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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人人宝A(002709)

红塔人人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号)查看PDF公告

1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7 年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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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6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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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6 年 4 月 1 2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7 5 7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的 市 场 风 险 , 因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而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利 率
风 险 或 负 收 益 风 险 , 因 债 券 和 票 据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到 期 不 能 兑 付 的 信 用
风 险 , 因 本 产 品 相 关 技 术 、 规 则 、 操 作 等 创 新 性 造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 险 揭 示 ” 章 节 。 本 基 金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债 券 型 基 金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和 《 基 金 合 同 》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 16 年 1 2 月 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2 01 6 年 9 月 3 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招募说明书
4
审计。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 01 7 年 1 月 5 日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有 关 规 定 》 ” ) 以 及 《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招募说明书
5招募说明书
6
二 、 释 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 在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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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法 人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 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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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3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4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作日
3 6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 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5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 7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 8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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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5 0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扣 除 ,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5 1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5 2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 3 、 B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按 照 0 . 0 1 % 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 4 、 升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5 5 、 降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5 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过 程
6 0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 1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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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成 立 时 间 : 2 0 1 2 年 6 月 1 2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饶 雄
注 册 资 本 : 2 亿 元 人 民 币
电 话 : 0 7 5 5 - 3 6 8 5 5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3 3 3 7 9 0 3 3
联 系 人 : 陈 国 婧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饶 雄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学 博 士 , 中 共 党 员 ; 1 9 9 2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员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施 安 平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管 理 学 博 士 后 , 中 共 党 员 ; 1 9 8 5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西 北 工 业 大 学 教 师 、 西 安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科 长 、 下 属 公 司 总 经 理 、 西 安 市 商 业 银
行 处 长 、 西 安 信 息 港 公 司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深 圳 市 创 新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杜 凤 超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工 学 硕 士 、 M B A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1 9 8 3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北 方 工 业 大 学 讲 师 , 1 9 9 7 年 加 入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公 司 ; 现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党 委 副 书 记 , 北 京 华 远 西 单 购 物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华 控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华 远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华 远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北招募说明书
1 1
京 华 远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北 京 山 釜 餐 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华 远 典 当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地 铁 四 号 线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北 京 华 远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华 远
大 数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华 远 浩 利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刘 辉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管 理 学 博 士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1 9 9 5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云 南 省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厅 办 公 室 综 合 秘 书 、 云 南 烟 草 兴 云 投 资 股 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审 计 员 、 云 南 省 烟 草 公 司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处 项 目 主 管 、 云 南 烟 草 兴 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后 更 名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等 ; 现 任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深 圳 市 红 塔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李 凌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研 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1 9 8 7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云 南 省 体 改 委
主 任 科 员 、 云 南 省 证 管 办 期 货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昆 明 特 派 办 稽 查 处 负 责 人 、 综 合 处 负 责
人 、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综 合 处 处 长 、 机 构 处 处 长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等 ; 现 任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督 察 长 , 深 圳 市 红 塔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夏 先 生 , 董 事 。 工 学 硕 士 、 金 融 学 博 士 , 中 共 党 员 ; 1 9 9 0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中 国 农
村 发 展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研 究 员 、 深 圳 国 际 高 新 技 术 产 权 交 易 所 总 裁
助 理 、 长 江 商 学 院 案 例 中 心 副 主 任 等 ; 现 任 深 圳 市 创 新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副 秘 书 长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陈 乐 波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工 学 学 士 ; 1 9 6 8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师 、 广 联 ( 南 宁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明 申 公 司 、 特 能 公 司 等 多 家 企 业 董 事 、
上 海 新 华 闻 投 资 公 司 、 上 海 中 泰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任 副 总 裁 、 总 经 济 师 等 ; 现 任 上 海 海 隆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世 想 海 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江 西 3 L 医 用 制 品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钟 晖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 9 9 3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中 南 工 业 大 学 ( 现
中 南 大 学 )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湖 南 先 锋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长 沙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 董 事 长 秘 书 兼 总 裁 办 副 主 任 、 资 产 管 理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华 宸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助 理 总 裁 兼 北 京 地 区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中 国 贫 困 地 区 文 化
