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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债券A(004021)

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汇富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016年11月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75号文准予注册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等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 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 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类基金份额收 取认 (申) 购费,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 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第 二十 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7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8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09 招募说明书 5-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汇富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 广发汇富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汇富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汇富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汇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广发 汇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 汇富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规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5-3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招募说明书 5-4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封 闭期 :指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包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或自 每一 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2 个月(含 12 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如 该日不 存在对 应日 期的 ,则延 后至下 一日 。本 基金的 首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的年 度对 日止。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至 该封闭 期首 日的 年度对 日止,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也 不上市交易 35、开 放期 : 指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 后第一 个工 作日起 (含 该日) 五至 二十个 工作 日 的期 间 ,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 可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开放 期未赎 回的 份额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封闭 期。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或 需依据 《基金 合同 》暂 停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间 并予以 公告 ,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招募说明书 5-5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3、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招募说明书 5-6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 记, 中国注 册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协 会常 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第 三届理 事会理 事,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第 一届 上市 咨询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 成员,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 司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 中共 中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监 事会工 作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创 新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招募说明书 5-7 会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理 兼投 资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 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深圳香 江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南 方香江 集团董 事长 , 香 江集团 有限公 司总 裁。 兼任全 国政协 委员 ,全 国妇联 常委 , 中国 女企 业家协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妇联 副主席 ,广 东省 工商联 副主席 ,广 东省 女企业 家协会 会长 , 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学 院教授 ,兼任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阳 化工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事。 曾任 辽宁招募说明书 5-8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合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任中华 联合保 险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荆州 市分公 司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湖北 省分公 司业务 处长 、中 国人民 保险公 司湖 北省 国际部 总经理 、中 国人 民保险 公司汉 口分 公司 总经理 ,太平 保险 湖北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太 平保险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纪委书 记, 民 安保 险( 中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阳光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 会主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广 东发展 银行 广州 分行支 行长、 总行 资金 部处长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广州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 席、 副总 经理。 曾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开 发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广 州屈臣 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 市科 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 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 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产管 理业 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 行上海 业务 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 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 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招募说明书 5-9 广发聚 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 发行 审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理 、总 经 理 助理,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 总经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兼 任广 东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发 展委员 会委员 。曾 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副 总经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兼 任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 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代宇, 女, 中国籍, 金 融学硕士,11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 证书,2005 年7 月至2011 年 6 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及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 机构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调入固定收益部任投资人员, 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广发聚 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3 月 13 日起 任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 5 日至2015 年7 月23 日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21 日起任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2 月17 日起任广发成 长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广发聚惠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基金和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7 日起任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4 月 26 日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26 日起任广发安瑞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19 日起任广发安祥回报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广 发集丰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任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13 日起任广发新常态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的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6 日起任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阳 方, 权益投 资总 监刘晓 龙, 权益投 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 5-11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 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招募说明书 5-12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 监控防线 。 招募说明书 5-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是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 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 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 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4.9089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 充足率 12.45%,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 11.81% 。