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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盛世E(001888)

中欧盛世: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欧 盛世 成长分 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一月 

































































































































基金合同 2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1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4 六 、基金备案 ------------------------------------------------------- 15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 16 八、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2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6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7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6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65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三、违约责任 --------------------------------------------------- 8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8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81 二十六、其他事项 --------------------------------------------------- 82





























































































































基金合同 3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均以 基金 合同为 准。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盛世成长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盛 世成 长分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


























































































































基金合同 4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整进行公告。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金 :指 中欧盛 世成 长分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分级 运作期 满后指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中欧 盛 世成 长分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中欧 盛 世成长 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欧盛 世成 长分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 中欧 盛世成 长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 5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份额分级: 指 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 盛世成 长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中欧 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A 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其中, 中欧 盛世成 长分级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A 份额 与中 欧 盛世成 长分级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配比 在其存续期内 保持 5∶5 的比率不变。 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到期转为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中欧盛世份额 :指中欧盛世成长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7. 盛世A 份额: 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 18. 盛世B 份额: 指获取剩余收益的基金份额,即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之B 份额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合同 6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 办理中欧盛世份额 认购、 申购和赎回 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 场所 27.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中欧盛世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以及盛世 A 份额、 盛世 B 份额 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8.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场外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 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场内 代销 机构 : 代 为办理 场内 基金 销售业 务, 具 有基 金代销 资格 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代销机构: 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 33.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7.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 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 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 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 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


























































































































基金合同 7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8、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 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7.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 中欧盛世份额 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分级运作期: 指中欧盛世份 额、 盛世 A 份额、 盛世B 份额的共同运作期。 具体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 三年 期末 对应 日(即 到期折 算日 )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为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业务规则》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中欧基


























































































































基金合同 8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修订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 中欧盛世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 、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分级运作期满后) 的行为 5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中欧盛世份额 (分级运作期内) 、 中欧盛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 额(分级运作期满后)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中 欧盛世份额 的场内份额 与盛世A 份额、 盛世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 合并两个方面 55.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中 欧盛世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5 份盛世 A 份额与5 份盛世B 份额的行为 56.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5 份盛世 A 份额与 5 份盛世 B 份 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10 份中欧盛世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57.基 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 相关份额 进行折算, 并对有关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量进行 调整的行为 58、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 份额 类别 :指 本基金 分级 运行 到期后 根据注 册登 记机构 或申 购费 、 销售服 务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中欧 盛世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基金合同 9 为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 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6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同一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 式 基 金登记结算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行为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 分级运作期满后 指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 额) 单个开放日,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分级运作 期内 包括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 份额、盛世 B 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2. 不可抗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


























































































































基金合同 10 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名称为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 金在分级运作期满后名称为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三年 的分 级运作 期 内,中欧 盛世 份额 开 放申 购、赎 回, 盛世 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将申请 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满 三 年的 对应 日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到 下一 个工 作日 ) ,为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 届时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将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 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 并更 名为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份额将继续开放申购、赎回 并将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发展主线, 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 投资于行业成长性优良, 个 股盈利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 具体 费率 情况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11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后 根据注册登记机构 或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 中欧 盛世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份 额分为 不同 的 类别。A 类 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 类、E 类基金份 额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和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场外份 额不上市交易 , 下同)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E 类基 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E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 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 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 金份额的分级 在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 “盛世 B 份 额 ”。其中,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其存续期内 始终保持 5:5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 基金 通过场 外、 场内两 种方 式公开 发售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场 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中欧盛世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5:5 的比率确认为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基金合同 12 2.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对中 欧盛世 份额 开放申 购、赎回,但不对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事宜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分级运作期内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只上市交 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4.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中欧盛世份额与盛世 A 份额、盛世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5.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对有关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所产生的中欧盛世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年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 作日 ) ,为盛世 A 份额 与盛世 B 份额的运作到 期折算日,届时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 B 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 本基金将不再分 级运作并更名为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三)盛世A 份额 与盛世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本基金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三年 的分 级运作 期 内,中欧 盛世 份额 开 放申 购、赎 回, 盛世 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满三年 的对 应日 ( 该 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到 下一个 工作 日 ) ,为盛 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运作到期折算日, 届时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将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 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 中 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份额配比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配比始终保持5:5 的比率不变。 3.盛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可在分级运作期 内即 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 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 中欧盛世份额 、 盛世A 份额 与 盛世B 份额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 13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1.中欧盛世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包括所有处于存续期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 T 日 闭市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5 亿元,中欧盛世 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 12 亿份、20 亿份与 20 亿份, 则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 日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 (12+20+20)=1.058 元 2.盛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 5 份盛世 A 份额与 5 份盛世 B 份 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 盛 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10 份中欧盛世份额 的净值。


