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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添鑫A(001359)

国联安添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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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5 年 5 月 1 1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8 6 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5 年 6 月 2 日 正 式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低
收 益 ; 因 基金 份 额 价 格 存 在 波 动, 亦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 回其
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 期货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动
等 因 素 产 生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自
主 判 断 基 金的 投 资 价 值 , 对 投 资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作
出 独 立 决 策, 并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险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收
益 , 但 同 时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及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所
特 有 的 风 险等 。 本 基 金 属 于 主 动 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期 风
险 、 较 高 预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通 常 预 期 风 险 与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规 模
一 般 小 额 零散 , 主 要 通 过 固 定 收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 综 合 协 议 交易 平 台
或 证 券 公 司 进行 转 让 , 难 以 进 行更 广 泛 估 值 和 询 价 ,因 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估 值 价格 可 能 与 实 际 变 现 的市 场 价 格 有 一 定 的 偏差 而 对 本 基 金 资 产净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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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产 生 影 响。 同 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流 动 性 可 能 比 较匮 乏 , 因 此 可 能 面临
较 高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以 及 由 流 动性 较 差 变 现 成 本 较 高而 使 基 金 净 值 受 损的
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 0 1 6 年 1 2 月 2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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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8
九、基金的投资 ................................................................................................ 59
十、基金的业绩................................................................................................ 73
十一、基金的财产............................................................................................ 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七、风险揭示................................................................................................ 92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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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 1 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45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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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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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添
鑫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托 管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 法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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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国 联 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理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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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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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 基 金 份 额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不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基
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
份额 ,称为 C 类份 额。两 类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不同 的基金 代码, 并分别 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51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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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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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 0 0 3 年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 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 2 1 - 3 8 9 9 2 8 8 8
传真:0 2 1 - 5 0 1 5 1 8 8 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1 %
德国安联集团 4 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 1) 庹启 斌先 生,董 事长 ,经济 学博 士。历 任华 东师范 大学 国际金 融系
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 港 公 司 研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券
部 总 经 理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裁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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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谭晓 雨女 士,公 司总 经理, 经济 学硕士 ,国 务院特 殊津 贴专家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司 研 究 所 行 业 部 研 究员 、 二 级 研 究 员 及高
级 研 究 员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咨 询 部 总 经 理 及财
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 3) J i a c he n F u (付佳晨 ) 女士, 董事 , 工商管理 学士 。 2007年起进入 金
融 行 业 , 历任 安 联 集 团 董 事 会 事务 主 任 、 安 联 全 球 车险 驻 中 国 业 务 发 展主
管 兼 创 始 人, 忠 利 保 险 公 司 内 部顾 问 , 戴 姆 勒 东 北 亚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金 融及
监 控 部 成 员, 美 国 克 莱 斯 勒 汽 车集 团 市 场 推 广 及 销 售部 学 员 。 现 任 安 联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 4) E uge n L o e f f l e r 先生 ,董事 ,经济 与政治 学博士 。 1990 年起 进入金 融
行业,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
太 区 投 资 总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公 司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 黎世 房 地 产 及 安 联 资产
管 理 苏 黎 世公 司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环 球 股票 团 队 主 管 、 安 联全
球 投 资 韩 国公 司 主 席 及 行 政 总 裁、 安 联 人 寿 韩 国 公 司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资产
管 理 香 港 办事 处 投 资 总 监 兼 主 管、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欧 洲股 票 研 究 部 主 管 、安
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 (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现任安联投资
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 投资总监 ,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
理事务。
( 5) 汪卫 杰先 生,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会 计师职 称。 1994 年起 进入 金融
行 业 , 历 任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财 务 部 主 管 、 稽 核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计
划 部 副 总 经理 、 长 沙 营 业 部 总 经理 、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深 圳 分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计 划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国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总
经 理 、 资 产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职主 任 委 员 、 子 公 司 管理 小 组 主 任 。 现 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 6) 程静 萍女 士,独 立董 事,高 级经 济师职 称。 历任上 海市 财政局 副科
长 、 副 处 长、 处 长 、 局 长 助 理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税 务局 副 局 长 , 上 海 市计
划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会 副 主 任 兼 上 海 市 物价 局 局 长 、 上 海 市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 会 副 主 任 、 第 十 届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上 海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 7) 王鸿 嫔女 士,独 立董 事,法 学士 。历任 台湾 摩根资 产管 理旗下 的怡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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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证 券 投 资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问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国
摩 根 资 产 管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上 投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海
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 8)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
( U I U C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M B 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S t a ndi s h M e l l 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 o e f f i c i e nt G l oba l 公司创始 人 之一兼基金经理 。 2007年1 1 月起, 担任梅隆 资
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 1 ) 王 越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席 , 大 专 学 历 。 1975 年 3 月 参 加 工 作 , 历 任
上海民生中学会计、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 1993 年 7 月加
入 原 国 泰 证券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国际 业 务 部 副 经 理 、 国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国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等 职 务 , 1999 年 8 月 公 司 合 并 后至 2000 年 9 月 任 国 泰 君 安证
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 2 ) U w e M i c he 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 A l l i a nz S E 亚 洲
业务 部主管 、 主席 办公室主 管 、 A l l i a nz L i f e I n s ur a nc e J a pa n L t d. 主席 及日本
全 国 主 管 、 德 国 慕 尼 黑 G r o up O P E X 安 联 集 团 内 部 顾 问 主 管 。 现 任 慕 尼 黑
A l l i a nz S E 业务部H 3 投资与亚洲主管。
( 3 ) 朱慧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 君 安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财
务部总监。
( 4 ) 刘涓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 ) 庹启斌先生 ,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 讲 师 、 君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经
理 、 香 港 公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债 券 部 总 经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泰君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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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2 )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公 司 研 究 所 行 业 部 研究 员 、 二 级 研 究 员及
高 级 研 究 员;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长 、 咨 询 部 总 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 3 ) 李柯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 际 业 务 部、 上 海 联 合 财 务 有 限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责
