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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泽(160618)

鹏华丰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 一 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11 年10 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1]1707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12 月8 日 生效。 根据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 名称变更为“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丰泽 A 、 丰泽 B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7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7 六 、 基 金份额 的 分 级 ......................................................... 37 七 、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 42 八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 43 九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44 十 、 基 金的投 资 ............................................................. 61 十 一 、 基金的业绩 ........................................................... 69 十 二 、 基金的 财 产 ........................................................... 70 十 三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70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75 十 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6 十 六 、 基金分 级 运 作期届 满 与 基金份 额 转 换 ..................................... 78 十 七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80 十 八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80 十 九 、 风险揭 示 ............................................................. 84 二 十 、 基金的 终 止 与清算 ..................................................... 88 二 十 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90 二 十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1 二 十 三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17 二 十 四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18 二 十 五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20 二 十 六 、备查 文 件 .......................................................... 12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 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 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或名称变更后的鹏华丰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鹏华 丰泽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鹏华丰泽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 公告书:指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实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者: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 基金份额 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丰泽 A 份额和丰泽 B 份额, 两级份额的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3.基金分 级运作 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基 金采取 分级 运作 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 丰泽 A : 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泽 A 份额 25. 丰泽 B : 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泽 B 份额 26. 丰泽A 的 开放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7. 丰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 丰泽 B 的 封闭期: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 直销机构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代销机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场外:指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的场所 35. 场内:指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 上市交易: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以 集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40. 注册登记 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1.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构 买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4.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45.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46.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4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50.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者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 基金份额 转换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日, 与丰泽 B 的封 闭期届 满日相同 60. 基金份额 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丰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 份额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61. 巨额赎回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在 丰 泽 A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经 过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丰 泽 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的 情 形 ; 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届满,本 基 金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 金(LOF)后,在单个 开 放日,本 基 金的基金 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62. 元:指人 民币元 63.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虚拟清算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份 额收益分 配 和资产分 配 规则进行 资 产分配从 而 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 两 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价值 68.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在 T 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 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 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 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 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源 、电 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林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 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 负责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北京 市金杜 (深 圳) 律师事务 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国 ) 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 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 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 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 金基金经理 周恩源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 学博士,4 年金融证 券从业经验。2012 年 6 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 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高级债券研究员,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2016 年 2 月 起担任鹏华丰泽债券(LOF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鹏华弘泽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兼任鹏华丰饶定期开放债券、鹏华弘腾混合、鹏华弘康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起兼任 鹏华弘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周恩源先生具备基金从业 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至 2016 年2 月