(2)盛世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率为 6.50%;盛世 A 份额的约定年收 益率除 以365 为盛世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盛世A 份额的日基准收益以 初始面值 1.000 元为基准采用盛世 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单利进行计算。 (3)盛世 B 份额的份 额净值根据中欧盛世份额的份额净值、盛世 A 份额的 份额净值以及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的份额净值关系计算。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盛世 B 份额的份额净值小 于或等于 盛世 A 份额净值的 0.25 倍,或者计算出来的盛世 B 份额的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盛世 A 份额净值的 2.00 倍,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相关 份额进行折算,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5)折算后盛世 A 份额与盛世份额B 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初始 为1.000 元。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t 个自然日, 中欧 盛世份 额、 盛世 A 份 额与盛 世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NAVt 、NAV(A)t 、 NAV(B)t 。 则第t 个自然日,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当t=1 时,NAV(A)1 =1.000+(6.5%/365)





























































































































基金合同 14 当t≥2 时,NAV(A)t =NAV(A)t-1 +(6.5%/365) 其中NAV(A)t-1 为盛世A 份额在t-1 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B)t =(NAVt -0.5×NAV(A)t )/0.5 五、基 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发售方式 募集期内, 本基金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发售。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 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也可以通过 场内代销机构 在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场内和场外销售机 构 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注册登记机构 的 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法。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场 内 代销机构可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的 场 外 认 购 的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人 场内认 购的 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1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 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不允许 撤销。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每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募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见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 人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基金合同 16 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其 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代 销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 本基金转换为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其中A 类基金 份额将继续依据本节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并依据本节关于分级运作期内中欧盛世份额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规定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 。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C 类、E 类基金 份额只接 受场外 申购、赎回,不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 盛世A 份额 、 盛世B 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 盛世A 份额、 盛世B 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后, 投资人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 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与中欧盛世成长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基金 份额 。





























































































































基金合同 17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 折算日后3 个月内 ,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A 类基金 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盛世A 份额 、盛世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 基金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盛世A 份额 、盛世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 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盛世A 份额 、盛世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盛世 A 份额、 盛世 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盛世 A 份额、 盛世 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 基金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盛世 A 份额、 盛世 B 份额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 基金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等


























































































































基金合同 18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中欧盛世份额 、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申购 和赎回场所 中欧盛 世份 额 及 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 机构 及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中 欧 盛 世 份 额 及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份额 的场 外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基 金投资 人也 可使 用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中欧盛世份额 及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A 类 基金 份额 的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 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中欧 盛世 份额 、 中欧盛 世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份额 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 理中欧 盛世 份额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 理中欧 盛世 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规定 。





























































































































基金合同 19 本基金不接受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 人可在申购 中欧盛世份额 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申请分拆为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 或可将其 持有的 盛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申请合并为 中欧盛世份额后申请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中 欧 盛 世 份 额 或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 的价格。 (四) 中欧 盛世 份额 、 中欧盛 世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份额 申购 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中欧盛世份 额 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各类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 外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的 中欧 盛世 份额 或 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确认 时间 的 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 日的 场外 申 购与 赎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 5.基 金投 资 人 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中欧 盛世 份额 、 中欧盛 世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份额 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合同 20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中欧盛世份额 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中欧盛世份额 、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金额 1.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首 次申购 和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基金合同 21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中欧 盛世 份额 、 中欧盛 世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份额 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中欧盛世份额 及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 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5.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基金合同 22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注 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 23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 分级运作期满后指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份 额) 单 个开 放 日,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分级运作期内 包括中欧 盛世份额 、盛世A 份额、 盛世B 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场外赎回申请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 则 中欧盛世份额仅延期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截至该日未办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


























































































































