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07009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2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一) 本基金由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日后投资转型而成。 依据中 国证监会2007 年11 月22 日 《关于核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的批复》( 证 监基金字[2007]320 号) , 嘉实 浦安 保本基金由保本型基金到期日后 投资转型变更转为股票型基金, 并更名为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12 月8 日起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实 优 质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7 月16日更名为“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5年8 月3 日发 布相关 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 (七)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8 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未经审计) 截止日为2016年9 月30 日 (特别事项注明截止 日除外)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5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8 六、 基 金的历 史 沿 革 ................................................................................................................... 44 七、 基 金的存 续 ........................................................................................................................... 45 八、 基 金份额 的 集 中发售 ........................................................................................................... 45 九、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46 十、 基 金的转 换 ........................................................................................................................... 53 十一、 基金的 投 资 ....................................................................................................................... 59 十二、 基金的 业 绩 ....................................................................................................................... 67 十三、 基金财 产 ........................................................................................................................... 69 十四、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70 十五、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75 十六、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6 十七、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78 十八、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78 十九、 基金的 风 险 揭示 ............................................................................................................... 81 二十、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清算 ....................................................................................... 83 二十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85 二十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95 二十三、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04 二十四、 其他 应 披 露的事 项 ..................................................................................................... 105 二十五、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06 二十六、 备查 文 件 目录 ............................................................................................................. 106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招募说明 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托管协议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发售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集中发售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中国证监 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 、中国银监 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 、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 、信息披 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法律法 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4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5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7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1 、注册登 记业务 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2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3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原 《 嘉 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 24 、申购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26 、代销机 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的机构 27 、销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28 、投资转型 指根据 《 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通知》 所附议案及嘉实浦安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嘉实浦安保本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日后的投资转型变更为 “ 嘉实优质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更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名 称 、 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分 红 条款等事项。 29 、集中发 售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前,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售本基金的一段时间 30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存续期 指基金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32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5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6 、元 指人民币元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7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38 、基金净 收益 指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39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0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1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42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 所得的价值 43 、持有期 自投资者获得该基金份额之日起不间断持有的期间 44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对招募说明书进 行更新,并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中 国证监会审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将登载在公司网址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一日 (但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等特殊事项除外 ) 。 45 、不可抗 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地震、 台风、 水灾、 流行病等自然灾害, 以及罢工、 国家紧急状况、 政治动乱、 戒严、 战 争、恐怖主义行为等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 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3 月25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 德意志资 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30% , 立信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文 批 准 , 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 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部设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 岛 、 南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司。 公 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2017 年1 月6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 只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金、108 只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具体包括 嘉实丰和价值封闭、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 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 嘉实货币、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LOF )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 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 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 本 面50指数 (LOF ) 、 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H 股指数 (QDII-LOF ) 、嘉 实主题新动力 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嘉实 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实 周期优 选混合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 嘉 实 中 创400ETF 、 嘉 实 中 创400ETF 联接 、 嘉 实 沪 深300ETF 、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 嘉 实理财宝7 天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 债 券、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证500ETF 、 嘉 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 、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国 债ETF 、 嘉 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ETF 联接 、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 期 债券、 嘉 实 研究阿尔 法 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 期 债券、嘉 实 美国成长 股 票 (QDII) 、 嘉实丰益 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A/B 、 嘉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1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 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 、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ETF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 嘉实3 个月理 财债券 、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 新收益混 合 、嘉实沪 深300指数研究 增强 、嘉 实 逆向策略 股 票、嘉实 企 业变革股 票 、嘉实新 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 股票、 嘉实机构快线货 币市场基 金 、嘉实新 机 遇混合发 起 式、嘉实 低 价策略股 票 、嘉实中 证 金融地产ETF联接、嘉 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稳祥纯债 债券、 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实稳泰 债 券、 嘉实稳丰纯债债券 、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 安 益混合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定增混合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稳荣 债券、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实现金宝货币 。 其中 嘉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实增长混合、嘉实稳 健 混合、嘉 实 债券3 只开 放 式基金 属 于 嘉实理财 通 系列 证券 投 资 基金, 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 投资组合。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 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共党员。