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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移动A(001323)

东吴移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 提示 】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九、基 金的 投资 ..................................................................................................................... 54 十、基 金的 业绩 ..................................................................................................................... 63 十一、 基金 财产 ..................................................................................................................... 6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1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11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4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1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根 据【2015 】 年【4 】月【30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 同意 东吴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 监基金字 【2015】【 795 】 号)的注册 募 集。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 人保 证 《东 吴 移 动互联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 募说 明书 》 ” )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 基 金运 作风 险等 等 。 此 外, 本基 金以 1 元初始 面值 进行 募集 , 在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存在 单位 份额 净值 跌破 1 元初 始面 值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存在较 高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风 险 。 尽管本 基金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比 例控 制在 一定范 围内 , 但仍 然提 请投 资者关 注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存在 的上 述风 险及其 对基 金总 体 风 险的 影响。 基金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 明书 》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并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 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开始 分 为 A 、C 两类 , 该事项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 11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 《 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其他 有关 规 定及 《东吴 移 动互联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依 基金 合同所 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东 吴 移动互 联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东 吴 移 动互联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东吴 移动互 联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东 吴 移动 互联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东吴 移 动互 联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 销 售机 构: 指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东 吴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 销售服务 费 : 指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 售和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 营运费 用 。 53 、 基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 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及 赎回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申 购时收 取申 购费 且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 份额,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申购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且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 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 额 。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金 代码,并 分别 计算 并 公布基 金份 额 净值。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钱巍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 股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计 10,000 100% 2. 简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 公司 总经 理下设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 产品 开 发、 专 户投 资四 个专 门委 员会; 公司 设有 固定 收益 部、 绝 对收 益部 、 权 益投 资部、 专户 业务 事业部 、 研究 策划 部、 集 中交易 室、 营 销管 理部、 上海营 销中 心、 北 京营 销 中心、 广 州营 销 中心、 苏州 分公 司、 产 品 策略部 、 基 金事 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财务 管理 部、 综合管 理部 、 合 规风控 部 共17 个部 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范力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公室 主 任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兼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 公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总裁 。 陈辉峰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大 学学历 , 高级 国际 商务 师, 中共党 员 。 历 任上 海轻 工 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五金分 公司 总经理 、 上海 轻工国 际发 展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 海兰生 股份 有 限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上 海兰 生 ( 集团) 有 限公司 营运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任 上海 东浩 兰生国 际服 务贸 易( 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王炯先 生,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理 、 总 裁助理 ,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恂女 士, 董 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国 联 证券研 究所 所长 、总 裁助 理兼经 管总 部总 经理 、副 总裁, 东吴 证券 总规 划师 兼研究 所所 长 ,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规 划师 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冯玉泉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苏 州石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东 吴证 券客户 资产 存管中 心总 经理 、 风 险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合规 副总 监兼风 险合 规 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兼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全卓伟 女士 , 董 事, 硕士 研 究生 , 历 任上 海市 国有 资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综合 处、 规 划发 展处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企 业改 革处 副处 长。 现任上 海东 浩兰 生国 际服 务贸易 (集 团 ) 有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副总 经理、 上海 东浩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贝政新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 学,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历 任苏州 大学 商学 院财 经学 院讲师 、 副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财 经学 院教 授。 袁勇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人 文社科 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研 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苏 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陈如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专学 历, 中共 党员 , 高 级经 济 师。 历任 新疆 人民 银行巴 州中 心支行 科员 , 新 疆农 业银 行巴州 及自 治区 分行 科长 、 处长,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 处长、 副行 长, 交通银 行广 州分 行行 长, 交通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等职。 2 、监 事会 成员 顾锡康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 , 硕士 学位, 高级工 程师 、 经济师 , 中 共党员 。 历 任苏州 电子 计算机 厂工 程师 、 室 主任 , 苏州 人民 银行 科技 科硬 件组组 长, 苏州 证券 电脑 中心经 理、 技术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总监 , 东 吴证 券技术 总监 兼信息 技术 总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监 、 监事 会 主席。 王菁女 士, 监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 理、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 沈清韵 , 员 工监 事, 本科 , 学士 学位 , 中 共党 员。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员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现 任 合 规风 控部 总经 理 。 3 、高 管人 员 范力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公室 主 任 兼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 公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总裁 。 王炯先 生,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平衡 处科 员, 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徐军女 士, 督察 长, 大 学 , 会计 师、 审 计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局 财政、 金融 审计处 科员 、 副 处长 , 东 吴证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公 司总 裁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吕晖先 生, 副总 经理 , 大 专, 历 任苏 州商 业大 厦业 务员, 苏州 证券 公司 交易 员, 苏 州证 券登记 公司 总经理助理,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吴江盛泽西环路营业部、 吴江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等职,现任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基金 经理 戴斌先 生 ,1982 年 生 , 博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金融 学 专业毕 业 。 自 2007 年 1 月 起加入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直 从事证 券投 资研 究工 作, 曾任研 究部 宏观 经济 、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 产品策 划部 产品 设计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 权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其 中自 2013 年 12 月 24 日起 担任 东吴 新产 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 2015 年 8 月 19 日起担 任东 吴 配置优 化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12 月 12 日起 担任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 起担任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担任 东 吴新趋 势价 值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金经理 。 刘元海 , 博 士, 同 济大 学 毕业。2004 年 2 月至 2015 年 6 月 就职 于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 金经 理、 投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2016 年 2 月再 次加入 我司 , 现 任绝 对收 益部总 经理 , 其 中自 2016 年 4 月 27 日起 担任 东吴 移 动互联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 刘元海





