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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ETF联接A(000307)

易方达黄金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 一 月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 易 方达 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许可 [2013]1027 号) 和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监 会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 于易方达黄金交易型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延期募集 备案 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6]664 号) 进行募集。 本 基 金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5 月 26 日正式生效。 2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 书 》 的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是易方达黄 金 ETF (即“目标 ETF”) 的联 接基金,基金财产 以 间接 或直接 的方式 投资于黄金现 货合 约 。 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 基准表现 ,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因此,长期 来看,本基 金具有与 目标 ETF 及其所 代表的国内黄金现货 品种 的风险收益类 似的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的 净值会随黄金 市场 和易方达黄金ETF 净值 的变化而波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 金前, 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 性判断市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主要包括黄金市场 波动 风险、 基金收益率与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 与 投 资于目标ETF 相关的风险 (投资易方达黄金 ETF 所 潜在的风险会 直 接 或 间接 成 为本 基 金的风 险 ) 、 本 基 金交 易 时间 与境 内 外 黄金 市 场交 易 时间不 一 致 的 风 险 等本基金特有风险 ,以 及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4、在本基金目标 ETF 未 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 时, 本基金将不能设立, 面临 募集失败 的风险。 5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不等 同 于投 资 于 实 物 黄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赎回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不可取得黄金现货合 约 或 实物黄金 。投资者应 充分 注意基金投资与实物 黄金 投资的差异。 6、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 接基金,二者既有联 系也 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 方 面, 目标 ETF 直接投资于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 盘的 黄金现 货合约; 本基 金则采取间 接的方法, 通 过将绝大部 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标 ETF 的方式, 追 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 现。 (2)在交易方式方面, 目标 ETF 的投资人既可以像 买卖股票一样在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目标 ETF,也可以申购或 赎回 目标 ETF;本基金为 普通开放式基金,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销售 机构按 未知 价法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3)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 主要 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 求 。 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 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 接近全 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黄金 现货合约, 追 踪业绩比较 基准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开放式 基金,需将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资产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2) 投资人申购 、 赎回基金 份额的影响。 目标 ETF 接 受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申购 、 赎回 , 投资人的申购、 赎 回对基 金净值影响相对较小 ; 而 本基金按份额净值进 行申 购、 赎回, 投 资人大量现金申赎可 能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 冲击 。 7 、 基 金 不同 于 银 行储 蓄 与债 券 , 基 金投 资 人有 可 能获 得 较 高 的收 益 ,也 有 可能 损 失 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6 年11 月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8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9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1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01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10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10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1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1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12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2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30 十九、风险揭示 ................................................... 13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13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8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85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证 券投资 基金 内 部审核 指引 第八 号<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ETF )联接 基金 审核 指引>》 、 《易 方达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 等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达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指 《 易方 达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易方 达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 《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易 方达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易方达 黄金 ETF 或目 标 ETF :指 易方 达黄 金交 易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9. 法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等 10.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19. 投资人/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 指 直 销机 构和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24. 直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 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务 而 引起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日、天 :指 公历 日 35. 月:指 公历 月 36.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共同 交易 日 37.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的 申请 日 3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9.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41. 《业务 规则 》 : 指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2.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转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48.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9. 元: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1.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黄 金现 货合 约、 其他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2.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3.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4.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56.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就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57.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 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 商管 理博 士, 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总经 理 助理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 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 投 资部 副主 任 、 境 外投 资部 主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任、 投资 部主 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董事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理 、 市 场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易 方达 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 副 总裁 。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盈 峰 资本管 理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 硕 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科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 资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兼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 产风 险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商 银行 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 商银 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总经 理;工 商银 行韶 关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 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 五 矿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 深 圳 市 中 金岭 南 有色 金 属股 份 有 限 公司 监 事。 现 任广 东 省 广 晟资 产 经营 有 限公 司 总 经 理助 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 新 晟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 晟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 江环 保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 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 独 立董 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立根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现 任广 州金 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中盈 ( 三明 )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永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互 联 网金融 部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业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 理 ; 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 业务负 责人 、证券 交易 负 责人员 (RO )、就 证券 提 供意见 负责 人 员(RO )、 提供资 产管 理 负责人 员(RO )、RQFII/QFII 产 品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委员; 中债 资 信评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 经理 、 基 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 副总经 理 、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主动 权益 投资 的 分管领 导 、 基 金科 瑞基 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价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圳 分行 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基 金经 理 林伟斌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发部 研究 员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指 数与 量 化 投 资部 指 数量 化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兼 任指 数 量 化 研究 员。