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 新加坡 ) 董事、 全球 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 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 信托业务一部、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 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 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 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胡涛先 生,14 年证券从 业经历 , 曾 任北京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理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股票研究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助理、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研究主管、 基金经 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股票投资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凯利商 学院 MBA ,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4 年 8 月20 日 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2004 年 12 月 1 日至2006 年8 月2 日 ,田晶女士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8 月3 日 至 2007 年 12 月7 日, 邹 唯先生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12 月 8 日至 2013 年 6 月7 日, 刘天君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6 月7 日至 2014 年8 月 20 日,邵 健先生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4 月29 日至2015 年 5 月26 日, 刘辉先生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 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 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兼研究总监 陈少平女士, 助理 CIO 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 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资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胡涛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 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 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 间相互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 管 理人从 事任 何形式 的证 券承销 或者 从事除 国家 债券以 外的 其他证 券自 营业 务; (4 )基金管 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 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 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公 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 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 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 制 的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 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 制 约原则 :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原则, 各部 门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 效 益原则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 终责 任。董 事会 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组 成, 负责 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为 公司风 险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 公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 部门 总监组成, 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 长 负责 对 公司 各项制 度、 业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5 )监察 稽 核部: 公司 管理层 重视 和支持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证 监察 稽核部 的独 立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 部 门: 部 门负 责人为 所在 部门的 风险 控制第 一责 任人, 对本 部门业 务范 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 员 工: 公 司努 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险 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 公司 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 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 民 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 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 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 公司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 公 司建立科 学 严密的风 险 评估体系 , 对公司内 外 部风险进 行 识别、评 估 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 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 ) 建 立完善的 基 金财务核 算 与基金资 产 估值系统 和 资产分离 制 度,基金 资 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 ) 建 立科学、 严 格的岗位 分 离制度, 明 确划分各 岗 位职责, 投 资和交易 、 交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计 和 公 司会计 等 重要 岗位 不 得有 人员 的 重叠 。投 资 、研 究、 交 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 建 立和维护 信 息管理系 统 ,严格信 息 管理,保 证 客户资料 等 信息安全 、 真实和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订切 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 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 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风 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 评估和分析, 并由监察 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 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 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 售汇 ;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 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 金托 管部,2005 年更名 为资 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 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 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 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 ,1955 年出生,工 商管 理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中 国工 商银行 上海 浦东 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 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 ,1965 年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上 海地区总 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 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 ,1966 年出生,硕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历 任工 商银行 总行 教育部 主任 科员,工 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 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29.49 亿元, 比 去年同期增长 19.90%,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四只, 分别 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北信 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博 时产业债纯债、长安鑫利优选混合、长信金利 趋势、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东方红稳健精选、 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 年定开债券、 工银瑞信恒享纯 债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广发小盘成长、 国联安安稳保本 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 国 联安鑫禧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国泰金龙 行业精选、 国泰金龙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诚鑫灵活 配置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华夏新活 力混合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嘉实优质企业、 金鹰改革红利、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 金、 鹏华 丰泰定期开放、 天弘新价值混合、 天治财富增长、 易方达裕丰回报、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 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中信 建 投稳信债券、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 部 控制目标 为 :确保经 营 活动中严 格 遵守国家 有 关法律法 规 、监管部 门 监管规则 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 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本行内 部 控制组织 架 构为:总 行 法律合规 部 是全行内 部 控制的牵 头 管理部门 , 指导业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 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 制 制度及措 施: 本行已建 立 完善的内 部 控制制度 。 内控制 度 贯 穿资产托 管 业务的 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 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 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 优 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 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 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 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 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 全 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 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 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资产 托 管部设置 核 算监督岗 位 ,配备相 应 的业务人 员 ,在授权 范 围内独立 行 使对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不受任何外 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 常 运作中, 凡 可量化的 监 督指标, 由 核算监督 岗 通过托管 业 务的自动 处 理程序进 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 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 的处理方式 (1 )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投 资运作监 督 结果,采 取 定期和不 定 期报告形 式 向基金管 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 临时日报 、 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 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 违规违法 操 作,以电 话 、邮件、 书 面提示函 的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 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 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 中 国证监会 、 中国人民 银 行对基金 投 资运作监 督 情况的检 查 ,应及时 提 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区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2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1) 徽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5) 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2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31)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32)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7)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3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3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4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电话 (0472)5109729 传真 (0472)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0472-96016 、 010-96016 、 0574-967210 、 0755-967210 、 028-65558555 (41)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4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43)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028-962711 (44)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45) 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 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7)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48)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49)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0)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 55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5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52)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53)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 万镜财智中心南栋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话 0731-96599 (54)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5)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56)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区( 空港经济区) 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1 号楼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空港经济区) 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峰 联系人 姬娜 电话 022-84819689 传真 022-84819692 网址 www.tjbhb.com 客服电话 (022)96156 (57)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5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5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60)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6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6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6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6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6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6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6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6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曹怡晨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a.