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 成立基金 托管部;2005 年 8 月, 经报中国证监 会同意, 更名为 资 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 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 月, 正式办理基 金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 作为托 管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业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受 托投 资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托管(QFII )、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托管、 保险 资金托 管、招募说明书 5-14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 行确 立“因 势而 变、先 您所 想”的 托管 理念和 “财 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 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 新托管 系统 、服 务和产 品: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一 只券 商集合 资产 管理计 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 信 托资金 计划 、第一 只股 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 品营销力度, 截止 6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0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712.5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19.13 亿元, 同比增长52.31%, 托管资产余额5.29 万 亿元, 同比增长102.59% 。 作为公 益慈善 基金 的首 个 独立 第三方 托管 人, 成功签 约“壹 基金 ”公 益资金 托管, 为我 国公 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 伦敦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招 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国 际海运 集装箱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招商局 华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 局 资本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任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 司总 裁助理 、总经 济师 、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 长、中 国建 设银 行上海 市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行 长、 中国 建设银 行零售 业务 总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行,历任杭州招募说明书 5-15 分行办 公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杭 州分 行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行 长,南 昌分 行行 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兼任招银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 士,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学 本科毕 业, 具有基 金托 管人高 级管 理人员 任职资 格。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银行 深圳 市分行 ,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 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 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久泰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 银 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 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银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 证招募说明书 5-16 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小 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添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 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 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招募说明书 5-17 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博时新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聚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120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 资产为52,934.17 亿元人民币。


四、 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理 念;形 成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制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 范是 总行资 产托 管部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负责部 门内 部风险 预防 和控制 。稽 核监察 室在总 经理室 直接 领导 下,独 立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室 和托管 分部 、分 行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对 各岗位 、各 业务 室、各 分部、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总 行资 产托管 部在 专业岗 位设 置时, 必须 遵循内 控制 衡原则 ,监 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招募说明书 5-18 (2) 审慎性原则。 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 和自有 资产之 间应 当分 离。内 部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当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部 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利,内部控制存 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律 、法 规、 政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 部控制 应随 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 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 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 制衡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 》 、 《 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招商 银行 基金托 管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 一系列 规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岗 位管 理、 档案管 理、保 密管 理和 信息管 理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资 产安 全和 托管业 务正常 运作 ,切 实维护 托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避 免托 管业 务危机 事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事 件发生 后能 够及 时、准 确、有 效地 处理 ,招商 银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机 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招募说明书 5-19 大额资 金 专人 跟踪 、凭 证管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业 务运 作过 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异地同 步灾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进 行备份 , 所 有的 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 会计资 料保管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须 经总 经理 室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 机房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 禁管 理、电 脑密码 设置 及权 限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有 关证券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议 、上 述监 督内容 的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正 。在 规定 时间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改正 ,如 基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明书 5-20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5-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 询和投诉等。 2、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5-2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15-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 020-66857289 经办律师: 杨恒勤、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招募说明书 5-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875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放 的方 式运作 ,即 采用封 闭运 作和开 放运 作交替 循环 的方式 。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采 取封 闭运 作模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得 申请申 购、 赎回 本基金 。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年 度对日 止 ; 第二 个封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至 该封 闭期首 日的年 度对 日止 ,以此 类推。 如该 对应 日 为非 工作日 或不 存在 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 封闭 期结束 后, 本基金 即进 入开放 期, 开放期 的期 限为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 后第一 个工作 日起( 含该 日) 五至二 十个工 作日 的期 间,具 体期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封闭期 结束 前公 告说明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采 取开放 运作 模式 ,投资 人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或 需依 据《基 金合 同》暂 停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购 或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期间 并予以 公告 ,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二 、基 金 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和募 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7 年 1 月16 日至2017 年2 月 16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招募说明书 5-24 款规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销 售,直 到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 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理 开放式 基金业 务的 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方 法,请 参见 本基 金之发 售公告 。 本 基金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具体 销售机构 可不同。 