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基 金组 合部 副总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3 年 3 月6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3 年11 月14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 8 月 27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黄 金交 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 5 月 26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标 普医 疗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标 普 5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 12 月2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标 普生物 科技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自2016 年12 月13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标 普信息 科技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12 月 13 日起 任职 ) , 兼任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 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生 。 林飞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总 经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方达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 理、易 方达5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沪 深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量 化投 资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指数 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 量 化 基金组 合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 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就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 人员 (RO) 、 证 券交易 负责 人员 (RO)、 RQFII / QFII 产 品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成员 。 张胜记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 基 金经 理助理 、 行业研 究员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原易 方 达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上证 中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恒生 中 国 企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 达恒生 中国 企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标普全 球高 端 消 费 品 指 数增 强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易 方 达香 港 恒 生 综合 小 型股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 、易 方 达标 普 医 疗 保健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 、易 方 达 标普 5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标 普 生物科 技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标 普信息 科 技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原 油 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 基金 经理 ,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王建军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数 量分 析师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量 化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 经理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 达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生物科 技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 方达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指 数与 量 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 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 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 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 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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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0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2007 、 2009 、2010 、2011、2012 、2013、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其 他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 )A 类 基金 份额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内 蒙 古 及 北 京 地 区 :96016 ; 宁 波 、 深 圳 地 区 :967210 ; 成 都 地 区 : 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11) 长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长 春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道区 自由 大 路5755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绿园区 正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高 然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6888-1 公司网 站:www.cccb.cn 13) 成 都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4) 德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公司网 站:www.dzbchina.com 15)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福 建海 峡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 站:www.fjhxbank.com 18) 富 滇银 行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公司网 站:http://www.fudian-bank.com/ 19) 富 阳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fyrcbk.com 20) 广 东华 兴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1-2 楼 部分 和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林 晖 电话:020-38173036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 站:www.ghbank.com.cn 21) 广 东南 粤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临江 大 道5 号 保利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袁 俊全 电话:020-280990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公司网 站:www.gdnybank.com 22) 广 发银 行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3) 广 州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24) 广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5) 贵 阳银 行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 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付 小龙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033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公司网 站:http://www.96033.cn 26) 哈 尔滨 银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吴 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7) 杭 州联 合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公司网 站:www.urcb.com 28) 杭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9) 河 北银 行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30) 恒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开 平 路88 号 瀛通 绿地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褚 志朋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 务 电 话:95395 公司网 站:www.hfbank.com.cn 31) 吉 林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www.jlbank.com 32) 嘉 兴银 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站:http://www.bojx.com 33) 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34) 江 苏银 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5) 锦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公司网 站:www.jinzhoubank.com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36) 晋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www.jshbank.com 37) 九 台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公司网 站:http://www.jtnsh.com 38) 昆 仑银 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公司网 站:www.klb.cn 39) 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公司网 站:www.ksrcb.com 40) 龙 江银 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lj-bank.com 41) 龙 湾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42) 鹿 城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 陈 宏强 联系人 :潘 宜南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 站:http://www.lcrcbank.com/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43) 洛 阳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4) 南 海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吴 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 站:www.nanhaibank.com 45) 南 洋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岳 毅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21-38566627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公司网 站: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46) 宁 波银 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47)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8) 浦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肖武 侠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49) 青 岛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联系人 :李 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532-66957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8 、4001196668 或 4008896668 公司网 站:www.qrcb.com.cn 50) 泉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51) 日 照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2) 瑞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公司网 站:www.borf.cn 53)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 -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 -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4) 上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5) 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56) 苏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57) 天 津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58)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59) 微 众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田厦 金牛 广 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7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60) 潍 坊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61) 吴 江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玉根 联系人 :傅 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公司网 址:www.wjrcb.com 62) 武 汉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电话:027-85497270 传真:027-854972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5 ( 湖 北省内 ) 、027-96555 (湖 北省外 ) 公司网 站:http://www.whrcbank.com/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63) 新 昌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 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夫 联系人 :陈 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传真:0575-8638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公司网 站:http://xcbank.com 64) 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hrcb.com 65) 云 南红 塔银 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公司网 站:www.ynhtbank.com 66) 浙 江泰 隆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公司网 站:www.zjtlcb.com 67) 浙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王盈 虚 电话:0571-87659056/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68) 