促 进 会 暨 中 国 国 际 扶 贫 基 金 会 理 事 会 财 务 顾 问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傅 曦 林 , 独 立 董 事 。 民 商 法 学 博 士 , 执 业 律 师 ; 1 9 9 7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江 苏 三 山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市 上 市 公 司 ) 董 事 会 秘 书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深 圳
国 际 高 新 技 术 产 权 交 易 所 ( 深 圳 联 合 产 权 交 易 所 ) 法 律 与 监 管 部 总 经 理 、 汉 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广 东 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高 级 合 伙 人 , 深 圳 国 际 仲
裁 院 ( “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 首 批 仲 裁 员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 、 监 事 会 成 员招募说明书
1 2
公 司 不 设 监 事 会 , 设 监 事 两 名 , 其 中 一 名 为 职 工 监 事 。
徐 骥 女 士 ,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2 0 1 1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项 目 经 理 , 现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北 京 华 远 典 当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监 事 、 审 贷 会 成 员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王 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会 计 师 ; 1 9 9 6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西 南 证 券 深 圳
福 强 路 营 业 部 会 计 、 深 圳 市 汉 鼎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财 务 主 管
等 , 现 任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3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督 察 长
饶 雄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学 博 士 , 中 共 党 员 ; 1 9 9 2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员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等 、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刘 辉 先 生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管 理 学 博 士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1 9 9 5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云 南 省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厅 办 公 室 综 合 秘 书 、 云 南 烟 草 兴 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审
计 员 、 云 南 省 烟 草 公 司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处 项 目 主 管 、 云 南 烟 草 兴 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后 更 名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等 ; 现 任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深 圳 市 红 塔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王 园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管 理 学 学 士 , 经 济 师 ; 1 9 9 1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四 川 省 粮 食 局 办 公 室 秘 书 、 四 川 省 川 粮 开 发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 重 庆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部 投 资
银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 西 南 证 券 深 圳 福 强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西 北 证 券 广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市 红 塔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李 凌 先 生 , 督 察 长 。 研 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1 9 8 7 年 参 加 工 作 , 曾 任 云 南 省 体 改 委 主 任 科
员 、 云 南 省 证 管 办 期 货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昆 明 特 派 办 稽 查 处 负 责 人 、 综 合 处 负 责 人 、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综 合 处 处 长 、 机 构 处 处 长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等 ; 现
任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督 察 长 , 深 圳 市 红 塔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赵 耀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金 融 财 务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C F A ( 美 国 注 册 金
融 分 析 师 ) 。 近 1 0 年 证 券 、 基 金 工 作 经 历 , 历 任 诺 安 基 金 交 易 员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员 , 具 有 丰 富 的 大 资 金 运 作 交 易 经 验 。 现 任 职 公 司 投 资 部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赵 耀 先 生 具 有 多 年 证 券 行 业 交 易 、 研 究 、 投 资 领 域 工 作 实 战 经 历 , 是 深 圳 市 地 方 级 领 军
人 才 , 具 有 深 厚 的 证 券 研 究 功 底 , 良 好 的 专 业 能 力 以 及 丰 富 的 行 业 经 验 , 精 通 于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对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通 过 行 为 金 融 学 对 市 场 投 资 者 行 为 的 分 析 以 及 通 过 价 值 分 析 对 个 股
的 挖 掘 。招募说明书
1 3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 职 务
刘 辉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赵 耀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秘 书 。
罗 薇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林 睿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李 超 明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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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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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8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0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1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2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3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4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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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能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 1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 2 ) 确 保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 3 )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 4 ) 将 各 种 风 险 控 制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 保 障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的 全 面 实 施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 5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保 障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减 轻 或 规 避 各 种 风 险 对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经 营 目 标 的 干 扰 。
2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应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公 司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风 险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评 价 和 检 查 ;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章 ,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成 为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不 能 存 在 任 何 例 外 , 公 司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 5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3 、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 1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体 系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体 系 由 四 个 不 同 层 次 的 制 度 构 成 : 第 一 个 层 次 是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第 二 个 层 次 是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三 个 层 次 是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次 是 各 项 业 务 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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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 2 )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包 括 两 个 层 次 :
第 一 层 次 : 公 司 董 事 会 层 面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风 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的 组 织 ,
主 要 是 通 过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监 察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来 实 现 的 。
① 监 察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自 有 资 产 的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基 金 资 产 经 营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提 出 建 议 方 案 提 交 董 事 会 。
② 督 察 长 履 行 的 职 责 包 括 对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就 以 上 监 察 、 稽 核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向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通 报 并 提 出 整 改 和 处 理 意 见 ;
