% 0.26%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变动 的比 较 : 大成 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 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 06 月 15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 截至报 告期末 , 本基 金 各项资 产配 置比 例已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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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 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银 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产 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五)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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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提 供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 股、配 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按 估值日 在交易 所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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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 但 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使 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2)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 ,对 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 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5、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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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上市流 通金融 衍生品 按估值日其 结算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结算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结算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2)未上市 金融衍 生品按 成本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用 估值模型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 认可的 方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将确 认结 果返回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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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 计价错 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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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1.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保 本 周期内 , 本基 金 的担保 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由 基金管 理人 支付 给担 保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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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条第 (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过 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


5、若保本周 期到期 后,本 基金不符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所持有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大成景 恒稳 健增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的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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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仅 采 取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基金转型 为“大 成景恒 稳健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后, 基金收 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 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自行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 红利 ; 选 择红 利 再投资 的, 现金 红利 则按 除权日 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至 多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6、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和分 红再投资形 成的基 金份额 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红利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可以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担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则 前述 银行 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转 型为 “大成 景 恒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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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 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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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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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 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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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五)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 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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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第 二十 部分 风险揭 示 投资于 本 基 金主 要面 临以 下风险 :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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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固定收 益证 券相 对于 股票 而言 , 市 场的 流动 性较 低 , 从 而使 投资 者在 买卖 证 券时 , 较 难 获得合 理的 价格 或者 要付 出更高 的费 用。 若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 回申请 ,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而 使基 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三、信 用风 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投 资组 合 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VPPI 可变 组合 保险机 制在 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 保本目 的 , 但 其中 的一 个重 要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与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 据市场 环境 的 变化作 出适 时的 、 连续 的 调整 , 而 在现 实投 资过 程 中可能 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下 跌等 原因 影响 到 VPPI 可变 组合 保险 机制的 保本 功能 ,由 此产 生的风 险为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的 风 险 。 五、到 期期 间选 择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在 到期 期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 将其 所有或 部分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选 择赎回 、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在 到期 期间 内作 出赎 回或转 换出 的 , 将 无法 在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或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 的 期间内 赎回 或进 行转换 ,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 额或变 更后 的“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六、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险 以下情 形不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保本 条款 ,因 此投 资人 存在不 能收 回全 部投 资本 金的 风 险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但在 基金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出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3、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或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的情 形; 4、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5、在保本周 期内, 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 人的, 但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书 面同意 继续承担 其相关 保本 保障 责任 的除 外。 6、因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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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七、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 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 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本金 不能 偿付 , 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 这 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 在 保本 期内 本 基金更 换管 理人 , 而担 保 人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 导 致本 基金 亏 损或担 保人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 或 在保 本期 内担 保人 因经营 风险 丧失 保证 能力 或保本 期到 期 日担保 人的 资产 状况 、财 务状况 以及 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变 化而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等 。 八、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九、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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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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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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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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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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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9)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若 发 生需要 保本 赔付 的情 形,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保 本赔 付差额 ,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至 指定 账户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全额 补足 保本赔 付差 额 , 则应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并 要求 担 保人在 收到 通 知书后 的约 定期 限内 将需 清偿的 金额 支付 至指 定账 户, 如保 本周 期到 期后10 个 工作日 内相 应 款项仍 未到 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20)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1)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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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 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币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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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保 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因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 件。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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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更 为“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但在 保本 到期 后在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变更为 “大 成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照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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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7、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但因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立 ,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外 ; 8、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0、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其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形 ; 11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12、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用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某 一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7、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 转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 大成 景 恒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由此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 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 业 绩比 较基准 及风险 收益 特 征等; 8、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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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 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7、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 手 续;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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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8、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 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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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含50%);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 在大会 召开 日前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 对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 间隔 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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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或 主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2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 请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员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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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基金管 理人 为监 督人 ) 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 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3 名 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基 金法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5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按《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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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是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仅 采 取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基 金转 型为 “大 成景 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 红利 ; 选 择红 利 再投资 的, 现金 红利 则按 除权日 经除 权 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12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20% 。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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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个工作 日。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红利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可以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担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则 前述 银行 转 账等手 续费 用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转 型为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2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20% 年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 的担保 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由 基金管 理人 支付 给担 保人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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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3、 本 条第 (一 ) 款 第3 至第8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4、过 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