郑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焦 明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公司网 站:http://www.zzbank.cn/ 69) 中 国光 大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70) 中 国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71) 中 信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72) 中 原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73) 重 庆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74) 珠 海华 润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75)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76)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77)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78) 财 富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9) 财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80) 长 城证 券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胡 永君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81)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2) 大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83) 大 同证 券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84) 德 邦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85) 第 一创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6) 东 北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生 态大 街 6666 号东 北 证券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7)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8) 东 莞证 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89) 东 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0) 东 兴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91)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2) 广 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网址:www.gzs.com.cn 93) 国 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汪 嘉楠 联系电 话:010-841831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94) 国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5) 国 金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6) 国 联证 券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97) 国 盛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98)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99)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0)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1) 恒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 方君 座 D 座 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 14F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0471-497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 站:www.cnht.com.cn 102)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3)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4)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05)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106)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7)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08)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109)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10)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11)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2)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罗 赛笛 联系电 话:010-576721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13)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14)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03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115)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16)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17)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1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19)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0)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雷 新东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21)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122)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123)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24)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819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25) 新时 代证 券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126)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27)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8)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9)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0)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韵 联系电 话:021-801085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31)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132)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33)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34)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35)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6)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38)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139)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40)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41)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142) 大智 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43)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C 座 17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公司网 站:www.9ifund.com 144)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39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45)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146)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26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147)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48)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网址:www.ehowbuy.com 149) 和谐 销售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 站:www.hx-sales.com 150)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51)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52)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 站:www.ftol.com.cn 153)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7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154)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155)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56)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公司网 站:www.jsjbl.com 157)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58)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www.jfcta.com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159)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160) 乐融 多源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161)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162)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8 座 3 楼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163) 陆金 所资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64) 蚂蚁 基 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5)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66)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67)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168)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公司网 站:www.shengshiview.com 169)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170)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1)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72)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站:http://jr.tuniu.com 173) 万得 投顾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74)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175) 新浪 仓石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件 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件 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联系人 :付 文红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76)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77)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78)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179)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180)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81) 植信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10 号楼 法人代 表: 杨纪 峰 联系人 :许 艳 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站:www.zhixin-inv.com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182)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83)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站:www.bzfunds.com 184)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185)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 重 庆市 渝中 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 名 义 层11-A,8-B4 ,9-B 、 C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86)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http://www.citicsf.com/ 187)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188)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189) 众禄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90)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2 )C 类 基金 份额 1) 广 东华 兴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1-2 楼 部分 和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联系人 :林 晖 电话:020-38173036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 站:www.ghbank.com.cn 2) 微 众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田厦 金牛 广 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7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3)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5) 