人 兼 内 部 审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4 ) 魏东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003 年 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任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华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和 华 宝 兴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
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职务。 2009 年 9 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12月至201 1 年8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起, 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5 ) 满黎先生, 副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 先 后担 任 上 海 分 公 司 高 级投 资 顾 问 、 西 安 分 公司 总 经 理 、 华 东 业务
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2012 年 9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市 场 总 监 。 自 2012 年 1 1 月 起 , 担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
( 6 ) 刘 轶 先 生 , 督 察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 中 国 民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财 政 经济 委 员 会 证 券 法 修 改工 作 小 组 , 并 曾 在 南开 大 学 等 从 事 研 究工
作。 2016 年 6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1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冯 俊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经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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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主 管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助理 、 宏 观 和 债 券 研究
员 , 长 盛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经 理 助 理 , 泰 信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收
益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及基金经 理 。 2 0 0 8 年1 0 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债券组合管 理部总监 , 2 0 0 9 年3 月至2 0 1 5 年3 月任国联安德
盛增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0 1 0 年6 月至 2 0 1 3 年7 月兼任国联安信
心增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0 1 1 年1 月至 2 0 1 2 年7 月兼任国联安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7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L O F ) 的 基 金经 理 。 2 0 1 4 年 1 2 月 至 2 0 1 6 年 6 月 兼 任 国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3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4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睿 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0 1 5 年1 1 月起兼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国联 安 德盛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 0 1 6
年2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悦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联安鑫禧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3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9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鑫 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 管理学学士。 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
中心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 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在上海国利货币有限
公 司 担 任 债 券交 易 员 。 2008 年 6 月 至 2010 年6 月 在 上 海 长 江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自2010年6月起,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债券交易员、 债券组合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2012年7月11日
至2016年1月15日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12月
12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 担 任 国 联 安中 债 信 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3年6月12日起任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3月15日起任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6年9月9日起任国联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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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0月 21 日 起 任 国 联 安通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年11月4日起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本基金历任基金 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周平 2 0 1 5 年6 月2 日- 2 0 1 5 年6 月2 3 日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由 公 司 总经 理 、 主 管 投 资 的 副总 经 理 、 投 资 组 合 管理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级基金经理 1 - 2 人 (根据需要) 组成 。 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 - 2 人( 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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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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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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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 、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金融 风 险 , 保 护 资 产 的安 全 与 完 整 , 促 进各
项 经 营 活 动的 有 效 实 施 而 制 定 的各 种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管 理 方 法 与 控 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和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展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具 体 来 说 , 必 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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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 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 的 岗 位 说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 重 要 业 务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督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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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 各 项 业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督 察 长 、 风 险管
理 部 和 监 察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 分 支 机 构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 不 同 岗 位的 工 作 任 务 基 础 上 ,赋 予 各 岗 位 相 应 的 责任 和 职 权 , 建 立 相互
配 合 、 相 互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严 格 的 操 作程 序 和 合 理 的 工 作 标准 , 大 力 推 行 各 岗 位、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 督 职 能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 和 监 测 办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的
道 德 风 险 防范 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 。 尤 其 是投 资 交 易 等 重 要 区 域遇 到 断 电 、 失 火 等 非常 情 况 时 , 应 急 应变
措 施 要 及 时到 位 , 并 按 预 定 功 能发 挥 作 用 , 以 确 保 公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 严 格 制 定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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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求 ,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企 业 财 务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会 计 工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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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的 发 钞 行 之一 。 198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成 为 中 国
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6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 英 国 《 银 行家 》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银 行 报 告 , 交 通 银 行 一 级 资
本位列第17位, 较上年上升 2位; 根据2015年美国 《 财富 》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9月30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亿元。 2016
年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亿元。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管 业 务 中 心 ( 下 文 简 称 “ 托 管 中 心 ” )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经
济 师 、 会 计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较
高, 专业分布合理 ,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 是一支诚实勤勉、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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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5月至2013年
10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
事 长 、 执 行 董事 、 行 长 。 牛 先 生 1983 年 毕 业 于 中 央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1997 年 毕 业 于 哈 尔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济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 先 生 2013 年 11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013 年 10 月 起 任 本
行 行 长 ; 2010 年 4 月 至 2013 年 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05 年 8 月 至 2010 年 4 月 任 本 行
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
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 至 2001年 历 任 本 行 乌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 副 总 裁 ; 1999年 12 月 至 2007 年 12 月 ,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会 计结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袁 女 士 199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石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学 士 学 位 , 200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学
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6 只 。 此 外 , 交
通 银 行 还 托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理
计 划 、 银 行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基
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 企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 、 RQFII证券投
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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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过
对 各 种 风 险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 从组织结
构 的 设 置 上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 理 模 式 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督
机 制 , 通 过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障
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 作 环 节 的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法
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 保 基 金 托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露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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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业
务 从 业 人 员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根
据 市 场 变 化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系
