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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A(090005)

大成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七 年 一月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4 四、基金 托管人 ................................................................................................................................................. 1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备案 ..................................................................................................................................................... 55 七、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 56 八、基金 转换 ..................................................................................................................................................... 61 九、基金 的投资 ................................................................................................................................................. 62 十、基金 业绩 ..................................................................................................................................................... 70 十一、基 金财产 ................................................................................................................................................. 73 十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74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6 十四、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77 十五、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0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0 十七、风 险揭示 ................................................................................................................................................. 84 十八、基 金的终 止和清 算 ................................................................................................................................. 86 十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87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99 二十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103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105 二十三、 对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 明 ....................................................................................................... 106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07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78 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 同 于2005 年06 月03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基金 管 理 公 司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投资 者 购买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 至日 为 2016 年12 月 3 日 ( 其中 人员 变 动内容 的更 新以 公告 日期 为准)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基 金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6 年 9 月30 日, 所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一、绪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任 何其 他 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资 者 取 得依 基金 合同 所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 监督办 法》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或 大成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其任 何修改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 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并 在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其 他组 织或 投资 主体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指按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试点办 法》 及相 关法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投资者 律法规 规定 , 运用 来自 境 外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投 资的 境外 法 人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注 册 登记机 构 为 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收到 其确 认书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 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A 级基 金份 额和 B 级 基 金份额 。 两 级基 金份 额针对 不同 级别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服 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基 金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代 码 指大成 货币 市场 基 金 A 级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90005 , 大成 货币市 场 基金 B 级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代码 为 091005 申购 指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 向基 金 管理人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式 基金 的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销售机 构 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 账 户 基金 交 易账 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构买卖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天/ 月 指公历 天/ 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 申购 、 赎 回、 基 金转 换 或其他 基金 交易 的申 请日 T +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 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日 收益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基金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收 益的 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的有 关基 金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 基金经 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和 其他 按法 律规 定应 披露事 项的 说明 书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 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 中国 银河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 (持股 比 例 25% )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士。 曾任 职于 共青 团哈 尔滨市 委、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 6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2008 年 8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2012 年 4 月, 任哈 尔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2012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南 省委 ;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 任 职 于深圳 市国 际经 济与 法律 咨询公 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蛇口律 师事 务所 ;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 任 职 于蛇口 招商 港务 股份 有限 公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员 ,南 方总 部机构 管理 部副 总 经 理,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 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 ) , 法律合 规部 副总 经理 , 零 售交易 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 司 董事;2015 年 1 月 至今 ,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险 管理 师(FRM ) 资格 。 曾 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 讼 部资深 咨询 师、 金融 部资 深咨询 师, 以及 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规划委 专家 顾 问 委员 , 机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兼 任国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 信并 购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执委 会委 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15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 周雄先 生, 董事 , 金 融学 博 士,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上海市 黄浦 区政 协委 员 。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 任 厦门 大学 财经 系教 师 ;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厦 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民 日报 社事 业 发 展局企 业管 理处 副处 长;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历 任副总 裁、 总裁 ,现 任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具 注册 会计 师、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二 部总 经理 兼行政 负责 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副 主任 。 2012 年6 月 起,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黄隽女 士,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艺 术品 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 学博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 究生导 师、 国家 社会 科学 重点基 地中 国民 商事 法律 科学研 究中 心兼 职教 授。 吉敏女 士,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现任 东北 财经 大学讲 师, 教研 室主 任, 东北财 经大 学 金 融 学国家 级教 学团 队成 员, 东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研 究中心 助理 研究 员, 主要 从事金 融业 产业 组 织 结 构、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的 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然 科 学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科 基 金、 三项 教育 部人 文社 会科学 一般 项目 、 多 项省 级创新 团队 项目 , 并 负责 撰写项 目总 结报 告, 在国 内财经 类期 刊发 表 多 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 席教 授(博士生导师 ) ,金 融系 联合系主任,院长助 理, 北京大学国家金融 研 究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 大学商 学院 任教 十多 年, 并 兼任哈 佛大 学费 正清 东亚 研究中 心执 行理 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 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 生,高级经济师。2006 年 被亚洲风险与 危 机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资格 。2000 年 1 月, 先后 任中 国银 河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审计 部、合 规( 法律 )部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任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裁 、 党 委委员 ;2010 年 7 月, 兼 任吉林 省国 家生 物产 业创 业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吉 林 省 国家汽 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2012 年 6 月 ,兼 任镇 江银 河 创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2012 年 7 月 ,任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2015 年 1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司监事 长。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司 开 发 部软件 工程 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 杭州 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序 员。 1999 年 8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 工程部 高级 工程 师 、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信 息技术 部副 总监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现 任风 险管 理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文 学学士 ,注 册会 计师 。曾 任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分行国 际业 务 部 , 日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 证部 、 信 贷部 。1999 年至 2009 年任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 事务所 深圳 分所 审计 部 经理 、高 级经 理。2010 年6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计划 财务 部高级 会计 师、 总监 助理, 现任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监。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 司 证 券部驻 上交 所出 市代 表、 上海业 务部 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 省 南方金 融服 务总 公司 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 资 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 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 管 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筹建 ;1999 年 3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2015 年 7 月兼 任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府 )办公 室副 主 任 , 深圳 市 广聚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深 圳市 人民 政 府 国 有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 处长、 处长。2015 年 1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2000 至 2002 年 就职 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 及国际 律师 事务 所,2002 至2006 年 任中 银国 际投 行 业务副 总裁 ,2006 至2009 年任 香港 三山 投资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2009 至2014 年任 标准 银行 亚洲 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兼 中国 投行业 务主 管 。2015 年4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出任 首席 战略 官,2015 年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经 理。2016 年 10 月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周立新 先生, 副总 经理,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 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县 团 委 副书记 、 新 疆精 河县 人民 政府体 改委 副主 任、 新疆 精河县 八家 户农 场党 委书 记、 新 疆博 尔塔 拉 蒙 古 自治州 团委 副书 记及 少工 委主任 、 江 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发 展 股 份 有限公 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路 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企 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 闻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燃 气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2005 年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中 心 总 监助 理、 市场部 副总 经理 、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客户 服务 部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公 司助 理总 经 理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朱哲先 生,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工商 管理 硕士 。7 年证 券市场 从业 经验 。2009 年7 月至2010 年9 月任中 国银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理 投资 经理 。2010 年10 月至 2013 年5 月 任嘉 实基金 交易 部交 易员 。 2013 年 5 月至2015 年 7 月任银 华基 金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 2015 年8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 固定 收益 总部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担 任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 景 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9 月 6 日起 任大 成景 华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成 信用 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10 月12 日起 任大 成添 益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具 备基 金从 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钱辉 2005 年 06 月 03 日 —2007 年 01 月 12 日 李达夫 2013 年 03 月 07 日-2014 年 04 月 04 日 王立 2012 年 11 月 20 日 —2014 年 12 月 24 日 黄海峰 2014 年 12 月 24 日 —2016 年 8 月 31 日 3、公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5名 成员 组成 , 设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1名 , 其 他委 员 4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 ,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王立 , 基 金经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监, 固 定收 益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谢 民, 交易管理 部 副总 监,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张文 平, 基金 经 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杨雅 洁, 基金 经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用基 金资 产承 销证 券 ; (6 ) 用基 金资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 用基 金资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8 ) 用基 金资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资者 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公 司管 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内 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 合公 司 实际情 况 , 制 定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纲 》 。 