定 期 向 监 察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 发 现 公 司 的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向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第 二 层 次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及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经 营 风 险
的 预 防 和 控 制 。
①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评 估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全 面 性 、 审 慎
性 和 适 时 性 ; 评 估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状 况 ; 审 议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评 估 与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评 估 公 司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 审 议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 如 席 位 券 商 、 交 易 对 手 、 代 销 机 构 等 ) 的 风 险
预 测 报 告 ; 审 议 公 司 新 产 品 、 新 业 务 、 新 市 场 营 销 渠 道 等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协 调 各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突 发 性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和 违 规 事 件 的 解 决 方 案 ; 界 定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和 违 规 事 件 的 责 任 ; 评
估 法 规 政 策 、 市 场 环 境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对 公 司 产 生 的 影 响 等 。
②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督 察 长 的 领 导 下 , 组 织 和 协 调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编 写 、
修 订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规 、 完 善 ; 检 查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的 执 行 情
况 ,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的 管 理 ; 调 查 基 金 及 其 他 类 型 产 品 的 异 常 投 资 和
交 易 以 及 对 违 规 行 为 的 调 查 ; 负 责 公 司 的 法 律 事 务 、 合 规 咨 询 、 合 规 培 训 、 离 任 审 查 等 工 作 。
③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自 身 工 作 中 潜 在 风 险 的 自 我 检 查 和 控 制 , 各 业 务 部 门
作 为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应 在 公 司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
4 、 关 于 授 权 、 研 究 、 投 资 、 交 易 等 方 面 的 控 制 点
( 1 ) 授 权 制 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业 务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和 经 营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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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 2 ) 研 究 业 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通 的 交 流 渠 道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不 断 提 高 研 究 水 平 。
( 3 )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 4 ) 交 易 业 务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交 易 部 完 成 ;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交 易 部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和 存 档 保 管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 5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核 算 ;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制 度 , 确 保 档 案 真 实 完 整 。
( 6 ) 信 息 披 露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方 法 。
( 7 ) 监 察 稽 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并 向 董 事 会 负 责 。
督 察 长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相 关 制 度 、 文 件 ; 要 求 被 督 察 部 门 对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和 做 出 口 头 或 书 面 说 明 ;
行 使 中 国 证 监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报 告 权 和 监 督 权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了 充 足 的 人 员 , 严 格 制 订 了 监 察 稽 核 工 作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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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有 效 运 行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经 营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 追 究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5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措 施
(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具 有 明 确
的 内 控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活 动 的 独 立 进 行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分 开 , 研 究 、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从 制 度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风 险 。
(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 建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 度 做 出 决 策 。
(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计 算 机 预 警 系
统 、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 能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和 实 时 的 监 控 。
(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市 场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
制 和 规 避 ,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损 失 。
(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明 确 其 职 责 所 在 , 控 制 风 险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合 规 控 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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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工 商 银 行 ”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号
联 系 人 : 洪 渊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 1 0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 2 4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三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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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 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自 成立以 来, 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持 在资
产托 管行 业的优 势地 位 。 这些 成绩 的取得 ,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 的。 资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进 和加 强内部 风
险管 理工 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 管 业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力 度 ,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管 理作为 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2009、 2010、2 01 1 、2 01 2 、 2 01 3 、2 01 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的 S A S 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 , 2015 年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第九次 通过 I S A E 3402 ( 原S A S 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务 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平 。
目前 , I S A E 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饶 雄
电 话 : ( 0 7 5 5 ) 3 6 8 5 5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3 3 3 7 9 0 3 3
联 系 人 : 黄 镜 然
2 、 代 销 机 构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楼 、 2 8 层 A 0 2 单 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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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楼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3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刘 玉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8 4 5 8 8 8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
4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赵 艳 青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5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6 . 代 销 机 构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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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7 . 代 销 机 构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杨 晨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0 - 5 0 0 0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8 . 代 销 机 构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三 路 5 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 四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彭 莲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9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8 1 8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1 0 . 代 销 机 构 :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海 锋
联 系 人 : 付 勇 斌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5 8 8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p y f u n d . c n