统 完 整 独 立,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检
查 措 施 实 现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人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资 产 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报 酬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资
金 的 到 账 与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行 为 , 应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时
核 对 确 认 并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银
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
情况。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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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 2 1 - 3 8 7 8 4 7 6 6 ,4 0 0 - 7 0 0 - 0 3 6 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 w w . v i p - f u n d s. co m
( 2 )其他销售机构
1)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767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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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5)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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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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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0)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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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yfund.com
13)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4)代销机构: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5)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6)代销机构: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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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17)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代销机构: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9)代销机构: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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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0)代销机构: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1)代销机构: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22)代销机构: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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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代销机构: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4)代销机构: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B单
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5)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A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6)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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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7)代销机构: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楼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房2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8)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9)代销机构: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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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0)代销机构: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1)代销机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2)代销机构: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 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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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3)代销机构: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34)代销机构: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5)代销机构: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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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35)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期
418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36)代销机构: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7)代销机构: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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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代销机构: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9)代销机构: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40)代销机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41)代销机构: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4 1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2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调 整 或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 2 1 - 3 8 9 9 2 8 6 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真:0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 2 6 6 号恒隆广场 5 0 楼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4 2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 2 6 6 号恒隆广场 5 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 0 2 1 - 2 2 1 2 2 8 8 8
传真:0 2 1 - 6 2 8 8 1 8 8 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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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 并于 2 0 1 5 年 5 月 1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 0 1 5 ] 8 6 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 最长 不 得 超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时 间 见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及 赎 回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不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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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体 设 置 、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 并在
招 募 说 明 书中 公 告 。 根 据 基 金 销售 情 况 , 在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 以 增 加 新 的 基 金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变 更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销 售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 式 、 或 者 停 止 现有
基 金 份 额 类别 的 销 售 等 , 或 对 基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则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实
施 前 基 金 管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 0 0 元。
2 、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 0 0 万元以下 1 . 2 0 %
1 0 0 万≤ M < 2 0 0 万 0 . 8 0 %
2 0 0 万≤M <5 0 0 万 0 . 4 0 %
5 0 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 0 0 0 元
投 资 人 重 复 认 购 , 须 按每 次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基 金认
购 费 用 不 列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登 记 等 基 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人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 定金额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4 5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 投 资 者 分 别 投 资 1 0 0 0 0 元 和 1 0 0 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利
息 分 别 为 2 元 和 2 0 0 0 元 , 则 两 笔 认 购 中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认购 1 : 认购金额 1 0 0 0 0 元, 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 . 2 0 % 。
净认购金额= 1 0 0 0 0 / ( 1 + 1 . 2 0 % ) = 9 8 8 1 . 4 2 (元)
认购费用=1 0 0 0 0 - 9 8 8 1 . 4 2 = 1 1 8 . 5 8 (元)
认购份额=(9 8 8 1 . 4 2 + 2 )/ 1 . 0 0 = 9 8 8 3 . 4 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0 0 0 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 利息 为
2 元,则可得到 9 8 8 3 . 4 2 份 基金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1 0 0 0 万元,认购利息 2 0 0 0 元,对应的认购 费用 为
1 0 0 0 元。
认购费用= 1 0 0 0 (元)
净认购金额= 1 0 0 0 0 0 0 0 - 1 0 0 0 = 9 9 9 9 0 0 0 . 0 0 (元)
认购份额=( 9 9 9 9 0 0 0 + 2 0 0 0 ) / 1 . 0 0 = 1 0 0 0 1 0 0 0 . 0 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0 0 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 0 0 0 元,则可得到 1 0 0 0 1 0 0 0 . 0 0 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认购手续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认 购 本 基金 , 需 开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 若 已 经在
基 金 管 理 人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则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手 续 , 发 售 期 内 基金
销 售 网 点 同时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在发 售 期 间 , 基 金 投资
者 应 按 照 基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到 相 应 的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填 写 认 购 申 请 书,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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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 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 4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投 资 者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和
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 、认购的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0 0 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0 0 0 元 (含认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个 基金 账 户 首次 单 笔认 购 金 额不 得 低于 1 万 元( 含 认 购费 ) ;追 加 认 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0 0 0 元(含认购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及 有 关 规 定 , 调 整 直 销 机 构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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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5
年 6 月 2 日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5 年 7 月 7 日 发 布 《 关 于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增 设 C 类基金 份额、调低管 理费率并修改 基金合同及托
管 协 议 的 公告 》 , 对 公 司 管 理 的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增加收 取销售服务费 的 C 类基金 份额和调低管 理费率,并将 对本基金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 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 0 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 0 0 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 告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程序 进 行 , 实 施 方 案 应当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提 前 发 布 提 示 性 通 知, 明 确 有 关 实 施 安 排,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影 响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享 有 的 选 择 权 (如 赎 回 、 转 出 或 者卖
