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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双利A(163811)

中银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 稳健双 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中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招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一月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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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0 年9 月1日 证监 许可 【2010 】 1204 号文 核 准 , 基金 合同于2010 年11 月24 日 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投 资者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品 , 并 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2016 年11 月24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本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复核 了本 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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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 基 金的 募集 ...................................................................... 3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九、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4 十、 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 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 ............................................................ 54 十 二、 基 金的 业绩 ................................................................ 58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 60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1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66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8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0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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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风 险提 示 .................................................................... 76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 78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0 二 十二 、 托 管协 议摘 要 .......................................................... 95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6 二 十四 、 其 他事 项 ................................................................ 108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1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 ................................................................ 112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中 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稳 健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指 《中 银稳 健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 之 《中 银稳 健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 指 《 中银 稳 健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8 周 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 证 等 有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 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17. 机 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 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时 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 其指定的其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 投资等 业 务 22. 销 售机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 符合 《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3.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中心及 基金管理 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24.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交收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5. 注 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中银基金 管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投 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 理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6. 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7.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结 算方 面的 业 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 40. 赎 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 ( 全部 或部 分 ) 基 金份 额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利润:指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 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 媒 体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 52. 不 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克服且 在本基金合 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 分 履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 传 染病 传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 或其他 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公众 通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业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中 国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银 行宁 夏 回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 行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现任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执行总 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 部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和公司 副 总 经理 。具 有16 年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王超 (W ANG Chao ) 先生 , 董 事。 国籍 : 中国 。 美 国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行 人力 资源 部经 理、 高级经 理、 主 管,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董事 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会 秘书 等 职。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 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资金业 务部 负 责人、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助 理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行 投资 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负 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 员 。 曾 先生 于2015 年6 月加 入贝莱 德。 此前, 他曾担 任摩根 士丹 利亚洲 首席风 险管理 总监 ,以 及其亚 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带 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专责 管理 摩根 士丹 利在亚 洲各 经 营 范围的 市场 、信贷 及营运 风险, 包括 机构销 售及交 易(股 票及 固定收 益) 、资 本市场 、 投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 富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于 美林 的市 场风 险管 理团队 效力 九 年, 并 曾于 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具 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 先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及 北京 大 学的风 险管 理客 座讲 师。 他拥有 美国 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逊 分校 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计学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 家 、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员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金会 监 事 、 安泰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会 计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 大学商 学院 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 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 学博士。 曾在美 国威 廉与 玛丽 学院 商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 美国 投资公 司协 会 ( 美 国 共同 基金业 行业 协 会) 等 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金融 学与 会计 学教 授、 副教务 长和 金 融MBA 主任 ,并 在中 国的 数家上 市公 司和 金融 投资 公司担 任独 立董 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INSEAD 工商 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 电信集 团零 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特 伯恩 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总经理 , 中 英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DU Huifen )女 士,独立董事。国籍:中 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 学士,美 国俄克 拉荷 马州 梅达 斯经 济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 澳 大利亚 国立 大学 高级 访问 学者, 中央 财 经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 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 董事。 曾任 山西 财经 大学 计统系 讲师 、 山 西财 经大 学金融 学院 副教 授、 中央 财经大 学独 立 学院( 筹) 教授 、副 院长 、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等职 。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分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具 有15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12 年基 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 3. 管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 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 加 拿大 。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 和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分 行工 业 园区支 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杨军(YANG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主管 。2012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 基金经 理 奚鹏洲 (XI Pengzhou ) 先 生,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兼 任财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 富管理 部总 经理 , 董 事总 经理(MD) , 理学 硕士。 曾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全球 金融 市场部 债券 高 级交易 员。2009 年加 入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5月至2011 年9月 任中 银 货币基 金基 金经理 ,2010 年6月 至今 任 中银增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11 月 至今 任中 银双 利 基金基 金 经理,2012 年3月 至今 任中 银信用 增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9月 至今 任中 银互 利分级 债 券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11 月至今 任中 银惠 利纯 债基 金基金 经理 。具 有16 年证 券从业 年限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任基 金经 理: 陈国辉 (CHEN Guohui ) 先生,2012 年8 月至2014 年12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及职 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杨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奚 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李建 (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的 禁止 性行 为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 履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不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 司的发 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受 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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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5 (3) 确保 基金 、公司 财务和 其他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确保公 司对 外信息披 露及 时、准 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司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规 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涵 盖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有 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4) 适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定 随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公 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修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 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包括 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定 可能偏 离内 部控制 目标 的业 务领 域以 及可能 造成 的损失,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 措施 是指为 确保内 控目 标的实 现而 对公 司各 环节 的经营 行为 采取的控 制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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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6 (4) 信息 沟通 是指公 司建立 完善 的信息 系统 ,确 保获 得真 实、及 时、 完整的经 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公司 定期 对内 部控 制的执 行情 况和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 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和 稽核 委员 会, 对董 事会负 责。 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职 责为 根 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监 控的 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层 设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对 执行 总裁负 责, 协助执行 总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务 权限, 讨论 重 大决策 风险 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状 况, 并 就公司 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定 期 ( 如遇 特殊 事件 ) 的汇 报; 公 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框架下 针对公募 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 产管 理分别 设立 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定 或审 议 基本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审 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 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关 的重 要 事项。


