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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兴荣货币(004282)

博时兴荣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兴荣货币 市 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 提示】 1 、本 基金 根据2016 年8 月23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博时 兴荣 货币市 场 基金注册 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6]1912 号 ) 准 予注 册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 ,每万份 基 金净 收益 会因 为货币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利 率调整 和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构成本 基金 的利 率风 险 ,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及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为 货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低 预期 风险 、 低 预期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及 债券 型基 金。 4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规定 导致流 动性 管理 不善 而引 起交收 违 约,导 致停 止申 购赎 回业 务,造 成投 资者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5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者 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投资 者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6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7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8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4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84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兴荣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博时 兴荣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兴荣 货 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兴荣 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博 时 兴荣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 及 对基 金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 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 之《 博 时 兴荣货币市 场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 书 :指 《 博时 兴荣 货币 市 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及 其 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兴荣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12、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作 日 :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5、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 40 、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43 、 巨 额赎 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44、 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基金 收 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摊 余成 本法 : 指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47、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 48、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以最近 七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9、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 营运 费用 。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过程 。 54、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 55、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49% ; 中国 长城 资 产管理 公司 , 持 有股份 25% ;天 津港 (集 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限 公 司,持 有股 份 12 %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 持 有股 份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司 , 持有 股份 2% 。 注册 资本 为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七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略 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 业 务部、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互联 网 金融部 、 董 事 会办公 室、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 财务 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 作部、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 法 律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研 究部。 股票 投资部 负责进 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拓 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与协 作等 工作 。 战 略客 户部负 责北 方 地 区由国 资委和 财政部 直接 管辖企 业以及 该区域 机构 客户的 销售与 服务工 作。 机构-上 海和 机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构-南方 分别主 要负 责华东 地区、 华南地 区以 及 其他 指定区 域的机 构客户 销售 与服务 工作。 养老金 业务 中心 负责 公司 社保基 金 、 企 业年金 、 基 本养老 金及 职业 年金 的客 户拓展 、 销售 与 服务、 养老 金研 究与 政策 咨询、 养老 金销 售支 持与 中台运 作协 调、 相关 信息 服务等 工作 。 券 商业务 部负责 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 销售服 务。零 售-北 京、零 售-上海 、零 售-南 方负责 公司全 国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 渠道 销售和 服务 。 营 销服 务部 负责营 销策 划、 总行 渠道 维护和 销售 支持 等工作 。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 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与公司 治理 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的 重大 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 系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 善基金 会的 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 公司的 战略 规划研 究 、 行 政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 公 司文化 建设、 品牌 传播、 对外媒 体宣 传、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 及 工会工 作等。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培训 发展 、 薪 酬福 利、 绩 效评 估、 员工 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工 作。 财 务 部负 责公 司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 等工 作。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信息 系统 开发、 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系 统安全 及数据备 份等 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 金会计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 组织实 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绩 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 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498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过 88%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熊剑涛 先生 , 硕士 , 工程 师,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 ,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 电脑部 信息 中心副经 理,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电 脑部副 经理 、 经 理、 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术 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管 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分 管经 纪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任 招商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证 券经 纪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2014 年 11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 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主 持工作) 、投 资部总 经理、 投资部 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股 票销 售交易 部总经 理 ( 现更 名为 机构 业务 总 部) 、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2008 年7 月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四届 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杨林峰 先生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 中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交所上 市公 司) 董秘 、副 总经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2006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国 资委 直 属上海 大盛 资产 有限 公司 , 任战 略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10 月 至今, 出任 上 海盛 业股 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2011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公 司 第五届 监事 会监 事。