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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新兴(161210)

国投新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17年1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2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09]1375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 时, 将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 一是
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 汇率风险和新兴
市场投资风险等; 二是基金的运作风险, 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税务风险、 法律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 、
衍生品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100% ,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40% 。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
区的公司或者组织发行的证券 。 本基金为全球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
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 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 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
股票型基金; 但是, 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 主要采取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
高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公司股票的策略,因此 面临特有的新兴市场风险,
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 最低收益。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10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
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2017 年 1 月更新)进行了复核。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12 五、基金的业绩.............................................................................................................................................. 28 六、基金管理人.............................................................................................................................................. 30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5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8 十七、基金托管人 ......................................................................................................................................... 81 十八、境外托管人 ......................................................................................................................................... 86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4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 16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6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7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合 格 境 内 机构 投 资 者 境外 证 券 投 资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试行 办法》 ) 、 《 关于实 施< 合格境 内机 构投资者 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 ( 以下简 称《 通知》 )以 及《 国 投瑞 银全球 新兴 市 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 投 瑞 银 全 球 新 兴 市 场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 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通知》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 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指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国投瑞银全球 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 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 金(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 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UBS AM 指 瑞 士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UBS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 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其投资组合由 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 公历日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 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 投 资 的 发 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 提前赎回 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或因素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投资品种,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 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 汇率风险和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 二是基金的运作风险, 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税 务 风险、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 一 ) 境 外投 资 风 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 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 规、 市场状况、 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 境外证券市场对 于特定 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 此外, 相 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 由于有的国家或地 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 如政府更迭、 政策调整、 制度变革、 国内出现动乱、 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 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 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此外,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 / 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 申购、 赎回和 计价, 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 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美元等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到人民币 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此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 部分新兴市场国家 / 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或缺少进行汇率避险的衍生工具 , 从 而 带 来 一 定 的 货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 币汇兑风险。 4、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由 于 新 兴 市 场 特 有 的 监 管 制 度 ( 包 括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 外 汇 管 制 等 ) 、 新 兴 市 场的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 发展不完善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 (波动性 较 高 ) , 投资 于 新 兴 市场 的 风 险 可能 高 于 成 熟市 场 , 使 得基 金 资 产 面临 更 大 的 波 动性和潜在风险。 ( 二 ) 基 金的 运 作 风 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 息票利率、 期限 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国家 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 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 但是利 率波动会通过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证券价格的影响来传导到本基金。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 债券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 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本基 金管理的资产中, 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 由于变现时间 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 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 个股的流动性不足或是所投资的基金赎回资金到帐期较长,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证券市场 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 因各国、 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 可能会就股 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 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税, 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 各国、 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 化, 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使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性。 7、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 经常性的串户, 帐务记重,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帐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 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 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 可能性。 9、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 趋势研判、 风险评估等辅 助其做出投资决策。 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 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 如 果理论模型不够完善、 模型数据不够精确和计算方法疏漏等失误都会使得金融模 型应用得到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投资的损失。 10、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本身是一种金融合约 , 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 参考利率或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 数中派生出来的,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标的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 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 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 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 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1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 因此面临新兴市场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新兴 市场的投资是为了分享全球新兴市场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成果, 如果新兴市场经 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结构性困难, 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相应下降, 将对 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将承受 较高的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 股风险, 在市 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体的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由 于 全 球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之 间 宏 观 经 济 与 证 券 市 场 等 发 展 水 平 的 不 均 衡 程 度 较 高 , 本 基 金 在 区 域 配 置 上 可 能 会 较 大 比 例 地 投 资 于 少 数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或 地 区, 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 要影响。 由于部分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 偏重于某些特定 行业的发展, 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 这些特定行业所处 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12、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 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 四、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 通过对投资对象的精选和组 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包括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100% ,债券和其他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 ~40% 。 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的公 司 或 者 组 织 发 行 的 证 券 。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 中 , “ 主要经济活动在全 球新兴市场 国家或者地区” 指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 50% 来自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 地区;“ 全 球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 指 MSCI 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成份中包含的国 家或者地区。 本 基 金 管 理人 自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符合 上 述 相关规定。 ( 三 ) 投 资理 念 全球新兴市场正在利用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资源禀赋和后发优势, 实现超越 全球平均水平的发展速度; 其在全球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日益彰显, 并不断涌现出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盈利增长前景良好的产业和企业。 本基金通过精选具有国际 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公司股票, 深入挖掘全球新兴市场的投资 机会, 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基础上, 获取优质公司的超额投资回报, 分享全球新兴 市场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成果 。 ( 四 ) 投 资策 略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股票投资管理策略,充分借鉴 UBS AM 的全球投资管 理经验, 在辅助性地考虑类别资产配置、 国别或区域配置等因素的基础上, 主要 通 过 精 选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或 高 成 长 性 的 全 球 新 兴 市 场 优 质 企 业 和 严 谨 的 风 险 控 制管理下的组合构建及调整,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长。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 自下而上” 的股票精选为主, 并通过适度调整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 比例,以减少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调整股票和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时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证券市场估 值水平、市场预期、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制度因素等。 2、股票的投资管理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 确定股票初选库; 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 运用 GEVS 等估 值方法, 分析股票内在价值, 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优质 上市公司股票;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① 对 股 票做 流 动 性 筛选 以 及 上 市公 司 注 册 地和 主 要 经 济活 动 地 的 鉴别 , 确 定 初 选 库 。 