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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惠益纯债(003716)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 安大华 惠益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管理人 :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 金根据2016 年10 月24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 《关
于 准予平安大华 惠益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16]2408 号)进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 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3、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 应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本招 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应充
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并 对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 资风 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 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 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包 括:因政 治、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等 。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 是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 小企
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由于不 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风险。 当发 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本基金 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 有的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 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 大的 负面影响和 损失。 
5、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但 低于混合 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 预期风 险/收益的 产品。 
6、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主要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款 ( 协议存款 、 通知 存款以
及定期存款等其 它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票、 权 证等权益 类资产, 也不 投资 于可转换债 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除外) 、可 交换债券 。 
7、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80%; 本基
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8、 本基金初始募 集面值为 人民币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素影响 下, 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 投资者有 可能出现 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10 、 基金管 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82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平安大华 惠益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 平安 大华 惠益纯 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惠益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风 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平安大华 惠益 纯 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或 “ 本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平安大华 惠益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平 安大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 指 平 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指 《 平安大华 惠益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平安大 华 惠益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指《 平 安大华 惠益 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指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的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 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 构:指 平 安大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4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6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7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8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0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5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36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时间 段 38 、 《业务规则》 :指《 平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9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 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2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3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4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日、 申 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申 购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5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6 、元:指 人民币元 4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 、 买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 的节 约 48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49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1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2 、 指定媒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53 、不可抗 力:指 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大厦 酒店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 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 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 、股权结 构及持股 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 业有限公 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 无任何受 处罚记录 。 3、 客服电话 :400-800-4800 ( 免长途话 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成员 罗春风先生 , 董事 长, 博 士, 高 级经济师 。1966 年生 。 曾任中华全 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 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 广州分公 司 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 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 团品牌宣传 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 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 财富管理 有限 公 司执行董 事。 姚波先生 , 董事 , 硕士 ,1971年 生, 中 国香港 。 曾任R.J.Michalski Inc. (美国 ) 养老 金咨询分析 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 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 精算 师、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精算 师、 总经理 助理等职 务, 现任 中国平安 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 兼首席财务 官兼总精 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事, 硕士,1948 年生, 新加坡。 曾任 香港罗兵咸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DBS唯高 达香港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平安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 事长/副总经 理;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 会执行顾 问,现任 集团 投资管理委 员会副主 任。 杨玉萍女士 , 董事 , 学士 ,1983 年生。 曾于平安 数据 科技 (深 圳) 有 限公司从 事运营规 划,现任平 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中 心薪酬规划 管理部高 级人力资 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生。 曾 任职于中 国 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督察 长。现任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 理。 叶杨诗明女 士, 董事, 硕 士,1961 年生, 加拿 大籍。 曾任职于澳 新银行、 渣 打银行、 汇 丰银行并担 任高级管 理职务。2011 年加 入大华银 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兼香 港区总裁 兼大 华银行(中 国)有限 公司非执 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 上市公司 “数码通 电讯集团 有限公司 ”任 独立非执行 董事。 张文杰先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生, 新 加坡。 