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6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7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71)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7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73)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74)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7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7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7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7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79)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中心 注册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8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81)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8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8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8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8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8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8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8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9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9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9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9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9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9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9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9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9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0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10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10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55165161821 传真 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10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60 (10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 总部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8 (10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2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0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0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10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0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11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11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1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1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1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1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11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1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1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2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1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2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83367029 传真 (025)8332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2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2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2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30)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3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 (13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0769 )961130 (13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3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3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3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13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4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14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4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4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4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45)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区) (14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4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14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4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15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5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15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5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5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话 (0592 )516358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5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5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 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5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5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 B 座 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 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16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61)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苏豪 电话 13469952231 传真 0755-86700688 网址 www.webank.com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162)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63)


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 厦 8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王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6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8 号楼新 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中 国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东 三 办 公楼 16 层 负责人 葛明 联系人 李慧民 电话 (010)65246688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六、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根 据 《 嘉 实 浦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 嘉 实 浦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890661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生效公告 》 , 嘉实优质 企 业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由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日后投资转型而成 。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施行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 实 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更名 为 “嘉实 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发 布相关公告。 嘉 实 浦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51 号 文 批 准募集。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依据 中 国证监会 2007 年 11 月 22 日证监基金字[2007]320 号文核准, 嘉实浦安保本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 2007 年 12 月 8 日起, 《嘉实浦安保本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七、 基金的存续 ( 一 )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12 月8 日 起正式生效 。 ( 二 ) 基 金 存 续期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数量 和 资 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集中发售 (一)集中发售 集中发售期 ;自2007 年11 月26 日起至2007 年12月5 日止 (二)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销售方式及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购买本基金。 (四)投资者在集中发售期购买本基金的原则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 、投资者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购买金额。 2 、 集中发售 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 购买基金份额, 首次 最低购买金额为 1 万 元人民币 (含 集中申购 费) , 追加购买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 通过直销中心 购买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人 民 币(含 集中申购费) ,追 加购买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五)集中发售期集中申购的费用 集中发售期集中申购的费用按如下费率结构表执行: 集 中 申 购金额 集 中 申 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上述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集中 发售期集中申购份数的计算 集 中 发 售 期 本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1 )净集中 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 集中 申购费率) (2 )集中申 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3 )集中申 购份数=(净集中申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但 在集中发售期内,本基金集中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 ,适用绝对数额的集 中申购 费金额(每笔 1000 元) ,即净 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 金额-集中申购费用。