主 要 经 济 活 动 地 鉴 别 是 指 分 析 上 市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或 利 润 的 50% 以上是否来源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 ② 股票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A . 国际竞 争力判别。 从企业的出口拓展能力和内需拓展能力 两维视角出发, 考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B . 成 长 性 判 别 。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 基 于 收 入 、EBITDA 、 净 利 润 等 的 预 期 增 长率来评价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和成长幅度。 C . 新兴市 场风险评估。 对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管制、 社会形势、 政 治形态和经济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分析, 密切关注变化,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经营 的潜在风险。 D .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包括: 分析师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 结合定性考虑, 分析公司盈利稳 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DTA 、EV/Sales 、P/E、P/B 、 P/RNA V 、 股息率 、 ROE 、 经营 利润率 (Operating Profit Margin ) 和净利润率 (Net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 Income Margin )等。 根据 UBS AM 的现金流 量贴现模型 GEVS 等估值方法得出公司的内在价值, 结合对基本面的定性和定量的研究,做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③ 构建及调整模拟组合 股票策略组将利用 UBS AM 的全球研究平台, 结合各成员多年的研究经验, 考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并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 构建股票模拟组 合。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基金, 本基金将考量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因素对股票 投资回报率的影响, 关注当地宏观经济、 货币和财政政策、 管制和文化传统等各 个因素对公司基本面和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的影响, 评估国别与地区间的股票投资 相对风险与收益,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国别与地区配置。 ④ 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 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 国投瑞银借鉴 UBS AM 的 全球股票风险管理系统 GERS 等 风险管理系统技术, 对模拟组合 (事 前) 和实际投资组合 (事后) 进行风险评估、 绩效与归因分析, 从而确定可执 行 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 UBS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 “ 自上而 下” 的债券分 析 方 法 , 通过 计 量 分 析评 估 债 券 价值 ( 即 均 衡收 益 率 ) ,与 市 场 价 格得 到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比 较 , 按 照 “ 价格/ 内 在 价 值 “ 的 基 本 理 念 筛 选 债 券 , 并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策略,结合风险管理, 确定债券组合。 4、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 如运用恰当的金 融衍生品进行避险操作,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对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 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 位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 效率等。 ( 五 ) 基 金投 资 决 策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 1、决策依据 公司在基金决策中严格贯彻上述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 在对全球宏观经济 发展态势, 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 经济运行环境、 政策导向以及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的基础上, 依据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和境 外投资顾问的分析师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对资产配置、地区配置、行业配置、 个股选择以及金融衍生品使用、 外汇管理等作出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须以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准则, 严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集体决策和授权决策相 结合的的分级决策模式, 投资团队包括分 析师、 基金经理和交易员, 他们独立工作, 责任明确, 相互间密切合作。 境外 投 资顾问向公司投资团队提供资产配置、 投资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等各 个方面的建议和资讯服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就 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 资产分配、 区域布局等重 大事项; 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 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 会还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派员列席参加会议,提供资产配置方面的建议 。 (2 ) 策 略组 投 资 决 策会 议 。 在 境外 投 资 顾 问参 与 下 , 股票 策 略 组 和债 券 策 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将定期 (或临时) 分别或联合召开, 确定下一步资产组合的配 置 安 排 , 包 括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类 别 和 区 域 配 置 做 战 术 性 调 整 、 行 业 配 置 以 及 个 股 (券)选择。同时,检讨近期投资业绩,提出未来投资计划。 (3 ) 股 票分 析 师 建 议。 分 析 师 吸收 境 外 投 资顾 问 的 全 球研 究 建 议 ,在 借 鉴 境外投资顾问研究成果和基于自主研究平台的基础上, 根据宏观经济、 政策预期、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 提出区域、 行业和个股配置策略的建议。 (4 ) 基 金经 理 配 置 并下 达 投 资 指令 。 基 金 经理 在 其 授 权范 围 内 , 根据 例 会 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参考分析师建议, 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 (个券) 配置并 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5 ) 基 金的 风 险 与 绩效 评 估 。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风 险 与 绩效 评 估 工 作, 境 外 投资顾问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事先约定, 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6 估报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这些报告检讨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执行情况, 从而指导 投资组合的决策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 3、境外投资顾问的协助 (1)提供资产配置建议; (2)提供投资组合建议; (3)协助交易执行; (4)根据基金经理要求,提供市场分析和 投资策略的报告; (5)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6)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风险管理; (7)为本地投资团队提供投资管理培训。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境外投资顾问上述职责可以适度调整。 ( 六 ) 投 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7 (13)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 基 金持 有 同 一 机构 ( 政 府 、国 际 金 融 组织 除 外 ) 发行 的 证 券 市值 不 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3 ) 基 金持 有 与 中 国证 监 会 签 署双 边 监 管 合作 谅 解 备 忘录 国 家 或 地区 以 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基 金不 得 购 买 证券 用 于 控 制或 影 响 发 行该 证 券 的 机构 或 其 管 理层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持 有 任何 一 只 境 外基 金 , 不 得超 过 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8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 ) 为 应付 赎 回 、 交易 清 算 等 临时 用 途 借 入现 金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8 )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100% , 债 券 和 其 他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40% 。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 本 基金 投 资 期 货支 付 的 初 始保 证 金 、 投资 期 权 支 付或 收 取 的 期权 费 、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远期 合 约 、 互换 等 柜 台 交易 金 融 衍 生品 , 应 当 符合 以 下 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 所 有参 与 交 易 的对 手 方 ( 中资 商 业 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 有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采 取 市 值 计价 制 度 进 行调 整 以 确 保担 保 物 市 值不 低 于 已 借出 证 券 市值的 102% 。 (3 ) 借 方应 当 在 交 易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已 借 出 证 券产 生 的 所 有股 息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9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 资 商业 银 行 或 由不 低 于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 评 级 的境 外 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 本 基金 有 权 在 任何 时 候 终 止证 券 借 贷 交易 并 在 正 常市 场 惯 例 的合 理 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易 中 发 生 的任 何 损 失 负相 应 责 任。 5 、 基 金 可以 根 据 正 常市 场 惯 例 参与 正 回 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 易 , 并 且应 当 遵 守下列规定: (1 ) 所 有参 与 正 回 购交 易 的 对 手方 ( 中 资 商业 银 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中 国 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 参 与正 回 购 交 易, 应 当 采 取市 值 计 价 制度 对 卖 出 收益 进 行 调 整以 确 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 买 方应 当 在 正 回购 交 易 期 内及 时 向 本 基金 支 付 售 出证 券 产 生 的所 有 股 息、利息和分红。 (4 ) 参 与逆 回 购 交 易, 应 当 对 购入 证 券 采 取市 值 计 价 制度 进 行 调 整以 确 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 参 与证 券 正 回 购交 易 、 逆 回购 交 易 中 发生 的 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 基 金 参与 证 券 借 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 易 , 所有 已 借 出 而未 归 还 证 券总 市 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 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前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0 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 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7、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基 金 不受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 调整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七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业绩比较基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Net Total Return))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Net Total Return ) ,即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新 兴 市 场 指 数 , 是 按 照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调 整 方 法 并 考 虑 净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全 回 报 (Total return ) 因素编 制的跟踪全球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 是 适合作为全 球新兴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 八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全球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由于投 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 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 但是,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的证券, 因此具有较大的新兴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定风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1 险。 ( 九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债 权人 权 利 ,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 证 券交 易 本基金将通过投资顾问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经纪商完成证券交易。 为保证基金 交易的快捷, 高效,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挑 选符合条件的经纪商 完成本基金的各项交易: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各项财务指标处于行业前列; (2 ) 研 究实 力 较 强 ,能 及 时 为 基金 提 供 高 质量 的 投 资 咨询 服 务 , 包括 宏 观 经济报告、 行业报告、 市场分析、 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 并能根据基金 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3 ) 具 备较 强 的 交 易执 行 能 力 ,保 证 所 有 交易 能 够 按 照交 易 规 则 完成 , 并 能实现较佳价格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 ) 经 营行 为 规 范 ,具 备 健 全 的内 部 控 制 制度 , 并 能 满足 基 金 运 作高 度 保 密的要求; (7 ) 具 备基 金 运 作 所需 的 高 效 、安 全 的 通 讯条 件 , 交 易设 施 符 合 代理 基 金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2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评, 并根据考评结果 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量。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处罚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借鉴境外投资顾问的经验, 并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其质 量,结合管理人对其进行的考评结果制定符合市场惯例的佣金费率。 ( 十 一 ) 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1,331,237.87 79.22 其中:普通股 43,562,759.95 67.23 存托凭证 7,768,477.92 11.99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3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632,781.95 19.50 8 其他各项资产 829,657.45 1.28 9 合计 64,793,677.27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43,562,759.95 70.02 美国 7,768,477.92 12.49 合计 51,331,237.87 82.50 注: 以上国家 (地区) 均 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进行统计。 若股票及存托凭 证按照发行人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所属国家 (地区) 统 计, 相关国家 (地区) 投 资比例 分布如下:中国82.50% 。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工业 9,169,750.66 14.74 非必需消费 8,949,517.15 14.38 医疗保健 7,418,608.27 11.92 通讯 6,632,422.76 10.66 公用事业 6,357,677.96 10.22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4 金融 5,972,927.78 9.60 科技 5,640,128.38 9.07 必需消费品 1,190,204.91 1.91 合计 51,331,237.87 82.50 注: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 1 TE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700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27,300.00 5,006,454.47 8.05 2 ALIBABA GROUP HOLDING 阿里巴巴 BAB A US 美国纽约 证券交易 所 美国 6,732.00 4,755,784.12 7.64 3 CHINA MOBILE LTD


