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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机遇混合C(003144)

华宝新机遇混合C: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新 机遇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6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证监 许可 【2015】801 号文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 华宝兴 业新机遇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基 金 是 混 合型基 金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 投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数 据未经 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3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十、基 金的 投资 ............................................................................................................................. 4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5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7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八、 风险 揭示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5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 华宝 兴业 新机 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华 宝 兴业新机遇 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的投资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 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宝 兴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 指 《 华宝 兴 业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宝兴 业新 机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 明书 :指《华 宝兴业新 机 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指 《 华宝 兴业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华宝兴 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 告书》 9 、 法律 法规 : 指 中 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 、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构 , 以及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其中可 通过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 须是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24 、场 外: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 等 业务的 场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 外申 购、 场 外 赎回 25 、场 内: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 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易 等业 务的 场所 。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 回 也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26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和/ 或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7、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28 、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通过 场 外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29 、证 券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通过 场 内 会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或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 统 30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注 册 的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用 于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 31 、基 金交 易账 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 买卖 基金 等业 务导 致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2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 即 A 股 账户 )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系统 33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2015 年 6 月 11 日 34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5 、基 金募 集期 : 指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 业务 规则》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交 易和 申 购 赎回实 施细 则 》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及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 务 实施细 则 ( 修订 版) 》 及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以及 销售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实施 细 则 43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4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5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 、上 市交 易: 指基 金存 续期间 ,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 买 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8、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49、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50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系 统 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2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53 、元 :指 人民 币元 5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9 、固 定收 益品 种: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可的 其他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债 券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含 超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债券 品种 60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董事 长, 博 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董事 长, 华 宝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 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 理 工作 ;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 行 全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 中 国 业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 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现任 华彬 国际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级 顾问 。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 任普华 永道 总监 ,杰 米尼 咨询金 融机 构 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 团 办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集 团 办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 科。 曾 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 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目荣 先生 , 工 科硕 士 。 曾 在金信 研究 、 国 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从 事行 业分 析研 究工作 , 2008 年 6 月进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 先后 担任 高级 分析 师、 研究部 总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助 理和 交易 员的 职务。2012 年 8 月 起任 华 宝兴业 资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宝 兴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 起任 华宝兴 业多 策略 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任 国内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李栋梁 先生 ,硕 士, 拥 有CFA 资 格。 曾在 国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太平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固定 收益 的研 究和 投资 , 2010 年9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债 券分 析师 、 基金 经 理助理 ,2011 年6 月起 担 任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起 兼任 华宝 兴业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10 月起 兼任 华宝 兴业 新 机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和华 宝兴 业新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6 年4 月 起兼 任华 宝兴业 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起 任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2016 年6 月 起兼 任华 宝兴 业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理,2016 年9 月起兼 任华 宝兴 业新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起 兼任 华宝 兴业 新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未来 主 导 产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品 质 生 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兴 业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0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 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 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1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 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 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2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依 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 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 补充 建议 ;进 行日 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协 助评 价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负 责 包括 基金 经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部设在 北京 。 本 行 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代 码601939) 。 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9.59% ; 客户 贷款 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元 , 增 长10.67% ; 客户 存款总 额 13.67 万亿 元, 增 长 5.96% 。 净 利 润2,289 亿 元, 增 长 0.28% ; 营业收 入6,052 亿元, 增 长6.09%,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4.65%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增 长4.62% 。 平均资 产回 报 率1.30% , 加 权平均 净资 产收 益 率 17.27% , 成 本收 入比26.98% , 资 本充足 率 15.39% , 主要财 务指 标领 先同 业。 物 理 与 电子 渠 道 协同 发 展。 营 业 网点 “ 三 综合 ” 建设 取 得 新进 展 , 综合 性 网点 数 量 达 1.45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 队2.15 万个 , 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 88% 。 启动 深圳 等8 家分 行 物理渠 道全 面转 型 创新试 点, 智慧 网点 、旗 舰型、 综合 型和 轻型 网点 建设有 序推 进。 电子 银行 主渠道 作用 进一 步 凸 显,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 95.58% ,较 上年 提升 7.55 个百 分点; 同时 推广 账 号支付 、手 机支 付、 跨行 付、龙 卡云 支付 、快 捷付 等五种 在线 支付 方式 ,成 功实现 绝大 多数 主 要 快捷支 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 处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费 交易 额2.22 万 亿元 , 多项 核心 指标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4 继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 资产 1,000 万以 上的 私人 银行客 户数 量增 长23.08% , 客户 金融 资产 总量 增长32.94% 。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 5,316 亿 元 , 承 销额 市场 领先 。 资 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 67.36% ;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数 量和新 增只 数均 为市 场第 一。人 民币 国际 清 算网络 建设 再获 突破 ,继 伦敦之 后, 再获 任瑞 士、 智利人 民币 清算 行资 格; 上海自 贸区 、新 疆 霍 尔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 要业 务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122 项, 并 独家 荣获 美 国 《环 球 金融》 杂志 “中 国最佳 银行 ” 、 香港 《 财资 》 杂志 “中 国最 佳银 行” 及香港 《企 业财 资》 杂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 等 大奖。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2015 年 “世 界 银行品 牌 1000 强”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位 列 全球第 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杂 志 2015 年度 全球 企 业 2000 强 中位 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 在 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 共 有员 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 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 信 贷二部 、行 长办 公室 工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总 行 审 计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信 贷业 务、 个人 银行 业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 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力铮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部 、 信 贷部、 信贷 管理 部、 信贷 经营部 、公 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 集团 客户 部和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 分 行 担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 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 产 持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5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 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 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6 年 一季 度末, 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 管584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行 自 2009 年至 今 连续六 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 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 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 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 开 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 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6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如 发 现 投资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进 行风 险提 示, 与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 面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站公 告。网 上交 易网 址 : www.fsfund.com 。 (2)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 95521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8 网址 :www.gtja.com