公司内部控 制是 指 公司为 防范和化解 风险, 保证经 营运作符合 公司的 发展规 划,在充分 考虑 内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 用管 理方法 、 实 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公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制 定科 学完 善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 建立内 部控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 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 )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 内 部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包括 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 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 资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 互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 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 公司 管理 层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 造 一 个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保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 环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 当 关联 交易 、 利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 利 益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司 的组 织结 构体 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 以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③ 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④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量 ,并 提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括 整体表 现分 析、 业绩 构成 分析以 及业 绩短 期 和 长 期持续 性检 验; 对将 要展 开 的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 出 风险 预警 等工 作 。 (6 ) 建立 有效 的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 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7 )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 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 ,对 已不适 用的 授权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9 )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公 司资 产与 基金 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10 )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 确划分 各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易和清 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 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 有效的 内部监 控制度,设 置督察 长和独 立的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 根 据 市 场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 新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 法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 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策 略、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 有 决策 记 录 。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 策程 序、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 内容。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向 交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进 行 交 易 。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法 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④ 公 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 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 建立 严格 有效的 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涉 及 关 联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 批准。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虑 金 融 创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 质、 操作 程序、 经济 后 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 种 、 新 业务 的法 律风 险 和 运行风 险。 (7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 销 售渠 道管 理、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立 广 告宣传 、 销售 行 为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 售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 施。 (8 )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 建 立登 记过 户 电脑系 统 、 数 据定 期核 对 、 备 份制 度, 建 立客户 资料 的保 密保 管制 度。 (9 )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 露 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对 公司及基金 信息披露 的检查 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 现 的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追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息 系统 的管理 制度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 计开发 符合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 要求, 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 置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 可稽性 , 信 息技 术 系 统 投入运 行前 ,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14 )通过 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责 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外 网分离 制度等 管理措施, 确保 系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 件要求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16 )公司 软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到软 件的安 全性、 可靠性、稳 定性和 可扩展 性,具备身 份验 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 安全 保护 、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 员 不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 令定 期更换 ,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 数据 库和 操作 系 统 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对信 息数据 实行严 格的管理 , 保证信 息数据 的安全、真 实和完 整,并 能及时、准 确地 传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 授权修 改程 序, 并坚 持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 查 验 制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安全 措施, 进行排 除故障、灾 难恢 复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基 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20 )明确 职责划 分,在 岗位分工的 基础上 明确各 会计岗位职 责,禁 止需要 相互监督的 岗位 由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会 计核算 主体,独立 建账、 独立核 算,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 相互独 立。 (2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确 记载 经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② 建立 账 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 估值方 法和科学的 估值程 序,公 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 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24 )规范 基金清 算交割 工作,在授 权范围 内,及 时准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 确保基金资 产的 安全。 (2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26 )制订 完善的 会计档 案保管和财 务交接 制度, 财会部门妥 善保管 密押、 业务用章、 支票 等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 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办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和 财经 纪 律 。 (28 )公司 设立督 察长, 对董事会负 责,经 董事会 聘任,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 价、 报 告 、 建 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 部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公司 设立监 察稽核 部门,对公 司管理 层负责 ,开展监察 稽核工 作,公 司保证监察 稽核 部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明确 监察稽 核部门 及内部各岗 位的具 体职责 ,配备充足 的监察 稽核人 员,严格监 察稽 核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31 )强化 内部检 查制度 ,通过定期 或不定 期检查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况 ,确保公司 各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 和管理 层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 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设立日 期: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复1992[15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部总 经理 :曾 闻学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李 宁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 二)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分 行常 务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沈 阳 市 分行行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 信贷管 理司 司长、 货币 金 银局局 长 、 银 行监 管一 司 司长 ,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主 席, 中国 光大 ( 集团 ) 总 公司 董事 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务 。 现 任十二 届全 国人 大 农 业 与农村 委员 会副 主任, 十 一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中 国 光大集 团股 份公 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 中 国光 大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光 大控 股有 限 公 司 董事局 主席 ,中 国光 大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局主 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IT 蓝图实施 办公室 主任 、 总 经理 , 中 国银行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副行 长、 党 委委 员。 现 任 中 国光大 集团 股份 公司 党委 委员, 兼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曾闻学 先生 , 曾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现任 中 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托管部 总经 理。 ( 三)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6 年9月30 日 , 中 国 光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投瑞 银景 气行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投瑞 银融 华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资源 优 选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 行业 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 瑞信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 略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 建信恒 稳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量 化核心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联安双 佳信 用分 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信先 行策略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 欧 新 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国 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 银汇理 深证1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核心增 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建信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商业 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 号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 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 加货币市场基金、益 民服 务领先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健 康民生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 元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江 信聚福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元 稳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金 通用 鑫安 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元 合享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鑫元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金 、 东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方红睿 阳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信息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泓德 优选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新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鼎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 融新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红塔 红土 盛金 新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金鹰 产业 整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金 通用 鑫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大成景 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财通 多策 略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添 利宝 货 币 市 场基金 、 江 信同 福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 德信 耀钱 包货 币 市 场基金 、 大 成景 沛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瑞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加 心享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建 信稳 定丰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弘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鑫元兴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安泰18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安 心保 本 五 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添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强 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华夏 恒利6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6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博时安怡6个 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江信汇 福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瑞丰 纯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 泰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荣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兴华 定期 开 放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江 信祺 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浙商 汇金 聚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睿 益定 增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共6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基 金资 产 规 模 1,665.36 亿 元。 同 时, 开 展 了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 计划 、 专户 理财、 企业 年金 基 金、QDII 、 银行理财、 保险债 权投 资计 划等 资产 的托管 及信 托公 司资 金信 托计划 、 产 业投 资基 金、 股 权基金 等产 品的 保 管 业务。 ( 四) 、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有关 基金 托 管 的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操 作规程 在基 金托 管业 务中 得到全 面严 格的 贯彻 执行 ;确保 基金 财产 安 全 ; 保证基 金托 管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公司 及基 金托 管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 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 业 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 所有的岗位,不 留任何 死角 。 (2)预防性原则。树立 “ 预防为主”的 管理理念 ,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 部控制,防患于 未然, 尽量 避免 业务 操作 中各种 问题 的产 生。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3)及时性原则。建立 健 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 有 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 现问题,及时处 理,堵 塞漏 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 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 立 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 ,业务操作人员 和内控 人员 分开 ,以 保证 内控机 构的 工作 不受 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员 会 委员由 相关 部 门 的负责 人担 任, 工 作重 点 是对总 行各 部门、 各类 业 务的风 险和 内控 进行 监督 、 管 理和 协调 , 建立 横 向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 制。 各部门 负责 分管 系统 内的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实施 , 建 立纵向 的内 控管 理 制 约 体制。 基金 托管 部建 立了 严密的 内控 督察 体系 , 设 立了风 险管 理处 , 负 责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 的 风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 基金 法》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商 业 银行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等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制订、 完善 了 《 中国 光大 银 行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控 制规 定》 、 《中 国光 大银行 基金 托管 部 保 密规定 》 等 十余 项规 章制 度和实 施细 则, 将风 险控 制落实 到 每 一个 工作 环节 。 