中国移动 941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52,500.00 4,242,106.79 6.82 4 CSPC PHARMACE UTICAL GROUP LTD 石药集团 1093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468,000.00 3,126,767.51 5.03 5 SINOPHAR M GROUP CO


国药控股 1099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94,800.00 3,040,343.38 4.89 6 HUADIAN FUXIN ENERGY 华电福新 816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1,652,000. 00 2,617,073.30 4.21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5 CORP 7 QINGDAO PORT INTERNATI ONAL


青岛港 6198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629,000.00 2,480,299.59 3.99 8 BAIDU INC 百度 BIDU US 美国纳斯 达克交易 所 美国 1,966.00 2,390,315.97 3.84 9 PING AN INSURANC E GROUP CO


中国平安 2318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68,000.00 2,353,547.62 3.78 10 SINOTRANS LIMITED


中国外运 598 HK 香港联合 交易所 香港 718,000.00 2,324,343.51 3.74 注: 上述表格 ” 所属国家 (地区) “ 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统计。 若股票及存托凭证按照发行人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所属国家(地区)统计, 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属国家(地区)均为中国。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6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77,525.99 4 应收利息 1,162.68 5 应收申购款 750,968.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9,657.4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 ) 基金 的 融 资 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7 (十三 ) 基金 的 融 券 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 在进行交易清 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8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历史各时间段净值 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6年9月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6.10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0.12.31 8.60% 0.68% 24.74% 0.95% -16.14% -0.27% 2011.01.01 至 2011.12.31 -23.30%


1.45% -24.28%


1.38% 0.98% 0.07% 2012.01.01 至 2012.12.31 22.93% 1.01% 14.87% 0.90% 8.06% 0.11% 2013.01.01 至 2013.12.31 -11.72% 0.97%


-7.83%


0.88%


-3.89%


0.09% 2014.01.01 至 2014.12.31 -2.88% 0.80% -4.28% 0.70% 1.40% 0.10% 2015.01.01 至 2015.12.31 -5.69%