出) ,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选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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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 时 间 变 更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且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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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 该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 申 购 、 份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 则 , 即 对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申 购 确 认 日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赎 回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 、 处 理 规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实
质 利 益 和 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从
基 金 托 管 账户 划 出 赎 回 款 项 。 在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在 T + 1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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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 于 1 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 基金的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 元 ( 含 申购 费 ) , 已 在 直 销 机构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0 元(含申购费)。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0 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 0 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 类业务 (如赎回、
转 换 出 等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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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6 个月≤T<1 年 0.20%
T≥1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日计算。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 5 %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 0 %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 5 % 计
入基金财产。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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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每个月按照 3 0 日计算 。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30 日以下 0.5%
30 日以上(含) 0%
赎回费 用由赎回 C 类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单
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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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 : 某 投 资 者 分 别 投 资 1 0 0 0 0 元 和 1 0 0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 . 1 2 0 元, 则两 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 0 0 0 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 5 0 % 。
净申购金额=1 0 0 0 0 / (1 + 1 . 5 0 % )= 9 8 5 2 . 2 2 (元)
申购费用= 1 0 0 0 0 - 9 8 5 2 . 2 2 = 1 4 7 . 7 8 (元)
申购份额=9 8 5 2 . 2 2 / 1 . 1 2 0 = 8 7 9 6 . 6 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0 0 0 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元,可得到 8 7 9 6 . 6 3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 0 0 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 0 0 0 元。
申购费用=1 0 0 0 (元)
净申购金额= 1 0 0 0 0 0 0 0 - 1 0 0 0 = 9 9 9 9 0 0 0 (元)
申购份额= 9 9 9 9 0 0 0 / 1 . 1 2 0 = 8 9 2 7 6 7 8 . 5 7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0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元,可得到 8 9 2 7 6 7 8 . 5 7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 0 0 0 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6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 2 % ,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 . 1 2 0 元, 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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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1 0 0 0 0 × 1 . 1 2 0 = 1 1 2 0 0 (元)
赎回费用= 1 1 2 0 0 × 0 . 2 % = 2 2 . 4 0 (元)
净赎回金额=1 1 2 0 0 - 2 2 . 4 0 = 1 1 1 7 7 . 6 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0 0 0 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 1 1 7 7 . 6 0 元。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 1 0 0 0 0 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 额持有期限 1 0 日,
对应赎回费率 为 0 . 5 % , 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 . 1 0 0 元 ,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 0 0 , 0 0 0 × 1 . 1 0 0 = 1 1 0 , 0 0 0 . 0 0 元
赎回费用 = 1 1 0 , 0 0 0 . 0 0 × 0 . 5 % = 5 5 0 . 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 1 0 , 0 0 0 . 0 0 -5 5 0 . 0 0 =1 0 9 4 5 0 . 0 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 0 0 0 0 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 0 日, 假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9 4 5 0 . 0 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 1 日 内公告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 分 别 计 算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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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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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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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 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在 2 个 交 易 日 内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
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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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等 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 它 非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理 , 并 按 基 金 份 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另 行 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 以 及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与
解冻。
( 十 八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实
质 利 益 的 前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整
并提前公告。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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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投 资 财 务 稳 健 、 业绩 良 好 、 管 理 规 范 的 公 司 力 争 获 得 长 期 稳 定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 / 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 权 证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额 ,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战 略 和 原 则 ; 审 定 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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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 险 和 投 资组 合 风 险 进 行 风 险 测算 ; 研 究 员 对 信 用 债的 信 用 评 级 提 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 会 议 , 依据 上 述 报 告 对 资 产 配置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如 遇 重 大 事 项 ,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 定 资 产 配置 、 类 属 配 置 和 个 债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 进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 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 种 投 资 比例 , 交 易 指 令 传 达 到交 易 部 ; 交 易 部 依 据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制
定 交 易 策 略,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执 行投 资 组 合 的 买 卖 。 交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政 策 面 因 素 、 金 融市
场 的 利 率 变动 和 市 场 情 绪 , 综 合运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方法 , 对 股 票 、 债 券和
现 金 类 资 产的 预 期 收 益 风 险 及 相对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股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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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 债 券 及现 金 类 资 产 等 资 产 类别 的 分 配 比 例 。 在 有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上 本 基 金 主要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获 利 能 力 、 资 本 成 本 、 增 长能
力 以 及 股 价的 估 值 水 平 来 进 行 个股 选 择 。 同 时 , 适 度把 握 宏 观 经 济 情 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 ,通过 R O I C ( R e t ur n O n I n ve s t e d C a pi t a l ) 指标 来衡量公 司的获利 能
力, 通过 W A C C ( W e i g ht e d A v e r a ge C os t of C a pi t a l ) 指标 来衡量 公司的 资本成
本 ; 其 次 ,将 公 司 的 获 利 能 力 和资 本 成 本 指 标 相 结 合, 选 择 出 创 造 价 值的
公司; 最后, 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 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 )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换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本 质上 为 公 司 债 , 只 是 发 行 主 体 扩 展 到 未 上 市 的中
小 型 企 业 ,扩 大 了 基 金 进 行 债 券投 资 的 范 围 。 由 于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发行
主 体 为 非 上市 中 小 企 业 , 企 业 管理 体 制 和 治 理 结 构 弱于 普 通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情 况相 对 滞 后 , 对 企 业 偿债 能 力 的 评 估 难 度 高于 普 通 上 市 公 司 ,且
定 向 发 行 方式 限 制 了 合 格 投 资 者的 数 量 , 会 导 致 一 定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信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严 密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投 资 授 权 审批 机 制 、 集 中 交 易 制度 等 保 障 审 慎 投 资 于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并 通 过 组 合管 理 、 分 散 化 投 资 、合 理 谨 慎 地 评 估 、 预测 和 控 制 相 关 风 险,
实 现 投 资 收益 的 最 大 化 。 本 基 金依 靠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系统 持 续 跟 踪 研 究 发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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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体 的 经 营状 况 、 财 务 指 标 等 情况 , 对 其 信 用 风 险 进行 评 估 并 作 出 及 时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 重 对 企 业未 来 偿 债 能 力 的 分 析评 估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进 行 分 类 ,以
便 准 确 地 评估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信 用 风 险 程 度 , 并及 时 跟 踪 其 信 用 风险
的变化。
本 基 金 根 据 内 部 的 信 用分 析 方 法 对 可 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行
筛 选 过 滤 ,重 点 分 析 发 行 主 体 的公 司 背 景 、 竞 争 地 位、 治 理 结 构 、 盈 利能
力 、 偿 债 能力 、 现 金 流 水 平 等 诸多 因 素 , 给 予 不 同 因素 不 同 权 重 , 采 用数
