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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ETF联接(257060)

商品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0 年 10 月 12 日 证 监 许 可 [2010]139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
于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
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
略所 特有的 风险 等等。 本基金 为目标 E T F 的联 接基金 ,通 过投资 目标 E T F 紧
密 跟 踪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的 表 现 , 与 目 标 E T F 在 投 资 方 法 、 交 易 方 式 等
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
合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1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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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 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九、基金的投资 ...................................................................................................... 64
十、基金的业绩...................................................................................................... 77
十一、基金的财产.................................................................................................. 7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8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十七、风险揭示...................................................................................................... 96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 1 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4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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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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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不 时 修 改
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披 露 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
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
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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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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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标的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ETF
另 一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简 称 ETF ) , 该 ETF 和 本 基 金 所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相 同 , 并 且 该 ETF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本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类 似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该 ETF 以 求 达 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以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ETF” ) 为目
标ETF
ETF联接基金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标 ETF,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本基金是
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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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期限
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 》
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 》
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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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拥 有 的 包 括 目 标 ETF 份 额 在 内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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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 斌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华东 师范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讲
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 。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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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晓 雨女 士, 公司 总经 理, 经济 学硕 士, 国务 院特 殊津 贴专 家, 高级
经济师。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 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
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 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
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 ( 付佳 晨) 女 士, 董事 , 工商 管理 学 士。 2007年 起进 入金
融行业, 历任安联集团董事 会事务主任 、 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
创始人, 忠利保险公司内部 顾问 , 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员,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 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 。 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
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 先 生, 董 事, 经 济与 政 治学 博士 。 1990 年 起进 入 金融
行业 ,历 任安 联全 球投 资韩国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主管 、安 联全 球投 资亚太
区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公 司投资总监 、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
黎世公司行政总裁、 安联投 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
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 安联 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 、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
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联资产 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
工作 (股 票/ 长期 参与 计划投 资管 理 ) 。现 任安 联投 资管 理新 加坡公 司行 政总
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5)汪 卫杰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硕 士, 会计 师职 称。 1994 年 起进 入金 融行
业,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 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金计划部副
总经理、 长沙营业部总经理、 财务总部总经理、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计划
财务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 、 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 处长、 局长助理, 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局副局长,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 现任上海银
行独立董事。
(7)王鸿 嫔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士 。历 任台 湾摩 根资 产管 理旗 下的 怡富
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国摩根资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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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董事总经理、 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现任上海富汇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
理 公司 担 任 Standish Mellon 量 化分 析 师 、公 司 副 总裁 ,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 2007年11月起, 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王越先生, 监事会主席, 大专学历。 1975年3月参加工作, 历任上海民
生中 学会 计、 上海 城市 建设 学院 财务科 副科 长等 职务 。 1993 年7月加 入原 国泰
证券, 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1999年8月公司合并后至2000年9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副总
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 先 生, 监 事, 法 律硕 士 。历 任慕 尼 黑 Allianz SE 亚 洲业 务
部 主管 、 主 席办 公 室主 管 、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 席及 日 本
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 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3投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 女士 ,职 工监 事, 经济 学学 士, 历任 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 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监。
(4)刘涓 女士 ,职 工监 事, 经济 学学 士, 现任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事 长 ,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 。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谭晓雨女士, 公司总经理 , 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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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 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
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 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
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李柯女士, 副总经 理 ,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 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营运负责人兼内部
审计师、 公司副总经理、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总经理助理, 现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魏东先生, 副总经 理 ,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3 年1 月加 盟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
担任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 内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职
务。 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的职务。 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12月至 2011年 8 月, 兼任 国联 安主 题驱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4年 3月起 ,兼 任国 联安 新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满黎先生, 副总经 理 ,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 西安分公司总经理、 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京 总部 高级 董事 总经 理; 2012 年9 月加 盟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市
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刘轶 先生 ,督察 长 ,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 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
经济 委员 会证 券法 修改 工作 小组 ,并曾 在南 开大 学等 从事 研究 工作 。 2016年 6
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 伦敦经济学 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 。 2003年10月起加入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 总经理特别助理、 投资组合
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 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国联安德盛安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5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年 6 月起 兼任 国联 安中
证股 债动 态策 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8月起 兼任 国联 安中 证医
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业务负
责人 、研 究部 负责 人及 高级基 金经 理 1-2人 (根据 需要 ) 组成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为:
谭晓雨女士(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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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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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
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 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