1.79% -11.87% 1.11% 6.18% 0.68% 2016.01.01 至 2016.06.30 -3.86% 1.40% 7.26% 1.24% -11.12% 0.16% 2016.07.01 至 2016.09.30 11.81% 0.78% 9.08% 0.83% 2.73% -0.05%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11.00% 1.21% -1.30% 1.03% -9.70% 0.18% 注:1、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Net Total Return ),即摩根士丹利 资本国际新兴市场指数, 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并考虑净红利再投资的全 回报 (Total return ) 因 素编制的跟踪全球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 是适合作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29 为全球新兴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0 六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 董事长,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 济师、 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 国 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董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1 事长 (法定代表人) 、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 研究室 副主任,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 处长、 副主任、 主任 , 国投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 总经理, 董事, 中国籍, 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 济 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 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 Sheffield 大学学 士,现任瑞银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中国区 董事总经理, 兼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 公司董事。 曾任瑞银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 执行董事, 瑞银资产管理对 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 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 管,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 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 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 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 务等。 李涛先生, 董事, 中国籍, 管理学硕士, 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 信托财务部经理、 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 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部业务主管、 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 主管, 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 职员。 黄雪婷女士, 董事, 中国香港籍, 西澳大学工商学学士。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 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 亚洲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 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 区域投资 解决方案及基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 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 险 (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业 务 规 划 及 项 目 高 级 经 理 , 怡 富 基 金 Jardine Fleming (JPMorgan) 产品开发部业务分析师。 李哲平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 主编、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2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法学学士,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律师, 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 IPO 、 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 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 投资等业务; 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主板上市) 独立董事,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 上市) 独立董事, 北京公共交通 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北京市国资委 任命) 。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硕士。 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 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 监事会主席, 中国香港籍,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银环球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 中国) 有 限公司监事。 曾任瑞银 环球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 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 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 监事, 中 国籍, 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 经济师。 现任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 中国石油管 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 监事, 中 国籍, 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全球 风 险 协 会 会 员 , 拥 有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师(FRM)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CIA) 资 格 。 现 任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曾 任 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 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 监事,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国投瑞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3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 总经理, 董事, 中国籍, 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 济 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 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 , 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 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内蒙古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利 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 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 门经理。 张南森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 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国信证券基金债 券部投资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监,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储诚忠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武汉大 学经济学博士。 曾任重庆建筑专科 学校 (现重庆大学) 经济学教研组组长, 武汉大学金融系副主任、 副教授, 国 信 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产品 开发部总监、 渠道服务部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 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 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 刘凯先生, 督察长, 中国籍,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 究员,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部总监,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4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汤 海 波 , 中国 籍 , 国 际业 务 部 副 总监 , 复 旦 大学 经 济 学 硕士 ,17 年证 券 从 业经历,2005 年获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资格。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全球投资部高级研究员, 摩根大通证券分析师, 美林证券分析师, 中信资本投 资研究有限公司分析师。2010 年 7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 部, 任高级研究员。2012 年 3 月 10 日起任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LU RONG QIANG ,2010 年 6 月 10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3 月 9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 副总监 ,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5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 守 现行 有 效 的 相关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6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 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基 金 合 同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和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证 券 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不为了基金业 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 打压股价等 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 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7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 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 与公司 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 ) 建 立符 合 现 代 企业 制 度 要 求的 法 人 治 理结 构 , 形 成科 学 合 理 的决 策 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 将 各种 风 险 控 制在 合 理 的 范围 内 , 保 障公 司 发 展 战略 和 经 营 目标 的 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 立行 之 有 效 的风 险 控 制 系统 , 保 障 业务 稳 健 运 行, 减 轻 或 规避 各 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 最 高性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作 为基 金 管 理 公司 的 核 心 工作 , 代 表 着公 司 经 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 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 及 时性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制 度的 制 订 应 当具 有 前 瞻 性, 公 司 开 办新 的 业 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 定 性与 定 量 相 结合 的 原 则 :形 成 一 套 比较 完 备 的 制度 体 系 和 量化 指 标 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 五 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 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 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次是部 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8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 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它 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检查和 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 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 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就以上监察、 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合规 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违 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 公司经营管理层 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 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 全面性、 审慎性和适时性; 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 审议基金投资 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 评估公司业 务授权方案; 审议业务合作伙伴 (如席位券商、 交易对手、 代销机构等) 的风 险 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 新业务、 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 报告; 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 界定重 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 评估法规政策、 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 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 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 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 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 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 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合规咨询、 合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39 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 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建 立 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0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 制 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向董 事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可以列 席公司任何 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 文件; 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 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 立内 控 结 构 ,完 善 内 控 制度 : 公 司 建立 、 健 全 了内 控 结 构 ,高 管 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 置备操作手册, 并对其进行定期更 新。 (2 ) 建 立相 互 分 离 、相 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了 各 项 制 度, 做 到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1 基金经理分开, 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 立、 健 全 岗 位责 任 制 : 建立 、 健 全 了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个 员工 都 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 建 立风 险 分 类 、识 别 、 评 估、 报 告 、 提示 程 序 : 建立 了 合 规 与风 险 控 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 关的风险;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有 效 的 内 部监 控 系 统 :建 立 了 足 够、 有 效 的 内部 监 控 系 统, 如 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 用数 量 化 的 风险 管 理 手 段: 采 取 数 量化 、 技 术 化的 风 险 控 制手 段 ,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 供足 够 的 培 训: 制 定 了 完整 的 培 训 计划 , 为 所 有员 工 提 供 足够 和 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上述 关 于 内 部控 制 的 披 露真 实 、 准 确, 并 承 诺 将根 据 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2 七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09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 】1375 号文批准募集。 自 2010 年 5 月 6 日到 2010 年 6 月 4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443,165,098.5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002 户。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3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 一 ) 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2010 年 7 月 1 日 ( 三 ) 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个交易日 公布 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 ( 四 ) 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 T 日揭示 T-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 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与 暂 停 、终 止 上 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4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 新 功 能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履行 适 当 的 程序 后 增 加 相应 功 能 。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一 ) 申 购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 开 放 日 为 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如遇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 即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交易, 致 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40% 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该日是 否作为开放日。 其中, 资产净值比例的计算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 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 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本基金的主要交易市场发生变化、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6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 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 并在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6 、 投 资 人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 的 场内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申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3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7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销售机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 构 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 T +1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休 市 特 指 占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0% 以 上 的 资 产 所 处 的 交 易 市 场 同 时 休 市)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 除 外 ;如 基 金 投 资所 处 的 主 要市 场 休 市 或 暂停交易, 或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 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 规定发生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赎回款支付时间等相关规则并依法在指 定媒体公告;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网点 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 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金额 限制的前提下, 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 需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 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4 、基金管 理 人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可 根 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六 ) 申 购费 用 和 赎 回费 用 1、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6% ,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8 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6% 100 万≤M<500 万 1.0%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2,000 元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 随申 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 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场外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申购 、 赎 回 费率 或 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 七 ) 申 购份 额 与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通过场外方式进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49 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 1000 万 (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例:某投 资 者 通过场 外 投资1 万 元 申购本基 金 ,申购费 率 为1.6% ,假 定申 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 1.6% /(1+1.6% )=157.4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7.48 =9,842.52元 申购份额=9,842.52/1.050=9,373.83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8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52.50=10,447.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0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例:某投 资 者通过场 外 投资1 万 元 申购本基 金 ,申购费 率 为1.6% ,假 定申 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373.83 份, 申购费用为 157.48 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373 份, 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373× 1.050 =9,841.6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41.65 -157.48 =0.87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6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或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可以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范围内, 增加基金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八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注册 登 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1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 九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基 金投 资 所 处 的主 要 市 场 或外 汇 市 场 休市 时 , 具 体规 定 参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3 ) 本 基金 投 资 的 主要 证 券 交 易市 场 或 外 汇市 场 的 公 众节 假 日 , 并可 能 影 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 ) 本 基金 的 资 产 组合 中 的 重 要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 易 或 其他 重 大 事 件, 继 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或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因 技术 故 障 或 人 员 伤 亡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6 ) 基 金资 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找 到 合 适 的投 资 品 种 ,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 ) 基 金资 产 规 模 或者 份 额 数 量达 到 了 基 金管 理 人 规 定的 上 限 (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 项、第(9)项和第(10 ) 项 暂 停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2 (十) 暂 停 赎 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本 基金 进 行 交 易的 主 要 证 券交 易 市 场 或外 汇 市 场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或遇公众节假日,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 基 金投 资 所 处 的主 要 市 场 或外 汇 市 场 休市 时 , 具 体规 定 参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5 ) 本 基金 的 资 产 组合 中 的 重 要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 易 或 其他 重 大 事 件, 继 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或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因 技术 故 障 或 人 员 伤 亡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 时 , 在 出现 上 述 第 (3 ) 款 的 情形 时 , 对 已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延 期支 付 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3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一 ) 巨额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者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额 赎 回 并 顺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 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4 ( 十二) 其他 暂 停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在履行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后, 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 (十三 )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 含两 周 ) , 暂停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金 的 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五)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的登记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5 (1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采 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则 。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买入 的 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2 ) 登 记在 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 中的 基 金 份 额既 可 以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交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 ) 登 记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中 的 基金 份 额 可 申请 场 外 赎 回, 不 可 以 在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 转 托 管 是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 系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变 更 办 理 基金 赎 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变 更 办理 上 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跨系统转登记


