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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趋势混合A(002231)

华夏新趋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华 夏 新 趋 势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华夏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11
月25日 证监 许可[2015]2742 号文准予 注册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15 年12月10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属于 混合型 基金 ,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高 于债 券型 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 金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当基 金所 投 资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之 债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 易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 降低导 致价格下 降等,可 能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
此外 , 受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 响。 
投资有风 险,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并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12 月10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1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1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0 九、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基 金的 业绩 ............................................................................................................................. 5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七、 风险 揭示 ............................................................................................................................. 6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7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华夏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以及 《 华夏 新趋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 新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基金合 同、 《基 金合同》 :指《华 夏新趋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华 夏新趋 势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6、招募说 明书:指 《华夏 新趋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华夏新 趋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 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0、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7、 《业务 规则》 : 指《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 46、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 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 52、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 襄 理、 副总 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 常务副 总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沈强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 曾任 浙江 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金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党 委书记 、 执行 董事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发展 与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等。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 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先 生:董事 、总经 理,硕士 。曾任职 于摩根 大通、荷 兰银行、 苏格兰 皇家银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北京建 设(香 港上市) 、 华夏幸 福基业、 中海油海 洋工程、 东兴证 券、中兴 通 讯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先 生:独立 董事, 大学本科 ,高级经 济师。 现已退休 。兼任东 莞银行 独立董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 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中华联 合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博彦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公司) 、朗 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 事会理 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 根士 丹利 ( 纽约总 部 ) 信 用衍 生品 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国 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兼任 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总 经 理。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总 行信息 电脑部信 息综合处 副处长 (主持工 作) ,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监 事、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 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任 中 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 托投资 有限公司 财务部部 门经理 ,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经理 助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 总经 理 , 硕 士。 兼任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等。 周璇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总 经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曾 任财 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 曾任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高 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事 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韩会永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职于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2000 年 5 月 加入 华 夏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任 研究 发 展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固 定收 益副 总监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华夏 现金 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5 年 4 月 12 日至 2006 年 1 月 24 日期间 , 2007 年 1 月 6 日至 2008 年 2 月 4 日 期间) 、 华 夏债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4 年 2 月 27 日至 2012 年 4 月 5 日期 间) 、 华夏 保 证金理 财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4 日至 2015 年 4 月 2 日 期间 ) 等, 现任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华夏 希望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08 年 3 月 10 日起任 职) 、华 夏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3 月 8 日起 任职) 、华 夏新 趋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10 日起 任 职) 、 华夏 新起 点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6 月 30 日 起 任职) 、 华 夏 新锦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9 日起 任职 ) 、 华 夏新起 航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2 日起任 职) 、 华夏 鼎融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 7 日 起任 职) 、 华夏 鼎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 18 日 起任 职) 、 华 夏新锦 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6 日起任 职) 、 华 夏磐 泰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26 日 起任职 ) 、 华夏 新锦 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 任职 ) 、 华夏圆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1 月 12 日起 任职)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 刘 鲁旦 先生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总 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和社 保投 资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金管 理部 董事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 法》的行 为,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的 业务处理 、控制 程序组成 ,具体包 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活 动、信息 沟通 、 内 部监 控等要 素。 公司已经 通过 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 国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证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 等专门 委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合 规守法意 识和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层 面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各 自的 目标后 ,对 影响目标 实现 的风险 因素 进行分析 。 