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责任(530010)

建信责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上 证 社 会 责 任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3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0]37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 可 升 可 跌 , 亦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 回 其 原 本 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上证社会责任 ETF 的联接基金,具有较 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6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3 九 、基 金的投 资 ..................................................................................................... 55 十 、基 金的业 绩 ..................................................................................................... 69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70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2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78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0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3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4 十 七、 风险揭 示 ..................................................................................................... 88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93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5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20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7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0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2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43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 、绪 言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建 信 上 证 社 会 责 任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建 信 上 证 社 会 责 任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上证社会 责 任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建 信 上 证 社 会 责 任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 规则》














《 建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机构 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标的指数

















指上证社会责任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 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 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 求 达 到 投 资 目 标 。 发 售 时, 本 基 金 选 择 上 证 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上证社会责任 ETF)为目标ETF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的 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条 件,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过程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 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 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 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况。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 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 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 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 五一 劳动 奖章 等 奖项。1983 年 辽宁 财 经学院 基建 财务 与信 用 专业大学 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 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 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 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于 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 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 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1998 年毕 业 于 首都 经 济贸易 大学 数量 经济 学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 历 任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 经理 (主持工作) 、中 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 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中 银 保 诚退休 金信 托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英国 保诚保 险有限 公司 首席 行政员, 美国国 际 保 险 集团 亚 太区 资 深副 总 裁, 美 国 友邦 保 险(加拿大) 有限 公 司总 裁兼 首 席 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 机构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公司机 构与 战略 研究 部 总经理 。1992 年获 北 京工业 大学 工业 会计 专 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 财经 大 学会计 专业 硕士 。历 任 北京北 奥有 限公 司, 中 进会计师 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 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公 会(ACCA )资 深会员 。1997 年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 部高级 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 今任 职于 建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监察稽核 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1995 年毕 业于 北 京工业 大学 计算 机应 用 专业, 获得 学士 学位 。 曾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 目经理。2005 年 9 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 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 公司 高管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 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首 席 战 略 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控 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 张 威 威 先 生 , 副 总 裁 , 硕 士 。1997 年 7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 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公 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 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 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 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 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叶乐天先生,金融 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硕士。2008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就职于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风险管理分析员、量化 分析经理,从事风险模型、量化研究与投资。2011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起任建信 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起任 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26 日 起任建信 精工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9 日起任建信多因 子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玲女士,博士。2009 年 5 月至 2009 年 12 月在国家电网公司研究院农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电配电研究所工作,任项目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路通 世纪公司 亚洲数据收集部门工作,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在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量化投资研究员、投资经理;2015 年 9 月加 入我公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7 月 4 日起任上 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2010 年 5 月 28 日至 2012 年 5 月 28 日。 叶乐天先生: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 薛玲女士:2016 年 7 月 4 日至今。 6、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并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覆盖 公司 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与 监察稽 核部 门, 并使 它 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公 司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工 作 必须从 实际 出发 ,主 要 通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 墙原 则。 公 司的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 作、计 算机 技术 系 统 等 相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 制定, 应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 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 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 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 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 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 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 制度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 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 司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 制度。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 资产、 保险资 产、社会 保障基金 、企 业年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是 获得 奖 项 最多 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 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 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司网 址:www.ccbfund.cn。 (2 )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newone.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zxwt.com.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4)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8)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0)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1)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5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5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5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6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6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5)上海常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六 、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3 月26 日证监许可[2010]378 号 文核准。 (二) 基金类型 ETF 联接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为上证社会责任 ETF 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社会责任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直 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 ETF ,实现对业绩 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 交易 方式 方面 , 投资者 既可 以像 股票 一 样在交 易所 市场 买卖 上 证社 会责任 ETF , 也 可 以 按 照 最 小 申 赎 单 位 和 申 赎 清 单 的 要 求 , 实 物 申 赎 上 证 社 会责任 ETF ; 而 本 基 金 则 像 普 通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一 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代 销 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上证社会责任 ETF 业绩表现可能 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素主要包括: (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上证社会责任 ETF 作为一种 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资产 投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2 )申 购赎 回的影 响。上证 社会责任 ETF 采取实 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 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七)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八)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0 年 4 月 21 日至 2010 年 5 月 21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5 月 28 日生效。 (九) 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 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 )认购安排 1、认 购时 间: 本基 金 向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2、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及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 额: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代 销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直销 机构 每个 基金 账 户首次 认购 金额 不得 低 于 5 万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 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二 )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 )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认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 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四 )认购的方法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如果 认购 期内认 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期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十六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 )募集结果 截至 2010 年 5 月 21 日,基金募集 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396,209,783.92 元。 本 次募 集 所有 认购 款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日 之前 产 生 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262,200.84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50,283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 的 基 金份 额 共计 2,396,471,984.76