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在集中发售期内,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加上相应的申 购费。 九、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基金投 资 者 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网点。 2 、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3 、投资者 可 通过本 基金 直销机 构或 指定的 代销 机构按 照规 定的方 式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代销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 公告。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 为投资者办理申 购、赎回等基金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申购 份额、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日常申购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即 2007 年 12 月 8 日起 开始办理正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 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下午 3:00 之前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的有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 T +2 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 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 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 六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1 、 投资者 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万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但已在 本基金 集中发售期申购或嘉实浦安保本基金转型为本 基金并仍持有份额的 除外;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 次申购本基金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赎回本基金时, 每 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基金管 理 人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 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 七 )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与 赎 回 费 1 、本基金 的 申购费 按申 购金额 采用 比例费 率, 投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个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业 务 实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其 申 购 费 率 不 按 申 购 金 额 分 档 , 统 一 优 惠 为 申 购 金 额 的 0.6 % , 但 中 国 银 行 长 城 借 记 卡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按 照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费 率 执 行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 其 申 购 费 率 不 按 申 购 金 额 分 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 %,则 按 0.6%执 行。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相 应申 购费率 低于 0.6% 时,按实际费 率收 取申购 费。 个人投资 者 于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通 过 汇 款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优惠费率执行 。 2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75% 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 续费,25% 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率 表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65 天 0.5%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嘉 实 浦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内 或 转 型 期 内, 连续地持有部分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直到投资转型为 嘉 实优质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那么这部分基金份额在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内或转型期内的持有期, 将被累加进入该部分基金份额在本基金的 持有期内。 3 、根据本 基 金募集 和持 续营销 的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部分或 全部 投资人 减免 募集 费用和申购费用。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最新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 基金 法》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特定的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 八 ) 申购份 数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数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但 本基金申购金额在 500 (含) 万元 以上 , 适用绝 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 一: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申购 金额为10万 元, 那么申购负担的申购费 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适用费率(B ) 1.5% 申购费用(C=A-D ) 1,477.84 净申购金额〔D=A/(1 +B ) 〕 98,522.16 申购份数(=D/1.200) 82,101.80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 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赎回 费用 例 二:假定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三笔 赎回份数分别为 5,000 份、5 万份、 50 万份 。 其 中 5000 份的 一笔持有期 <1 年,5 万 份的一笔持有期 ≥1 年、 <2 年,50 万份的 一笔持有期 ≥2 年。那么 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 5,000 50,000 500,000 适用费率(B ) 0.5% 0.25% 0% 赎回总额(C) 6000 60,000 600,000 赎回费用(D=B*C ) 30 150 0 赎回金额(E=C-D ) 5,970.00 59,850.00 600,000.00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市场中断事件等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 申购与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 整,并最 迟 于开始实 施 前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信 息 披露媒体 公告。 ( 十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情 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市 场缺乏 合适 的投资 机会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对 已有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 《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市 场 剧烈波 动或 其他原 因而 出现连 续巨 额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兑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发生《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明 书 》或更新 招 募说明书 中 未予载明 的 事项,但 基 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 、暂停基 金 的申购 、赎 回,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告。 5 、暂停期间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 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 种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信 息披露媒 体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 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 一 )巨额 赎 回 的认定 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兑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兑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 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 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 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 (包括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业务) 、 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十、 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 :2008 年7 月28日。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二) 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与 本 公司旗下 以 下基金发 生 转 换, 包 括 嘉实货币、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安心 货币、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 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 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主题新动力 混合、 嘉实 深 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 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 嘉实中 创 400 联接、嘉 实优化红利 混合、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研究阿尔法混 合、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 债券、 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 嘉实机 构快线货币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 实 基 本 面 50 指数 (LOF) 、嘉实 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 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态混合 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 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 (三) 基金转换费用 1 、 通过 代 销机 构 办 理基金 转 换 业务( 仅 限 “前端 转 前 端”的 模 式 ) (1 )嘉实货 币 A 、嘉实货 币 B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 B 、嘉实安 心货币 A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嘉实安心货币 B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B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 转换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 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 ×C )/ (1+F )+M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实货币A 、嘉实货币B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A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B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A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 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 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 ) 嘉实信用债券 C 、嘉 实纯债债券 C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C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C 转 换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时,采用 “赎回费+ 申购 费率 ”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 × (1 -D)/ (1+F )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与 嘉 实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 嘉 实 服 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周期优 选混合、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泰和 混合、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医疗 保健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 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 实先进制造股票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 嘉实腾讯自 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态混合 A 、 嘉实新 常态混合 C 、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 、 嘉实文体娱乐 股票 C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之 间互转, 以及转入嘉实货币 A 、 嘉实货币 B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 B 、 嘉实安心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货币 A 、 嘉实安心货币 B 、 嘉实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 A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深证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信用债 券 A 、 嘉实信用债券 C 、 嘉实中创 400 联接、 嘉 实纯债债券 A 、 嘉实纯债债券 C 、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 、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 券 C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 、 嘉 实稳祥纯债债券 A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C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A 、 嘉 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时, 仅收 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 × (1 -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 实中创 400 联接、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ETF 联接转入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时 , 采 用 “ 赎 回 费+ 固 定 补 差 费 率 ” 算 法: 净转入金额= B×C × (1 -D)/ (1+G ) 转换补差费用= [B × C×(1 -D)/ (1+G )]×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 应 的固 定 补 差 费率: 1) 当 转出 金 额 ≥500 万 元 时 , 固定 补 差 费 率为 零 ;2) 当转 出 金额<500万元,并 且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期≥90天 ,则固 定补 差费率 为零 ;3)当转出 金额小 于500 万元, 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90天,则固 定补差费率为0.2% 。