中国 光大 银行 基 金 托 管部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务 风险 为主 线, 在重 要岗位 (基 金清 算、 基金 核算、 监督 稽核 ) 还 建 立了安 全保 密区 ,安 装了 录象监 视系 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五) 、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 前监 督 和 事 后控制 相结 合、 技术 与人 工监督 相结 合等 方式 方法 ,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投 资组 合比例 每日 进行 监督 ; 同时, 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 收 益分配 、基 金费 用支 付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 话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代销机构 1、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4、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7、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8、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0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1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王 璇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961200.net 13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4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6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17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8 、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9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0 、江 西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红谷滩 新区 金融 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晓 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9-6266 网站:www.jx-bank.com 21 、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2 、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注册 地址 :武 汉市江 岸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人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 话:4006-096-558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23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4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5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6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7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廉 赵峰 联系电 话:010-89937369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8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9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30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962528 ( 北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31 、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 : 李格 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32 、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联系电 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3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4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35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6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8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9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40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41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43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4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45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46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联系人 :陈 文彬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7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50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1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52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53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54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www.cnht.com.cn 56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7 、万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 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 王 少峰 电话:0755-25479116 网站:www.wanhesec.com.cn 公司传 真:0755-2517135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170332 58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59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0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1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62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3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64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65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66 、天 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唐 勇 电话:0755-3333118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67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68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9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70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71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72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 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73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74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75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 0371 —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76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77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78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9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80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 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8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2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83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84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85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86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87 、国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88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89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90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91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92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93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94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95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6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97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8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9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00、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01、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02、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03、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04、 、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05、 徽商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106、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10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10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109、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0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111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2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13 、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4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 )100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115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116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117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118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119 、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12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21、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 第 A 栋 11 层 1101-1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 18 号东 方科 技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联系人 :张 烨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122、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23、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2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发 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6、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88 -8998 网址:www.tdyhfund.com 12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12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 三)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范 瑛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 层 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高鹤 联系人 :昌 华 六、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亿 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200人。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 账 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满足 上述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续 。 自 中 国 证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 募 集期 满, 未达 到基 金 合同生 效条 件, 或募 集期 内发生 使基 金无 法设 立的 不可抗 力, 则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 2.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募集 期结 束后30 天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3. 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支 付的一 切费 用由 各方 自行 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二 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 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七、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代 理人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若证 券交易 所推 出关 于场 内申 购、 赎 回交 易规 则,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条 件 成熟时 根据 相关 规则 推出 场内申 购、 赎回 交易 方式 , 并在实 施前 至少 两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即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的交 易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行 相应 的调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本 基金 已于2005 年06月10 日 开始 办理申 购业 务。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本 基金 已于2005 年06月10 日 开始 办理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1 元; 2. 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按照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撤 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4.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 实施前 两日 内予 以公 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投 资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 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 者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其 在 销 售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开放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包 括该 日) 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可 在确 认日 后( 不 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 赎 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 及时 查询 并 妥 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成 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生 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基金份额分级和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基 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 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A 级基 金份 额和B 级 基金 份额。 两级 基金 份额 针对 不同级 别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设不 同的 基金代 码, 收取 不同 销售 服务费 并单 独公 布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7日 年化 收 益率。 基金A 级 基金 份额 针对 在 单个基 金帐 户保留 份 额在1000 万 份以 下的 持有 人,B 级基金 份额 针对 在单个 基金 帐户 保留 份额 在1000 万份 以上 (含1000 万)的 持有 人。 若A 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单个基 金帐 户保 留的A 级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1000 万份时 ,本 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帐户 持有 的A 级 基 金份额 升级 为B 级 基金 份额 。 B 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基金帐 户保 留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为1000 万份 。若B 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帐户 保留 的B 级 基金份 额低 于1000 万 份时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其在 该基 金 帐 户持有 的B 级 基金 份额 转为A 级 基金 份额 。 2.投资 者 首次 申购A 级基 金份额 的最 低申 购金 额为0.01 元 ;最 低追 加申 购金 额 为0.01 元;A 级 基金份 额当 期基 金收 益结 转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3.投资 者 申购B 级 基金 份 额 ,如 申购 后 其 单个 基金 账户累计 基 金份 额 不 少于1000万份 ( 包括 1000 万 份) , 则 按照 申购B 级基金 份额 处理, 如不足1000万份 , 则按 照申 购A 级 基金份 额处 理 ; 最低 追加申 购金 额为500 元 。B 级基金 份额 当期 基金 收益 结转基 金份 额时,不 受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本基 金B 级基 金份 额暂 不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 4. 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到本 基金, 视同 申购 处理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每 个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单只 基金 的份额 余额 和单 次赎 回的 份额不 做最 低要 求。 6.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以 上限制 进行 调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 两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上公 告。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 基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但 当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 低 于 5% 且影 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 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上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2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 定 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投资 者 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金 额 除以 1.00 元, 赎回 所得 的 金额等 于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5、为 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若 接受一 定金 额 以上的 资金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6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 情形。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登记 机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 基金 销售 支付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 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或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8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


