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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保丰保本A(002856)

博时保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21日证监许可[2015]3002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 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2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9? 附件: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110?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以及《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 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次 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 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 如该对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 放申购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起 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 期保本周期届满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在上一个开放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含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具体开放时间 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申购、开放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投资人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开放期申购 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在开放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开放期申 购 39、赎回、开放期赎回:指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公告的到 期处理规则申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1、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进 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开放期申购费用之和 4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 43、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4、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45、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 46、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 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7、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开放期 最后一个工作日 48、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人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9、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0、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由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公告 51、保证合同: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 保人签署的《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53、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 5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 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7、T+n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74、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75、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 7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 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 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 、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 理、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 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9 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 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 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 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6年 9 月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488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8%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5月至 1993 年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1 月至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7 月至1995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 、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 10 月至 2008年 7 月,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1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7 月至2013年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4 年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董事;2013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11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8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 9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 ,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 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年 4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2 年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 年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2016年 3 月18 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主管 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3 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永光先生,硕士。1993 年至1997年先后在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深圳迈瑞生物医疗 电子股份公司工作。2001 年起在国海证券历任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高级投资 经理、投资主办人。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上 证企债 30ETF 基金、博时天颐债券基金、博时招财一号保本基金、博时新机遇混合基金的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副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副总监兼博 时优势收益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09 月 15 日起)、博时境源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12 月18 日起)、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 4 月 7 日起)、博时景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5 月 20 日起)、博时保丰保本混合 基金(2016 年 06 月 06 日起)、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基金(2016 年 06 月 24 日起)、博时招财二 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8 月 9 日起)、博时富宁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 年8月 17 日起)、博时富益纯债债券基金(2016年11月 4 日起) 、博时臻选纯债债 券基金(2016 年 11 月 7 日起) 、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基金(2016 年 11 月 25 日起)的基金经 理。 孙少锋先生,硕士。2004 年起先后在东方航空财务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招商基 金工作。 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经理。 现任博时策略混合基金 (2015 年 9 月 23 日起) 、博时境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 、博时保泽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4月 7日起)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6月 7日起) 、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6月 25 日起)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4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博时新趋势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 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CFA。1995 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行、美国 Lowes 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财富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博 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博士。1991 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石家庄经济学院、长盛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年金投 资部投资总监兼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5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6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7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8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 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 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 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 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 头。 2000年12月19日, 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 11 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 “两率”考核机制、 “三卡”工程、独 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年9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20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 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 11月 21 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年 ?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年 12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 2月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 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 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 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 的。 2011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 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 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 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 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权 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 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 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 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 》中,民生银行荣获“中国企 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21 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佳企业公 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 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21 世纪经 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荣获 “金 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 “中国银行业社 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 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 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 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0 人,平均年龄 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22 115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669.46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 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 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 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 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 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 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23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 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24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二) 代销机构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26 法定代表人: 上官永清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579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 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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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21日证监许可[2015]300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2日止, 基金份额博时保丰保本A共募集996,983,867.31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 ,博时保丰保 本C共募集591,759.90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 ,两者合计共募集997,575,627.21份(含利 息结转的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599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6月6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仅在开放 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 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每 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1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2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75%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 下: 申购份额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 又赎回 1.50% 1.50% 认购或在非同一开放期 申购后赎回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 (注:1个月=30 日)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3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在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50=8,592.54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可得到 8,592.54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方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先申购成功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然后在同一开放期又赎回, 其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1.5% = 160.2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160.20 = 10,519.80 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先申购成功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然后又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19.80 元。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4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5 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 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受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6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7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出于担保人风险预判和风险控制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担保人提供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和资料。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及开放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 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的情况,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一般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 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 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或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的开放期内(不包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 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开 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 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 金份额之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五)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制,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 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赎回或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的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在开放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39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2)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选择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3)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 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4)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该日净申购金额与 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 额度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 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开放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开放期的期限、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等相关事 宜进行公告。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在上一个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在上一个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 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或在上一个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 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0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托管账户中。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成了保本义 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开放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开放期申购费率 开放期申购的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开放期申购费用由开放期申 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5)开放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开放期内,除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 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1 7)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开放期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份额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申购并得到 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二、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 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 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 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 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2 4、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见第 10 项“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 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 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 4 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 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的开放期内(不包括该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本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间内的担保人承诺继续 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保障的, 本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3 或风险买断合同) ;否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9、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某一保本周期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0、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 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 过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 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 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 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4 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 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 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 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 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 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 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 12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


