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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回报混合(004281)

华宝新回报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新 回报 一 年定 期 开放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7 年 1 月 13 日证监 许可 【2017】115 号文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 业 新回 报一 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以
下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等 。 本 基金 是混 合 型基金 , 其长 期
平均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 投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19 
七、基 金的 备案 ............................................................................................................................. 2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3 
九、基 金的 投资 ............................................................................................................................. 31 
十、基 金的 财产 ............................................................................................................................. 39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40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4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8 
十六、 风险 揭示 ............................................................................................................................. 53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5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5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3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5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6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7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 华宝 兴业 新回报 一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兴业 新 回报 一年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 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 说
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宝 兴业 新 回报 一年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华宝兴 业 新回 报一 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宝兴 业 新 回报 一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华 宝兴 业 新 回报 一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宝 兴业 新回 报一 年定 期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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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致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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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封 闭期 :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含 ) 起 至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对 应
的下一 年年 度对 日的 前一 日 (含 ) 。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含) 起至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所对 应的 下一年 年度 对日 的前 一日 (含) ,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35 、开 放期 :指 本基 金自 每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 含) 起不 少 于5 个工 作且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的期 间。 本 基金开 放期 内可 以办 理申 购与赎 回等 业务 
36 、开 放日 :指 开放 期内 ,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指 《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者 共同遵 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开 放期内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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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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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董事 长, 华 宝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 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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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理
工作 ;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 行 全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 中 国 业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顾 问。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常 务副 总经理 。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 士。 曾 任毕 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合 伙人,普 华永 道会 计 师事务 所合 伙
人,苏 黎世 金融 服务 集团 中 国区董 事长 。现 任华 彬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 任普华 永道 总监 ,杰 米尼 咨询金 融机 构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 团
办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集 团 办公厅 秘书 室 主 任。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于 江西财 经大 学。 曾任 华宝 信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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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 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拟 任基 金经 理 
李栋梁 先生 ,硕 士, 拥 有CFA 资 格。 曾在 国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太平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固定 收益 的研 究和 投资 , 2010 年9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债 券分 析师 、 基金 经 理助理 ,2011 年6 月起 担 任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起 兼任 华宝 兴业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10 月 起兼任 华宝 兴业 新
机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和华 宝兴 业新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6 年4 月 起兼 任华 宝兴业 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起
任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2016 年6 月 起兼 任华 宝兴 业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理,2016 年9
月起兼 任华 宝兴 业新 活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起 兼任 华宝 兴业
新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未来 主 导
产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闫 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品 质 生
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兴 业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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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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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 制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 能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除 了严格 控制 以外 ,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 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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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 理、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 积 极性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 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发
现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提 出处 理意 见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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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整改 建议 ,并 监督 整改 措施的 制定 和落 实; 公司 总经理 对存 在问 题不 整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对 内控 制度 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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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工商 银 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6 年6 月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90 人 , 平 均年 龄30 岁,95% 以上 员 工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 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先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 金融 资 产 管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影 响力 。建 立 了 国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托资 产、保 险资 产、 社 会 保障基 金 、 安 心账 户资 金 、 企 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公 司集 合 资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 户资 产 、ESCROW 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 截至 2016 年6 月 ,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券 投资 基 金587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 续 十一年 获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港 《 财资》 、 美 国 《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选 的 51 项 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评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 的 做法 是分 不 开 的。