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 嘉实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A 、嘉 实信用债券 A 、嘉实纯债债券 A 、 嘉实 丰益纯债定 期债券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A 、嘉实丰益 信用定期债券 A 、嘉 实稳祥纯债债券 A 转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时,采用“赎回费+ 固定补差 费率 ”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 × (1 -D)/ (1+G ) 转换补差费用= [B × C×(1 -D)/ (1+G )]×G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 对 应的固 定 补 差费率: 1) 当转出 金 额 ≥500 万 元 时 ,固定 补 差 费率为 零 ;2) 当 转 出 金额< 500 万 元,并且 转 出基金的 持 有期≥90天 ,则固定 补 差费率为 零 ;3) 当转出 金额小于 500 万元,并 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90天,则固定 补差费率为0.5%。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通过 直 销( 直 销 柜台及 网 上 直销) 办 理 基金转 换 业 务


1 ) 对于 “ 前端 转 前 端 ” 的模 式 , 采用以 下 规 则: (1 ) 嘉实货币A 、 嘉实货 币B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B 、 嘉实安心货币A、嘉 实安心货币B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 转换为嘉实 优质企业混合 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 )/ (1+F )+M 转入份额=净转 入金额/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实货币A 、嘉实货币B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A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B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A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 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 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 转入 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2 )嘉实信用债券 C 、嘉 实纯债债券 C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C 、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C 转换为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时, 采用“赎回费+ 申 购费率 ” 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 × (1 -D)/ (1+F )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F 为转入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嘉实优 质企业混合 与 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 、 嘉实增长混 合、嘉实稳 健混合、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新 动 力 混合、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 研究精选混合 、 嘉 实 量 化 阿 尔 法 混合 、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A 、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 合、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 实信用债券 A 、嘉实周期 优选 混 合、嘉实中创 400 联接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 、嘉实中证 500ETF 联 接、嘉 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绝对收 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 增强、 嘉 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先进 制造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 、嘉 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A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 接、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 嘉实环保低碳 股票、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新常 态混合 A 、 嘉实新常态混合 C 、 嘉实 新趋势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 、嘉实文 体 娱乐股票 C 、嘉实稳 祥 纯债债券 A 、嘉实成 长 增强混合 、 嘉实优势 成 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之间互转, 以及转入嘉实货币 A 、 嘉实货币 B 、 嘉实 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B 、嘉实安心货币 A 、嘉实安 心货币 B 、嘉实信用债券 C 、嘉实 纯债债券 C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C 、嘉实中证 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C 时,仅收取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 × (1 -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对于 “ 后端 转 后 端 ” 的模 式 , 采用以 下 规 则: (1 )若转出 基金有赎回费 ,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 )若转出 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转出基金时, 如 涉 及 的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转 换 费 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注:2015 年7 月22 日起, 嘉实安心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含 转入及定投 ) 金额不得超过 200 万元;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单日单 个基金 账户累计申购 (或转入、定投) 不超过 2000 万元;2016 年 4 月 5 日起,嘉实信用债 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含转入及定投)金额不得超过 500 万元;2016 年 7 月 11 日 起, 丰益纯 债单 个开放 日每 个基金 账户 的累计 申购 (含转 入) 金额不 得超过 500 万元; 2016 年 8 月 8 日起,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单个开放日每个基金账户的 累计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投)的金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单个 开放日 每个 基金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含转换 转入 、定投 )的 金额不 得超过 1 万 元;2016 年9 月30 日起,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单个开放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含 转入) 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2016 年11 月 9 日起,嘉实纯债债券型单个开放日每个基金账 户的累计申购(含转入及定投)的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2016 年 11 月 17 日起,嘉实超短 债 债券 单个开 放日 每个基 金账 户的累 计申 购(含 转入 )金额 不得 超过 5000 万 元;自 2016 年12 月2 日起,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单个开放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含 转入及定投) 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债 券 为 定 期 开 放 , 在 封闭期内无法转换。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力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创造长期超额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股票资产、 衍生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等) 、 债券资 产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 (公司) 债券、 可转债等) 、 债券回 购、 现金资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5-40% ,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超过 3%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 适用新的 规定。 股票指 数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理念 投资优质企业,获取长期回报;适度均衡配置,控制组合风险。 (1 )企业的 内在价值 取 决于其制 度 、人力、 资 产等资源 的 合理有效 配 置。优质 企 业往 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卓越的执行力。 (2 )证券投 资的超额 收 益主要来 自 于企业价 值 超过市场 平 均水平的 持 续增长, 长 期投 资于优质企业能够分享企业价值增长带来的超额收益。 (3 ) 在股票组合中, 适度均衡配置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减少熟悉度偏误 (familiarity bias ) ,从而 控制组合风险。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在具备足 够多预期收益率良好的投资标的时, 优先考虑股票 类资产的配置,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除主要的股票投资策略外, 本基金还可通过新股申购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及衍生工具 投资策略, 如: 可转债投资策略、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等辅助投资策略, 进一步为 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1 )股票投 资策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为主, 结合行业配置适度均衡策略, 构造和优化组合,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长期超额收益。 首先,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通过 “ 投 资备选库流程 ” , 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生成作为主要买入备选股票的 “ 优质企 业群 ” 。 进 而 ,在 行业 配 置上 ,本 基 金采 用行 业 配置 适度 均 衡策 略, 通 过滚 动执 行 “ 行 业配置 流 程” ,确定或调整个股配置比例,从而构建组合、优化组合。 1 )个股选择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自下而上 的投资策 略相信, 无论经 济环境或行业 环境如何变化, 总是有一些优质企业能超越其竞争组, 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 因而 , 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 就是非常密切地关注公司的管理、 历史、 商业模式、 成长前景及其他 特征。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执行 “ 投资备 选库流程 “ , 包括: 第一步, 在内部和外部的研究范围内, 通过估值筛选和特殊环境分析, 建立投资备选库: ? 估值筛选:分析 PE ,PB ,PCF ,EV/EBITDA ,ROE,ROA 等指标,选择估值水 平较低或较合理的公司; ? 特殊环境分析: 分析经济周期或经济结构趋势、 管理变化、 经营环境变化, 寻找从








中受益的公司 第 二 步 , 从公 司 层 面 和股 票 层 面 ,深 度 分 析 投资 备 选 库 内的 股 票 , 精选 “ 优 质 企业 群 ” 作为本基金组合的主要买入备选股票: ? 从公司层面看, 一般情况下, “ 优质企业群 ” 应覆盖所有影响国民经济的重点行业和具备成长潜力的新兴 行业, 并具备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主要由渡过了初创期、 具有较好业绩记录的公司组成; 其 中的大部分公司从事专业化经营。进入 “ 优质企 业群 ” 的公司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 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 拥有优秀的企业家或管理层, 具有良好的业绩记录, 管理层对所属行业有深刻 理解和较强的前瞻性, 形成了清晰的发展战略及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价值的盈利 模式; ? 基本面正在改善; ? 比较包括 ROIC 、 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 ) 、 企业成长(G) 等核心指 标, 具有中长期成长性;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 从股票层面看, 进入 “ 优质企 业群 ” 的个股, ? 比较动态市盈率、PEG 等指标,目前的估值水平明显偏低或相对合理,或 ? 具有中短期市场表现的催化剂。 在个股调整上, 本基金将 动态跟踪研究优质企业的基本面, 结 合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动 态估值水平,进行组合层面的优化配置。 2 )行业配置 在以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为主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适度均衡的行业 配置策略。 本基金行业配置的核心方法是: 全面覆盖主要行业, 适度均衡配置。 充分借鉴内部和外 部研究观点, 动态跟踪行业景气度和估值水平, 确定或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构建组合, 并推 进个股在组合层面的不断优化。 在行业配置上,本基金执行 “ 行业配 置流程 ” ,包括: 第一步,通过持续的行业研究,形成行业配置比例: ? 建立行业景气度跟踪模型, 找出各行 业的核心驱动因素, 对这 些核心因素进行敏感 性分析和持续跟踪, 找出景气度最高和景气度变化最大的行业。 其中, 本公司定量 分析小组将根据季度环比和同比的毛利率变动, 外部分析师盈利预测调整, 资金流 向等指标提供景气度变化的相关信息; ? 全面跟踪行业估值水平, 比较各行业的平均估值指标 (动态市盈率,PEG , 分红收 益率等) ,找 出估值水平相对较低的行业; ? 结合行业景气度和估值水平,确定阶段性重点关注的行业; ? 形成行业配置比例。 第二步, 根据行业配置比例, 以个股选择形成的 “ 优质企业 群 ” 为主要买入备选股票, 确 定个股在组合中的配置权重,从而构建组合。 在行业配置调整上,本基金认为,持续的行业研究有利于减少投资盲点和行业偏离度。 因而, 本基金通过滚动执行行业配置流程, 带动重点行业配置的动态调整, 促进投资备选库 股票及 “ 优质 企业群” 个股的相应调整,从而推动个股选择在组合层面的不断优化。 (2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 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 (3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对 可 转 债 券 条 款 和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利 用 期权 定价模型和正股估值模型等数量化工具 进行估值分析; 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债股性 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的稳定回报。 (4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采取 “ 自上而下” 的策略,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价值发现为基础, 采取以久期管理 策略为主, 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 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 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组合。