份, 已全 部 计入 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 归 投 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0 年5 月2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 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 户,同时本基金目标ETF 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实质要件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 宜 予 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生效。 3、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 项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 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时的 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 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为 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 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 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至 少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0 年7 月12 日起开始日常赎 回业务 ,已于2010 年7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施 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 机构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 账户。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 户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 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率与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 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7%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期<2 年 0.3% 持有期 ≥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年指 365 天)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 但 不 得 实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 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 其 申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 确定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 者 未 能 赎回部分 , 除投 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下一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 转 入 下一 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 邮 寄 、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法计算; (3)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 )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 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 告 。 投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 ,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 法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 )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业 务规则 (1)本 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 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具体时间段及其他有关信息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 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 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 +2 日。 (4)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 申请。基金转换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5)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i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ii)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 转入份额 = 转入 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客户将 10,000 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基金 (假设本基金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建信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元,无累计 未付收益。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因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费率为0%,转入金额对应 的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10,000 ×1= 1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转入基金申 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000×(1-0% )/ (1+1.5%—0% )=9852.22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9852.22=147.78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1.05=9383.07 份 即在上述情形下,该投资者将10,000 份建信 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为本基 金,经过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需要支付转换费用147.78 元 ,转换 后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9383.07 份。


4、本基金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简称“基金 定投 ”)指投资者可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1、业务办理时间和销售机构 自2010 年 7 月19 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 构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 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有关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 构”。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各销售机构是否办理本 基金定投业务及其他有关信息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定投申购费 率 如无特别说明, 基金定投申购费率同正常申购费率。 3、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到 销售机构各指定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 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 100 元(含100 元)。 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为使您及时掌握定投申请的确认结果,请投资者在T+2 工作日起到 本 公司或代销机构 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投资者办理本业务后,可以在本基金交易时间内随时办理基金的赎 回。如无另行公告,本业务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于正常的赎 回业务。赎回时遵循 “先进先出”规则。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 ETF ,密切跟踪业 绩比 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上证社会责任指数。 上证社会责任指数用于 反映上证公司治理板块 中在社会责任的履行方 面表现良好公司股票的 走势,同时为投资者提 供新的投资标的。该指 数基 日为 2009 年 6 月 30 日 ,基点为 1000 点,指 数代码为 000048,指数简称为 责任指数。上证社会责 任指数是上证公司治理 指数的主题衍生指数之 一, 指数样本股是在进行一 定的流动性筛选后,从 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上证 公司治理指数样本股中挑选 100 只每股社会贡献值最高的公司股票组成。 如果上证社会责任指数 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 上证社会责任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上 证 社 会责任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本基金的目标 ETF——上证社 会责任 ETF 变更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 的指 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 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本基金由 于 上 述 原因 变 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的,应符合有关法定程 序,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公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上证社会责任 ETF 、上证社会责 任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 业板新股)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指 数衍生金融产品),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 围。 (四) 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与社会 责任投资,以较低的成 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 长期回报。 (五) 目标 ETF 的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 上证社会责任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经2010 年3 月26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0]378 号文核准 募集。 目标ETF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目标 ETF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以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列示为 准。 (六)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收益率+5% ×商 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不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或 投 资 的 目 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 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同时变更本基金 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在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若 标 的 指数 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七)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上证社会责任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社会责 任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上证社会 责任 ETF 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 响 时 , 或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本 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 业 绩 比 较基 准 的日 均 跟踪 偏 离 度的 绝 对值 不 超过 0.35% , 年 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4% 。 如 因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 进一 步扩大。 1 、 资 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 ETF 、上证 社会责任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采取自上而 下的资产配置策略,保 留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然 后 主 要 通 过 一 级 市 场将剩余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 ETF 并使该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 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 等,包括创业板新股)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目标 ETF 投 资 策略 (1) 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 ETF , 现时目标 ETF 仅指上 证 社会责任 ETF 。 (2) 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可 以 以 成 份 股 实 物 形 式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及 赎 回 上 证 社 会 责 任 ETF 基金份额;本基金 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社会责任 ETF 基金 份额,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社会责任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 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作为上证社会责任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成份股实物形式 从一级市场申购 ETF 份 额来构建 ETF 投资组合 。