9、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发 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 停申购情 形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 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登记 机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基金 销售 支付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 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或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6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7 、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 赎回 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8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而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 停 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 以 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 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 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 分 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 于 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 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者 招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 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 在 指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 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 受划 转 的 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 份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规定 。 投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 本金 安全 和资 产流 动性基 础上 追求 较高 的当 期收益 。 (二)投资理念 专业管 理可 以提 高资 金使 用效率 ,利 用主 动式 组合 管理可 获得 超过 存款 利率 的收益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


3、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


4 、 中国 证监 会、 人民 银行认 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货币 市场 工具 。法 律规或 监管 机构 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 在 不改 变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 险 收 益特征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 可参与 其他 货币 市 场 工具 的投资 , 不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体 比例 限 制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规 定执行 。 (四)投资管理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 通过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决 策、 类 属配 置和 品 种选择 三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以 实 现 超 越投资 基准 的投 资目 标。 1.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决 策 即每月 月初 通过 宏观 经济 指标、 债 券市 场情 况及 短 期利率 预测 模型 判断 短期 利率走 势, 确 定 本月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浮动范 围。 具体 来说 是利 率看涨 则缩 短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 看 跌时 相 对 加 长组合 剩余 期限 。 2.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将短 期金 融工 具按 剩余期 限分 为 3 类,4 个 月以下 、5 -8 个 月、9 个 月以上 品种 , 而 各期限 品种内部按投 资工 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 购、 短期债(含国债、金 融债 、企业债 ) 、央行票 据 三类。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评 估各品 种在 流动 性、 收益 率稳定 性基 础上 , 结 合预 先制定 的组 合平 均 期 限 范围确 定类 属资 产配 置。 3.品 种选 择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综 合考 虑品种 流动 性、 收益 率的 基础上 ,选 择品 种构 建组 合。具 体 来 说 ,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对 于短 期券 和央 行票据 原 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 投资 策略 ,但 持有 过程中 会结 合短 期 资金利 率走 势、 信用 度和 与回购 收益 率比 较分 析综 合评估 其在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方面 投资 价值 。 选 择 到期收 益率 高于 回购 收益 率或者 预期 收益 率有 下降 空 间的 品种 。 (2 )回 购以 短期 品种 为主, 具 体期 限的 选择 可评 估品 种间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合理 性, 选择 收 益率相 对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五)交易策略 交易策 略的 运用 旨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力 争为 基金 创造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拟 将 运 用 如 下策略 : 1.跨 市场 套利 策略 由于目 前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市场具 有不 同的 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和 流动 性特 征, 基金可 从 中 捕 捉 投资机 会。 比如 当交 易所 回购利 率高 于银 行间 市场 回购利 率时 , 可 加大 交易 所市场 回购 比例 或 者 进 行两市 场套 利交 易。 2.跨 品种 套利 策略 由于市 场交 易效 率尚 待提 高, 导致 不同 品种 间收 益 率曲线 结构 易出 现 不 合理 的情形, 这 种 失 衡为投 资创 造了 低风 险套 利机会 。 比 如市 场出 现回 购利率 低于 相同 剩余 期限 的国债 利率 时, 投资者 可以融 资买 券, 到期 再将 债券现 金流 偿还 回购 资金 实现无 风险 套利 。 3.利 率波 动策 略 短期利 率水 平会 因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出 现短 暂的 波动 , 利用 这种 时机 调整 组合 品种的 结 构 能 为 投资创 造额 外收 益。 比 如 在年初、 年末 、 新股 发行 时利用 市场 资金 面趋 紧 、 利率走 高增 加逆 回购 比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例, 在 CPI 走 低、 资金 面 宽松的 情况 下增 加到 期期 限相对 较长 的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4.正 回购 放大 策略 该交易 策略 运用 于预 期市 场利率 下跌 或走 势平 稳的 环境中 。 方 法是 将剩 余 期 限相对 较 长 的 短 期债进 行正 回购 质押 , 融 资后再 购买 短期 债, 若融 资成本 低于 短期 债收 益率 , 该策 略便 可实 现 正 收 益。 5.债 券价 值发 掘 运用该 种策 略的 目的 在于 识别被 市场 错误 定价 的债 券, 进而 采取 适当 的交 易 以期获 利。 一 方 面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利 率期 限结构 ,评 估处 于同 一风 险层次 的多 只债 券中 ,究 竟哪些 更具 投资 价 值 , 另一方 面, 通 过综 合考 察 债券等 级、 息 票率 、 所属 行业等 因素 对 利 差的 影响 , 评 估一 张短 期风 险 债 券的收 益率 究竟 比无 风险 短期债 券高 多少 才合 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自 2008 年 06 月 01 日起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 税后一 年期 银行 定 期 存款 利率 ” , 变更 为 “ 税后 活期 存款 利率 ” 。 当 法律法 规变 化或 市场 有更 加合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调整 ,并予 以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预 期收 益和 风 险都低 于债 券 基 金、混 合基 金、 股票 基金 。 (八)投资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 础 上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 观策略 分析 报告 ; 金 融工 程 部根据 研究 部 宏 观报 告和 短期利 率预 测模 型 提 供利率 监测 报告 。基 金经 理根据 研究 部 的 分析 报告 和研究 报告 制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金融 工程部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利率监 测报 告、 资产 配置 方案决 议 确 定 基 金总体 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确 定整 体资 产配 置 、 类属资 产比 例 , 选择券 种构 造投 资组 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投资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监察稽 核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投资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提 出风 险 防范措 施, 监 察 稽核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基金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结合投资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种 风险 的 监 控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 对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调 整上述 投资 流程 。 (九)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不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或 调 整上述 限制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调 整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需提 前公告 。 2、组 合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发 行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5)本基金投 资于有固 定 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金 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20% ,投 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7 )本 基金 将保 持足够 比例 的流 动性 资产 并符 合下述 比例 限制 : 1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于 5% ; 2 )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 3)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 银行 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 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20%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8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2)本 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 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3)本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 模的 10% ; 4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 限 制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 规定 。 除 上述 第 (8 )项 第 4)条项外,因市场 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 定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调 整后的 规定 为准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本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 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其中: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包 括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 算备 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同业 存单 、 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逆回购 、 中央 银行票 据、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 、 或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 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 括正回 购、 买 断式 回购 产 生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限 的确 定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 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 证金 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 的 剩余 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 期限, 待返 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3)银行定期存款 、同 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 数计算;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 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存 款 协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 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 下 情况除 外: 允许 投资 的可 变 利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调 整日 的实 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 许投 资的 可 变利率 或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债券到 期日 的实 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 值, 有利 于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复 核了 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1.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123,789,744.81 17.33 其中: 债券 5,123,789,744.81 17.33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743,733,261.84 12.66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621,918,971.74 69.74 4 其他资 产 80,734,855.89 0.27 5 合计 29,570,176,834.28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0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0.00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无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情 况。 3.期 末基 金组 合剩 余期 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无投 资 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 120 天的 情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17.80