现任 大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及 首席执行长, 新 加坡投资 管理协会 执行委员 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 政府投资 公司 “特别投 资部 门”首席投 资员,大 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组合经 理, 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 团队主管 。 曹勇先生, 独 立董事, 博士,1954 年生, 新加坡。 曾 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经 济研究所 发展 研究室副主 任; 澳大利 亚工业研 究院研 究员; 新加 坡 南洋理工大 学, 南洋商 学院讲师 , 南洋 理工大学, 亚 洲商业与 经济研究 中心, 中 国经济研 究 部研究主任; 南洋理工 大学, 南 洋商学 院, 管理经济 学硕士项 目副主任 ; 南洋理 工大学, 亚 洲商业与经 济研究中 心主任; 南 洋理工 大学, 南洋商 学院副院 长; 南洋 理工大学 , 南洋商 学 院副教授。 现 任南京大 学特聘 教授; 瑞 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 上市企业 )独立董 事。 刘茂山先生, 独 立董事 , 学士,1935 年生 。 曾任中 央 人民政府林 业部干部 学校干部 ; 中 央林业部人 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 经济学系 政经教研 室 主任兼支部 书记; 南开 大学金融 学系副 主任、 主任; 南开大 学风险管 理与保险 学系系主 任; 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博 士后工作 站指导专 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 硕士,1963 年生 。 曾任江 西 财经大学会 计系教师; 深圳市 财政 局会计处公 务员; 深圳市 注册会计 师协会秘 书长; 深 圳天健信德 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 人; 现任 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深 圳分所合 伙人。 黄士林先生, 独立董事 , 学士,1954 年生。 现任广东 圣天平律师 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 兼主 任律师 , 中国人 民大学律 师学院副 理事长, 兼职 教授 。 历任国家劳动 人事部政 策研究室 法规 处副处长, 深圳法学 研究服务 中心主任 兼深圳市 振昌 律师事务所 主任。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2)监事会 成员 张云平先生, 监事长, 学士。 曾 任河北财 经学院财 政 系教师、 河北 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 学 校教师、深圳市 义达会计师 事务所职员 、深圳市招 信 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 理/副总经 理、 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 核监察部 职 员、 中国平安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理 赔部室主任/部门 负责人、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部 专业合规负 责人、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部副 总经理(主 持 工作) ,现任深圳 平安综合金 融服务有 限公司反洗 钱监控中 心高级稽 核经理。 冯方女士, 监 事, 硕士 ,1975年 生, 新加 坡。 曾任职 于淡马锡控 股和其旗 下的富敦 资产 管理公司以 及新加坡 毕盛资产 公司、 鼎崴资 本管理公 司。 于2013年加 入大华资 产管理, 现任 区域总办公 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 监事, 硕 士,1986 年生。 曾 任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法律岗 ; 深圳平安大 华汇通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法 律合规负 责人 。 郭晶女士, 监 事, 硕士 ,1979年 生。 曾任 广东溢达 集 团研发总监 助理、 侨鑫 集团人 力资 源管理岗;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 室副 经理。 (3)公司 高 级管理人 员 罗春风先生,1966年生 , 毕业于 东北大学 , 博士研 究 生。 曾任中华 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 干 部, 平安保险集 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平 安人寿广 州分 公司副总经 理、 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 事行 政部/培训部总经 理、平安保 险集团品牌 宣传部总经 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平安 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深圳 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生。 曾 任职于中 国 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察 长。现任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 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 , 毕业于 新加坡国 立大学, 拥 有学士和荣 誉学位, 新 加坡籍。 曾 任新加坡国 防部职员, 大 华银行集 团助理经 理、 电子 渠道负责人、 个 人金融部 投资产品 销售 主管、 大华银 行集团行 长助理, 大华资产 管理公司 大 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 高级董事 。 现任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 菲尔德大 学, 金融 学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上海 市赛宁国 际 贸易有限公 司市场营 销负责人、 汇丰银行 销售主管、 新加坡华侨 银行个人 业务部产 品开发主 管、 新加坡华侨 银行结构 性产 品开 发部门负 责人、 宁 波银行总行 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 助理、 宁 波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 理、 宁波银 行总行投 资 银行部副总 经理 (兼任 总行资产 托管部 副总经理) 。 现任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4)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 督察长, 学士,1969 年生。 曾任深圳 发 展银行龙岗 支行行长 助理, 龙 华支 行副行长、 龙 岗支行副 行长、 布 吉支行行 长、 深圳 分 行信贷风控 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 深圳分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行信贷审批 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 总行公司 授信审批 部 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 沈阳分行 行长助 理兼风控总 监。现任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督察 长。 2、基金经理 申俊华女士, 博 士,1980 年生。2008年1月 起任职于 中 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 所, 担任固定收益方 向分析师;2012 年9月加 入我司,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研究部 固定收益研 究员, 现任平 安大华财 富宝货币 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金管 家货币市 场基金、 平安 大华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平 安大华惠 隆纯债债 券型 基金、平安 大华惠融 纯债债券 型基金、 平安大华惠 利纯债债 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 投资执行总 经理孙健 先生、 基 金经理神爱 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 , 毕业 于 新加坡国 立大学, 拥 有学士和荣 誉学位, 新 加坡籍。 曾 任新加坡国 防部职员, 大 华银行集 团助理经 理、 电子 渠道负责人、 个 人金融部 投资产品 销售 主管、 大华银 行集团行 长助理, 大华资产 管理公司 大 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 高级董事 。 现任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孙健先生, 投 资执行总 经理, 硕 士,1975 年生。 曾任 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 理总 部投资经理, 中 国太平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投 资部、 太 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组合投资 经理, 摩 根士丹利华 鑫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 银 华货币市 场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信 用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年9月 加入平安大 华基金公司 ,曾任投资研究 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现 担任 “ 平安 大华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平 安 大华日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 “ 平安大 华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 平安大 华安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 平安大华安 享保本混合 证券投资 基金 ” 、 “ 平安大华 安盈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平安大 华惠盈 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平安大 华智 能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神爱前先生,厦 门大学财政 学硕士,6年 证券从业经 验,曾任第一创 业证券研究 所行业 研究员、 民生证 券研究所 高级研究 员、 第一创业 证券 资产管理 部 高级研究 员,2014 年12 月加 入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公司, 任投 资研究部 高级研究 员 , 现任平安大 华策略先 锋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 大华智慧 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平安大 华智能生 活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15年以 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牟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 效地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 促进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 业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 立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公 司内 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 管理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应是所有 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其他 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 投资研 究、决策、 执行、清 算、评估 等部门和 岗位,应 当在 物理上和制 度上适当 隔离。 