高效和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 具体来说, 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 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 法人 治理 结构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 立行 之有 效的 风险 控制 系统 ,确 保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健康 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 断提 高经 营管 理的 效率 和效 益, 努力 实现 公司 价值 的最 大化 ,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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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 司必 须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1)建 立以 一线 岗位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
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建 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和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2 )公 司必 须建 立科 学的 授权 批准 制度 和岗 位分 离制 度。 各业 务部 门和
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直接的操作部门
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 司必 须建 立完 善的 岗位 责任 制度 和规 范的 岗位 管理 措施 。在 明确
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
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 司必 须真 实、 全面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充 分发 挥会 计的 核算 和监
督职能, 健全会计、 统计、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 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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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 司必 须建 立严 密有 效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包 括主 要业 务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
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 失火等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措施要及
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 作用 , 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 程和岗位手册 ,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 司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 用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
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建 立完 善的 监察 稽核
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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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 有员 工 11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
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 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502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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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
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 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016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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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 0 2 1 - 3 8 9 9 2 8 8 8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 机构
1)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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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电话: (0755)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 会 满
电话: (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院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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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 德 红
电话: (021)38676767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9)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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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或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0)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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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515
联系人: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 层 ( 0 1 A 、 0 2 、 0 3 、 0 4 ) 、 1 7 A 、
1 8 A 、 2 4 A 、 2 5 A 、 2 6 A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 层 ( 0 1 A 、 0 2 、 0 3 、 0 4 ) 、
1 7 A 、 1 8 A 、 2 4 A 、 2 5 A 、 2 6 A
法定代表人:吴 晓 东
电话:0755-82493561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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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www.lhzq.com
16)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17)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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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c.com.cn
19)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0)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21)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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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C 座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 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4) 名称: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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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 021-50979340
联系人:叶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6)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4846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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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或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9)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1)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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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32)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 民 大 街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 人 民 大 街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3)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4)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118
联系人: 林长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5)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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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6)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7)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8)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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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39)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811
联系人:张技辉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网址:www.tfzq.com
41)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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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42) 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704098
联系人:曾敬宁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net
43)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0 5 7 1 - 8 6 0 7 8 8 2 3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5)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 2 层、 9 层、 11 层、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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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46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 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 1022- 01 1
网址: w w w . z s z q.c om
47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 65051 1 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 1 66
网址:w w w . c i c c .c om .c n
4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 15-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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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 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 w w . f c s c .c om
49 )名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 021-38663713
联系人:顾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338
网址:http://www.hkbea.com.cn/
50)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1)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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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4)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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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6)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7)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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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9)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0)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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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网址:www.5ifund.com
62)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63)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4)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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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6)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7)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8)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 2 层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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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9)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0)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1)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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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2)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3)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4)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电话:0755-84034499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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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75)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6)名称: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77)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19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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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8)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9)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80)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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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2)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83)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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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 38992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黎俊文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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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经 2010 年 10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0] 1394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26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 1,294,202,349.60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 11,254 户。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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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 基金合同》 已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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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式