0.17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0.00 0.00 2 30 天( 含)-60 天 10.00 0.00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0.00 0.00 3 60 天( 含)-90 天 39.34 0.00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0.00 0.00 4 90 天( 含)-180 天 16.54 0.00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0.00 0.00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12.29 0.00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0.00 0.00 合计 95.96 0.17 4.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无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的情况 。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1,291,979,580.23 4.3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91,979,580.23 4.38 4 企业债 券 80,090,995.61 0.2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138,893,967.52 7.25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同业存 单 1,612,825,201.45 5.47 8 其他 - 0.00 9 合计 5,123,789,744.81 17.36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0.00 6.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222 15 国开 22 4,900,000 489,970,948.84 1.66 2 111609365 16 浦发 CD365 4,000,000 388,466,214.08 1.32 3 111615257 16 民生 CD257 4,000,000 388,448,858.99 1.32 4 111697822 16 南京 银行 CD109 3,500,000 342,492,956.39 1.16 5 011616005 16 华 电股 SCP005 3,000,000 299,695,024.99 1.02 6 011699932 16 中 核工 SCP001 3,000,000 299,676,932.11 1.02 7 011699568 16 中 国中 信 SCP001 2,500,000 249,907,287.17 0.85 8 150318 15 进出 18 2,000,000 200,106,335.25 0.6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9 160419 16 农发 19 2,000,000 200,030,249.08 0.68 10 111609344 16 浦发 CD344 2,000,000 198,917,802.15 0.67 7. “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54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2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414%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未 发生 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未 发生 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的 情况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及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价,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 计提应收利息,按实际利 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 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 价。 本基金 每日 计提 收益 ,通 过每日 分红 使得 基金 份额 净值维 持 在 1.0000 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 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80,734,055.89 4 应收申 购款 8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0,734,855.89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 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5 年 6 月 3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完整 会计 年度 的投资 业绩 及 与 同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 A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6.3 -2005.12.31 1.1421% 0.0044% 1.0455% 0.0000% 0.0966% 0.0044% 2006.1.1 -2006.12.31 1.9658% 0.0033% 1.8800% 0.0005% 0.0858% 0.0028% 2007.1.1 -2007.12.31 3.1996% 0.0062% 2.7850% 0.0019% 0.1446% 0.0043% 2008.1.1 -2008.12.31 3.7332% 0.0129% 2.0136% 0.0045% 1.7196% 0.0084% 2009.1.1 -2009.12.31 1.3162% 0.0034% 0.3600% 0.0000% 0.9562% 0.0034% 2010.1.1 -2010.12.31 1.8066%


0.0043%


0.3600%


0.0000%


1.4466%


0.0043%


2011.1.1 -2011.12.31 3.5069% 0.0040% 0.4697% 0.0001% 3.0372% 0.0039% 2012.1.1 -2012.12.31 3.7661% 0.0032% 0.4190% 0.0002% 3.3471% 0.0030% 2013.1.1 -2013.12.31 3.6389% 0.0044% 0.3500% 0.0000% 3.2889% 0.0044% 2014.1.1 -2014.12.31 4.4413% 0.0062% 0.3500% 0.0000% 4.0913% 0.0062% 2015.1.1-2015.12.31 3.2028% 0.0037% 0.3500% 0.0000% 2.8528% 0.0037% 2016.1.1-2016.09.30 1.8319% 0.0021% 0.2620% 0.0000% 1.5699% 0.0021% 2005.6.3 -2016.09.30 39.1336% 0.0062% 10.6437% 0.0028% 28.4899% 0.0034% B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6.3 -2005.12.31 1.2832% 0.0044% 1.0455% 0.0000% 0.2377% 0.0044% 2006.1.1 -2006.12.31 2.2124% 0.0033% 1.8800% 0.0005% 0.3324% 0.0028% 2007.1.1 -2007.12.31 3.4504% 0.0062% 2.7850% 0.0019% 0.6654% 0.0043% 2008.1.1 -2008.12.31 3.9814% 0.0129% 2.0136% 0.0045% 1.9678% 0.0084% 2009.1.1 -2009.12.31 1.5599% 0.0035% 0.3600% 0.0000% 1.1999% 0.0035% 2010.1.1 -2010.12.31 2.0525%