3、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 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 它是 公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 揽; 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风险 控制制度、 投 资管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 、 监察 稽核制度 、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 公司财 务制度 、 资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料档案制度、 业 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 制度; 第 三个层面 是 部门业务 规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 础上, 对各 部门的 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 岗位责任、 操 作守则等 的具体 说明; 第 四个层面是 业务操作 手册, 是各项 具体业务 和管理工 作的运行办 法, 是对业务 各个细节、 流 程进行的描 述和约束。 它们的 制订、 修改 、 实施、 废 止应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 以上层面 的内容相 违背。 公司重 视对制度 的持续检验, 结 合业务的 发展、 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 控制的要 求,不断 检讨 和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 公 司活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 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 项经济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 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 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 限 额度内; 对于 投资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 中 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相 关的安全 设施;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 的公平; 交 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 司根 据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要 求建 立会计 制度 ,并 根据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统, 对于 不同基金 、 不同 客户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 、 凭证制 度 、 合 理的 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地 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 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 立会计档 案保管制 度,确保 档案 真实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 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董事 会聘任,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根据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 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 调 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 察 稽核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 明 确了监察稽 核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严格制 订 了专业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和组 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 检 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促 使 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规范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 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制 度的,追究 有关部门 和人员的 责任。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2)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务 发展 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 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1、平安银行 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是一家 总部设在 深圳的全 国性 股份制商业 银行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 银行,证 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 深圳 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于 2012 年6 月吸收合并 原平安银 行并于同 年 7 月更 名为平安 银行 。 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 及其子公司 合计持有 平安银行58%的股 份,为平 安银 行的控 股股 东。 截至2016 年 6 月,平 安银行在职 员工 38,600 人,通 过全国 58 家分行 、1037 家营业机 构为客户 提供多种 金融服 务 。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平安 银行资产 总额 28,009.83 亿元,较年 初增长 11.72%;各 项存款余额 18,983.48 亿元 , 较年初 增长 9.48% , 增速 居同业领先 地位, 市 场份额 稳步提升; 各项贷款( 含贴现)13,580.21 亿元, 较年初增 长 11.67% ;营业 收入 547.69 亿元, 同比增 长 17.59% ; 准备前营 业利润 361.56 亿 元,同比 增长28.26% ;净 利润 122.92 亿元, 同比增 长 6.10%;资 本充足 率 11.82% ,满足监 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 行设资产 托管事业 部, 下设 市场拓展 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 清 算处、规划 发展处、IT 系统支 持处、督 察合规处 、外 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前部 门人员 为 60 人。 2、主要人员 情况





陈正涛, 男,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 、 高级理财规 划师、 国 际注册私 人银行 家,具备《中国 证券业执业 证书》 。长期 从事商业银 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 算,银行经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营管理及基 金托管业 务的经营 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 金融高等 专科学 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 银行武汉 分行任客户 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武 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 部经理、 行长助理;1999 年3 月-2000 年 1 月 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 支行任行 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2001 年 7 月 在招行武 汉分行公 司银行 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招行武 汉分行解放 公园支行 任行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 招行武汉 分行机构 业务部任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 招行 武汉分行硚 口支行任 行长; 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1 月 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业 银行部任 总 经理; 自 2008 年 2 月 加盟平安 银行先后 任公司业 务部总经 理助理、产 品及交易 银行部副 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 司银行产 品开发与 管理, 全面 掌握银行 产 品包括托管 业务产品 的运作、 营 销和管 理, 尤其 是对商业 银行有关 的各项监 管政策比 较熟悉 。2011 年12 月任 平安银行 资产托管 部 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 安银行资 产托管事 业 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 托管事业 部总裁。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2008 年 8 月15 日获 得中国证 监会、银 监会核准 开办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 截至2016 年11 月底 , 平 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托 管净值 规模合计5.34 万亿 , 托管证 券投资 基金共74 只, 具体包括 华富价值 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华富量 子生命力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长信可转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商保证金快 线货币市 场基金、 平安 大华 日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新 华阿里一 号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 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平安 大华财富 宝货币市 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 世普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 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活 期添利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新 华阿 鑫一号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新华增 盈回报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 安盈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平安大 华新鑫先 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万银多元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中海 安鑫宝1号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 海进取收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天弘普 惠养老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东 吴移 动互联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 慧中国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 金通用鑫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嘉合磐石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平安 大华 鑫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聚盛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 二号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 华弘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 时裕泰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德邦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中海顺 