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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盈半年定开债券(003639)

工银瑞盈半年定开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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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编号: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0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7 九、 信息披露............................................................................................................ 27 十、 托管费用............................................................................................................ 29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0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0 十四、 禁止行为........................................................................................................ 33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六、 违约责任........................................................................................................ 35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6 十九、 其他事项........................................................................................................ 37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工银瑞信 瑞盈半 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 5 号701 、甲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5 号 9 层甲5 号901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时间:


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 【93】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7 号 〈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与格 式〉 》 、 《 工银 瑞 信瑞盈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定 。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 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若有 抵触 应 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金融 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 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次 级债、 政府 支持机 构债券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银 行存 款、同 业存单 、 债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以 及其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投资的 股票 ) 、 权 证等 权 益类投 资品 种 、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20%, 但为 开放 期流动 性需 要,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天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 后 10 天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所 持 有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 非开 放期, 本基金 不受 该比 例的 限制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资于权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高于 基 金资产 的20% , 但 为开 放期 流动性 需要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 在 每次 开 放期 前 10 天、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天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2 )开放 期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非 开 放期, 本基 金不 受该 比例 的限制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在 封闭运 作期 间,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200% ;在开 放 期内 ,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 的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个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 和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但在 每 次开放 期 前10 天、 开放 期 及开放 期结 束 后 10 天 的 期 间内不 受前 述比 例限 制; 17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同时 处于锁 定期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 投 资禁 止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行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调 整上 述投 资限制 、 投 资禁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止性规 定, 且该 等调 整或 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执行 , 并 应向 投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但无 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公 募基金 及基 金专 户产 品是 否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 须提 前 公告。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 有 关于 基金 从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应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其更 新, 并 加盖 业务 章并 书面 提交,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真实、 完整 、 全 面。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保 管关联 交易 名单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的 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并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书 面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就上 述问 题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 规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8.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依据本 协议 相关规定 对 投资比 例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和投资 限制 进 行 事后 监督 ; 除此 外, 无其 它监 督责 任。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因投 资中 期票据 导致 的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 导 致基金 出现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管理 人在 此承 诺将严 格执 行该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分 别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 所需 其他 账 户 、 是 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托管 人主动 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托 管人不 对处于 自身实 际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责 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为 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 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 投资 所需 其 他 账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追 偿行 为应 予以 必要的 协助 与 配合, 但对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 资金额 相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有效 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面 形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并及 时将 资金到 账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人 ,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备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 门的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 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规 定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为履 行 结 算 参与 人 的 义 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 六)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 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对 应的财 产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此 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上述 重大 合 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专 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 以上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与 合同 原件 核对一 致 的并加 盖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的合同 传真 件或 复印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 原件不 得转移 。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且 符合 本协 议相 关约 定的指 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等 有 关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预留印鉴和被 授权人签字 样本,事先书 面通知(以 下 称“授 权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发送指 令的人 员 名 单,注 明相应 的交易 权限 ,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有 权发送 人员 身份 的方 法 。 基 金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授权 通知 书由 基金 管理人 的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代 理人 签署 并加 盖公 章, 若由 授权 代 理人签 署的 ,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授 权通 知当 日回函 或回 电向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 划 款指 令授权 书无 论产 品成 立时 或后续 更新 , 都 需要 在原 件到达 后方 可生 效。 划 款指 令授 权书 原件 未按时 送达 托管 人的 ,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该 授权 书对应 的划 款指 令,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密 义务 , 其 内容不 得向 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 , 但法 律法 规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 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 、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等 ) 以 及其 它资金 划拨 的指令 等 ,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的资 金 结 算不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付 款账 号、 付 款户 名、 开 户行 、 收 款账号 、 收款户 名、 开户 行、 款 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有被 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 务在发 送指令 后及时 与托 管人进 行确认 ,因管 理人 未能及 时与托 管人进 行指 令确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授 权通知 ”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对 于 被授权 人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其合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划 款指 令, 被授 权人 应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 送划 款指令 。 基 金管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理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留出 执行 指令 所必需 的时 间 。 由 一 般划 款指令 ( 不含 银 行间指 令、 定期 存款 指令 、 非担 保交 收指 令、 新 股、 新 债、 增发 等申 购指 令) 应在 15 点 (指 令截至 时间 ) 前提交 托管 人, 如投 资管 理人要 求当 天某一 时点 到账 , 则 指令 需提 前 2 个工作 小时( 工作 时 间9 点至 11 点30 分,13 点至 17 点) 提 交托管 人。 新股、 新债 、增 发 等 申购 指令, 投资 管理 人须 在申 购前 1 个 工作 日向 托管 人 发送指 令, 如需在 申购 当日 下达 指令 , 投资 管理 人应 为托 管人 留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指 令最 迟不 得晚于 上 午11 :00 点( 指 令截至 时间 )提 交托 管人 。 如划款 指令 中给 予托 管人 的划拨 时间 小 于 2 个 工作 小时或 晚于 前述 指令 截至 时间的 , 托 管人应 尽力 在指 定时 间内 完成资 金划 拨, 但不 承担 因 时间不 足导 致执 行失 败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划 款所 需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 将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 成 交单加 盖印 章后 及时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 托管人 。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附注 相应 说明 后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其 重新 下达 有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指令执 行完 毕后 , 基 金托 管人应 将执 行完 毕的 指令 回传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授 权专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收 方式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 信息错 误,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糊 不清或 不全,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照 正常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负责 赔偿 相应 的直接 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 至少一 个交 易日 , 使 用传 真或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加 盖基 金 管理人 公章 , 并 由法 定代 表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的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变更 通知应 载明 生效时 间 , 并 提供新 的被 授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 更 通知当 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 基金管 理人 或通 过电 话向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权 变更 于变更 通知 载 明的生 效时 间起 生效 。 若 变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早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时 间, 则授 权变更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时 生效 。 被 授权 人变更 通知 生效 前, 基金 托管人 仍应 按原 约定执 行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人员 名单 、 权 限有 变化时 , 未 能按本 协议 约定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预 留新的 印鉴 和签 字样 本而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过 录音 电话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按 照 正常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货 买卖 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2. 财务 状况 良好 , 经 营行 为规范 , 最 近一 年未 发生 重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的 处罚。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3.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本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求 。 4. 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高 效、 安 全的 通讯 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 证券交 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 研究 实力 较强 , 有 固定 的研究 机构 和专 门研 究人 员, 能 及时 、 定 期、 全 面地 为本基 金 提供宏 观经 济、 行业 情况 、 市场 走向 、 个 券分 析的 研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 务, 并 能根 据基 金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 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交 易单 元 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起始 运作前 将基 金专 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 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并 将被 选中 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 的 《交 易单 元租用 协议 》 及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据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国债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其 他事宜 根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 ,可参 照有关 证券买 卖、 证券 经营 机构 选择的 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 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 、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 、本 基金 投资 于非 担保 交 收的投 资品 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遵守 基金 托管 人提 前以告 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 结 算 银行间 上清 所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点 ( 指令 截至 时间 ) 前提 交 托管人 。 银行间 中债 登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 30 分 ( 指令 截至 时间) 前 提交托 管人 。