(3)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 司的各 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展 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相 关制 度 和章程 ,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监 察 稽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列 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或 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关 细则 ,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弊 、 堵 塞 漏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独立的 法律 合规部 与稽 核部 ,分 别通 过事前 防范 、事中监 督与 事后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不断 完 善和更 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 全内 部 控制的 作业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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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7 (5)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通 过检 查、 评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相 关制 度 得到有 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他 各部门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或 工作 办法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制 。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 线业务 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 方法、 风险 限额 及监 控复 核机制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 介关系 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洗 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 资 产管理计 划运营 业务控制 :包括建 立基金/ 资产管理 计划会计 与公司 会计 间的隔 离制 度、 清 算 交割 和会计 核算 流程 、产 品账 户设立 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值 程 序 、 与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律 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等;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ⅳ)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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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8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 露或利 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 告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 程控制 等。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 用 印制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 考核制 度 、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9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600036 ) , 是 国内第 一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 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 本 集团总 资产55,639.90 亿 元人 民 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 足率14.16%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2.73%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 下 设业 务 管理室 、 产品 管理 室、 业 务营运 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金外 包业 务 室5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FII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托 管 、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 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 一 只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回 资 金T+1 到账 、 第 一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户 理财 、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 可 。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至 11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80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 托 管规模 566.49 亿 元。 克 服国内 证券 市场 震 荡 的不 利形势 ,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产 均创 出 历史新 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40.54 亿 元, 同比 增长 29.28% ,托 管资 产余 额 9.62 万亿 元 , 同比增 长52.89% 。 作为 公 益慈善 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托 管人 , 成功 签约 “ 壹基金 ” 公益 资金托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金 监管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益 探索 ,该 项目 荣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牌 「 金象 奖」 “十 大 公益项 目 ” 奖 ; 四 度蝉 联 获 《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 管专业 银行 ” 。 2016 年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 成 为国 内唯 一 获奖项 国内 托 管银行,该 行 “托 管通” 获 得国内 《 银行 家》2016 中 国金融 创新 “ 十佳 金融 产 品创新 奖” ; 7 月荣 膺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理【 金贝 奖】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 行董 事长 、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 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1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 行黑 龙江 省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 管 工作 。2002 年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 11 月 30 日,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31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管资 产, 托管 资产 为 9.62 万 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 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 对各 岗位 、 各 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 项业 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 发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2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 内 控优 先 ” 的要 求。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 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 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务 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3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 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同步 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 托管 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行 备 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 业 务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五)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 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4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 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5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 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








张磊 2. 其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 亚平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6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电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银 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 树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 清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联系人 :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








姚健 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联系人 :








刘军 祥 公司网 站:





www.hxb.com.cn 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 编码:350003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0)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68 号 上 海银行 大厦29楼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 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3)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朱科敏








联系人 :








李涛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


www.longone.com.cn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建 国 门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 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1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1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辛 晨晨 、许梦 园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1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场5、18、19、36、38 、39、41、42 、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剑虹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








邓颜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2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0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23)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心57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心57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汪明 丽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24)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 春市 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矫 正中 客服电 话:





0431-85096710 联系人 :








潘锴 公司网 址:





www.nesc.cn 2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 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 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2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1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 金融广 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2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2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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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tsc.com.cn 3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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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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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58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3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 汤 骏、 许培 菁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4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其他 有权 机构颁 布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基金合 同, 经2010 年9 月1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许 可 【2010 】1204 号 文件核 准募集 。 本基 金为 契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 基金 , 基金 存续 期 间为不 定期 。 本 基金自2010 年10 月18 日起 开始 发售, 募集 期 间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人民币1.000 元,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截 至2010 年11 月19 日 募集 结 束共募 集基 金份 额5,530,475,652.07份, 有效认 购户 数为38459 户。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5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 连续二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或 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6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 售机 构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 、 基 金销售机构的 营业 网点 及其 他的 合法方 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 售 机 构 , 另 行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在 条件 成 熟时 , 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指 定的基 金销售 机 构还 可以 通过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形式 为投资 者办 理 申购、 赎回。 基金 投资 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1 年 1 月 7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 务,详 情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1 年 1 月 5 日 发 布的《 中银 稳健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公告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投 资者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相 应 价 格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此项调 整应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调 整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7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及 时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购 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销 售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将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申 购 时,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 台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 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8 ( 六)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注: (1) 上述 持有 期限 是指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连 续期 限 。 (2)就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 此类 推。 1.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在申购 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B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购费 。 申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 。 其 中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比 例 下限,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2 个工 作日 前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前端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 1 年 0.10%