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 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 审 阅后,2015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 九 次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也 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 为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 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 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 监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 及时 性原 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4) 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委 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资产 托 管部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 托管 人 托管的 其他 资 产应当 分离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立 、 网 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 标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 训、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 营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 操 作 、 环 境四 个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应急 方案 ,并 组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除了 在数 据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 时同步 备份 与数 据 更新外 ,资 产托 管部 还建 立了操 作 端 的异 地备 份中 心,能 够确 保交 易的 及时 清算和 交割 ,保 证 业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 同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过 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 织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 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 了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 核监 察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 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 ,视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的 监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开始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 金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直 销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站公 告。网 上交 易网 址 : www.fsfund.com 。 2 、其他 销 售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其它 销 售 机构 情况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郑 安国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021-38505888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负责人 : 曾顺 福 联系电 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曾 浩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吴凌志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 集。 准予注 册 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7】115 号 准予注 册 日 期:2017 年1 月13 日 ( 一) 基金的 类别 、运 作方 式 与 存续期 限 1 、基金 的 类别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以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相结合 的方 式运 作。 本基 金的首 个封 闭 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 含) 起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对应 的下 一年 年度 对日 的前一 日 ( 含) 。 下 一 个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含 ) 起 至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所 对应的 下一 年年 度 对 日的前 一日 (含) ,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年度 对日 指某一 特定 日期 在后 续日 历年度 中的 对应 日期 ,若 该日历 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的 ,则 该日 为 该 年度特 定日 期所 在月 份的 最后一 日。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含 ) 起 进入开 放期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购 与赎 回 业 务。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最 短不少 于5 个工 作日 , 具 体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每个 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若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其 他原因 导致 原定 开放 期起 始日或 开放 期内 不能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或依 据基金 合同 需暂 停 申 购或赎 回业 务, 则开 放期 相应顺 延,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的 公告为 准。 3 、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二) 募集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 三) 募集对 象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 投 资者 。 ( 四) 募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五) 募集场 所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及其 网上交 易系 统。 上述销 售机 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城市(网点)的 具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 参见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及相 关公 告。 ( 六) 基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 七) 基金份 额发 售 面 值、 认购 价格、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值 3 、本 基金 不收 取 认 购费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上述认 购金 额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 部 分舍去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资 金 在 募集 期 间 产生 的利息 为1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 100,000 元 认购份 额 = (100,000+10.00)/1.00 = 100,010.00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假 设其 认购 资 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 的 利息 为 10.00 元, 则可得 到100,010.00 份 基 金份额 。 ( 八)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 安排: 具体 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 、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手续 :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应首先 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 基金账 户 ( 已 开立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账户 的客 户无 需重新 开户 ) , 然后 办理 基 金认购 手续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投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手续 请详 细查 阅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认购 方 式及 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金销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请 。T 日的 认购 申请 是否有 效应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投资者 应 自 T+2 日 起, 通 过其原 认购 机构 柜台 或基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查 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 应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及时 到各销 售机构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份额 。 投资者 认购 前 , 应 认真 阅 读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一旦 选 择在某 销售 机构 提出认 购申 请, 即视 为 投 资者 已 完全 阅读 、理 解并 认可 该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并 接受 该规 则 的 约束。





4 、认 购限 制 (1) 投 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在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在 其他销 售 机 构和 直销e 网 金每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人民 币 (含 认购费 ) ; 投 资者 在直 销柜 台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每笔 100 元 人民 币 ( 含认购 费) 。 已 在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投资 者 , 不受 直销 柜台 首次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各 销售 机 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4) 募 集期 间的 单个 投资 者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 九)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 利息 转份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 十)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 动 用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七、基金的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 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募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 予以披 露 ; 连续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 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在任 一开 放期 最后 一日日 终 ( 登记 机构 完成 最后一 日申 购 、 赎回业 务申 请的 确认 以后 ) ,如 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 ,本基 金进 入基 金财 产的 清算程 序并 终止 基 金 合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的 ; 2 、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当日 申购申 请金 额和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金额 扣除 当日 赎回申 请金 额 和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金额 后的余 额低于 1 亿元 的。