戴钢先 生 2016 年 2 月 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日


周恩源先生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6 年 9 月 起兼任鹏华丰饶定期开放债券、鹏华弘腾混合、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10 月 起兼任鹏华弘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 王宗合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鹏华消费优选混合、 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 鹏华品牌传承混 合、 鹏华养老产业股票、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 鹏华金城保本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LOF) 、鹏 华健康环保混合、鹏华医药科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 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 消 费领先混合、鹏华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 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 规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理 人风 险控制 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公司 督 察长 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公司 经 营管理 层、 督察长 、监 察稽核 部、 公司各 部门 总经理 定期 召开会 议对 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员工 : 依照公 司 “ 全面风 险管 理、全 员 风 险控制 ”的 理念, 公司 每个员 工均 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通 过 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层 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 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 )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 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8 )构建风 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 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 )建立自 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 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并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 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 产、 负债、 机 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坚持服务 “ 三农” 、服 务 中小企业 、 服务城乡 居 民的大型 零 售商业银 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 情 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运 营管理 处等 处室。 现有 员工 20 人 ,全部 员工 拥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及基金 从业 资格,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23 日,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 银行。2012 年 7 月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 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5 只 ,包括中欧行 业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原中欧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166006)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 、 东方 保本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 )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1908) 、 长信利 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 、 天弘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4208) 、 鹏 华丰泽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160618 ) 、 东方增 长中 小盘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400015) 、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162105) 、 中 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6012 ) 、 农银汇理 消费主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60012 ) 、 浦 银 安 盛 中 证 锐 联 基 本 面 4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117) 、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 、 汇丰晋 信恒生 A 股 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540012) 、 华安 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 东方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400016) 、 中 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东 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 银河岁 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 、 中欧纯 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 ) 、银 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 天 弘 通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73 ) 、 中 加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52 ) 、 南方通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000563 ) 、中邮货币市 场基 金(000576 ) 、易方 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 、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74) 、 中邮核 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 、中信建 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 景顺长 城稳 健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001194 ) 、南方 利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001183) 、 易 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6 ) 、 易方 达改革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076 ) 、 天 弘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250) 、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9) 、 易方 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 天弘互 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 天弘惠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47 ) 、 易 方 达 新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314) 、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1) 、 易 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 、 南方 利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570)、 广发安富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107 ) 、 天 弘 裕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388 ) 。 至今,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已形 成涵 盖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划、 银 行理财产 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 证券公司 资 产管理计 划 、保险资 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29,423.07 亿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 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 日按时 通过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比例 控制 指标进 行例 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后 ,对涉 及各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 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 技 术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管理人 进行 解释 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银行销 售机构 1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邱泽滨 网址:www.abcchina.cn 5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公司网站:www.boc.cn 6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1)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3)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陈泾渭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5)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17)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bank.ecitic.com 18)浙江民 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9)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传真:0571-87659554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0)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1)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董金 网站:www.hxb.com.cn 22)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3 )洛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4)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ccb.com 25 ) 江苏江 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26 ) 天津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3 )券商销 售机构 1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5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7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9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10)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1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14)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业务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16)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17)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8)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胡永君 网址:www.cc168.com.cn 19)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柳路 36 号丁香 国际商业中心 东塔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话:0591-38281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1)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电话:021 -38637463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22)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3)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4)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5)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6)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7)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28)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29)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电话:0755-23838751 联系人:吴军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http://www.e5618.com/ 31)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联系人:黄芳


网址:www.kysec.cn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32)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4 )期货公 司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忻 网址: www.cfc108.com 2 )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洪诚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5 )第三方 销售机构 : 1 ) 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2 )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 )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fund123.cn 6 )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8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9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10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2)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4)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15)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6 ) 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 丰泽B 场 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 厦 15 层 负责人:张绪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 联合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 )65882200 , (0755)23982200 传真:(010 ) 65882211 ,(0755 )23982211 联系人:黄亮





经办律 师:孔雨泉、黄亮 (四)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 一)概 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 丰泽 A 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泽 A ” )和 丰泽 B 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泽 B ” ) 。 除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基 金 清 算 财 产 分 配 和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外, 每份丰泽 A 和每份 丰泽 B 享有 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 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 份额的占比的计算, 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 种表决计票等,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 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 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丰泽 A 和丰 泽 B 分别募 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 所募集的两级基金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配比 丰泽 A 与丰 泽 B 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 7: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将于 丰泽 A 的开 放日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中 申购与赎回,丰泽 B 封 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丰泽 A 的每次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丰泽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泽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泽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开放 日 结 束 后 , 两 级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比 将 根 据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份 额 实 际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重 新 进 行 确 定。 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9 位, 小数点第 9 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在每次开放日后, 根据丰泽 A 份额折 算和申购、 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 大于或小于 7:3 的情形。 ( 三 ) 丰泽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 A 约定 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35 。 其中, 计算丰泽 A 首个约 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 国人民银 行 公布并执 行 的金融机 构 人民币一 年 期定期存 款 基准利率 ; 其后丰泽 A 每个开放 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重新调整丰泽 A 的 约定年收益率, 丰泽 A 的 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 丰泽 A 的年 收益率 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例: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如果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25%, 则丰泽 A 的年 收益率(单利)为: 丰泽A 的年 收益率(单利)=1.35 ×3.25% =4.39%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丰泽 A 份 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丰泽 B 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 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丰泽 A 份 额的本金及约定应 得收益的总额, 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丰泽 A 份额后, 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丰泽 A 份额本 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丰泽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分级 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丰泽A 份额仍可能 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乃 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丰泽 A 的开放日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每满 半年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丰泽 A 的第一次开 放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满 半年的 日期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 1 年的日期,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如,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 日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 满 1 年 、 满 1 年半的 日期分别为 2012 年1 月 31 日、2012 年 7 月 31 日、2013 年 1 月 31 日, 以此类推。假设 2012 年 1 月 31 日为 非工作日, 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 年 1 月 30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2 年1 月30 日。其 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 )折算基 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泽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 计算见“丰泽 A 的运作 ”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泽 A 所有份 额。 (3 )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 折算一次。 (4 )折算方 式 折算日日终,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 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丰泽 A 的 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泽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泽 A 的折 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丰泽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1.000 丰泽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泽 A 的份 额数×丰泽 A 的折算比例 丰泽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折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丰泽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丰泽 A 的 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相 关 业务规定 暂 停丰泽 B 的上市交易 等 业务,具 体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的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1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丰泽 A 与 丰泽 B 的份 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 四 ) 丰泽 B 的运作 1.丰泽B 封 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泽 B 的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丰泽 B 将申请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 扣除丰泽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丰泽 B 享有,亏损以丰泽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丰泽 B 承担。 ( 五 )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泽 A 和丰 泽 B 的份额 总额; 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 满 转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后,T 日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 量 为该上市 开 放式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 丰泽 A 和丰泽 B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 A 的开 放日计算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丰泽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丰泽 A 与丰泽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 T 日为 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a 为自 丰泽 A 份额 上一次开放日 ( 若 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Fa 为 T 日丰泽 A 的 份额余额,Fb 为 T 日丰 泽 B 的份额 余额, NAVa 为第 T 日丰 泽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NAVb 为第 T 日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净值,Ra 为 丰泽 A 约定年收益率,Y 为分 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即丰泽 A 上一 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 无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 立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 于丰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参见更新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 丰泽 A 和丰 泽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当 NVT <Fa×1.00 ×(1+Ra ×Ta/Y )时,则 丰泽 A 与丰 泽 B 在分级 运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