量 化 方 法 对主 体 所 发 行 债 券 进 行打 分 和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选 择 发 行 主 体 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上 , 本基 金 以 避 险 保 值 和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标 , 在 控 制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谨 慎 适 当 参 与 股 指期 货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资
中 , 将 分 析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研 究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的 发展 趋 势 , 运 用 定 价模
型 对 其 进 行合 理 估 值 , 谨 慎 利 用股 指 期 货 , 调 整 投 资组 合 的 风 险 暴 露 ,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国 债 期 货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为
主 要 目 的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过 对 债 券 交 易 市 场和
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国 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水
平 , 与 现 货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值
操 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国债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运 用 国 债 期货 对 冲 系 统 风 险 、 对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购
赎 回 等 ; 利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作 用 , 以 达 到 降 低 投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的
目的。
(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 合 分 析 权 证 的 包 括 执 行 价 格 、 标 的 股 票 波 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等 因 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 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6 3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 于 对 权 证 标 的 股 票 未 来 走 势 的 预 期 , 充 分 利 用 权 证 的 杆 杆 比 率 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 于 权 证 价 值 对 标 的 价 格 、 波 动 率 的 敏 感 性 以 及 价 格 未 来 走 势 等 因
素 的 判 断 ,将 权 证 、 标 的 股 票 等金 融 工 具 合 理 配 置 进行 结 构 性 组 合 投 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8)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 B 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 券( M B S ) 等,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 素影 响, 包括 市场 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本 面 分 析和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蒙 特 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 于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将 在 谨 慎 分 析收
益 性 、 风 险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金 融工 具 自 身 特 征 的 基 础上 进 行 稳 健 投 资 ,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 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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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股
票的总量;
(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 购最 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 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持 有 的股 票 总市 值 的 2 0%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例
的 有 关 约 定;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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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 国债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持 有的 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 17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执
行。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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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 以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50% + 上证国债指数×5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 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 以 成 份 股的 可 自 由 流 通 股 数 进行 加 权 , 指 数 样 本 覆盖 了 沪 深 市 场 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所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本 ,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加 权 而 成 。 其 编 制方
法 借 鉴 了 国际 成 熟 市 场 主 流 债 券指 数 的 编 制 方 法 和 特点 , 并 充 分 考 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 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 据 本 基 金 设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50 % 的 沪 深 300 指 数 和
50 % 的 上 证 国债 指 数 构 建 的 复 合 指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格 基 本 一 致 , 可 以 用来 客 观 公 正 地 衡 量 本基 金 的 主 动 管 理 收益
水平。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调 整 或 停 止 该 等 指 数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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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者
是 市 场 上 出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主 动 式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预
期 收 益 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通 常 预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
责任。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财 务 资 料 未
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6 3 , 6 0 3 , 6 6 5 . 4 9 6 . 1 3
其 中 : 股 票 6 3 , 6 0 3 , 6 6 5 . 4 9 6 . 1 3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8 6 6 , 8 0 9 , 8 4 3 . 8 2 8 3 . 5 4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6 8
其 中 : 债 券 8 6 6 , 8 0 9 , 8 4 3 . 8 2 8 3 . 5 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7 9 , 5 4 0 , 2 3 9 . 3 1 7 . 6 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3 , 6 0 3 , 3 8 3 . 1 8 1 . 3 1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1 4 , 1 0 3 , 3 6 6 . 3 7 1 . 3 6
8
合 计 1 , 0 3 7 , 6 6 0 , 4 9 8 . 1 7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4 0 , 0 3 2 , 2 8 2 . 5 9 3 . 8 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7 , 5 2 9 , 2 6 6 . 5 3 0 . 7 3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3 2 , 5 4 7 . 6 3 0 . 0 0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3 7 , 2 5 5 . 0 0 0 . 0 1
J 金 融 业
1 2 , 3 7 6 , 3 1 3 . 7 4 1 . 2 0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6 9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3 , 4 9 6 , 0 0 0 . 0 0 0 . 3 4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6 3 , 6 0 3 , 6 6 5 . 4 9 6 . 1 5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2 7 8 1 奇 信 股 份 2 0 4 , 5 4 5 7 , 5 0 4 , 7 5 6 . 0 5 0 . 7 3
2 0 0 2 7 9 2 通 宇 通 讯 1 1 6 , 4 3 1 6 , 0 1 7 , 1 5 4 . 0 8 0 . 5 8
3 0 0 2 7 9 1 坚 朗 五 金 1 2 1 , 2 8 5 5 , 9 3 5 , 6 8 7 . 9 0 0 . 5 7
4 6 0 0 5 1 9 贵 州 茅 台 1 5 , 0 0 0 4 , 4 6 8 , 6 5 0 . 0 0 0 . 4 3
5 6 0 0 0 6 6 宇 通 客 车 2 0 0 , 0 0 0 4 , 4 1 2 , 0 0 0 . 0 0 0 . 4 3
6 3 0 0 0 1 5 爱 尔 眼 科 1 0 0 , 0 0 0 3 , 4 9 6 , 0 0 0 . 0 0 0 . 3 4
7 6 0 0 0 0 0 浦 发 银 行 2 0 0 , 0 0 0 3 , 2 9 8 , 0 0 0 . 0 0 0 . 3 2
8 0 0 2 4 5 6 欧 菲 光 9 0 , 0 0 0 3 , 2 7 2 , 4 0 0 . 0 0 0 . 3 2
9 0 0 2 1 4 2 宁 波 银 行 2 0 0 , 0 0 0 3 , 1 3 0 , 0 0 0 . 0 0 0 . 3 0
1 0 0 0 2 5 0 8 老 板 电 器 7 5 , 0 0 0 3 , 0 9 5 , 2 5 0 . 0 0 0 . 3 0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6 2 , 1 2 0 , 0 0 0 . 0 0 1 5 . 6 8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6 2 , 1 2 0 , 0 0 0 . 0 0 1 5 . 6 8
4 企 业 债 券 2 9 0 , 0 9 4 , 6 0 0 . 6 2 2 8 . 0 6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4 1 0 , 4 6 6 , 0 0 0 . 0 0 3 9 . 7 0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4 , 1 2 9 , 2 4 3 . 2 0 0 . 4 0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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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合 计 8 6 6 , 8 0 9 , 8 4 3 . 8 2 8 3 . 8 4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2 2 0 9 1 2 中 油 0 1 5 0 0 , 0 0 0 5 1 , 0 7 5 , 0 0 0 . 0 0 4 . 9 4
2 1 6 0 2 1 0 1 6 国 开 1 0 5 0 0 , 0 0 0 5 0 , 1 9 5 , 0 0 0 . 0 0 4 . 8 5
3 0 4 1 6 5 8 0 2 0 1 6 龙 岩 汇 金 C P 0 0 1 5 0 0 , 0 0 0 5 0 , 1 6 5 , 0 0 0 . 0 0 4 . 8 5
4 0 1 1 6 9 9 5 1 4
1 6 华 润 医 药
S C P 0 0 2
5 0 0 , 0 0 0 5 0 , 1 2 0 , 0 0 0 . 0 0 4 . 8 5
5 0 1 1 6 9 8 0 7 0 1 6 华 润 S C P 0 0 1 5 0 0 , 0 0 0 5 0 , 0 4 5 , 0 0 0 . 0 0 4 . 8 4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7 1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1 .1 本报告 期内,经查 询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机构 公开信
息 披 露 平 台, 以 及 经 核 实 托 管 人提 供 的 信 息 ,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或 在 本 报 告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严 格 遵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和 公 司 管理
制 度 的 前 提下 履 行 了 相 关 的 投 资决 策 程 序 , 不 存 在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行为。
1 1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4 , 9 7 1 . 1 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2 , 1 2 1 , 7 0 0 . 9 0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1 , 9 5 6 , 6 9 4 . 3 1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4 , 1 0 3 , 3 6 6 . 3 7
11.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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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0 0 3 4 九 州 转 债 1 , 5 9 5 , 5 6 0 . 2 0 0 . 1 5
11.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2 7 8 1 奇 信 股 份 7 , 5 0 4 , 7 5 6 . 0 5 0 . 7 3 新 股 锁 定
2 0 0 2 7 9 2 通 宇 通 讯 6 , 0 1 7 , 1 5 4 . 0 8 0 . 5 8 新 股 锁 定
3 0 0 2 7 9 1 坚 朗 五 金 5 , 9 3 5 , 6 8 7 . 9 0 0 . 5 7 新 股 锁 定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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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 资 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不
代 表 未 来 表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 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① - 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② - ④
2 0 1 5 - 0 6 - 0 2 至 2 0 1 5 - 1 2 - 3 1 1 . 5 0 % - 1 1 . 4 6 % 1 2 . 9 6 % 0 . 1 2 % 1 . 3 9 % - 1 . 2 7 %
2 0 1 6 - 0 1 - 0 1 至 2 0 1 6 - 0 6 - 3 0 2 . 2 7 % - 6 . 6 4 % 8 . 9 1 % 0 . 0 9 % 0 . 9 3 % - 0 . 8 4 %
2 0 1 6 - 0 1 - 0 1 至 2 0 1 6 - 0 9 - 3 0 3 . 0 5 % - 4 . 5 2 % 7 . 5 7 % 0 . 0 8 % 0 . 7 8 % - 0 . 7 0 %
2 0 1 5 - 0 6 - 0 2 至 2 0 1 6 - 0 9 - 3 0 4 . 6 0 % - 1 5 . 4 6 % 2 0 . 0 6 % 0 . 1 0 % 1 . 0 9 % - 0 . 9 9 %
注 : 国 联 安 添 鑫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于 2 0 1 5 年 7 月 7 日 起 增 加 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C 类 基
金份额和调低管理费 率,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 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