24.22 亿元 经营范围 :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5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 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除传统担保业务外,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以 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方 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 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担保经验及 资本市场 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 债务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信托 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增、协议存款等) 、 (类)信贷资产证券 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 、合同履约、要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首创担保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全国第 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 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 100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等) ,采用 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 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作,为其中 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 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充分利用银行、信托、证券、 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类(包括 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 、债券类(如短融、中票、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PPN、 中小私募债等) 、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及押汇等) 、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务, 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 、结算类(包括远期结售汇) 、资产转让等非融资 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四、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6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责任额 226.86 亿元(包含下 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不超过 2015 年二季度经净资产(人民币 28.12 亿元)的 25 倍。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保本基金在保余额 43 亿元,不超过 2015 年二季度经净资产的 10 倍。 五、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为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 附件: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 和。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为 11 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 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7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 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 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 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 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 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 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8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 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 。 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 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 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 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 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 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 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 固定收 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 月、开放期期间、开放期后 3 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保本 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动 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利用组合保险技术,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CPPI 策略及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 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 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 步: 第一步,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 (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二年期国债的到期收 益率为贴现率) ,设定当期应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0 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 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 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债券(除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 用组合久期与保本周期剩余期限匹配下的积极投资策略,通过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 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 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 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 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好综合 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 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 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 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 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 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 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1 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 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 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3、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所 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盈利 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 并结合博时可转债评级系统对 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 CPPI 策略,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基金管理人主动选股能力,控制股票 资产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股票投资从基本面分析入手,结合价格变化和市场特征进行投资,主要遵循以下 三个步骤: (1)对公司质地进行分析,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选择优秀的公司,而不是价格便宜 的平庸之流。在选择过程中,把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优劣的一个重要维度。 (2)利用价值评估的方法,评估已筛选出股票的合理价值中枢,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 进一步筛选出价格接近或低于价值中枢的股票作为投资备选标的。 (3)在最终投资前,结合当时市场特征,根据预估的投资周期,预判备选标的在特定 投资周期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投资于那些风险收益比最佳的股票,以确保在风险可控的情 况下获得良好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6、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①避险保值: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②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 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2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开放期 期间、开放期后 3 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保本周期内(保 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 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 后的余额;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3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原则上为二年,以二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二年期存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4 款基准利率计算。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 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746,835.09 0.25 其中:股票 2,746,835.09 0.25 2 固定收益投资 958,979,218.00 87.72 其中:债券 958,979,218.00 87.7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1,140,459.89 11.08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5 7 其他各项资产 10,413,893.92 0.95 8 合计 1,093,280,406.9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37,454.00 0.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14,381.09 0.0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07,515.00 0.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87,485.00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46,835.09 0.2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377 宁沪高速 103,789 914,381.09 0.09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6 2 000858 五粮液 15,200 507,072.00 0.05 3 002701 奥瑞金 49,300 493,986.00 0.05 4 002400 省广股份 34,500 487,485.00 0.05 5 600050 中国联通 74,100 307,515.00 0.03 6 002475 立讯精密 1,800 36,396.00 0.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45,054,000.00 4.5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29,574,218.00 52.9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0,291,000.00 19.0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4,060,000.00 19.39 9 其他 - - 10 合计 958,979,218.00 95.8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695749 1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CD113 1,000,000 97,070,000.00 9.70 2 111696211 16 广东顺德农商行 CD069 1,000,000 96,990,000.00 9.69 3 041651034 16 南山集 CP002 700,000 70,112,000.00 7.00 4 122430 15 增碧 02 500,000 51,040,000.00 5.10 5 136275 16 海正债 500,000 50,280,000.00 5.0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7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 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337.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3,177.0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94,379.8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13,893.9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8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博时保丰保本A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6.6.6-2016.9.30 0.30% 0.04% 0.67% 0.01% -0.37% 0.03% 2、博时保丰保本C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6.6.6-2016.9.30 0.10% 0.03% 0.67% 0.01% -0.57% 0.02%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含权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1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2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3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按约定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三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 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三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 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6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初三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 管理人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 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 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69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保本周期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0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1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 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2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 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本基金可投资衍生品以及使用回购、融资融券等杠杆策略,会放大组 合业绩波动水平,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4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期到期日 除外) ,期间不开放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2、担保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3、期限匹配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运作方式,作为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投资运作期需考虑基 金的封闭期限,买入持有个券的剩余期限需与封闭期相匹配,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无 法实现期限完全匹配,从而带来低收益或者到期变现亏损风险。 4、策略风险 本基金通过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动态资产配置策略,力争实现保本目标。在实际运 作过程中,有可能受市场环境影响,出现极端情形,导致资产配置行为无法按策略要求及时 有效实现,从而增加策略成本,给基金资产带来收益损失风险。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6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8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79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0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1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2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7)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3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5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7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8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89 业场所查阅。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4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 9999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91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 现金、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 固定收 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个月、 开放期期间、开放期后 3 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保 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个月、 开放期期间、 开放期后 3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 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92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资产配 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93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 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 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94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管 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首次投资银行存 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95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 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 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96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 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 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97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98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 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99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0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含权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1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3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4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根据客户需要,博时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 长途话费)订阅。 4、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 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 /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7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 版 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 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 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16 年 10 月 2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 3季度报告》;


(二)、 2016 年 06 月 0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月 20 日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附件: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鉴于: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约定 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保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 (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 和。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 高限额为 11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 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 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 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 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 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 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如有) 。 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 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 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 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 3款公 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 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 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号 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 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3、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 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6、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 《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