(1 ) 跨 系统 转 登 记 是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本 基金 跨 系 统 转登 记 的 具 体业 务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六)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本基金推出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6 ( 十七)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 十八) 基金 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7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的管理费(其中包含投资顾问费) ; 2、基金的托管费(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 金 的证 券 交 易 费用 及 在 境 外市 场 的 交 易、 清 算 、 登记 等 实 际 发生 的 费 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税务顾问费等根据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其 他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 、 基 金 依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应 当 缴纳 的 , 购 买或 处 置 证 券有 关 的 任 何税 收 、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 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追索费用; 11 、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3、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 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8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59 ( 四 )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 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 在 公 告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 五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0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 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 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 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 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并对该第三方处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 汇出、 兑换、 收 汇 、 现 金往 来 及 证 券交 易 的 记 录、 凭 证 等 相关 资 料 , 并按 规 定 的 期限 保 管 , 但 境 外 托 管 人 持 有 的 与 境 外 托 管 人 账 户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保 管 应 按 照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业务惯例保管。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2 十 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 三 ) 估 值方 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3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交 易 的可 转 换 债 券采 用 交 易所收盘价估值。 (2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转 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所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以 大 宗 交 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4 ) 对 只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固 定收 益 平 台 或只 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综合 协 议 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 ) 同 一债 券 同 时 在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6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回购 以 成 本 列示 , 按 合 同利 率 在 回 购期 间 内 逐 日计 提 应 收或应付利息。 (7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银行 存 款 和 备付 金 余 额 以本 金 列 示 ,按 相 应 利 率逐 日 计 提利息。 5 、 开 放 式基 金 的 估 值以 其 在 估 值日 公 布 的 净值 进 行 估 值, 开 放 式 基金 未 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 ) 估 值计 算 中 涉 及美 元 、 港 币、 日 元 、 欧元 、 英 镑 等五 种 主 要 货币 对 人 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4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 ( 五 )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 按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或 其 它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 六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确 认 和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 损失进一 步 扩大;估 值 错误偏差 达 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差错方追偿。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5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损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如 采用 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进 行处 理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净值 计 算 出 错, 基 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 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 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结 果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未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单方 面 对 外 公告 基 金 净 值计 算 结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6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布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或 公 告 的 计 算 结 果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最 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4 ) 由 于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市 场及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及 数 据供 应 商 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5)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6 ) 差 错已 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 ) 差 错的 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 的直 接 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 ) 因 差错 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7 (10)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决 、 仲 裁 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正 和 赔 偿损失; (4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的 交 易 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由 于 基金 投 资 所 涉及 的 一 个 或多 个 证 券 交易 所 、 市 场或 外 汇 市 场遇 法 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 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40% 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 估值时,其中资产净值比例的计算以本基金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8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紧 急事 故 的 任 何情 况 , 会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或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 或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69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利润即为基金收益。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 在 符 合有 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 收 益分 配 次 数 最多 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对同一基金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处 (或同一销售网 点处, 或同一交易账号处) 的基金份额只能设定一种分红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同 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 注册登记机构按照申请单号先后顺序, 以最后一次 申报的分红方式为准; 投资者对同一基金在不同基金销售 机构处 (或不同销售网 点处,或不同交易账户处)的基金份额可以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 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1 十 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2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3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 地 的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报 送更 新 的 《 招募 说 明 书 》 ,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4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5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 人 , 更 换、 增 补 或 撤销 境 外 投资顾问; (5) 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或 境 外 投 资顾 问 的 法 定名 称 、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4)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销售机构;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6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召集 人 应 当 至少 提 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7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8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变 更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率 、 降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7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0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1 十 七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 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三 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2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 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3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性 原 则 。 托管 业 务 的 各项 经 营 管 理活 动 都 必 须有 相 应 的 规范 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性 原 则 。 托管 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 须 在发 生 时 能 准确 及 时 地 记录 ; 按 照“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 审 慎性 原 则 。 各项 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 须 防范 风 险 , 审慎 经 营 , 保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性 原 则 。 内控 制 度 应 根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营 管 理 的 需要 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性 原 则 。 设立 专 门 履 行托 管 人 职 责的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业 务 与 传 统业 务 实 行 严格 分 离 , 建立 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检 查 。 主 管行 领 导 与 部门 高 级 管 理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策 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4 (4 )经营 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 通 过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方 法 开 展 各种 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通 过 稽 核 监察 、 风 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务 操 作 区 相对 独 立 、 数据 和 传 真 加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建 立 专门 的 灾 难 恢复 中 心 , 制定 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 专 职 稽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稽 核 监 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完善 的 风 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从 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健 全 规 章 制度 。 资 产 托管 部 十 分 重视 内 控 制 度的 建 设 , 一贯 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 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5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6 十 八 、境外托管人 ( 一 ) 基 本情 况 名 称 : 渣 打 银 行( 香港) 有 限 公 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注册地 址 : 香 港 中 环 德 辅 道 中 四 至 四 A 渣 打 银 行 大 厦 三 十 二 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 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洪丕正先生/Ben Hung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渣打银行 ( 香港) 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完成在香港本地 注册的手续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实收资本:港币 34,061,000,000 元(港币 340 亿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渣打银行在 1853 年 获得英国皇家特许状注册成立,至今已有超过 150 年的 历史。 渣打集团的业务遍及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 拥有超过 1700 个经营网点 (包 括 子 公 司 、关 联 公 司 和合 资 公 司 ) , 涉 及 亚 太地 区 、 南 亚、 中 东 、 非洲 、 英 国 和 美国等 70 多个国家。渣打银行现有超过 75000 名雇员,来自 115 个国家,遍布 70 多个市场。渣打集团标准普尔中长期评级为 AA- 。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资产托管规模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在 2,413 亿美元以上,标准普尔中长期评级为 AA- 。 ( 二 ) 托 管业 务 及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渣打银行证券托管业务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主要提供托管和投资组 合会计服务, 机构客户群广泛分布在北美, 欧洲及亚洲。 渣打银行在香港有超过 五十年的证券托管经验, 是亚洲区具备较强实力的托管银行之一, 也是全球笫一 家拿到 ISO 国际认证的托管银行。 证券托管服务业务不仅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 之一, 该部门也是渣打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部门。 渣打银行集团董事会对证券托 管业务提供了巨大支持,为证券托管业务发展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作为渣打银行的地区托管运作中心, 支持该行在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7 美洲、 欧洲、 澳 洲、 非洲、 中东和亚洲 的托管业务。 渣打银行也在亚洲, 非洲和 中东 39 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分行或次级托管银行提供托管服务 。 ( 三 ) 境 外托 管 人 的 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 按 照 相关 合 同 的 约定 和 所 适 用国 家 、 地 区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开 设受 托 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 、 按 照 相关 合 同 的 约定 , 提 供 与受 托 资 产 业务 活 动 有 关的 会 计 记 录、 交 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8 十 九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 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服中心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89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0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6157 联系人:薛军丽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82806180 传真:010-82806363 联系人: 许广圣 客服电话: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1010012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直销银行网址:www.mszxyh.com (注:该产品目前仅在民生银行柜台渠道上线销售 )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1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9404 传真:010-68858057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2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3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玉婷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2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5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吴昊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2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汪燕、范超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6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2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电话:0791-86283155 传真:0791-86288690 联系人:俞驰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7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72101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8 (3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3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971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马牧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授权代表人:何伟 电话:0755-83516998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99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0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 、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4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1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4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郭相兴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2 联系人:邓鹏怡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4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 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4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3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4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34 号方正证券大厦5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34 号方正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5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6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赵钦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5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联系人:王薇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5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7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62)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88086637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6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6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6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联系人:陈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09 (6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6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6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518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 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70)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0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马辉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7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2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7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7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晓倩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0)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8.gw.com.cn (8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层 11-A,8-B4, 9-B、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8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周丹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8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www.66zichan.com (8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5 (8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包 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 证 券 、 财 富 证 券 、 财 富 里 昂 、 财 通 证券、 长城 证券、 长江 证券、 诚浩 证券、 川财 证券、 大通 证券、 大同 证券 、 德 邦 证券、 第一 创业、 东北 证券、 东方 证券、 东海 证券、 东莞 证券、 东吴 证券 、 东 兴 证券、 高华 证券、 方正 证券、 光大 证券、 广发 证券、 广州 证券、 国都 证券 、 国 海 证券、 国金 证券、 国开 证券、 国联 证券、 国盛 证券、 国泰 君安、 国信 证券 、 国 元 证券、 海通 证券、 恒泰 长财、 恒泰 证券、 红塔 证券、 宏信 证券、 华安 证券 、 华 宝 证券、 华创 证券、 华福 证券、 华金 证券、 华林 证券、 华龙 证券、 华融 证券 、 华 泰 联合、 华泰 证券、 华西 证券、 华鑫 证券、 江海 证券、 金元 证券、 联讯 证券 、 民 生 证券、 民族 证券、 南京 证券、 平安 证券、 齐鲁 证券、 日信 证券、 瑞银 证券 、 山 西 证券、 上海 证券、 申万 宏源、 世纪 证券、 首创 证券、 太平 洋证券、 天 风证 券 、 天 源证券、 万 和证券、 开 源证券、 万 联证券、 五 矿证券、 西 部证券、 西 藏同 信 、 西 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 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 ( 二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6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 三 ) 律 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刘佳 ( 四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 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曹阳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8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相关业务 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19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选择、增补、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0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1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2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其它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应不少于15年;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3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 的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 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 有过错、 疏忽等不 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 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 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4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5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 基 金 合同 》 另 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6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④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 表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集 人 决 定 通讯 方 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还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本 人 出 席或 以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书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 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书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登记资料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7 相符; ②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 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④ 上述第③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的 规 定 , 并与 基 金 登 记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且 委 托 人 出具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书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8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29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 码 、 住所 地 址 、 持有 或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 额 、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 当 经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0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1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 执 行 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对同一基金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处 (或同一销售 网点处, 或同一交易账号处) 的基金份额只能设定一种分红方式 , 投资者可以在 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 注册登记 公司按照申请单号先后顺序, 以最后一 次申报的分红方式为准; 投资者对同一基金在不同基金销售机构处 (或不同销售 网点处,或不同交易账号处)的基金份额可以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 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 四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3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五 ) 基 金财 产 的 投 资方 向 和 投 资限 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 者地区, 通过对投资对象的精选和组 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包括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100% ,债券和其他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 ~40% 。 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的公 司 或 者 组 织 发 行 的 证 券 。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 中 , “ 主要经济活动在全 球新兴市场 国家或者地区” 指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 50% 来自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 地区;“ 全 球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 指 MSCI 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成份中包含的国家或者地区。 