绝对 收益 部总 经 理; 戴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 王立立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 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理 念、策 略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金 管理人 严格 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以 下《 基金法 》及有 关法规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向本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0)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1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限 制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 管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 牟取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 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风险管理 委员 会、督 察长 和 合规风 控 部 ,各风 险控 制机构 和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 和 稽 核 ; (4)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责分 明、 相互制 约,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 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业 务和 公司自 有资 金投资业 务应 在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具有 前瞻性, 并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理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合 规风 控 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作 为总裁领 导下 的专门 委员 会之一,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协 助 经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 制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定 公司 的业 务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 持重 大业务 的 可 行性 论证 ,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处 理其 他有 关内部 控制 方面 的重大 事项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按季 向风 险控制 委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 控 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个 业务 部门最 首要 的责任。 部门 经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 , 负责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用 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险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 司 建立 、健 全了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 工 , 确保 各项 业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 期更 新。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建 立、 健全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个 员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的 委员 会,使 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和 评估 与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作 出 决 策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5) 建立 有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 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 提供 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潘 琦 联系电 话:(0755) 2216 8257 1 、平 安银 行基 本情 况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一家总 部设 在深 圳的 全国 性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简称: 平安 银行 , 证 券代 码000001 ) 。 其前 身是 深圳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12 年6 月吸 收合并 原平安 银行并 于同 年7 月更 名为平 安银 行。中 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及其 子公司合计持 有平安银行59% 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6 年6月,平安银 行 在职员 工38,600 人, 通过 全国58 家分 行、1037 家营 业机构 为客 户提 供多 种金 融服务 。