0% 1 年≤Y <2 年 0.05% Y ≥ 2 年 0%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9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 对应费 率为 0.8% ,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1+0.8% )=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2/1.200 = 8,267.19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8,267.19 份基 金份 额。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赎 回当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人 赎 回 5,000 份 A 类 基金 , 持有时 间 在 1 年以 内 , 对 应费 率为 0.1% ,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 5,000*1.200 = 6,000 元 赎回费 用 = 5,000*1.200*0.1% = 6 元 赎回金 额 = 6,000-6 = 5,994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 5,000 份本 基金, 可得 到 5,994 元。 3.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 市 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申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费用 以人 民币为 单 位 , 以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5. 赎回费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 赎 回费 以人 民币 为 单位 , 以 四舍 五入 方 式 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2 位 。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0 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若连 续两 个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1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4)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 寄 、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基 金 管理人 在上 述时 间内 通过 公告 说明有 关情 况, 视为 通知 送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2 (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 十三)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 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3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 业 务 。 (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4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本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 的权 利和义 务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2)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者 证券 账户和 基 金 账户 ;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含本 数)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带来 的损 失,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但 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 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 的服务 ;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5 十、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 对 核心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辅 以权 益类 资产增 强 性配置 ,优 化资 产结 构,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地 方 政府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 ( 公司 ) 债、 短期 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级债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 以 及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品 种以 及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股票增 发、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得 股票 、 二 级市 场股 票以及 权证 等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非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品种 , 上 述非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国 家宏 观调 控政 策方 向、 行 业和 企业 盈利、 信 用状况 及 其变化 趋势 、 债 券市 场和 股票市 场估 值水 平及 预期 收益等 因素 的动 态分 析, 在限定 投资 范 围内, 决定 债券 类资 产和 权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跟踪 影响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各种 因素 的 变化,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 在充 分论 证债 券市 场宏 观环境 和仔 细 分析利 率走 势基 础上 , 依 次通过 久期 配置 策略 、 期 限结构 配置 策略 、 类 属配 置策略 、 信 用 利差策 略和 回购 放大 策略 自上而 下完 成组 合构 建。 在投资 实践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灵 活运 用 跨市场 、 跨 品种 套利 策略 、 滚动 配置 策略 和骑 乘策 略等 积 极投 资策 略, 发现 、 确认 并利 用 资产定 价偏 离或 市场 不平 衡等来 实现 投资 组合 的增 值。 本基 金在 整个 投资 决 策过程 中将 认 真遵守 投资 纪律 并有 效管 理投资 风险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指标 、 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以及 资本市 场 资金环 境的 分析 ,预 判宏 观经济 发展 趋势 及利 率走 势,据 此评 价未 来一 定时 间段内 债 券 、 股票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同 时评估 各类 资产 在未 来一 定时间 段内 流动 性和 信用 水平, 以本 基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6 金投资 风格 、 投 资目 标为 指导, 动态 调整 债券 、 股 票及现 金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以 期实 现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满 足其 较低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将通 过战 略性 资产 配置为 主,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为辅 的方 式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 通过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在较 长时间 框架 内考 察评 判各 类资产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 然 后确 定 最 能满足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 通 过战 术 性资产 配置 在较 短时 间框 架内考 察各 类 资产的 收益 能力 , 预 测短 期收益 率, 动态 调整 大类 资产配 置, 获取 市场 时机 选择的 超额 收 益。 2.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1)久 期配 置策 略 :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全球 经济 的视野 认真 研判 全球 及中 国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及 由此引 致 的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 密切跟踪 CPI 、PPI 、M2 、M1 、汇 率等利率 敏 感 指标,通过 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未来 中国 债券 市场 利率 走势进 行分 析与 判断 , 并 由此确 定合 理 的债券 组合 久期 。 (1) 宏观 经济 环境分 析: 通过跟 踪、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加值 同比 增长 率、 社会 消费品 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固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进出口 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济 数 据 , 判断宏 观经 济运 行趋 势及 其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 预测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取向 及 当前利 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置 ;基 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密切 跟踪 、关 注诸 如月 度 CPI 、 PPI 等物 价指 数、 银行 准 备金率 、货 币供 应量 、信 贷状况 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贸 易顺 逆 差、 外 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 体经济 运行 数据 , 研 判利 率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家 可能 采 取的调 控政 策; (2) 利 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利 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时 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 久期 分析 : 根据 利率 周期变 化 、 市 场利 率变 动 趋势 、 市 场主 流预 期, 以 及当期 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通过 合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合 久 期 。 原则上 ,利 率处 于上 行通 道中, 则缩 短目 标久 期; 反之则 延长 目标 久期 。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原 则上 是基于 收益 率曲 线 变 化的 情景分 析 , 自 上而 下的 进 行资产 配 置,构 建最 优化 债券 组合 。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用 情景 分析 方法 对各 期限段 债 券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 将预 期收 益率 与波 动率 匹配度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 从而 在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7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和梯 形组合 中选 择风 险收 益特 征最优 的配 置组 合。 3)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 场风 险、 流 动 性、 赋 税 水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 各投资 品种 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捕 获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潜 在投 资收 益。 4) 信用 类债 券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判 宏观 经济 走势, 债券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周 期以 及其 财务 状况 , 对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度量和 定价 , 分 析其 收益 率相对 于信 用风 险的 溢价 能力, 结合 流 动性水 平综 合考 虑, 选择 信用利 差溢 价较 高且 不失 流动性 的品 种。 本基金 对于 企业 (公 司) 债等信 用类 债券 采取 自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 通 过内 部的信 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筛 选过 滤。 内部信 用分 析方 法通 过自 上而下 地考 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发 展 状况和 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 理结构 、 盈 利能 力、 偿 债 能力、 现金 流 水平等 诸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同 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量 化方 法对 主体 所发 行债券 进行 打 分和信 用评 级, 仅 1-5 级 别的信 用类 品种 可纳 入备 选品种 池供 投资 选择 。具 体评级 标准 如 表 1 列 示: 表 1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 评级标 准 评级 综合得 分 定义 1 [61,999 ) 债 券 安 全 性 极 高 , 违 约 风 险 极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好 的 AAA 级。 2 [41,61 ) 债 券 安 全 性 很 高 , 违 约 风 险 很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好 的 AA+ 级。 3 [20,41 ) 债 券 安 全 性 很 高 , 违 约 风 险 很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好 的 AA 级。 4 [0,20 ) 债 券 安 全 性 很 高 , 违 约 风 险 很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好 的 AA- 级。 5 [-16,0) 债 券 安 全 性 一 般 , 违 约 风 险 较 低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好 的 A+ 级。 6 [-999,-16) 债 券 安 全 性 较 低 , 违 约 风 险 较 高 , 对 应 外 部 评 级中资 质较 差 的 A+ 级。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5) 回购 放大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础组 合基 础上 , 使 用基 础组 合持 有 的债券 进行 回购 放大 融入 短期资 金 滚动操 作 , 同 时选 择交 易 所和银 行间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捕获 骑乘 及短 期债 券与 货币市 场利 率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8 的利差 。 6)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认真 考量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价 值、 债券价 值以 及其 转换 期权 价值, 将 选择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可转换 债券 。 针对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考量 包括所 处行 业景 气程 度、 公司成 长 性、 市场 竞争 力等 因素 , 参 考同类 公司 估值 水平 评价 其股权 投资 价值 ; 通过 考 量利率 水平 、 票息率 、 付 息频 率、 信 用 风险及 流动 性等 综合 因素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经典 期权 定 价模型 , 量 化其 转换 权价 值, 并 予以 评估 。 本 基金 将重点 关注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 具 备良 好 的成长 空间 与潜 力、 转股 溢价率 和投 资溢 价率 合理 并有一 定下 行保 护的 可转 债。