见上述“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 : 00 ) 之前, 其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1年1月19日
赎回开始日:2011年1月19日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指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等
业 务 的 工 作日 ,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外)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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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 质 利 益 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
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应 及 时 向 销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情
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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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在T+7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 基 金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 元 人 民 币 , 代 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
万 元 人 民 币,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申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低
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 基
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因 赎 回、 转 换 等 原 因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基 金 账 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
回。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
进 行 调 整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率 与 赎 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前 端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申购 金额 ( M ) 申购 费率
100 万以下 0.60%
100 万(含)至 500 万 0.28%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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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 金额 ( M ) 申购 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至 500 万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基 金网 上 直 销 平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相关公告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设 置 申 购金 额 上 限 , 但 各 银 行 卡 具 体 的 申 购 上 限 要 遵守
各 银 行 网 上银 行 上 限 标 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并适时 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
费 率 情 况 详情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有关 公 告 。 该 等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最 终 解释
权 归 相 关 代 销机 构 所 有 , 活 动 具 体规 定 如 有 变 化 , 敬 请基 金 投 资 人 留 意 相
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等。
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 期限 ( Y ) 赎回 费率
持有 1 年以下 0.50%
持有 1 年(含)至 2 年 0.30%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注:1年指365天。
( 2 )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 承担 , 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
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按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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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 , 投 资者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 1.5% )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 49261.08/ 1.0 5= 4691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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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 1 480 元
赎回费用= 1 1 480 × 0.5% =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 1 480 -57.40=1 1 422.6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 1 422.6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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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放
日 办 理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定 转 入 下 一 开放 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明 书 》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且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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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申 购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述 ( 1 ) 到 ( 7 ) 项 暂 停申 购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 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赎回的;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 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公 告 。 投 资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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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部
份 额 转 换 为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能
在 同 一 销 售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同 一 收 费 模 式 的开
放式基金。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③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按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
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max [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 端 份 额 之 间 转 换 的 申购 补 差 费 率 按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和 转 出 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作 为 依据 来 计 算 。 后 端 份 额之 间 转 换 的 申 购 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台 办 理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旗 下其
他 开 通 基 金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金 间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相应
前 端 申 购 补差 费 率 的 优 惠 , 其 他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在 确 定 基 金转 换 补 差 费 率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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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于转出基 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 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 各
基金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费率 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 低于 0.6%;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 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 的,则依据标准 申购费率
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要
求进行公告。
④ 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 购 补 差 费 = ( 转 出 金 额 - 赎 回 费 )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①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②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④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 中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均 以 转 出 金 额 作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 : 某 投 资 者 于 某 日 通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将 其 持 有 的 国 联 安 精选
股票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 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 者使用的是工行
卡 ( 非 通 联支 付 ) 。 假 设 转 换 申请 受 理 当 日 国 联 安 精选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单
位资产净值为 1.250 元, 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 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 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 下,国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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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安 精 选 网 上 交 易 转 换 为 国 联 安 安 心 成 长 的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为
0.75%-0.6%=0.15%,则该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赎回 费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日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500,000.00 × 1.250 ×
0.5%=3,125 元
申 购 补 差 费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申 购 补
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500,000×1.250-500,000×1.250×0.5%) ×
0.15% / (1+0.15%)=931.42 元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日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 500,000.00 × 1.250 - 3,125 - 931.42 = 620,943.58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国 联 安 安 心 混 合 基 金 当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620,943.58 / 1.050=591,374.84 份
(4)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
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通过
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额
持 有 最 低 为 100 份 基 金 单 位 。如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出 后该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00 份时, 需一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
制。
⑤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转
出 或 部 分 转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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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目前, 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况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最 迟应
在 调 整 生 效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于 规定