截至2016 年6月30 日 ,平安 银行总 资产28,009.83 亿元 ,较年 初增 长11.72% 。平 安银行 积 极适应 市场 环境 变化 , 营 销优质 客户 与优 质项 目, 加大贷 款投 放力 度, 发放 贷款和 垫款 总 额 (含贴现)13,580.21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长11.67% 。 吸收 存 款 余 额18,983.48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长 9.48% 。2016年 上半年,平 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47.69 亿元,同比增长17.59% ; 准备前营业 利润361.56 亿元 、 同比 增长28.26% ; 净利 润122.92 亿 元 、 同 比增 长6.10% 。 资 本充 足率11.82% 、 一级资 本充 足率 及核 心一 级资本 充足 率9.55% , 满足 监管标 准。 平安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 下 设市 场拓 展处 、 创新 发展 处、 估值 核算 处、 资 金清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算处、 规划 发展 处、IT 系 统支持 处、 督察 合规 处、 外包业 务中 心8 个处 室, 目前部 门人 员为 55 人。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陈正涛,男,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士、 高级 经济师 、高 级理财规 划师 、国际 注册 私人银 行 家,具 备《中 国证券 业执 业证书 》 。长期 从事 商业银 行工作 ,具有 本外币 资金 清算, 银行经 营管理 及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经营管 理经 验 。 1985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在 武汉 金融 高 等专科 学校 任 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 商银 行武 汉分 行任 客户经 理; 1993 年8月至1999 年2 月在 招行 武汉分 行武 昌支 行任 计划 信贷部 经理 、 行 长助 理; 1999 年3 月-2000 年1月 在招 行武汉 分行 青 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 在招 行武 汉 分 行 公 司 银 行 部任 副总 经 理 ;2001 年8月至2003 年2 月在 招行 武汉分 行解 放公 园支 行任 行长 ; 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 招 行武 汉 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 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硚 口支 行任 行 长 ;2007 年7月至2008 年1月在 招行 武汉分行 同业 银行部 任总 经理;自2008 年2 月 加盟平 安银行先 后任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产品及 交易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一 直负 责公 司银 行产 品开发 与管 理 , 全面掌 握银 行产 品包 括托 管业务 产品 的运 作、 营销 和管理 , 尤 其是 对商 业银 行有关 的各 项监 管政策比较 熟悉。2011 年12 月任平安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副总经理;2013年5 月起任 平安银行 资 产托管 事业 部副 总裁 (主 持工作 ) ;2015 年3月5日 起 任平安 银行 资产 托管 事 业 部总裁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8年8月15 日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截至2016 年6月30日 ,我行 托管公募 基金43 只, 分别 为“华富 价值 增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 “ 华富 量子 生 命 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 “ 长 信可 转 债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 商保 证金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 “平安 大华 日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 “ 新华一 路财 富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新华 阿里 一号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 东吴中 证可 转换 债券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平安 大华 财富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 “ 红 塔 红土 盛世普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财 富金30 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新华 阿鑫 一 号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新华 活期 添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民 生加 银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新 华增盈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 鹏华安 盈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 “平 安大 华新 鑫先锋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安 鑫宝1号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 “ 新华万 银多元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进 取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东吴 移动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互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天 弘普 惠养 老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平安 大华 智慧中 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金鑫 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 嘉合 磐石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安 大华 鑫享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 博时 裕泰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 新华 阿鑫 二号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鹏 华弘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德 邦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 “ 中海 顺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民生 加银 新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 方红 睿轩沪 港深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浙商 汇金 转型 升级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 博时 裕景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 嘉实稳 丰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先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平安 大华 惠盈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嘉实 稳盛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源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安 泽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要 求,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 和 经营风 格;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确保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体系 的有 效性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业 务的 安全 、 稳 健运 行, 促 进经 营目 标的实 现。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总行 独立 一级 部门 资产 托管事 业部 , 是全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的 管理和 运营 部门 , 专门 配备 了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工 作,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取得基 金从 业资格 的人 员符 合监管 要求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行 业普遍 使用 的“ 资 产 托管 业务系 统—— 监 控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监 控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 体交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2 、其 他销 售 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3)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 服热 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5)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9)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2)蚂 蚁 (杭 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1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人 : 徐鹏 电话 :86-021-50583533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 :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067-6266 (16)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 来舒 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1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 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zone.cn (18)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渡 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 宋志 强 电话:131 2013 1908





传真:010-5817 0840 客服热 线: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gscaifu.com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85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www.yilucaifu.com (20)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21)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 010-68292964 客服热 线:400-600-0030 公司网 址:http://www.bzfunds.com/ (22)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2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2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pnr.com/ (25)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 线: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2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邮箱 :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7)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朱真 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www.dtfortune.com/ (2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 塔 1201-1203 室 (邮 编: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邮箱 :wuyuhao@yingmi.cn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3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3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30 亿元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 系人 :黄 莹 (3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3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3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40)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4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4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45)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6)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7)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48)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 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5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5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3)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54)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55)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 本:16 亿元 人民 币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宛 平南 路 8 号 邮政编 码:200030 联系人 :杨 莉娟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4967202 传真电 话:021-54967293 华鑫证 券公 司网 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和基 金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号(200135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免 长途 话费 ) 、021 -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务 楼 B 座(14 幢)20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务 楼 B 座(14 幢)20 楼





