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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金融A(001392)

国富金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 克林 国 海 金 融 地产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于2015 年5 月19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 证 监 许 可 【2015 】937 号 文 注 册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15 年6 月
9日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申请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管理
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 金 分 为 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基 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不 同 类 型, 投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的 收 益 预期越 高 , 投 资者 承 担 的风险 也 越 大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基金,
其 预 期 收 益及 预 期 风险水 平 低 于 股票 型 基 金,高 于 债 券 型基 金 及 货币市 场 基 金 ,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进 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2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13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5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 金 融 地 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 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同 :指 《富 兰克林 国海 金 融地 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富 兰克 林国海 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指 《富 兰克 林国海 金融地 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富兰克 林国 海 金 融地产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规 : 指 中国 (为基金 合同 之 目 的, 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各 自类别的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前 后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 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 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 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 权 结 构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有 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 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 学 博 士 学 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的 资 深 律 师 。 麦 敬 恩 先 生 于 1986 年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 担 任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 巴 哈 马 ) 执 行 副 总 裁 。 曾 任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 行 副 总 裁 和 多 个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公 司 董 事 , 包 括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 森 堡 ) ,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 新 加 坡 ) ,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 毛 里 求 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 爱 尔 兰 ) 。现 任 富兰 克林 邓 普 顿 投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 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国 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副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 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阮 博 文 (William Y. Yun )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CFA 。 阮 先 生 担 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成员。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 的董事会 成 员 , 于1992 年 加 入Fiduciary Trust 担 任 基 金 经 理8 年 , 之 后 成 为 执 行 副 总 裁, 负责Fiduciary Trust 的 全 球 权 益 类 部 门 , 并 在2000 年至2005 年 期 间 担 任Fiduciary Trust 的总裁。他于2002年又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裁,负责富 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兰克林邓普 顿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 投资顾问和咨 询人员为 个人和机构客 户提供专 户管理。在 2008 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富兰克林邓 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 年10 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业 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 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 市 场 部 、 北 京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 副 总 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 裁。2000 年7月 加入 富 兰克林 邓普顿 投资 ,先 后担任 机构业 务拓 展董 事、香 港区 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 区 总 监 。 现 任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 亚 洲 ) 有 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台 湾 亚 洲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 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 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 经 理 , 国 泰 证 券 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麦 肯 锡 公 司 商 业 分 析 员 , 昆 仲 亚 洲 基 金 合 伙 人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 事 总 经 理 , 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 理 层 董 事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经 理, 申 万巴 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现 “ 申 万菱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 基金 经理 ,国 海 富兰 克林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高级 顾 问、 资产 管 理部 总 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富研 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谭志华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科员、科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 部 职 员 、 稽 核 部副总经理、合规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战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广西北部湾股权托管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 工 监 事 张 志 强 先 生 ,CFA ,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布 法 罗 ) 计 算 机 科 学 硕 士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和 国富中证100 指数 增强基金 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 , 香港大学MBA 。 历 任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项 目 经 理 , 浙 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国 富弹性 市值混合 基金 和 国富潜 力组合 混合 基金 的基金 经理助 理, 国富 沪深300指 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投资总监、国 富 中 小 盘 股 票 基 金 、 国 富 焦 点 驱 动 混 合 基 金 、 国 富 弹 性 市 值 混合基金 和国富恒瑞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3 督察长、董事长、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国 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基 金 经理 ,申 万 巴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基 金经 理, 国海 富 兰克 林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高 级顾 问 、资 产管 理 部总 经 理兼投资经理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 金 和 国 富 研 究 精选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层董事。 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 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 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 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 、 管理层董事。自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同时 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4 (五) 现任基金经理 吴西燕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会计,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国 富 弹 性 市 值 混 合基金 及 国 富 深 化 价 值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主管,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金融地产 混合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 基 金 、 国 富 新 价 值 混 合 基 金、国富新收益混合基金及国富新活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邓钟锋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产品研 发及审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信贷审查、上海新世纪信用评级公司债券分 析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金融地产混合 基金、国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基金、国富新价值混合基金、国 富新收益混合基金及国富新活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无,该基金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基金经理 离任。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下 述 委 员 组 成 : 吴 显 玲 女 士 ( 总 经 理 ) ; 徐 荔 蓉 先 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储丽莉女士 (督察长)。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5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6 2、不 利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 环境 。具体 包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 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 别风险 。辨 识组 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 存在 和发生 的原因。 3、分 析风险 。检 查存 在的控 制措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 估风 险水平 的高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段 ,也 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 理风险 。将 风险 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 相对 比,对 级别较 低的 风险 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 视与检 查。 对已 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 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7 7、报 告与咨 询。 建立 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 董事 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 核部 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重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 )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 业 务 的 有 效 性 和 可 靠 性 , 同 时 加 强 内 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8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 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 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 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 )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 性 、 流 动 性 和 效 益 性 相 统 一 的 经 营 原 则 。 资 金 的 筹 措 和 使 用 严 格 按 照 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9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 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 )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0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 )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 实 时 监 控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1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 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 体系。 