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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普500(513500)

标普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博时 标普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13 】750 号 )和 2013 年 10 月 18 日
《 关于 博时标 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金 部函
【2013 】882 号) 的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资 产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风 险包 括但
不限于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风 险 、 标 的指数 变更 的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代理 申赎投 资人 买券 卖券 的风 险、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退市 风险 、 申 购失 败的风 险、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 资人 参考
IOPV 做出 投资 决策 的风 险 和 IOPV 计算 错误 等的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型 基
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高 风险 、 高
收益的 开放 式基 金。 本基 金为被 动式 投资 的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策 略, 其风 险收 益特 征与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 场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相 似。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本基金 为投 资美国 市场的 ETF , 基金 份额 的清 算交 收和境 内普 通 ETF 存在 一 定差异 ,
通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 当日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清 算交 收完成 后方 可卖 出和 赎回 ,即 T 日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在 T+2 日 才可 以卖出 或赎 回。 当日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同 日可 以赎 回,但 不得 卖
出。 由 于登 记结算 机 构对 现金替 代采 取非 净额 结算 交收模 式, 当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被 登记 结算
机构确 认后 , 被赎回 的基 金份额 即被 记减 , 但 此时 投资人 尚未 收到 赎回 现金 替代款 。 投资 人
认购 本 基金 时需 具有 证券 账户 , 证券 账户 是指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A 股 账户 或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但需 注意: 使用 基金 账户 只能 参与本 基金 的现 金认 购和 二级市 场交 易 ,
如 投资 人 需 要参 与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则 应使 用 A 股账户 。 本 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和 计价 ,
经过换 汇后 主要 投资 于美国 市场 以美元 计 价的 金融 工具 , 人 民币 对美 元的 汇率 的波动 可能 加
大基金 净值 的波 动, 从而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影响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更 新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责。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并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6 年12 月5日, 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 集 ........................................................ 3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和变 更登 记 .......................................... 32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 的交 易 .................................................... 33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5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5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6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6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 7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5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境外 托管人 ................................................ 77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0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3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5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6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7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文件 ..................................................... 108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以及《 博时 标 普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标 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 准。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投资有 风 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博 时标 普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指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以下或 简称“ETF ” 联接基 金 指将其 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紧 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采 用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6 月18 日 颁布、 同年7 月5 日实 施的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通知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的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基 金合同所 募集的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博 时标 普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博 时 标 普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博时 标普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基金 业务实 施细则》 、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 布实施 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发 布的 其他 相关 规则和 规 定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派 出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根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 本 基金 的代 销机 构包 括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申 购赎 回代理 券 商 发售代 理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发售协 调人 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协调 本基金 发售 等工 作的 代理 机构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又称 为代 办券 商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 定义 的基 金份额 的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登记、 存管 、结 算及 相关 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理 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 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即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美国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申 购 、 赎 回清 单所 规定对 价 的行为 申购、 赎回 清单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告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等信息 的 文件 申购对 价 指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 付的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赎回对 价 指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组合证 券 指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指标 普 500 净 总收 益指 数 (S&P 500 Index (Net TR)) 及其 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指标普 500 指数 使 用许 可 协议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完全复 制法 指 一 种 跟 踪 指 数 的 方 法 。 通 过 购 买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所 有 成 份 证 券, 并且 按照 每种 成份 证券 在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的 比 例以构 建指 数组 合, 达到 复制指 数的 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 、 赎回 过程 中 , 投 资 人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值 与按 当日 收盘 价计 算的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中的 组合 证券市 值和 现金 替代 之差 ;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 得的现 金差 额根 据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对应 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 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指中证 指数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申 购 、 赎 回清 单 等计算 并由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申请 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 人的相 应资 金, 由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布的 现金 数额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收益评 价日 指基金 管理 人计 算本 基金 收益率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差额之 日 基金累 计收 益率 指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份 额 折算, 则以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计 算上 述指 标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收 益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 收盘值 之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上述 指标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银行 承兑 汇票 、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 据、 回购 协议 、 短 期政 府 债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的任 何未 完成 或已 完成 的行动 , 及其 他与 本基 金持 仓证券 所 投资的 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 大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权 益派 发 、 配 股、提 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 互联 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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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七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略 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 业 务部、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互联 网 金融部 、 董 事 会办公 室、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 财务 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 作部、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 法 律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拓 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与协 作等 工作 。 战 略客 户部负 责北 方 地 区由国 资委和 财政部 直接 管辖企 业以及 该区域 机构 客户的 销 售与 服务工 作。 机构-上 海和 机 构-南方 分别主 要负 责华东 地区、 华南地 区以及 其他 指定区 域的机 构客户 销售 与服务 工作。 养老金 业务 中心 负责 公司 社保基 金 、 企 业年金 、 基 本养老 金及 职业 年金 的客 户拓展 、 销售 与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服务、 养老 金研 究与 政策 咨询、 养老 金销 售支 持与 中台运 作协 调、 相关 信息 服务等 工作 。 券 商业务 部 负责 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 销售服 务。零售-北 京、零 售-上海 、零 售-南 方负责 公司全 国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 渠道 销售和 服务 。 营 销服 务部 负责营 销策 划、 总行 渠道 维护和 销售 支持 等工作 。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与公司 治理 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的 重大 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 系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 善基金 会的 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 公司的 战略 规划研 究 、 行 政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 公 司文化 建设、 品牌 传播、 对外媒 体宣 传、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 及 工会工 作等。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 聘、 培训 发展 、 薪 酬福 利、 绩 效评 估、 员工 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工 作。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务 分析 等工 作。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信息 系统 开发、 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系 统安全 及数据备 份等 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 金会计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 组织实 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绩 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另 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498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过 88%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熊剑涛 先生 , 硕士 , 工程 师,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 ,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 电脑部 信息 中心副经 理,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电 脑部副 经理 、 经 理、 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术 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管 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分 管经 纪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任 招商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证 券经 纪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2014 年 11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 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杨林峰 先生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 中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 交所上 市公 司) 董秘 、副 总经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2006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国 资委 直 属上海 大盛 资产 有限 公司 , 任战 略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10 月 至今, 出任 上海盛 业股 权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2011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公 司 第五届 监事 会监 事。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李南峰先 生, 学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先 后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 酒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副 董事长。1994 年至2008 年曾 兼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何迪先生 ,硕 士,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先 后在北 京西城区 半导 体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 标 准国 际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 。1997 年9 月 至 今任瑞 银投 资银 行副 主席 。2008 年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 会与 国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非营 利公 益组 织“博 源基 金会 ”, 并担 任该基 金会 总干 事。2012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余和研 先生 ,监 事。1974 年 12 月 入伍 服役 。自 1979 年 4 月进入 中国 农业 银 行总行 工 作,先 后在 办公 室、 农村 金融研 究所 、发 展研 究部 、国际 业务 部等 部门 担任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等 职务 ;1993 年 8 月 起先后 在英 国和 美国 担任 中国农 业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纽 约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1998 年8 月 回到 中国 农业 银行 总行 , 在 零售 业务 部担 任 副总经 理 。1999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1 年10 月起 到中 国长 城资 产 管理公 司工 作, 先后 在总 部国际 业务 部、 人力 资源 部担任 总经 理; 2008 年8 月 起先 后到 中国 长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天 津办 事处、 北京 办事 处担 任总 经理;2014 年 3 月至 今担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控股 的长 城国 富置业 有限 公司 监事 、 监 事会主 席, 长城 环亚国 际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 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财务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有 限公 司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2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万琼女 士, 硕士。2004 年 起先后 在中 企动 力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夏基 金工 作。2011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 历 任投 资助理 ,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博 时上 证超 大 盘 ETF 基金 (2015 年 6 月 8 日 至今) 、 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联接 基金 (2015 年 6 月 8 日 至今 ) 、 博 时上证 自然 资 源 ETF 基 金(2015 年 6 月 8 日至 今) 、博 时上 证自 然资源 ETF 联 接基 金(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 ) 、 博 时标 普 500ETF 基 金、 博 时标 普 500ETF 联接(QDII)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10 月 8 日 至今 ) 。 汪洋先 生, 硕士 。2009 年 起先后 在华 泰联 合证 券、 华泰柏 瑞基 金、 汇添 富基 金工作 。 2015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指数 投资 部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现任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兼博 时标 普 500ETF 基 金 (2016 年 5 月 16 日至今 ) 、 博 时 标普 500ETF 联接(QDII) 基金(2016 年 5 月 16 日 至今) 、博 时上 证 50ETF 基金(2016 年 5 月 16 日 至今 ) 、 博时 上 证 50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6 年 5 月 16 日 至今) 。 历任基 金经 理: 方维玲 女士 (2015 年 5 月 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 王红欣 先生 (2013 年 12 月 5 日 至 2015 年 7 月 7 日)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3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 现 任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价值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精选 混合基 金 、 博时新 趋势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 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投资经理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略 分析 师兼 宏观策 略部 总经 理、 多元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博时 抗通胀 增强 回报 (QDII-FOF )基 金、 博时 平衡配 置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博 时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年 金投 资部投 资总 监兼 股票 投资 部绝对 收益 组投 资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4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5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6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 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7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 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 岗 位责 任 制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8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 9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9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24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三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0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九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能 力已 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 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1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 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2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 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3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简 称 “ 一 级交 易商 ” )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 :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4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19、36、38 、39 、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 :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路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区 新源 南 路6 号 京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安 联系人 :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曹晔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5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1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峰 联系人 :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3)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林 联系人 :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翠 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星 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 唐静 电话: 010 -63080985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鑫军 联系人 : 胡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72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7 法定代 表人 : 矫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1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2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南 二 环959 号财智 中 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2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四路 光大银 行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8 (2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 张 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2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洪家新