(5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 况、 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 择机参与 新股申购,以取得比较稳定的收益增强。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 95% + 上证国 债指数× 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将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且及时 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 七 ) 投资程 序 1 、 公司研究 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 政策、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 、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 基金经理小组和资产配置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 货币环境、 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提出下一阶段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制订基金在重要股票资产类别上的具体配置计划。 3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定期 和不定 期召 开会议 ,根 据基金 投资 目标和 对市 场的判 断决 定本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4 、基金经 理 小组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所做 的决 议,参 考本 公司研 究部 和其他 研究 机 构 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 、基金经 理 将投资 指令 下达给 集中 交易室 ,交 易主管 在复 核投资 指令 合法合 规的 基础 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与 监控 ,并授 权风 险控 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 、基金经 理 小组将 跟踪 证券市 场和 上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基 金申 购和赎 回导 致的 现金流量变化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 8 、基金管 理 人在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 根据环 境变 化和实 际需 要对 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 八 ) 投资组 合 比 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共 同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基金财 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5.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 比例不超 过 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 证的投资 比 例,遵从 法 规或监管 部 门的相关 规定; 6.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 例,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 九 ) 禁止行 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 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十 ) 若将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和禁止行为 规定。 (十一) 基金 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 行使股 东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 1 、不谋求对 所投资企业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所有参与 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 十二)基金 投 资 组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人上 海 浦 东发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根据 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 ,于2016 年10 月20日 复核了本 报 告中的财 务 指标、净 值 表现和投 资 组合报告 等 内容,保 证 复核内容 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9 月30日( “ 报告期末 ”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 权益投资 2,981,838,343.17 88.73 其中:股票


2,981,838,343.17 88.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5,946,169.09 11.19 8 其他资产


2,905,616.60 0.09 9 合计





3,360,690,128.86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65,106,274.06 61.7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5,323,318.47 20.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9,209,752.64 2.0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2,198,998.00 4.55 S 综合 - - 合计 2,981,838,343.17 89.21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017 网宿科技 4,590,149 320,392,400.20 9.59 2 002450 康得新 11,430,824 206,669,297.92 6.18 3 603111 康尼机电 14,582,865 202,555,994.85 6.06 4 002572 索菲亚 3,186,511 197,181,300.68 5.90 5 300296 利亚德 6,381,466 195,272,859.60 5.84 6 300113 顺网科技 5,570,853 187,793,454.63 5.62 7 002138 顺络电子 10,091,061 184,666,416.30 5.52 8 002179 中航光电 4,408,154 177,913,095.44 5.32 9 002311 海大集团 9,546,944 158,192,862.08 4.73 10 300144 宋城演艺 6,212,204 152,198,998.00 4.55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01,044.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1,995.83 5 应收申购款 1,942,575.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05,616.60


(4 )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7-12-8 至 2007-12-31 2.90% 1.32% 5.63% 1.63% -2.73% -0.31% 2008 年 -47.72% 2.11% -63.70% 2.89% 15.98% -0.78% 2009 年 52.79% 1.63% 90.74% 1.95% -37.95% -0.32% 2010 年 23.24% 1.36% -11.66% 1.50% 34.90% -0.14%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2011 年 -20.63% 1.12% -23.70% 1.23% 3.07% -0.11% 2012 年 12.19% 1.08% 7.44% 1.22% 4.75% -0.14% 2013 年 15.41% 1.28% -7.05% 1.32% 22.46% -0.04% 2014 年 2.22% 1.25% 48.98% 1.15% -46.76% 0.10% 2015 年 77.05% 3.07% 5.99% 2.36% 71.06% 0.7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6.92% 2.43% -14.58% 1.75% 7.66% 0.6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8.38% 2.03% -11.96% 1.48% 3.58% 0.55% 2 、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以 来 基金累计 净 值增长率 变 动及其与 同 期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图: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 12 月 8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注 1 : 本基金由 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自 2007 年 12 月8 日 (含 当日)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嘉实浦安保本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注 2 : 按基金 合同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 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 金的各项 投 资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第 十八条( ( 二 )投资范 围 和(八) 投 资组合比 例 限制)的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规定: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 过拟发行 股 票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量; (4 )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 基金财产 ( 一 ) 基金财 产 的 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资 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二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资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四、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 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 首次公 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 非公开 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流通 受限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应 收利息( 自债 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 -(5)小项规定的方 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 采用了适 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认为按 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 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 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根 据行业 协会 指导的 处理 标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6.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对 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 债 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 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 金 的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 基金收 益 的 构成 1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 、买卖证券 差价;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净 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1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当年 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如果基金 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在符合 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收益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 但每 年至 多分 配六次。 6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采用 现金方 式和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 《基金合同》 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事先明确选择收益分配方式的,则默认为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7 、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20% ; 8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公告。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如费率为 1.5%,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帐户,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与基金 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2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用 (1 )集中发 售期集中申购费 本基金 集中发售期集中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详见 “基金份额的集 中发售”一节 。 (2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节。 (3 )基金赎 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节。 (4 )基金转 换费 有关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参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相关公告。 (5 )销售服 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于基金的 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 二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三 )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后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基金的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基 金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 度 审 计 1 、本基金 管 理人应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相 独立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 事 务所更 换经 办注册 会计 师,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 工作日内 公告。 十八、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 一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1 )基金招 募说明书; (2 )基金合 同; (3 )基金托 管协议; (4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 集情况; (6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临时 报告; (1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澄清 公告; (15)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基金募 集 信 息披露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成立公告。 2 .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三 ) 基金运 作 信 息披露 1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4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 .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9)变更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 式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开放 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 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 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 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在基金合 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 .基金定 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住所, 以及 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 基 金 的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购买力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因 素 等 都 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 二 ) 信用风 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 五 ) 操作或 技 术 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 合规性 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 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与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本基金合 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变更基 金 合同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并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自 批准 之日 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1 、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存 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 《基金合同》 终止;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清算小组 (1 )自基 金 合同终 止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清 算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 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清算小 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资 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 资产进行变现; (5 )清算组 出具清算报告; (6 )清算 组 出具的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清算 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 、清算的公 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 、清算的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取得基 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3 )依法 转 让或者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并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取 得有 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6 )监督基 金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因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8 )提请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 (9 )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 益的活动; (5 )返还 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和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 )依法申 请并募集基金; (2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运用 并管理 基金 财产 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收入; (4 )办理 或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发售 、申购 和登 记事 宜,并获取认购(申购)费; (5 )作为 本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办理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业务 并;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 或选择、 更 换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并按照 《基金合同》 对基金注册登 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行 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 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 按照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暂停受理 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1) 依照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 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2)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 会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 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7 )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遵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2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进行 基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财 务会计 报告 及基金 报告 (包 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6 )办理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7 )按照 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8 )依据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召 集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9 )负责 基 金注册 登记 ,并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 (10) 设置 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按照 《基金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1)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2)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3) 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4)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 独立;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5)依法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进行的监督; (16) 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17)不谋 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 (19) 按照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 (21)参加 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提前 15 天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过 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采取 所有必 要措 施对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确保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6)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及 其他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27)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和 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据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获取 基金托 管费 、其他 法定 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3 )依据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监督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认为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依据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5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遵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2 )依法持 有基金财产; (3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设有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6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7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的完整与独立; (8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 基金 托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0)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1) 按规 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复核基金业绩报告。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2) 采取适 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 》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 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取适 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在基金 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7)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18) 依基金 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 划出; (19)按有 关规定,保存 托管业务活动的基金的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20)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1)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 (22)参加 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过 错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履行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8) 接受基 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进行的监督; (29)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30 )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 、 有以 下 事由 情 形 之一时 , 应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变更基 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或 投资策略;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 (6 )更换基 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它 应 当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 情 况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3 、 召集 方 式 (1 )除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不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 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其他需 要说明的事项。 5 、 开会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B 、经核对, 有代表 50% ( 不含 50% )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C 、 本人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 含 50% )以上 ; D 、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其 它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 议事 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 7 款 和第 8 款的 有 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依照本条第 7 款和 第 8 款的有 关约定进行表决。 7 、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 (不含 2/3)通 过。 B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不含 50%)通 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4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决。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8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A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人 的授 权代表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 、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 取如下方式: A 、由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计 票员 在监督 员监 督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关 对计 票过 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 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B 、由大会召 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9 、 生效 与 公告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五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1 、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存 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 《基金合同》 终止;