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银新 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 睿轩沪港 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浙商 汇金转型 升级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安 泽回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裕景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平安大 华惠盈纯 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源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平安大华安 盈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稳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 实稳盛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长信先锐 债券型证 券投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资基金 、 华润元 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 基金 、 平安大 华鼎 信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平安 大华鼎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南方荣欢 定 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富平纯债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 合嘉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鹏 华丰安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 兰克林国 海新活力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南 方颐元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弘惠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兴安定期 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西 部利得天 添利货币 市 场基金 、 鹏华 弘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博时 安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安信活期宝 货币市场 基金 、 广发鑫 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惠享纯 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安悦 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平 安大华惠 融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港深新 起点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平 安大华惠 金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 量化成长 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博时丰达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英大睿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西部 利得新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天弘安盈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惠利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广发鑫盛18 个月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长 盛盛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华丰盈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平安 大华惠隆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严格遵守 国 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 监管要求, 自 觉形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营理 念和 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确保 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 体系的有 效性;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险, 确 保 业务的安 全、 稳健运 行, 促进 经营目 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设有总 行独立一 级部门资 产托 管事业部, 是全 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 部门, 专门配 备了专职 内部监察 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 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 作的职权 和能力。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事 业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 作和 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的人 员符 合监管要求; 业务管理 严格实 行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 操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现自 动化操 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 的“资产 托管业务 系统 —— 监控子系 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 日按时通 过监控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后,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 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 性监督。 (3)根据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 作的合法合 规性、投 资独立性 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 面进 行评价,报 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 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 面要求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143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 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 增加 销售 机构的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大厦 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 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地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 颖华 联系人: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地2 号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联系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曹 翠丽、边 晓红 联系人:边 晓红 招募 说明 书 5-23 第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6年10 月24 日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6]2408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 一、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惠益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 别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 募集期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五 、募集场所 投 资人 应当在 基金 管理 人 及其 指定 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 基金销售 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的认购。 基 金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发 售业务的 地区、 网 点的具体情 况和联系 方法,请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当地 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增减 或变更 基 金销售 机 构, 并另行公告 。 六 、基金 份额 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 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 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表1:本基金 的认购 费率结 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 ≤M <300 万 0.40% 300 万 ≤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 基金份额 的认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为: (1)认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的 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1 + 认购费率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期间利 息)/基 金份 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 用适用固 定金额的 情形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认购费 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期间 利 息)/基 金份 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 1 : 某投资 人投资 30 万元认 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 购 资金的利息 为 30 元, 其对应的 认 购费率 0.60% ,则其 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8,210.74=1789.26 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3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假 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 30 元, 则其 可得 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 额。 例 2 : 某投资 人投资 550 万元 认 购本基金 , 假设其 认 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 元, 其对应 的 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额为 :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00 -100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00+550.00)/1.00 =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50 万 元认购 本基金, 假设其认 购资 金的利息为 550 元,则 其可得 到 5,499,550.00 份基金 份额。 