5、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大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1、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含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 债券回 购 、 央 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 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以及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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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经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 银行 存款 、资 产 支持证 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货 等风险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0% -40% ,其 中权 证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债券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安 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 -100% ,其 中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4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变 更后 的大 成景 恒稳 健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股 票型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本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范 围限 于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包含 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债券 回 购、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 交 易债券 、 短期 融 资券以 及经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债券类 金融 工具 ) 、 银行 存 款、资 产支 持 证券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股票 型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范 围为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 -95% ;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5 %- 40%;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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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三)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0% -40% ,其 中权 证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 -100% ,其 中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4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本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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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1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且每 日 所持期 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 保本 部分资 产后 的 余额;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四)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五)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提 供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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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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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5、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1) 上市 流通 金融 衍生 品 按估值 日其 结算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结算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结算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2) 未上 市金 融衍 生品 按 成本价 估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则 采用 估值模 型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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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 认可的 方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将确 认结 果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 (含第3位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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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 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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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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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二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 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的 法律 文件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字并 加盖 公章 。 基金 合同 于投资 者缴 纳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的 款项 时 成立,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二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本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三 ) 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 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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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企业类 型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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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 本基 金 在 保本 周期 内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 -40% ,其 中权 证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安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60% -100%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40% (2) 如本 基金 变更 为大 成 景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股 票 型基金 ) , 则本股 票型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60% -95% ; 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基 金资 产的5%-40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本基 金 在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 权 证、 股 指期 货等 风险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 -40% , 其中权 证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债券 、银 行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安全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为 60% - 10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40%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 以 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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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8)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9)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1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 如本 基金 变更 为大 成 景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股 票 型基金 ) , 则本股 票型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限制 为: 1)本 股票 型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60% -95% ;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逆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40 %;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 权证 、股 指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 定执行 ; 2)本 股票 型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股票 型基 金与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股票 型 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40% ; 5)本 股票 型 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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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6)本 股票 型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7)本 股票 型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8)本 股票 型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本 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10) 本股 票型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本 股 票型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本 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遵循 以下 限制 : ①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②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 合约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是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④本股 票型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60% -95% ; ⑤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⑥法律 法规 和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股 票型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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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 单的 真实、 准确 和完 整性 ,并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5、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6、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7、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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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含期货 结算 账户 ) 、 证 券 账 户及其 他 基金财 产投 资所 需要 的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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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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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分 别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正 本后30 日内将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按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复 核后 , 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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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 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 按其 规 定处理 。 6、除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另 有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 如 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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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 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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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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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第 二十 五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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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第 二十 六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一、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目前 无重 大诉 讼事 项。 二、最近3 年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6 年6 月16 日至2016 年12 月15 日 发布 的公 告: 1.2016 年6 月1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2.2016 年6 月22 日 《关 于增加 泰诚财 富基金 销售( 大连 )有限 公司为 开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 3.2016 年6 月25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 、 《关 于增加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 4.2016 年7 月9日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开 放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 、 《 关 于大 成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恢复 大 额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及基 金转 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 5.2016 年7 月1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宏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为开 放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公告 》 。 