海 通证 券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6) 中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 话:0532-850239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8) 大 智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9) 好 买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0) 和 讯信 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1) 恒 天明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2) 汇 付金 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7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13) 乐 融多 源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14) 陆 金所 资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5) 蚂 蚁基 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 苏 宁基 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17) 天 天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同 花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 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9) 途 牛金 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站:http://jr.tuniu.com 20) 万 得投 顾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21) 新 浪仓 石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件 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件 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2) 宜 信普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23) 盈 米财 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24) 中 证金 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25) 众 禄金 融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联系人 :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本基金 的年 度财务 报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的审 计机 构 为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及其 联接 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3 ]1027 号) 注册 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ETF 联 接基 金 。基 金的 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币 。 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七、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5 月26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 的销售 机 构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其他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共同 交易 日 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或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 可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5 月30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注册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 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 的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 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 的 申请 无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按照 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 业务规 则》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 五) 申购、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非直 销销售 机 构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A 类基金 份 额或C 类基金 份 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投 资人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金额 及交 易 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 务规定 为准 。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A 类基金 份 额或C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或转 换 不得少 于 1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出 该基 金 全部份 额 ) ; 若 某笔 赎回 将 导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 份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各销 售 机构对 赎回 份 额限制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回 费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 购/ 申 购、 赎 回费, 并不 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从本 类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 对 持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大于 或 等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2. 申 购费 率 对于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对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 特 定投资 群体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 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 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定 的企业年 金 计划 筹 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业 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 如将 来出 现 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 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 变更特 定投 资群 体申 购本 基金 的 销售 机构 ,并 按规 定予以 公告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 表 : 申购金 额M ( 元)( 含申 购 费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07% 100 万≤M <200 万 0.03% 200 万≤M <500 万 0.01%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含 申购 费)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7% 100 万≤M <200 万 0.3% 200 万≤M <500 万 0.1%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3. 赎 回费 率 (1 )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持有时 间( 天) A 类基金 份额 赎 回费 率 0-364 0.20%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2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 天) C 类基金 份 额赎 回费 率


0-29 0.10% 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天 (不含 ) 的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调 整 后的申 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惠活动 。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后,以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本基 金分 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 基 金份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 基金 代 码,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 涉及 金额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额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后的 余额 , 赎 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的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若投 资人 选择A 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注: 对于500 万(含)以 上 适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 购,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非 特定 投资 群体的 其他 投资 者) 投资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 申购费 率 为0.7%,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A 类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1+0.7%)=99,304.8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304.87=695.13 元


申购份 额=99,304.87/1.0400=95,485.45 份 例: 某 投资 人(特 定投 资群 体)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申购 投 资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申购 费率 为 0.07%,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4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1+0.07%)=99,930.0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930.05=69.95 元


申购份 额=99,930.05/1.0400=96,086.59 份 (2 ) 若投 资人 选择C 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 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100 天 ,则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 ×0.2% = 20.32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 -20.32 = 10,139.68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39.68 元。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10 天 ,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2%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 ×0.2% = 20.32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 -20.32 = 10,139.68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 额10,000 份,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39.68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日 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 投 资者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人自 T+2 日起(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其办理 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无法 接受 申购申 请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交 易场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4.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目标 ETF 暂 停估 值,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6. 目标ETF 暂 停申 购、 暂 停上市 或目 标 ETF 停 牌,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基 金 申购。 7.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导 致 基金销 售 系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8.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至 3 项 、5 至9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申 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 无法接 受赎 回申 请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本 基金 投资 的交 易场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目 标ETF 暂 停估 值,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6、目标ETF 暂 停赎 回、 暂 停上市 或目 标 ETF 停 牌,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基 金 赎回的 。 7、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 系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 暂 停办理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九 、基金 转换和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 一) 基金转 换 1、基 金转 换 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5 月30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告 。 上海黄金 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共同 交易 日为 本基金 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转 换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为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 上海黄金 交 易所 或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可视情 况对 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转 换的 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投资 者可 以 发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即 基金 的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基 金转 换后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 起重新开 始计算 。