5、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转份额 的 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6、认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 位 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七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 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依据 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1)投资者 认购 时 ,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2)募集期 内,投资 者可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 构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 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 果 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否则 , 由此产生的任 何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 担。 4、 认购限制 基金管理人 规定, 投资 者通过 其 他销售 机 构认购, 单 个基金帐户 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起点 为 100 元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 笔100 元 (含 认购费 ) 。 基金管理 人直销 网点接受首 次认购申 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 笔 5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 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 单笔 20,000 元(含认 购费)。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统 或电 话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认购 业务的 不受 直销 网点单 笔 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认购费) , 追加认 购的单 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含认 购费)。 八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 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募 集期届满 或者 基 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 资机 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基 金备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 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 报 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 十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 定,投 资者 通过 其他销 售 机构申购 ,单个基金帐户 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 起点为 100 元 (含 申购费 ) , 追 加 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单笔 100 元 (含申 购费) 。 基金 管理人 直销网点接 受首次申 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单笔 50,000 元(含申购 费),追 加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统 或电 话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不受 直销 网点单 笔 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 最低申 购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申购费) , 追加申 购的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含申 购费)。 2、 每个交易账 户最低持 有基金 份额余额 为 50 份, 若 某 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金 份额余额少 于 50 份时 ,余额部 分基金份 额必须 一同 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 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具 体规定见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登记机 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 非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 处理 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 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 资人。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 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 率按每 笔申 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表2:本基金 份额的 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2、赎回费率 见下表: 表3: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 持有期间(Y ) 费率 0 ≤Y<1 年 0.10% Y≥1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 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 行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金额 的计算方 式: (1)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的 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申购费 用适用固 定金额的 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例 3:假 定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 人本次申购 本基金 4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申购 费率为 0.80%,该 投资人可 得到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80% )=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 =375,781.6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40 万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560 元, 可得到 375,781.63 份基金份 额。 例 4:假 定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 人投资 60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其对 应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 =6,000,000.00 -100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60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0 元,可 得 到 5,680,871.21 份基 金份额。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 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例 5 :某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为三年,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 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三年,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 构同意,基 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 功后,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 资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 3、投资人赎 回基金成 功后,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 述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 行。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6、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进行 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5、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第4 项 除外) 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拒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 付,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 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 依据相 关规定进 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依据相 关规定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依 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过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 重新 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 付。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控制 组合净值 波动率的 前提下, 本基 金追求基 金产品的长 期、 持续增值, 并 力争 获得超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可分 离交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 协 议存款、 通知存款 以及定 期存款等其它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等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票、 权 证等权益 类资产, 也不 投资 于可转换债 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除外) 、可 交换债券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 活应用组 合久期配 置策略、 类属资产 配置 策略、个券 选择策略 、息差策 略、 现金头寸管 理策略等, 在合理管 理并控制 组合风险 的 前提下, 获得 债券市场 的整体回 报率及 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资 产配置层 面主要通 过对宏观 经济变量 (包 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势、M2 的 绝对水平和增长 率、利率水 平与走势等) 、债券市场 整体收益率曲线 变化、申购 赎回现金流 情况等因素 的综合分 析和判断 。在此基 础上,确 定资 产在非信用 类固定收 益类证券 (现金、 国家债券、 中央 银行票据 等) 和信用类 固定收益 类证 券之间的配 置比例, 整体 组合的久 期 范 围以及杠杆 率水平。 同时, 本基金 将根据市 场收益率 曲线的定 位情况和 个 券的市场收 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 个 券的投资价 值, 选择风险 收益特征 最匹配的 品种, 构 建具体的个 券组合, 以期 增强基金 资产 的获利能力 。 