基金合同 24 销)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 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本 基金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中 欧 盛 世份额 或 中欧 盛世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份额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基金合同 25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 的中欧盛世份额 、 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份额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或配 对转换 获得 的 盛世A 份额、 盛世 B 份额登记或上市交易买入的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份 额 在 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场 外认 (申) 购的 中 欧盛 世份 额 、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份额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中欧盛世份额 、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 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盛世 A 份 额 、盛世 B 份额或 中欧 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或 中 欧盛世 份额 、 中欧 盛世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份额 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合同 26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中 欧 盛 世 份 额 或 中 欧 盛 世 成 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份额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 记业务将场外 A 类基金 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C 类、E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 分 级运作期内 基金的 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中欧盛世 份额的场内份额与 盛世A 份额、 盛世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5 份盛世A 份额与 5 份盛世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5 份 盛世 A 份额与 5 份盛世 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10 份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基金合同 27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 对转换 时除 外) , 具体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 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盛世 A 份 额 与盛世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 须为5:5。


4.中 欧盛 世份额 的场 外份额 如需 申请进 行分 拆,须 跨系 统转登 记为 中欧盛 世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暂停 配对转换的合并或分拆 。 2.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注册登 记机 构、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28 发生前述三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 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一定的 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 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九、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 大厦 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 嘉昱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基金合同 2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 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赎回费率、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基金合同 30 7.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暂 停受 理 中欧 盛世 份额 、 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 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


























































































































基金合同 31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 转换比例 及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值;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 规定 受理 中欧盛 世份额 、中 欧盛 世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份额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32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合同 33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盛世份额 、 盛世A 份 额 、盛世 B 份额与 中欧 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 折算比例;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合同 34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 额,依法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中 欧盛世 份额 、 中欧 盛世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份额 ,在 分 级运作 期内 申请进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5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中 欧盛世份额 、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 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盛世A 份额 与 盛世 B 份额 将按 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转换 为场内 的 中欧 盛世 份额 ,转换 完成 后,本基金将 不再分级运作并 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此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由 中 欧 盛 世 成 长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独 立进行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分级运作期内终止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运作; (10)终止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 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上 市交 易 ,但因 份额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 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基金合同 36 10 %, 下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 中欧盛世份额 、 盛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 额 各自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中 欧盛 世份额 、中 欧盛世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各类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变 更或 新增收费方式 ,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 、证 券交 易所或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则 发生 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基金合同 37 3.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级 运作 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 中欧盛世份额 、 盛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各自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 有 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 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级 运作 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 中欧盛世份额 、 盛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各自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 中欧盛世份额 、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自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基金合同 38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方式包 括现 场开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 (2)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3)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4)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5)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基金合同 39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下同) (分级运作 期内, 指 不少于权益登记 日中欧盛世份额 、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 各自总份额 的50%) ; ② 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 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和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分级运作期内, 指 不 少于权益登记日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各自总份额的 50%) ⑤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基金合同 40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 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B 份额各自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分 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 中欧盛世份额 、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自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基金合同 41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分级运作期内, 指 出席会议的中欧盛世 份额 、 盛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 各自总份额的 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分级运作期内, 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 额与 盛世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分 级 运 作 期 满 后,每 一 中欧 盛世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份 额持有 人 享 有 平等的 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 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 盛世 B 份额 各自 总份额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合同 42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 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各自 总 份额 三分 之二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分级运作期内终止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运 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 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 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基金合同 43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 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合同 44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分级运 作期 内, 指单独 或合并 持有 中欧 盛世份 额 、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分级运作期内,指 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B 份额各自总份额 2/3 以上) 表决通过, 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5) 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新 任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45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分级运 作期 内, 指单独 或合并 持有 中欧 盛世份 额 、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分级运作期内,指 中欧盛世份额、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B 份额各自总份额 2/3 以上) 表决通过, 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新 任基 金托管 人获 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合并持有 中欧盛世 份额 、 盛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 各自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上联 合公告。





























































































































基金合同 46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二、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订 立《中欧 盛世 成长 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中欧盛世份额 或场 外申购 的 中欧 盛世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或申购、 配对转换 的中欧盛世份额 、 场内申购 的 中欧 盛世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份额或 上市交 易买 入 、 配对转 换 的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合同 47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因 违反 该保密 义务 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人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 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发展主线, 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 投资于行业成长性优良, 个 股盈利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权 证资产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以及 现金 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 48 本基金 在资 产配置 方面 , “自 上而 下 ” 地 调整 股票和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以 “自上而下 ” 的行业配置策略为基础, 精选优 质行业中的优质个股来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品种。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 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证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 包括宏观经济趋势、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股票市场估值 水平、 市场情绪等四个方面。 本基金定期对上述四个方 面进行评估和评分, 评估 结果分为非常正面、 正面、 中性、 负面、 非常 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 加总 上述四个方面的量化评分即可得到资产配置加总评分。 本基金据此调整股票资产 配置策略。