7)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 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化 , 在 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暴 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8) 其它辅 助投 资策 略 (1) 跨市 场套 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本 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 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 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2) 跨品 种套 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 税等 因素 造成 内在 价值出 现 明显偏 离时 , 本基 金可 以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3) 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4) 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本基 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 入。 3. 股 票及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 种的投 资策 略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9 股票( 包括 新股 申购 ) 、 权 证等权 益类 品种 为本 基金 的增强 性资 产, 在控 制风 险的基 础上, 此部 分资 产追 求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增 强性 收益。 本基 金将 在风 险可 控的前 提 下 , 精选个 股, 审慎 投资 ,以 提高整 个组 合的 收益 水平 ,同时 择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 1)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依据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的宏 观、 行业 和个 股策 略 , 精选行 业和 个股, 审 慎投 资,以 提高 整个 组合 的收 益水平 。本 基金 根据 宏观 背景确 定一 定 时间内 最优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并 在此 基础 上进 行行 业优选 。 在 个股 选择 方面 , 本基 金主 要 采取自 下而 上的 策略 , 考 察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 前景、 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 盈利 能力 、 公司治 理结 构 、 价 格趋 势 、 成 长性 和估 值水 平等 多 种因素,精 选流 动性 好, 成 长性高 , 估值 水平低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充分 结合 宏观 、 行 业和个 股的 研究 结果 , 做 到股票 投资 的 优中选 优。 2)一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