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 C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① - 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② - ④
2 0 1 5 - 0 8 - 0 3 至 2 0 1 5 - 1 2 - 3 1 2 . 4 1 % 0 . 9 7 % 1 . 4 4 % 0 . 1 6 % 1 . 1 8 % - 1 . 0 2 %
2 0 1 6 - 0 1 - 0 1 至 2 0 1 6 - 0 6 - 3 0 2 . 0 6 % - 6 . 6 4 % 8 . 7 0 % 0 . 0 8 % 0 . 9 2 % - 0 . 8 4 %
2 0 1 6 - 0 1 - 0 1 至 2 0 1 6 - 0 9 - 3 0 2 . 7 5 % - 4 . 5 2 % 7 . 2 7 % 0 . 0 8 % 0 . 7 8 % - 0 . 7 0 %
2 0 1 5 - 0 8 - 0 3 至 2 0 1 6 - 0 9 - 3 0 5 . 2 2 % - 3 . 5 9 % 8 . 8 1 % 0 . 1 1 % 0 . 9 4 % - 0 . 8 3 %
注: 1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 2 0 1 5 年 7 月 7 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
基金份额和调低管理 费率,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
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2 、 C 类收费模式的 对应基金代码为 0 0 1 6 5 4 , 自 2 0 1 5 年 8 月 3 日起开始确认 申购份额 , 因此, 国
联 安 添 鑫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C 类 份 额 的 业绩 表 现 自 2 0 1 5 年 8 月 3 日 开 始 计 算, 其 业 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也自 2 0 1 5 年 8 月 3 日开始计算。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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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 财 产 行 使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作
基 金 财 产 所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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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证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债 券 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 上 市 交 易的 不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市 交 易 的 含 权 债 券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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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
盘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 价 格 验 证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术 ,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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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而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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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 由 基 金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
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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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存
款 银 行 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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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额 该 次可 供 分配 利 润的 5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 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收 益 将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征 得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 可 对 基 金 收益 分 配 的 有 关 业 务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并 及 时 公 告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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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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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9%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致
的 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数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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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商
一 致 的 方 式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由 登记 机 构
代 收 , 登 记机 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等 。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中 第 4 -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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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规执行。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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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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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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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 1 )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 项 , 说 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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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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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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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 率 等 信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
季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资
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险
的影响。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对 本 基 金 所 投
资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披露。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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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
者盖章或者以 X B R L 电子方 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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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 而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政 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变 化 ,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 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导 致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市
场 前 景 、 技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难
以 预 见 的 变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是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一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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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利 率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 从 投 资 的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存 在 于可 转 债 的 投 资 中 , 具 体 表 现 为 可 转 债 的 价 格受
到 其 相 对 应股 票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同 时 可 转 债 还 有 信用 风 险 与 转 股 风 险。
转 股 风 险 指相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跌 破转 股 价 , 不 能 获 得 转股 收 益 , 从 而 无 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主
体 信 用 状 况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信
息 的 占 有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投
资 收 益 水 平。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 健 全,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险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股 票和 债 券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使 证 券 交 易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加 。 此 外 , 基 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股 原 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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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运 作 过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的 风 险 , 或 者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到 影 响 。 这 种 风 险可
能 来 自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证 券 和 期 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 如
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 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主要 通过固定收益 证券综合
电 子 平 台 、 综 合 协 议 交易 平 台 或 证 券 公 司 进行 转 让 , 难 以 进 行更 广 泛 估 值
和 询 价 , 因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估 值 价 格 可 能 与 实际 变 现 的 市 场 价 格有
一 定 的 偏 差而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产 生 影 响 。 同 时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流 动性
可 能 比 较 匮乏 , 因 此 可 能 面 临 较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以及 由 流 动 性 较 差 变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 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 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 险 评 价 的难 度 更 高 。 资 产 管 理人 虽 会 通 过 建 立 系 统的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对信
用 风 险 进 行研 究 分 析 , 仍 可 能 使 本 基 金 承 受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信 用 风 险 所
带来的损失。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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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其 所 面临
的风险如下:
( 1 ) 杠杆风险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金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高 杠 杆 特 征 , 当 出 现 不 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 果 市 场 走 势 对 本 基 金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不 利 从 而 导 致 账 户 保 证 金 不足
时 , 期 货 公司 会 按 照 期 货 经 纪 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通 知 追 加 保 证 金 ,以
使 本 基 金 能继 续 持 有 未 平 仓 合 约。 如 未 于 规 定 时 间 内存 入 所 需 保 证 金 ,本
基 金 持 有 的未 平 仓 合 约 将 可 能 在亏 损 的 情 况 下 被 强 行平 仓 , 本 基 金 必 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 3 )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 市 场 剧 烈 变 化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难 以 或 无 法 将 持 有 的 未平
仓 合 约 平 仓。 这 类 情 况 将 导 致 保证 金 有 可 能 无 法 弥 补全 部 损 失 , 本 基 金必
须 承 担 由 此导 致 的 全 部 损 失 。 同时 本 基 金 将 面 临 股 指期 货 无 法 当 天 平 仓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可 能 被 期 货 交 易 所 强 行 减 仓,
从 而 使 得 本基 金 无 法 继 续 持 有 期货 合 约 , 从 而 导 致 交易 价 格 的 不 确 定 性或
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 于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政 策 的 变 化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 委 托 财 产 进 行 结 算 的结 算 会 员 或 该 结 算 会 员 下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出 现保
证 金 不 足 、又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内 补 足 , 或 因 其 他 原因 导 致 中 金 所 对 该结