期 限 内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告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转
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 十 三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敬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第 二 十 二 部 分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 之
第(四)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
基 金 份 额 按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户
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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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持 有 本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的 转 托 管 手
续 。 转 托 管在 转 出 方 进 行 申 报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一 次完 成 。 投 资 者 于 T 日
转 托 管 基 金 份额 成 功 后 , 转 托 管 份 额 于 T+1 日 到 达 转 入 方网 点 , 投 资 者 可
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4、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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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的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 标 的 指 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以 沪 市 能 源 、 基 础 工 业 材 料 、 农 业 等 三 大 类别
中 规 模 大 、流 动 性 好 的 50 只 股 票 为 样本 , 以 综 合 反 映 上 海证 券 市 场 大 宗
商 品 相 关 行业 企 业 的 整 体 情 况 以及 投 资 者 对 大 宗 商 品价 格 的 预 期 , 并 可为
投 资 大 宗 商品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提 供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分 析工 具 。 该 指 数 基 日 为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基 点 为 1000 点 , 指 数 代 码 为 000066 , 指 数 简 称 为 上
证商品。
如 果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票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单纯更名除外 )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上 证 大 宗 商 品股 票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的 指 数 或 本 基 金 的 目 标 E T F —— 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 E T F 变更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
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原 则 , 通 过 履 行 适 当程 序 更 换 本 基 金 的标
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目标 E T F 的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 原 指 数 的相 关 性 等 诸 多 因 素 选择 确 定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原
因 变 更 标 的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的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定 程 序,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以 上 证大 宗 商 品 股 票 E T F 、 上 证 大 宗 商品 股 票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 T F 的资产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包
括创业板新股) 、 债券、 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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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投 资 理 念
通 过 指 数 化 投 资 和 上 证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股 投 资 , 以较
低的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 五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 T 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大
宗商品股票 E T 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 T F 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
效 果 可 能 带来 影 响 时 , 或 预 期 成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本 基 金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的 跟 踪 目 标 是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相 对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E T F 、 上 证 大 宗 商品 股 票 指 数 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 T F 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90% ;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目标 E T F 投资策略
( 1 ) 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 仅限于指定的目标 E T F , 现时目标 E T F 仅指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 T F 。
(2) 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可 以 以 成 份 股 实物 形 式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及 赎 回 上 证 大 宗 商 品股
票 E T F 基金份额 ; 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 上买卖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 T F 基金
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 T 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
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作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 T 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成份股实物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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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从一级市场申购 E T F 份额来构建 E T F 投资组合 。 不足一级市场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部分可以从二级市场 买 入 E T F 份额或者投资于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每个交易日进行 E T F 份额二
级市场现金买卖的交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 日目 标 E T F 一个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净值。
本基金通过租用的特定交易 单元申购 、赎回目标 E T F 份额。当上证大
宗商品股票 E T 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 调整 ,本基金也将作
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 E T F 联接基金 , 基金所构建的 E T F 投资组合将根 据目标 E T F
的 变 动 而 发生 相 应 变 化 。 本 基 金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的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购
和 赎 回 情 况、 现 金 头 寸 , 对 基 金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从 而 有 效 跟 踪 标 的指
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的 投 资 目 的 是 为 准 备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以 申
购 上 证 大宗 商 品 股 票 E T F 。 因 此 对可 投 资 于 成 份股 、 备 选 成 份 股的 资 金 头
寸 , 主 要 采 取 完全 复 制 法 , 即 完 全 按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应
调 整 。 但 在因 特 殊 情 况 ( 如 流 动性 不 足 等 ) 导 致 无 法获 得 足 够 数 量 的 股票
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加以替换。
针 对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新 股发 行 制 度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股
认购。
4、债券投资策略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需 要,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票 、 金 融 债 等期
限 在 一 年 期以 下 的 债 券 , 债 券 投资 的 目 的 是 保 证 基 金资 产 流 动 性 和 提 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中 主 要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 根 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通 过 对 现 货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货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合
理 估 值 水 平,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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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操作。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运 用 将 进 行 充 分 的 论
证 , 充 分 了解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融 衍 生 品 的 特 点 和 各种 风 险 , 以 审 慎 的态
度参与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六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1、投资依据
( 1)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团 队 制 。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负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的 整 体 投 资 计 划 与 投资 原 则 ; 决 定 有 关标
的 指 数 重 大调 整 的 应 对 决 策 、 其他 重 大 组 合 调 整 决 策以 及 重 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组合的 构建、调整和
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 1) 首 先 运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以 及 各 种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 结 合 公 司 内 外 的 研 究
报 告 , 对 市 场 预 期 风 险 和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进 行 风 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 提
出研究分析报告。
( 2)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相 关 研 究 分 析 报 告 ,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 决 策 相 关 事 项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 3) 基金 经理 根据标 的指数 ,结合 研究 分析报 告 , 原则 上依 据指数 成份股
的权重构建资产 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 适
当的技术和方法 , 降低交易成本 , 控制投资风险。
( 4)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制 定 交 易 策 略 , 完 成 具 体 证 券
品种的交易。
( 5)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评 估 基 金 投 资 绩 效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 6) 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 , 结合成份股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 告等 ,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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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 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 七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95% ×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收 益 率 + 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不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或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变 更 标 的指 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据 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变 更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同 时 变 更 本 基 金 的基
金 名 称 与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其 中 , 若 标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且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八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ETF 的 联 接 基 金 ,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与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同 时 , 本 基 金 为 指数 型 基 金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数 、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代 表 的 股 票 市 场 相 似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 九 ) 投 资 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本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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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目标 ETF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的证券,但是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 资组 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
次 发 行 或 增发 等 , 包 括 创 业 板 新股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
的总量;