本基金 在考 虑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根据 新股 发行 公司 的基本 面、 可 比公 司的 估值 水平 、 近期新 股发 行市 盈率 、 二 级市场 走势 的市 场预 期等 因素, 对于 拟发 行上 市的 新股进 行合 理 估值, 制定 相应 的申 购策 略, 并 于锁 定期 后在 控制 组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择时出 售, 以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会结 合自 身资 产状况 审慎 投资 权证 , 主 要运用 价值 发现 和价 差策 略, 力 图获 得 最佳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 4. 组 合构 建 1)货 币市 场工 具 货币市场工具是指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 十七天 以内( 含三 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 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功能是 进行 资金 的流 动性 管理, 同时, 当中 长期 债 券收益 率面 临 上升风 险的 情况 下, 货币 市场工 具可 以起 到较 好的 避险作 用。 本基 金对 货币 市场工 具的 投 资策略 是: 在确 定基 金总 体流动 性要 求的 基础 上, 结合不 同类 型货 币市 场工 具的流 动性 和 货币市 场预 期收 益水 平、 信用水 平来 确定 货币 市场 工具组 合资 产配 置, 并定 期对货 币市 场 工具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以 及投资 品种 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2)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0 中国债 券市 场的 波动 主要 受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 通 胀压力 、 资 金供 求等 因素 影响, 而 货币政 策与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之 间存 在紧 密联 系 , 以上因 素共 同构 成债 券市 场收益 率的 驱 动机制 。 据 此, 本 基金 建 立了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 两方面 的研 究流 程, 自上 而下的 研究 包 含宏观 基本 面分 析、 资金 技术面 分析 , 自 下而 上的 研究包 含信 用分 析、 个券 分析、 创新 金 融工具 和交 易策 略分 析, 由此形 成宏 观和 微观 层面 相配套 的研 究决 策体 系, 最后形 成具 体 的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推行 定量 和定 性研 究相结 合的 研究 方法 体系 , 对于 有数 据保 证、 能 够 进行数 量 化分析 的因 素, 本基 金 力 求首先 进行 定量 研究 , 以 加强对 数据 的把 握能 力。 目前本 基金 使 用的定 量工 具和 技术 在前 述整体 配置 策略 部分 已提 及或有 充分 阐述 ,现 归纳 如下: (1) 宏观 经济 指标 预测 体 系 该体系将影 响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的主 要指标划 分为 “ 经济景气指 标 ” 、“ 资金 宽 裕指标 ” 以及 “ 通胀 指标 ” 三大 类, 自上而 下的 分析 各个 主要 指标相 关参 数: 经济 景气 指标主 要包 括 “ 经济 增长 前景 ” 、 “投资 ” 和 “ 消费 ” 三个 方面 , 其 代表 指 标分别 为 “ 工业 增加 值同 比 增速 ” 、 “ 固 定资产投资 额同比 增速 ” 和 “ 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 额同比 增速 ” ;资金 宽裕指 标主要 包括 “ 货币 供应量 ” 、 “ 央行 对冲 力 度 ” 、 “ 银行 资金 面宽 裕程 度 ” 和“ 银行可 以投 资债 券的 资金 ” 四个纬 度, 其代表 指标 分别 为 “ 基础 货 币增速 、M2 余额 增速 、 货 币乘数 ” 、 “ 货币 投放 ( 回 笼) 金 额 ” 、 “ 超额 准备 金率、 7 天 回购 利率 ” 和 “M 2 余额 同比 减去 贷款余 额同 比 ” ; 而通 胀指 标主要 参 考 “ 通胀 与实 际利 率 ” , 其代 表指标 包 括 CPI 、PPI 、实 际利率 等。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给予各个代表指标 “ 负面” 、“ 中性 ” 或者“ 正面” 评价,并给予 相对应 权重, 综合 判断 各代 表指 标对债 券市 场的 总体 影响 ,最终 做出 宏观 判断 。 (2) 组合 构建 模型 该模型 是定 量化 技术 与定 性分析 的结 合。 定性 分析 主要体 现在 一级 资产 配置 上, 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指标 、 利 率走 势的研 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集体 决策 , 确 定在 大类 资产上 的配 置 方案; 对于 债券 组合 的配 置主要 体现 了定 量化 技术 , 在确 定组 合久 期之 后, 通过利 率期 限 结构模 型量 化配 置债 券组 合。 (3) 利率 期限 结构 模型 该模型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利 率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的实 现: 以 底层 数据 库为 支撑 , 以经 典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梯形 组合为 假想 组合 , 采 用情 景分析 方法 , 严 格量 化假 想组合 久期 、 凸度、 收益 率曲 线等 核心 指标, 在现 行市 场状 况中 构建最 优的 债券 组合 。 (4) 信用 风险 评估 体系 本基金 有一 套完 善的 信用 风险评 估体 系 , 具 体指 标 已在上 述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的 选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1 择部分 列示 。 通 过自 上而 下 考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产 业发展 政策 、 行 业发 展状 况 和趋势 、 、 监 管环境 、公 司背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现金 流水 平等诸 多 因素, 对债 券的 发行 主体 量化打 分并 评级 。 (5)VaR 风 险控 制技 术 VaR 风险 控制 技术 是本 基 金管理 人长 期使 用的 一套 较为成 熟的 风险 评估 体系 。 在底 层 数据库 的支 撑下 ,本 基金 管理人 拟每 天对 组合 的在 险头寸 进行 监控 并定 期出 具评估 报 告 , 以增强 对风 险暴 露的 控制 能力。 (6) 债券 绩效 评估 体系 该评估 体系 通过 投资 绝对 收益率 、 投资 相对 基准 收 益率和 单位 风险 收益 率三 个维度 三 位一体 地评 估组 合绩 效, 其中单 位风 险收 益率 通过 夏普指 数、 特雷 诺指 数及 詹森指 数来 衡 量。 3)股 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靠公 司股 票投资 和研 究团 队的 智慧 , 借助 数量 研究 平台, 评 估股票 的 内在价 值, 并充 分借 鉴合 作券商 等外 部资 源的 研究 成果, 精选 个股 , 构 建股 票组合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积极 管理 股票 投资组 合与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相关 性 , 以 降低 整体 组 合系统 性风 险 的暴露 程度 。 (四)业绩比较基准 :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 是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债 券 涵盖的 范 围更加 全面 ,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 同发行 主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国 债 券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势 。 中 债综 合指 数各 项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更加 完整, 有利 于 更加深 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在 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性 和代 表性 、 指 数的 编制方 法和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理 念, 本基 金选 择市 场认 同 度较高 的 中 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数 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其预期 风险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2 场基金 。