法 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联系人 :魏娜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 证 监许可 【2015 】795 号 ) 批准, 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 止到 2015 年 5 月 22 日, 基金 募集 工 作已顺 利结 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402,939,059.71 元 人民 币 , 认 购金 额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 140,142.37 元人 民 币。 上述 资金 已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6,528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 ,本 息合 计募 集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2,403,079,202.08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 计入投 资 者账户 ,归 投资 者所 有。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 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 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 、 销 售服 务费及 赎回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别 。 在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且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额; 在申 购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且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C 类基 金 份额。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 费用的 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停 止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或者调整某类 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 调整 实施前基 金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而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在 本 次 赎回 时需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 增 加 C 类份 额后, 将 分别设 置对 应的 基金 代码 并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投资者 申 购时可 以自 主选 择与 A 类 份额或 C 类份 额相 对应 的 基金 代 码进 行申 购。 原有 的基金 份额 在 增加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的 C 类份额 后, 全部 自动 转换 为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A 类份 额。A 类和 C 类模式 销售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1 、本 基金 A 类收 费 模式( 基 金代 码:001323) (1) 申购费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由 申购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承 担,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具 体申 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10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3%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收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费,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 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应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未 计入 基 金财 产 的赎回 费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 1 年≤T<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2、 本基 金 C 类 收费 模式( 基金代 码:002170) (1) 申购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 (2) 销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3)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连续持 有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30 日 0.50%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0 日≤T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C 类基 金 份额时 收取。对 C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率 、 赎回 金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 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 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数 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 述计 算结 果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 例二: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00 元, 四笔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 5,000 元、150 万元 、 350 万元 、850 万元 和 1,0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 的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 5 申购金 额(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8,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0% 1.20% 0.80% 0.30% 固定费 用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8,474,576.27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25,423.73 1,000.00 申购份 额(=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7,704,160.25 9,090,000.00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数 的计算 申 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三: (1)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持有 本基 金 超过 30 天 、但 不 超过 一年 时间 内的 T 日赎 回 20,000.00 份, 其赎 回费 率 为 0.5% , 现假 定该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250 元, 则 其获得 的净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20,000.00 ×1.250=25,000.00 元 赎回费 用=25,000.00 ×0.5%=1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 元 (2)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本基金 的超 过一 年、 但不 超 过两年 时间 内 的 T 日赎 回 2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率 为 0.25% , 现假 定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55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20,000.00 ×1.550=31,000.00 元 赎回费 用=31,000.00 ×0.25%=775.00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 元 (3)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持 有 本基金 的超 过一 年、 但不 超过两 年时 间内 的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其赎 回费 率 为 0 % , 现 假定 该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其 获得的 净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1.300=13,000.00 元 赎回费 用=13,0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4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5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1.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适 用范 围 本基金已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 东吴嘉禾 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580001 )、东 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80002 )、东吴 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80003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0005 ) 、 东 吴新 经济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6)、 东吴新创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80007 )、东吴新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代码:580008 )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585001 ) 、 东吴 优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1 )、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金 代码 :582201 )、 东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2 )、东 吴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 码 :582202 )、 东 吴货 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金 A( 基金代码: 583001 )、东 吴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B( 基金 代码 :583101 )、 东吴配 置优 化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2003 )、 东吴 配置 优化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2003)、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80009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0531 ) 、 东吴 新趋势 价值 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001322 )、东吴国企改 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159 )、东吴 安 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270 )、东吴鼎元双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A( 基 金代 码:000958 )、东 吴鼎 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000959)、 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561 )、东吴智慧医疗量化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2919 ) 的基金 转 换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 并 将 另行公 告。 2 .