2. 行业配置策略 (1 )经济周期与行业分析 各行业变动时, 往往呈现出 较为明显的、 可 预测的增长或衰退的格局。 这些 变动与国民经济总体的周期变动是有关系的, 但关系密切的程度又不一样。 据此, 可以将行业分为三类。 ① 增长型行业 增长型行业的运行状态与经济活动总水平的周期及其振幅并不紧密相关。 这 些行业收入增长的速率并不总是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动而出现 同步变动, 因为它们 主要依靠技术的进步、 新产品推出及更优质的服务, 从而使其经常呈现出增长形 态。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增长型行业, 因为这些高增长的行业受到国民经济的周 期波动的影响较小。在经济高涨时,高增长行业的发展速度通常高于平均水平; 在经济衰退时期,其所受影响较小甚至仍能保持一定的增长。 ② 周期型行业 周期型行业的运行状态与经济周期紧密相关。 当经济处于上升时期, 这些行 业会紧随其扩张; 当经济衰退时, 这些行业也相应衰落, 且该类型行业收益的变 化幅度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夸大经济的周期性。 该类型行业的产品需求收入弹性 一般较高 。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和金融货币政策变化的研判, 运用 “投资


























































































































基金合同 49 时钟理 论” , 适度 投资 于不同 经济周 期阶 段处 于景气 复苏以 及景 气上 升阶段 的行 业。 在经济复苏时, 适度增加周期型的成长投资; 在经济过热期, 适度增加周期 型的价值投资。 ③ 防守型行业 防守型行业的经营状况在经济周期的上升和下降阶段都很稳定。 该类型行业 的产品需求相对稳定, 需求弹性小; 经济周期处于衰退阶段对这种行业的影响也 比较小;甚至有些防守型行业在经济衰退时期还会有一定的实际增长。 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的研判和投资组合在稳健收益和资本利得两类资 本增值方式 之间中长期的合理配比而适度投资于防守型行业。 在经济衰退期, 适 度增加防守型的成长投资;在经济滞胀期,适度增加防守型的价值投资。 ④ 行业类型的识别 本基金分析某行业是否属于增长型行业或者是否属于周期型行业, 主要利用 该行业的历年统计资料与国民经济综合指标进行对比, 具体而言是将某行业历年 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等指标进行比较: 如果大多数年份行 业增长率都高于国民经济综合指标的增长率, 说明这一行业是增长型行业; 如果 行业的营业收入与国民经济综合指标同向变化, 说明这一行业很可能是周期型行 业; 如果行业的营业收入在 国民经济综合指标呈现不同方向和不同幅度变化时都 保持相对稳定,说明该行业是防守型行业。 (2 )增长型行业的具体识别 ① 行业生命周期 通常, 每个行业都要经历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 这个过程便称 为行业的生命周期。 一般来说, 行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幼稚期、 成长期、 成熟期 和衰退期。 处于幼稚期行业的上市公司因其较高的产品成本和价格和较小的市场需求 之间的矛盾, 往往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而且还可能因为财务困难而引发破产风 险。因此本基金原则上不投资于幼稚期行业。 处于成长期的行业的上市公司增长非常迅猛,部分优势企业能够脱颖 而出, 企业的投资者往往也能获得极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积极挖掘处于成长期的优 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基金合同 50 处于成熟期行业的上市公司, 行业增长速度降到一个适度水平, 行业的发展 可能难以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 但由于技术创新、 产业政策、 经济全球化等 各种原因, 某些行业可能会在进入成熟期之后迎来新的增长。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 组合在稳健收益和资本利得两类资本增值方式之间中长期的合理配比适度投资 于成熟期行业的上市公司。 处于衰退期行业的上市公司面临市场需求减少, 收入利润增长停滞甚至不断 下降的局面。因此本基金原则上不投资于衰退期行业。 ② 行业成长能力的考察 本基金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考察行业的成长能力: A .需求弹性。一般而言,需求弹性较高的行业成长能力也较强。 B .生 产技术。 技术进 步快的行业 ,创新 能力 强,生产率 上升快 ,容 易保持 优势地位,其成长能力也强。 C .产 业关联 度。 产 业 关 联 度 是 指 产 业 与 产 业 之 间 通 过 产 品 供 需 而 形 成 的 互 相 关 联 、 互 为 存 在 前 提 条 件 的 内 在 联 系 。 产业关联度强的行业, 成长能力也 强。 D .市场容量与潜力。市场容量与市场潜力大的行业,其成长空间也大。 E .行 业在 空间 的转移 活动。 行业 在空 间转 移 活动停 止, 一般 可以 说 明行业 成长达到市场需求边界 ,成长期也就进入尾声。 F . 产业 组织 变化 活动。 在 行业 成长 过程 中 ,一 般 伴随 着行 业中 企 业组 织 不 断向集团化、大型化方向发展。 ③ 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 一个行业的兴衰会受到技术进步、 产业政策、 产业组织创新、 社会习惯改变 和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这些因素都会对行业在其生命周期上的 发展轨迹构成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各行业兴衰发展变化的因 素,及时发现并积极投资于处于高速增长期的行业。 3 .个股投资策略 个股投资策略是对于行业配置策略的具体落实。 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策略的 框架下, 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 在获取股票行业配置收益的同时, 最大化 个股投资收益。





























































































