在国 内,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6 年09 月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 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2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3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 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4 (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项喻楠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 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5 (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6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1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7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152 联系人:李景平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29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3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联系人:徐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 全国)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0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1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389328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2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77877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3 (3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1-20324159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3)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屿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邮电新闻大厦 15-1 号2 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21-20835879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9)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4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黄辉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2)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楼10 层10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4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孙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4) 奕丰金融服务 (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8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4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 姜世斌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 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46) 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809 室 法定代表人:苏凯 联系人:沙海靖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4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3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塘 区总部 路1 号中 国-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511 传真:021-68883050 联系人: 胡昕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联系电话:021- 31358663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傅琛慧 联系人:傅琛慧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0 传真:(021)23238800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经2015 年5月19 日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5]937号文件 核准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2015 年6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5 日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销 售 额 为 878,794,703.90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125,996.45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834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1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为878,794,703.90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额 为125,996.45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878,920,700.35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2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生 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3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个 月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3个 月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 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四 ) 赎 回 遵 循 “ 先进先出”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5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内 ( 包 括 该 日 )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因投资者未及 时查询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直 销 柜 台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该 基 金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销 售 机 构赎 回A 类 基金 份 额 或C 类 基 金份 额 时,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5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500 份的,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 全 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6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 1.00% 100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笔 (二)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日)至30日 0.75% 30日(含30 日)至1年 0.50% 1年(含1 年)至2年 0.20% 2年(含2 年)以上 0 注:上表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对于持续持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 类 基 金 份 额 长 于 或 等 于30 日但少于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赎回费的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类基金份额 长 于 或 等 于3 个月但少 于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A 类基金份额 长于或等于6 个 月 的 投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所指的1个月为30日) 2、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日以下 0.50% 30日(含30日)至1年 0.20% 1年(含1年)以上 0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7 注:上表中1年为365日。 对于持续持有C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C 类基金 份 额 长 于 或 等 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假定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两笔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万元 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0% 0.60% 申购费(C =A-D )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 =A/ (1+B ))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 8,210.18 1,656,726.31 2、对于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8 本 基 金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天 , 适 用 的 赎回费率为1.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 .50% =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 -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5 天 , 假 设 赎 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 元。 例 : 某 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C 类 基 金份额 , 持 有 时间 为40 天 ,适 用 的 赎回费率为0.2%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0%=21.00 元


赎回金额=10,500 -21.00=10,479.00 元


即 : 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10,000 份C 类基 金 份额, 持 有 时 间为40 天, 假设 赎 回 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9.00 元。 (五)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本 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49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 额 在 申 购时 收 取 申购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介上公告。 ( 十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 资者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内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T +2 日起( 含 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二)投 资者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金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0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 (二)、 (三)、 (五)、 (六)、 (七)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1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2 (三)巨额 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3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1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4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5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 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取得登记费; (二)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 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6 (三)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五)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7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分析金融地产行业的商业模式与利润区,深入挖掘金融地产行业内具 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潜力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 力 争 通 过 积 极 的 主 动 管 理 实 现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 未来,基金管理人具备参与港股通交易条件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不实质性改变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的 前 提 下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投 资 于 金 融、房地产行业内的证券和与互联网金融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8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贯 彻 “ 自 上 而 下 ”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国 家 政 策 、 证 券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类资产投 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短期金 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 核心- 卫星 ” 策 略 , 即 将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分 成 核 心 部 分 和 卫 星 部 分。核心组合主要投资于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股票,卫星组合主要投资于与互 联网金融主题相关的股票。 1、投资主题的界定 (1 )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界定 金融行业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包括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 保 险、证券、信托及其他;房地产行业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 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 的综合性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主要包括土 地开发、房屋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转让、房屋所有权 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本基金 界定的 金融 和房 地产行 业包括 以下 两类 公司:1)申 银万 国行 业分类 标准一 级行业 界定 的银 行、非 银金融 、房 地产 、建筑 材料和 建筑 装饰 ;2) 当前 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申银万国行业分 类 标 准 一 级 行 业 界 定 的 银 行、非银金融、房地产、建筑材料和建筑装饰,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 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如果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有所调整,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金 融、房地产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界定方法进 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2 )互联网金融主题界定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59 与互联网金融主题有关的公司是指主营业务或非主营业务涉及P2P 、第三方 支付、金融信息服务、金融系统设备提供商、农村金融等上市公司。