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 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李南峰先 生, 学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先 后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 酒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副 董事长。1994 年至2008 年曾 兼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 事长。2010 年退 休 。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何迪先生 ,硕 士,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先 后在北 京西城区 半导 体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 标 准国 际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 。1997 年9 月 至 今任瑞 银投 资银 行副 主席 。2008 年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 会与 国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营 利公 益组 织 “ 博源 基金 会” , 并 担任 该基金 会总 干事 。2012 年7 月起 ,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五 届、第 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余和研 先生 ,监 事。1974 年 12 月 入伍 服役 。自 1979 年 4 月进入 中国 农业 银 行总行 工 作,先 后在 办公 室、 农村 金融研 究所 、发 展研 究部 、国际 业务 部等 部门 担任 科员、 副处 长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处长等 职务 ;1993 年 8 月 起先后 在英 国和 美国 担任 中国农 业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纽 约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1998 年8 月 回到 中国 农业 银行 总行 , 在 零售 业务 部担 任 副总经 理 。1999 年10 月起 到中 国长 城资 产 管理公 司工 作, 先后 在总 部国际 业务 部、 人力 资源 部担任 总经 理; 2008 年8 月 起先 后到 中国 长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天 津办 事处、 北京 办事 处担 任总 经理;2014 年 3 月至 今担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控股 的长 城国 富置业 有限 公司 监事 、 监 事会主 席, 长城 环亚国 际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 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 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邓欣雨先 生, 硕士。2008 年硕士研 究生 毕业后 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固 定 收益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现 任博 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25 日- 至 今)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16 日- 至今 ) 、 博时 裕利 纯债债 券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9 日- 至今) 、博 时泰 和 债券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 25 日) 、 博时 聚瑞 纯债 债券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26 日- 至今 ) 、 博时 聚盈 纯债债 券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今) 、博 时景 发纯债 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8 月3 日-至 今) 、 博时 聚润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 年 8 月30 日-至 今) 、 博时 利发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 年9 月7 日- 至今) 、博时 富发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 年9 月7 日- 至今) 、博时 悦楚 纯 债债券 基金 (2016 年9 月9 日- 至今) 、博 时聚 利纯 债债券 基金 (2016 年9 月18 日- 至今 ) 、 博时富 祥纯 债债 券基 金 、 博时慧 选纯 债债 券基 金(2016 年 12 月19 日-至今)、 博时兴 盛货 币 基金 (2016 年 12 月21 日-至今 ) 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投资总 监 。 现 任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价值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精选 混合基 金 、 博时新 趋势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稳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博 时新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新 机遇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新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鑫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乐臻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新 起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鑫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年 金投 资部投 资总 监兼 股票 投资 部绝对 收益 组投 资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 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90.5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 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 发 展概 况及 财务 状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190.52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质 、 高 效的 金融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 银行 资 产 总额 达 5.30 万亿元 , 实现 营业 收入 1543.48 亿 元 , 全 年实 现归 属于 母公司 股东 的净 利 润 502.07 亿元 。 2015 年兴业银 行市 场地位 和品 牌形象稳 步提 升, 在 2015 年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全球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兴业 银行 按一 级资本 排名 列第 36 位;在 2015 年《 福布 斯》 全球 上市企 业 2000 强排名 中 , 兴 业银 行位 居 第 73 位 ; 在 2015 年 《财 富》 世 界 500 强中 , 兴业 银行排 名 第 271 位,稳 居全 球银 行 50 强 、 全球上 市企 业 100 强 、世 界企 业 500 强。 (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 置及员 工情 况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 部 , 下设 综合 管理处 、 市场 处 、 委 托资 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理 及产 品研 发处 、 期货 业务 管理 处、 期货 存管结 算处 、 养 老金管 理中 心等 处室 ,共 有员 工 100 余人 ,业 务岗 位人员 均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146 只, 托管基 金财 产规 模 4678.33 亿元 。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 必须覆 盖基 金托 管部 的所 有处室 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 则: 资 产托 管 部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察处 , 该处 室保 持高度 的独 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处 室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 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 标体系 ,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火 墙原 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体系同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 目标 ,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风 险管理 必须 以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 内控 优先” 的原 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时,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业 务 环节都 应有 明确 的责 任人 , 并按 规定 对违反 制度 的 直接责 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 六)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 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导 业务处室 进行风 险识别、 评估,制 定并实 施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 务与职业 道德培训 ,使员 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 控制理 念,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 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 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减、 变更 基金销 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变 更、 增减 发售 本基金 的 销 售机 构 ,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招募说明书 20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2016 年8 月23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6]1912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博时兴荣 货 币市 场基 金 二、基金类别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减、 变更 基金销 售机 构。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过3 个 月, 具体 发 售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 理人 或 其 指定的基 金 销 售机 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基金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认购安排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认购时 间:2017 年 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2 月 22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构 的 规定为 准。 2 、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在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时, 需 按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提出开 立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外, 一个 投资 者只 能开立 和使 用一 个基金 账户 ,已 经开 立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者可 免予 申请 开立基 金 账 户 。 3 、认 购原则 认购以 金额 申请 。 