NAVb=0 ;


(2 )当 Fa×1.00 ×(1+Ra ×Ta/Y)≤NVT 时,则 丰泽 A 与丰 泽 B 在分级 运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 =1.00×(1+Ra ×Ta/Y);


NAVb= (NVT -NAVa ×Fa)/Fb;


丰泽 A 与丰 泽 B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 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3 年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设自丰泽 A 上一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180 天 ,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 35 亿元, 丰 泽 A 、 丰泽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 亿 份和 9 亿份 , 丰泽 A 上 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泽 A 年收 益率为 4.2% 。则丰泽 A 、 丰泽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丰泽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 ×(1+4.2%×180/365)=1.02071233 元





丰泽B 的基金份额净值=(35-1.02071233×21)/9=1.50722679 元 ( 七 )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的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并 公 告 丰 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丰泽 A 和丰 泽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与本 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 为自丰泽 A 份额上一次开放 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Fa 为 T 日丰泽 A 的份额余额,Fb 为 T 日丰泽 B 的份额余额, NAVa 为第 T 日丰 泽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第 T 日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 为丰泽 A 约 定年 收益率,Y 为 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即丰泽 A 上 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 前无开放 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泽A 和丰泽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如 调整 , 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 T 日, 丰泽 A 和丰 泽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当 NVT <Fa×1.00 ×(1+Ra ×Ta/Y )时,则 丰泽 A 与丰 泽 B 在分级 运作期内第 T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


NAVb=0 ;


(2 )当 Fa×1.00 ×(1+Ra ×Ta/Y)≤NVT 时,则 丰泽 A 与丰 泽 B 在分级 运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 =1.00×(1+Ra ×Ta/Y);


NAVb= (NVT -NAVa ×Fa)/Fb;


丰泽 A 与丰 泽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设自丰泽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 为 60 天,基 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 31 亿元 ,丰泽 A 、 丰泽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 份和 9 亿份, 丰泽 A 上一 次开放日设定的丰泽 A 年收益率为 4.2% 。 则丰泽 A 、丰 泽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丰泽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2%×60/365 ) =1.007 元 丰泽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31-1.007 ×21 )/9=1.095 元 ( 八 )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 份 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 算,并以 各 自的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转 换为同一 上 市开放式 基 金(LOF)的份额,并 办 理基金的 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丰泽 A 和丰 泽 B 转换比 例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转换后, 丰泽 A 和 丰泽 B 持有 人基金份额数按照 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丰泽 A 和丰 泽 B 份额转 换公式为:


丰泽A 份额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A 份额数×T 日 丰泽A 基金 份额净值/1.000 丰泽B 份额 转换 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B 份额数×T 日 丰泽B 基金 份额净值/1.000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章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1] 1707 号文 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11 年 11 月 2 日起到 12 月 2 日止, 有效 认购份额 2,897,311,225.52 份, 利息结 转份额 1,100,365.38 份, 合 计 2,898,411,590.90 份, 募 集户数为 43,662 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 。 (三)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 一 ) 上市 交 易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B 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丰泽A 与 丰泽B 将分别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基金丰泽B 份额于2011年12月2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 并于2014 年12月8 日终 止上市。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于2014 年12月25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本基金在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丰泽B 的参 考 净值; 2.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届满,丰泽A 与 丰泽B 份额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 额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 整数倍; 5.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6.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为丰泽B 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 八 ) 终止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九 ) 相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及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对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规 则 等相关 规 定 内 容 进行调 整 的 ,本基 金 合 同相应 予 以 修改 , 并 按 照新规 定 执 行,且 此 项 修改无 须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一 ) 丰泽 A 的申 购 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在丰泽 A 的开放日申购或赎回丰泽 A 份额。 1.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 办理 丰泽 A 的申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后每 满 半年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丰泽 A 的 运作”的 相关内容 。 因不可抗 力 或其他情 形 致使基金 无 法按时开 放 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 的 ,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泽 A 的开放日以 及开 放日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具 体事 宜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资者 办理 丰泽 A 的申购、赎 回应 使用经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及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 申购与赎 回场所 丰泽 A 的销 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丰泽 A 的申购与 赎回。基 金 管理人可 根 据情况变 更 或增减基 金 代销机构 , 并予以公 告。 4.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即丰泽 A 的 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丰 泽 A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丰 泽 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丰 泽 A 的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对投 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 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丰泽 B 的 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丰泽 A 和丰泽B 的份额配比 不 超过 7:3 的 范围内对丰泽 A 的申购 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泽 A 的 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丰泽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丰泽 A 的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额配比 小于 7:3 , 则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泽 A 的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 对 丰泽 A 的全 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丰泽 A 与丰泽 B 的 份额配比超过 7:3 , 则在经确认 后的丰泽 A 与丰泽 B 的 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 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 交确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丰泽 A 每次开放日 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法 及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丰泽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丰泽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丰泽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4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和累计持有基金份 额上限。 (2 ) 投资人 通过代销机构 场外 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各销 售机构可 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 人民币,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场外账 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金 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 该笔 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剩 余部分 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丰泽A 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2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8.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1 )丰泽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在丰泽 A 的开放日,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购丰泽 A , 则其可得到的丰泽 A 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 )丰泽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 =10,000.00 元; 即,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则可得到 10,000.00 元。 (3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份额的分级一章。 (4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丰泽 A 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丰泽 A 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丰泽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丰泽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 资者对丰泽 A 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3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根据申 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 ) 到 (5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 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泽 A 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丰泽 A 在 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巨额赎回的具体处理 办法详见下文“ (2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 4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3 )条以外 的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 支付。 (2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丰泽 A 的净 赎回份额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 为发生了丰泽 A 巨额赎 回。


当丰泽 A 出 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 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分 级 运 作期满 基 金 份额转 换 后 的申购 与 赎 回 基金的分级运作期自 2011 年 12 月 8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 止, 分级运作期届满, 丰泽 A 与丰泽B 两类基金份 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 额,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A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期 间