六 、募 集 对象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 、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收 取认购 、申 购费 用,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招募说明书 5-25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者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或者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等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 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所有投资者, 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0%,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40% 3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认购 费用 的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总 金额 -固定 认购 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 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招募说明书 5-26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5)/1.00=9,945.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认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 十 、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招募说明书 5-27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 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 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已在基 金管 理人 销售网 点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 认购最 低限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一 、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专 门账 户,不 得动 用。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项 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招募说明书 5-28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5-29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进 入开放 期, 开放期 的期 限为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含该 日)起 五至 二十 个工作 日 的期 间, 具体 期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或 需依 据《基 金合 同》暂 停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间 并予以 公告 ,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每 个开 放期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招募说明书 5-30 换。 在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该 开放期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之 后提 出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申请 的,视 为无效 申请 。开 放期以 及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 本基金 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50,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已在 直销中 心有 认/ 申购本 基金 记 录的 投资 人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 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招募说明书 5-31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因投 资 者 怠于 履行该 项查询 等各 项义 务,致 使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不 利后果 。若 申购 不生效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或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所有投资者,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且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招募说明书 5-32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收取 0.50% 的赎回费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份额 0.50% 持有一 个或 一个 以上 封闭 期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按照 不低 于 25%的比例 计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金 资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基金 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5-33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其 中,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2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 , 对应招募说明书 5-34 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109,45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 ,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 ,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110,0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000.00 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招募说明书 5-35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招募说明书 5-36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20个 工作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全部确 认, 并根据 实际 情 况进 行全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 (1) 全额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将对赎回款项 进行全额支付。 (2) 延期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赎回申请进行延期支付,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5-37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招募说明书 5-38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5-39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 保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力 求获 得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 公 开发 行的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债券回 购、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国 债期 货以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 权证等 金融 工具 , 也不 投资于 可转 换债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 一个月 、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 后 一 个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开放 期内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 、投 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变 化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析 ,构建 和调 整固 定收益 证券投 资组 合, 力求获 得稳健 的投 资收 益。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招募说明书 5-40 本基金 将考 察市场 利率 的动态变化 及预期 变化 ,对 GDP 、CPI 、 国际 收支等 引起 利率变 化的相 关因素 进行 深入 的研究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能情 景, 并在 此基础 上判断 包括 财政 政策、 货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经 济政策 取向 ,对 市场利 率水平 和收 益率 曲线未 来的变 化趋 势做 出预测和判断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 结构及变化趋势, 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 当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 上升时 ,降 低组合 的久 期;预 期市 场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的 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 根据 对收益 率曲 线形状 变动 的预期 建立 或改变 组合 期限结 构。 先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 应用 骑乘策 略, 基于收 益率 曲线分 析对 债券组 合进 行适时 调整 。当收 益率 曲线比 较陡峭 时,即 相邻 期限 利差较 大时, 可以 买入 期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平 相对较 高的 债券 ,随着 持有期 限的 延长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此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 而下” 在债 券一 级市场 和二级 市场 ,银 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银行 存款、 信用 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三)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判 断以及 对信 用债 整体信 用利差 研究 的基 础上, 确定信 用债 总体 的投资 比例。 考量 信用 利差的 整体变 化趋 势; 另一方 面,本 基金 还将 以内部 信用评 级为 主、 外部信 用评级 为辅 ,即 采用内 外结合 的信 用研 究和评 级制度 ,研 究债 券发行 主体企 业的 基本 面,以 确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际 信用状 况。 具体 而言, 本基金 的信 用债 投资策 略主要 包括 信用 利差曲 线配置 、信 用债 供求分 析策略 、信 用债 券精选 和信用 债调 整等 四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 差曲 线的走 势能 够直接 影响 相应债 券品 种的信 用利 差。因 此, 我们将 基于 信用利 差曲线 的变化 进行 相应 的信用 债券配 置操 作。 首先,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信 用债券 研究 员将招募说明书 5-41 研究和 分析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信用 债券市 场供 求、 信用债 券市场 结构 、信 用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以 及相关 市场等 因素 变化 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影响 ;然后 ,本基 金将 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 , 我国 的信用 债市 场尚未 完全 统一, 主要 体现为 大部 分信用 债不 能在主 要的 债券市 场上同 时流通 ,部 分债 券投资 机构也 不能 同时 参与到 多个市 场中 去, 同时, 信用债 的发 行规 模和频 率具有 不确 定性 ,而主 要机构 的债 券投 资需求 又会受 到信 贷额 度、保 费增长 等因 素的 影响。 因此, 整体 而言 ,我国 信用债 的供 求在 不同市 场、不 同品 种上 会出现 短期的 结构 性失 衡,而 这种失 衡会 引起 信用债 收益率 偏离 合理 值。在 目前国 内信 用债 市场分 割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紧密跟 踪信 用债 供求关 系的变 动, 并根 据失衡 的方向 和程 度调 节信用 债的配 置比 例和 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信用 债券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公司 内部 研究员 的专 业研究 能力 ,并综 合参 考外部 权威 、专业 研究 机构的 研究成 果,采 用定 量分 析与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对发 债主 体企 业进行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并 结合债 券的 发行 条款等 因素确 定信 用债 的实际 信用风 险状 况及 其信用 利差水 平, 挖掘 并投资 于信用 风险 相对 较低、 信用利 差收 益相 对较大 的优质 品种 。发 债主体 的信用 基本 面分 析是信 用债投 资的 基础 性工作 。