6.2016 年7 月1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直 销网上 交易系 统通联 支付 交通 银 行渠道 认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7.2016 年7 月20 日《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 8.2016 年7 月27 日 《关 于增加 上海长 量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为 开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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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9.2016 年7 月30 日《 大成 景恒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6 年1 期 ) 》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6 年1 期 )摘 要》 。 10.2016 年8 月6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 福州分 公司 的公 告》 。 11 .2016 年8 月25 日《大成景 恒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 、 《 大成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 。 12.2016 年9 月20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 告》 。 13.2016 年9 月21 日《 关于 撤销上 海理 财中 心的 公告 》 。 14.2016 年10 月24 日 《大 成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 三季 度报 告》 。 15.2016 年10 月29 日《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东海期 货有 限责任 公司为 开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公 告》 。 16.2016 年11 月11 日《 关于增 加 上海 华信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为 开放 式基 金 销售机 构 及相 关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四、 招募 说明 书及 在此 之前 公告的 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内容 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 以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未尽事 宜 , 请 查 阅招募 说明 书及 以前 公告 的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第 二十 七 部分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的要 求,对2016 年7 月30 日公布 的 《大 成 景恒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6 年1 期) 》 进行 了 更新 , 并 根据 本基 金管 理 人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 营活动 进行 了内 容补充 和更 新, 主要 更新 的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 部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部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第十 一部 分 、 基金 业绩 ” 部分。 6.根 据最 新公告 , 更新 了 “ 第二十 六 部分 、 其 他应 披 露的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第二十 七 部分 、 对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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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第 二十 六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第 二十 七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景恒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景恒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大 成景恒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五)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六) 法律 意见 书 (七)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 一 七 年 一 月二 十四 日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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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附件: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鉴于: 大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 周期的 相关 规则公 告和《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约定了 基金 管理 人 对 持有 人在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承担保本义务。 (注:1、“ 持有人 ”为本 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 期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即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转入 第二 个 保本 周期 的过 渡期 内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进行基 金份 额 折算的 , 指折 算后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 ) 的 投资 者, 以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结束 后转 入第 二个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指折算 后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的 持有 人。 2、“第二个 保本周 期持 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 保本额 ”是指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转入第二 个保本周期的过渡期限 定 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 的 投资者申购并在第二个 保 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 束 后转入第二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并在第二个保 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 (对 于过 渡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按其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 过渡期 申购 的 费用之 和确 认 ; 对 于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按其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确认 , 并 适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 保本 额在 第二 个 保本周 期内 赎回 或转 换 转 出的部 分 , 不 计 入第二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额。其 中, 折算 日是 指第 二个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个工 作 日 。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担保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关 于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 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 在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 立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保 证合 同》 (以 下简 称 “ 本 合同 ” 或“ 《 保证 合同 》 ”) 。 担 保人 就本 基金 第 二个 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持 有人 在第 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额 所 承担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可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保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担 以本 《保 证合 同 》 为准。 《保证 合同 》 的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人 和 持有人 。 持有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保 证合 同》的 承认 、接 受和 同意 。 除非本 《 保证 合同 》 另有 约 定, 本 《保 证合 同》 所使 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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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1、本 基金 为持 有人 提供 的 保本额 为: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额 。 2、担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的 金额即保证 范围为 :在保 本周期到期 日,持 有人 在 第二个保 本周期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 即 “ 可 赎回金 额 ” ) 加 上其第二个保本周期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红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低于 保 本 额 的 差 额部分 (该 差额 部分 即为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赔 付差额 )。 3、投资人在 第二个 保本周 期内申购或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以 及在 第 二个 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的部 分不 在保 证范围 之内 , 且担 保人 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第 二个 保本 周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额。 4、保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本 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指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三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 日 ,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本 周期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当期 保 本周期 起始 日起 至三 个公 历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第二 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乘 积 加 上 其 在过渡期 申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 本 周期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当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红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总金额不低于 其 过 渡期申 购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保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金 额; 2、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 周期, 但 在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的情 形; 5、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 值 减少; 6、在保本周 期内, 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 人的, 但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书 面同意 继续承担 其相关 保本 保障 责任 的除 外;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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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7、因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持有人于 此同意 授权基 金管理人作 为其代 理人代 为行使向担 保人索 偿的权 利并办理 相关的 手续(包 括但 不限 于 向担保 人发 送 《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 及代 收相 关 款项等)。 如果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持 有 人在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乘积 ( 即 “ 可赎 回 金额 ” ) 加上 其第 二个 保 本周期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保 本额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保 人 发出 书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应 当载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 持有 人 支付 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 差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 行偿 付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 户 信息)。 2、担 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 代 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将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给 持有 人 。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 对 持有 人 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含 第 1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持有 人。 4、如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持 有人在第二 个保本 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与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即 “ 可赎 回金 额” ) 加 上其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保 本额 , 基金 管 理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合 同上述 条款 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期 到期 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持有 人 可以根 据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 保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 但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六 、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担保人履 行了保 证责任 后,即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归还担保 人为履 行保证 责任支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 金额 支 付的实 际代 偿款 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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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人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 和 自支 付 之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 包 括 但不限 于担 保人 为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 调 查取 证费 、 诉 讼费 、 保全费 、 评估 费、 拍卖 费 、 公 证费 、 差 旅 费、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等 。


2、基金管理 人应自 担保人 履行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 月内,向担 保人提 交担保 人认可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 计划 中 载 明还 款时 间 、 还 款方 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 计划归 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 款义务 的 , 担 保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 用,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 的损失 。


七、担 保费 的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 收到 款项后 的 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合法 发票 。 3、每 日担 保费= 为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1.8 ‰/当 年天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基 金管 理人公 告的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开始 之日 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证 责 任之日 或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 保证 合同 》 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生 争 议时 , 各 方应 通过 协商 解 决; 协商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可 提请 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且 仲裁 裁决 为终 局, 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九、其 他条 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2、本《保证 合同》 自基金 管理人、担 保人双 方 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人名章 )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 日起 成 立, 自 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的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日起 生效 。 3、本基金第 二个 保 本周期 到期日后,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双方 全面履 行了本 合同规定 的义务 ,本 合同 终止 。 4、担保人承 诺继续 对 本基 金 下一个保 本周期 提供 保 本保障 的,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另 行签署 合同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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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