1 1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招募说明书
2 4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德 胜 门 外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6 6 6 1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1 2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8 9 1 2 8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1 3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8 0 1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8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7 8 8 8 8 7
网 址 : h t t p s : /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1 4 . 代 销 机 构 :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0 1 - 1 5 0 4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0 1 - 1 5 0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松
联 系 人 : 梁 云 波
客 服 电 话 : 0 5 9 2 - 3 1 2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x d s . c o m . c n
1 5 . 代 销 机 构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1 号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翠 柏 路 7 号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招募说明书
2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1 0 j q k a . c o m . c n
1 6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网 址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1 7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1 8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联 系 人 : 刘 勇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1 9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室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韩 钰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2 0 . 公 司 名 称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智 慧 广 场 A 栋 1 1 层 1 1 0 1 - 0 2招募说明书
2 6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姚 坚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5 0 0 - 8 8 8
网 址 : w w w . j f z . c o m
2 1 . 公 司 名 称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 塔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况 雨 林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7 1 - 8 8 8 0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t a s t o c k . c o m
2 2 . 公 司 名 称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 8 号 富 卓 大 厦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彦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8 . j r j . c o m . c n
2 3 . 公 司 名 称 : 云 南 红 塔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东 风 南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旃 绍 平
客 服 电 话 : 0 8 7 7 - 9 6 5 2 2
网 址 : w w w . y x c c b . c o m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饶 雄
电 话 : ( 0 7 5 5 ) 3 6 8 5 5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3 3 3 7 9 0 3 3
联 系 人 : 许 艺 然招募说明书
2 7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0 5 室
负 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 ( 0 2 1 ) 5 1 1 5 0 2 9 8
传 真 : ( 0 2 1 ) 5 1 1 5 0 3 9 8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 刘 佳
联 系 人 : 刘 佳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 7 层 0 1 - 1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 7 层 0 1 - 1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港 平
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3 0 0 0 ( 0 7 5 5 ) 2 5 0 2 8 2 8 8
传 真 : ( 0 1 0 ) 8 5 1 8 8 2 9 8 ( 0 7 5 5 ) 2 5 0 2 6 1 8 8
签 章 注 册 会 计 师 : 吴 翠 容 、 乌 爱 莉
联 系 人 : 李 妍 明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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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7 5 7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一 、 基 金 的 类 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二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四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1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数 量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单 独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如 下 :
A 类 份 额 B 类 份 额
分 级 标 准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 < 5 0 0 万 份 ≥ 5 0 0 万 份
销 售 服 务 费 ( 年 费 率 ) 0 . 2 5 % 0 . 0 1 %
首 次 认 ( 申 ) 购 最 低 金 额 1 元 5 0 0 万 元
追 加 认 ( 申 ) 购 最 低 金 额 1 元 1 元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最 低 份 额 1 份 5 0 0 万 份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2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限 制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但 依 据招募说明书
2 9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因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交 易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 的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申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3 、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升 降 级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募 集 期 及 募 集 结 果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自 2 0 1 6 年 5 月 9 日 至 2 0 1 6 年 5 月 2 7 日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4 2 2 , 7 3 1 , 3 4 8 . 0 0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6 , 5 5 5 . 2 2 份 , 合
计 4 2 2 , 7 3 7 , 9 0 3 . 2 2 份 , 募 集 户 数 为 3 3 2 户 。招募说明书
3 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6 年 6 月 2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变 更 或 补 充 时 , 则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规 定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3 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 、 申 购 、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6 年 7 月 1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招募说明书
3 2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投 资 人 在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余 额 时 , 其 账 户 内 待 结 转 的 基 金 收 益 将 全 部 结 转 ,
再 进 行 赎 回 款 项 结 算 。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账 户 未 付 收 益 为 正 时 不 兑 付 账 户 未 付 收 益 ; 账
户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时 ,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 否 则 将 自
动 按 部 分 赎 回 份 额 占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结 转 当 前 部 分 累 计 收 益 , 再 进 行 赎 回 款 项
结 算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进 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正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人 赎 回 ( T 日 ) 申 请 成 功 后 , 赎 回 款 项 于 T + 3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从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 经 销 售 机 构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了 业 务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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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前 述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 利 后 果 。
五 、 申 购 、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元 人 民 币 ;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元 人 民 币 。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投 资 人 当 日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运 作 和 资 产 配 置 情 况 , 设 定 并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可 接 受 的 基 金
每 一 开 放 日 的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个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日 累 计 赎 回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上 限 、 单 个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赎 回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上 限 、
单 笔 申 购 赎 回 上 限 。
4 、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 份 额 , 最 低 账 面 份 额 为 1 份 。
5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导 致 其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留 存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时 , 投 资 者 应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如 投 资 者 未 一 次 全 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 销 售 机 构