对于不可 控风险, 风险评 估的目的 是决定是 否承担 该风险或 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 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负 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金 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中 执行 。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订基金 投资组合 的久期 和类属配 置政策; 基金经 理 小组 在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确定的范 围内 , 负责确 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 下达投 资指 令 , 对 于超 过 投资权 限的 操作 需要经 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管 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金 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指 令负责 交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 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 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司 还 制定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 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过 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 于1954 年10 月,是 一家国 内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 股份制 商业银行 , 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代 码939) ,于 2007 年9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18.35 万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9.59% ;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10.49 万亿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 存款总 额13.67 万亿 元,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元 , 增长0.28% ; 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 ,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4.65% ,手续费及佣金 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 资产回报率1.30% , 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17.27% ,成 本收入比26.98% ,资 本 充足率15.39% , 主要 财务 指标领 先同 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 网点 “ 三综 合” 建 设 取得新 进展 , 综 合性 网点 数量达1.45 万 个 , 综合 营 销团 队2.15 万 个 , 综合 柜 员占 比 达 到88% 。 启 动 深圳 等8 家分 行物 理 渠 道全 面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转型创 新试 点 , 智 慧网 点 、 旗 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 型 网点建 设有 序推 进 。 电 子 银行主 渠道 作用 进一步凸 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 ,较上年提升7.55 个百分点 ; 同时推 广账 号支 付 、 手 机 支付 、 跨 行付 、 龙卡 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 支 付方式 , 成功 实 现绝大 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 业务的 全行 集中 处理 。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 信 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 多 项核心 指 标继续 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的 私人银行客 户数量增长23.08% ,客户 金融资 产总量 增长32.94%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承销 额市场领先 。资产 托管业务 规模7.17 万亿元,增长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 第一。 人民币 国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突 破 , 继 伦敦 之后 , 再获任 瑞士 、 智利 人民 币 清算行 资格 ; 上 海自贸 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业 首位 。 2015年, 本集团 先后获得 国内外各类 荣誉总 计122 项 ,并独家荣 获美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中国 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中 国最佳 银行”及 香港《企 业财资 》杂志“ 中 国 最佳银 行 ” 等 大奖 。 本 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处 等10个职 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一。 截至2016 年一季度 末,中国 建设银 行已托管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 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 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 督 促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上海 华夏 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30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德 勤大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联系电 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 : 范 里鸿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已 经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证监 许可[2015]2742 号文 准予 注册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 份 A 类、C 类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 本基金 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进行 发售 。 募集 期间 , 本基金 共募 集 203,912,504.47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227 户。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的, 称 为 A 类 ; 不 收取 前后 端认 购/ 申购费 , 而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 称 为 C 类。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 计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对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 别、 或者 调低 现有 基金 份 额类别 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 额类别 的销 售等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调整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 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进 行。 C 类基 金份 额暂 不支 持 通过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交易 平台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杭州 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都 分 公司, 设在 北京 、 上 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 子交易 平 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传真:010-84871035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写 字楼 第 50 层 02 单 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本基金 份额分为 多个类 别,适用 不同的申 购费或 销售服务 费,投资 者在申 购时可 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6、投资者 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或 华夏财 富申购 A 类基金 份 额, 首次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投 资人 通过 直销 机构 或 华夏 财 富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 首 次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00,0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已 持有 C 类基金 份 额 的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10.00 元) 。 由于 各份 额 类别的 起始 申购 金额 不同 , 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须注 意 选择相 应的 份额 类别 , 否 则可能 导致 申购 失败。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直销 机构 或 华夏 财富 赎回 时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 份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直 销 机 构 或 华 夏 财 富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投 资者 在申 购A 类基 金 份额 时 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1.5% 50万元 以上 (含50万 元)-200万 元以 下 1.2% 2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元 )-500万元 以 下 0.8% 5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元 ) 1,00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投 资者 申购C 类 基金 份 额时, 申购 费为0。 3、 本基 金 A 类、C 类 收取 赎回费 ,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收 取。 (1)A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 含)-30 天 0.75% 30天 ( 含)-365 天 0.5%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65 天 (含 )以 上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满 30 天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 满 30 天不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满 90 天 不满 180 天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 于 180 天( 含 180 天) 收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2)C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如下: 赎回时 份额 持有 不满 30 天 的,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持有 满 30 天以上 ( 含 30 天)的 , 赎回费 为 0 。