联系人 :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13 、15、 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2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9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选 择其 他符 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发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 :严 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招募说明书 3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 2013 年 6 月 6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 【2013 】750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自 2013 年 11 月 4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进行发 售。 共募 集 565,043,200.00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5,360 户。 本基金 为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限 为不 定期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2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 12 月5 日 正式 生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 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折 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 额折 算是 指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需要 ,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下 , 按 照一定 比例 调整 基金 份额 总额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 时间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确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提 前公 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并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 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 方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本基金 本期 间未 进行 份额 折算。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 : 1 、 基金募 集金 额( 含募 集股 票市值 )不 低 于 2 亿元 ;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须 遵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以 及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币 种为 人民币 。 在 未来 市场 和技 术成熟 时, 本基 金可 开通 或终止 人民 币以外 的其 他币 种的 交易 , 该事 项无 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 如本 基金 开通或 终止 人民 币以外 的其 他币 种的 交易 , 更 新的 交易 原则 、 程 序、 费用等 业务 规则 及相 关事 项届时 由基 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条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发布 基金 终止 上市 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个 交易 日开市 前向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提 供当 日基 金的 申购 赎回清 单 。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在 开市 后根据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和中国 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 汇率中 间价 , 计 算并 发布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供 投资 人交 易、 申购 、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参考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1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公 式: 中国 T 日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 须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替 代金额+ 申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4 购赎回 清单 中退 补现 金替 代成分 证券 的数 量、 经调 整的 T-1 日 预计 开盘 价、T-1 日标 的指 数 涨 跌 幅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的 汇 率 中 间 价 的 乘 积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的预估 现金 部分 )/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2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 后 3 位。 (3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可 以 调整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的 计算公 式, 并予 以公 告。 五、未来条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申请本 基金于其 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 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方式 办理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开 始申 购、 赎 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的 名单 , 并 可依据 实际 情况增 减、 变更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并予 以公 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外 管局 核准 的境 外证券 投资 额度 , 对基 金规 模进 行控 制 。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可办 理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美 国主 要 证 券交 易所同时 开放交 易的 工作 日, 但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等 业务 时除 外 。 通常 开放时 间为 中国 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时 间为准 。 在此 时间之 外不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美 国主 要证 券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开 始 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务 。 本基金 在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在不 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况下 , 将 向本基 金的 联接基 金开 通特 殊申 购, 特殊申 购仅 开通 一日 , 申 购价格 以特 殊申 购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按 组合 证券 或金 额申购 ,不 收取 申购 费。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时 , 须 根据申 购 、 赎 回清单 备足 相应数 量的 现金 。 投 资人 提交赎 回 申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6 请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人 T 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人 未能提 供 符合要 求的 申购 对价 , 则 申购申 请失 败。 如 投 资人 持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 准备 足额 的现 金,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现 金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1 ) 、申 购的 清算 交收 与 登记 投资人 T 日 申购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 收市 后办 理基 金份额 和 现金替 代等 的交 收,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并将 清算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 人与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在 T+3 日办 理现金 差额 的 交收。 (2 ) 、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与 登记 投资人 T 日 赎回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 收市 后为 投资 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交 收, 在 T+2 日 办理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并 将清算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 人与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在 T+3 日办 理现金 差额 的 交收。 赎回 现金 替代 款将 自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 外管局 相关 规定 有变 更或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主要 市场 的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 申购赎 回 现金替 代款 支付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 当 基金 境外 投资 主要市 场休 市或 暂停 交易 时, 赎 回现 金替 代款支 付的 时间 顺延 。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 则 依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 有关 规 定进行 处理 。若 发生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交收日 期进 行相 应调 整。 登记结算机构和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清 算 交 收 和登 记的 办 理 时 间、方 式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投资人应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和 申 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的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应 付的 现 金 差 额和现 金替 代退 补款 。因 投资人 原因 导致 现金 差额 或现金 替代 退补 款未 能按 时足额 交收 的 , 基金管理人 有权 为 基 金 的利 益 向 该 投 资人 追 偿 并 要求 其 承 担 由 此导 致 的 其 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或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 限制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须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为 100 万份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7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境 外证 券投资 额度 、 基 金组 合情 况等因 素, 设定 申购 份额 上限和 赎回 份额上 限, 以对 当日 的申 购总规 模或 赎回 总规 模进 行控制 ,并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公 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对 价、 费用及其用途 A. 申购对 价是 指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应交 付的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 回对价 是指 投资 人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B.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根据 申 购、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人 申 购 、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 C. 申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T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市前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D. 投资人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可按 照相 应标 准收 取佣 金, 其 中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最 高不 超 过 0.5% 。 E.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1 日计 算, 并 在 T+2 日公 告,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F.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的 币种 为人民 币 。 在 未来市 场和 技术成 熟时 , 本基金 可开 通或 终 止人民 币以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购 、 赎回 , 该 事项 无 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如 本基金 开通 或终 止人 民币 以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更新 的申 赎原 则、 程序 、 费用等 业务 规则 及相 关事 项届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告 。 八 、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 与格式 A.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 份证券 数 据、 现 金替 代、T 日 预估 现金部 分、T-2 日 (指 T 日前 第 2 个申 赎开 放日, 下同) 的现 金差 额、T-2 日 (指 T 日 前第 2 个申 赎开 放日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上 限、赎 回上 限 及其他 相关 内容 。 B. 组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数 量及市 值等 。 C. 现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 投资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原 则, 用于 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现金替 代分为 两种 类 型 : 退补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退补 ” ) 和 必须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必 须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8 退补现 金替代 是 指当 投资 人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允许使 用现 金作 为该 成份 证券的 替 代,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申购 、 赎回 清单 要求 , 代 理 投 资人 买 入或 卖出 证券 , 并 与 投资 人 进 行相 应结算 。