2、债券投资 策略 (1)组合久 期配置策 略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 走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势难以判断 时, 参考基准 指数的样 本券久期 构建组合 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 基准收益。 根 据操作, 具体 包括跟踪 收益率曲 线的骑乘 策略和基 于 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略 及梯式策略 。 在目标久期 的执行过 程中, 将特 别注意对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及 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 理, 以使得组合 的各种风 险在控制 范围之内 。 (2)类属资 产配置策 略 根据不同债 券资产类 品种收益 与风险的 估计和判 断, 通过分析各 类属资产 的相对收 益和 风险因素, 确 定不同债 券种类的 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 依据包括未 来的宏观 经济和利 率环境研 究和预测 , 利差变 动情况 、 市场 容量、 信用等级 情况和 流动性情况 等。 通 过情景分 析的方法 , 判断各个债 券类属的 预期持有 期回报, 在不同债 券品 种之间进行 配置。 在类属资产 配置层面 上, 本基金 根据市场 和类属资 产 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 率 期限结构与 国债利率 期限 结构 应具有的 合理利差 水平 基础上, 将市 场细分为 交易所国 债、 交 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 债、 银行 间金融债 等子市场 。 结合各类属 资产的市 场容量、 信 用等级 和流动性特点, 在目标久期 管理的基础 上,运用修 正 的均值-方差等模 型,定期对 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 行最优化 配置和调 整,确定 类属资产 的最 优权重。 同 时, 本基金 针对 债券 市场所 涉及 行业在 同样 宏观 周期 背景 下不同 行业 的景 气度的 情 况, 通过分散 化投资和 行业预 判进行, 具 体表现为 :1 ) 分散化投资 : 发行人 涉及众多 行业, 本组合将保 持在各行 业配置比 例上的分 散化结构, 避 免过度集中 配置在产 业链高度 相关的上 中 下游行业。2 ) 行业投资: 本组合将依 据对下一阶 段各行业景气度 特征的研判 ,确定在下 一阶段在各 行业的配 置比例, 卖 出景气度 降低行业 的 债券, 提前布 局景气度 提升行业 的债券。 (3)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通 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 收益率高 于回购成 本 的债券, 适当 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 来 获取主动管 理回报, 选 取具有较 好流动性 的债券作 为 杠杆买入品 种, 灵活控 制杠杆组 合仓位, 降低组合波 动率。 (4)个券选 择策略 在 个券 选择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根据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的定 位情 况和个 券的 市场 收益率 情 况,综合判 断个券的 投资价值 ,选择风 险收益特 征最 匹配的品种 ,构建具 体的个券 组合。 1)信用债投 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 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 通过对行 业经济周 期 、 发行主体内 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 差 分析等判断, 并 结合税收 差异和信 用风险溢 价综合判 断个券的投 资价值, 加强 对企业债、 公 司债等品种 的投资, 通过对信 用利差的 分析和管 理, 获取超额收 益。 本基金还将 利用目前 的交易所 和银行间 两个投资 市场 的利差不同, 密 切关注两 个市场之 间的利差波 动情况, 积极寻找 跨市场中 现券和回 购操 作的套利机 会。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2)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以 持有到期, 获 得本 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 投资策略, 同 时, 密切关注 债 券的信 用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制风 险 的前提下, 获 得较高收 益。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 则, 制定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 度和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 并经董 事会批准 , 以防范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等 各种风 险。 3、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深入分析资 产支持证 券的市场 利率、发 行条款、 支持 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 率、 风险补偿收 益和市场 流动性等 基本面因 素, 估计资 产 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 风险, 并根 据资产 证券化的收 益结构安 排, 模拟资 产支持证 券的本金 偿 还和利息收 益的现金 流过程, 辅 助采用 蒙特卡罗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模 型, 评估其 内在价值, 并 结合资产支 持证券类 资产的市 场特点, 进行此类品 种的投资 。 4、现金头寸 管理 由于法律法 规限制和 开放式基 金正常运 作的需要, 基 金保留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其主要用途 包括: 支付潜在 赎回金额 、 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 等各类费 用的需求 、支付交 易费 用、应对上 市公司配 股和增发 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 现金留存 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 将采用积 极 的现金头寸 管理手段。 具体采用 手段包 括: (1)合理控制现 金头寸:根 据对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和相关费 用提留的预 判,结 合标的指 数 走势和成 份股流动 性进行合 理的现金 留存 ,最大限度 降低现金 的持有比 例; (2)提升现金头 寸收益:在 法律法规或 市场条件允 许的前提下,通 过现金权益 化的方 式降低现金 拖累的影 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对 债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2)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6)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8)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9)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1 )本基 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比例合计 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10%; (12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0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 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 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人董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指 数 (总财富 ) 收益率×90%+1 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10% 本 基金 选择上 述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原 因为本 基金 是通 过债 券资 产的配 置和 个券 的选择 来 增强债券投 资的收益。 中债综合 指数 (总 财富) 由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编制, 该指数 旨在综合反 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 况。 指数涵盖了 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 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 性, 适合作 为市场债 券投资收 益 的衡量标准; 由于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采用 90%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中债 券投资所 代 表的权重,10% 作为现 金资产所 对应的 权重可以较 好的反映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 若未来法律 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威 的、 更能为 市 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 出, 或者市场发 生变化导 致本业绩 比较基准 不再适用 或本 业绩比较基 准停止发 布, 本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在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适 当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 于 混合型 基金、 股 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 风险/收益 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 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明 书 5-41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 、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和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 有约定的品 种外, 交易 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2)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3)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 全价; (4)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 募证券,估值日 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 够 近似体现公 允价值, 应 持续评估 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 况发生改 变时做出 适当调整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和配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3)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 下,应 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 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 价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对 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 日 (含当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 长待 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 行估值。 