投资 者认 购基金 份额 时 , 需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项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每 次认 购金 额 最 低为 0.01 元。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募 集期 间的单 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额 进行 限制 , 并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基金投 资人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 撤销 。 4 、认 购 申 请的 确认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已经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5 、认 购款 项的 退还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被全 部或部 分确 认为 无效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无 效申 请部 分对应 的 认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 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假设 这 1,000.00 元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 息为 0.4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0.46 )/1.00=1,000.4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这 1,000.00 元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 的利息 为 0.46 元,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一 共可 以得 到 1,000.46 份基 金份 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 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 金发 售, 并在10 日 内聘 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并终 止,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同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履行 相关 的监 管报告 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通过 销售机 构进 行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其 他相关 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业 务操作 需 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 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0 元的 基准 进行计 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销 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其未 结转 收益 将被 一并 赎回; 5 、 当 投资者 的未 结转 收益 为负时 , 若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 将 按比 例从 赎回 款中扣 除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6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但 应 最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则 。 在 变更上 述原 则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在 新规 则实 施日前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0.01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 最低 份额 为0.01 份。 3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为0.01 份。 4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设 置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并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设 置单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上限 、 单个 账户 单日 累 计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上 限、 单笔 申购上 限,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在特 定市 场条 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7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等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正常情 况下 , 投资 人赎 回 (T 日 ) 申 请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2 日( 包 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 。 如遇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时 间可相 应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包 括该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 投 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 网 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生 效,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生 效,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因投 资者怠 于查 询,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 果。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与赎 回费 用 。 2 、 发生 本基 金 持有 的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 交 易日 内 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低 于5% 且偏离 度为负的 情形 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 份 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 以上 的赎回申请 征 收1% 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 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3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 1.00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例二:假定某投资 者T 日申 购 金 额 为10,000.00 元 ,则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则其 可以 得到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不收 取赎 回费 的情 形下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发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 且 当日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 金 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 时 ,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申请赎 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 收1% 的强制 赎回 费用 , 并 将上 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1%) ×1.00 ×1%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 赎回费 用 赎回时 的未 结转 收益 按照 基金合 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处理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例三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在 不发 生收 取赎 回费 的 情形下 ,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0,000.00 元。 3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 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出现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9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单笔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11 、 当影 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时。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11 、12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对于 上述 第 8 、9 、 10 项拒 绝申 购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每 一开 放日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 相关申 购上 限 设定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出 现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2 、3、4 、6 、7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赎 回公告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如 已确 认的 赎回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可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5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 连续2 个开 放 日以 上( 含)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20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1 个 工作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 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七、 基金份额转让及其 他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认 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基金 份额质 押申 请 ,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 、 质押 等业 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或基 金份 额质 押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务 或基 金份 额质 押业 务。 十八、基金申赎安排 的补 充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 下,根 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 保 持相对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及/ 或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在 控制 利率 风险、 尽量 降低 基金 资产 净值波 动风 险并满 足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提高 基金 收益 。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首 先采 用 “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方 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 济变 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 济情况 , 建 立经 济前 景的 情景模 拟, 进而 判断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 因素 进行详 细分 析与 预判,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 模拟。