不足一级市场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资产净值的部分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 ETF 份额或者投资于上证社会 责任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 ETF 份额投资将 不以套利为目的,作为 被动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套利不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 特点和运作目的。 (3) 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所构建的 ETF 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 ETF 的变动而发生 相 应 变 化。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法 律 法规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申 购 和赎回情况、现金头寸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 数。 3 、 成 份股 投资策 略 (1) 股票组合的构建原则 成份股组合的构建主要 是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 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 金组合的构建情况,以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 (2) 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进行上证社会 责任指数的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投资。本基 金采用抽样复制基准指 数的方法,在综合考虑 个股 的市值规模、流动性、 行业代表性及抽样组合 与上证社会责任指数的 相关 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 用重点抽样的方法,选 择上证社会责任指数的 成份 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考虑到个股权重集中度 的因素,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 上证社会责任指数的前 5 大成份股,按照 其在社会责任指数的原有比例分 配权重后构成抽样组合。 (3) 股票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 跟踪的上证社会责任指 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 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 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 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 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 合投 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对个别成份股,若其存 在严重的 流动性困难、 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 者面临重大不利的司法 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 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 操纵 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 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 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认购。 4 、 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 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 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 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 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和有 效利用基金资产。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 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 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 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 融债、短期金融工具等 产品 的 比例。并灵活地采用 收益率曲线方法、市场 和品种选择方法等以组 建一 个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 券组合。力求这些有效 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 ,在 一定的风险度下能提供 最大的预期收益,或者 在确定收益率上承担最 小的 风险。 5 、 其 他金 融工具 投资 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 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 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 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管 理基 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本基金的基 金管 理 人 运 用 上 述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必 须 是 出 于 追 求 基 金 充 分 投 资 、 减 少 交 易 成 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 的。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6、 跟 踪误 差、跟 踪偏 离度控 制策 略 本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 包括:留存现金及债券 部分、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基金每日 现金流入或流出的建仓 或变现策略、股息的再 投资 策 略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对 上 述 因 素 的 有 效 管 理 ,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本基金每日跟踪基 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 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 定期 分析基金组合与业绩比 较基准表现的累积偏离 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 及其 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八) 投资管理体制及流 程 1、 投资 管理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 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 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 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 的风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 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 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追 踪和 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 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 券选 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 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 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1) 研究分 析 研究部数量化研究小组 依托公司研究平台,整 合外部信息及外部研究 力量的研究成果进行指 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 为等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 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 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 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 决策 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研究报 告以及基金监控指标和 调整指标等确定基金投 资组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合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以 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及重 大投 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 告 , 原 则上 依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权 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根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组合 调整方案采取适当的方 法调整组合,以降低交 易成 本、控制投资风险。对 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权 限审 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易执 行 交易部接收到基金经理 下达的交易指令后,首 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具体执行。基金经 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 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 的, 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 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对 基金的跟踪误差、跟踪 偏离度、信息比率、流 动性风险等进行评估。 同时,评估信息将以绩 效评 估报告的形式及时反馈 至投资决策委员会、监 察稽核部、投资管理部 等相 关部门,为制定和调整投资策略、评估风险水平提供依据。 (九)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上证社会责任 ETF 的联接基金 ,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 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同时, 本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具有 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 相似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属于 证 券投资基金中 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 (十) 投资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指 定的目标ETF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但是 指定的目标ETF 除外;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 组合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ETF 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发 行或增发等,包括创业 板新股)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 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投 资 于 其 他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相 关 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BBB 级以上;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投 资 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 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 )目标 ETF 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所联接的目标 ETF,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 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 目标 ETF: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5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 )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 )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6 年9月30日,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3.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1,943,031.60 1.79 其中:股票 1,943,031.60 1.79 2 基金投资 100,018,950.00 92.0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 -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产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6,726,435.73 6.19 8 其他各项资产 4,115.42 0.00 9 合


计 108,692,532.75





100.00 13.2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金 明细 序号 基 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 作方 式 管 理人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1 上证社 会责 任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 金 建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100,018,950.00 92.51 13.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1,628.00 0.04 C 制造业 353,831.00 0.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23,583.00 0.02 E 建筑业 165,628.80 0.15 F 批发和零售业 75,336.20 0.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16,620.00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52,989.00 0.05 J 金融业 1,069,913.20 0.99 K 房地产业 130,353.40 0.1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38.00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011.00 0.01 S 综合 - - 合