基金合同 51 (1 )备选股票库 备选股票库由公司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建立和维护。 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分析上 市公司公告信息、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考察、 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等, 预测上市公司 未来盈利成长前景, 并据此申请将股票纳入备选股票库, 履行股票入库审批程序; 同时,根据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对 备选股票库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2 )个股的选择 在完成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以 “优中 选优” 的思路选择优质行业中 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以上市公司的历史成长性和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 心, 通过对 上市公司所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 务状况、 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解评估, 选择那 些短期内利润增长速度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并有可能在中长期保持较高增长势 头的企业进行投资。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 票。 本基金将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行业特征, 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 包括PE 、 PB 、PEG、EV/EBITDA 等,与国内外同行业类似公司进行比较,排除股价被大幅 高估的股票,主要投资估值处于合理水平或被低估的公司。 4 .固定收益类证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判,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管 理。 当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当预 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5 .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 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基金合同 52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研 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主 要负责评价并 批准基金的资产配置提案; 协同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查和监控公司所有管理资产 的业绩和风险,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协调所有基金的投资活动, 并监 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负责通过与研究部的通力合作, 拟定资产配置提案提交投资决策委 员会; 并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 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会议: 由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 主持 ,对基 金经 理或其 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 投资范围和权限等 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 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 研究。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授权 和会 议决议 ,在 研究部 的研 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 ,并 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 交易室 按照 有关制 度流 程负责 执行 基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基金合同 53 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 差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 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走势的指数。 它的推出, 丰富了市场现有的指数体系, 增加了一项用于观察市 场走势的指标,有利于投资者全面把握市场运行状况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 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 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 应 的 债 券 属 性 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沪深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选用 该业绩标准能够较为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也能比较贴切地体现 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合同 54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股票 、权 证 等权益 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 , 债 券等固 定 收 益 类资产以及 现金占基金资产的 5% ~40%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合同 55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 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15)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合同 5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五、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即基金托管专户) 和 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合同 5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基金合同 58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合同 59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分级运行结束后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 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基金合同 60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基金合同 61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基金合同 62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63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80% ,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 账户。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 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 管理 费、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 外 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6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 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


十 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并转换为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基金合同 65 (4) 场外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该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同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 中 欧 盛 世 成 长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份额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为现金 红利 ,投 资人不 能选择 其他 的分 红方式 ,具 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6) 每次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期末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且基 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 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 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 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 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 金份额到点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三年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 工作日 ) ,为盛世 A 份 额与盛世 B 份额的运作 到期折算日,届时盛世 A 份额与盛 世B 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 本基金将不再 分级运作并更名为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除以上到期折算外, 在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盛世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2.00 倍时;当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盛世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倍时。 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





























































































