转型后的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于2015 年1 月6 日起开放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B 、 基 金份 额的 场 外 申购、 赎 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 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再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 场外基金业 务。 1. 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 )本基金 管理人 设在深圳、北京 、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 场外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申购、 赎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自 2015 年 1 月 6 日起,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3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对 申购、 赎回 时间进 行调 整,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在 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场外申购 、 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外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 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 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场外申购 、赎回的限制 (1 )本基金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人 通过代销机构 场外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 场外 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 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场外申购 、赎回的 费用 (1 )本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 (2 ) 赎回费 : 通过场外认购、 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由原有丰泽A 、丰泽B 持有人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具体费率 如下: 持 有 年 限(Y ) 场外赎 回费率 Y ≤90 天 0.1% Y >9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 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 (3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适 用的 费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 场外申购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 (1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数=5,000/1.128=4,432.62 份 即: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 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到4,432.62 份基金份额 。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 金 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一年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80 元。 (3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8. 场外申购 、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C 、 基金 份 额的 场 内 申购与 赎 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 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 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开户相关内容)。 3.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申购、 赎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自 2015 年 1 月 6 日起,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3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对 申购或 赎回 时间进 行调 整,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在 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 内申购 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申购 、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当日 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 销,在 当日 的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销。 (4 ) 投资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 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5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依 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 的 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人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 投资人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 通过会员单位办理 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 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 基金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场 内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 (1 )本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 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 (3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适 用的 费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 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 场内申购 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 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5 =9,756.10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756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申购金额=9,756 × 1.025=9,999.9 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9=0.1 元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756 份,退 款0.1 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 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9. 场内 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 办理本基金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应 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定执行。 D 、 巨额 赎 回的 认 定 及处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低 于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基金的赎 回 申请;已 经 接受的赎 回 申请可以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E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 、暂停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 1.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因 技术 故障或 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6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5 条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 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因 技术 故障或 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3. 暂停期间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三)基金转 换 基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 本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 五 ) 基金的 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金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份额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上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管 只限 于在证 券账 户和以 其为 基础注 册的 开放式 基金 账户之 间进 行 , 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某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六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七 )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 力争获 取信用溢价,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理 念 超额收益来自于适度承担信用风险,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管理 。 (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等。 本基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 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包含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AA+ 、AA、AA- 级 别的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 资上述债券资产的80%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 同时辅之以久期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 收益率 利差策略、 息差策略、 债券选择策略 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格 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 力争获取信用溢价, 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 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利率变化趋势 和信用利 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 在 基 金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对 不 同 久 期 、 信 用 特 征 的 券 种 及 债 券 与 现 金 之 间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2. 信用策略





本基金 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 )信用利差 曲线 变化策 略: 首先分 析经 济周期 和相 关市场 变化 情况, 其次 分析标的 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 )信用 变 化策略 :信 用债信 用等 级发生 变化 后,本 基金 将采用 最新 信用级 别所 对应 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 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内将 集中投 资于 主体评 级为 AA+、AA、AA- 级别的非 国 家信用 债券 。 从信用等级的划分来看, AA 级为信 用优良, 代表发行人信用程度较高、 违约风险较小, 然 而比起 AAA 级信用 风险 稍大, 所以 本基金 在个 券的选 择当 中尤其 重视 信用风 险的 评估和防 范。 本基金采用经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债券筛选, 同时辅之以内部评估体系对债 券发行人以及债务信用风险的评估进行债券投资范围的调整及投资策略的运用。 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参考国际信用评级公司体系, 同时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建立起来的分行业 的评级体 系 。信用分 析 师将采取 自 上而下的 信 用产品分 析 模式, 分别 从 宏观、行 业 和发行人 三个层面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关键信用评级因素包括: (1 )所有行 业共同面临的系统性宏观经济风险; (2 )发行人 所属行业面临的特定风险; (3 )发行人 性质及管理水平;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4 )发行人 的行业地位及业务的稳定情况; (5 )发行人 运营能力及具体财务状况。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还将辅助运 用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的利差策略。 主体评级是反映发 行人信用状况的评级; 债项评级是反映所发行债券信用状况的评级。 在债券因增信措施被基 金管理人评估为违约风险较小, 而市场以主体评级为基础对债券定价而产生利差时, 买入低 估债券。





3. 久期 策略





本基金 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 如果预期利率 下降, 本基金将 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预期 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 收益 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 形状 变化 是 判断 市场整 体走 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 金 将据此 调整 组合长、 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 本基金将 通过对 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 采用子弹 式、 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5. 骑乘 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6. 息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7. 债券 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五 ) 投资决 策 依 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国际 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


3. 固定收益 市场发展及各类属间利差情况;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4. 各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 上市公司 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6. 证券市场 走势。


(六 ) 投资决 策 流 程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 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 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 可临时 召 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管 理小 组) :设计 和 调整投 资组 合。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信用分析 研究员 :采 用自上 而下 的信用 产品 分析模 式, 分 别从宏 观、 行业和 公司 三个 层面对信用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维护公司信用库,给基金经理投资建议。 4. 集中交易 室: 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 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5. 绩效与风 险评估小组: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提出调 整建议。