0.0043%


0.3600%


0.0000%


1.6925%


0.0043%


2011.1.1 -2011.12.31 3.7550% 0.0040% 0.4697% 0.0001% 3.2853% 0.0039%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2012.1.1 -2012.12.31 4.0149% 0.0032% 0.4190% 0.0002% 3.5959% 0.0030% 2013.1.1 -2013.12.31 3.8893% 0.0044% 0.3500% 0.0000% 3.5393% 0.0044% 2014.1.1 -2014.12.31 4.6930% 0.0062% 0.3500% 0.0000% 4.3430% 0.0062% 2015.1.1-2015.12.31 3.4502% 0.0037% 0.3500% 0.0000% 3.1002% 0.0037% 2016.1.1-2016.09.30 2.0167% 0.0021% 0.2620% 0.0000% 1.7547% 0.0021% 2005.6.3 -2016.09.30 42.9783% 0.0062% 10.6437% 0.0028% 32.3345% 0.0034%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2005 年6 月3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注:1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建仓 期结 束时 ,本 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2、为 使本 基金 业绩 与其 业 绩比较 基准 具有 更强 的可 比性, 经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申请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 本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由“ 税后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 变更为 “税 后活 期存 款利 率” 。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图 从 2005 年 6 月 3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08 年 5 月 31 日 为原 业绩 比较 基 准 (税 后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的走 势图, 2008 年 6 月 1 日起 为变 更 后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走势 图。 十一、基 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后 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 管 理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3.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基 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 基 金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估值方法 1、本 基 金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 上 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一 估 值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到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准 备金 或者 固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 产 价 值 。 3 、银 行存 款按 照约 定利 率在持 有期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利息 ,在 利息 到账 日以 实收利 息入 账。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上述 1-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商解 决 。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 率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已实 现收 益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注册 登记 人应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 准 确性和 及时 性。 当发 生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 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 和及 时性 。 当 发生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收益 计算 错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其过错 大小 单 独 承担或 者连 带承 担赔 偿责 任。赔 偿原 则如 下: 1. 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的10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3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十三、基 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利 息; 2. 买 卖证 券的 差价 收入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其 他收 入。 基金资 产运 作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公告 ,以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收益 为基 准, 为 投 资者 每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 按日 结转 份额 , 每 月集中 支付 收益 。 若 当日 收益大 于零 , 则 为投 资者 记正收 益; 若当 日 收 益 小于零 ,则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若当 日收 益为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 不 计收 益。 2.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的精 度 为0.01 元, 对小 数点 第3 位 后采用 “ 截 位法 ” ,余 额划 归基金 资产 ,留 待下次 分配 。 3.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交易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交易 日起 ,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基 金收 益每 月月末 集中 支付 一次 , 成 立不满 一个 月不 支付 , 每月累 计收 益 支 付方 式只 采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投 资人可 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现 金收 益。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4. 在 不影 响 投 资者 利益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酌 情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实施 更 改前两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 上 刊登公 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净 收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 工作 日公 告截 至前 一个工 作日 (含 节假 日)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最 近七 日收益 所折 算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收 益公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本基 金每 月例 行 的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每万份 基金 当日 净收 益= (当日 基金 净收 益/ 当 日基 金发行 在外 的总 份额 )× 10000 注: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上述 收益 率以四 舍五 入的 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费 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列 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 (7)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本条 第 1 款第 (3 ) 至第(7)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基 金 募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 计 师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用及 其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资产 中列支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1. 基 金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为零 。 2.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为 零。 3.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为 零。 4.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年费 率 为 0.25% ,B 级基金 份额 的年 费率 为 0.01% 。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一 定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R 为 该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年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次 月前 两 个 工 作日内 将上 月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的 计算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计算 结果 后当 日完 成复 核, 并 于当 日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管理 人, 若遇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主 要 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 费、 促 销活 动费 、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销售 服 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如 降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须于 新的 费 率 开 始实施 前两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介 公 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法规规 定, 个人 投资 者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 构投 资 者 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应 按相关 规定 缴纳 企业 所得 税。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6.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及其 实施准 则、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办理 。


(二 )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组 织。 本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三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 阿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 括: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募 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 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 留至百分号内小数 点 后第 3 位 。其 中,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 截至 上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 未 结转份 额。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 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 或自 然 日 )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 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当 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销售 服 务费 、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 分 之零点 五;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售 机 构; 21 .变更 基 金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 当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 离度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


28 .基 金管 理人 以其 固有 资金从 货币 市场 基金 购买 金融工 具的 情形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 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 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 务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 、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 选择 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 义 务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当 制作 工作底 稿, 并将 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十一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十二 ) 、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 情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 金合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十三 )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对 信息 披露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十七、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投资 工具 , 而 货币 市场 投资工 具价 格受 政治 、 经 济、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生 波动 , 从 而对 本基 金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 生 波 动。市 场风 险的 主要 存在 以下几 种: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 致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 性 变 化,基 金所 投资 于债 券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 央 行票 据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债 、 企 业 债 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影响 债券利 息的 再投 资。 4.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 资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收益 率曲 线 的变化 将影 响 相 同信用 水平 、不 同期 限债 券的的 收益 水平 。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力 下 降 ,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降 。 (二)信用风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都 会导 致公 司偿 付能 力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投 资的公 司债 所在 公司 经营 不善, 导致 不能 按 期 付 息或偿 还本 金, 将影 响基 金收益 。