(4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六 )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基金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 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 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 所 涉内容 之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两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将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注册资本:


43.5488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与基金 管 理 人之间 的 业 务监督 、 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2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违 反《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基金 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本 托管协议 赋 予、给予 、 规定的基 金 托 管人的 任 何及所有 权 利和救济 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 人索赔。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 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 《基金合同》 的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 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 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管 理人定 期对 基金托 管人 保管的 基金 资产进 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 失、 减损、 或 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 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的 行为违 反《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议 , 基金管理 人 应呈报中 国 证监会和 其 他监管部 门 ,有权利 并 有义务行 使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表 基 金 对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索 赔。 3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 照本 协议对 基金 业务执 行监 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 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稽核控制制度和内 部风险监控制度。 (3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购 置并保 持对 于基金 资产 的托管 所必 要的设 备和 设施( 包括 硬件 和软件) ,并 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外, 不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 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或将不同基金 资产进行相互交 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在可行的情况下恢 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 托 管人必 须将 基金资 产与 自有资 产严 格分开 ,将 基金资 产与 其托管 的其 他基 金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 托 管人应 安全 、完整 地保 管基金 资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但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2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2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本基 金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以本 基金 和基 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 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该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清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负责办 理本 基金 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 )清算 备 付金账 户按 规定开 立、 管理和 使用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办理 开户事 宜, 该帐 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 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 做法办理, 而不限于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国债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本《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为基 金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主管 机关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主 管机关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3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同时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正本 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保 存副本。 6 、其它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展而 需要 开立的 其它 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帐户。 8 、证券账户 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 、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10 、与基金 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 原 件,除本 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 保 管。由于 合 同产生的 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 四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 核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五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相关信息。 ( 六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七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本协议 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 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 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 (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 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对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年 第1-3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 且在 季度内 有交 易的投 资者 寄送 季度对账 单 ,在每年 第4 季度结束 后 向定制纸 质 对账单且 季 度内有交 易 或最后一 个 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 、由于投 资 者提供 的邮 寄地址 、手 机号码 、电 子邮箱 不详 、错误 、未 及时变 更或 邮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 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 二) 手机 短信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免长途 电话费) 、(010)85712266 ,也可通过基 金 管理人网站 定制短信服务。


( 三 ) 在线服 务 通过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 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通过直 销网 上交易 办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四)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推出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代销 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五 ) 咨询 服务 1 、 投资者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话400-600-8800 ( 免 长 途 电 话 费)、(010)85712266 , 或传真(010 )65182266 。 2 、网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 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 其 他 应 披 露的 事 项 2016 年 6 月 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8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的临时报告如下: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中 正 达 广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2016 年 6 月 8 日 含本基金 2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大同证 券 定投业务 的 公告 2016 年 6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3 关 于 增 加 天 津 滨 海 农 商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6 年 6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店 铺 开展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陆 金 所 资 管 开 办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016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广 源 达 信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2016 年 7 月 13 日 含本基金 7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新 兰 德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27 日 含本基金 8 关 于 增 加 “ 万 得 投 顾 ”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8 月 5 日 含本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9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中 国 银 行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调 整 基 金 直 销 交 易 优 惠 费 率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金 10 关 于 增 加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构 并 开展定投 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9 日 含本基金 11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数 米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调 整 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申购 金 额下限的 公 告 2016 年 9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12 关 于 增 加 昆 山 农 商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构 并 开展定投 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13 关 于 增 加 “ 凤 凰 金 信 ”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19 日 含本基金 14 关 于 调 整 凤 凰 金 信 代 销 的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申购金 额 下限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4 日 含本基金 15 关 于 增 加 桂 林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 展 定投业务 的 公告 2016 年 11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16 关于增加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参加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备 查 文 件 目录 (一) 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 (二)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的批复》 (证监 基金字[2007]320号) ; ( 三)《 嘉实 优质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四)《 嘉实 优质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五)法律意见书; (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