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金融、房地产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主题的方法调整或 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金融、房地产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主题等,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房地产行业内的证券和与互联网金融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 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将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整。 2、个股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精 选 个 股 策 略 , 紧 密 围 绕 前 述 界 定 的 投 资 主 题 , 深入挖掘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盈利能力强、公司治理结构良好、估值合理的上 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1 )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评估 公司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在短期内难以被行业内其他竞争对手 超越;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 期 会 有 较 大 的 上 升。 考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创 新能力(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 技术壁垒,是否具有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垄断资源等,是否具有领先 的经营模式等。 (2 )盈利能力分析 结 合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特 点 和 发 展 趋 势 、 公 司 背 景 , 从 财 务 结 构 、 资 产 质 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 有行业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盈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的上 市公司。 (3 )公司治理结构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从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信息披露 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 是否协调和平衡、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 综合评估。 (4 )估值水平评估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0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进行估值水平的考察,通过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 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选择估值水平相对低估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 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 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和 券 种 配 置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的趋势预期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即预期利率将下 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更多获取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组合收益;在预期利率 将上升时,相应降低组合久期,以控制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债券供求、投资者偏好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 变动幅度往往不一致,收益率曲线表现出非平行移动的特点。通过对不同期限 债券的利率变动趋势的比较分析,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前提下,采取相 应的债 券 期 限 配 置 , 以 从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的 利 率 变 化 差 异 中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3、债券类属策略 由于信用水平、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市场和类型债券品种的 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利差不断变动。通过对影响各项利差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调高投资价值较高的券种的比重以获取超额收 益。 4、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以及信 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对企 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品种进行综合评估,判断投资主体对信用 债的需求变化,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率 曲线变化,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 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四) 股票申购策略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1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 首次 发行(IPO) 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挖 掘 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当时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定价水平,一、二级市场 间资金供求关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股票申购 策 略 。 对 通 过 股 票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 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可在遵守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为 :65% × 沪深300 金融 地 产指 数收 益 率+ 35% × 中 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全价)。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2 本基金的资产主要投资于金融、房地产行业内的证券和与互联网金融主题 相关的 证券, 故以 沪深300金融 地产指 数作 为 股票投 资部分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准确地反映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投资绩效。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同时覆盖 了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银 行 间 以 及 银 行 柜 台 债 券 市 场 上 的 主 要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部分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六、 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 资对象 收益 和风 险的配 比关系 ,在 充分 权衡投 资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 决策做出决 议。 ( 二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3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 三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 四 )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 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一)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4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6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0,618,761.76 12.43 其中:股票 50,618,761.76 12.4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29,677,002.90 80.95 其中:债券 329,677,002.90 80.95








资产支持证券 - -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7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2,973,181.20 5.64 8 其他资产 4,006,397.23 0.98 9 合计 407,275,343.0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887,236.70 4.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624,004.48 1.14 F 批发和零售业 5,787,582.00 1.4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6,682,945.92 1.6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853,215.07 1.69 K 房地产业 8,270,869.71 2.0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8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12,907.88 0.37 S 综合 - - 合计 50,618,761.76 12.46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926 福星股份 381,500 4,684,820.00 1.15 2 000858 五 粮 液 126,050 4,205,028.00 1.03 3 002024 苏宁云商 369,600 4,006,464.00 0.99 4 002553 南方轴承 290,438 3,888,964.82 0.96 5 601006 大秦铁路 600,000 3,804,000.00 0.94 6 601588 北辰实业 828,187 3,586,049.71 0.88 7 600970 中材国际 517,265 3,486,366.10 0.86 8 601333 广深铁路 705,624 2,878,945.92 0.71 9 601618 中国中冶 725,500 2,865,725.00 0.71 10 600060 海信电器 144,600 2,406,144.00 0.59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2,116,195.20 0.5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865,985.20 37.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865,985.20 37.12 4 企业债券 104,335,822.50 25.6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151,000.00 3.73 6 中期票据 57,208,000.00 14.08 7 可转债 - -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6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9,677,002.90 81.12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0218 15国开18 1,400,000 146,146,000.00 35.96 2 112267 15阳房02 205,920 20,927,649.60 5.15 3 112220 14福星01 132,296 14,936,218.40 3.68 4 112235 15福星01 126,840 13,743,114.00 3.38 5 112260 15阳房01 128,130 13,009,038.90 3.20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基 金本期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中, 无报告 期内 发行主 体被 监管部 门 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证监会 、证 券交易 所公 开谴责 、处 罚 的 情况 。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0 11.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 之 外的 股票。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8,592.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86,806.32 5 应收申购款 998.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06,397.23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 一) 富兰克 林国 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A 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6 月 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10% 0.26% -13.98% 1.78% 14.08% -1.52%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3.90% 0.09% -5.39% 0.92% 9.29% -0.83% 2015 年 6 月 9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4.00% 0.18% -18.62% 1.36% 22.62% -1.18% ( 二) 富兰克 林国 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C 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6 月 9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80% 0.25% -13.98% 1.78% 13.18% -1.53%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3.53% 0.10% -5.39% 0.92% 8.92% -0.82% 2015 年 6 月 9 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 2.70% 0.18% -18.62% 1.36% 21.32% -1.18%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2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4 1、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 四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五 )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六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七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6 担;由于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7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七 )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一)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具 体分 配方案 以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月 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四 ) 由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 类基金 份 额 收 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五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79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 