3)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瞿 秋平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 :邓颜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9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7)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8)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35367 公司网 址: www. stock.pingan.com 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0)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0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1)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21-62821733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2)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13)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14)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1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15)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张鹏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17)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2 18)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9)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0)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2)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3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3)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全 国) 24)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2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4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26)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 :夏 中苏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7)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8)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9)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5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王 怀春 31)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联系人 :周易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32)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6 33)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





话: 010-83363099 传





真: 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4)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35)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





话: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3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7 37)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3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39)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 表: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40)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电





话: 021-52822063 传





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站:www.66zichan.com 41)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8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人代 表: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邮政 编码 : 518028 注册资 本:2000 万 元人 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





话: 010-83363099 传





真: 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3)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12 层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44)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6888 228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45)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46)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2、A 类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 基 金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本 基金认 购期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 证 券公司 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尚 未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但 属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 员 的其他 机构 , 可 在本 基金 份 额上市 后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3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 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0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 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5 】801 号 核准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集期 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起, 至 2015 年 6 月5 日 止, 共募 集1,438,056,502.93 份 基金 份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14,064 户。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2 七、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6 月11 日生 效。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连续20 个工 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 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之一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3 八、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 ( 二级市 场交 易代 码:162414 )具 备上 市条 件, 于2015 年7 月1 日 起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 , 本基 金 将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 规 则》及 其他 相关 规定 。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 揭 示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 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 其他 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内 容进 行 调 整的,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九)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新功 能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4 九、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者 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投 资者 也可 使用 深圳 证券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系统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经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 分相 关内容 以及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5 年6 月23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5 5 、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相关业 务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登 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者赎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以 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资 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务 的确 认及 办理 的时 间和程 序进 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申购 金额 的 限制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e 网金 、 其他 场外 销 售 机构 和 场内销 售机 构 申 购本 基金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柜 台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每笔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购 费) 。已 在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柜台 购买 过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投 资者 ,不受 直 销柜 台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但 受追 加申 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 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 定 为准。