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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惠盈(002795)

平安大华惠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 安大华 惠盈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2016 年第 1 期) 
 
 
 
 
 
 
 
 
基 金管理人 :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六年 十二月


1 【 重 要提 示】 1 、 本基金根据2016 年2 月3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 《关 于 准予平安 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 的 批复》 (证监许 可[2016]233 号 ) 进行募 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6 年6 月3 日正式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 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3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应充 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并 对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 资风 险,由投资 者自行 负 担。 4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包 括:因政 治、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等 。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 企业 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 的债券。 由 于不能 公开交易, 一 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 潜在较 大流动 性风险。 当发 债 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 时, 受市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 的中 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 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 负面 影响和损失 。 5 、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 金, 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但低 于混合型 基金、 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 预期风 险/ 收益的产 品。 6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主要 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固定 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 债、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 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 、 次 级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国债期货 、 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 因所持可转 换公司债 券转股形 成的 股票、 因持有股 票被派发 的权证、 因投 资于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等 金融工具 而产生的 权证,因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 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票 和权证等 资产,应 在其可交 易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7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5% 。 8 、 本基金初始募集 面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在市场波 动因素影响 下, 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 投资者有 可能出现 亏损。 9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10 、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11 、 本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期) 所载内容截止日 期为2016 年12 月2 日, 其中投资组 合报告与基 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2016 年9 月30 日。有关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 人 平安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6 年12 月 28 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 (2016 年第1 期)进行了 复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 目录 【重 要提示】..................................................... 1 目录 ........................................................ 3 第一 部分