基金合同 66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满三年的对应日 (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 个工作日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 额自动折算 为 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届时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分别对 盛世 A 份额 和 盛世 B 份额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 自动折算为中欧盛世份 额的场内份额 。 其后 , 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2 . 到期折算日确定 盛世 A 份额和盛世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满三年的 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到期 折算 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折算日的 确定日期,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 3 . 到期折算方式及份额计算 盛世 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 日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盛 世 A 和盛世 B 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到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两类基 金份额 折算为场内中欧盛世份额 并不再分拆 。 折算后, 场内、 场外中欧盛世份额 的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数相 应增加或减 少, 其后本基金将更名 为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具体折算公式为: 盛世 A 份额折算 成的净 值为 1.000 元的 场内中欧盛世份额的份额 数=折算前 盛世 A 份额基金份额数× 折算日盛世 A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1 盛世 B 份额折算 成的净 值为 1.000 元的 场内中欧盛世份额的份额 数=折算前 盛世 B 份额基金份额数× 折算日盛世 B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1 中欧盛世份额折算后 净值为 1.000 元基金份额 数=折算前中欧盛世份额基金 份额数× 折算日中欧盛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1 投资者在折算完成后持有的净值为 1.000 元中 欧盛世份额总数即为上 述三项 计算结果之和。 其中,折算后基金份额数,场外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4 .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基金合同 67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盛世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 分级运作期满 的公告 (1 )分级运作期到期 前,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中 提示公告相关规则。 (2 )基 金份 额折算 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 ) 分级运作期到期 转为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本 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 ) 分级运作期到期 转为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三)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除以上到期折算外, 在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盛世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2.00 倍时;当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倍时。 但如在到期折算日前的 一周内触发上述到点折算条件, 则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酌情决定是否 进行到点折算。 1 . 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大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2.00 倍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 2.00 倍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盛世 B 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等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 2.00


























































































































基金合同 68 倍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 盛世 B 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 额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保盛世 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的比例为 5:5 , 份额折算后盛 世 B 份额和中 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与折算前盛世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相等, 其 收益超出部分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 变。具体的折算公式为: ①盛世 A 份额 其中: :折算前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 :折算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与折算前保持不变;


:折算前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折算后盛世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前保持不变 。 ②盛世 B 份额 盛世 B 份额的份额数在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盛世 B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 增的份额数, 即盛世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超出盛世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以上的部 分全部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的场内份额。


盛世 B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 新增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数 =


其中:





























































































































基金合同 69 :折算前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 :折算后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与折算前保持不变;


:折算前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折算后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③中欧盛世份额 场外中欧盛世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中欧盛世份额, 场内 中欧 盛世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中欧盛世 份额。 =


中欧盛世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所持有的中欧盛世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前中欧盛世份额的 基金 份额数


:折算前中欧盛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盛世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70 2 . 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净值的 0.25 倍时,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小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净值的 0.25 倍时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于或等于盛世 A 份额净值的 0.25 倍后,本 基金将分别对盛世 A 份额、 盛世 B 份额和中欧盛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盛世 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的比例为 5:5 , 份额折算后 中欧盛世份 额、盛世 A 份额和盛世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份额折算前盛世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盛世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盛世 B 份额的份额 数缩减, 盛世 A 份额的份额数与盛世 B 份额同比例缩减, 超出部分折算为中欧盛世份额。具体折算公式为: ①盛世 B 份额 ②盛世 A 份额 盛世 A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场内中欧盛世份额数 ④ 中欧盛世份额





























































































































基金合同 71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盛世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72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7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盛世 A 份额、 盛世 B 份额 和中欧盛世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盛世A 份额、 盛世 B 份额或中 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 前,将 相关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上市 交易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和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转为 中 欧盛 世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后,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在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交易日的 中欧盛世份额 、 盛世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合同 74 3.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内, 在 开始 办理 中 欧盛 世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 中欧盛世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本基金 转为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 中 欧盛 世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 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盛世份额 、 盛 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本基金 转为 中欧 盛世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中欧 盛 世成 长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1、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 中欧盛世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 本基金转为 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中欧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各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其 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30 日的复核时间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合同 75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20 日的复核时 间,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 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 6 个工作日的复核时间, 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 金定 期报告 应当 按有关 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基金合同 76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中 欧盛 世份 额 、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份额 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22.中 欧盛 世份 额 、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份额 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中 欧盛世份额 、 中欧盛世 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 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1.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基金合同 77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 同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或销 售服 务费。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分级运作期内 终止盛世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终止盛世 A 份额、盛世 B 份额 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上 市交 易 ,但因 份额不 再具 备上 市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除外;





























































































































基金合同 78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中欧盛世份额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 、证 券交 易所或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则 发生 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关 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 79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本基金 分 级 运作期 内基金合同终止发生清算的,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 A 份额与 盛世B 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 中欧盛世份额 、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三类基金


























































































































基金合同 80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 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 份额与盛世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三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 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 继续履行。 (三)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基金合同 81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二十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 82


二十 六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