(7)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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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 BBB 级以上; 本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a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b)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c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e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f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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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 、目标 E T 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 停 牌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十 ) 目 标 E T F 的 变 更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金
所 联 接 的 目 标 ETF , 以 与 原 目 标 ETF 有 类 似 投 资 目 标 的 ETF 作 为 新 的 目 标
ETF: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二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
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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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1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0,587.00 0.08
其中:股票 100,587.00 0.08
2 基金投资 116,863,209.58 93.8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7,568,074.65 6.07
8
其他各项资产 61,682.64 0.05
9
合计 124,593,553.87 100.00
2期末 投资 目标基 金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
金
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上证大宗商
品股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股
票
型
契约型开
放式 (ETF)
国联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116,863,209.58 94.03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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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3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3 . 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50.00 0.00
B 采矿业
35,357.00 0.03
C 制造业
61,734.00 0.05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402.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044.00 0.00
合计
100,587.00 0.08
3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沪港 通投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4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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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
1 600110 诺德 股份 1,600 16,128.00 0.01
2 600500 中化 国际 800 7,680.00 0.01
3 600255 鑫科 材料 1,100 4,840.00 0.00
4 601088 中国 神华 300 4,560.00 0.00
5 600028 中国 石化 800 3,888.00 0.00
6 600111 北方 稀土 300 3,708.00 0.00
7 600489 中金 黄金 300 3,639.00 0.00
8 601857 中国 石油 500 3,610.00 0.00
9 601899 紫金 矿业 1,100 3,531.00 0.00
10 600157 永泰 能源 700 2,800.00 0.00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投 资 。
9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 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 0. 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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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 0. 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 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 1. 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 1. 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 1. 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 2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2.1 本报告期内,经 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 披 露 平 台, 以 及 经 核 实 托 管 人提 供 的 信 息 ,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或 在 本 报 告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 2 . 3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31.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38.98
5 应收申购款 56,712.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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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8 其他 -
9 合计 61,682.64
1 2 . 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1 2 . 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 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255 鑫科材料 4,840.00 0.00 重大事项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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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十、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 资 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不
代 表 未 来 表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0- 12- 1 至
2010- 12- 31
- 0.40% 5.17% - 5.57% 0.79% 1.70% - 0.91%
2011- 1- 1 至
2011- 12- 31
- 33.13% - 32.93% - 0.20% 1.49% 1.52% - 0.03%
2012- 1- 1 至
2012- 12- 31
4.50% 4.45% 0.05% 1.59% 1.61% - 0.02%
2013- 1- 1 至
2013- 12- 31
- 33.33% - 33.91% 0.58% 1.39% 1.41% - 0.02%
2014- 1- 1 至
2014- 12- 31
26.29% 26.05% 0.24% 1.24% 1.24% 0.00%
2015- 1- 1 至
2015- 12- 31
1.88% 1.33% 0.55% 2.77% 2.77% 0.00%
2016- 1- 1 至
2016- 6- 30
- 12.90% - 12.22% - 0.68% 2.20% 2.26% - 0.06%
2016- 1- 1 至
2016- 9- 30
- 11.06% - 10.36% - 0.70% 1.87% 1.92% - 0.05%
2010- 12- 1 至
2016- 9- 30
- 46.90% - 44.24% - 2.66% 1.78% 1.81% - 0.03%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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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包 括 目 标 ETF 份 额 在 内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 E T F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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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和 基 金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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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 上 市 交 易的 不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市 交 易 的 含 权 债 券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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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 价 格 验 证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术 ,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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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目 标 ETF 份 额 、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和负债。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规 定 的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误 后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
将 确 认 结 果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 估 值 或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记
机 构 、 或 代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其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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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于
差 错 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 正 已 发 生 的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托
管 人 过 错 造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 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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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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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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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是指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收益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 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权益登记日前 2 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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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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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 金 费 用 的 费 率 、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 管 理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T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若 为 负 数 , 则 取 0) 的 0.6%年 费 率 计 提 基金 管 理 费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T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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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 托 管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中 目 标 ET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 若 为 负 数 ,则 取 0) 的 0.1%年 费 率 计 提 基金 托 管 费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T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费
率 , 此 项 调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于
新 的 费 率 实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前款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等 内 容 详 见 “八 、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内容。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等 内 容 详 见 “八 、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内容。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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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规执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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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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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 规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一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
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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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上
载 明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并 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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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更目标 ETF;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 30%;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1)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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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 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将
存 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供 公 众 查 阅。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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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 额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括