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确 定当 前资 金的 时间价 值 、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2 、骑 乘策 略 当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 向上 倾斜并 且相 对较 陡时 , 投 资并持 有债 券一 段时 间, 随着时 间推 移, 债 券剩 余年 限减 少, 市场同 样年 限的 债券 收益 率较低 , 这 时将 债券 按市 场价格 出售 , 投 资人除 了获 得债 券利 息以 外, 还可 以获 得资本 利得 。 在 多数 情况 下, 这样 的 骑乘操 作策 略可 以获得 比持 有到 期更 高的 收益。 3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 略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 利 用买断 式回 购、 质押 式回 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 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 对较 长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额 收益 的操作 方式 。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 动性 不 足、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 比例。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 信用 风险控 制。本 基金拟 投资的 每支信用 债券必需 经过博 时基金债 券信用评 级系统 进行内 部评 级, 符合 基金 所对应 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方可进 行 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控 制信 用风 险。 (2) 信用 利差策 略。信 用产品 相对国 债、政策 性金融债 等利率 产品的信 用利差是 获取较 高投资 收益 的来 源。 首先 , 伴随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缩 小或 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会 带来 趋势 性的 信用 产品投 资机 会 。 同时 , 研 究不同 行业 在经 济周期 和政 策变 动中 所受 的影响 , 以 确定 不同 行业 总体信 用风 险和 利差 水平 的变动 情况 , 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 业, 规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 其 次,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 资信水 平和 评级 调 整 的 变 化 会使 产 品 的 信用 利 差 扩 大 或缩 小 , 本 基金 将 充 分 发 挥内 部 评 级 在定 价 方 面 的作 用 ,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用 债, 以获 取因 利差 下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对 信用 利差 期限结 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 及不 同期 限之间 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更 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投 资 ; 第 四, 研究 分 析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用 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平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相 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券 。 (3) 类属 选择策 略。国 内信用 产品目 前正经历 着快速发 展阶段 ,不同审 批机构批 准发行 的信用 产品 在定 价、 产品 价格特 性 、 信 用风险 方面 具有一 定差 别 , 本基 金将 考虑产 品定 价 的 合理性 、 产 品主 要投 资人 的需求 特征 、 不 同类 属产 品的持 有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特点和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 的类属 选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 包括 以银 行贷 款资 产、 住 房抵 押贷款 等作为 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 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等各司 其责 ,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确定 本基 金的 总投资 思路 和投 资原 则;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 而下的 研究 为本 基金 提供 建议 ;固 定收 益 总 部数 量 及信用 分 析员为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3 ) 固定 收益 总 部 定期 召 开投资 例会 ,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定 , 结合 市 场和个 券 的变化 ,制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 基金 经理 依据 投委 会 的决定 , 参考 研究 员的 投 资建议 ,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 业绩评 估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的反馈 意见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 (5 )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合规 风险 监控 ; (7 ) 风险 管理 部通 过行 使 风险管 理职 能 ,测 算、 分 析和监 控投 资风 险 , 根 据 风险限 额 管理政 策防 范超 预期 风险 ; (8 ) 风险 管理 部对 基金 投 资进行 风险 调整 业绩 评估 ,定 期与 基金 经理 讨论 收 益和风 险 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 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 货;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2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比例 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 行 的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除 外;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6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7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8 )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9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1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1 )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固 定期限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但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投资于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12 )本 基金 投资 于 具有基 金 托管 人资 格 的同 一商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 款、 同业存 单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 , 投资 于不具 有基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5%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 述(1 ) 、 (6 ) 、 (13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 制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的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况 下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调 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税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 , 如果 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 息 税发生 调整 ,则 新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 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市 场中出 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 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计算 方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 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其中 :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逆回 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回 购债 券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许 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为 该基础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3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 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 以 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允 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资 组合 的 账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算 等 措 施 。 3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四、估值程序 1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 每万 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净收 益,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是以 最近 七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 算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估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或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资产 估 值错 误处 理 的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资 产估 值 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2 、由 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原因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 3 、 本基 金采 用 1.00 元 固 定份额 净值 交易 方式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 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 况 , 以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准 , 为 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且 定期 进 行结转 。 本基 金的 收益 结 转方式 支持 按日 结转 或按 月结转 , 具体 采用 哪种 方 式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不论 何种 结转 方式, 当日 收益 均参 与下 一日的 收益 分配 ; 4 、本 基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净 收益大 于零 时 ,为投 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人 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人不 记收 益; 5 、当 进行收 益结 转时 ,如 投资者 的累 计未结 转收 益 为正,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增加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如 投资 者的 累计未 结转 收益 为负 ,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缩减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当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将按比 例从 赎回 款中 扣除 ; 如投资 者的 累计 未结 转收 益等于 零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保持 不变 ;