算 会 员 下 的经 纪 账 户 强 行 平 仓 时, 委 托 财 产 的 资 产 可能 因 被 连 带 强 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 7 ) 合作方风险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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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委 托财 产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时 , 会 尽 力 选 择 资 信 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 选 择 的 期货 公 司 在 交 易 过 程 中存 在 违 法 、 违 规 经 营行 为 或 破 产 清 算 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期货 , 国 债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其 所 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 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 、及时、方便地成交 , 将产
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制度 , 每 日 进 行 结 算 , 保 证 金 预 留 过 多 会 导 致资
金 运 用 效 率过 低 , 减 少 预 期 收 益。 保 证 金 不 足 将 有 被强 行 平 仓 的 风 险 ,使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 3 )价差风险。
对 于 通 过 价 差 的 变 动 获利 的 套 利 策 略 , 价 差 往 不 利 方 向 运 行 将 可 能造
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 利 策 略 成 功 的 核 心 在 于 通 过 历 史 数 据 分 析 和 投 资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发掘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 5 )执行风险。
一 般 情 况 下 很 难 在 同 一时 间 执 行 套 利 策 略 的 两 端 交 易 , 因 此 存 在 一端
交 易 已 经 执行 , 而 由 于 价 格 的 快速 波 动 导 致 另 一 端 交易 执 行 后 获 利 低 于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 于 期 货 价 格 和 现 货 价格 都 是 波 动 的 , 基 差 的 不 确 定 性 被 称 为 基 差风
险 。 基 差 的波 动 给 套 期 保 值 者 带来 了 无 法 回 避 的 风 险, 直 接 影 响 套 期 保值
效果。
(7)C T 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 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 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 券, C T D 券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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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 8 )展期风险。
持 有 期 货 合 约 交 割 期 限短 于 合 同 的 到 期 日 而 需 要 将 期 货 合 约 向 前 延展
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 9 )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八)其他风险
1 、 因 本基 金 公 司业 务 快速 发 展而 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 备、 风 险管 理 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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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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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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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程序 进 行 。 实 施 方 案 若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约 定 , 应 当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提 前 发 布 提示 性 通 知 , 明 确 有关
实 施 安 排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影 响 以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的
选 择 权 , 并在 实 施 前 预 留 至 少 二十 个 开 放 日 或 者 交 易日 供 基 金 持 有 人 做出
选择。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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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不 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金 额 以 及 参 与 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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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 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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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1 4 )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 商、 期货 经 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 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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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 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 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 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 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 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 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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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生 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 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
面相互独立;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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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
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 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 5 年
以上;
1 2 )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的 登记 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1 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 5 )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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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 8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 9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及《 托管 协 议》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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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 基金总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 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同 一 事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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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同 一 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 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 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公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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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等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二
分之一)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定
比 例 的 , 召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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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 托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一)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新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行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 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式 可 以 采 用 纸 质 、 网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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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 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 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 决截 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公 证 机关 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部 有 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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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二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 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同 》 、 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的
投 资 者 , 表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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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自 生 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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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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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8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程序 进 行 。 实 施 方 案 若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约 定 , 应 当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提 前 发 布 提示 性 通 知 , 明 确 有关
实 施 安 排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影 响 以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的
选 择 权 , 并在 实 施 前 预 留 至 少 二十 个 开 放 日 或 者 交 易日 供 基 金 持 有 人 做出
选择。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为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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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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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4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外
结 算 ; 办 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供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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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管 箱 服 务;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他 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议 的 约
定, 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 / 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 权 证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额 ,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议 的 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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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股
票的总量;
(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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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的
有 关 约 定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合
本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执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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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监
督。
3、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 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
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 的约 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电 话 或 书 面 回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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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确 认 , 新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
人追偿。
5、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 的约 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监 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 行 签 订 书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指