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苏州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深圳众 禄金 融控股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蚂蚁 (杭 州) 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浙江 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晟视 天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一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路财富 (北京 )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北 京钱 景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 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汇 付金 融 服务有 限公 司 、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 金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海盈 米财 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 限 公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 券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州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申万宏 源 ( 西部 ) 证 券有 限公司 、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航证 券 有限公 司、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 本 基金 管理 人还将 会选 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办 此业 务并 将按 有关 规定予 以 公告。 十五、基 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 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通 过 灵活的 资产 配置 , 重 点投 资 于移动 互联 主题 的上 市公 司, 在科学 严格 管理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为投 资人 提供 长期稳 定的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 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 银 行存 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投 资于 移 动互联 主 题 的股 票 的比 例 不低 于非 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国 债 、央 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短 期融 资券、 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次级 债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型可 转换债券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 及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高于 3%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比 例遵循 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在法律 法规 有新 规定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上 述比例 做适 度调 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研 究优 势 , 采 取 兼顾风 险预 算管 理的 多层 次复合 投资策 略, 科学 严谨 规范 资 产配置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 增长 。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过 程中 严格遵 循自 上而 下的 配置 原则 , 强 调投 资纪 律、 避 免因随 意性投 资带 来的 风险 或损 失。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方 面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 期、 财政 及 货币政 策、 资金 供需 及具 体行业 发展 情况 、证 券市 场估值 水平 等方 面问 题的 深入研 究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分析股 票市 场 、 债 券市 场 、 货 币市 场三 大类 资产 的 预期风 险和 收益 , 通过 公 司数量 化模 型确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并动 态地优 化管 理。 (二) 股票 精选 策略 1、移 动互 联主 题股 票的 界 定 本基金 对移 动互 联主 题的 上市公 司的 定义 包括 两个 方面: (1) 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链上 相关公 司, 具体 包 括:1、 设备提 供商 , 包 括但 不限 于网 络设 备提供商、 智能终端制造 商以及电子 元器件供应商 等;2、 内容和技术 提供商 ,包 括但不 限于 网络/ 平台 运营 商、技 术提 供商 、内 容提 供商、 数据 广告 服务 商等 。 (2)传统 行业中运 用移动互联 技术、理 念对企业 生态进 行变革和 重构的企 业, 具 体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利 用 互联网 思维 对企 业经 营理 念、 组织 架构 和经 营范 围 的重构; 2、 利用 移动互联工 具对企业市场 营销的重构 ;3、利 用移动 互联技术对 生产制造环节 及供 应链的 重构 。 同时 , 本 基金 将对 移动 互 联主题 相关 的产 业的 发展 进行密 切跟 踪 , 随 着产 业 结构的 不断升 级 , 移 动互 联主 题 相关的 上市 公司 的范 围也 会相应 改变 。 本基 金将 根 据实际 情况 更新调 整移 动互 联主 题概 念股票 的认 定。 2、个 股精 选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取自 下而 上的选 股策 略 , 基 于定 性 和定量 的双 重标 准对 个股 的基本 面和投 资价 值进 行细 致分 析,目 标是 筛选 出成 长性 较高并 具有 一定 安全 边际 的个股 。 1)定 量指 标 本基金 在定 量指 标的 设置 上将重 点侧 重盈 利能 力和 成长能 力等 成长 性指 标: 盈利能 力 : 本 基金 通过 盈 利能力 分析 评估 上市 公司 创造利 润的 能力 , 主要 参 考的指 标包括 净资 产收 益率 (ROE ) , 毛利 率, 净利 率,EBITDA/ 主 营业 务收 入等 。 成长能 力 : 本 基金 通过 成 长能力 分析 评估 上市 公司 未来的 盈利 增长 速度 , 主 要参考 指标包 括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主营 业务 利润 增长 率等。 另外本 基金 将 PE 、PB 、PCF 等估值指标 作为 辅助 考 察指标 ,在 考察 过程 中所 占比 重一般 低于 成长 性指 标。 2)定 性指 标 本基金 在定 性分 析方 面将 侧重企 业竞 争优 势及 企业 治理等 方面 : 企业竞 争优 势 : 企 业的 竞 争优势 是企 业获 得长 期增 长的根 本动 力 。 本 基金 对 企业竞 争优势 的分 析将 从企 业的 技术 、 管 理、 品牌 和成 本 等各方 面综 合考 虑 。 同 时 结合移 动互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联的特 点 , 本 基金 将选 择 具有市 场优 势的 企业 , 主 要是指 公司 现在 或未 来有 可能在 行业 细分市 场中 占 据 较大 的市 场份额 ,或 拥有 较高 的市 场份额 增长 率。 公司治 理 : 本 基金 对公 司 治理结 构的 评估 , 主要 是 对上市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面 的组织 和制度 上的 灵活 性 、 完 整 性和规 范性 的全 面考 察 , 包括对 所有 权和 经营 权的 分离 、 对 股 东利益 的保 护 、 经 营管 理 的自主 性 、 政 府及 母公 司 对公司 内部 的干 预程 度 , 管理决 策的 执行和 传达 的有 效性 , 股 东会、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的 实际执 行情 况, 企业 改制 彻底性 、 企 业内部 控制 的制 订和 执行 情况等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管 理方 式, 获得 与风险 相匹 配的 投资 收 益,以 实现 在一 定程 度上 规避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和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未来 市场 利率趋 势及 市场 信用 环境 变化方 向 , 综 合考 虑不 同 券种收 益率水 平、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等 因素 , 构 造债 券投 资组合 。 在 实际 的投 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运 用久 期控 制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类 别选 择策略 、个 券选 择策 略等 多种策 略 , 获取债 券市 场的 长期 稳定 收益。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 于该 券种的 发行 主体 资质 相对 较弱 , 且 存在 信息 透明 度 较低等 问题 , 因 而面 临更 大的 信 用风险 , 属于 高风 险高 收 益品种 , 未来 有可 能出 现 债券到 期后 企业不 能按 时清 偿债 务的 情况,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本基金 将从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的 稳定 性、 未来 成长 性, 以 及企 业经 营、 现 金流 状况、 抵质押 及担 保增 信措 施等 方面优 选信 用资 质相 对较 强的高 收益 债进 行投 资 。 严格执 行分 散化投 资策 略 , 分 散行 业 、 发 行人 和区 域集 中度 , 以避免 行业 或区 域性 事件 对组合 造成 的集体 冲击 。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股指 期货 为主 的金融 衍生 工具 , 与资 产 配置策 略进 行搭 配 。 并 利 用股指 期货灵 活快 速进 出的 优势 , 控 制仓 位风 险, 同时 可 以降低 交易 成本 , 为实 际 的投资 操作 提供多 一项 选择 。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0%-95% ,投资于 移动互联 主题的 股票的比 例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不 低 于非 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国债 、 央行 票据 、地 方 政府 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短期 融资 券、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以及货币 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 单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17)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 予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证移 动互联 网指 数×50% + 中 债 综合指 数×50%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基于以 下因 素: 1、中 证移 动互 联网 指数 和 中债综 合指 数合 理、 透明 ; 2、中 债综 合指 数具 有较 高 的知名 度和 市场 影响 力; 3 、中证移 动互联网 指数由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 ,从移 动终端提 供商、移 动互 联 网平台 运营 商 、 通 过移 动 互联网 平台 商品 销售 商和 内容服 务提 供商 , 以及 其 他受益 于移 动互联的公司中 挑选规模 和流动性较好的 公司股票 组成样本股,可 以较好地 反映 A 股 上市公 司中 移动 互联 主题 相关上 市企 业股 票的 整体 表现; 4、中 证移 动互 联网 指数 有 一定市 场覆 盖率 ,不 易被 操纵; 5 、基于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限 制,选用 该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忠实 反映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又或者 市场推 出更 具权 威 、 且 更 能够表 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指数 , 则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经与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 评价基 准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 时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 风险品 种 , 预 期风 险和 预 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 取 任何不 当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85,359,868.62 59.97 其中: 股票


