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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添益债券(004230)

永赢添益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永赢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永赢添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一 月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鉴于永赢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系一 家依 照中国 法 律合法成 立并 有效存 续 的有 限 公司,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金 管理人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集发行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永赢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拟担任 永 赢添益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 理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永赢添益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 的权 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永赢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中定义 的术语 在用于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相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 基金销售 、特 定客户 资 产管理、 资产 管理和 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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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 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 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 券;资 产托 管业务;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售 汇业务;从 事银行 卡业 务;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 管箱服 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 查、 咨询、见证 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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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永赢添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 另有 所指, 本 协议所使 用的 所有术 语 与基金合 同的 相应术 语 具有 相 同含义。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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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和上 市 交易的国债 、央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地方 政府债、商 业银行 金融 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 同业 存单、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通 知存款 等各 类存款) 、其他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 投资 于股票 、 权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投资于 可转 换债券 、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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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5)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章 第九条 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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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 立健 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根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 从事的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加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完 整性、 全面 性。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 四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本基 金银行间债 券交易 的交 易对手及其 结算方式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书面或以 双方认 可的 其他方式提 醒基金管理 人,经 提醒 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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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五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有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进行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管理、 利率管 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 七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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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 当立即 以书 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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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 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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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产(不 包含基 金托 管人依据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易交收 、托管 资产 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聘 请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出具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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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基金 托管专 户,也 称为资 金账户,保 管基金 财产 的银行存款 。该基 金托 管专户同时 也是基 金托 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 式下, 代表 所托管的包 括本基 金财 产在内的所 有托管 资产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专户进 行。 2、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 定期存 款 在存款机 构开 立的银 行 账户,包 括实 体或虚 拟 账户 , 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留。本 着便于 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管和 日常 监督核查的 原则,存款 行应尽 量选 择托管人经 办行所 在地 的分支机构 。对于 任何 的定期存款 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 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 抵押 ,并不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本息到 期归还 或提 前支取的所 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 协议中 未体 现前述条款 ,托管 人有 权拒绝定期 存款投 资的 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 证实书 后, 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 正本 或者复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应该在合 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 期存 款的投资和 支取事 宜, 若基金管理 人提前 支取 或部分提前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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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支取定期存 款,若 产生 息差(即本 基金财 产已 计提的资金 利息和 提前 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 算机 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开立 债券托管账 户、资 金结 算账户,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的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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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 有价 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 二份以 上 的正本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加 盖公 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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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及 其他款 项 付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 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 体生 效时间的, 该生效 时间 不得早于基 金托管 人收 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 点。 如早于前述 时间, 则以 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 分 红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权 限 和交 易 权限内发送 指令; 被授 权人应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发送指 令。对 于被 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 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 力。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权, 并且基 金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确 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 令发送 人员 无权发送的 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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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债券交易 成交 单加盖 预 留 印鉴 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电话 确认。 如果 银行间簿记 系统已 经生 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 于划款 前 一日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投资划款 指令 并确认 , 如需 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留有 2 个工作小 时的复核和审 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不保证 当天 能够执行。 有效划 款指 令是指指令 要素( 包括 付款人、付 款账号、 收款人、 收款账号、 金额 (大、 小写) 、 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 符、相 关的 指令附件齐 全且头 寸充 足的划款指 令。因 基金 管理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未能 留出足 够的 划款时间, 致使资 金未 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送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 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 指令验 证 后,应及 时办 理。指 令 执行完毕 后, 基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下达指 令时 ,应确 保 基金资金 账户 有足够 的 资金 余 额,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审 核、查 明原 因,出具书 面文件 确认 此交易指令 无效。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 令的情形 包括 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 人在 履行监 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错误 时,有 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时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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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法规,或 者违 反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应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执行, 并立即 以录 音电话或以 双方认 可的 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 因,未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指 令执 行,应 在 发现 后 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 弥补 ;若对基金 财产或 投资 人造成直接 损失, 由基 金托管人赔 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被授 权 人、更改 或终 止对被 授 权人的授 权, 应立即 将 新的 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 前,基 金托 管人按照新 的授权 文件 传真件内容 执行有 关业 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 正本与 传真 件内容不同 ,由此 产生 的责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 接收指 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 否齐全、 印鉴 与被授 权 人是 否 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 发现 问题,应及 时以书 面或 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 报告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对执 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对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 券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代 表本基金 与对 手方签 署 相关 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户具体 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 人需对 所认 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 人同 意基金 托 管人根据 其收 到的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 公司或 深 、沪 证 券交易所的 交易数 据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公司 进行交收。 