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6 其他销 售机构 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进行交 易 , 要 受直 销柜台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单笔 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 时必须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5 、对于 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 有场内份 额的数量 限制,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有 规定 的, 从其 最新 规定办 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场外 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场内 申购 费率 由场 内销 售机构 参照 场外 申 购 费率执 行。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费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 率 为 0.5%。本 基金 的场外 赎 回费 率表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7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 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天计 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者 的 赎回 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于收 取的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等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资者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低 于其 总额 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收 取的持续持有期长 于 等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 投资 者 的 赎回 费, 基金 管理人 将不 低于 其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者 ,应 当将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注:此 处 1 个月 按 30 天计算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 5 、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场内 申 购、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基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并按照 新规 定执 行 , 且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场外 、场 内申 购均 采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8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担 ; 场 内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先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再 按截 尾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小数部 分 对 应的 剩余 金额 由场内 销售 机构 返还 投资 者。 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的计 算按 四舍 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例: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某 投 资者 当日投资 10 万元 通 过场 外 申购本 基金 , 对 应的 申 购费 率 为1.5%,该 投资者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 =90,720.23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通 过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 元, 可 得 到90,720.23 份 基金 份额 。 例: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某 投 资者 当日投资 10 万元 通 过场 内 申购本 基金 , 对 应的 申 购费 率 为1.5%,该 投资者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 =90,720 份 返还给 投资 者的 剩余 金额=0.25 元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通 过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 元, 可 得 到90,720 份基 金份 额,剩余 0.25 元 返还 投资 者。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场外 、场 内赎 回均 采用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 赎 回金额 为赎 回 总 额扣 减赎 回费用 。 其 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9 承担。 例:某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 赎 回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一 年三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 费 率为0.2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52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额=10,00 0×1 .152=11,520 元 赎回费 用=11,52 0×0.25%=28.80 元 赎回金 额=11,520-28.80=11,491.20 元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赎回 本基 金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 一年 三个 月, 假设赎 回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52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1,491.20 元。 例: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赎 回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 0×1 .150=11,500 元 赎回费 用=11,50 0×0.5%=57.50 元 赎回金 额=11,500-57.50=11,442.50 元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赎回 本基 金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1,442.5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业 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增 加 权益并 办理 登 记结算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登 记手 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最迟于 调整 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0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于 场外赎 回申 请,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对 于场 内 赎 回申请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有 关规 定办 理。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1 若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 确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2) 巨额 赎回 的场 内处 理 方式 巨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式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若 发生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自行 确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暂 停公告 的次 数, 并 应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2 于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 估值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 内 转托 管 是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在登 记结 算 系统 内不 同 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登记 结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份 额赎 回业务 的销 售 机 构(网 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份 额场 内赎回 或基 金 份 额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系 统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 关 规定办 理。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不 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3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4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通 过大类 资产 间 的灵活 配置 和多 样的 投资 策略, 追求 超 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固定 收益 品种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包 括国 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可 交换 债券、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含 超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质 押及 买断 式回 购、银 行存 款、 大 额 存单等 ) 、 股 指期 货、 权 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国 家财 政 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 市场 流动 性等 方面 因素,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 跟 踪,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股 票选 择策略 ,将 “自 上而 下” 的行业 配置 策略 和“ 自下 而上” 的股 票 精 选策略 相结 合,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和市 场风 险特 征变 化的判 断,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动态 优化 ,实 现 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定 增值 。 (1) 行业 配置 各个行 业由 于所 处的 商业 周期不 同, 面临 的上 下游 市场环 境也 各不 相同 ,因 此不同 行业 表 现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5 也并非 完全 同步 。