6. 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 七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泽 A 份额将 表现 出低风险、 低收益的明显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 基金份额; 丰泽 B 份额 则表现出高风险、 高收益的显著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 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 九 ) 投资禁 止 行 为与限 制 1.本基金禁 止以下投资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将基金 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对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债、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资 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期内 对 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AA、AA- 级别的 金融债、企业债 、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 80% ;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本基 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 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7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 的10%;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10%;本公司管理的 全 部证券投 资 基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 类 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 的10%;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 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8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9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十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 十 一 )基金 的 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二 )基金 的 投 资组合 报 告( 未 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系列 基金 的托管 人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已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23,914,070.00 79.90 其中:债券


723,914,070.00 79.90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9,988,784.98 16.5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1,803,891.87 1.30 8 其他资产


20,344,179.90 2.25 9 合计





906,050,926.75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485,000.00 6.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485,000.00 6.27 4 企业债券 511,456,070.00 63.5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240,000.00 9.97 6 中期票据 81,733,000.00 10.16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23,914,070.00 89.95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 101452027 14 电网 MTN002 500,000 51,220,000.00 6.3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2 2 122360 14 华融G1 500,000 51,040,000.00 6.34 3 3 0980177 09 九城投 债 500,000 50,985,000.00 6.34 4 4 122394 15 中银债 500,000 50,855,000.00 6.32 5 5 127218 10 装备02 500,000 50,640,000.00 6.29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中本 期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320.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306,628.9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5 应收申购款 1,230.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344,179.90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1 年 12 月 8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0.50% 0.06% 0.38% 0.03% 0.12% 0.03%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90% 0.10% 2.51% 0.07% 7.39% 0.03%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96% 0.14% -2.10% 0.11% 3.06% 0.03%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81% 0.17% 11.23% 0.15% 3.58% 0.02%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52% 0.53% 8.03% 0.11% -0.51% 0.4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3.59% 0.06% 3.29% 0.08% 0.30% -0.0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42.60% 0.27% 25.03% 0.11% 17.57% 0.16% 十 二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1 )上市 流 通股票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 行 的股票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 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 )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等 方式 发行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该上市 公司 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 )条确定 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以 第(1 )条 确 定的估 值价 格低于 非公 开发 行股票的 初 始取得成 本 时,应采 用 在证券交 易 所上市交 易 的同一股 票 以第(1 ) 条 确定的估 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以 第(1 )条 确 定的估 值价 格高于 非公 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 (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 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 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 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 公开发行 股票锁定 期 所含的交 易 所的交易 天 数;Dr 为估值日剩余 锁 定期,即 估 值日至锁 定 期结束所 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净 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 日收盘价 ( 净价) ,确 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 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 行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根据行 业协 会指导 的处 理标准 或意 见并综 合考 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按估 值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未上市 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 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 法》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 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 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泽 A 和丰 泽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丰泽 A 和丰 泽 B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丰泽 A 的每 个开放日及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丰泽 A 和丰 泽 B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 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 误 的 处 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两级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两 级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时;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丰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丰泽 A 开放 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末丰泽 A 和丰 泽 B 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条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基 金 收 益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 益 分 配的原 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 不单独对丰泽 A 与丰泽B 基金份额进 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 收 益分配 采用 现金方 式或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指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日 除权 后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计算 基 准自动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再投资)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选 择 现金方式 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登记在深圳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 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4 )基金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净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5 )分红 权 益登记 日申 请申购 的基 金份额 不享 受当次 分红 ,分红 权益 登记日 申请 赎回 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 )基金 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期末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四 ) 收益分 配 的 时间和 程 序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方案公 告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五)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十 五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 市费用; 4.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7.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时 从其规 定 。 ( 三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划出, 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支付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和 基 金 上 市 初 费 及 年 费 、 基 金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协议 的 规 定,列 入 或 摊入当 期 基 金费用 。 ( 五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七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 分 级 运 作 期届 满 与 基 金份 额 转 换 ( 一 ) 基金分 级 运 作期届 满 后 基金的 存 续 形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 本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鹏 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丰泽 A 、丰泽 B 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后, 基金份额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是否在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 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 二 ) 基金分 级 运 作期届 满 时 丰泽 A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丰泽 A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之前的 丰泽 A 的开 放日将其持有的丰泽 A 份额赎回,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请,其持有的丰泽 A 份 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丰泽 A 赎 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 行公告。 ( 三 ) 基金分 级 运 作期 届 满 时 的份额 转 换 规则 1. 基金份额 转换日的确定 丰泽 A 和丰 泽 B 基金份 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日期, 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 2.基金份额 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丰泽 A 和丰 泽 B 基金份 额转换比例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丰泽 A 、 丰泽 B 的场 外份额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场外份 额, 丰泽 B 的 场内份额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场内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 T 的份额净值 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章。 丰泽 A 基金 份额和丰泽 B 基金份额转 换公式为: 丰泽A 份额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A 份额数×T 日 丰泽A 基金 份额净值/1.000