不收 取 销 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 额 的销 售 服 务费年 费 率 为0.5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50% 年 费 率 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四) - ( 十 ) 项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2 四、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3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 少于2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4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6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7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8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8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一)不可抗力; ( 二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0 第 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 证 投 资 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1.00 元 面值购 买基 金份额以 后,有 可能面 临基金份 额净值 跌破1.00 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本基 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一)市场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1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是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险主 要存在 于可转 债的投资 中,具 体表现 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转股 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 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2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行业主题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房地产行业内的证券和与互联网金融主题相关的证券 资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80% , 如 上 述 行 业 今 后 增 速 不 及 市 场 普 遍 预期或出现衰退,可能会对本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3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4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6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连续60个 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5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符合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7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8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99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 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0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1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2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 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销售 服务费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3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4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5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 表1/3 以上(含1/3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 召集 人 按《基 金 合同 》 约定 公 布会议 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6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 表1/3 以上(含1/3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7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日期 后5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通过方可做出 。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8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0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 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的,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1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 月首日起2-5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 月首日起2-5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 售服 务 费,C 类基 金 份 额的 销 售服 务 费年 费 率 为0.5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按前 一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50% 年 费 率 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2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4 -10项费用 ” , 根 据 有关 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分析金融地产行业的商业模式与利润区,深入挖掘金融地产行业内具 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成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力争通过积极的主动管理实 现稳健的投资回报。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3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 种 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 制 规定。 未来,基金管理人具备参与港股通交易条件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不实质性改变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投资于金 融、房地产行业内的证券和与互联网金融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4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5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3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6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7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8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19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南宁市 西乡塘区 总部路1号中 国 —东盟 科技企 业孵 化 基地一 期C-6栋二层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0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上述第(一)、(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1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2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或者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 验资, 并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3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4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位 内(含 第三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5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 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 于每月 终了后5个工作 日内完 成;招 募说明书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6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度终了后9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应3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6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年度结 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定期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对 于基金 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7 人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 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 内 争 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29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兼 任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 在 公 司 内 部 设 立 了 专 门 的 运 营 部 门 负 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配 备 先 进 、 高 效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 汇 总 和 储 存 并 管 理 基 金 的 所 有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信 息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注 册 与 过户 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 本公司默认的对账 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投资者也 可选择 月 度 短 信对 账 单。 我 司将 在 每 月结 束 后的 5 个 工 作 日内 向 投资 者 发送 基 金 账 户 对 账 单 。 本 公 司 提 示 , 凡 无 法 接 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须 在 开 户 成 功 后 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 (免长途费)、95105680 (免长途 费)和021-38789555 ) , 我 们 在 核 对 投 资 者 联 系 方 式 完 整 无 误 后 , 可 为 基 金 投 资者 提供 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30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 、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可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由 此 可 获 得 本 公 司 手 机 短 信 提 醒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新 产 品 、 基 金 新 服 务 、 基 金 资 讯 信 息 及 交 易 确认情况等。 2、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注 册 , 登 录 定 制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公 开 信 息 。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 “ 基金账户查询 ” 功 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互 交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 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 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31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32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6 年 6 月 21 日,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2016 年 6 月 24 日 ,关于增加基煜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3、2016 年 6 月 29 日 ,关于增加晟视天下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4、2016 年 6 月 29 日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 5 、2016 年 7 月 20 日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金 融 地 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 6、2016 年 7 月 21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2016 年 7 月 22 日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6 年第 2 号) 。 8、2016 年 7 月 22 日,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9、2016 年 8 月 16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户证件类型 的公告 。 10 、2016 年 8 月 26 日,关于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国海富 兰 克 林 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1 、2016 年 8 月 26 日,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报。 12 、2016 年 11 月 11 日,关于增加新兰德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 、2016 年 11 月 1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和 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4 、2016 年 11 月 18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新兰德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33 15 、2016 年 11 月 3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更新银联电子支 付支持的银行卡目录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说明公告 。 16 、2016 年 12 月 9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34 第 二十 四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135 第 二十 五 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接受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 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 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