本 基 金 管 理人 自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符合 上 述 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1)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4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投 资 组 合 限制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 基 金持 有 同 一 机构 ( 政 府 、国 际 金 融 组织 除 外 ) 发行 的 证 券 市值 不 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3 ) 基 金持 有 与 中 国证 监 会 签 署双 边 监 管 合作 谅 解 备 忘录 国 家 或 地区 以 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基 金不 得 购 买 证券 用 于 控 制或 影 响 发 行该 证 券 的 机构 或 其 管 理层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0%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5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持 有 任何 一 只 境 外基 金 , 不 得超 过 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 ) 为 应付 赎 回 、 交易 清 算 等 临时 用 途 借 入现 金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8 )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60% ~100% , 债 券 和 其 他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40% 。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 本 基金 投 资 期 货支 付 的 初 始保 证 金 、 投资 期 权 支 付或 收 取 的 期权 费 、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远期 合 约 、 互换 等 柜 台 交易 金 融 衍 生品 , 应 当 符合 以 下 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6 (1 ) 所 有参 与 交 易 的对 手 方 ( 中资 商 业 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 有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采 取 市 值 计价 制 度 进 行调 整 以 确 保担 保 物 市 值不 低 于 已 借出 证 券 市值的 102% 。 (3 ) 借 方应 当 在 交 易期 内 及 时 向本 基 金 支 付已 借 出 证 券产 生 的 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 资 商业 银 行 或 由不 低 于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 评 级 的境 外 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 本 基金 有 权 在 任何 时 候 终 止证 券 借 贷 交易 并 在 正 常市 场 惯 例 的合 理 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 参 与证 券 借 贷 交易 中 发 生 的任 何 损 失 负相 应 责 任。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 所 有参 与 正 回 购交 易 的 对 手方 ( 中 资 商业 银 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中 国 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 参 与正 回 购 交 易, 应 当 采 取市 值 计 价 制度 对 卖 出 收益 进 行 调 整以 确 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 买 方应 当 在 正 回购 交 易 期 内及 时 向 本 基金 支 付 售 出证 券 产 生 的所 有 股 息、利息和分红。 (4 ) 参 与逆 回 购 交 易, 应 当 对 购入 证 券 采 取市 值 计 价 制度 进 行 调 整以 确 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7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 参 与证 券 正 回 购交 易 、 逆 回购 交 易 中 发生 的 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 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基 金 不受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 调整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 六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方 法 和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 存 托 凭 证 、ETF 基 金 等 )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8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 )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有 的 配 股 权证 , 从 配 股除 权 日 起 到配 股 确 认 日止 , 若 配 股 权 证 可以 在 交 易 所交 易 , 则 按照1 中 确 定的 方 法 进 行估 值 ; 不 能在 交 易 所 交 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 估值, 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对 于非 上 市 证 券, 采 用 公 允价 值 进 行 估值 , 具 体 可采 用 行 业 通用 权 威 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 ) 开 放式 基 金 的 估值 以 其 在 估值 日 公 布 的净 值 进 行 估值 , 开 放 式基 金 未 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 )外汇汇率 ①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 日 元、 欧元、 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②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 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39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 )- (6 ) 中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 ( 七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方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0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变 更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率 、 降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1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八)争 议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2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设立与发起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575992 传真: (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3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工 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4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100% ,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 40% 。 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的公 司或者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基金合同》中, “ 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 家或者地区” 指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 50% 来自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 区;“ 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 ” 指 MSCI 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成份中包含的国家或者地区。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有: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 南美洲:巴西、阿根廷; 亚洲: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 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迪拜; 欧洲: 英国、 乌克兰、 法国、 卢森堡、 德国、 意大利、 荷兰、 比利时、 瑞士、 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俄罗斯、爱尔兰、奥地利; 非洲:埃及、南非、尼日尼亚;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增加、 减少或变更, 本 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 其中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 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6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 - 100% , 现 金、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0% -40% 。 10)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1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7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12)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3) 基金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8 1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49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以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 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0 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 均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 核 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 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 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投资的合规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1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 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 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 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 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 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 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 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 并进而给基金 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 在 本 协议 有 效 期 内, 在 不 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 以 及不 导 致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 与 检 查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相 冲 突 的 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擅自 挪 用 基 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 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 本 托管 协 议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基 金 管理 人 须 向 基 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 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 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 如有异议, 应作出书面解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书面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2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致使基金财产遭受的损失 。 3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4 、 基 金 管理 人 须 尽 其最 大 努 力 保证 其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不 影响 基 金 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 四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因基金持有的 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3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银 行 身 份 持 有 , 并 确 保 基 金 为 现 金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beneficial owner) 。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则, 基 金托管人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 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 或收付证券: (a) 按照 交 易 发 生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或 市 场 的 有 关 惯 常 和 既 定 惯 例 和 程 序 作 出 ; 或(b) 就通过 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 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 程序、 规 则、 条例和条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 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或 者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形 式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或 其 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帐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 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4 管和使用。 (2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的有关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投 资 地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或 行 业 惯 例 需 要 , 在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 , 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 的 证 券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有 关 的 手 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 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所 市 场 的投资品种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 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 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 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5 7、 证券登记 (1 ) 境 外 证 券 的 注 册 登 记 方 式 应 符 合 投 资 当 地 市 场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 场惯例。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始 终 是 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该 :(a)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列 记 属 于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 并且(b) 要 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 资产分别独立存放,并且确保基金有实际的所有权。 (4 )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指 示 存 放 在 证 券 系 统 的 证 券 为 基 金 的 实 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由基 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 人为基金的 利益而持有 的证券( 无 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就 其 为 基 金 利 益 而 持 有 证 券 的 市 场 有 关 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 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 的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6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①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 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②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基金提 供会计核算服务。