投资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债登 、 上 清所 提供 的查询 功能 , 实 时跟 踪交 易结算 情况 、 证 券与 资 金到账 与余 额变 动情 况, 便于监 控结 算过 程, 做好 资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 端控 制。 资管 理人 应 根据中 债登 、 上清所 提供 的查询 功能 , 实时跟 踪交 易结算 情况 、 证券与 资金 到账与 余额 变 动 情况, 便于 监控 结算 过程 ,做好 资金 与交 易匹 配的 前端控 制。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5 、定 期投 资 投资管理人与存款行 签订 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 应在 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 一个 工作日发 送给托 管人 , 定期存 款的 划款指 令及 存款 协议 盖章 版 ( 传真 件或 扫描件 ) 最 迟不得 晚于 起息 日13 :00 (指 令截 至时 间 )提交 托管 人。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入 当日 17 点前 向托 管人 送达 存款 证实书 的, 投资 管理 人应 敦促存 款 银行将 存款 证实 扫描 件发 送至托 管人 。 存 款证 实书 送达托 管人 后, 托管 人负 责保管 存款 证实 书原件 。 托 管人 仅对 存款 证 实书进 行形 式审 核, 形式 审 核内容 为账 户名 称、 起息 日 、 到期 日、 金额、 利率 。托 管人 不对 存款证 实书 真实 性承 担审 核职责 。





