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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汇逸债券A(675121)

西部利得汇逸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西 部 利 得 汇 逸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请 经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2016 年9 月5 日 证监 许 可【2016 】 2035 号文准予注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监会 ” ) 注 册,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的 注 册 ,并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价值 和 收 益 做出 实 质 性判断 或 保 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 资本基 金 前 , 请认 真 阅 读本招 募 说 明 书, 全 面 认识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的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投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承 担 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险 。基 金 投 资 中的 风 险包 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其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混 合 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较 低 风险水 平 的 投 资 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认购 ( 申 购 ) 基 金时 应 认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招 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 人基 金 投 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状 况 与 基 金净 值 变化 引致 的 投 资 风险 , 由投 资人 自 行 负 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 西部 利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宁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一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转托管、非交易过 户、 冻结 、解冻和质押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 收.......................................................................................................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 审计...................................................................................................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 露.......................................................................................................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7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 要...........................................................................................................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 事项................................................................................................. 10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8


5-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 本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 本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西 部利得 汇逸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西部利 得汇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西部利得 汇逸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西 部利得 汇逸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5-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4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指定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公 司概况 名称: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11 层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剑钧 成立时间:2010 年7 月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陈眉媚 联系电话: (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47,000,000 49% 合计 300,000,000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1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 年 3 月 起任陕西 省证 监局市 场 部负责人 。1995 年 10 月起任 陕西 证券有 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2001 年起 任西 部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 自 2010 年起 任公司督察 长,2016 年9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5-7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 历。1990 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馆 业务主管。1998 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2006 年起任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机构 销售部 总经理 助理。2007 年起在 光 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起 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自2015 年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刘建武先生:董事 刘建武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西安西北大学,获 经济管理学博士学位。1991 年起在陕西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 工作。1993 年 起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历任财贸、金融、经济管理副处级秘书,科 技文教管 理处处 长。2001 年起任 西安高 新管 委会管理 办副主 任及西 安高科集团 公司副总经理。2002 年起任西安市投资服务中心投资管理副主任。2003 年起任 陕西省投 资集团 公司金 融证券管 理部门 经理。2005 年起任 西部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目前兼任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 理事、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 任 携 程 旅 行 网 高 级 总 监, 富 友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泛 亚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 博士学位 。长期 从事金 融研究及 管理工 作。1984 年起历 任西安 交通 大学教研室 主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现担任同济大 学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 任、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5-8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 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 方正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爱建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 伙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 学院。曾任 Gless Lutz & Partner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究 生学历。曾任陆家嘴国际信托公司济南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同业 部总经理,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 裁。 何方先生:监事 何方先生,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汉唐证券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 公司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 总经理。 杨超先生:监事 杨超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先后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信息工程专业,获 学士学位 ;上海 交通大 学软件工 程专业 ,获硕 士学位。 曾任汇 添富基 金高级 IT 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华夏证券软件开发工程师。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张喆先生:监事 张喆先生,监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检测技术及仪器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 曾就职于中兵勘察研究院、北京证券有限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机构间 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机构,长期从事信息技术 领域的工作。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


5-9 3.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1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 年 3 月 起任陕西 省证 监局市 场 部负责人 。1995 年 10 月起任 陕西 证券有 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2001 年起 任西 部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 自 2010 年起 任公司督察 长,2016 年9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 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 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 馆业务主管。1998 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2006 年起 任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销售 部总经 理助理。2007 年起 在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 起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自2015 年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专业,20 年 证券从 业 经历。1988 年 起任 北京大学 社会 科学处 职 员。1993 年 起任北京 市波姆 红外技 术公司总 经理助 理。1996 年起任 华夏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高级投资 经理。2007 年起在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历 任股票 分析师、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5 年起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9 月起 任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韩丽楠女士,拟任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经济与金 融专业, 获理学 硕士学 位。11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曾任 渣打银 行国际 管理培训 生、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上 海 元 普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2015 年 5 月加入西部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多策略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新 5-10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3 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行 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起担任西 部利得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起 担任西部利 得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起担任西部 利得合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毕 业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18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1990 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1998 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客户部 经理。2006 年起任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机构 销售部 总经理助 理。 2007 年起在 光大 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工 作,历 任销售交 易部副 总经理 、销售交易 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起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 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 年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刘荟女士,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毕业于辽宁大学 应用数学专业。8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自 2014 年 1 月起在我公 司担任研究员,现任投资部副总经理。自 2016 年 1 月起 担任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起担 任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 约克大学 经济与 金融专 业,获理 学硕士 学位。11 年证券 从业年 限。 曾任渣打银 行国际管理培训生、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 年 5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 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西部利得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3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11 自 2016 年 6 月起 担 任西部利 得稳 健双利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起担任西 部利得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起担 任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陈保国先生,研究员,硕士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系 统理论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6 年 证 券 从 业 年 限 。 曾 任 西 藏 同 信 证 券 有 限 公 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 员。2016 年 1 月加入我公司,现任研究 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王宇先生,固定收益副总监,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 金融学专 业,获 经济学 硕士学位 。10 年 证券 从业年限 。曾任 上海银 行金融市场 部交易员、光大证券金融市场总部债券投资部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 经理。2016 年9 月加入我公司,现任固定收益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及各类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 8.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5-12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售办 法》、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 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及风险 控制 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5-13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须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 墙原则 :公司 管理的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以及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 5)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组织机 构、内 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 效益原 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是公司一 切制度 的最高 准则,公 司章程 是公司 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 控制大 纲是依 据国家相 关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的有关 规定以 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 包括了以 下内容 :内部 控制大纲 、风险 控制制 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和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等;