对 于赎 回时 份额持 有不 满 30 天 的, 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 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一: 假定 T 日的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230 元 。四笔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000 元、50 万元 、 200 万元 和 500 万 元 ,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 下: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494,071.15 1,984,126.98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c/e )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 该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为5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A 类 基金 份额 计 算如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d ) 1.230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当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二 :假 定某 投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半年 , 该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例三 : 假 定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 30 天, 该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净赎回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各个 基金 份 额类别 单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独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 公式为 计算 日 该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类 别 基金份 额总 数 。 遇 特殊 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业务 。 6、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最 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转换采取 “ 未知价 ” 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 、转入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单 笔转 出申 请遵 循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份额 的限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指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用 ,最 低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 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 金 额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 例”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 于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 当 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 原份 额/ ( 原份 额+ 新增份 额) (ii ) 对于除 上述 (i ) 之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持有 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基 金转 换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 固定费 用。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 1.500 元。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 转出持 有期 为 5 天的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 金份 额转 让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 具 体由 基金 管理 人 提前发 布 公 告 。 (十八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把 握市场 机会 ,追 求资 产的 稳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市 交 易 的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 、衍生 品(包括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等)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合比 例为:股 票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 证 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无 需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分析 与定 量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分析 宏观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发展 趋势, 采 用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自上而 下”的分 析视角 ,综合考 量 宏观经 济发展 前景,评 估各类资 产的预 期收益与 风险 , 合理确 定本 基金 在股 票 、 债券 、 现 金等 各类 别资 产 上的投 资比 例 , 并 随着 各 类资产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相对 变化 ,适 时做 出动态 调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取自 下而 上的个 股精 选策 略 , 投 资 于具备 稳定 内生 增长 、 能 给股东 创造 经济价值 的股票。 基金将 以超额收 益为目标 ,利用 “多因素 选股模型 ” ,综合 考察股票 所 属 行业发展 前景、上 市公司 行业地位 、竞争优 势、盈 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 平等多种 因素 , 挑选出 优质 个股 ,构 建核 心组合 。 3、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分析 和判 断国 际、 国内 宏观 经 济 形势 、 资金供 求曲 线 、 市 场利 率 走势 、 信 用 利差状 况和 债券 市场 供求 关系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 动 态调整 组合 久期 和债 券的 配置结 构 , 精 选 债券, 获取 收益 。 (1)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是 指对 各市 场及 各种类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之 间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态的 分 配和调 整 , 确 定最 能符 合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资 产组合 。 具体 包括 市场 配 置和品 种选 择两 个层面 。 在市场 配置 层面 , 本基 金 将在控 制市 场风 险与 流动 性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据 交 易所市 场和 银行间 市场 等市 场债 券类 金融工 具的 到期 收益 率变 化、 流动 性变 化和 市场 规 模等情 况 , 相 机 调整不 同市 场中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所占 的投 资比 例。 在品种 选择 层面 , 本基 金 将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前提 下, 基于 各品 种债 券类 金 融工具 收益 率水平 的变 化特 征 、 宏 观 经济预 测分 析以 及税 收因 素的影 响 , 综 合考 虑流 动 性、 收益 性等 因 素,采 取定 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结 合的 方法 ,在 各种 债券类 金融 工具 之间 进行 优化配 置。 (2) 久期 调整 策略 债券投 资受 利率 风险 的影 响。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 券投资 的宏 观经 济状 况和 货币政 策 等因素 的分 析判 断 , 形 成 对未来 市场 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期 , 进而 主动 调整 所 持有的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久期 ,达 到增 加收 益或减 少损 失的 目的 。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基 金将 延长 所 持有的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收 益 ; 反 之 , 当 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 平上升 时 , 则 缩 短组合 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失 ,获 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益 。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 在 考察 收益 率 曲线的 基础 上 , 本 基金 将 确定采 用集 中策 略、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策 略 等, 以从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 变和不 同期 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本 基金 还将 通 过 研 究影响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经 济周期 、 市场 供求 关系 和 流动性 变化 等因 素,确 定信 用债 券的 行业 配置和 各信 用级 别信 用债 券所占 投资 比例 。 (4)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着 重对 可转 债对 应的基 础股 票的 分析 与研 究, 对 那些 有着 较好 盈利 能 力或成 长 前景的 上市 公司 的可 转债 进行重 点选 择 , 并 在对 应 可转债 估值 合理 的前 提下 集中投 资 , 以 分 享正股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 。 同时 , 本 基金 还将 密切 跟 踪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 从财务 压力 、 融 资安排 、 未来 的投 资计 划 等方面 推测 、 并通 过实 地 调研等 方式 确认 上市 公司 对转股 价的 修正 和转股 意愿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 综 合 考虑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安全性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 与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对比 后, 选择 具有 相对 优势 的 类属和 个券 进行 投资 。 同 时, 通过 期限 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 发 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 险和 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产 证券化的 收益结 构安排, 模拟资产 支持证 券的本金 偿还和利 息收益 的 现金流 过程 , 辅助采 用定 价模 型, 评估 其内在 价值 。 4、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 则,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 权证 等 衍生品 投资 。 