投 资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1)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办理定期 存款 业务的 存款 账户开立 、资 金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2)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所投资的 定期 存款的 存款 证明文件 提供 上门服 务, 即:定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存 款证实 书” (以 下简 称 “证 实书” ) 妥 善送 至托管 人处。 “ 证实 书”移 交给托 管人之 前,因 “证 实书” 丢失、 损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3)定 期存款 到期日 当日 或提前支 取日 当日, 存款 银行应派 授权 代理人 前往 托管人 处 提取 “ 证实 书” 。 “ 证实 书 ” 移交 给存 款行 授权 代理 人之后 , 因 “ 证实 书” 丢 失、 损 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提供 对前 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 关事 务的书面 授权书 。授 权代 理人 提供 上门服 务时 ,应 出示 有效 身份证 或工 作证 。 (4)存 款银行 应保证 及时 支付存款 本金 和利息 ,于 支取当日 将本 息划付 至企 业年金 开 立在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处的 托管账 户, 并列明 账户的 开户行 、账 号、户 名、大 额支付 号。 存款 银行 应确 认, 定 期存 款的 本息 只能 划入开 立在 托管 人的 相应 托管账 户或 经托 管人确 认的 指定 账户 。上 述指定 收款 账户 信息 如需 变更, 必须 经托 管人 书面 同意。 (5)存 款银行 应为定 期存 款业务提 供定 期对账 服务 。首次对 账应 不晚于 存款 资金存 入 后的一 个自 然月 。 除 首次 对账外 , 对 账频 率不 少于 每年一 次。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托管 人对 “证 实书” 的书 面征 询。 (6) 在存 款存 续期 内, “证实 书” 的预 留印 鉴发 生变更 的,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办理 变更 手续。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三)可用资金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上午 9 :30 前将 托管账 户的可用 资金 余额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提供 给基 金管 理人 。 (四)交易记录、资 金、 证券账目的核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资 金账 目由基 金托 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 理人 复核 托管 人提 供的可 用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银行 存款 账户 每日 核对, 做到 账账 相符、 账实 相符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账 目的 账实 核对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一次 ,银行 间市 场证 券账 目每 月末核 对一次 , 确保账 实相 符。 (五)基金申购、赎 回、 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 易日按 本协 议第 七条 相关 规定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确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有关 数据 , 并 对 上述数 据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及 转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前一 开放 日的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保 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整 。 3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 协议一 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发 送的注 册登 记数 据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一致。 5 、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账户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7 、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 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但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情形 除外 。 因 托管专 户中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 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 是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是 除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务 。 8 、资 金支 付执 行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 购款 项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净 额划 出、赎 回 资金支 付时 ,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五条 规定 执行 。 若本 协议 没有规 定的 按双 方协 商一 致内容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 第七 条 规定的 时间 内划 到指 定账 户。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原因、 不可 抗议 力原因 导致 资金 不能 按时 到账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 如 因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第三 方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追偿 。 9 、暂 停赎 回和 巨额 赎回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 延缓 支付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申购赎回资金 结算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1 、T+1 日前 (含T+1 日,T 日为 申请 日)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根 据T 日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 基金的 确认 数据 汇总 传输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据 此进 行申 购的基 金会 计 处理。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 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 即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收 资金( 包 括 T-2 日 代销申 购资金 、T-1 日直销 申购 资金 及 T-3 日 基金转 换转 入款 ) 与托 管 账户应 付额 ( 含 T-2 日 赎 回资金 、T-2 日应付 赎回 费 、T-3 日基 金 转换转 出款 及转 换费 )的 差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或 净应 付额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额 。 如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收 日 15:00 之前 从基 金清 算 账户划 到基 金 托管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金到 账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将 有关 书面 凭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 如 存在托 管账 户 净 应付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前 一工 作日将 划款 指令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交收 日 12:00 之前 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金 划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将有 关书 面凭证 交给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务 管理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付 ; 因基金 银行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 义 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 转换。 (八)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 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非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2 时 之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交 收。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每 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 务指 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 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国 债期 货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值 ; ④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非 固定 收益类 有价 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7)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 法 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期货公 司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 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交 易市 场或期 货交 易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 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基金 份额 该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九、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之外 ,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 之前 ,先 行对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机 构 的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投资于 国债 期货 、 资 产支 持证券 、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 债券 的信 息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本 条第 (二 ) 款 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 时间内 予以 书面 答复 。 2 、程 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办公场所 、 营业场 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公 众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以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 相应的 信 息 披露 职责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 其履 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行 政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 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四)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托管费用 本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收 方式 如下: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支 付日 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 式。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交 易记 录、 公告、 重 要合同 等相 关资 料, 承担 保密义 务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15 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保管 就基 金资产 对外 签署 的全 部合 同的正 本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 合计 持 有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自通 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资产 中 列 支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3.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 理业务 前 ,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 助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运 作。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 合计 持 有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自通 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3.原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 临时基 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公 告 。 (四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十四、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 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独 立,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 相互 兼职。


(九 )基金托 管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 定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 一)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但须 提 前公告 。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六、违约责任 (一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有过错 的一 方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 如 果由于 双方 的过 错,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 由 双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为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免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 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的 情况 下,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基金 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和文 本 ( 一) 本 协议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法 定代 表 人或 授权代 理人签字( 或盖章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后 成立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陆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贰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贰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十九、 其他事项 (一) 双方 在此 确认 , 双 方均已 充分 了解 和知 悉各 方反对 其员 工利 用职 务之 便谋取 任 何 形式利 益之 立场 , 并 承诺 将本着 廉洁 公平 原则 避免 此类情 形, 不向 对方 的员 工私自 提供 任何 形式的 回扣 、 礼 金、 有 价 证券、 贵重 物品、 各种 奖 励、 私 人费 用补 偿、 私 人 旅游、 高消 费娱 乐等不 当利 益。 (二 )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 《基 金合 同》 以及 有关法 律 、 法 规和 规定 协 商办 理 。 (三) 双方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若 有) (以下 无正 文)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本 协议 由 下述 双方 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签 署。 双方 确 认, 在签 署 本协 议 时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行 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双 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无 疑义 ,并 对 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 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 除条 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 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 合同 专用章)

















基 金托管人(公章或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 (签字或盖章)






































(签 字或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