285,359,868.62 59.9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9,925,164.89 6.2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57,879,496.03 33.18 8 其他资 产


2,638,130.62 0.55 9 合计





475,802,660.16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8,906,981.71 27.37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1,548,882.76 6.7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820,877.63 2.3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66,369,268.31 14.09 J 金融业 29,001,958.21 6.1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195,400.00 1.7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516,500.00 2.23 S 综合 - - 合计 285,359,868.62 60.58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港 通投 资 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股票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2368 太极股 份 469,874 15,092,352.88 3.20 2 600643 爱建集 团 1,200,000 14,820,000.00 3.15 3 300075 数字政 通 650,000 13,526,500.00 2.87 4 002131 利欧股 份 759,933 13,481,211.42 2.86 5 300183 东软载 波 550,000 13,354,000.00 2.83 6 601618 中国中 冶 3,300,000 13,035,000.00 2.77 7 002241 歌尔股 份 405,212 12,249,558.76 2.60 8 300420 五洋科 技 450,000 11,385,000.00 2.42 9 002217 合力泰 735,000 11,238,150.00 2.39 10 000028 国药一 致 150,360 10,788,330.00 2.29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5、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91,156.4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12,712.0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262.1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38,130.62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东吴移动互联基金历史 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 1)东吴移动互联混合 A 时间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05.27-2015.12.31 1.10%