对银 行间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 债 券, 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 不存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 动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进行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 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 错程 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 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 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 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 行调 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依 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仲裁 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 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的账户 开户费 用、账户 维护费用 ;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 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 力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3、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用:证券 账户开户费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无误后 ,自产 品成立一个 月内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划付, 如 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 费用, 由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基金管理人 于产品成 立一个月 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进行 垫付,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垫付开户 费用 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 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 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 、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7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2 个 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十一)资 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情况 本 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 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 (十二 )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 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信息的 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八、当出现 下述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 1、不可抗力 ; 2、 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 形 ; 3、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 险。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 化。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 益率的变 动。 (4)通货膨胀风 险。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信 用证券发 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违 规交易、会 计 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 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 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7、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 债券型 基金, 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该类债 券 的特 定风险即成 为本基金 及投资者 主要面对 的特定投 资风 险。 债券的 投资收益 会受到 宏 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 需求变化 、 行业波 动 等因素的影 响, 可能存 在所选投 资标的 的成长性与 市场一致 预期不符 而造成个 券 价格表 现低 于预期的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 是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 小企 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由于不 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风险。 当发 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本基金 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 有的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 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 大的 负面影响和 损失。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 资产支 持证券具 有一定的 价格波动风 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 动风险指 的是市场 利率波动 会导 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 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 指的是 受 资产支持 证券市场 规模及交 易活 跃程度的影 响, 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 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 上进行较大 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 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 险指的 基 金所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之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 交 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 或由于 资产支 持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二、声明 1、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须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销售 机构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能保 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 全。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 效,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 剩余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定额投 资 和非交 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 (16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 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 资 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 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 或者 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 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 的, 以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 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 定范围内且 对现有投资 者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 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 费方式 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 行调整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基金 交易、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6)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7)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依 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 式或 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在会 议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 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 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 并形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 议: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提前 终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监 督员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华南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 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 (为本 基金合同 之目的, 在 此不包括香 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 和 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大厦 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平 安银行)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 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 : 办理人 民币存 、 贷、 结算 、 汇兑业 务; 人 民 币票据承兑 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 务; 经监管机构 批准发行 或买卖人 民币有价 证券;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外汇存款 、 汇款; 境 内境外 借款; 从事同 业拆借; 外 汇借款; 外汇 担保; 在境内境 外发行或 代理发行 外币有价 证券; 买 卖或代客买 卖外汇及 外币有价 证券、 自 营外汇买卖 ; 贸易 、 非贸 易结算 ; 办理国 内结算 ; 国 际结算; 外币票据 的 承兑和 贴现; 外汇 贷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保险兼业 代理业 务; 代理收付 款项; 黄金 进口业务 ; 提 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外 币兑换 ; 结汇、 售 汇; 信 用卡业务 ; 经有 关监管 机构批准或 允许的其 他业务。