具体 的分 析内 容及指 标包括 但不 限于 国民经 济运行 的周 期阶 段、债 券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信用债调整 信用债 发行 企业在 存续 期间可 能会 受到多 种因 素或事 件的 影响, 从而 导致其 信用 状况发 生变化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状 况发生 变化 后, 本基金 将及时 采用 新的 债券信 用级别 所对 应的 信用利 差曲线 对信 用债 等进行 重新定 价, 尽可 能的挖 掘和把 握信 用利 差暂时 性偏离 带来 的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四)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是普 通信用 债与 一系列 期权 的结合 体, 既有债 券的 保护性 又有 像股票 那样 的波动 性。可 转债兼 具权 益类 证券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分享股 票价 格上 涨收益 的特点 。本 基金 一方面 将对发 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进 行深 入挖 掘 以明 确该可 转债 的债招募说明书 5-42 底保护 ,防范 信用 风险 ,另一 方面, 还会 进一 步分析 公司的 盈利 和成 长能力 以确定 可转 债中 长期的上涨空间。 可转债作为一种债券, 具有债底保护。 一般而言, 可转债的债底就是该债券的纯债价值, 需要根 据信用 状况 、债 券期限 、市场 资金 面和 流动性 等因素 计算 必要 报酬率 ,然后 采用 现金 流贴现 的方法 来进 行测 算。对 于有回 售条 款并 且触发 回售条 款的 可转 债,还 会有一 个回 售债 底,具 体需要 根据 回售 条款的 相关规 定以 及现 金流贴 现的方 法进 行测 算。可 转债的 真实 债底 取纯债 价值和 回售 债底 的较高 者。本 基金 将借 鉴信用 债的基 本面 研究 ,从行 业基本 面、 公 司 的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财务稳健性、 盈利能力、 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 精选财务稳健、 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五) 息差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债 券回 购融入 和滚 动短期 资金 作为杠 杆, 投资于 收益 率高于 融资 成本的 其它获 利机会 ,从 而获 得杠杆 放大收 益。 本基 金进入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 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七)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押贷 款支持证券(MBS ) 等证券 品种。 本基 金将 重点对 市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补 偿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等 影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值 的因素 进行 分析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八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 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管 理人将 以风险 管理 为原 则,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和政策 趋势 的判 断、对 债券市 场进 行定 性和定 量分析 。构 建量 化分析 体系, 对国 债期 货和现 货基差 、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 波动 水平 、套期 保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进 行跟踪 监控 ,在 最大限 度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的 基础上 ,力 求实 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国债期 货相 关投 资遵循 法律法 规及 中国招募说明书 5-43 证监会的规定。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 内, 为了保 证组 合具有 较高 的流动 性, 本基金 将在 遵守有 关投 资限制 与投 资比例 的前提 下,投 资于 具有 较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通过 合理配 置组 合期 限结构 等方式 ,积 极防 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在每 次开放 期 前 一个月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一 个月 的 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7)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招募说明书 5-44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剩余封 闭运作 期;本 基金 在开 放期内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 投资日 至下 一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 开放期内,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封闭期 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10 )项 规定 以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 本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或取 消限 制的, 在不改 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改 变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条件下 , 本 基金 可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作 出调整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招募说明书 5-4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 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 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招募说明书 5-46 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总财富) 收益率×90%+银行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0%。 其中, 银行 一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是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一 年期人 民币 存款基 准利率。 本基金 选 择 上述业 绩 比 较基准 的原 因为本 基金 是通过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资产来 获取 收益, 力争获 取相对 稳健 的绝 对回报 ,追求 基金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中债 综合 指数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该指数 旨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市 场整体 价格 和投 资回报 情况, 具有 较强 的权威 性。指 数涵 盖了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 场及柜 台市场 ,具 有广 泛的市 场代表 性, 适合 作为本 基金债 券投 资收 益的衡 量标准 。由 于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80% ,扣 除国债 期 货交易 保证 金后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采用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 资所代表的权重,10%乘以银行 1 年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 剩余 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 如果 人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发 布基准 利率 ,或者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停 止计算 编制中 债综 合指 数或更 改指数 名称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具体 情况,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且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 等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 八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招募说明书 5-47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招募说明书 5-48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招募说明书 5-4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招募说明书 5-5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 部分另 有约 定的品 种外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本合 同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具 体估 值机 构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招募说明书 5-51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 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招募说明书 5-52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招募说明书 5-53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招募说明书 5-54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招募说明书 5-5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方 式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招募说明书 5-5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5-5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5-58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划出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收 ,注册 登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招募说明书 5-5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资 的相关 税收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5-6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 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招募说明书 5-6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招募说明书 5-6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招募说明书 5-63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5-6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5-65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招募说明书 5-66 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基 金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5-67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5-68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大 部分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较好, 也存在 部分 可转 债、企 业债、 资产 证券 化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 金紧张的情况下) , 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中等 风险 品种;( 2 )选券 方法、 选 券 模型 风险; (3 )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基金, 对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 需承担 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3)投资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整 体基 金组合 收益 提供了 可能 ,但 也 存在 一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要 风险包 括信用 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进行 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 券投 资收 益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导 致投 资总 量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 险; 而波 动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作 时, 在对 基金组 合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动 性(标 准差 )进 行了放 大,即 基金 组合招募说明书 5-69 的风险 将会加 大。 