6 、当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交易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 如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为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权 体现 其持 有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 记日当日统一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进行累 计未结 转收 益的 结转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按 日或 按月结 转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不另 行公 告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或每 月例 行的 收益结 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 信息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披露”章节。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在 月初 三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0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3%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至 登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 法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的 披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报 备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 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当日 基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10000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其中 ,当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 括节 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七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算 。 2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节 假 日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3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 变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的 情形 ; 当 “ 影子 定 价”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 个 交易 日出 现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的 情形 ; 27、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设置;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息 披露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本基金 虽然 相比 其他 金融 产品具 有低 风险 的特 点 , 但基金 产品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 基 金 投资人 仍有 可能 承担 一定 的风险 。具 体的 风险 及相 应管理 措施 包括 : 1、 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 日分 配收 益 。但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每 日分配 的收 益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上下 波动 ,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 为负 值,存 在亏 损的 可能 。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不同 于股 票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 对 流 动性要 求较 高 , 这 种确 保 高流动 性的 投资策 略有 可能 造成 投资 收益的 减少 , 另一 方面 , 由于大 额赎 回被 迫减 仓的 个券 , 若 市场 流 动性弱 , 变现 冲击 成本 较 大, 会造 成变 现损 失 , 降 低资产 净值 。 例如 , 为满 足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 量 的现金 , 而现 金的 投资 收 益最低 , 从而 造成 基金 当 期收益 下降 ; 又 或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 资 金 不能随 时提 取 。 如 果基 金 提前支 取将 可能 不能 获取 定期利 息 , 会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从而 存在一 定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会 定期评 估投 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险 水平 ,与 投资 经理 及时沟 通 , 使得流 动性 资产 配置 比例 保持在 适当 水平 , 既不 损 害投资 收益 , 也能 应对 可 能的较 大额 度赎 回或减 仓需 求。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 行的 利率 调整 和市 场利率 的波 动构 成本 基金 的利率 风险 。 如 市场 利率 因 资金供 求 情况出 现下 调 , 而 央行 制 定的存 款利 率没 有下 调 , 由于现 金管 理基 金的 投资 工具是 在短 期债 券市场 上 , 其 收益 取决 于 市场各 金融 产品 的收 益率 , 基 金投 资人 会面 临投 资 现金管 理基 金的 收益率 没有 存款 利率 高的 风险 。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 基金持 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场 价格 将 下降 。 由 于基 金投 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所以市 场利 率上 升导 致基 金本金 损失 的风 险较 小。 针对此 项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风险 管理 部会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风险 分析 报告 ,从 宏观环 境 、 债券市 场 、 收 益率 曲线 变 动等角 度 , 对 组合 持券 的 风险暴 露和 敏感 度进 行分 析, 提示 相应 风 险。 4、 信用风险 在现有 投资 工具 的范 围内 ,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交易 对方 不能履 行还 款责 任或 不能 履行交 割 责任而 造成 的风 险。 在短 期 债券中 主要 是金 融债 和企 业债的 发行 人不 能按 期还 本付息 和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 购到 期时交 割责 任时 , 不能 偿 还全部 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本 基金 净 值损失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审 慎使 用外 部评 级的 基础上 ,内 部 开 发了 一套 信用评 级系 统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严格监 控信 用违 约风 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 是指 某一 回购 品种到 期后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 面 临因 市场 利率 变化 而 不能以 原 来的利 率进 行再 投资 的风 险。 如 债券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 临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来 利率 , 由此 本基 金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 投 研团 队及 风险管 理部 会密 切跟 踪市 场变化 , 对可 能的 风险 提 前制定 应对 对策 , 通过 投 资策略 的调 整等 降低再 投资 资金 收益 率的 非预期 波动 。 6、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 国今 后出 现物 价水 平持续 上涨 , 通货 膨胀 率 提高 , 现 金管 理基 金的 投 资价值 会因 此降低 。 基金 管理 人 投 研 团队和 风险 管理 部会 密切 关注通 胀水 平 , 一 方面 在 投资券 种选 择上 考虑通 胀因 素的 影响 ,另 一方面 在投 资风 险分 析上 ,也会 将通 胀水 平作 为考 核的参 考因 素 , 促使组 合投 资实 现真 实收 益。 7、 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运 作对 内及 对外 的业 务操作 过程 中所 产生 的风 险,比 如 : 内部控 制不 严造 成的 违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系统 及 软件错 误或 失灵 、 人为 疏 忽及错 误 、 控 制 中断 、 机 构设 置或 操作 过 程中的 低效 、 操作 方法 本 身的错 误或 不精 确 、 灾 难 性事故 等 。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各部 门均 对部 门可能 的风 险点 进行 过梳 理和 查 漏补 缺 , 通 过培 养 员工责 任感 , 设 置奖惩 机 制 ,规 范操 作流 程等措 施, 尽可 能降 低误 操作带 来的 风险 。 8、 政策风险 目前国 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收 入暂 不征 收所 得税 , 从基金 分配 中获 得的 国债 利息收 入 也暂不 征收 所得 税 ; 对 企 业和个 人买 卖基 金的 交易 暂不征 收印 花税 。 这些 政 策发生 不利 于基 金投资 人的 变化 , 构成 本 基金的 政策 风险 。 另外 , 如果国 家对 同业 存款 利率 下调 , 会 使基 金 的现金 投资 部分 的收 益减 少, 也是 本基 金的 政策 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具 有完 善 的高水 平的 投研 分析平 台 , 由 分析 、 风 险 各部门 为投 资提 供相 关信 息, 协助 投资 经理 对政 策 的判断 和及 时的 适应调 整, 尽可 能减 少非 预期的 损失 。 9、 估值风险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在未 持有 到期 时 , 会 产 生资产 净值 的账 面价 值与 市场价 值 不一致 的风 险 。 对 此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会定 期比 较 成本估 值与 公允 估值 的差 价, 对估 值偏 离 度较高 的个 券给 予风 险提 示。 10 、技术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销 售 机构等 。 基金 管理 人 会 定 期检测 内部 设备 , 培训 相 关人员 , 同时 增 强与外 部合 作机 构的 技术 交流 , 关 注系 统的 更新 升 级, 尽可 能保 证技 术合 作 的顺利 开展 , 降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低此类 风险 发生 概率 。 11 、 不可抗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 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结算机 构和 销售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 金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设 置远程 备份 服务 器 、 定 期 进行灾 备演 练等 措施, 加强 应对 灾害 时的 能力, 尽可 能的 保证 公司 核心业 务的 正常 运转 ,保 障投资 人 权 益 。 