丰泽B 份额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B 份额数×T 日 丰泽B 基金 份额净值/1.000 丰泽 A 、 丰 泽 B 份额的 转换比例、 丰泽 A 、 丰 泽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份额数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 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转换日后不超过 30 天内 ,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放场内与场外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 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四 ) 基金分 级 运 作期届 满 后 基金的 投 资 管理 基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 如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后,则 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管理程序不变, 有关投资限制继续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五 ) 基金分 级 运 作期届 满 的 公告 1. 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满时, 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 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实 施基金份额转换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5 日内对转换 比例及转换后基金份额数 的具体计算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基金分 级运作期届满前 30 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 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 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全 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招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 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10 月 28 日公告的 《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公告的《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具体 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公告的 《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三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 金 份额发售 公 告,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 载于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公 告的《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 四 )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 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生 效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 五 ) 基金份 额 上 市交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 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2 月21日公告 的《 鹏华丰 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丰泽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六 ) 两级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配 比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计算并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 七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 两 级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参 考 净 值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丰泽 B 份额上 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2. 在 丰泽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3.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丰泽 A 和 丰泽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丰泽 A 的每 个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八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九 ) 基金年 度 报 告、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 、 基金季 度 报 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 ) 临时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 或开放日丰泽 A 的 申购与赎回价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或开放日 丰泽 A 的申 购与赎回价格 0.5% ; 18. 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间办理丰泽 A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9. 基金分级 运作期间丰泽 A 或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本 基金申购、 赎回 费用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0.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21.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2.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3. 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后,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 停办理申购、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基金份额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一 )澄清 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十三 )信息 披 露 文件的 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一 ) 系统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 法规出台, 引 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 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收 益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债 券 是 一 种 法 定 的 契 约, 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行 储蓄等其他金融资产, 减少对债券的需求, 债券价格将下跌;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一部分资 金流回债券市场, 增加对债券的需求, 债券价格将上涨。 一般而言, 投资购买的债券离到期 日越长,则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 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 在利率走低时, 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升 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 二 ) 非系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 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基金所投资 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 。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 公司经营不善也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对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带来相应损失的风 险。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 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券中, 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 则债券投资就会承 受较大的亏损。 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 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 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 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 流动性 风 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 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 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后者是指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值。 ( 五 ) 本基金 特 定 风险 1. 由于本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内所 持有 的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主要 投资于 AA+、AA、AA- 级 别的 信用债, 相对于普通的主要投资信用债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 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 丰泽A 的 特有风险 (1 )流动性 风险 丰泽 A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 能在开放日赎回丰泽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丰泽 A 而出现 流动性 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丰泽 A 的开放 日可能延后,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 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 险 在丰泽 A 的 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丰泽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丰泽 A 的 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 日出现利率上调, 丰泽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 的赎回风险 在丰泽 A 的 每次开放日, 丰泽 A 将同 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并相应对丰泽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丰泽A 时, 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极端情 形下的损失风险 丰泽 A 具有 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分则 A 设 置的收益率并非保 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丰泽 A 可能 不能获得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 )基金转 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 基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基金类 型 为 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丰泽 A 份 额赎回。 投资者不选择 的,其持有的丰泽 A 份 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 丰泽 A 的基 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 丰泽B 的 特有风险 (1 )杠杆机 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 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丰泽 A 的应计收益 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丰泽 B 享有,亏损以丰泽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丰泽 B 承担,因 此, 丰泽 B 在 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丰泽 B 可 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 险 在丰泽 A 的 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 银行存款利率重新设定丰泽 A 的年收益率 ,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丰泽 A 的 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 丰泽 B 的资 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 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丰泽 A 、丰泽 B 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为 7:3 ,由于丰泽 A 、丰泽 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 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 丰泽 B 封闭运作,丰泽 A 则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满半年开放一次。由于丰泽 A 每次开放后 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丰泽 A 每次开 放结束后, 丰泽 A 、 丰 泽 B 的份额 配比可能发 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丰泽 B 的 杠杆率变化, 出现份额配比变化 风险。 (4 )杠杆率 变动风险 丰泽 B 具有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丰泽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 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丰泽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 但是, 丰 泽 B 的预 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 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 易风险 丰泽 B 的封闭期为 3 年 ,封闭期内上市交易。丰泽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丰泽 B 份额, 产生风险; 丰泽B 上市后也可 能因交易 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6 )折、溢 价交易风险 丰泽 B 上市 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丰泽 B 的上市 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 )基金转 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 基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基金类 型 为 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丰泽B 份额将自动 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在 基 金份额转 换 后,丰泽 B 将不再内 含 杠杆机制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丰泽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可能会 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 者可选择 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 六 )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 3.