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 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 若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 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 被迫 在不 适 当 的 价格大 量抛 售债 券,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 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十八、基 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 况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自 出现导致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以及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等中 介机 构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 以自己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财 产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有 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 上 书 面 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同 一类别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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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权利及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4)选择、更换律师 事 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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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15)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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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17)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 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本基 金的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11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受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 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本 基金 未 设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 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 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 机 构 有 关 规定 增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机 构。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变 更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变更 的除 外;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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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或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3. 会 议召 集人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六十日内 召开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知 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二)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 三)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一) 现场 开会 。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持有 人的 基 金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二) 通讯 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或者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采 用 网 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 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并由 召集人予以记录。 通 讯开会 原则 上以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采 取非 书面 形式 进行 投票的 , 则 召集 人 对 于 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 视为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 的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 比 例 的,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经会议通 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 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一)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 基 金合同 》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 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以保证该等公告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决 。 ( 二)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的代表,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 影 响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 码、持有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份额、委 托 人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和 特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止《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若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出台新要求, 以 届时有 效的 方式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8.计票 ( 一)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 二)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 程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 证券 投 资 基 金法 》 第 八十 七条 的规 定表 决通过 的事 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10.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除非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 , 对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 律法 规,对基金合同 的 变 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 效。 (3 ) 除依 基金 合同 和/ 或 依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 和/ 或 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以外的 情形,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可对 基金合 同 进行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的 或 与本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 则任 何 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 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为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 金托管人 ——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证 券 法规的规定,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收 益分 配等 行 为 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以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按 照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是否将 基金 财产 和自 有资 产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金 财产 、 是 否 按 时 将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项 ,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 基 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 产 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灭失 、 减 损 、 或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 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 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监 督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责 任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 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监 控制 度, 对 负 责 基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购 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财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 包 括硬件 和软 件) , 并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务 ,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 得利 益归 于 该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 有财 产, 不 得将 固有 资产 与基 金财产 进行 交易 , 或 将 不同基 金财 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违 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包 括但 不限于 恢复 相关 基 金 财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 基 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 分 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 管 的其他基金财产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严格分 开;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 的独立 性。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 金备 案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资金存 入其 指 定 的相应 验资 专户 ;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分 别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 效 。 3.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存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银行 存款 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法 》 、 《银行账户 运作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中 国人 民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关 规 定》 、 《 关于 大 额 现 金 支付 管 理的 通 知》 、 《 支 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 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 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用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 算 备付金 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 行 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 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 开设 、 使用 的规 定 。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 完 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银行 监管 部门 进行 报备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 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协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开 保 管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代保 管库 。 保 管 凭 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结束 后计 算 得 出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 上对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 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 对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将相 关情 况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月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均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负 责分别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相关 信息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 外, 各方当 事人 仍应 履 行本 协议的其他 规定。 争议处 理期间,双 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 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 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音 服务 : 提供7 ×24 小 时电话 自助 语音 的服 务 , 可进行 账户 查询 、 基 金净值 、 基 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服 务。 B 、 人工 坐席 服务: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 基 金账 户 查询 、 交 易情 况查 询、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 形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 询、 电子邮 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等。 其中 ,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仅限70 岁 以上持 有人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订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 下 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 平 台,财经汇提供 专 业、 独家 、一 手的理 财资 讯。 投资 者可 登录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 免费使 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 户及 交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 公 司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人 投资者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码修 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 投 、 转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 间, 已另行 公告 为准 。 (六) 财富俱 乐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的 高端(VIP )客户 专 门设立 的服务 体 系,将 为高 端(VIP )客 户 提供专 项的 个性 化服 务。 (七) 投资理 财中 心