必须现 金替代 是 指在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该 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基 金 管理人 按照 固定 现金 替代 金额与 投资 人 进 行结 算。 a 、退 补现 金替 代 i. 适用情 形 退补现金替 代 的 证 券是 指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需 要在 投资 人 申购或赎回时代 投 资人 买入或 卖出的 证券 。 ii. 退补现 金替 代的 计算 对于标 的指数 中 退补 现金 替代的 证券 ,替 代金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退补现 金 替 代金 额= 【 替 代证券 数量× 该证 券 T 日 预 估开盘 价 (美 元计 价)× (1 +现 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 (T-1)日 估值 汇率 收取退补现 金 替 代 溢价 的原 因 是 , 基 金 管 理 人需 为投 资 人 在 美 国 开 市 期间 买入 组合证 券 , 而 实 际 买入 价 格 加 上相 关 交 易 费 用并 折 算 为 人民 币 后 与 申 购时 的 最 新 价格 可 能 有 所差 异。 为 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在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预先确 定退补 现 金替 代溢 价比例 , 并 据此 收取 退 补现 金替代 金 额。 投资人 申购 时, 如果 预先 收取的 金额 高于 基金 买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本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多 收取 的差 额; 如果 预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 基金 买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投资 人 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b 、必 须现 金替 代 i. 必须现 金替 代的 适用 情形 必须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一般 是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 即 将被剔 除的 成份 证券 ; 或 法律法 规限 制投资 的证 券 ; 或 基金 管理 人出于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等原 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必 须现 金 替代的 成份 证券 。


ii. 必须现 金替 代的 金额 对于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公 告替 代的 一定 数量的 现 金 , 即 “固 定替 代金额 ” 。 固定替 代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该证 券的数 量乘 以 其T 日 预估 开盘 价并 按 照T-1 日 估值 汇率 折算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合 理的 其他 方法。 D. 预估现 金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是 指 , 为 便于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申 请申购 、 赎回 的 投 资人 的相 应资金 , 由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 数额。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 T 日预 估现 金。 其计 算 公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 (T-2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现 金 替 代 成 份证 券 的 替 代金 额 + 申 购 赎回 清 单 中 退补 现 金 替 代 的成 份 证 券 的数 量 与 其 美国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9 T-1 日 预估 开盘 价( 美 元 计 价)乘 积之 和× (T-1 )日 估值汇 率) 其中 , 美 国 T-1 日 预估 开 盘价 (美 元计 价 ) 主 要是 基金管 理人 对标 的指 数成 份证券 预估 的开盘价。另外,若(T-1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2 ) 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需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 配数 额。如 果 T-2 日至 T 日期 间有美 国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非 申赎 开放 日,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公 式中 “ (T-2 )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进行 调整 。预 估现金 部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为 负或 为零 。 E. 现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T+2 ) 日 的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现 金替 代成分 证券 的替 代金 额+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退 补现 金替 代的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 (美 元计价 )乘 积之 和×T 日 估值汇 率) T 日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按 (T+2 ) 日 公告 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 资金的 清 算交收 。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人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资 人 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 资人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人 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 投 资人 将根据 其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 资人 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F. 申购对 价中 退补 现金 替代 金额的 处理 程序 本部分 “T+1 日” 指 T 日 后的 第 1 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美 国主 要证 券交 易所 的共同 交 易日。 T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退补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 退补 现 金 替代 金额 。 对于确 认成 功的 T 日 的申 购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1 日, 买 入被 替代 的成 份证券 。 T+1 日 日终 , 若 基 金管 理 人 已买 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券 的实 际买 入成本 ( 包括 买入价 格与 交易费 用 ) 按 照汇率 折算 后 的差 额 ,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投资 人或 投 资 人应补 交的 款项 ; 若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买 入 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买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实际 买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加 上按 照 T+1 日 收盘 价 (被 替代 证 券 T+1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无 交易的 ,取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 计 算的 未买 入部 分的被 替代 证 券价值 按照 汇率 折算 后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人或 投资 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 T 日后 至 T+1 日 期间 被 替代的 证券 发生 除息 、 送 股 (转 增) 、 配股 重要 权益 变动, 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1 日 后的 第3 个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美 国主 要证 券交 易所的 共同 交易 日, 基金 管 理人 与相 关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办理 现金替 代退 补款 的 交 收。 若发生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交收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0 日期进 行相 应调 整。 G. 赎回对 价中 现金 替代 的处 理程序 本部分 “T+1 日” 指 T 日 后的 第 1 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美 国主 要证 券交 易所 的共同 交 易日。 对于确 认成 功 的 T 日的 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1 日 卖出 相应 的成 份证 券。 T+1 日 日终 , 若 基金 管理 人已卖 出全 部被 替代 的成 份证券 , 则以 实际 卖出 所 得 ( 卖出 价 格扣减 相应 的交 易费 用) 按照汇 率折 算后 的差 额, 确定基 金应 交付 给投 资人 的赎回 现金 替代 金额 ; 若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卖出全 部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则以 实际 卖 出所 得 ( 卖出价 格扣 减相 应的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T+1 日 收盘 价 ( 被替 代证 券 T+1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无 交易的 ,取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计算 的未卖 出部 分被 替代 成份 证券价 值 , 按 照汇率 折算 后的金 额 , 确 定 基金应 交付 给投 资人 的赎 回 现金 替代 金额 。 若 T 日后 至 T+1 日 期间 被 替代的 证券 发生 除息 、 送 股 (转 增) 、 配股 重要 权益 变动, 则 进行 相 应调 整。 T+1 日 后的 第 5 个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美国 主要 证券 交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 与 相关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办理赎 回现 金替 代金 额的 交收。 若发 生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对交收 日期 进行 相应 调整 。 H. 申购赎 回清 单 的 格式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格 式举例 如下 : 图表:T 日申 购、 赎回 清 单的格 式举 例 基 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 年 4 月 22 日 基金名称


博时标普 5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博时基金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 T-2 日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


203.2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净值 (单位: 人民币元)


1567835.42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5678 T 日信 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单位: 人 民币元) 245.6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


--


赎回上限


--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赎回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1 T 日篮 子成份股 信息内 容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篮子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志 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替代股票市值 (单位: 人民 币)


A


6 退补 10% 1567.24





AA


18 退补 10% 911.13





AAPL


16 退补 10% 39812.78





ABBV


27 退补 10% 7448.61





ABC


4 退补 10% 1403.09


… … … … … 来源: 博时 基金 注: 基金及 指数 成份 股分 红、 送配股 时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调整 a ) 基金分 红 当基金 发生 分红 时,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预估 现金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b ) 指数成 份股 分红 指数成 份股 发生 现金 分红 或者送 配股 时: 现金 差额 保持不 变, 成份 股数 量按 照前一 日的 股票市 值作 为申 赎篮 子清 单成份 股市 值, 按照 除权 后各成 份股 占指 数中 的权 重进行 分摊 。 实 际结果 是申 赎清 单中 , 有分 红或者 送配 股的 成份 股的 数量会 减少 , 其 他 成份 股的 数量会 增加 。 这也是 目前 我们 系统 采用 的方式 。 九、暂停申购、赎回 和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人的 申购 、赎 回 申 请: (1)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或基金 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赎回 申 请 ;