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或其 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开放期 内, 投资 者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也 不 上 市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结 束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 期 , 开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个 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若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原因 导致 原定 开放 期起 始日或 开放 期内不能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或依据 基金 合同 需暂 停申 购或赎 回业 务, 则开 放期 相应顺 延, 直至 满 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 求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开 放期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 在 开放 期内 , 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 该 开放 期内 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但若投 资者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 效 申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 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 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者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 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直 销e 网金 和 其他销 售机 构 申 购本 基金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1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 通 过直 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10 万元 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每笔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已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过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投资 者,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不受直 销柜 台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申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其他销 售机构 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单笔 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0.50% 其他情 形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费 总额 的100% 计入 基 金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各项 销售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按 舍 去尾 数 方法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例: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0 元 ,某 投资 者 当日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 金,该 投资 者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1.0860=92,081.03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0 元 ,可得 到 92,081.03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为 1 个封 闭期 , 对应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 .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00 ×0%=0 元 赎回净 额=11,500.00-0=11,5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1 个 封闭 期,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1.1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1,500.0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四 位, 小数点 后第五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续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间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延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4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且开放 期间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相 应顺 延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20%,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对 当日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全 部赎 回 申 请进 行确 认 ,但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延缓 支付 的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 请确认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 、 公告 、 通过销 售机 构告 知等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至迟 于 重 新开 放 日依 法公告。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3 、 以 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 购与赎 回的 公告 规定 , 不 适用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与 封闭 期基 金运作 方式 转换 引起 的暂 停或恢 复申 购与 赎回 的情 形。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七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 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九 ) 基 金份 额质 押或 其他业 务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登 记机构 可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通 过大类 资产 间的 配置 和多 样的 投资 策略 , 力争 实现 基 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创业 板和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债 券 (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 券、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 短期融 资券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包括 质押 式及 买断 式回 购、银 行存 款、 同 业 存单等 ) 、 股 指期 货、 权 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70% , 投资于 股票 的比 例 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30% , 每个 开 放期 开始 前一 个月 至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内 不受前述 比 例限 制 ;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国 家财 政 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 市场 流动 性等 方面 因素,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 跟 踪,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2 、股 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股 票选 择策略 ,将 “自 上而 下” 的行业 配置 策略 和“ 自下 而上” 的股 票 精 选策略 相结 合,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和市 场风 险特 征变 化的判 断,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动态 优化 ,实 现 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定 增值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1) 行业 配置 各个行 业由 于所 处的 商业 周期不 同, 面临 的上 下游 市场环 境也 各不 相同 ,因 此不同 行业 表 现 也并非 完全 同步 。本 基金 将综合 考虑 经济 周期 、国 家政策 、社 会经 济结 构、 行业特 性以 及市 场 短 期事件 等方 面因 素, 在不 同行业 之间 进行 资产 配置 。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自 下而 上”的 精选 策略 ,精 选个 股,构 建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进行 个股 投 资 时,主 要通 过深 入分 析企 业的基 本面 和发 展前 景, 并以定 量的 指标 为参 考, 精选优 质公 司。 优 质 公司需 符合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标准 :公 司所 处行 业具 有良好 的发 展前 景、 产品 具有竞 争优 势、 公 司 治理健 全规 范、 公司 具有 较强的 营销 能力 、公 司具 有垄断 优势 或稀 缺性 资源 、有正 面事 件 驱 动 。 本基金 的定 量分 析方 法主 要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 务指 标和市 场指 标, 选择 财务 健康、 成长 性好 、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具 体分 析的指 标为 : 1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主 营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利 润复合 增长 率等 ; 2 )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 利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3 )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动 向, 预测未 来利 率 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个券 收益率 、 波 动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以 及债券 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价 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主 要运 用的策 略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买 入 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3) 利差 策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 益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 差、 可 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 券市场 ,如 国债 和 企 业债利 差、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赎 回证 券之 间 的 利差形 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期 的变 动。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 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减少税 收等 目的 。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位 、 财 务状况 、 管 理水 平和 债务 水平等 因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的 信用 风险 , 并 根据 特定债 券的 发行 契约 , 评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 定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进 行积 极操作 ,在 风险 可 控 的前提 下力 争实 现稳 健的 超额收 益。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证券 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充分 考虑股 指期 货的 收 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资产 池结 构以 及资 产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 化等 因素的 研究 , 综 合运用 久期 管理 、收 益率 曲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格 遵守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控 制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选择 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较 高的 品种 进 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产品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监管 机构 的 规 定及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制定与 本基 金相 适应 的投 资策略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方 式等 。 (四) 投资 管理 1 、决 策依 据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相关 主题 上市 公司 的 发展状 况和 跟踪 调研 结果 ;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 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 次)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投 资管 理部 定期 或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双周 一次或 更多 )召 开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 研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探 讨、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 问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 席会议 就研 究部 提 交 的全市 场模 拟组 合与 配置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 研究员 提交 的各 行业 模拟 组合、 三级 股票 池 、 重点投 资品 种等 进行 充分 讨论。 基金 经理 根据 联席 会 议的成 果及 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 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究 人员 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研究人 员 根 据自 身以 及其 他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构建初 选股 票池 和策 略精 选股票 池,就基 金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 和个 股买 卖 提 出建 议。