5-14 4)部门 管理制 度是根 据公司章 程和内 控大纲 等文件的 要求,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 具体业 务规则 是针对公 司的某 项具体 业务,对 该业务 的操作 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 董事 会,向 股 东会负责 。董 事会由 7 名董事 组成 ,其中 独 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 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 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 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 会下属 的合规 审核委员 会对公 司制度 的合规性 和有效 性进行 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 经营层 下设风 险控制委 员会, 向总经 理负责, 负责对 基金投 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 以 及 对 商 业 机 会 、 运 营 基 础 以 及 法 律 责 任 等 方 面 的 影 响 , 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 经营层 下设投 资决策委 员会, 负责对 公司的基 金产品 及各投 资品种 5-15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 务部门 是公司 内部控制 的具体 实施单 位,负责 对职责 范围内 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 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 位人员 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机 制,相关 部门和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 督察长 和内部 监察稽核 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 职 能 的 行 使 确 保 公 司 决 策 系 统 和 执 行 系 统 合 法 、 合 规 、 高 效 地 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5-16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 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 有效地 控制公 司内部风 险,公 司各业 务部门建 立第一 道监控 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1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04 月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捌亿玖仟玖佰柒拾玖万肆仟零捌拾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6年9月末,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57人,平均年龄30岁, 100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 的先行 者, 宁波 银行 自 2012 年 获得 证券 投 资基金 资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丰 富 和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 基金、证 券公司 集合资 产管理计 划、证 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宁波银行共托管 25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规模524 亿元。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


5-1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 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原 则:必 须符合国 家及监 管部门 的法律法 规和各 项制度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5-19 (2 )完 整性原 则:一 切业务、 管理活 动的发 生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 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必 须实现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必 须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 及宁波银 行经营 管理的 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 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 用 “ 基金投 资监督系 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5-20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21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11 层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剑钧 联系人: 陈眉媚 联系电话: (021)3857288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 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11 层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剑钧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021 )38572666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5-22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 )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5-23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6 年 9 月 5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2035 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和存 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发 售方式 和销 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募 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2 月 17 日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 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5-24 赎 回 费 用 的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 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 不能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 可 设 置 不 同 的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八 、认 购方式 与费 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1 )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需要缴 纳认购费,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 购金 额 M ( 含认 购费) A 类 基 金份 额认购 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M 1000 元/ 笔 (2 )A 类基金 份额认 购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5-25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 率为0.60% ,认购利息为 19.76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100,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9.76)/1.00 =99,423.3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 19.76 元,可得到99,423.34 份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认 购利息为 19.76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9.76)/1.00 =100,019.7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认购利息为 19.76 元,可得到100,019.76 份C 类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5-26 (1 )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A 类 基金 份 额的 认 购费用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 、认 购金额 的限 制 在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时 , 投 资 者 以 金 额 申 请 , 每 个 基金账户 首笔 认购的 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 ( 含认购费 ), 每笔追 加 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并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十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27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28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29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 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到账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 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 包括该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5-3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投资 人通过 本基金 代销机构 及网上 交易系 统办理申 购时, 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 通过直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 50,000.00 元( 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含 申购 费), 已有认/ 申购 本基金 记 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 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 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构 赎回 时,每 笔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须 一次性 全部赎回。 3、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每 个交易账 户的 最低份 额 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 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用途 及其 计算 1、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人 申购 时收取 申 购费,C 类基 金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申 购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产 ,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申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