(2)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本 基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非正 常停 市; (3)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本 基金投资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 场的休 市, 并可能 影 响本基 金正 常估 值或 运作 ; (4)基 金管理 人开市 前未 能公布申 购、 赎回清 单, 或在开市 后发 现申购 、赎 回清单 编 制错误 或IOPV 计算 错误 ;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结算 机构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赎 回 。 (7)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8)基 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 由认为 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2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9)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10 ) 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 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 在 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对价 将全 额退 还 投 资人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额 支付 赎回 对价 。 发生上述 (1) 到(7 )项 、第(9 )项和 (10) 项情 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发生上 述第 (2) 、 (3) 、 (5 ) 、 (9) 等 项情 形时, 对于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据该 情形 的实 际 影 响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 冻等 其他业务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等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费 用。 十一、联接基金的投 资 本基金 的联 接基 金可 投资 于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跟踪 同一标 的指 数。 十二、实物申购与赎 回 在条件 允许 时, 无须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有 权决定 本基 金可采 取实 物申 购与 赎回 , 即 以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进行的 申购 与赎 回,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新 的申购 与赎 回方 式开 始执 行前对 有关 规则 和程 序 予 以公告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境 外上市 交易 的跟 踪同 一标 的指数 的 公募基 金。 为了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依法 发行或 上市 的其 他股 票、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 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工具、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其中 , 本 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 , 还 可以 投资 于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未来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较低 成本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以期 获得 与标 的指数 相近 的投 资回 报。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标普 500 净总 收益 指数 (S&P500 Index (Net TR)) 。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 变 更或 停止标普 500 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或 标普 500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替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 原因 导致标普 500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标的 指 数, 或市 场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投 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变 更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五、投资策略 本 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同时, 为了 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可适当 借出 证券 。 为了减 轻由 于现 金拖 累产 生的跟 踪误 差 , 本 基金 将用 少量资 产投 资跟 踪同 一标 的指数 的 股指期 货, 以达 到最 有效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投资 目标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 年 跟踪误 差不 超 过 2% 。 如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 扩 大 。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 ) 、标 的 指 数的 编制 方 法及调 整公 告等 ; (3 ) 、基 金管理 人 的研 究 与判断 。 (二)决策程序 研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 易执 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各 环节的 相互 协调与 配合 ,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1 )研 究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 究部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包括 券 商等外 部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4 研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 开 展标的 指数 跟踪 、 成 份股 公司行 为等 相关 信 息 的搜 集与分 析 、 流 动 性分析 、 误差 及其归 因分 析等工 作 , 并 撰写相 关的 研究报 告 , 作 为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重 要 依 据。 2 )投 资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研 究部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定 期或遇 重 大事件 时临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议 , 对 相关 事项 做出决 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议 ,做 出基 金投资 管 理的日 常决 策。 3 )组 合构 建。 结合 研究 报 告, 基金 经理 主要 采取 完 全复制 法 ,即 完全 按照 标 的指数 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和 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基 金 经理 可采 取适当 的方 法 , 提高投 资效率 , 降低 交易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 部负 责 本基金 的具 体交 易执 行, 交易部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 5 )投 资绩 效评 估。 本基 金 管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进行 评估 ,并 撰写 相关的 绩效 评估 报告 , 确 认基金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投资 策略是 否成 功, 并对 基金 组 合误差 的来 源进 行归 因分 析等。 基金 经理 依据 绩效 评估报 告总 结或 检讨 以往 的投资 策略 , 如 果需要 ,亦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 金 经理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每日 变动情 况 ,结 合成 份股 等 的基本 面 情况、 流动 性状 况 、 基金 申购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基金 投资 绩效 评估 结果等 , 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动 态监 控和 调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根 据环境 的变 化和 基金 实际 投资的 需 要, 有 权对 上述 投资 程序 做出调 整, 并将 调整 内容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予 以公告 。 七、投资组合管理 1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主要 分为 三个 步骤 : 确 定目 标组 合 、 制 定 建仓策 略, 以及逐 步调 整组 合。 (1 )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 的成份 股 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资 组合 。 (2 ) 制定 建仓 策略 。 基金 经理依 据对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流 动性 和交 易成 本等 因素所 做 的分析 ,制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3 ) 逐步 调整 组合 。基 金 经理在 规定 时间 内 ,采 取 适当的 手段 和措 施 ,对 实 际投资 组 合进行 动态 调整 ,直 至达 到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本基 金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个 月内 达到 这一 投资 比 例。此 后, 如因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 基 金 申购 赎回 带来 现金 等因 素 导致 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30 个交 易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5 日内进 行调 整。 2 、投 资组 合 的 日常 管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1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公 司 行为信 息的 跟踪 与分 析 。 跟踪分 析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行 为 等信息 , 如股 本变 化、 分 红、 停 牌、 复 牌, 以 及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的 影响 ,进 而分 析是 否需要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 整,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2 )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与 分 析。 跟踪 分析 标的 指数 的 调整等 变化 , 确定 标的 指 数的变 化 是否与 预期 相一 致, 分析 是否存 在差 异及 差异 产生 的原因 ,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3 ) 每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 跟踪与 分析 。 跟踪 分析 每 日基金 申购 赎回 信息 , 分 析这些信 息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 (4 ) 投资 组合 持有 证券 、 现金头 寸及 流动 性分 析 。 基金经 理跟 踪分 析每 日基 金实际 投 资组合 与目 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差异 产生 的原 因, 并对 拟调整 的成 份股 的流 动性 进行分 析。 (5 ) 投资 组合 调整 。使 用 数量化 投资 分析 模型 , 寻 找出将 实际 投资 组合 调整 为所追 求 的目标 组合 的最 优方 案, 确 定组合 交易 计划 ; 如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 成份 股公 司 发生兼 并、 收购和 重组 等重 大事 件, 由 基金经 理召 集会 议, 决定 基 金的操 作策 略; 进一 步调 整 投资组 合, 达到所 追求 的目 标组 合的 持仓结 构。 (6 ) 基 金每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制 作 。 基 金经 理以T -1 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构 成 及其权 重为 基础,并 考虑T 日 将发生 的上市公 司变动等 情况, 制作T 日 基金申购 赎回清 单并予以 公 告。 3 、投 资组 合的 定期 管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定 期管 理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1 ) 每月 每月末 , 根 据基 金合 同中 关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等 的支 付要 求, 及时 检查组 合中 的现金 比例 ,进 行现 金支 付的准 备。 每月末 , 基金 经理对 投资 策略 、 投 资组 合表现 及跟 踪误差 等进 行分 析, 分析 最近组 合 与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情 况, 寻找 出未 能有效 控制 较大 偏离 的原 因。 (2 ) 每半 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与指数 调整 公告 , 基 金经 理 依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在标 的指数 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析 并制 定投 资组 合调 整策略 , 尽 量减 少因 成份 股变动 所带 来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八、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评 估内 容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每日, 基金 经理 分析 基金 的跟踪 偏离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的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 评估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6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 效评 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 资操 作、投资组合状况及 跟踪 误差等情 况, 重点 分析 基金的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产 生的 原因 、 现 金管 理情况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调 整前后 的操 作, 以及 成份 股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动等 。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为 标普 500 指数 (S&P 500 Index (NTR ,Net total Return)) (经估 值汇 率调 整, 以人 民币计 价) 。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符合 ETF 投资及 运作 特点 。 若 基金 标的指 数发 生变 更, 基金 业绩比 较 基 准 随 之 变 更,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投 资情 况 和 市 场惯 例 调 整 基 金业 绩 比 较 基准 的 组 成 和权 重,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预 期风 险水 平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属 于高 预期 风险和 高预 期收 益的 基金 品种。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策略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其风 险收 益特 征与 标的 指数相 似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证 券市场 的股 票, 投资 者需 承担汇 率风 险。 十一、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 纵证 券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4、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7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 、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信 用评 级 机 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10%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不 受此 限。 (3)、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4)、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但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受 此限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本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但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7)、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的20 %。 (8)、 为 应付 赎回 、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项 投 资比 例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商 业 措 施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金 融衍 生品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部 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2) 、 本 基金 投资期 货支 付的初 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付 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8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生 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1 ) 、 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 应当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 、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止 交易 。 3 )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包 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5) 、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与实 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 、证 券借 贷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 、 所 有参 与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外 ,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融 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 、商 业票 据; 4 ) 、政 府债 券; 5 )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 、证 券回 购交 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 所 有参 与正回 购交 易的对 手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 、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9 (3) 、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 息和 分红。 (4) 、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金参 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失 负相 应责任 。 (6)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的 50%。前 项比 例限制 计算 ,基金因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三) 、投资组合限制 条款 的修改 若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现行法律 法规的 投资禁止 行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四) 、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若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十二、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金 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业 务 以 及 通过 证 券 金 融 公司 办 理 转 融通 业 务 , 以 提高 投 资 效 率及 进 行 风 险管 理。 届 时本 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转融 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 定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十四、未来条件许可 情况 下,本基金可增加分 级基 金份额类别 若未来 条件 许可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对本 基金 增加分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 使得本 基金 具有分 级基 金的 功能 , 本基 金原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分级 基金的 基础 份额 且保 持交 易型开 放式 指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0 数基金 份额 的性 质 , 上 述增 加分级 基金 份额 类别 及相 应的基 金合 同修 改无 需经 过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基金 管理 人可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对 基金 合同进 行相 应修改 , 并在 实 施前进 行公 告。 十五、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 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5