通过 对现 货 市场和 衍生 品 市 场运 行趋 势的研 究 , 结 合基 金组 合 的实际 情况 及对 衍生品 的估 值水 平 、 基 差 水平 、 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分 析, 在采 用数 量化 模型 分 析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上, 选择合适 的合约 构建相应 的头寸, 以调整 投资组合 的风险暴 露,降 低系统性 风险 。 基金还 将利 用 衍 生品 作为 组合流 动性 管理 工具 , 降 低 现货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的冲击 成本 过 高的风 险, 提高 基金 的建 仓或变 现效 率。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8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50% 。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的 沪深 两市 统一指 数 ,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代表性 和 市场影 响力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股 票投 资的 业绩 基准 。 上证国 债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 以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固 定利 率国 债为样 本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具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和 较高的 知名 度,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业 绩基 准。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证国 债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 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证 国债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原 因导 致 沪 深 300 指数 或上 证国 债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基准 指数 , 或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的原 则 , 取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 变更本 基金 的基 准指 数。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股 票 基金 , 属 于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品 种。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3,109,420.21 5.70 其中: 股票 53,109,420.21 5.7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23,746,756.30 88.48 其中: 债券 823,746,756.30 88.4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528,859.60 4.3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3,658,009.40 1.47 8 合计 931,043,045.51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830,243.76 3.29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796,435.00 1.50 E 建筑业 5,170,810.48 0.6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2,547.63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4,769.60 0.00 J 金融业 92,313.74 0.01 K 房地产 业 4,902,300.00 0.6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250,000.00 0.6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109,420.21 6.76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900 长江电 力 886,950 11,796,435.00 1.50 2 002701 奥瑞金 525,600 5,266,512.00 0.67 3 000069 华侨 城 A 750,000 5,250,000.00 0.67 4 002311 海大集 团 312,100 5,171,497.00 0.66 5 600820 隧道股 份 530,000 5,146,300.00 0.66 6 600066 宇通客 车 230,400 5,082,624.00 0.65 7 600376 首开股 份 390,000 4,902,300.00 0.62 8 000876 新希望 580,000 4,674,800.00 0.60 9 600315 上海家 化 165,100 4,634,357.00 0.59 10 000651 格力电 器 20,000 444,400.00 0.06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60,427,300.00 7.69 2 央行票 据 -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金融债 券 243,060,000.00 30.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43,060,000.00 30.95 4 企业债 券 275,310,282.40 35.0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0,760,000.00 24.29 6 中期票 据 52,005,000.00 6.6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184,173.90 0.2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23,746,756.30 104.90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60207 16 国开 07 500,000 50,390,000.00 6.42 2 041552043 15 北 部湾 CP002 300,000 30,195,000.00 3.85 3 160302 16 进出 02 300,000 30,165,000.00 3.84 4 011699006 16 中 航技 SCP001 300,000 30,129,000.00 3.84 5 041653026 16 河钢 CP002 300,000 30,126,000.00 3.84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 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本期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4,712.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633,257.15 5 应收申 购款 10,039.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658,009.40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09 歌尔转 债 1,319,800.00 0.17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华夏新 趋势 混 合 A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5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6% 1.71% 0.71% -1.51% -0.6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90% 0.07% -4.52% 0.78% 7.42% -0.71% 华夏新 趋势 混 合 C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5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6% 1.71% 0.71% -1.51% -0.6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90% 0.07% -4.52% 0.78% 7.42% -0.7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 对在 交 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选取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时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国 银行间市 场上不 含 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权 证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或者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 收 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 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 进行调整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 费、 过户费 、 手 续费、 券商 佣金 、权 证交 易的结 算费 、相 关账 户费 用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如有 )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6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理 人应 进 行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理 人应 进 行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3)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不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C 类 销售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10%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出, 经 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 机 构 。 (4 ) 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中 第 (4 ) - (10)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中的 “ ( 六)申 购费与赎 回费 ” 与“ (七) 申购份额 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转 换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取 方式和 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中的 “ ( 十二 )基 金 转换”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 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2)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5)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0、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的 相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交 易 情况 , 应 当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 投资目 标等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家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策等 的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 定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管 理、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债券 市场不同 期限、 不同类属 债券之间 的利差 变动导致 相应期限 和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债券 之发行人 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 量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济 形势 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 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5、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 投资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主 要存在 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衍生品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衍生 品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差 风险:是 指衍生 品合约价 格和标的 指数价 格之间的 价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 风 险,以 及不 同衍 生品 合约 价格之 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的 期现 价差 风险 。 (4)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 金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衍生 品合约 头寸所 要 求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 指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或者 疏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权 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 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7、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 如 , 监 管机 构基 金估 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8、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或 还通过 代销机构 销售, 但是, 本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 代 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之日 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新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 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3)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增加 、减少 、调整 本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调低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4)在对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 构、 代销 机构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收益 分配 、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 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 额低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基 金 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 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四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新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市 交 易 的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 衍 生 品(包括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等)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为 0%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 0-95%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 在本基金 托管人处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8、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 、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 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期 货投资 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交 易。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进行 更新 ,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资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 投资的流 通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 失 , 及因 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管 理人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的 有关 规 定做出 合理 资金 安排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 对本 基金 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3、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工作 日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 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 开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管 理人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 定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信 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并 经董 事会批 准 ,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金 额。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基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对账 单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资讯 材料, 如基金新 产品或 新 服务的 相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 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 通天 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 受 本公司有 关服务条 款并办 理相关手 续后,即 可办理 基金账户 开立、基 金申购 、赎回、 转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 式变 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 不包 括已 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本 公 司达成 机构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 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 款并 办理相关手续后,即 可登 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 办理基金账户 开立、基 金 申购、赎回、 转换、密 码 修改、信息 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 短 信形 式获 得 市场资 讯 、 产 品信 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同 时 , 如 需订 制个 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 热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天 的人工 服务。 周一至 周五的 人工 电话服 务时间 为8:30~21 :00 , 周六至 周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金账 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 况、更改 个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 司网站 “在线客 服” ,进行 咨询。 周一至周 五的在线 客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 的 在线 客 服人 工 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法 定 节 假 日除 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 书 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6 年7 月2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董事 、 监事 、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其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等情 况的 公告 。 (二)2016 年7 月2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三) 2016 年7月21 日 发布 华夏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第2 季度 报 告 。 (四)2016年8月10日 发布关 于 暂停 华夏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C 类基 金 份额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并进一 步限 制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五) 2016 年8月27 日 发布 华夏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半 年度 报 告 。 (六)2016 年8 月27 日发 布 华夏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一 次分 红公告 。 (七)2016 年9月20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 八)2016 年9月21日 发布关 于暂 停华夏 新趋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转 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 (九)2016 年10 月25日发 布华夏新趋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年第3季度 报 告。 (十 )2016 年11 月10日 发 布关于 华夏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C 类 基金份 额 恢复并 限制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十一 ) 2016 年11 月1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十二)2017 年1 月16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在直销 机构及 华夏财 富调整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数量 限制 的公 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华夏 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 2、 《华 夏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华 夏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一 月 二十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