有 权 以 投 资 者 在 其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留 存 的 该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为 限 , 办 理 赎 回 ( 如 因 分 红 再 投 资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账 户 余 额 少 于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的 情 况 ,
不 受 此 限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本 基 金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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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
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 . 0 0 元 。
3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确 认 ” 的 方 式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0 0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 1 0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0 0 , 0 0 0 . 0 0 份
4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金 额 确 认 ” 的 方 式 。 在 不 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情 况 下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若 投 资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1 . 0 0 元 ﹢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若 投 资 人 部 分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其 账 户 中 的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为 正 或 该 笔 赎 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负 值 时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1 . 0 0 元
例 1 : 某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1 0 0 , 0 0 0 份 , 全 部 赎 回 ,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为 1 .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 5 0 = 1 0 0 , 0 0 1 . 5 0 元
例 2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1 0 万 份 , 累 计 收 益 为 1 0 0 元 , T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5 万 份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5 0 , 0 0 0 × 1 . 0 0 = 5 0 , 0 0 0 . 0 0 ( 元 )
5 、 申 购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6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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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向 本 基 金 的 转 入 申 请 可 按 同 样 的 方 式 处 理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8 、 本 基 金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9 、 单 一 账 户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 0 、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 1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1 2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 1 1 、 1 2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对 于 上 述 第 8 、 9 、
1 0 项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申 购 上 限 设 定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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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本 基 金 每 日 累 计 赎 回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8 、 单 一 账 户 每 日 累 计 赎 回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9 、 单 笔 赎 回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 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1 0 项 情 形 之 一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对 于 上 述 第 7 、 8 、 9 项 拒 绝 赎 回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赎 回 上 限 设 定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其 中 包 括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情 形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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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 方 式 )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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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五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定 来 处 理 。
十 六 、 其 他 业 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业 务 ,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手 续 费 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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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保 持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 一 ) 现 金 ;
( 二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 三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保 持 组 合 高 度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结 合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
资 金 流 动 格 局 、 货 币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等 各 方 面 的 分 析 , 合 理 安 排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积 极 选
择 投 资 工 具 , 采 取 主 动 性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精 细 化 的 操 作 手 法 , 发 现 和 捕 捉 市 场 的 机 会 ,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具 体 包 括 :
1 、 短 期 利 率 水 平 预 期 策 略
通 过 短 期 利 率 水 平 预 期 策 略 , 深 入 研 究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 分 析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导 向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面 的 情 况 和 流 动 性 的 变 化 , 对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 并 据 此 调 整 基 金 货 币 资 产 的 配 置 策 略 。 当 预 期 短 期 利 率 呈 下 降 趋 势 时 , 侧 重 配 置 期 限
稍 长 的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反 之 , 则 侧 重 配 置 期 限 较 短 的 金 融 工 具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策 略
收 益 曲 线 策 略 即 在 不 同 期 限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进 行 的 配 置 , 通 过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动 态 变 化
及 预 期 变 化 , 寻 求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获 取 因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而 导 致 的 债 券 价 格 变 化 所 产 生 的
超 额 收 益 。 货 币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反 映 当 时 短 期 利 率 水 平 之 间 的 关 系 , 反 映 市 场 对 较 短
期 限 经 济 状 况 的 判 断 及 对 未 来 短 期 经 济 走 势 的 预 期
3 、 组 合 剩 余 期 限 策 略 、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预 期 分 析 , 在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的 基 础 上 , 动 态 确 定 并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以 满 足 可 能 的 、 突 发 的 现 金 需 求 , 同 时 保 持 组 合 的 稳 定 收 益 ; 特 别 在 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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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投 资 中 ,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情 况 , 投 资 一 定 剩 余 期 限 的 品 种 , 稳 定 收 益 , 锁 定 风 险 , 满 足
组 合 目 标 期 限 。
4 、 类 别 品 种 配 置 策 略
在 保 持 组 合 资 产 相 对 稳 定 的 条 件 下 ,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指 标 , 决 定 各 类 资 产 的
当 期 配 置 比 例 ; 再 通 过 评 估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水 平 、 市 场 偏 好 、 投 资 限 制 、 基 金 收 益 目 标 等 决
定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具 体 资 产 配 置 比 率 。 以 此 实 现 两 个 目 标 : 一 是 满 足 基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 二 是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5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本 着 谨 慎 性 原 则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按 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定 价 模 型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进 行 定 价 , 通 过 持 续 的 信 用 评 级 分 析 和 跟 踪 、 量 化 模 型 评 估 、 投 资 限 额 控 制 等 方 法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进 行 有 效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控 制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个 券 选 择 、 信 用 产 品 交 易 策 略 等 各 种 策 略 , 精 选 品 种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取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
6 、 回 购 策 略
当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下 跌 或 者 利 率 走 势 平 稳 时 , 通 过 将 剩 余 期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短 期 债 券 进 行 回
购 质 押 , 融 资 后 再 购 买 短 期 债 券 。 在 融 资 成 本 低 于 短 期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该 投 资 策 略 的 运 用 可
实 现 正 收 益 .