投资组 合报告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07,208,731.73


95.07


其中: 普通 股 200,966,735.35


92.21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6,241,996.38


2.8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110,045.95


4.64 8 其他各 项资 产 631,874.74


0.29 9 合计 217,950,652.42 100.00 注: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项下 的期货 投资,在 当日 无负 债 结算制 度下 ,结 算备 付金 已包括 所 持期货 合约 产生 的持 仓损 益,则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项 下的期 货投 资与 相关 的期 货结算 暂收 款 (结算 所得 的持 仓损 益) 相抵消 后的 净额 为0 ,具 体 投资情 况详 见下 表: 期货类 型 期货 期货名 称 持仓量 合约价 值 公允价值变动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1 代码 (买/卖) (人民币 元) (人民 币元 ) 股指期 货 ESZ6 S&P500 EMINI FUT


Dec16 14.00


10,098,703 .38


207,312.30


总额合 计


207,312.30 减 : 可 抵 消 期货暂 收款


207,312.30 股 指 期 货 投 资净额








0.00


2 报告 期末 在各个 国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207,208,731.73


95.27


合计 207,208,731.73


95.27


3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15,040,432.84


6.91


原材料 6,016,400.12


2.77


工业 20,152,664.30


9.27


非日常 生活 消费 品 25,960,372.61


11.94


日常消 费品 20,477,253.38


9.41


医疗保 健 30,297,728.72


13.93


金融 26,465,664.55


12.17


信息技 术 44,191,578.75


20.32


电信业 务 5,470,148.93


2.51


公用事 业 6,802,189.80


3.13


房地产 6,334,297.73


2.91


合计 207,208,731.73


95.27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 证投 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 券市 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APPLE INC - AAPL US 纳斯达 克交易 所 美国 8,916.00


6,730,913.89


3.09


2 ALPHABET INC-CL A - GOOG US 纳斯达 克交易 所 美国 976.00


5,153,071.48


2.37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2 3 MICROSOFT CORP - MSFT US 纳斯达 克交易 所 美国 12,894.00


4,959,564.66


2.28


4 EXXON MOBIL CORP - XOM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6,861.00


3,998,854.15


1.84


5 AMAZON.CO M INC - AMZN US 纳斯达 克交易 所 美国 651.00


3,639,994.06


1.67


6 JOHNSON & JOHNSON - JNJ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4,527.00


3,571,117.22


1.64


7 FACEBOOK INC-A - FB US 纳斯达 克交易 所 美国 3,843.00


3,291,765.48


1.51


8 BERKSHIRE HATHAWAY INC-CL B - BRK/B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3,141.00


3,030,253.89


1.39


9 GENERAL ELECTRIC CO - GE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4,828.00


2,932,925.55


1.35


10 AT&T INC - T US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0,179.00


2,760,396.78


1.27


注:以 上证 券代 码使 用当 地代码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信用等 级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 资明 细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期货投 资 S&P500 EMINI FUT


Dec16 207,312.30


0.10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十 名 基 金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 资组 合 报告 附注 10.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3 10.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中 ,没 有投资 超 出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 票库之 外的股票。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0,701.4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210,423.42 4 应收利 息 749.9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1,874.74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2 月5 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0.60% 0.03% 2.64% 0.62% -2.04% -0.59%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13.38% 0.67% 13.40% 0.69% -0.02%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6.95% 1.04% 6.91% 1.04% 0.04% - 2016 年1 月1 17.58% 0.82% 18.82% 0.83% -1.24% -0.01%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4 日至2016 年9 月30日 2013 年12 月5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33.59% 0.86% 37.32% 0.88% -3.73% -0.0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专 用账户 。 境外 托管人 根据 基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 券交 易所 规则 、 市 场 惯例以 及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 专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境外投 资顾 问 、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市 场 惯例 及其 与基金 托管 人 签订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 管人 在 已根 据 《 试行 办法》 的要求 谨慎 、 尽职的 原则 选择 、 委 任和 监督境 外托 管人 , 且 境外 托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保管 托管 资产的 前提 下 , 资 产托 管人 对境外 托管 人破 产产 生的 损失不 承担 责 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资 产管理 人的 指令 采取 措施 进行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配 合基金 托管 人进 行追偿 。 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 欺 诈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对境 外托 管人 依据 当地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 市 场惯 例的作 为或 不作 为承 担责 任。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衍生 品等有 价证 券 、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 存 托凭证 、ETF 基 金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等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 所交 易 , 则按 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 则按 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如果 收盘 价低于 或等 于配股 价 , 则 估 值为零 。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具体 可采用行 业通 用权威 的报 价系统 提 供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5 、 开放 式基 金以 其在 估值 日公布 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开放式 基金 未 在 估值 日公布 净值 的, 以估值 日前 最新 公布 的净 值进行 估值 。 6 、 基金 持有 的衍 生工 具等 其他有 价证 券, 上市 交易 的有价 证券 按估 值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6 7 、外 汇汇 率 (1)估值 计算 中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 、英镑 、欧 元五种主 要货 币的汇 率 , 将依据 估 值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与主 要货币 的中 间价 为准 。 (2 ) 其 他 货 币 采 用 美 元 作 为 中 间 货 币 进 行 换 算 , 与 美 元 之 间 的 兑 换 汇 率 将 按 照 彭 博 (Bloomberg )金 融终 端 提供的 兑换 价格 为准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认 可的 其他 第三方 汇 率报价 为准 。 8 、对于 按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投 资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规定 应交 纳的各 项税 金,本 基 金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9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8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 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7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以 内( 含第 四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人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错 误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 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8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所、 市场或 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9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2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3 、 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累计 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计 收 益率 ( 经 汇率调 整) 达到 1% 以 上, 方可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根据 以下 原则 确定 : 使收 益分 配后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尽可 能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 分配 后可 能使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于 面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及 金额的确定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计 收 益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收益 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 金相 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 益率 =基金累计收 益 率 -标 的指 数 同 期 累计 收 益率 。 基金累计收 益 率 为 收益 评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基 金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之 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 标的 指数 同 期 累计 收益 率 为 收益 评价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价 ( 经汇 率调整 ) 与基 金上市 前一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价 ( 经汇 率调 整) 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 生基 金份额 折算 (包括基 金份 额的拆 分和 合并) , 则以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初 始 日重新 计算 上述 指标 。 收益评 价日 日期 以本 基金 相关公 告为 准。 2 、根 据前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 计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并 确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3 、根 据前 述可 供分 配利 润 及收益 分配 比例 计算 收益 分配金 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清算 、登记 等实 际发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税务 顾问 费 ; 8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及预 扣提 税( 以及 与前述 各项 有关 的任 何利 息及费 用) ;