0.15%


-15.67%


1.89%


16.77%


-1.74% 2016.01.01-2016.09.30 -2.77% 0.43% -11.16% 1.11% 8.39% -0.68% 2015.05.27-2016.09.30 -1.70% 0.33% -22.91% 1.51% 21.21% -1.18% 2)东吴移动互联混 合 C 时间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11.26-2015.12.31 0.00%


0.00%


-1.85%


9.70%


1.85%


-9.70% 2016.01.01-2016.09.30 -2.79% 0.41% -11.16% 1.11% 8.87% -0.70% 2015.11.26-2016.09.30 -2.29% 0.39% -12.42% 1.10% 10.13% -0.71% 注: 1 、 比较基准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50% + 中债综合指数×50% , 数据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 2 、本基金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开始分为 A 、C 两类。 2. 东吴 移动互联 基金累计 净值增长率历史走势 图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 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 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较(2015 年 5 月 27 日至2016 年 9 月 30 日) 东吴 移动互联 证券投 资基 金A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 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 况, 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较(2015 年11 月 26 日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东吴 移动互联 证券投 资基 金C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注:1 、比较基准=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50% + 中债综合指数×50%


2 、本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成立,截至本报告期末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但报告期末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 3 、本基金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开始分为 A 、C 两类。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 益, 归入 基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的估 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银行 间和交 易所市 场的 固定收益 品种 估值, 主要 依据由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价 格 数据。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包 括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和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股 票指数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 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 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任一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到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 券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任 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任一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 于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 基金 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费 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 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 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 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3 、基 金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等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公 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中的 相关 规定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 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好坏 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 。由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深 度和宽度 相对 较低, 交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6)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7)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 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8)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投资 管理风 险: (1 )本 基金为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 收益和 风险 均高于 货币 型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而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的 较高风 险、较 高收 益的基 金类型 ; (2) 选股 方法 、选 股模 型 风险; (3) 基金 经理 主观 判断错 误的 风险 ; (4 )其 他风险 。 7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股指 期货 交易 采用 保证 金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 交易具 有杠 杆性,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微 小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果 没有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此外 , 交 易 所对股 指期 货的 交易 限制 与规定 会对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策略 执行 产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不利 影响 。 8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9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 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的 基金销售 机构销 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其 他销 售 机 构都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 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 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期 货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或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 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凡与将 来颁 布的 涉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 律法规 不一 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 约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 准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成立时 间: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伍拾 壹亿 贰仟 叁百叁 拾伍 万零 肆佰 壹拾 陆元整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贷、 结 算、 汇 兑业 务; 人 民 币票据 承兑 和贴 现各 项信 托业务 ; 经监管 机构 批准 发行 或买 卖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外汇存 款、 汇款; 境内 境 外借款 ; 从 事同 业拆 借;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在 境内 境外发 行或 代理发 行外 币 有 价证 券; 买卖或 代客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汇 买卖; 贸易、 非贸 易结算 ; 办理 国内 结算; 国际结 算; 外 币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 贷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代理 收付 款项; 黄 金进口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外 币兑 换 ; 结汇、 售汇;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监 管 机构批 准或 允许 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投资 于移动 互联主 题 的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国债 、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短 期融资 券、 公司 债、 中 期 票据、 次级 债、 可 转换 债 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以 及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5%;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3%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例 遵循 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投 资于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投资 于 移动互 联主 题的 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国债 、 央 行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短 期融资 券、 公司 债、 中 期 票据、 次级 债、 可 转换 债 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以 及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5%;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6) 单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7)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本基金 股票 池清 单 , 确 保本 基金股 票 池清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股 票池 清单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 联方 发行 的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账 户管理 、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若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 , 并 在相关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约定 时间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有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信 息,具 体应当 包括 但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有) :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拟 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 总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5.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 协议 的规定 与基 金托 管银 行签 订风险 控 制补充 协议 。 协 议应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型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等 内容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制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7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前 , 与基 金托 管 人 签署相 应 的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并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 协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九)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十二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基金托 管人 办理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销 户 、 变更工 作, 本基 金托 管账 户无需 预留 印鉴 ,具 体按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办理 。