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 出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则 ,即 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果 转换 申请 当日 , 同 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转 入本 基金 的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四 舍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基 金 转 换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基 金 转 换的 申 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4、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 基金 每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某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类 基 金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转换 导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 管的该 基金 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 部赎回 。 5、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 关公 告。 转 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基金 投资 者适当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6、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D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J=[B ×C×(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D 为 转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和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或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 对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转 出 基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和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率 ;H 为转 出基 金赎 回 费;J 为申 购 补差费 。 说明: (1 ) 基金 转 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注 :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以除 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之外 的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费为比 较 标准)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换金 额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 )转 出基 金时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回 费用 ,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计 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持 有本 基金10,000 份, 持有100 天 , 现欲转 换 为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假 设 转出基 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转 入基 金易 方达 策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 则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20%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1.3% 。转 换份 额计 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20%=22 元 申购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1 + 申购 补 差费 率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11,000.00-22) ×1.3% ÷(1+1.3%)=140.88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22+140.88=162.8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62.88=10,837.1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37.12 ÷1.020=10,624.63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入 份额 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 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讯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混 合 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翔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 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安心 回 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双 债增 强 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 易 方达 天 天理财 货币 市 场基金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高 等级信 用债 债 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 财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方 达天 天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 方 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新经 济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创新 驱动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裕 如混 合型基 金 、 易 方 达新收 益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改 革红 利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新 常态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新 鑫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新利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 享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达 安心 回馈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新益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基金 、 易 方 达 瑞享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景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恒久添 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基 金、 易 方 达裕祥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瑞财 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达 富惠 纯债 债券 型基 金、 易 方达 瑞 选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裕景 添利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中债7-10 年期国 开行 债 券指数 型基 金、 易方 达信 息产业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裕鑫 债券 型基 金 时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7、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 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8、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 为 巨额 赎回 。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 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 除另有 公告 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9、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者 无法 接 受转换 转入 申请 ,因不 可 抗力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款 项或 无法 接受 转换 转出申 请。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转换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 目标ETF 暂停 估值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6 ) 目标ETF 暂停 转换 、 暂停上 市或 目标 ETF 停牌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本 基 金转换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情形 。 (9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率 水平 、 业务规 则及 有 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5 月30 日开 始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业务 , 具 体实 施办 法 参见相 关 公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十、基金 的转托 管、非交 易过户 、冻结与 解冻 ( 一)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基 金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三)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十 一、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 业 绩比 较基 准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与 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目标 ETF、 黄金 现货 合约 (包括 现 货实盘 合约 、现 货延期 交 收合约 等)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银 行 存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必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本基 金的 目 标 ETF 为易方 达黄 金ETF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 ( 包 括但 不限 于挂 钩黄 金 价格的 远 期合约 、期 货合 约、期 权 合约、 互换 协议 等衍生 品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黄 金 ETF 的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 ETF 将 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 资于黄 金 现货合 约, 紧密 跟踪 国内 黄金现 货价 格。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易 方达黄 金 ETF 追 踪业 绩比 较基准 的表 现, 力争 将日 均 跟踪偏 离 度的绝 对值 控制 在0.35% 以内, 年化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4% 以内。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本基 金 将 在综合 考虑 合规 、 风险 、 效率 、 成 本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决定 采用 一级 市场 申 购、 赎回 的方 式 或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方 式参与 易方 达黄 金ETF 交 易。 为 更好 地追 踪业 绩比 较基准 表现 , 当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流 动性 不足 或 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投 资成 本更 低时, 本 基 金可适 当投 资 于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 基金管 理人 还 将 关注 国内 其他 黄 金投 资工 具 的 推出 情况 。 如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本 基金投 资于 挂钩 黄金价 格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包括 但 不限于 远期 、期 货、期 权 及互换 协议)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与 本基 金投资 目标 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在充 分评 估 其 预期 风险 及收 益的 基 础上, 谨慎 地进 行投 资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按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计 算的收益率 ×95% + 活 期 存款 利 率 (税后 )×5% 若未来 易方 达黄 金 ETF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 合 法权益 的 原则 , 在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 变 更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黄 金 ETF 的联接 基金 。 长 期来 看, 本 基金具 有与 目 标ETF 及其 所代表 的 国内黄 金现 货品 种的 风险 收益类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 六) 投资决 策 1、 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和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2、 决 策程 序 (1 ) 基金 经理 按照 公司 制 度提交 资产 配置 计划 ,经 审议后 实施 ; (2 ) 基金 经理 采取 申购、 赎回的 方式 或证 券二 级市 场交易 的方 式进 行目 标 ETF 的买 卖 ; (3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门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与业 绩比 较 基准的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进行跟 踪 和评估 ,并 对风 险 隐 患提 出预警 ; (4 ) 基金 经理 持续 检讨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 七)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变更 或 取 消上 述限制 ,则 本基 金 也 随之 不再受 相应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 的8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7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9 )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因黄金 市场 波动 、 证 券 市 场波动 、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 定。