9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10、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1 、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2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13、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聘请境 外投 资顾 问 , 相 关境 外投资 顾问 费用 应当 从管 理费中 支 取。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6%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3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要 根据与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中所规 定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计 提方 法计提 指数 使用 费。 指数 使用费 自基 金首 次挂 牌之 日起累 计, 累计 计提的 指数 使用 费取 以 下 a)、 b )中 孰高 者: a) 按指 数使 用协 议规 定的 费率每 日计 提金 额的 累计 值; 每日计 提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使 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b )按 指数 使用 协议 规定 的 费用下 限均 摊到 每日 的累 计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季 度首 日 起 15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指数 使 用许可 协议 所规 定的 方式 支付给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 根据本 条第 (一 ) 款 “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 包含 的各 项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及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其他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 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投资人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可按 照相 应标 准收 取佣 金, 其 中包 含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最高不 超 过 0.5%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按双方 约 定 的时间 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 对。 8 、 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试行办 法》 、 《通知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人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人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7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五) 申购 、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七) 基金 申购 、赎 回开 始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九)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5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问 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或 境外 投资顾 问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9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对 价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 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0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 信 息披 露: 1 、不 可抗 力; 2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故意 或过失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监管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1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投资 风险、 运作 风险和 不 可抗力 风险 等 。 本基 金 管 理人针 对本 基金 的特 点, 建立 了 相应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对本 基金 整 个投资 过程 进行 有效 的风 险监控 。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包 括以 下几个 方面 : 一、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 险 1) 标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回 报 偏 离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代 表整 个美 国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率 与 整个美 国股 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2) 标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可 能受 到美 国政 治、 经济 、 上 市公 司经营 状况 、 投 资者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致使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3) 指数编 制的 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 本基 金可能投资的指数期 货的 基准指数均由指数提 供商 负责日常 管理。 指数 提供 商在 编制 、计算 相关 指数 时没 有义 务顾及 到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者 的利 益 。 指数提 供商 不保 证标 的指 数的准 确性 和正 确性 , 亦不 保证在 指数 编制 和计 算时 不会损 害到 本 基金投 资者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利益 。 4) 标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如本 基金将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策 略将 会改变 ,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 投 资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5) 指数许 可到 期的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与标的 指数 提供商签定协议以保 证有 权使用该指数作为本 基金 的标的指 数, 但本 基金 会面 临因 指数 许可协 议到 期或 者中 断指 数许可 协议 所带 来的 无法 跟踪标 的指 数 的风险 , 也 可能 面临 指数 提供商 停止 发布 指数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因 无法 找 到 使用相 同计 算方 法的替 代指 数所 产生 的风 险。 2.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 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或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本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误差。 2) 由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送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误差 。 3) 成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成 份股增 发、 送配 等所 获收 益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偏 离标的 指数收 益率 ,从 而产 生跟 踪误差 。 4) 由于成 份股 停牌 、 摘牌 或流 动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 法及时 调整 投 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误 差。 5)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交易 成本 、 货 币兑 换成 本, 以 及基 金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等 其他费 用的 存在 ,使 基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误 差。 6) 在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能 力, 例如 跟踪 指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 7)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错 误等 ,产 生跟 踪误 差。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2 3. 与 ETF 投资相关的风险 1) 基金份 额赎 回对 价变 现的 风险 投资者 在提 出赎回 申 请时 , 基金 组合 证券 变现 可能 由于市 场变 化、 部分 成份 股流动 性差 等因素 ,导 致投 资者 收到 的赎回 对价 可能 延期 交收 或赎回 对价 的金 额大 幅波 动。 2)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折溢 价的 风险 ETF 结构本身就存在着基 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实时市价)与一级市 场申购赎 回价格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之 间产 生相 互偏 离的 可能性 。 3) 基金份 额 二 级市 场 交 易价 格折溢 价可 能较 国内 单市 场 ETF 高的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的二 级市 场交 易 场所 为境 内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而本 基金 跟踪 复制 的标的 指 数则为境外美国股票指数 ,标的指数的投资活动发 生在境外,以下原因可能 造成跨境 ETF 的折溢 价率 高于 国内 单市 场的 ETF : a) 现金申 赎导 致申 购赎 回价 格不确 定 b) 交易时 区的 差异 c) 固定外 汇额 度 的 影响 博时标普 500ETF 规模受 QDII 额度 的约 束, 可 能会 造成 ETF 份 额供 给不 足, 套利机 制 无法发 挥作 用消 除折 溢价 。 d) 涨跌停 板制 度不 同 e) 公众假 期不 同 f) 交易成 本及 汇率 波动 成本 不确定 4. 流动性风险 1) 成份证 券的 流动 性 特定成 份证 券难 以买 入或 卖出 , 特 别是 在市 场处 于上 升途中 买入 或市 场处 于下 跌途中 卖 出。 当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进行 调整时 , 本 基金 需要 买入 或卖出 部分 成份 证券 时, 这部分 成份 证券因 受到 限制 或难 以获 得等导 致买 卖报 价价 差扩 大。 2)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 若 ETF 基金 一级 市场 申购 赎回不 活跃 ,会 影响 到 ETF 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 本基金若二级市场 交易 不活 跃 可 能 是 出 于 以 下原 因: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股 票在 美国 市 场 交 易,而 基金 份额 则是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存在 交易时 间( 中美 有 12 个 小时时 差) 、交 易制度 (我国 实行涨 跌停 板制度 而美国 无此限 制) 、 节假日 休市制 度等的 差异 ;美国 市场实 行做市 制度 , 由做市 商负 责维护 市场 的流 动性 , 而 我国则 采用 电子 撮合 制度 , 没 有专 门的 券 商负责 维护 市场 流动 性; 缺乏有 效的 套利 交易 活动 等。 当美国 市场 或我 国市 场出 现异常 情况 或事 件, 基金 巨额申 购赎 回 时 , 本 基金 二级市 场的 流动性 均将 受到 较大 的影 响,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 5. 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 投资 人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 境外 市场 股票 的买 卖, 在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 本基金 时 , 本 基金组 合证 券中全 部或 部分证 券需 以一 定数 量的 现金进 行现 金替 代 , 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代理 申 赎投资 人进 行相 关证 券买 卖, 投资 人需 承受 买入 证券 的结算 成本 和卖 出证 券的 结算金 额的 不 确定性 (含 汇率 波动 风险 ) 。 6. 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 资者 申购 时未 能提 供符合 要求 的申 购对 价 , 或 者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拒绝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则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失败 。此外 ,如 果基 金可 用的 外汇额 度不 足 ,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应 付资 金不足 或出 现违 约,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也 可能 失败 。 7. 赎回失败的风险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3 如果投 资人 赎回 时持 有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金 , 或 者投资 人在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交 收时 持有 的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 或者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拒绝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则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失败 。 另 外, 基金 管 理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 规模变 化等 因素 调整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 , 由 此可 能导 致投资 人按 原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无法 按照 新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全 部赎回 , 而只 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8. 投资人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IOPV 与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存在 差异 , IOPV 计算可 能出现 错误 , 投 资人 若参 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可 能导 致损 失。 9. 退市风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合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或因 境外 证券 市场投 资标 的发 生变 更等 不能继 续投 资, 导致 基金 份额不 能继 续进 行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 险。 二、 投资风险 1. 国家风险 本基金 主要 资产 投资 于美 国证券 或美 元现 金, 基金 表现 受 美国 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税 法、 汇率 、交 易规 则、结 算、 托管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2. 外汇风险 外汇风 险包 括但 不限 于汇 率风险 、利 率风 险、 外汇 政策风 险等 。由 于跨 境 ETF 涉及 到 人民币 与外 币的 汇兑 , 汇率 、 利 率的 变动 以及 美国 外汇 政策的 改变 均会 产生 一定 的外汇 风 险 。 3. 资产类别风险 本基金 属于 美国 股票 指数 基金的 一种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投 资收 益可 能会 低于 同期其 他 证券市 场或 其他 资产 类别 的投资 收益 。 4. 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 的资 产净 值是 随标 的指数 成份 股价 格的 变动 而变动 的 , 基 金份 额在 二级 市场上 的 价格, 也会 随标 的指 数成 份股价 格的 变动 而上 涨或 下跌。 5. 衍生品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期货 、 期 权等衍 生品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谨 慎的 使用 衍生 品投 资, 但衍 生 品仍可 能给 基金 带来 额外 奉献 , 包 括杠 杆风险 、 交 易对手 的信 用风 险、 衍生 品价格 与其 基础 品种的 相关 度降 低带 来的 风险等 ,有 此可 能会 增加 基金净 值的 波动 幅度 。 三、 与 ETF 运作相关的风险 1. 第三方机构服务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托 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a)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因 多种 原因 , 导 致代 理申购 赎回 业务受 到限 制 、 暂停 或终 止, 由 此影响 对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服务 。 b)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能调 整结 算制度 , 如实 施货银 对付 制度 , 对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 组 合 证券及 资金 的结 算方 式发 生变化 ,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者 带来 风险 。 同 样的 风险还 可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代 理机 构。 c)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 境内 外基 金托管 人 、 境内外 券商 及其 他代 理机 构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 或投 资者 利益受 损的 风险 。 2. 操作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制 度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越权 违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及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4 3. 交收失败风险 在境外 , 交 收失 败或 延迟 的风险 主要 是指 在美 国货 银对付 结算 制度 下, 一旦 交易对 手方 发生违 约 , 则 可能造 成证 券交易 交收 延迟 , 甚 至失 败的风 险 , 其 实质是 交易 对手方 的信 用 风 险。 在卖 出证 券的情 形下 , 交 收失 败或 延迟表 现为 赎回现 金替 代 不 能及 时到 账, 从而 可能 导 致投资 者的 赎回 现金 替代 的交收 延迟 。 在境内 , 交收 失败 风险 主要 是指作 为交 收对 手方 的代 办券商 和基 金公 司有 可能 因某种 原 因不能 及时 、足 额将 应交 收款项 划付 到账 的风 险。 4. 技术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境 内外 基金托 管人 、 境 内外券 商、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等 。 5. 管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 境内外 基金 托管人 等相 关当 事人 的业 务发展 状况 、 人员配 备 、 管理水 平与 内部控 制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存在 影响 。 四、 不可抗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境内 外 基金托 管人 、 境内外 券商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 机构和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各 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起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6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的境外 托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 年 的 布 朗 兄 弟 哈 里 曼 银 行 ( “ B B H ” ) 是 全 球 领 先 的 托 管 银 行 之 一。BBH 自1928年起已 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 开始为客户 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目前全球员工 约 5千人,在全球18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