回购 比例越 高,风 险暴 露程 度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的 可能 性也 就越大。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风 险主要 包括 流动性 风险 、利率 风险 及评级 风险 等。由 于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收 益来 自于 基础资 产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余 权益, 因此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还面 临基 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 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在本基 金的 封闭运 作期 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能赎回 基金 份额, 因此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招募说明书 5-70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 本基金还通过 招商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 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招募说明书 5-7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5-73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 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招募说明书 5-74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招募说明书 5-75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5-76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协 议》 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招募说明书 5-77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 》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不同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分配 的数 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招募说明书 5-78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招募说明书 5-79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法律 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招募说明书 5-80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招募说明书 5-81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 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 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招募说明书 5-82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招募说明书 5-83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招募说明书 5-84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招募说明书 5-85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招募说明书 5-86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招募说明书 5-87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深 圳,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5-8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明书 5-89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 金融工具,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本基金各类品种 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 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 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招募说明书 5-90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 开放期内,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招募说明书 5-91 (1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项规定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 出调整。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招募说明书 5-9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招募说明书 5-93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 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基金 存放到期或提前 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 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 招募说明书 5-94 (7)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 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 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中规 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 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 原存款 凭 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 (4)到期兑付 招募说明书 5-95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招募说明书 5-96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 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招募说明书 5-97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如有)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招募说明书 5-98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参 考份额 净值( 如有 )、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招募说明书 5-99 (四)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不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资产 及 实物 证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资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 托管 人对因 为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产生 的存 放或存 管在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 基金资 产,或 交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内 的资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其收 益,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 机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议 当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基 金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招募说明书 5-100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保 证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立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关 规定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5-101 1.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投资 需要按 照规 定开立 期货 保证金 账户 及期货 交易 编码等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完成 上述账 户开 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将 期货公 司提 供的 期货保 证金账 户的 初始 资金密 码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的 登录用 户名 及密 码告知 基金托 管人 。资 金密码 和保证 金监 控中 心登录 密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重置 后务 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开 户过程 中相 互配合 ,并 提供所 需资 料。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所提 供的账 户开 户材 料的真 实性和 有效 性, 且在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变 更的资 料提 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由 基金管 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 协 议的约 定协商 后开 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按约 定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或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实 物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托管 人对 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因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合 同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原 件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章 的合 同传真 件,未 经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招募说明书 5-102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如有)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如有 )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招募说明书 5-103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规 定为准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 在有 需要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季度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 证件号 码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 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一 方 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招募说明书 5-104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5-105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 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 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招募说明书 5-106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招募说明书 5-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5-108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5-109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广发 汇富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二 ) 《 广发 汇富 一年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汇富 一年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