基金投 资发 生的所有场 内交易的清 算交收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 关登 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 规则 办理,基金 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 上海 预交收 制 度、中登 深圳 结算互 保 金制度、 中登 上海深 圳 备付 金 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 定所 做的结算备 付金、 保证 金及最低结 算备付 金的 调整也视为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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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有 效指令 ,无 须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 基 金资 金账 户发生 的 银行结算 费用 等银行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直 接 从资 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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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与其签 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计划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 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 求的证券交易: (1)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 (2) 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 证金管理办 法有关 规定 ,确定和调 整该基金 财 产最低结算 备付金 、证 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管 理人应 存放 于中登公司 的最低 备付 金、结算保 证金日 末余 额不得低于 托管人根据 中登公 司上 海和深圳分 公司备 付金 、保证金管 理办法 规定 的限额。托 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 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 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 用头寸,即 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 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 管专户。 (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 易保证 金账 户内的资金 按月调 整按 季结息,因 此,基金 合 同终止时, 基金可能有 尚存放 于结 算公司的最 低备付 金、 交易保证金 以及结 算公 司尚未支付 的利息等款 项。对 上述 款项,基金 托管人 将于 结算公司支 付该等 款项 时扣除相应 银行汇划费 用后划 付至 基金清算报 告中指 定的 收款账户。 基金合 同终 止后,中登 根据结算规 则,调 增计 划的结算备 付以及 交易 保证金,基 金管理 人应 配合基金托 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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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5)基 金 管理人签署本协议, 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 未能按时指 定相关 证券 作为交收履 约担保 物时 ,基金托管 人可自 行向 结算公司申 请由结算公 司协助 冻结 基金管理人 证券账 户内 相应证券, 无需基 金管 理人另行出 具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 担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 保交收的交易品种 (如深圳公司 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托管人发 送交易应付 资金划 款指 令,同时将 相关交 易证 明文件传真 至托管 人, 并与托管人 进行电话确 认,以 保证 当日交易资 金交收 的顺 利进行。若 管理人 未及 时通知托管 人有关交易 信息, 托管 人有权(但 并非确 保) 仅根据中国 结算公 司的 清算交收数 据,主动将托管 产品资 金托管账户中的 资金划 入中国结算公司 用以完 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 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 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不 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 T+0 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 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 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 “一旦出现交易后 无法履约的 情况, 管理 人应在第一 时间通 知托 管人。对于 中国结 算公 司允许托管 人指定不履 约的交 易品 种,管理人 应向托 管人 出具书面的 取消交 收指 令;对于中 国结算公司 不能取 消交 收的交易品 种,管 理人 知悉并同意 托管人 有权 仅根据中国 结算公司的 清算交 收数 据,主动将 托管产 品资 金托管账户 中的资 金划 入中国结算 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 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 (3) 若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 或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 托管账户头 寸不足 的情 况下交易, 并最终 占用 托管人所托 管其他 产品 在中国结算 公司的 备付 金而 交收 成 功的, 管理 人应 在日 终 前补足 交收 款项, 并 承 担可能 造成的 损失;若是 占用了 托管 人其他托管 产品存 放中 国结算公司 的备付 金而 导致托管人 所托管的其 他产品 交收 失败的,所 有损失 将由 管理人承担 。同时 ,托 管人保留根 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 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 管理人承诺 若由于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产品过错 而导致 本托 管产品交易 交收失 败的 ,托管人不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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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承担责任。 (5)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 实时结算(RTGS )方式完成实时 交收的收款业务, 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托 管人发送交 易应收 资金 收款指令, 同时将 相关 交易证明文 件传真 至托 管人,并与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 担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 管理人知 悉并 同意托 管 人仅根据 中国 结算公 司 的清算交 收数 据主动 完 成托 管 产品资金清 算交收 。若 管理人出现 交易后 无法 履约的情况 ,并且 中国 结算公司的 业务规则允 许托管 人对 相关交易可 以取消 交收 的,管理人 应于交 收日 前一工作日 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 同或 不及时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 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并电 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中 债综合 业务 平台或上海 清算所客户 终端系 统已 经生成的交 易需要 取消 或终止,基 金管理 人要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 前将银行间业务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 力配合出款。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 工作小时发 送,并 进行 电话确认。 指令、 成交 单传输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够的操 作时间,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到账、 债券未 能及 时交割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对基金 管理 人在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 不予执 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因 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 损失的 责任 。基金管理 人确认 该指 令不予取消 的,资 金备 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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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 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 回至托 管专 户的之外, 应当由 基金 管理人出具 资金划 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 误后执 行。 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 及时 出具指令导 致该产 品在 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 交易 记录, 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 行核 对。对 外 披露 基 金份额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易 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 簿上 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 如果实 际交 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 记录 不一致,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每交易 日结 束后根 据 第三方存 管机 构发送 的 对账 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 申购 、赎回的数 据真实 性负 责。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申购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 汇总表) ,如因 各种原 因,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 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 方式。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数据, 双方各 自按 有关规定保 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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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及 分 红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资金 清 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到达基 金资金 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 款或 进行基 金 分红时, 如基 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 的资 金,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 过错 原因造成, 相应责 任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 、 资 金指令 除申购 款 项到达基 金资金 账户需 双方按约 定方式 对账外 ,回购 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 的付 款、赎 回 和分红资 金划 拨时, 基 金管理人 需向 基金托 管 人下 达 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 赎净 额结算 基 金申购、 赎回 等款项 采 用轧差交 收的 结算方 式 ,基 金 托管账户与 “注册 登记 清算账户” 间的资 金清 算遵循“净 额清算 、净 额交收”的 原则,即按 照托管 账户 当日应收资 金(包 括申 购资金及基 金转换 转入 款)与托管 账户应付额 (含赎 回资 金、赎回费 、基金 转换 转出款及转 换费) 的差 额来确定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将托 管 账户净 应收 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 从“ 注册 登记清 算账 户” 划到基金托 管账户 ,基 金托管人在 资金到 账后 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进行账务处 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令将 托管账 户净 应付额在当 日 12:00 前划往“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 基金 为净应 收 款,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 查收资金 是否 到账, 对 于因 基 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 准时 到账的资金 ,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 ,由 此产生的责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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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 基金 为净应 付 款,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 进行 划 付。