二 、托 管业 务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的 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 本 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 全球 范围内,该部门 由本行 合伙人Sean Pairceir 先 生领导。在亚洲 ,该部 门由本行合 伙人Taylor Bodman 先 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 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 截至2016年6月30日, 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万亿美元, 其 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 亚洲是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 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25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6千亿美元。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是 公 司 最 大 的 业 务 , 拥 有 近4400 名 员 工 。 我 们 致 力 为 客 户 提 供稳定优质的服务, 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 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 荣,包括∶ 1. : 《全球托管人》 2015 年 共同 基金行 政管理 调查 被评为“全球杰 出表现者”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8 2015 年 行业 领导者 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 代理 银行调 查 #1 – 美国代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 年 证券 借贷调 查 #2 – 证券借贷人 –


全球范围 #2 – 全球证券借贷供货商 2013 年 全球 托管银 行调查 机构投资者:


12 项类别中有9项位列#1 ,2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有2项位列 #1,5项位列 #2


2. : 《全球投资人》 2015 年 次托 管银行 调查 #1 – 美国 ( 资产管理总额加权和非加权) 2015 年 全球 托管银 行调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 ( 加权 )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 年 全球 托管银 行调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者 3.


: 《ETF Express 》 2016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 欧洲ETF 基金管理 者 2014 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 北美ETF 基金管理 者 4.


: 《R&M 调查》 2014年Custody.net 全球 托管 银行调 查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9 #1 美洲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 长期业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6.