绪言 ................................................... 4 第二 部分


释义 ................................................... 5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9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4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 26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27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8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37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46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配 ...................................... 54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64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66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 要 .................................. 68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88 第二 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1 第二 十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 103 第二 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04 第二 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5 招募 说明 书 4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平安大华 惠盈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 平安 大华惠盈 纯 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惠盈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风 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平安大华惠盈 纯 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或 “ 本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平安 大华惠 盈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平安大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平安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平安 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平 安大华惠 盈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平安 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 平安 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 改 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平 安大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4 、 代销机 构: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5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6 、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受 平 安大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 构 27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8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9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1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及 相关期货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时间 段 38 、 《业务规则》 : 指 《 平安大 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9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0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1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2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 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4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申 购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 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5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 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 额 总数 51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2 、 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介 53 、不可抗力:指 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大厦 酒店01 :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 国 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 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1438 2 、股东名称、股 权结构及 持股比 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 业有限公 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 无任何受 处罚记录 。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 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 ,博士,高级经 济师。1966 年 生。曾任中华全国总 工会国际部干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 部, 平安保险集 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平 安人寿广 州分 公司副总经 理、 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 事行 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 总经 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 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深圳 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曾任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 、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 师、 Swiss Re (美 国) 精算 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中 国平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 现任 中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首席 财务官兼 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 事, 硕士,1948 年生, 新加坡。 曾任 香港罗兵咸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师; 新 鸿基证 券有限 公司执 行董事 ;DBS 唯 高达香 港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 )执行委 员会执行 顾问,现 任集 团投资管理 委员会副 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 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 安数 据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从事运营 规划, 现任平 安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 中 心薪酬规划 管理部高 级人力资 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 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 于中 国证监会系统、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 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 ,硕士,1961 年生,加拿 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 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 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 理, 现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兼香 港区总裁 兼大华银行 (中 国) 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 事,同时于 香港上市 公司“数 码通电讯 集团有限 公司 ”任独立非 执行董事 。 张文杰先生,董事, 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 。现 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及首席执行 长, 新加坡投 资管理协 会执行委 员会委员 。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 司 “特别投资 部门”首席 投资员, 大华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组合 经理 ,国际股票 和全球科 技团队主 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54 年生,新加 坡。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发 展研究室副 主任; 澳大 利亚工业 研究院 研究员; 新 加 坡南洋理工 大学, 南洋 商学院讲 师, 南 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 与经济研 究中心, 中国经济 研 究部研究主 任;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 学院, 管理经 济学硕士 项目副主 任; 南洋 理工大学 , 亚洲商业与 经济研究 中心主任; 南洋理 工大学,南 洋商学院 副院长; 南洋理工 大学,南 洋商 学院副教授 。现任南 京大学特 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 技(新加 坡上市企 业)独立 董事。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1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 事,学士 ,1935 年生。曾 任中 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 部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 人事司干 部; 南开大 学经济学 系政经教 研 室主任兼支 部书记; 南 开大学金 融学系 副主任、 主任; 南开 大学风险 管理与保 险学系系 主任 ;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博士 后工作站 指导 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 事,硕士,1963 年生。曾 任江 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 师;深圳市财 政局会计处 公务员; 深圳 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 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 德会计师 事务所合 伙人; 现 任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 事,学士,1954 年生。现 任广 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兼 主任律师, 中国 人民大 学 律师学院 副理事长, 兼 职教 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 政策研究 室法 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 学研究服 务中心主 任兼深圳 市振 昌律师事务 所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先生, 监事长, 学士。 曾 任河北财 经学院财 政 系教师、 河北 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 学 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 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 理、 中 国平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 部职 员、 中 国平安人 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理 赔部室主任/ 部 门负责人、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合规 部专业合 规负责人、 中 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合规部副 总经理(主持 工 作) ,现任 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 反洗钱监控 中心高级 稽核经理 。 冯方女士,监事,硕 士,1975 年生,新加坡。 曾任 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 旗下的富敦资 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 盛资产公司、鼎崴 资本管理 公司。于2013 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 现任区域总 办公室主 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 硕士,1986 年生。曾任中 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法律 岗; 深圳平 安大华汇 通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法律合 规负 责人 。 郭晶女士,监事,硕 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 溢达 集团研发总监助理、 侨鑫集团人力 资源管理岗 ;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室 副经理 。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1966 年生,毕业 于东北大学,博 士研 究生。曾任中华全国 总工会国际部 干部, 平安保险 集团办公 室主任助 理、 平安人寿 广州 分公司副总 经理、 平安人 寿总公司 人事 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 部总 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 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平安 大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现 任平安大 华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2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兼任深 圳平安大 华汇通财 富管 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 肖宇鹏先生,董事, 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 于中 国证监会系统、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 任平安大 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 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 于新加坡国立大 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 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 子渠道负责 人、 个人金融 部投资产 品销 售主管、 大华 银行集团 行长助理 , 大华资 产管理公 司 大中华区业 务开发主 管, 高级董 事。 现 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 谢菲尔德大学, 金融 学硕士研究生。曾任 上海市赛宁国 际贸易有限 公司市场 营销负责 人、 汇丰银 行销售主 管 、 新加坡华侨 银行个人 业务部产 品开发 主管、新加 坡华侨银 行结构性 产品开发 部门负责 人、 宁波银 行总 行个人银 行部总经 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 行金融市 场部副总 经理、 宁波 银行总行 投 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 (兼 任总行资 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现任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4 )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 ,学士,1969 年生。曾任 深圳 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 长助理,龙华 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 副行长、 布吉支行 行长、 深 圳 分行信贷风 控部总经 理、 平安银 行深圳 分行信贷审 批部总经 理、 平安银 行总行公 司授信审 批 部高级审批 师、 平安银 行沈阳分 行行长 助理兼风控 总监。现 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 、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总监 ,硕士,1975 年生。曾任 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管理部投资 经理, 太平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组 合投资经 理, 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货 币基金经 理, 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 银华信 用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1 年9 月加入 平安大华基 金公司, 任投 资研究部 固定收益 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 华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大 华日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 “平安 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鑫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 平安大华 安心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平安 大华安享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平安 大华安盈 保本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平安 大华惠盈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平安大 华智能生 活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 3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 投资执行总 经理 孙健 先生、 基 基金经理神 爱前先生 。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 于新加坡国立大 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 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 子渠道负责 人、 个人金融 部投资产 品销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3 售主管、 大华 银行集团 行长助理 , 大华资 产管理公 司 大中华区业 务开发主 管, 高级董 事。 现 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孙 健先生, 投资执行 总经理 ,硕士,1975 年生 。