大 成基金 深圳投 资理 财中心 负责所 辖区域 高端 (VIP ) 客户的 柜台式 服 务工作 。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 构的 柜台 、 投资理 财中 心、 客服热 线、 网站 在线 栏目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理 的投 诉或 建 议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约 定的 最晚 主动 联系客 户时 间内 告 知 客户。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6 年 6 月 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 日 发 布的 公告: 1.2016 年6 月14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江 西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2.2016 年6 月16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3.2016 年6 月22 日《 关于 增加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为 开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4.2016 年6 月25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公 告》 、 《关 于增 加汉口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5.2016 年6 月30 日《 大成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 支付公 告》 。 6.2016 年7 月9 日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 开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 7.2016 年7 月16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公告 》 。 8.2016 年7 月18 日《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 《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 要》 。 9.2016 年7 月19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通联 支付 交通 银行 渠道 认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0.2016 年7 月20 日《 大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 11.2016 年7 月27 日 《 关 于 增 加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大 成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支 付公 告》 。 12.2016 年8 月6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 福州分 公司 的公 告》 。 13 .2016 年8 月25 日《 大成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半年度报告 》 、 《 大成货 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 14.2016 年8 月29 日《 大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 益支付 公告 》 。 15.2016 年8 月30 日《 大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聘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6.2016 年9 月2 日《 大成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 。 17.2016 年9 月9 日《关 于大 成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 “中秋节 ”假期 前暂停 申 购( 定期定额 申购 除外) 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业务 公告》 。 18.2016 年9 月20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 告》 。 19.2016 年9 月21 日《 关于 撤销上 海理 财中 心的 公告 》 。 20.2016 年9 月22 日 《关 于大 成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庆节 ” 假期 前暂 停申 购( 定期 定额 申 购 除外) 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业务 公告》 。 21.2016 年9 月27 日《 大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 益支付 公告 》 。 22.2016 年10 月14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订 公司 旗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有 关条 款的 公告 》 。 23.2016 年10 月24 日《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 第三 季度 报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增 加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及相 关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24.2016 年10 月29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公 告》 。 25.2016 年11 月11 日 《 关于增 加 上 海华 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为开 放 式基 金销 售机 构 及 相关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四) 在此 之 前 公告 的招 募 说明书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不 一 致 之处, 以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为 准。 二十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 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要 求 , 对 2016 年 7 月 18 日 公布的 《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期) 》 进 行了更 新 ,并 根据 本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实 施的投 资经营 活动进 行了 内容补 充和更 新, 主要 更新 的内容 如下 : 1. 在“ 三、 基金 管理 人 ”部分 ,更 新了 相关 信息 。 2. 在“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更 新了 相关 信息 。 3.在“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根 据相 关公 告, 进行 了更新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4 .在 “ 九、 基金的 投资 ” 中, 根据最 新资料, 对“ (十二 )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 的内 容进行 了更 新。 5.在“ 十、 基金 业绩 ” 中, 根据最 新资 料, 对 “ 基金 业 绩 ” 进 行了 补充 和更 新。 6.在 “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的事 项 ” 中, 披 露了 2016 年 6 月 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 的公 告。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 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如 涉及 争议 事 项 需 协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凭。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2. 《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4. 《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7. 基 金托 管人 业 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