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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1000指数A(004194)

招商中证1000指数: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其权 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及转 融通 证券出 借 交
易;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证券账 户 、 资金 账户 及其 他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未 设立日常 机构 ,若未 来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成立 日常机构 ,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执 行。 
1、 召开事由 
(1)除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 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 调高 销售服务 费, 但法律 法规 要求调 整
的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 低除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以 外的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在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条件 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率 、 变更 收费 方式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经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条 件
下,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7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内 、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条件 下,调 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 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或 在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 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允许 的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会
议规定 的其 他形 式 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或会
议规定 的符 合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形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符合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 前提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 出席会议 并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参加 ,
方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 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 该 类 每 单位 基 金 份 额 收益 分 配 金 额后 不 能 低 于面
值 ; 
(4)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之间 由于 A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配 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5、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相应 类别 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 
(4)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费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及维 护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2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 日起 第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 日起 第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
年费率 为 0.4% 。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R 为 C 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 日起 第 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划 出,经 登记 机构分 别支付 给各个 基金 销售机 构。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4)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费率 、 具 体计 算方法 及支 付方
式见招 募说 明书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 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等 发生调 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或
其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的 方法 。 
上述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 第 (5 ) - (11 )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 调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销 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的 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增 强型 股票 指数 基金, 通过 数量 化的 投资 方法与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 力 争控
制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5% , 年化 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7.75% , 同 时力求 实现 超越 标的 指数 的业绩 表现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增 值 。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 业板 和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 债(含 可分离 交易 可转换 债) 、可 交换 债、次 级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等) 、债券 回购、 同业存 单、银 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以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
中证 1000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中证 1000 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但 符合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标 的指 数成 分股投 资不 受此 限;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但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标 的指数 成分 股投 资不 受此 限;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4)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5)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融 资买 入股票 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1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参与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交易 的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0% , 证券 出借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0 天 ,平均 剩余 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平 均计 算; 19)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2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11 ) 项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但需 提前 公告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估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 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 结 算价估 值。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自决议 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和律 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