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 准。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修 改 上 述限 制, 且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关限制 或相 关限 制 相 应调 整 ,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审 查。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所投 资证 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因持有 目标 ETF 、 黄金 合 约 而产 生 的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 其他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定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资产以 公 平的市 场价 格进 行相 互交 易。 (十 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核 了 本报告 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9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899,583,312.78 89.6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9,996,000.00 3.98 其中: 债券 39,996,000.00 3.9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结 算 备付 金合计 49,309,206.51 4.91 8 其他资 产 14,795,854.32 1.47 9 合计 1,003,684,373.61 100.00 2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易 方 达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黄金ETF 交 易 型 开 放式 (ETF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899,583,312.78 91.42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券 投 资 基 金 3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9,996,000.00 4.0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996,000.00 4.0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1 019546 16 国债 18 400,000 39,996,000.00 4.06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 、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没 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9,303.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6,153.60 5 应收申 购款 14,540,397.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795,854.32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5 月26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2016 年 9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易 方达 黄金 联接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6 年 9 月 30 日 1.85% 0.44% 9.74% 0.88% -7.89% -0.44% 2 、易 方达 黄金 联接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6 年 9 月 30 日 -1.12% 0.48% -1.60% 0.62% 0.48% -0.14% 自2016 年 7 月 1 日起 , 本基金 增设 C 类 份额 类别 ,份额 首次 确认 日为 2016 年7 月 5 日。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十 三、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其 他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黄金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十四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基金 、黄金 现货合约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方 法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以 其估值 日在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挂盘 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 以其 估值 日在上 海黄 金 交易所 挂 盘的 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3)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5)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6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对 持有 的目 标 ETF , 按 估值日 目 标ETF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5、 如有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量计算 ,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含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下 同)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 构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交 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认 为必 要并 决定 延迟估 值时 ; 5、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 证券 交易所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及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十五 、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 收益 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 润的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十 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 因黄 金现 货合 约交 易、 结 算、 仓储 以 及申 购 、 赎回 目标ETF 过程 中进 行黄金 现 货 实盘 合约 的过 户 所 产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交易 手续 费、 延期 补偿 费、租 借手 续费 、 过户费 、仓 储费 )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黄金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 账户维 护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 为避免 重复 收费 ,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本基金 财产 中的 易方 达黄 金 ETF 部分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 本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 收费 标准。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以调 整后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 础, 按 0.50% 的年 管理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金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调 整后 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的年 托管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金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 C 类基金 份额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11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中的 “ ( 六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费 ”与 “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 中的相 关规 定。 2、 基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由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构 成, 其 中赎 回费 用按 照基 金合同 、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相 关公 告。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3 、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调整后 的 费率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在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 五) 费用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基 金发 展 情况 与份 额类 别等 因素 , 根据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调 整全 部或 部分 份额类 别的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相关费 率。 1、 调低 全 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十 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 (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十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 披 露方 式、 登 载 媒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受 到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目标 ETF 变更 ; (27) 本基 金变更 业 绩比 较基准 ; (28) 基金 份额 实施 分类 或类别 发生 变化 ; (29) 本基 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新服 务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十九、风 险揭示 ( 一)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黄 金市 场 波 动风 险 本 基 金直 接或 间接 投资 于在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 金 现货 合约 。因 受到 经济 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的共同 影响 ,黄 金现 货合 约价格 的变 化可 能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的 波动 ,产生 系统 性风 险。 影响黄 金现 货合 约价 格的 因素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影 响黄 金供 求关 系的 因素, 包括 黄金 生产、 加 工商库 存的 变动 或对 冲行 为、 各 国 央行购 买和 出售 黄金 储备 的行为 ,以 及主 要黄 金生 产国黄 金生 产成 本的 变动 等因素 ; (2) 投资 者对 通胀 水平 的 预期; (3) 主要 经济 体的 利率 水 平与汇 率水 平的 变动 ; (4) 各国 央行 、对 冲基 金 、商品 基金 等 机 构投 资者 的投资 与交 易活 动; (5) 全球 或地 区政 治、 经 济、金 融局 势及 货币 体系 的变化 。 2、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净 值表 现与 业绩 比较基 准同 期表 现之 间可 能存在 偏离 ,主 要影 响因 素包括 : (1) 易 方达 黄金ETF 相对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跟踪 误差 :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投资 于 易方达 黄 金 ETF 追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表现 。易 方达 黄金 ETF 相对于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 收盘 价的 跟踪 误差 会影响 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跟踪 误差 ; (2) 本基 金发 生管 理费 和 托管费 收取 等其 他导 致基 金跟踪 误差 的情 形。 3、 由于 本 基 金在 投资 限制 、 运 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 方面与 易方 达黄 金 ETF 不 同, 因此 本基金 具有 与易 方达 黄 金ETF 不 同的 净值 增长 率。 4、与 投资 于目 标 ETF 相 关 的风险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黄 金 ETF 联接基 金 , 将 绝大 部分 基 金资产 投资 于易 方达 黄 金ETF , 投 资 易方达 黄 金ETF 潜在 的风 险因素 可能 直接 或间 接成 为本基 金的 风险 。 与 投资 易 方达黄 金 ETF 相 关的 风险 包括 黄金 市场波 动风 险、 基金 跟踪 偏离风 险、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价 格折 溢价 的 风 险、 本基 金交 易时 间与国 际及 国内 黄金 市场 交易时 间不 一致 的风 险等 特有风 险, 以及 第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操 作风 险等 其 他风 险。 投资 者应 知悉 并关注 易方 达黄 金 ETF 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 的风险 揭示 内容 。 5、业 绩比 较基 准变 更的 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若 未来易 方达 黄金 ETF 变 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 据 维护 投资 者 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征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 业绩 比较 基准 变更 ,本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可能 会有一 定 调 整, 以反 映新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者须 承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6、 本 基金 交易 时间 与境内外 黄金 市场 交易 时间 不一 致的风 险 由 于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 时间 与 境 内外 黄金 市场 的 交易 时间 并不 完全 一致 , 投资 者在 境外 黄 金市 场开 放时间 或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夜盘 交易 期间 ,无 法参 与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因此 ,在 国际 金价出 现大 幅波 动时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及时反 映国 际金 价 市场的 变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能因 为国 际金 价的 不利变 动遭 受损 失 。 ( 二)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指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 足, 导致 基金 无法 购入 足 额证 券或 证券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本 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主 要表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巨额 赎回 导 致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产生流 动性 风险 ;目 标 ETF 因暂 停估 值、不 可抗 力 、 黄金 现货 实 盘 合约 暂停 交易 、赎 回达到 当日 赎回 比例 上限 等原因 暂停 或拒 绝赎 回时 致使本 基金 无法 变 现等。 ( 三) 管理风 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四) 其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有 权获 得《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黄 金现 货合约 、 其 他证券 等所 产 生的权 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资 、融 券和 黄 金合 约租借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 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 据相 关 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黄 金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黄金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按照 目标ETF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并对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10)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6 权。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其 持有的 享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在 目标 ETF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 持有目 标 ETF 份额 的总 数 乘以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 例。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接 受 本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委托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由 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11)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 类别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申 购 费率、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别 的赎 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售 机 构,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许 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 规则;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增 设新 的份 额类 别 ;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 因 目标ETF 变更 或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 相应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或 调 整;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8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得 阻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有权 决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方 式、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9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示的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或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0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明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 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上 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 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1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 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2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 会通知 为准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自行召 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 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3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 润的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4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 因黄 金现 货合 约交 易、 结 算、 仓储以 及申 购 、 赎回 目标ETF 过程 中进 行黄金 现 货 实盘 合约 的过 户所 产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交易 手续 费、 延期 补偿 费、租 借手 续费 、 过户费 、仓 储费 )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黄金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 账户维 护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5 为避免 重复 收费 ,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本基金 财产 中的 易方 达黄 金 ETF 部分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 本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 收费 标准。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以调 整后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 础, 按 0.50% 的年 管理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金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调 整后 的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的年 托管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金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 C 类基金 份额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6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11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 按 照基 金发 展 情况 与份 额类 别等 因素 , 根据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调 整全 部或 部分 份额类 别的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二) 投资 范围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7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目 标 ETF、 黄金 现货 合约 (包括 现 货实盘 合约 、 现货 延期 交 收合约 等) 、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必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为易 方达 黄金ETF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挂钩 黄金 价 格的 远期合 约 、 期 货合 约 、 期 权合约 、 互换 协议 等衍 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 、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 的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8 (9)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因 黄 金市 场波 动、 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 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或修 改上 述限制 ,且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相关 限制 相应调 整,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则 本基 金也 随之 不再受 相应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其 他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9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0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1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立 、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而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争 议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方 式 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或 签章 并在 募集 结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 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2 二十 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 监 基 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3 经 营 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 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币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目标 ETF 、 黄金现 货 合约 (包 括现 货实 盘合 约 、 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等)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必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本 基金的 目 标ETF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挂钩 黄金 价 格的 远期合 约 、 期 货合 约 、 期 权合约 、 互换 协议 等衍 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4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80% ; b.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一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 c.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d.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e.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f.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g.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 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h.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除 投 资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 黄 金市 场波 动、 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 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且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或相 关限 制相 应调 整,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5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 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单 进行 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 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 的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6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 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书面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 失。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7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 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8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黄 金账 户及 其他投 资 所需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 公 开信 息或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日 期信 息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追偿 ,但 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属 于本 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9 退款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严格 管理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及 时核 查基 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4、 基 金证 券账 户、 黄金 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按 照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的 规则 申请 交易编 码和 开立 黄金 账户 。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立基 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按 照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的 规则 开立 用于黄 金现 货合 约 交易的 专用 结算 账户 。 