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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鑫达混(004138)

上银鑫达混: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上 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上银 鑫 达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金管 理人: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一月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602327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 1988 第[271]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90.5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7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 券账 户及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其他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不对份 额持有 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调整收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当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变 更时,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8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在 不对份 额持有 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 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应当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四、与 基金财产 管理、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五、基 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配置策略, 充分挖掘和利用各大类资 产潜在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净资本规模,以及本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特点, 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 合理控制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类别资产配 置策略、 股票精选策略、 折价与套利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等。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 、 CPI 、 利率等宏观经 济指标,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以及估值水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 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 运用资 产配置优化模型, 在目标收益条件下, 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 最终确定各 大类资 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利用 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团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 步挖掘出价格低估、 质地优良、 未来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采用 实地调研、 案头研究以及电话访谈等多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 寻找备选企 业能够在所处行业生存并不断发展的根本驱动要素, 从而为研究员进行业绩预测 和估值提供依据。股票研究的过程及框架如下: 1、案头研究,具体又分为: (1 )行 业研究 :公司 所处行业 的发展 空间 、 所处的周 期阶段 、行业 内的竞 争结构分析; (2 )公 司研究 :分析 内容包括 公司历 史沿革 、定期财 务报表 、竞争 劣势、 核心竞争力、 核心管理团队、 以及公司治理。 案头研究一般会产生调研提纲以及 初步的估值模型,作为下一步研究的基础。 2、实地 调研, 包括对 公司核心 管理团 队的拜 访,对公 司生产 车间的 实地调 研,对上下游环节以及竞争对手的调研。 3、估值 模型的 完善, 通过调研 对核心 假设进 行修正, 从而获 得对公 司价值 的全面认识并在日后的跟踪中不断完善。 具体来讲,基金管理人采用如下方法对股票进行评估: 1、主要财务评估: (1 )ROE 质量分析 ROE 是全面 分析 公司 业绩的起 点和 根本, 它 表明管理 层运 用公司 股 东投入 的资金创造收益的好坏程度。从长期看,公司股票价值取决于公司 ROE 与公司 权益资本 成本之 间的关 系。ROE 分 析也有 助 于权衡提 高未来 盈利的 途径。如果 缺乏有效的进入壁垒, 持续超常的盈利能力将引进竞争。 偏离 “正常” 水平一般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有两个原因:一是行业环境和竞争战略促使公司至少在短期内创造出正的超常 (或负的超常)经济收益,一是会计造成的歪曲。 ROE 传统上可以分解为资产收益率(ROA )和一个财务杠杆衡量指标,如 下所示: ROE =ROA ×财务杠杆=(净资产 /资产)×(资产/股东权益) ROA = ( 净 收 益 / 销 售 收 入 ) × ( 销 售 收 入 / 资 产 ) = 销 售 净 利 率 × 资 产 周转率 尽管上述方法在分解公司 ROE 时被普遍使用 ,但它也有一些局限性。有时 我们采用替代方法分解 ROE : ROE =(税后净营业利润/股东权益)-(税后净利息费用/股东权益) =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资产) × [1+( 净债 务/ 股东收益) ] - (税后净利息 费用/净债务)×(净债务/股东权益) =营业资产收益率+(营业资产收益率-税后实际利息率)×净财务杠杆 (2 )EPS 增长质量分 析 这里主要考虑 EPS 增长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同 时判断增长的原因与公司战 略的吻合度, 由于中小企业的业绩基数比较低, 判断每股收益的增长质量尤为重 要。 通过分解损益表的成份, 量化归因分析不同因子对个股利润的影响程度, 经 过实证验证, 研究 EPS 增长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主营销售增长, 毛利率变动, 其他利润增长, 三项费用变动, 非营业利润增长情况, 税率变动情况, 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变化等。 (3 )估值与市场预期分析 基金管理人使用逆向思维来考察市场价格反映了企业多少成长性, 然后通过 基本面来判断这种成长性是否合理。另外的估值手段是通过历史和目前 ROE 与 市场认为的 P/B ,P/E 比较来发现定价缺陷与机会。 (4 )企业特质分析 企业特质指企业的一些重要特性, 对股票性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比如收益 变化幅度大的公司其股票价格波动也较大。 通过实证分析, 我们考虑以下几个因 素: A. 企业规模: 采用 BV ,CAP 和总资产。 一般说来, 考察成长型企业, 规模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也是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指标。 B. 杠杆比率:一般说来 ,财务杠杆越高,运营杠杆越高,股票波动越大。 C. 增长性:采用收入的增长和利润的增长。 D. 股利: 采用支付比率与股利率, 一般来说, 企业成长初期, 股利支付不是 一个关键因素。 E. 收益的变化性:采用利润、收入 与每股经营现金流的变化性,一般来说, 业绩波动越大,股票价格波动越大。 F. 业务分布:采用市场 分布、产品分布和行业分布数据。 G. 生产力:采用折旧/收入和资本支出/收入数据。 (5 )财务健康度分析 通过研究财务数据, 来判别企业风险, 数据采用三年财务报告数据; 指标选 择选取反映公司收益、市场比率、成长、效率和风险的五大类指标。 2、价值评估 研究员通过上述财务指标分析、 结合定性方法, 分析公司盈利稳固性, 判断 相 对 投资 价值 。主 要 指标 包 括:EV/EBITDA 、EV/Sales 、P/E 、P/B 、P/RNA V 、 股息率、ROE 、经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 3 、 成 长 性 评 估 。 主 要 基 于 收 入 、EBITDA 、 净 利 润 等 的 预 期 增 长 率 来 评 价 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 4、现金 流预测 。通过 对影响公 司现金 流各因 素的前瞻 性估计 ,得到 公司未 来自由现金流量。 进而通过现金流贴现模型进行估值。 买入估值更具吸引力的股 票,卖出估值吸引力下降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对其进行调整。 三)债券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 合收益。 当 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 以 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制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 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 略, 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 采取子弹型 策略, 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 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则采 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央票、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 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 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 场进行配置。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 个券增信措施等 因素, 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基础 上,进行投资决策。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 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 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 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 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 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 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 将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 基金组 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 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 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 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3、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 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 等特点,通过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17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8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 货和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D. 本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 率×50%+ 上证国债指 数收益 率×50% 。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 起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上证国债指数是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它的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 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 系基本形成。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 品种。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0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1 六、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作为估值依据;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 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 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评 估金融 衍生品 价值时, 应当采 用市场 公认或者 合理的 估值方 法确定 公允价值; (2 )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对只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固定 收益平 台或只 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综合 协议平 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7、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 本基 金 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9、 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3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4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5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6 七、基 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8 八、争 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 裁中心) ,按照 上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上银 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9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