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二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 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 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 协 议存款、 通知 存款以及 定期存款 等其它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等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票、 权 证等权益 类资产, 也不 投资 于可转换债 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除外) 、可 交换债券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 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对 债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2)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6)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8)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9)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11 )本基 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比例合计 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10%; (12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0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十二) 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 关联 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 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规定, 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 变更 后的规定执 行。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及时 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 任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 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 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进 行监督。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 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并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造 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 追偿行为应 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 配合, 但 对基金财产 的损失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具有托 管资格的 营业 机构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 户”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 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 托管人应 提供充分 协助。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规定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基金 管理人授 权基金托管 人办理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 销户、 变 更工作, 本基金银 行账户无 需预留印 鉴 , 具体按基金 托管人要 求办理。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银行间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 规定以本 基金的名义 为基金开 立债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本基 金 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本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开立, 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商议 后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开 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 基 金托 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重大合 同的 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或 复印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 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以双 方 约定的方式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以 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 结果提交 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 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六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除外 。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 、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 按 照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律 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 (为本 协议之目 的, 在此不包 括香 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 律)管辖。 八 、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托 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投资人 提供一系 列的客户 服务 。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 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 理服务 1、免费为投 资人开立 基金账户 ; 2、免费管理 投资人基 金账户; 3、免费为投 资人办理 账户信息 变更服务 ; 4、免费为投 资人办理 注销账户 业务; 5、承担投资 人账户信 息保密。 二、基金分 红服务 1、免费为投 资人办理 红利再投 资服务; 2、为投资人 办理红利 划付。 三、对账单 及邮寄服 务 1、免费为投 资人邮寄 基金账户 开户凭证 和账户 查询 密码; 2、免费定期 为投资人 提供书面 或电子对 账单寄 送服 务;


3、基金管理人在 未收到客户 关于不需要 对账单寄送 的明确表示下, 将按照上述 规则寄 送对账单。 客 户可根据 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 大华客户 服务热线或 者平安大 华网站取 消或者恢 复对账单寄 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 寄服务原则 上采取邮政 平信邮寄方式, 基金管理人 不对邮 寄材料的送 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 邮寄资料 出 现遗漏、 泄露 而导致的 任何直接 或间接 损害承担任 何赔偿责 任; 5、免费为投 资人开立 基金份额 持有证明 。 四、基金间 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适当时 候将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间 的转换业 务,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 及转换费 率在基金 转换公告 中列 明。 五、定期投 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 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 利用直销 网点或 销 售机构 网点 为投资人 提供定期 投资 的服务。 通过 定期投资 计划, 投 资人可以 通过固定 的 渠道, 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 该定 期投资 计划的有关 规则另行 公告。 六、网络在 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信 箱, 投资人可 以实现在 线咨询、 投诉、 建议 和寻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理人 网站提供 了基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理财 刊 物、 基金常识 等各种信 息, 投资 人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 习惯非常 方便的自 行查询或 信息 定制。 基金管理人 网站将为 投资人提 供基金账 户查询、 交 易 明细查询、 对 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 率 设置、修改 查询密码 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 交易情况、 基 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 工座席每 个交易日 9 :00-17 :00 为投资 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 该热 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 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 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 长途话费 )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 拨打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 中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 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 提所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 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 的投诉, 以“及时 回复”为 处理 原则,对于 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 诉, 基 金管理人 承诺在 2 个工作日 之内对投 资人的投 诉做 出回复。 对于 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 诉, 基 金管理人将 在顺延的 工作日当 日进行回 复。 九、网上开 户与交易 服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 过登录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网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上交易。 适 用业务范 围包括: 基 金账户开 户、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账户资 料变更、 分 红方式变更 、信息查 询等业务 。 十、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 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招募 说明 书 5-81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众 查阅、复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平安大 华 惠益 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平 安大华惠益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 平 安大华惠益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平安大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6 年 1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