本 基金 将综合 考虑 经济 周期 、国 家政策 、社 会经 济结 构、 行业特 性以 及市 场 短 期事件 等方 面因 素, 在不 同行业 之间 进行 资产 配置 。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自 下而 上”的 精选 策略 ,精 选个 股,构 建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进行 个股 投 资 时,主 要通 过深 入分 析企 业的基 本面 和发 展前 景, 并以定 量的 指标 为参 考, 精选优 质公 司。 优 质 公司需 符合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标准 :公 司 所 处行 业具 有良好 的发 展前 景、 产品 具有竞 争优 势、 公 司 治理健 全规 范 、 公 司具 有较 强的营 销能 力 、 公 司具 有垄 断优势 或资 源的 稀缺 性 、 有 正面事 件驱 动 。 本基金 的定 量分 析方 法主 要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 务指 标和市 场指 标, 选择 财务 健 康、 成 长性 好、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具 体分 析的指 标为 : 1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主 营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利 润复合 增长 率等 ; 2 )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 利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3 )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3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率 投资 工具 , 以有 效利 用 基 金资产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收 益。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动 向, 预测未 来利 率 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 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与调整 是一 个自 下而 上的 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个券 收益 率、 波动 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 流动 性、 信用 等级 以及 债 券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 价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 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主 要运 用的策 略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买 入 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6 (3) 利差 策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 益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 差、 可 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 券市场 ,如 国债 和 企 业债利 差、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赎 回证 券之 间 的 利差形 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期 的变 动。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 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减少税 收等 目的 。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位 、 财 务状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因 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的发 行契 约 , 评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 定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 资。 基 金权 证投 资将 以价 值 分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进 行积 极操作 ,在 风险 可 控 的前提 下力 争实 现稳 健的 超额收 益。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证券 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充分 考虑股 指期 货的 收 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主要 的投 资策 略有 : (1)Alpha 套利 利用多 因子 模型 和事 件驱 动模型 等, 精选 预期 未来 相 对股指 期货 标的 指数 有超 额收益 的个 股, 结合行 业配 置模 型, 构建 投资组 合, 利用 股指 期货 完全对 冲, 获取 股票 组合 的超额 收益 。 (2) 期现 套利 股指期 货价 格和 现货 价格 之间的 基差 会随 着市 场环 境变化 而波 动, 当基 差上 升到一 定程 度 以 后,可 以做 空股 指期 货, 做多现 货, 待基 差收 窄后 平仓。 (3) 跨期 套利 在正向市场(Contango )里,远期升水,可以买入近月合约 , 卖 出 远 月 合 约 ; 在 反 向 市 场 (Backwardation ) 里 , 远 期贴水 , 可 以卖 出近 月合 约, 买 入远 月合 约。 另 外 股指期 货不 同合 约之 间的价 差因 市场 环境 、 投资 者预期 、 成分 股分 红等 的影 响而波 动 , 当 价差 扩大 到不 合理的 区间 时,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7 可以开 仓买 入低 估的 合约 、卖出 高估 的合 约, 待价 差收窄 后平 仓, 获取 价差 收窄部 分收 益。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风 险。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产品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监管 机构 的 规 定及本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制定与 本基 金相 适应 的投 资策略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方 式等 。 (四) 投资 管理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及 未来走 势 ;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 次)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投 资管 理部 定期 或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双周 一次或 更多 )召 开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 研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探 讨、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 问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 席会议 就研 究部 提 交 的全市 场模 拟组 合与 配置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 研究员 提交 的各 行业 模拟 组合、 三级 股票 池 、 重点投 资品 种等 进行 充分 讨论。 基金 经理 根据 联席 会 议的成 果及 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8 2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过 走访 政府 决策部 门和 研 究 部门, 研究 经济 形势 、经 济政策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区域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重 大技术服 务创新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 报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 券、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考 察上 市公 司的核 心业 务竞 争力 、经 营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 构等 ,预测 上市 公 司 未来2 -3 年的 经营 情况 , 选择重点 上 市公 司进 行调 研,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 业研 究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 研报告 ,对 个股 买卖 提出 具体建 议。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提出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合 股票 排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 成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策, 具 体 实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后 , 基金经 理向 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投 资指 令, 交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令 。 4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效评 估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 5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险 管理 部 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并 检 查执行 情况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税 后)+3%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是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1 年 期人民 币定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 本基金 以实 现绝 对收 益作 为投资 目标 ,力 争在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的投 资限 定之下 ,追 求 资 产长期 稳定 增值 。银 行定 期存款 可以 近似 理解 为定 息产品 , 而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税 后)+3%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与本 基金 追求 的预期 收益 水平 相符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9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 期平均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 债券型 基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0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3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应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1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 九 ) 经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有 关规则 及事 项 , 本 基金 可以 依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参与 融资 、 融 券 。 ( 十)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1,544,644.89 7.62 其中: 股票