7 、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 踪 银 行 大 额 存 单 、 承 兑 汇 票 、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等 商 业 票 据 以 及 各 种 衍 生 产
品 的 动 向 , 一 旦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参 与 此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在 届 时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框 架 内 , 根 据 对 该 金 融 工 具 的 研 究 , 制 定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充 分 考 虑 该
投 资 品 种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投 资 。
四 、 投 资 限 制
( 一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 3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招募说明书
4 1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
( 2 )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
( 8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 0 % ;
( 1 0 )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 0 % ;
( 1 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 0 %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 0 % ;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招募说明书
4 2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以 上 ( 含 A A A )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信 用 级 别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1 5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 1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 ) 、 ( 8 ) 项 与 第 ( 1 3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三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本 基 金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招募说明书
4 3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五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与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的 计 算 方 法
1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天 )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逆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 息 。
2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3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确 定
(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 2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3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招募说明书
4 4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 4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5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同 期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 本 基 金 选 取 同 期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本 年 度 报 告 已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签 字 同 意 , 并 由 董 事 长 签 发 。
基 金 托 管 人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6 年 1 0 月 2 4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 利 润 分 配 情 况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招募说明书
4 5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更 新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
本 报 告 期 自 2 0 1 6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止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4 9 , 2 3 5 , 3 9 0 . 2 7 2 8 . 0 5
其 中 : 债 券 4 9 , 2 3 5 , 3 9 0 . 2 7 2 8 . 0 5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 0 , 2 0 0 , 0 0 0 . 0 0
5 . 8 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1 5 , 3 9 9 , 9 7 4 . 6 3 6 5 . 7 4
4 其 他 资 产 7 1 4 , 8 1 0 . 4 8 0 . 4 1
5 合 计 1 7 5 , 5 5 0 , 1 7 5 . 3 8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情 况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日 的 融 资 余 额 的 合 计 数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说 明
注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每 日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均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3 . 1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1 0 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1 1 6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1 8
3 . 2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2 0 天 情 况 说 明
注 :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货 币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未 超 过 1 2 0 天 。
3 . 3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分 布 比 例招募说明书
4 6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1 8 . 0 4 0 . 1 1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2 2 . 8 2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1 6 . 5 5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1 9 . 9 8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2 2 . 4 1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9 9 . 7 9 0 . 1 1
4 .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2 4 0 天 情 况 说 明
注 :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货 币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未 超 过 2 4 0 天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9 , 9 9 3 , 7 4 2 . 1 6 5 . 7 0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9 , 9 9 3 , 7 4 2 . 1 6 5 . 7 0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3 9 , 2 4 1 , 6 4 8 . 1 1 2 2 . 4 0
8 其 他 - -
9 合 计 4 9 , 2 3 5 , 3 9 0 . 2 7 2 8 . 1 0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1 6 2 1 0 7 1
1 6 渤 海 银
行 C D 0 7 1
2 0 0 , 0 0 0 1 9 , 5 2 1 , 5 9 6 . 6 9 1 1 . 1 4
2 1 6 0 2 0 9 1 6 国 开 0 9 1 0 0 , 0 0 0 9 , 9 9 3 , 7 4 2 . 1 6 5 . 7 0招募说明书
4 7
3 1 1 1 6 2 0 1 1 4
1 6 广 发 银
行 C D 1 1 4
1 0 0 , 0 0 0 9 , 9 7 5 , 7 6 5 . 3 7 5 . 6 9
4 1 1 1 6 1 1 3 6 0
1 6 平 安
C D 3 6 0
1 0 0 , 0 0 0 9 , 7 4 4 , 2 8 6 . 0 5 5 . 5 6
7 . “ 影 子 定 价 ”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0 0 6 9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 0 . 0 1 4 8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0 3 9 %
报 告 期 内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情 况 说 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未 达 到 0 . 2 5 % 。
报 告 期 内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情 况 说 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未 达 到 0 . 5 %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9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本 基 金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和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 本 基 金 采 用 固 定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账 面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0 0 元 。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出 现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9 . 1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6 8 1 , 1 9 3 . 3 0
4 应 收 申 购 款 3 3 , 6 1 7 . 1 8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7 1 4 , 8 1 0 . 4 8招募说明书
4 8
9 . 2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 于 2 01 6 年 6 月 2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以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1、基 金净 值表现 :
1.1. 本报 告期 基金份 额净 值 收益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 A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0 . 5 1 4 4 % 0 . 0 0 0 7 % 0 . 3 4 5 6 % 0 . 0 0 0 0 % 0 . 1 6 8 8 % 0 . 0 0 0 7 %
注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 B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0 . 5 7 4 9 % 0 . 0 0 0 7 % 0 . 3 4 5 6 % 0 . 0 0 0 0 % 0 . 2 2 9 3 % 0 . 0 0 0 7 %
注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招募说明书
4 9
2.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 净值 收益 率 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招募说明书
5 0
注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6 年 6 月 2 日 生 效 ,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未
满 1 年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 1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招募说明书
5 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取 “ 摊 余 成 本 法 ” 前 , 本 基 金 暂 不 投 资 于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2 5 %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 当 上 述 情
形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其 他 资 产 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招募说明书
5 3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 假 日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 . 0 0 1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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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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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公 司 及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招募说明书
5 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 ;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人 不 记 收 益 ;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则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则 缩 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招募说明书
5 7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章 节 。招募说明书
5 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 0 、 货 币 经 济 服 务 费 用 ;