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提出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合 股票 排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 成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策, 具 体 实施 投 资计 划。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投资组 合方 案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核 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 投资 指令, 交易 员 根 据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 令。 4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效评 估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 5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并 检 查执行 情况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3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70%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联合编 制, 中证 指数 公司 发 布的反 映中 国 A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 该指数 具有 市场 认可 度高 、代表 性强 、编 制透 明等 特点。 上证国 债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 为 样本, 按照 发行 量加 权而 成 ,具 有良 好的 债券 市场 代表性 。 作为混 合型 基金 ,选 择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客观 、合理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70% , 投 资于 股票 的比 例 不 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30%, 每个 开放 期 开 始前 一 个月至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内不受 前述 比 例限 制 ; (2) 开 放期 内,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后,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组 合: 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 在 封闭 期内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在开 放期 内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16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0% ; 在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十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指 期货合 约 、 权证、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或 挂牌 转 让的债券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价 格数 据估值 。 (3) 交 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 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价 格数 据 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以 《中 国金 融 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同 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 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按约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 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 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 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的年 费率 计提 。 销 售服 务 费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 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封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放 期,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网站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 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 在 开放 期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 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 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十六、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资 人 大 额赎回 的风 险。 前者 是指 金融资 产不 能及 时变 现或 无法按 照正 常的 市场 价格 交易而 引起 损失 的 可 能性。 在开 放期 内 , 为应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基 金资 产需保 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从而在 收益 性方 面 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影响 基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后 者是 指 在开 放期 内 , 可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净值。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在本 基金 的封 闭运 作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能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 此,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错过 某一 开放 期而 未能 赎回 基 金份 额 , 则需 要等 到 下一 开放 期方 可赎 回。 因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能面 临因 不能 及时 赎回 基金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风险 。 (2)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 开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 金管理 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 全部予 以办 理和 确认 。基 金经理 会对 可能 出现 的巨 额赎回 情况 进行 充 分 准备并 做好 流动 性管 理 。 但当基 金在 单个 开放 日出 现巨额 赎回 被全 部确 认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仍 有可 能存 在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风 险, 未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有 可能承 担短 期内 变 现 而带来 的冲 击成 本对 基金 净资产 产生 的负 面影 响。 (3) 在本 基金 任一 开放 期 最后一 日日 终 , 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基金 资产净 值 加 上当 日申 购申 请金额 和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金 额 扣 除当 日赎 回申 请金额 和基 金转 换 中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转出申 请金 额 后 的余 额低于 1 亿 元的 情形 ,本 基金 将 进入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程 序并终 止基 金合 同 , 所以存在 本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的 风险 。 (4) 本基 金可 投资 股指 期 货,可 能面 临如 下风 险: 1 ) 杠杆 风险: 因股 指期 货 采用保 证金 交易 而存 在杠 杆,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 此产 生更大 的收 益波 动。 2 ) 基差 风险: 在利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市 场系 统风 险时 ,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为 股指 期货合 约与 标的 指数价 格变 动方 向不 一致 而承担 基差 风险 。因 存在 基差风 险, 在股 指期 货合 约展期 操作 时, 基 金 资产可 能因 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价 差的 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期 风险 。 3 ) 股指 期货 展期 时的 流动 性风险 :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指期货 头寸 需要 进行 展期 操作, 平仓 持有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换 成其 它月份 股指 期货 合约 。当 股指期 货市 场流 动性 不佳 、交易 量不 足时 , 将 会导致 展期 操作 执行 难度 提高、 交易 成本 增加 ,从 而可能 对基 金资 产造 成不 利的影 响。 4 ) 期货 盯市 结算 制度 带来 的现金 管理 风险 : 股 指期 货采取 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资 金管理 要求 高。 当市 场持 续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 致期 货保证 金不 足, 如 果 未能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 平仓, 可能 给基 金资 产带 来超出 预期 的 损 失 。 5 ) 对 手方 风险 : 资 产管 理 人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时, 会尽 力选 择资 信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 期货 公司 作为经 纪商 ,但 不能 杜绝 在极端 情况 下,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在 交易 过 程 中存在 违法 、违 规经 营行 为或破 产清 算导 致基 金资 产遭受 损失 。 6 ) 连带 风险 : 为 基金 资产 进 行结算 的结 算会 员或 该结 算会员 下的 其他 投资 者出 现保证 金不 足、 又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 对 该结 算会员 下的 经纪 账 户 强行平 仓时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失 。 7 ) 到 期日 风险 : 指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 基金 财产 如持有 未平 仓合 约, 中金 所将按 照交 割结 算价将 基金 财产 持有 的合 约进行 现金 交割 ,基 金财 产无法 继续 持有 到期 合约 的风险 。 8 ) 未平 仓合 约不 能继 续持 有风险 : 由 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的变 化、 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交易规 则的 修改 、紧 急措 施的出 台等 原因 ,基 金资 产持有 的未 平仓 合约 可能 无法继 续持 有, 基 金 资产必 须承 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5) 本基 金 可 投资 资产 支 持证券 ,可能 面临 如下 风险 : 1 ) 信用 风险 : 也称 为 违 约 风险, 资产 支持 证券 参与 主体对 其所 承诺 的各 种合 约 违约 所造 成的 可能损 失。 从简 单意 义上 讲,信 用风 险表 现为 证券 化资产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不 能支持 本金 和利 息 的 及时支 付而 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2 ) 利 率风 险 : 资产 支持 证 券作为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一 种, 也 具有 利率 风险 , 即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价格受 利率 波动 发生 逆向 变动而 造成 的风 险。 3 )流 动性 风险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的 风险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4 ) 提前 偿付 风险 : 若合 同 约定债 务人 有权 在产 品到 期前偿 还, 则存 在由 于提 前偿付 而使 投资 者遭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5 )操 作风 险 : 相关 各方 在 业务操 作过 程中 ,因 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而引 起的风 险。 6 ) 法律 风险 : 因 资产 支持 证券交 易结 构较 为复 杂、 参与方 较多 、 交 易文 件较 多, 而 存在 的法 律风险 和履 约风 险。