基 金 自 身 的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者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者 投 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者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单
易 行 的 投 资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00 元初始面值
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初始
面值或 1.00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
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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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 绩 不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 区 发 展 政策 等 ) 和 证 券 市 场监 管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债 券 回 购 , 其 收 益 水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和 货 币 市 场供 求
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
能 力 、 财 务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业
的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
货 膨 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基
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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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能
等 , 会 影 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本 基 金 可 能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素 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务
接 受 投 资 者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违
约 、 拒 绝 支付 到 期 本 息 , 都 可 能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收 益 变 化 , 从 而 产生
风险。
( 五 )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1、目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TF, 因此目标 ETF 面临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收益
率 与 整 个 股票 市 场 的 平 均 收 益 率可 能 存 在 偏 离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平 均 收益
率的波动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的波动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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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营
状 况 、 投 资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 1 ) 本 基 金 90% 以 上 的 净 资 产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 目 标 ETF 回 报 与 标 的
指数回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 本基金有投资成本 、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
税 收 , 这 将导 致 本 基 金 收 益 率 落后 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产 生 负 的 跟 踪 偏离
度;
(3) 受市场流动性风险 的影响,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 由于投资
者 申 购 而 增 加的 资 金 可 能 不 能 及 时 地 转 化为 目 标 ETF 份 额 和 成 份 股、 或 在
面 临 投 资 者 赎回 时 无 法 以 赎 回 价 格 将 目 标 ETF 份 额 和 成 份 股及 时 地 转 化 为
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 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
能力, 例如跟踪标的指数的 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
都 会 对 本 基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相 对于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偏离
程度。
5、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 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 赎回款,相比目标 ETF,
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 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
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 六 ) 其 他 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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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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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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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三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 )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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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3 )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
金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户 、 冻 结 、 收 益 分配
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 )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 收 费 方 式,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及 其 他 事先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 管 人 遵 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对
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如 认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对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 基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 理 基 金 注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对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机
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 1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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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目标 E T F 所
产生的权利,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4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5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 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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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 17 )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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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同 的 约 定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 1 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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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因过错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理 人 追 偿 , 除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连 带责
任;
(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 权 , 参 会 份 额 和 票数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基
金所持有的目标 E T 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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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遵守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委 托 代 理 人 参加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10 ) 对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 1 1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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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变化;
(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交 易 、 转 托 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 7 )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 1 )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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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 6 )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截
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场
开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基
金 合 同 》 的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集
人 确 定 , 但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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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4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 其 他 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表
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 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
接 关 系 ,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原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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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
第 二 个 工 作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机 关 的 公 证 员 统 计 全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 于一 般 决议 应 当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 基 金合
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总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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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者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配 合 的 , 则 参 加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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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10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
的 事 项 , 召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 1 、本基金与目标 E T 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 T 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与目标 E T F 之间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代
表出席目标 E T 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 额和计票时 ,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 ,在目标 E T 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 T 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本基 金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份 额 的 比 例 , 计 算 结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以目标 E T 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
的 特 定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出
席目标 E T 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目
标 E T 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或
召集目标 E T 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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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 T 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 行
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产;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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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和
交 易 席 位 保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方
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之间因 《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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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的 争 议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 的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 《基金合同》 的其他部分应当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在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合 同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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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