1 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0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0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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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2 5 % , 对 于 由 B 类 降 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0 1 % ,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相 同 , 具 体 如 下 :
H = E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1 1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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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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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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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体 、 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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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 0 0 0 0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
3 6 5 / 7
7
i = 1
1 + 1 1 0 0 %
1 0 0 0 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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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个 自 然 日 (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如 果 基 金 成 立 不 足 七 日 , 按 类 似 规 则 计 算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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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2 个 自 然 日 , 公 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 六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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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2 5 % 的 情 形 ;
2 7 、 本 基 金 遇 到 极 端 风 险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股 东 使 用 固 有 资 金 从 本 基 金 购 买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七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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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1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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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本 基 金 变 现 期 结 束 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已 成 立 , 则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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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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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1 、 申 购 赎 回 风 险
( 1 )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本 基 金 的 累 计 申 购 或 对 单 一 账 户 的 累 计 申 购
设 定 上 限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 申 购 相 关 控 制 指 标 超 过 上 限 , 则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确 认 失 败 。
( 2 ) 特 定 条 件 下 , 如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 交 易 所 假 期 休 市 等 情 况 , 基 金 可 能 暂 停 申 购 , 投
资 人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
( 3 ) 特 定 条 件 下 , 如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 交 易 所 假 期 休 市 等 情 况 , 基 金 可 能 暂 停 赎 回 , 投
资 人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
( 4 ) 本 基 金 可 能 出 现 节 假 日 集 中 赎 回 量 较 大 , 而 本 基 金 在 短 时 间 内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2 、 收 益 分 配 风 险
( 1 ) 本 基 金 存 在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风 险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 在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从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申 请 赎 回 或 申 请 赎 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缩 减 持 有 人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
( 2 )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 元 , 若 投 资 人 申 购 份 额 较 少 , 由 于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可 能 出 现 当 日 基 金 收 益 无 法 显 示 的 情 况 。
3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人 提 交 了 赎 回 申 请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 导 致 赎
回 款 交 收 资 金 不 足 的 风 险 ; 或 者 为 应 付 赎 回 款 , 变 现 冲 击 成 本 较 高 ,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较 大 的
损 失 的 风 险 。 大 部 分 债 券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 也 存 在 部 分 企 业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等 品
种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的 情 况 , 如 果 市 场 短 时 间 内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基 金 赎 回 量 较 大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流 动 性 和 投 资 收 益 。
4 、 机 会 成 本 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高 效 率 使 本 基 金 对 流 动 性 要 求 更 高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需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过 多 而 带 来 的 机 会 成 本 风 险 ,
本 基 金 长 期 收 益 可 能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5 、 系 统 故 障 风 险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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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清 算 和 收 益 分 配 , 系 统 实 现 要 求 更 高 , 可 能 出 现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估 值 或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风 险 。
二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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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3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4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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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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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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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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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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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调 整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除 外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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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5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设 日 常 机 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设 日 常 机 构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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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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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 2 ( 含 1 /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 / 3 以 上 ( 含 1 /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大 会
通 知 载 明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大 会 通 知 载 明 的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 2 ( 含 1 /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 / 3 以 上 ( 含
1 /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招募说明书
8 0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1 / 2 以 上 ( 含 1 / 2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1 / 2
以 上 ( 含 1 / 2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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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 含 2 / 3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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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 一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人 不 记 收 益 ;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则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则 缩 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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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二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四 、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用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 0 、 货 币 经 济 服 务 费 用 ;
1 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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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0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2 5 % , 对 于 由 B 类 降 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 . 0 1 % , 对 于 由 A 类 升 级 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相 同 , 具 体 如 下 :
H = E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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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1 1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 1 ) 现 金 ;
( 2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 3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二 ) 投 资 限 制