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 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 约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注册 登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配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管理 、 托 管与 转托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的 登记 、 派 发,基 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 对 账单 服务 分为 电 子对账 单服 务和 纸质 对账 单服务 。 每 月度、 季度 、年 度结 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客 户服 务 部门将 通过 邮件 向所 有选 择电子 对账 单 服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记录 该持 有人最 近一 月度 , 或 一季 度或一 年度 内所 有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 户等交 易发 生的 时间 、金 额、数 量、 价格 以及 当 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 每年度 结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 内,客 户服 务部 门将 向本 年度有 交易 的或 持有 份额 的,且 选择 纸 质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送 该持 有人 最近 一年度 纸质 对账 单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 通过基 金公 司网 站下 载电 子对账 单或 拨打 基金 公司 客服热 线索 取电 子或 纸质 对账单 , 亦可 通 过销售 机构 网点 进行 查询 。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且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选择 此项 服务 ,本基 金将 按照 默认 的现 金分红 方 式 对红 利予 以发 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具 体方法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拨打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资料 修改 、疑难 解答 、客 户投 诉/意见/ 建议 处理 、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可为 为 投 资者 提 供下 列服 务: 信息 定制、 在线 账户 查询 、 信 息下载 、 专 家在线 咨询 、举 办网 上活 动等。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直接 进行 网上 交易 ,享受 一站 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七、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5 年 12 月 0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 )2015 年 12 月 0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申 购 费率及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3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公 告》 ; (4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上 海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 (5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关于 参加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6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告了 《 东 吴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指 数熔 断 情 况 下 旗下 基 金 调 整开 放 时 间 的公 告》 ; (7 )2016 年 01 月 0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代销 业务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8 )2016 年 01 月 0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苏州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 购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9 )2016 年 01 月 0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 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资产 净值 公 告》 ; (10)2016 年 01 月 08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移 动互联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以 及摘 要》 ; (11 )2016 年 01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董事 长变 更的 公告 》 ; (12)2016 年 01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总经 理 变 更的 公告 》 ; (13)2016 年 01 月 20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移 动互联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14)2016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新 增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 (15)2016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16)2016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新 增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7)2016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 (18)2016 年 02 月 0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公 司法定 代表 人变 更公 告》 ; (19)2016 年 02 月 1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 (20)2016 年 02 月 1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中经 北证 ( 北京 )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21)2016 年 03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新 增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2)2016 年 03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费率 优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惠的公 告》 ; (23)2016 年 03 月 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新 增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4)2016 年 03 月 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 (25)2016 年 03 月 26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移 动互联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以及 摘 要》 ; (26)2016 年 04 月 22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移 动互联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27)2016 年 04 月 27 日 在上海 证券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移 动互联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 ; (28)2016 年 05 月 0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 (29)2016 年 05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交易系 统招 商银 行支 付渠 道费率 优惠 调 整的公 告》 ; (30 ) 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 告了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 加 珠 海 盈米 财 富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转 换费 率 优 惠 活动 的公告 》 ; (31)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为代 销 机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32)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上 海利 得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33)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 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34)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通在 上海 陆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35)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延 迟参 与开 通在上 海陆 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定投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36)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延长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37)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通在 上海 陆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38)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 资 产净值 公告 》 ; (39 ) 在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以 及摘要 》 ; (40 ) 在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 (41)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新 增北 京晟 视天 下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 (42 ) 在 上海 证券报 、 公 司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 以及摘 要》 ; (43 ) 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 告了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 基 金 上 海万 得 投 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为代 销 机 构 并推 出 定 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44 ) 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45 ) 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正 公告》 ; 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46)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47)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48 ) 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 告 了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新 增 上 海 基煜 基 金 销 售 有限 公 司 为 代销 机 构 并 推出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 (49 ) 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 告了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50)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一路 财富 (北京 )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 (51)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证 券日报 、 公 司网 站、 深 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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