基 金 证券 账户 、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和 黄金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和黄 金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0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及银 行 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对 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1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基金 、黄 金现 货 合约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上 海 黄金 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 货实 盘 合约 ,以 其估值 日 在上 海 黄金 交易 所挂盘 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上 海 黄金 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 货延 期 交收 合约 ,以其 估 值日 在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挂 盘 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③ 交 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2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⑤ 交 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⑥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对 持有 的目 标 ETF , 按 估值日 目 标ETF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5) 如有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3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4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 的要 求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 基 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6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 (2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7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8 二十 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 录。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网点 应根 据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的 要求 提供 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 易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供 成 交确认 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 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非直 销销售机构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相关公 告 。 (五 )资讯服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 资 者 如果 想 了解 基 金产品 、 服 务等 信 息, 可 拨打如 下 电 话:4008818088 (免 长 途话 费 )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9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2016/5/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6/5/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鼎 信汇 金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鼎信 汇金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6/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增加 广州 银行 为销售 机构、 参加 广 州 银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6/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德 州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德州 银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6/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余 杭农 村商 业银行 为销 售机 构、 参 加余 杭农村 商业 银行 申购 与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6/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增加 云南 红塔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云南 红塔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6/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参加 鑫鼎 盛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6/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6/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官方 京东 店开 展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6/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增加 基金 份额 类别及 修订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公 告 2016/7/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 基金 参加浦 发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7/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陆金 所资 管开 通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2016/7/1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0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参加 陆金所 资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的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之C 类基 金份 额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6/7/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德 州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 基金 增加苏 宁基 金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苏宁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7/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微 众银 行停 止办 理易 方达黄 金交 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业 务的公 告 2016/7/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增加微 众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7/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昆 山农 村商 业银行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7/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龙 江银 行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7/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南 充市 商业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6/7/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植 信基 金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植信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7/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增加光 大证 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7/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增加数 米基 金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7/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证 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7/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7/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嘉 兴银 行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7/28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九 台农 商银 行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7/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增加 恒天 明泽 为销售 机构、 参加 恒天 明泽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7/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新浪 仓石 开通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参 加新 浪仓石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6/7/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参与深 圳新 兰德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8/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广 东南 粤银 行为销 售机 构、 参 加广 东南 粤银行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8/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途 牛金 服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途牛 金服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8/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长 春农 商银 行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8/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万 得投 顾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万得 投顾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8/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增加泛 华普 益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6/8/15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8/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东 证期 货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东证 期货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9/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转 换转 入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金额 限制的 公告 2016/9/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金 百临 为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6/9/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深 圳新 兰德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9/7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原银 行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9/19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9/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武 汉农 村商 业银行 为销 售机 构、 参 加武 汉农村 商业 银行 申购 与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9/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广 发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9/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云 南红 塔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9/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10/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富 阳农 商银 行为销 售机 构、 参 加富 阳农 商银行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10/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和 谐销 售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0/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钱 景财 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0/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弘 业期 货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1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增加瑞 丰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参加瑞 丰银 行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1/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增加南 海农 商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参 加南 海农 商银行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新 浪仓 石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和 讯信 息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汇 成基 金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汇成 基金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1/21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吉 林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增加 广东 华兴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6/11/25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4 二十 五、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销售 机 构处 ,投 资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5 二十 六 、 备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易方 达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2、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