51,544,644.89 7.6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20,845,000.00 62.23 其中: 债券


420,845,000.00 62.2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0,258,637.69 29.61 8 其他资 产


3,608,759.15 0.53 9 合计





676,257,041.7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2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9,475.47 0.0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4,510.48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2,547.63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46,300,011.31 7.1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028,100.00 0.7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1,544,644.89 8.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1 平安银 行 1,720,000 15,600,400.00 2.42 2 601398 工商银 行 2,450,000 10,853,500.00 1.68 3 601988 中国银 行 2,995,215 10,093,874.55 1.57 4 601288 农业银 行 3,100,000 9,703,000.00 1.51 5 000069 华侨 城A 718,300 5,028,100.00 0.78 6 603816 顾家家 居 2,517 62,069.22 0.01 7 603313 恒康家 居 3,371 51,947.11 0.01 8 600908 无锡银 行 4,748 49,236.76 0.01 9 002815 崇达技 术 2,244 36,599.64 0.01 10 603777 来伊份 2,789 32,547.63 0.01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3 1 国家债 券 7,007,000.00 1.0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397,000.00 4.7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397,000.00 4.72 4 企业债 券 3,009,000.00 0.4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80,432,000.00 59.04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0,845,000.00 65.31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41659015 16 义乌 国资 CP002 500,000 50,140,000.00 7.78 2 011698387 16 锡 产业 SCP005 500,000 50,010,000.00 7.76 3 011698404 16 佛 公用 SCP008 500,000 49,985,000.00 7.76 4 041656027 16 大宁 资产 CP001 500,000 49,940,000.00 7.75 5 011698384 16 泸 州窖 SCP001 400,000 39,976,000.00 6.20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4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发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023.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97,735.9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08,759.1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816 顾家家 居 62,069.22 0.01 新股锁 定 2 603313 恒康家 居 51,947.11 0.01 新股锁 定 3 002815 崇达技 术 36,599.64 0.01 新股锁 定 4 603777 来伊份 32,547.63 0.01 新股锁 定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5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华宝新 机遇 混 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6/11-2015/12/31 2.89% 0.14% 2.67% 0.01% 0.22% 0.13% 2016/01/01-2016/09/30 3.50% 0.09% 3.38% 0.01% 0.12% 0.08% 2015/06/11-2016/09/30 6.49% 0.11% 6.05% 0.01% 0.44% 0.10% 华宝新 机遇 混 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8/04-2016/09/30 0.62% 0.06% 0.72% 0.01% -0.10% 0.05%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较 : (2015 年6 月 1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6 注: 1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 定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 2、华 宝兴 业新 机遇C 成立于 2016 年8 月4 日 ,上 图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的 数据 的计算 起始 日期 为2016 年 8 月4 日。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7 十二、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8 十三、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资 产 支持证 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转让 的除 资产 支持 证券 外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3) 交 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固 定收 益品 种 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 4 、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9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以 《中 国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5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 位以 内( 含第 四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0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1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2 十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 场 外份 额的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本 基金 场内份 额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仅能为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场外 份 额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场外 份额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 行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3 十五、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的 上市 及年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于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4 动在 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或 支取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3-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5 十六、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6 十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7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 4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本基金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8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9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0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1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 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 由于不 能顺 利买 进股 票, 使 得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 地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存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风险, 有可 能受 到经 济周 期、市 场环 境 或 管理人 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 周期和 产业 周期 的判 断不 足等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 金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比 例偏离 最优 化水 平, 给基 金投资 组合 的 绩 效带 来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可能面 临如 下风 险: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2 (1) 杠 杆风 险: 因 股指 期 货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 杠杆, 基金 财产 可能 因此 产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2) 基 差风 险: 在 利用 股 指期货 对冲 市场 系统 风险 时,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为股 指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格 变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担基 差风 险。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 股指 期货 合约展 期操 作时 , 基 金资产 可能 因股 指期 货合 约之间 价差 的异 常变 动而 遭受展 期风 险。 (3) 股 指期 货展 期时 的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指期 货头 寸需 要进 行展 期操作 , 平 仓持 有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换成 其它月 份股 指期 货合 约, 当股指 期货 市场 流动 性不 佳、交 易量 不足 时 , 将会导 致展 期操 作执 行难 度提高 、交 易成 本增 加, 从而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不利的 影响 。 (4) 期 货盯 市结 算制 度带 来的现 金管 理风 险: 股指 期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保证 金账 户实 行当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资金管 理要 求高 。当 市场 持续向 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保 证金 不足 , 如 果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 平仓, 可能 给基 金资 产带 来 超出预 期的 损失 。 (5) 到期 日风 险: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 本基 金的 账户如 仍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交易 所将 按照 交割结 算价 将账 户持 有的 合约进 行现 金交 割, 因此 无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 约,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6) 对手 方风 险: 资产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股指期 货时 ,会 尽力 选择 资信状 况优 良、 风险控 制能 力强 的期 货公 司作为 经纪 商, 但不 能杜 绝在极 端情 况下 ,所 选择 的期货 公司 在交 易 过 程中存 在违 法、 违规 经营 行为或 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7) 连带 风险: 为基 金资 产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 员或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 投资 者出现 保证 金 不 足、又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中金 所对 该 结 算会 员下 的经纪 账户 强行 平 仓 时,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8) 未 平仓 合约 不能 继续 持有风 险: 由于 国家 法律 、 法规、 政策 的变 化、 中 金所交 易规 则的 修改、 紧急 措施 的出 台等 原因, 基金 资产 持有 的未 平仓合 约可 能无 法继 续持 有,基 金资 产必 须 承 担由此 导致 的损 失。