一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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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 3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
( 2 )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
( 8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 0 % ;
( 1 0 )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 0 % ;
( 1 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 0 %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 0 % ;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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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以 上 ( 含 A A A )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 信 用 级 别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1 5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 1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 ) 、 ( 8 ) 项 与 第 ( 1 3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三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本 基 金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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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2 个 自 然 日 , 公 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七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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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本 基 金 变 现 期 结 束 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已 成 立 , 则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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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深 圳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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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饶 雄
成 立 时 间 : 2 0 1 2 年 6 月 1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6 4 3 号
注 册 资 本 : 2 亿 元 人 民 币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0 7 5 5 - 3 6 8 5 5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3 3 3 7 9 0 3 3
联 系 人 : 陈 国 婧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 1 0 0 0 3 2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 系 人 : 洪 渊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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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 1 ) 现 金 ;
( 2 )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 3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 股 票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3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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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
2 )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
8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 0 % ;
1 0 )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 0 % ;
1 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 0 %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 0 %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以 上 ( 含 A A A ) 或 相 当 于 A A A 级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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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级 别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1 5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1 ) 、 第 8 ) 项 与 第 1 3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本 基 金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招募说明书
9 5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应 为 公 司 推 荐 交 易 对 手 库 中 成 员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不 在 名 单 中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公 司 推 荐 的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中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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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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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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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招募说明书
9 9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 5
年 以 上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合 同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或 复 印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 定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登 记 机 构 的 保 管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2 0 年 。招募说明书
1 0 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深 圳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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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本 基 金 变 现 期 结 束 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已 成 立 , 则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 7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8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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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9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1 0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招募说明书
1 0 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以 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一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人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 0 0 - 1 6 6 6 - 9 1 6 ( 国 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提 供 7 × 2 4 小 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基 金 产 品 、 最 新 公 告 信 息 等 自 助 查 询
服 务 。
2 、 人 工 座 席 服 务 : 工 作 日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座 席 服 务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二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h tse r v ice @h tam c.c om .cn ) 、 短 信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渠 道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三 、 网 站 资 讯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h t a m c . c o m . c n . c o m )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波 动 点 评 、 研 究 资 讯 等 信 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在 线 客 服 、 客 服 电 子 邮 箱 等 , 投 资 人
可 在 线 提 问 或 留 言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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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协
商解 决。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期间 ,本基 金及 基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序 号 公 告 时 间 公 告 名 称 发 布 媒 介
1 2 0 1 6 / 6 / 3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2 2 0 1 6 / 6 / 2 0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红 塔 证 券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3 2 0 1 6 / 6 / 2 0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金 斧 子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4 2 0 1 6 / 6 / 2 1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5 2 0 1 6 / 7 / 1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6 2 0 1 6 / 7 / 1 2
关 于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7 2 0 1 6 / 7 / 2 5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开 通 银 联 支 付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8 2 0 1 6 / 8 / 4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关 于 开 通 网 上 直 销
货 币 基 金 快 速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9 2 0 1 6 / 8 / 1 8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1 0 2 0 1 6 / 9 / 2 6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新 兰 德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1 1 2 0 1 6 / 9 / 2 6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红 塔 银 行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1 2 2 0 1 6 / 9 / 2 6
关 于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红 塔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1 3 2 0 1 6 / 9 / 2 8
关 于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国 庆 假 期 前 暂 停 及 节 后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1 4 2 0 1 6 / 1 0 / 2 5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招募说明书
1 0 5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招 募
说 明 书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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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本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
2 、 《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红 塔 红 土 人 人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备 查 文 件 。
存 放 地 点 :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询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基 金 备 查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基 金 备 查 文 件 正 本 为 准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7 年 1 月 1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