12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 (ABS ) 或 资产支 持票 据 (ABN ) 是 一种债 券性 质的 金融 工具 , 其 向投 资 者支付 的本 息来 自于 基础 资产池 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 余权益 。 与股 票和 一般 债 券不同 , 资产 支 持证券 不是 对某 一经 营实 体的利 益要 求权 , 而 是对 基 础资产 池所 产生 的现 金流 和剩余 权益 的 要求权 , 是一 种以 资产 信 用为支 持的 证券 , 所面 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交易 结构 风险 、 各 种原 因 导致的 基础 资产 池现 金流 与对应 证券 现金 流不 匹配 产生的 信用 风险 、 市 场交 易 不活跃 导致 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二 、声明 1 、投 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 金,须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 保证本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的业 务规 则; (1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为 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 金 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提 高销售服 务费 率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要求 调整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率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 登 记机 构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等的 规则;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0.5% ,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 则 基金合 同将 根据 第十 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 且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 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圳 市 , 按 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设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及/ 或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 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 货;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2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 行 的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除 外;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6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7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8 )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9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1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1 )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固 定期限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但 投资于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受 上述 比 例 限制 ; (12 )本 基金 投资 于 具有基 金 托管 人资 格 的同 一商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 款、 同业存 单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 , 投资 于不具 有基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5%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 述(1 ) 、 (6 ) 、 (13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章 第九 条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新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开始 生效。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应予 以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书面 或以 双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相应 损失和 责任 。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有 关法规 规定 ,与 基金 托管 人、存 款机 构签 订相 关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4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进 行监 督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基 金 管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 规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和的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 书面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上 述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督 。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 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以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 相应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但 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 任。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 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 管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该基金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财 产在 内 的 所 有 托管 资 产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专 户进 行。 2.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实 际 情况需 要 , 为 本基 金开 立 资金清 算辅 助账 户 , 以 办 理相关 的资 金汇划 业务 。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专 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 托 管专 户 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 四)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本着 便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管 和日常 监督 核查 的原 则, 存款行 应尽 量选 择托管 人经 办行 所在 地的 分支机 构。 对于 任何 的定 期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 都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 约 定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 该 协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 件。 该协议 中必 须 有 如下明 确条款: “存 款证实 书不得 被质押 或以任 何方 式被抵 押,并 不得用 于转 让和背 书;本 息到期 归还或 提前支 取的 所有款 项必须 划至托 管专 户(明 确户名 、开户 行、 账号等) ,不 得 划入其 他任何 账户” 。如定 期存款 协议中 未体现 前述 条款, 托管人 有权拒 绝定 期存款 投资的 划款指 令 。 在 取得存 款证 实书后 , 托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本 或者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该 在 合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 取事 宜 ,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取 定期 存 款,若 产生息 差(即 本委 托财产 已计提 的资金 利息 和提前 支取时 收到的 资金 利息差 额) , 该 息差的 处理 方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协 商解决 。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资金 结算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结 算。 ( 六)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是以 最近 七日( 含节 假日) 收益所 折算 的 年收益 率 , 精 确到 0.001% ,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对 外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 的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圳 市 , 按 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1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财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 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80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交易确认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 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纸质对账单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 、电子对账单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博 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 即 可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如 基金认/ 申 购 、 定 投 、 转 换 、 赎 回 、 赎 回 转 申 购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 也可以在 “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 博 时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 理财查询、 账户管理、 信 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博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九、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博时兴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博时 兴荣 货币 市场 基金 注册 的文件 (二) 《博时 兴荣 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博时 兴荣 货 币市 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博时兴荣 货 币市 场基 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