计 1,943,031.60 1.80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 行业分 类标 准为 依据 。 13.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601318 中 国 平 安 7,200 245,952.00 0.23 2 600016 民 生 银 行 15,300 141,678.00 0.13 3 601166 兴 业 银 行 8,700 138,939.00 0.13 4 600036 招 商 银 行 6,600 118,800.00 0.11 5 601328 交 通 银 行 18,000 99,540.00 0.09 6 600000 浦 发 银 行 5,780 95,312.20 0.09 7 601668 中 国 建 筑 9,900 61,083.00 0.06 8 601601 中 国 太 保 2,100 60,375.00 0.06 9 600104 上 汽 集 团 2,100 45,885.00 0.04 10 600048 保 利 地 产 4,500 43,200.00 0.04 13.5 报 告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3.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3.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3.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3.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3.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3.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3.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3.12.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3.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3.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元)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 存出保证金 2,344.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74.25 5 应收申购款 396.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4,115.42 13.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3.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5 月 2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60% 1.21% 5.72% 1.49% 1.88% -0.28%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57% 1.27% -17.86% 1.28% 0.29% -0.0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4.21% 1.21% 12.83% 1.22% 1.38%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60% 1.50% -9.42% 1.51% 1.82%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0.59% 1.27% 57.91% 1.28% 2.68%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36% 2.34% 2.16% 2.39% 0.20% -0.0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8.12% 1.34% -9.13% 1.36% 1.01% -0.0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0 年 5 月 28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41.36% 1.52% 30.11% 1.56% 11.25% -0.04%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 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 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ETF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财产 ,并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 未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 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复 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 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 名确 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 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则 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 分 支付 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 错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及 处理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3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5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 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 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 红方 式为准;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 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2 日 于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2、 基金 费用的 费率 、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 年 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 年 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 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基金销售时发生的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六、基金 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 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方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 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 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信 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 变更目标 ETF;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 、增加、减少 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21)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议 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有 关 销 售 机 构及 其 网点,供公众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十 七、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 带来 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者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变化,不会 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 元 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 或因拆分、封转开、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 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 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素的影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潜在风险 ,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而 产 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 收 益 水 平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和 货 币市 场 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能力、财务状况、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 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基金 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使 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 , 本 基 金 可 能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 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 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 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 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 产生 风险。 (五 ) 投资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目标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 联接基金 ,主 要投资对象是目标ETF,因此目标ETF 面临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 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 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 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 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 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目标 ETF 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 本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 税收,这将导致本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 偏离 度; (3) 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 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 、或在 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 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 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 的管理 能 力 , 例 如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水 平 、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 证 券 的 时 机 选 择 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 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 数的 偏离程度。 5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 ETF, 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 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 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 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 风险。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十 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 院 《 关 于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3 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4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相关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 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6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合同》、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3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 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 管 的 基 金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 的费用;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 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 但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 身份证明及其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 讯 开 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并 与 基 金登 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 律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 告。 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 住 所 地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第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 《 基金合同 》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选举 三名监票 人 ,其中至少有两名监 票人从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 产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效力。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 、关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目 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参 与表 决的特 别约 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参与表决,其在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称为目 标 ETF 参会份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目标 ETF 参会份额对应目标 ETF 的一票表决权,参会份额数的计算方法为: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比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例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数(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 保留到整数位)。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1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 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 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 红方 式为准;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 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3、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2 日 于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4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基 金财产管理、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 年 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 年 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 付日期顺延。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范 围 本基金以上证社会责任 ETF 、上证社会责 任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 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 业板新股)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衍生金融产品),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 围。 (六) 基金资产的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指定 的目标ETF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但是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 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90% ; 同 时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包括创业板新股)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 BBB 级以上;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 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 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 价值总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目 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 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的,以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4)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2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 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 贷 款 承 诺; 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 ETF 、上证社会 责任指数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新股(包括创业 板新股)、债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衍生金融产品),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以上证社会责任 ETF 、上证社会责 任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 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 业板新股)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b)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社会责任 ETF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 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 业板新股)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e)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f)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g)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h)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 BBB 级以上;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 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指定 的目标ETF 除外;


e)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销的证券,但是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g)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h)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 交通银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 行确 认。 ④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 监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 金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实 、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⑤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 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承 担 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管 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 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 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 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文 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 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资产 净值 并 以 电子 或者 加盖 公章 的书 面形 式加 密发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 章或 者以 电子 签名 确认 的方 式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基 金法 》, 基金管 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 资产估 值方 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 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 的重 大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⑦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 差错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信 息 错误 ,另 一方 当事人 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 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投 资者还可通过“账户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 修改”自助修改 基 本 信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 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 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 分 红 提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 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 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 财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 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 红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6 年 5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7 日,本 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2 关于新增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3 关于公司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0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17 5 关于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22 6 关于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22 7 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指定报刊和/ 或 2016-07-15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8 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6 10 关于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6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 述公告。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建 信 上 证 社 会 责 任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 3、 《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建 信 上 证 社 会 责 任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一 月 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