: 《World Finance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 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东部)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 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 三 、境 外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 资产业 务活动有 关的会 计记录 、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0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并 获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1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和赎 回对价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对 价, 编制 申 购赎 回清 单;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2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息 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并 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5)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3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来 、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 它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15 年;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 价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 托管人 依据 基金 财产 投资 地法律 法规 、 监管要 求 、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有 、 保管 基金财 产 , 并履行 资金 清算 等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 疏忽 原因 而导 致的 基金 财 产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相应责 任。 在决定 境外 托管 人是 否有 过错、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 应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之 间的 协 议的适 用法 律及 当地 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决定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金 财产 , 及 时将 公司 行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4 (25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7)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 监管原 则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 应付申 购、 赎回 对价 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联接 基金 ( 可能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募 集或 由基 金管理 人已 管理 的其 他证 券投资 基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5 金转型 而形 成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联 接基金 份额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本 基 金的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决 , 其 持有 的享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 在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登 记日 , 联接 基金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 持有人 所持 有 的联接 基金 份额 占联 接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到 整 数 位 。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6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4)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 生变动 而 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和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情况 下,开 通或 终止人 民 币以外 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 赎回 、 上 市交 易 及 制定 和调 整相关 业务 规则 或基 金份 额类别 设 置 ; (7)经 中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证券交 易所 和登记结 算机 构在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交易、 转托 管及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的 规 则; (8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况下 , 调整 基金 的 申购赎 回 方式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组成 ; (9)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约定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增加分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三)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7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应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 五)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8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 非书面 方 式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向其 授权代 表进 行授 权。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9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0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起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1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2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3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 本:2.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 :王 娟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4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境 外上市 交易 的跟 踪同 一标 的指数 的 公募基 金。 为了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依法 发行或 上市 的其 他股 票、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 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工具、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其中 , 本 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 , 还 可以 投资 于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未来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 是 中 资商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的 分 行 或 在最 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达 到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 评 级 的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10%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不受 此限 。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 或其 管理 层。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但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5 不受此 限。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7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项 投 资比 例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商 业 措 施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关于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的限制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A.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E 、 本基 金不 得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4)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 构评级 。 B.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D.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6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 商 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E.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5)基 金可以 根据正 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 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 定: A.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B.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 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 分 红。 D.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E.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有 已借 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6)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使 现行法 律法 规的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在经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同意 并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若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3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基 金财 产划 转至 托管账 户 之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7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9) 利用 融 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 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14)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5、 对 于承 诺监 督的 事项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投资 运 作和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 方认可 的其 他 方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监管 部门 。 对 于承 诺监 督的 事项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授 权投 资机 构有 重大违 法违 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有 关监 管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有 关监 管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8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合规监管 系统 的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受 限于基 金管 理人 、 经 纪人 及其他 中介 机构 提供 用于 该系统 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担 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 对这些 机构 的 信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的 损失 不负 任何 责任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1 、在本 协议有 效期内 ,在 不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 以及不导 致基 金托管 人的 接受基 金 管理人 监督 与检 查与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相冲 突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与 检查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 金管理 人须 向基金 托管人 作出书 面提 示;基 金托管 人在接 到提 示后 , 应 及时 对提示 内容 予以 确认 , 如 无异议 , 应在 基金管 理人 给定的 合理 期 限 内改进 ,如 有异 议, 应作 出书面 解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4 、基金 管理人 须尽其 最大 努力保证 其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 查不 影响基 金托 管人的 正 常营业 活动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 市 场惯 例以 及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 金财 产所在地 法律 法规、 证券 交易所规 则、 市场惯 例及 其与基 金 托管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持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但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采 取 措施进 行追 偿 , 基金 管理 人配合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追 偿。 除非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境 外托 管人 依据当 地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所 规则 、市 场惯 例的 作为或 不作 为承 担责 任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9 5 、基金 托管人 确保境 外托 管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托 管证 券,否 则应 承担由 此 导致的 损失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金 托管人 应确 保 境外托 管人 不得在 任何 基金资 产 上设立 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抵押 、 质 押、 留置等 , 否 则应 承担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 但 根据基 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而产 生的 担保 权利除 外 ;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因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 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与 划转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自基 金财 产划 入资产 托管 专户 之日 起履 行本协 议项 下 托管职 责。 (三) 、资 产保管 内 容和 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资 金账 户 中的资 金将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或 其 境外托 管人 的 银 行身 份持 有。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按指 令程 序发送 的指 令另 有规 定 ,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 外托管 人应 在收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后,按下 述方 式收付 现金 、或收付 证券 :(a) 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 管辖区或 市场 的有关 惯常 和既定惯 例和 程序作 出; 或(b)就 通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买卖而 言, 按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将 该等 有 关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时, 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应确 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建立 安全的 数据 管理 机制, 安全 完整 地保 存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财产 相关 的业务 数据 和信 息 , 否则 应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 (四)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处开 立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基 金资金 账户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保 管和 使用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0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投 资地 法律法规 要求 或行业 惯例 需要,在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或证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记 结 算 机 构为 基 金 开 立 基金 名 义 或 基金 托 管 人 名 义或 境 外 托 管人 名 义 或 境外 托管人 的代 理人 名义 , 或 以上任 何一 方与 基金 联名 名义的 证券 账户 。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户 有关 的手 续,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所有 必要 协助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 及 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根据投 资所 在市 场以 及国 家或地 区的 相关 规定 , 开立 进行基 金的 投 资活动 所需 要的 各类 证券 和结算 账户 ,并 协助 办理 与各类 证券 和结 算账 户相 关的投 资 资 格 。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要 协 助 。 2 、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 、 证 券登 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 金托 管人 应确 保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始 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 的方 式持 有基 金财产 中的 所有 证券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a) 在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于 本基 金的 证券 ,并 且(b) 要求 和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 账目 和记录 中单 独清 楚列 记证 券不属 于境 外 托管人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 的名义 登记 。 而 且, 若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际 持有 , 要 求和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 金托管 人、 其境 外托管 人自 有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5 、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应指 示存放 在证券 系 统的证券 为基金 的实益 所 有人持 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1 6 、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投 资当 地市 场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例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7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改 变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八)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 管库 或其他机 构。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 财产 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 的副 本或相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存托 凭证、ETF 基金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 估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2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等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从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配 股权证 可 以在交 易所 交易 , 则 按 照1 中确 定的 方法 进行 估值 ;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收 盘价高 于配 股价 , 则 按收 盘价和 配股 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 如 果收 盘价低 于或 等于配 股价 , 则 估值为 零。 (4)对 于非上 市证券 ,采 用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具 体可采用 行业 通用权 威的 报价系 统 提供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5)开 放式基 金的估 值以 其在估值 日公 布的净 值进 行估值, 开放 式基金 未公布 估值 日 的 净值 的, 以估 值日 前最 新公布 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6)基 金持有 的衍生 工具 等其他有 价证 券,上 市交 易的有价 证券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 上市 交易 的,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 权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7) 外汇 汇率 1 )估值 计算中 涉及 美 元、 港币、日 元、 英镑、 欧元 五种主要 货币 的汇率 , 将 依据估 值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 币的 中间 价为 准。 2 )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为 中间货 币进 行换 算 , 与美 元的汇 率 来 源详 见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共 同认 可的 其他 第三方 汇 率报价 为准 。 (8)对 于按照 中国法 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规规 定应 交纳的 各项 税金, 本 基金将 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估 值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交 纳税 金 与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实 际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9)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果 采用 本 项 1-8 中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3 金的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管 期限 为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期 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 其中的 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 基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 而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 员范围 之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未 能 妥 善 保 存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造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毁 损、 灭失 , 或 向第 三方 泄 露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信息 的,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应 对此 承担 法律责 任, 赔偿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遭 受的 全部 直接损 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4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托管协议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 释 。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均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在 北京 仲裁 , 按 照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 行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双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当 任何 争议 发生 或任 何争 议正在 进行 仲裁 时, 除争 议事项 外, 双方 仍有 权行 使本协 议项 下的其 它权 利并 应履 行本 协议项 下的 其它 义务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托 管协 议 的修改 和变 更应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 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情 形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5 第二 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代理机 构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 户服 务电 话 “博时 一线 通 ” 自 动语 音 系统提 供每 周七 天 、 每 天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服 务和 查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电 话查 询基 金份额 净值 。 同 时, 客服 中 心提供 工作 日每 天 9:00-21:00 、 节 假日 (十一 和春 节除 外)9:00-17:00 的电 话人 工服 务。 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二 、网 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讯服 务以 及在线 交流 的平 台。 登陆 网站后 , 投 资人可 以查 询基 金相 关信 息, 享受 资讯 服务 ; 投 资 人还可 以查 询热 点问 题及 其解答 , 并提 交 投诉与 建议 。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三 、客 户投 诉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博时 基金 网站、 “ 博时一 线通” 自动 语音留言 、人 工坐席 、书 信、电 子 邮件 、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投资 人 还 可以通 过发 售代理 机构 、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代理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 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6 第 二十 四 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一) 2017 年 01 月 05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中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 二) 2016 年 12 月 30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在 工行 定 投 业务 并参 加工行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三) 2016 年 12 月 28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 四) 2016 年 12 月 27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 ( 五) 2016 年 12 月 24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易风 险提示 公告 》 ; ( 六)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申 购及 定 投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七) 2016 年 12 月 21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标普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境 外主 要市 场节 假日 暂停申 购赎 回 业务的 公告 》 ; ( 八) 2016 年 12 月 08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易风 险提示 公告 》 ; ( 九) 2016 年 11 月 11 日,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 十) 2016 年 10 月 24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 十一) 2016 年 10 月 20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东海 期货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 ( 十二) 2016 年 09 月 02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深 圳前 海欧 中联合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三) 2016 年 08 月 26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华 融湘 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四) 2016 年 08 月 25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07 告了《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 摘要) 》 ; ( 十五) 2016 年 08 月 25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了《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 正文) 》 ; ( 十六) 2016 年 07 月 29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上 海万 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七) 2016 年 07 月 20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 摘要 》 ; ( 十八) 2016 年 07 月 20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 正文 》 ; ( 十九) 2016 年 07 月 20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 二十) 2016 年 07 月 18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桂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 ( 二十一) 2016 年 07 月 15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开 通上 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定 投业 务 并参 加其 定 投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二十二) 2016 年 06 月 06 日 , 我 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深 圳前 海凯 恩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博时 标普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博时 标 普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四、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五、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关 于申 请募 集 博 时标 普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查阅方 式 :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