③ 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 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如有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④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 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①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并对基金单独建账、 独 立核算, 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 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②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 持有资产的付 息、 兑付、 分红等业务的核算、 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 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 务的核算、 银行存款计息、 存款 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 支付费用的核算、 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7 (3)净值计算 ①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估值的自然 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 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 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 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计算 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当基金份额净 值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视为基 金 份额净值 错 误。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 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 报证监会 备 案。当基 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差错小 于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损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中 国境内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则按照 下述不可 抗力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8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如 采 用规 定 的 估 值方 法 进 行 处理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净 值计 算 出 错 ,基 金 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 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 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 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基金托管人应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寻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时 注 明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未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单 方面 对 外 公 告基 金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 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市 场 及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及 数 据 供应 商 或 其 他第 三 方 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法 律 法规 或 者 监 管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 有 通 行做 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6)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59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7 ) 差 错 的责 任 方 对 可能 导 致 有 关当 事 人 的 直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 ) 因 差 错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负 有 及 时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错 发 生 的 原因 , 列 明 所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差错 发 生 的 原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差错 处 理 原 则或 当 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 由差 错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 正和 赔 偿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60 损失; 4 ) 根 据 差错 处 理 的 方法 , 需 要 修改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由 于基 金 所 投 资的 一 个 或 多个 证 券 交 易场 所 或 市 场或 外 汇 市 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 他 原 因 暂停 交 易 , 致使 本 基 金 资产 净 值 40% 以 上 的 资产 无 法 交 易 或估值时,其中资产净值比例的计算以本基金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2 ) 因 不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 相 当 比 例的 投 资 品 种的 估 值 出 现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人 为 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 会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不 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估 值方 法 进 行 估值 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因 , 或 由 于各 家 数 据 服务 机 构 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券商或交易对手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6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6、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 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投 资 指 令 或资 金 汇 出 违法 、 违 规 的, 及 时 向 中国 证 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7、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 相关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62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日 、 基 金份 额 上 市 交易 的 前 一 日、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的 前一 日 、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日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 另 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63 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 或向第三 方 泄 露 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信 息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 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1 、 本 托 管协 议 适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法 律 并 依照 其 解 释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 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 2 、 当 任 何争 议 发 生 或任 何 争 议 正在 进 行 仲 裁时 , 除 争 议事 项 外 , 双方 仍 有 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和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 协 议 , 其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任 何 冲 突 。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64 二十 二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 —21:00,周六、 周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 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 交易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 “ 账户查询 ” 平台完成基金账 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 延 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65 二十 三 、其它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16 年 6 月 29 日、2016 年 9 月 2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 介刊登关 于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暂停及恢复申购 (含 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 4、2016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 介刊登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 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 5、2016 年 8 月 3 日、2016 年 10 月 22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 介刊登关 于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暂停申购 (含定期定 额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6、2016 年 8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 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7、2016 年 9 月 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 介刊登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等数量限制的公告 。 8、2016 年 11 月 4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 介刊登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 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 9、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定媒体公告: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 2016 年 11 月 22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66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月 更新) 167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 集的文件 (二)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三) 《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四) 关于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