(六)投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投 资限 制 (1)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非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品种 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20%;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 定 ; (6) 现金 或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3 (8)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 述 限 制 。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6 个月 内使 投资 组合 比例 达到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由 于证 券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标 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4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676,874,345.26 11.74 其中: 股票 676,874,345.26 11.7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779,207,306.05 82.92 其中: 债券 4,779,207,306.05 82.9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9,500,419.25 3.4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288,392.16 0.2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91,676,148.35 1.59 8 合计 5,763,546,611.07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37,464,998.02 0.65 B 采矿业 55,488,228.18 0.96 C 制造业 441,380,136.83 7.6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7,482,676.62 0.4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6,224,500.00 0.2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046,205.00 0.0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8,457,899.85 1.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190,040.76 0.1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5,139,660.00 0.4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76,874,345.26 11.77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418 江淮汽 车 2,570,893 35,683,994.84 0.62 2 002273 水晶光 电 1,228,005 30,331,723.50 0.53 3 002179 中航光 电 750,088 30,273,551.68 0.53 4 002325 洪涛股 份 2,990,498 27,482,676.62 0.48 5 002241 歌尔股 份 865,917 26,176,670.91 0.46 6 002573 清新环 境 1,454,000 25,139,660.00 0.44 7 002367 康力电 梯 1,650,000 24,387,000.00 0.42 8 002714 牧原股 份 987,214 24,117,638.02 0.42 9 600547 山东黄 金 628,092 23,986,833.48 0.42 10 600391 成发科 技 626,076 23,891,060.16 0.42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87,569,734.20 1.5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11,669,000.00 10.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11,669,000.00 10.63 4 企业债 券 2,455,152,295.10 42.6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310,000.00 0.87 6 中期票 据 509,713,000.00 8.8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83,338,276.75 3.19 8 同业存 单 881,455,000.00 15.32 9 其他 - - 10 合计 4,779,207,306.05 83.07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19152 16 恒 丰银 行 3,000,000 291,000,000.00 5.06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6 CD152 2 111619109 16 恒 丰银 行 CD109 2,000,000 197,100,000.00 3.43 3 111619130 16 恒 丰银 行 CD130 2,000,000 195,660,000.00 3.40 4 111619124 16 恒 丰银 行 CD124 1,500,000 147,825,000.00 2.57 5 140208 14 国开 08 1,100,000 111,606,000.00 1.94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7,821.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0,558,624.73 5 应收申 购款 46,602.10 6 其他应 收款 873,100.00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7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676,148.35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32 三一转 债 26,631,792.00 0.46 2 110033 国贸转 债 22,671,331.20 0.39 3 113008 电气转 债 19,453,100.00 0.34 4 123001 蓝标转 债 3,500,296.00 0.06 5 110035 白云转 债 2,982,696.00 0.05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8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0 年 11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中银双 利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11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40% 0.05% 0.16% 0.07% 0.24%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89% 0.28% 2.40% 0.09% -0.51% 0.1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0.65% 0.21% 0.37% 0.06% 10.28% 0.1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97% 0.26% -3.75% 0.08% 4.72% 0.1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92% 0.22% 6.54% 0.11% 9.38% 0.1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60% 0.48% 4.19% 0.08% 8.41% 0.4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81% 0.36% 0.70% 0.06% 1.11% 0.3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51.90% 0.31% 10.75% 0.08% 41.15% 0.23%