对于因 基金托 管人 的原因未准 时划付 的资 金,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承担的 权责按 基金 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 本 基金开 展基金 转 换业务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 公告。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 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分 红方案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双方核 定后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利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将 资金 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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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但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 以双 方约定的方 式提交 给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债券和 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资产支 持证 券、其它投资 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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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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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 错误; 基金 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进行 赔偿,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获得不 当得利 之主 体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 误, 进而导致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的 损失, 以及 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 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度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最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为 准对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偿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赔偿 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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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若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 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 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之 前 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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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 入、投资 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 润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 金每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 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的有关 业务规 则进 行调整,并 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 的时 间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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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 配方 案公布 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 定就 支付的 现 金红 利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 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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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前应 予保密。 除按《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 息应 予保密。但 是,如 下情 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内容 主 要包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 金 份额发售公 告、基 金募 集情况、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露 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为 宗旨,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本章 第( 二)条中 应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 的事 项进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人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复核 的 信息,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合 、互相 监 督,保证 其履 行按照 法 定方 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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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 托管人 公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 托管 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 或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信 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起 草 、并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发 生基 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 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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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3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1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账 户开 户费用 、 证券交易 费用 、基金 财 产划拨支 付的 银行费 用 、账 户 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 有关的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仲裁费 和诉讼 费等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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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调整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基金管理 人必 须于新 的 费率实施 日前 依照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托管 费等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或 基金 托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 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 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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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要求的 除外。 如不 能妥善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 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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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生变 更, 未变 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 助变 更 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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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该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 时接 收。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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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托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联合公告。 (四)新 基金 管理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业 务或新 基 金托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 金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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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托管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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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 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 金管 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 不公 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五)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 管理 过程中 任 何尚 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管 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投资 指 令和 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 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 管人私 自 动用或处 分基 金财产 ,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 指令 、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 财产用 于下 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以及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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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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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在进 行基金 财 产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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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履 行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就 直接损 失 进行 赔 偿;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 行赔偿,另 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4、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 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没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 ,不 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 约行 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 致业 务出现 差 错,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 ,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 市 , 按照 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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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 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议 以中国 证监 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基 金 合同成立 之日 起成立 ,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生效 。 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协议 一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份 , 上报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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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 有明 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义 适 用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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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上海 签 订 日:二〇一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