5-31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 1000 元/ 笔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类 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6 个月 0.50% 6 个月≤T 0%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 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大于或 等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0 日 0.50% 30 日≤T 0%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 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32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为 0.80%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 元,可得到 9,448.22 份A 类基金份额。 (2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5-33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9523.81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时: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0 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1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 =11,000.00×0.50%=55.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000.00-55.00=10,94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 额持有期限 150 天,假设赎回 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可得到 10,945.00 元赎回金额。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1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 =11,000.00×0.50%=55.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000.00-55.00=10,945.00 元


5-34 即: 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假设赎回 当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可得到 10,945.00 元赎回金额。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日 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记权 益并办 理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 有权赎 回 基金份 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


5-35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5-36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37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5-38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 规定来处理。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5-39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登 记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 、基 金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登 记业务 的办理时 间和 相 关业务 规则 进 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 (2 )严 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办 理本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业务 ; (3 )妥 善保存 登记数 据,并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称、 身份信 息及基 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 年;


5-40 (4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 账户信 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 反该保 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 《基金 合同》 及招募说 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5-41 第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等 )、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权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三、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态 势、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证券市场走势及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实现投资组合 动态管理最优化。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的回报主要来自于组合的久期管理,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 低估的部分以及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债券市场宏观 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个券选择等 策略依次完成组合构建。在投资过程中,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主,结合经 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研 5-42 判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债券投 资组合管理。 (1 )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将分析中长期利率趋势,结 合经济周期、宏 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研判密切跟踪 CPI 、PPI 、M2 、M1 、汇率等 利率敏感指标,对未来中国债券 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 ,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分析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对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 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构建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债券组合。 (3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 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本基金将债券 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 同市场 间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在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本 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 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 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4 )个券选择策 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 收 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 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 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 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5 )信用债投资策略


5-43 信用债属于无担保债券,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 处行业周期及其财务状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审慎度量和定 价,分析其收益率 相对于信用风险的投资价值,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 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 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3、股票、权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依据自上而下的动态研究,发挥时机选择能力,通过流动性较高 的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运用公司究平台,配置行业和个股,优化组合,精选流动性高、安 全边际高、具有上涨潜力的个股,力求 增强组合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 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4、可转换债/ 可交换债券申购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 可交换债券进行申购投资,并采 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 出策略。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5-44 (1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4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46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 9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0%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 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 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 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在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及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47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48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49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5-50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第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5-5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 值错误 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方式 。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5-52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因不 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3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 持有的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 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 择的分 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收益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5-5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55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师 费、仲 裁费和 诉讼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纪服务费用(若有);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5-56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57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调整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


5-58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59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 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 织的祝 贺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5-60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5-61 自然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 基 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62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5-63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网 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5-64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3、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5-65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也 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流动 性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 指基金 所持证 券资产变 现的难 易程度 ,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 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 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 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5、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企业 债券的 发行人 如出现违 约、无 法支付 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6、购买 力风险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致 货币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5-66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三 、技 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四、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而债券投资除存在上述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标准差)进行了放 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 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本基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需 要 保 留 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 五、 其 他风 险


5-67 1、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六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5-68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69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70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5-71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5-72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5-73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5-74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 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5-75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者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5-76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5-77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5-78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79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8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 、 短 信 等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向 其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 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5-8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5-82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5-83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解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84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 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5-85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5-86 第二十部分 托 管协 议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11 层 02 、03 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 徐剑钧 成立日期:2010 年7 月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04 月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捌亿玖仟玖 佰柒拾玖万肆仟零捌拾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5-87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等 有 价 证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 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权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88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5-89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 (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 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5-90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5-91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之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制 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 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指令。因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92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5-93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94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财产托管期间,资 金账 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 1 枚以及监管人名章1 枚。资金账户 的开立需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


5-95 4、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5-9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5-97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及其他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98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 银行间 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 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5-99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


5-100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 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应 在 3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5-101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 每年6 月30日、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每 年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5-102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资产 ;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5-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账 户管理 服务 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基 金分红 服务 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对 账单及 邮寄 服务 免费为基金持有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 免费定期为基金持有人邮寄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将按照上 述规则,根据基金持有人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寄送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 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免费为投资人开立询证函或基金余额证明。 四 、定 期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 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 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5-104 五 、网 络在线 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 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 址:www.westlead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六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 基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 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市场 报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定期不定期向留有 手机和留 有 EMAIL 地 址的客户 发送 节日及 生 日问候、 产品 推广等 信 息。如持有 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七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动 语音系 统 提供 7×24 小时交 易 情况、 基金账 户余额 、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 :3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7-007-818、021-38572666 传真电话:021-38572750 八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5-105 书信投诉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 楼11 楼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200127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5-10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暂无。 5-10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0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