中 银双 利 B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 长率 业绩比 较基 业绩比 较基 ①- ③ ②- ④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9 ① 标准差 ② 准收益 率 ③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2010 年 11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30% 0.06% 0.16% 0.07% 0.14% -0.0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50% 0.28% 2.40% 0.09% -0.90% 0.1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0.31% 0.20% 0.37% 0.06% 9.94% 0.1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53% 0.26% -3.75% 0.08% 4.28% 0.1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59% 0.22% 6.54% 0.11% 9.05% 0.1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18% 0.48% 4.19% 0.08% 7.99% 0.4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50% 0.36% 0.70% 0.06% 0.80% 0.3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48.60% 0.31% 10.75% 0.08% 37.85% 0.23%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0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 售机 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1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 与赎回 价格 的 基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分别 计算 本基 金 A/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 规 定分别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本 基 金 A/B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 开放 日 对 本基 金 A/B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A/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2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3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 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 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 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受 损 方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4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情 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 用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 差 错。 3. 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 基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5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6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其 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B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同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本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十二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对 A 类、 B 类基 金 份额分 别选 择 不同的 分红 方式 。 选 择采 取 红利 再投 资 形 式的 , 同 一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资 金将按 除权 日 该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成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7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8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基金 从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4.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依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9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B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35% 。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按 B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提 :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4. 除管理费、托管 费及销 售服务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调 低基 金 管 理费 率和 基 金托 管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0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1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披露 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2 的最 后 1 日。 2.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3.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5. 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一 次分 别公 告 A/B 类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分别 披露 开放 日 A/B 类 基金 份额 所 对应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及最 后一 个自 然 日 A/B 类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 A 类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费率 ,B 类 基金 份 额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3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8. 临时报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 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4 (18)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 售机 构 ; (19)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事 项。 9.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11.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12.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出现以 下情 形, 本基 金有 权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5 时; (2)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6 十 九、 风险提 示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利率风 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 再投 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 用 风险、 政策 风险 和特 有风 险等。 (一)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经 济和 各个 行业 也呈 周期性 变化 ,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市 场 和资金 市场 的走 势, 给本 基金的 投资 收益 带来 一定 的风险 。 (二) 利率风险 由于中 央银 行对 利率 的调 整和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产生 本基金 的利 率风 险 。 由 于 利率的 波 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面临 投资收 益率 可能 低于 业绩 基准的 风险 。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因基 金资产 变现 的难 易程 度所 导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对 象的 流动 性相 对较 好,但 是在 特殊 市场 情况 下(加 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 张的情 况 下 ) 也会出 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 不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 额较大 , 可 能 因流动 性风 险的 存在 导致 基金收 益出 现波 动。 (四) 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 由于 未来 市场利 率的 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 资 风 险 。 (五) 信用风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产生 信用 风 险。 另外 , 回 购交 易中 由 于融资 方 (正 回购 方) 违 约到期 无法 及 时支付 回购 利息 ,也 将会 对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 (六) 政策风险 目前国 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收 入暂 不征 收所 得税 , 基 金投 资国 债的 利息 收 入也暂 不 征收所 得税 ; 对 企业 和个 人买卖 基金 的交 易暂 不征 收印花 税。 如果 这些 政策 出现不 利于 基 金投资 人的 调整 , 将 构成 本基金 的政 策风 险。 另外 , 如果 国家 对同 业存 款利 率下调 , 会 使 基金的 现金 投资 部分 的收 益减少 ,也 是本 基金 面临 的政策 风险 之一 。 (七) 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债券 类资 产, 力求 稳定收 益; 择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投 资二级 市场 权益 类资 产 ,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以 增强收 益 。 因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7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投 资债 券类资 产而 面临 债券 市场 系统性 风险 和个 券风 险; 因参与 新股 申 购而面 临新 股发 行放 缓甚 至停滞 ,或 者新 股申 购收 益率下 降甚 至出 现亏 损所 带来的 风 险 ; 因 少 量 投 资 可 转 债 或 二 级 市 场 权 益 类 资 产 而 承 担 一 定 程 度 的 市 场 整 体 或 个 别 证 券 价 格 下 跌的风 险。 (八)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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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8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9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含 本数 )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0 二 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1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16 )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2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 .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3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4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A 类基 金份 额与 B 类基金 份额由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金 额以及 参与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分 配 的数量 将可 能有 所不 同。 6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委托代 理人参 加 会议并 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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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5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提高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费率的 除外 ; (9)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内,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合 同,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进 行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 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 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6 3 . 召集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7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5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8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 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日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日前 公告 。 (3)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9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 决议形成的条 件、表 决方式、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0 为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8 .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1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提高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费率的 除外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2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就是 否终 止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进行 表 决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 元;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 续 60 个工作 日达 到 90% 以 上。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2 . 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3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 .