办 理 票 据 贴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兑
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汇
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代
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信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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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许
可 的 一 切 银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
立 相 关 的 技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督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方
面:
1 )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 票 库 、 债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实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 易 对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级
高 的 交 易 对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对
手 库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 易 对手 库 的 范 围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状
况 进 行 评 估,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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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名
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 第 (1) 、 (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 议 约 定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
不 限 于 :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 管 人 遵 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对
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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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报
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 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 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加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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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 本 基 金 开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一
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 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投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存
款 银 行 的 指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账 户 , 并 负 责 该 账 户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理 开 户 事 宜 。 在 上述
账 户 开 立 和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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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妥 善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承
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基
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5 年。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业 务 指 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并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传 真 后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果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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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 产 公 允 价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 订明的估
值 方 法 、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 时 并 及 时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有 规 定 的 , 按
其规定处理。
6、 除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
任 何 基 金 净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对 该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 人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成
了 基 金 财 产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已
各 自 承 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不
当 得 利 。 如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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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方 经 协 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每 半 年 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相
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善
保 存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管
费给予补偿。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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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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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服
务 , 配 备 安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 益 分 配 时红 利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 中 心 将 向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邮 寄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 册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送 最 近 一 季 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期 分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基
金 份 额 , 且不 收 取 任 何 申 购 费 用, 客 户 的 分 红方 式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指定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时
间 和 扣 款 金额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者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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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满 足 广 大投 资 人 的 理 财 需 求 , 将 增 加 或 变 更 定 期 定 额业
务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敬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网 上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定期
定 额 申 购 费率 优 惠 , 具 体 优 惠 申购 费 率 以 相 关 公 告 为准 。 本 基 金 并 适 时参
加 相 关 代 销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 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部 分银 行 卡 及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持 有 相 应 借记 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满足 相 关 条 件 下 , 可 以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 www.gtja-allianz.com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定 投、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前 端 收费 模 式 下 转 换 入 业务
的 基 金 投 资人 将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相应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的 优 惠 。 通 过 基 金管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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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网 上 直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定 投业 务 并 享 受 前 端 定 投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有关
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 时 扩 大 可用 于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 交 易 支 付 的银 行 卡 种 类 , 敬 请 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 网 上 留 言 、 书 信 等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 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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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0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商
解决。
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 自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
仲裁事项。
3、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 露 日 期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方 式
2 0 1 6 - 0 6 - 0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0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0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黑 牛 食 品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1 5 基 金 所 持 东 方 国 信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2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格 力 电 器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2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6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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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1
2 0 1 6 - 0 7 - 0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西 王 食 品 等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1 5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正 文
及 摘 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1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 深 交 所
2 0 1 6 - 0 7 - 2 0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 0 1 6 年 度 第 二 季 度 报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2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2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丰 东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完 美 世 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0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1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1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1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B 的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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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 - 0 8 - 1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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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 0 1 6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9 - 0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德 尔 未 来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9 - 2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9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0 - 2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0 - 2 4
国 联 安 上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三 季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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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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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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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登
记 人 的 办 公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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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 国 联 安 上 证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基金合同》
3 、 《 国 联 安 上 证大 宗 商 品 股 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