4、 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 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期 货交 易 所、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并在 决议生 效 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在 任一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 日终 ( 登记 机构 完成 最后 一日申 购、 赎回 业务 申请 的确认 以后 ) , 如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 ,本 基金进 入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的 ; 2 )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当日 申购申 请金 额和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金额 扣除 当日 赎回申 请金 额 和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金额 后的余 额低于1 亿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期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易过 户 等 业务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30 日内 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 期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5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开放 期内 , 依 法申 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 销 售服务 费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并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并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当 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5) 在任一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日 终 (登 记机 构完 成最 后一 日申购 、赎 回业 务申 请的 确认以 后) , 如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 ,本 基金进 入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200 人 的; (ii) 基 金资 产净 值 加 上 当日申 购申 请金 额和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金额 扣除 当日赎 回申 请 金 额和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金额后 的余 额低于1 亿元的。 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会议 通知载 明的 形式 在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决 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 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 分之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 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 具意见 ;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除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视 为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后 生 效,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 生效 五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在 任一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日终 (登 记机 构完 成最 后一日 申购 、 赎 回业 务申 请的确 认以 后) , 如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 ,则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进 入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程 序并终 止基 金合 同,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的 ; 2 )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当日 申购申 请金 额和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金额 扣除 当日 赎回申 请金 额 和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金额 后的余 额低于1 亿元 的。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的地点 在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321,234,595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 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 卖 政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 理 服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 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 及 进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衍 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电 话银 行、 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 券、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 短期融 资券 ) 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 ( 包括质 押式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等) 、股 指期 货、 权证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70% ,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 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30% , 每个 开 放期 开始 前 一个月 至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内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开放 期内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5% ; 封 闭期 内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保 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 限 内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c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d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e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f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g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h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i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j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k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l、本 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m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后, 需遵 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制 : i.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i.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iii.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iv.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在开 放期 内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v.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n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 受 上 述限制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 第i 项外 , 由于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措 施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 购 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提 前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 人 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 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 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调 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 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交 易对 手是否 在名 单内 列 明 。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 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进行追 偿。 基金 管 理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整 。基 金托 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 的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上 述资 料。 4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 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 行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 核。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规 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息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导 致基 金 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 担连带 责任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该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 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 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 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 上(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验 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 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 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金 托管 人的 资 产 托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 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 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入中 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的 证券 不承 担 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持 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 同 签署后5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15年 以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位 ,小 数点 后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 停 估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6月30 日、12 月31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 档 的形式 。登 记机 构的 保管 期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得 少于20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6月30 日 、 每 年12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 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 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期 限 为 15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 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 地 点 在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基 金账 户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 三)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 供网 上 查询、 网上 资 讯服务 。 ( 四)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2 、互 联网 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五)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 六)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 请 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一、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 新回报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兴业 新回 报一 年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华 宝兴 业 新 回报 一 年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华 宝兴 业 新 回报 一 年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1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