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4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 京分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 合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2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3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八份 ,除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各 持两份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4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5 二 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 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6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地 方政府 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 债 、 短期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 以及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品 种和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为 不符 合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整 改, 并将 该情 况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的投 融资比 例: 本基 金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还 可 投资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股 票、 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等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非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品种 , 上述 非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 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非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超 过基 金 资产的20%; 2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7 5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6 ) 现 金或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量 ; 12)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3)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6 个月 内使 投资 组合 比例 达到《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监督 基金 投资 比例是 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不 符合 规定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及 时进 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 符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适当 的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 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8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在 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改 正。 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9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发送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施保 护基 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 规以 及违 反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0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3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4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和 注销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1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责 任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开放式基 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 人 以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保管 基金的银 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托 管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2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3 计算。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 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总份 额余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 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本 基金 A/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4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5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 京分 会,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6 二 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 投资 者账 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 金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在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对 账单 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种 形式 的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日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发 送。 纸质 对账 单每 半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寄出 ,数 据截 至 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 号查 询 ” 按钮, 进入" 账户 信息 修改" 栏目 进行 自助定 制; 3)发送电 子邮件 至基金 管 理人客户 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注 明开户 证件 号码 、 姓名 、 持有基 金名 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额 、E-mail 地址、 手 机号码 、 定 制 对账 单形 式(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 账单、 纸质 对账 单 ) 、寄 送周 期( 月度、季 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交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 资者 也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平 台(网址 :www.bocim.com )办理开户、认购、 申 购、赎回 等 业务。 投资 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服 务之 前, 请向 相关 机构咨 询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7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电子 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真等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 息包括 : 基 金份额 净值 、 每笔 交易 确 认、 每月 账户 信息 、 公司 旗下基 金定 期刊 物 等 。 业 务开通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账户 交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查 询。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8 二 十四 、 其他事 项 ( 一) 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 元/ 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1.选 择使 用基 金专 用交 易 业务单 元/ 交 易单 元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 选 用其 专用 交 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 选 择标准 为: (1) 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 健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 足基金 运作 高度保密 的要 求; (5) 具备 基金 运作所 需的高 效、 安全的 通讯 条件 ,交 易设 施符合 代理 本基金进 行证 券交易 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提 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6) 研究 实力 较强, 有固定 的研 究机构 和专 门的 研究 人员 ,能及 时为 本基金提 供高 质量的 咨询 服务 , 包 括宏 观经济 报告 、 行 业报 告、 市场走 向分 析、 个股 分析 报告及 其他 专 门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租用 期限 及更 换方 式 交 易 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的使 用 期 限 遵 循基 金 管理 人与 证 券 经营 机构 的 协议 约定 。使 用期满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各 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各 类研 究报 告和 信息 资讯进 行综 合 评价, 包括 :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 和数量 ; (2) 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 的情况 ;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 料库的 情况 ; (7) 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 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 在 这一 过程 中 , 管 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交 易业务 单 元/ 交 易 单元 的证 券经 营 机构 进 行排 名, 同 时亦 关注并 接 受其 他证 券 经营 机构的 研 究报 告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9 和信息 资讯 ,为 之后 的交 易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 更换 作准备 。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 终止租 用其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单 元。 3.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运作 方式 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于加强证 券投资基 金监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关于 “ 每只基金 通 过 任 何 一 家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年 成 交 量 , 不 超 过 该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年 总 成 交 量 的 30% ” 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 合 各证 券经 营 机构 提供 研 究 报告 及信 息 服务 的质 量 , 分配 基金在 各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 易单元 买卖 证券 的交 易量 。 4.其 他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年度 报 告和 年度报 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披 露,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二)相关基金公告 1、 2016 年 6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调 整招 商银行 借记 卡基 金电 子直 销申 购业务 优惠 费率 的公 告 》 2、 2016 年 6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手 续费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3、 2016 年 7 月 1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 个人 投资 者 证件类 型的 公告 》 4、 2016 年 7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 更新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公告 》 5、 2016 年 7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6、 2016 年 7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 7、 2016 年 7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稳 健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8、 2016 年 8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稳 健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0 9、 2016 年 8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稳 健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 10 、 2016 年 9 月 13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事 宜的 公告 》 11 、 2016 年 9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2 、 2016 年 10 月 26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稳健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 阅上述 公告 。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1 二 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在 编制 完成 后,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指 定信 息披 露报 纸公 布 , 投 资 者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查 阅, 也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支 付工 本费 后,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者按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或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2 二 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稳健双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中银稳健双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所 在地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