令 传 达 与 执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实
书 的 开 立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 核 相 关 协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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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因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确无
法 取 得 除 外)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5.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 行 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并 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 定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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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并 有权 在发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话
或 书 面 形 式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于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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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及 债 券 托 管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是 否 按 照 法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
资 产 、 未 执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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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 日 基 金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 金募集 资产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文
件。
(三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 户 , 并 根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制 作 、 保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的
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 支 付 结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他
规定。
(四 )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交 收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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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卖
或超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金 结 算 的 二 级 结 算备
付金账户。
(五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 在 备 案 通过 后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及 资 金 账 户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 )其 他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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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证
持 有 二 份 以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加
盖 授 权 业 务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 于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准 则 > 估 值 业 务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以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将 复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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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 上 市 交 易的 不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市 交 易 的 含 权 债 券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 价 格 验 证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术 ,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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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以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基 金 管 理 人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
以公布。
(二 )估 值差错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资
产 估 值 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份额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其
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误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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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 据 的 , 由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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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
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
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
理原则。
(四 )基 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 )基 金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的
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 )会 计数据 和财 务指标 的核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核 对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 确 保 核对 一 致 。 若 当 日 核对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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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 金定期 报告 的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 编 制 , 应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 定 期 报 告 文 件应 按 中 国 证 监
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在 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次 , 于 截 止 日 后 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表 完成 当 日 , 以 约 定 方式
将 有 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新 招 募说 明 书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 果 反 馈 给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 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 可 以 出具 复 核 确 认 书 ( 盖 章) 或 以 其 他 双 方 约 定的 方 式 确 认 , 以 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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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权 益 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负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和
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 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 商 议 一 致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 通 过 友 好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决
或 者 协 商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在
上 海 市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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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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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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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 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 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 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机构 ——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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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 * 2 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 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 0 3 6 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客服电子邮箱: cu st o m e r . se r v i ce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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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0 2 1 - 3 8 7 8 4 7 6 6 ,4 0 0 - 7 0 0 - 0 3 6 5 ) 、邮件
( cu st o m e r . se r v i ce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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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3 、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 告 事 项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日 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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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0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黑 牛 食 品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0 4
基 金 所 持 东 方 国 信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1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格 力 电 器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2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2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西 王 食 品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0 6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正 文 及
摘 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1 6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度 第 二 季 度 报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2 0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1 4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2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2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丰 东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完 美 世 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0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1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1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B 的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1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1 9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2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德 尔 未 来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9 - 0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9 - 2 0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1 4 3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0 - 2 4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三 季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0 - 2 4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1 - 0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1 - 1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1 - 2 9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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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投 资 者 可 在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获
得 的 文 件 或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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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备 查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 一 七年 一月 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