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二十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2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 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丰泽 A 和丰泽B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 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丰泽 A 和丰泽 B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届 满,即 本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后基金合同 终止 ,则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 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 外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 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策略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在分级运作期内, 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 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丰泽 A 和丰泽B 各 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 12)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 (4 )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集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集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集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a )对到会 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b )到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会议方可举行 : a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 在 监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d )本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直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集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集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前 30 日及 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集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在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泽 A 、 丰泽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丰 泽 A 、丰泽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丰泽 A、丰 泽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下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 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式(本基 金 依据本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直接转换 运 作方式的 除 外) 、终止 基 金合同必 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丰泽 A 、丰泽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 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大会 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 本章第 (二 ) 条所规定 的第 (1 )- (11) 项 召集 事由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 规定的第 (12 ) 、 (13 ) 项召集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 (2 )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合 同 变 更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以及基 金 财 产清算 方 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 合 同 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 应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 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策略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 他基金的合并; 9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410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汇兑; 从事银行卡 (借记卡) 业务; 代理收付款 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 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 性银行、 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 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 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 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对 公存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二)基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等。 本基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 10 个 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包含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分级运作期内 对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AA 、AA- 级别的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投 资 上述债券 资 产的 80%( 分级运作 期 届满后不 受 此限 制) ; 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 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在分 级运作 期 内 对 主体 信用 评级为 AA+、AA、AA- 级别的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 等在内的非国家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 80% ;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 受此限制; 3)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本 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6.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 绝结算, 若 基金管理 人 拒不执行 造 成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 票网下配 售 部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投资 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 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 现流动性风险,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 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 明、 发行证 券数量、 定 价依据、 募 集资金投向、 承 销商、 发行期限、 流通受限期限, 管 理 人 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间 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 关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 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 违法 、 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 证在规定 期 限内及时 改 正。在上 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 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基 金 募集期 届满 之日前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只 能存 入本基 金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 购的认购款存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募集专户中,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丰泽 A 、 丰泽 B 有 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 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若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 存。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在计算得 出基金份额净值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 计算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1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2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a)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 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 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





④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同 一股 票以第 1 )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 低于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 条确 定的估值 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同 一股 票以第 1 )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 高于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 该非公开发行 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 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 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 定期所含 的 交易所的 交 易天数;Dr 为估值日 剩 余锁定期 , 即估值日 至 锁定期结 束 所含的交 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 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 (净价) 不 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a )配股权证 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b )认沽/ 认 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按估 值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未上市 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在任何 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述 估值 方法对 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第 2 条第 6)款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 值错误 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 财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内 (含第 三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差错处 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2 )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两 级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如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时; (5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度 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 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议解 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等渠 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 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 建立“ 客户 专家团 ”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 四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 其 他应披露 事 项将严格 按 照《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 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 告 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 立基金账户的证件类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6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6 月 30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第一创业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15 日 2016 年第二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21 日 鹏 华 丰 泽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22 日 2016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8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广发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8 日 2016 年第三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9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中国民 生银行直销银行 “基金通”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6 年6 月8 日至2016 年12 月7 日止。 二十 五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代销机构 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 备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包 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华 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鹏华 丰 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鹏华 丰 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人 查 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