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3 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 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4 十九、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议 生 效后 两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并在 决议生 效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5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6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非 交 易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7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8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 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 期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9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0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1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3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4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 间 的三 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5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6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通过 的 事 项,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7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 生效5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8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9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上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间 :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0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固定收 益品 种和 货币 市 场 工具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 券、央 行票 据、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含超 短期融 资券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行存 款 、 大 额存 单 等) 、 股指 期货 、权 证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0-95%; 其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1 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3)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 人、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 同就 股 指期货 开户、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 事宜 另行协 商。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第 九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2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4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 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3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 流 通受 限证 券。本 基金 不投 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 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 处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 况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 担所有 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 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资 料。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 不 限 于: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议。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4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情 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 料和 制度 等 。 9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5 1 、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 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登 记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 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6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 构开立 的“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 支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 立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 收;若 因基 金银 行存 款余 额不足 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无法 扣收 ,基 金 托 管人顺 延至 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进 行扣 收; 证券 账户 开立后 连续 六个 月内 ,因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余 额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7 持续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的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先行 支付 基金 托管人 垫付 的开 户 费 用。 (4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立、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 构 的有关 规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 金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账户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 期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8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 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交易日 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交易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9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00 二十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场外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择 将所 获 场 外份 额的 红利再 投资 于 本 基金 , 登记 机构 将其 所获 红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 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日9 :30-15: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 司直 销e 网金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01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 券 有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讯信 息 科 技有 限公 司、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杭 州 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 海好 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万 得投 顾顾 问有 限公 司 、 北 京新 浪仓 石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最低 扣款 金额 应 遵 循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投资 人在本 公司 直 销e 网 金申 请办理 本业 务的 每期 扣款 金额最 低不 少于 人 民 币100 元( 含申 购费 ) 。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 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 讯服务 。 (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02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 户服务 热线 。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03 二十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介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6/12/01 华宝兴 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限制 大额 申购 (含 定投 )业务 及C 类 基金 份额 暂停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6/11/05 华宝兴 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恢复 大额 申购 (含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6/10/25 华宝兴 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6/10/14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0/13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及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08/31 华宝兴 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暂停 大额 申购 (含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6/08/26 华宝兴 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 要) 2016/08/03 关于华 宝兴 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增 加C 类基 金份 额 并修改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2016/07/2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信 证券 、 中信 证券 (山 东)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7/21 华宝兴 业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6/07/11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兴业 证券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6/24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 加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04 二十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05 二十五、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 一) 中国 证监会 准予 华宝 兴业 新机 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华 宝兴 业新 机遇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三) 《 华 宝兴 业新 机遇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