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管理 总部投资经 理,中国 太平人寿 保险有限 公司投资 部、 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组合投 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 华鑫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 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信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9 月加入平安大 华基金公 司, 曾任投 资研究部 固定收益 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 华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 “平安 大华日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 “平安 大华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华鑫 安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 华安心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平 安 大华安 享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平 安大华安 盈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 华惠盈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平安大 华智能生 活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神爱前先生 ,厦门大 学财政学 硕士,6 年证 券从业经 验,曾任第 一创业证 券研究所 行业 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2014 年12 月 加入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公司, 任 投资研究 部高级研 究 员, 现任平安 大华策略 先锋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 安大华智 慧中国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平安 大华智能 生活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4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 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5 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 务之便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 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牟 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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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6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 效地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 促进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 业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 立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公 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 管理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应是所有 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 制 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 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 投资研 究、决策、 执行、清 算、评估 等部门和 岗位,应 当在 物理上和制 度上适当 隔离。 3、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 度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7 构成。 按照其效 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 它是 公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 揽; 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风险 控制制度、 投 资管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 、 监察 稽核制度 、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 公司财 务制度 、 资 料档案制度、 业 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 制度; 第 三个层面是 部门业务 规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 础上, 对各 部门的 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 岗位责任、 操 作守则等 的具体 说明; 第 四个层面是 业务操作 手册, 是各项 具体业务 和管理工 作的运行办 法, 是对业务 各个细节、 流 程进行的描 述和约束。 它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施、 废 止应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 以上层面 的内容相 违背。 公司重 视对制度 的持续检验, 结 合业务的 发展、 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 控制的要 求,不断 检讨 和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 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 项经济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 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 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 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 限 额度内; 对于 投资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 中 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相 关的安全 设施;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 的公平; 交 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8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 司根 据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要 求建 立会计 制度 ,并 根据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于 不同基金 、 不同 客户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 、 凭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地 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 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 立会计档 案保管制 度,确保 档案 真实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 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董事 会聘任,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 调 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 察 稽核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 明 确了监察稽 核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严格制 订 了专业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和组 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 检 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促 使 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规范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制 度的,追究 有关部门 和人员的 责任。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9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000001)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6 年6 月 , 平安 银行在职员工38,600 人, 通过全 国58 家分行、103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 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平安银行总资产 28,009.83 亿元,较年初增长 11.72% 。 平安银行积极适应市 场环境变化, 营 销优质客户与优质项目, 加大贷款 投放力度,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含贴现)13,580.21 亿元, 较年初增长11.67%。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0 吸收存款余额18,983.48 亿元, 较年初增 长9.48% 。2016 年上半年, 平安银行实 现营业收入 547.69 亿元,同比增长 17.59%;准备前营业利润 361.56 亿元、同 比增长28.26% ; 净利润122.92 亿元、 同比增 长6.10%。 资本充足率11.82%、一 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55%,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 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外包业务中心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55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 业证书》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 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 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 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 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 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我行托管公募基金 43 只,分别为“华富价值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1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日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 、 “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阿里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东吴中 证可转 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阿鑫一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 金” 、 “平安大华新鑫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海安鑫宝1 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海进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东吴移 动互联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浙商汇金转型升 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 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嘉实 稳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 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2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 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 用的“资产托管 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 通过监控子系 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后,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对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3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4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143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 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平安大华基 金网上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 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 、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张 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大厦 酒店 01 :419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 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广东仁 人律师事 务所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23 楼 负责人:杨 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 段善武、 陈福平 联系人:段 善武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曹 翠丽、边 晓红 联系人:边 晓红 招募 说明 书 5-26 第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6 年2 月3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33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自2016 年5 月31 日至2016 年6 月1 日,本基金 面向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同时发售, 共 募集 210,067,616.31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78 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7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 年6 月3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 报 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 十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终止本 基金合同, 并 对本基金 进行 变现及清算 程序,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基 金管理人 不终 止本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8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 括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及 相关期货 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 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 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开始办 理申购和 赎回业 务。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 转 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 规定,投 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 申购,单 个基金帐 户 单笔最低 申购 金额 起点 为 1 元(含申购 费), 追加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单 笔 1 元(含申购 费 )。 基金 管理人 直销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29 点接受首次 申购 申请 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 申购 费) ,追加申购 的最 低金额为 单 笔 20,000 元(含 申购费)。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统 或电 话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不受 直销 网点单 笔 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制 ,首次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1 元(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人 民币 1 元(含 申购费) 。 2 、 每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基金 份额余额 为 1 份, 若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金 份额余额少 于 1 份时,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 回;


3 、本基金目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 个投 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具 体规定见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 等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登记机 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 回 或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 非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 处理 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 付时间 相 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0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申 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投资者 可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表 2 :本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 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赎回费率见下 表: 表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 费率 0 ≤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 赎回 费 100% 计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 照《信息 披露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1 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 行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金额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情 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的情 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例 3 :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 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40 万元, 对 应的 本次申购费 率为 0.80% ,该投资人可 得到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80% )=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 =375,781.63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4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 375,781.63 份基金份额。 例 4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 元,某投资人 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 金,其对 应的申购费 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 =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可得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2 到 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例 5 : 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三年 ,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三年,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 资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 3 、投资人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3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进行 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发生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 (第 4 项 除外) 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接受 或暂停接 受基金份 额持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4 有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 支付,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依据 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5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依 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依 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 重新 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6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 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 付。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7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控制 组合净值 波动率的 前提下, 本基 金追求基 金产品的长 期、 持续增值, 并 力争 获得超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国债 期货、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 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 因所 持可转 换公司债 券转股形 成的 股票、 因持有股 票被派发 的权证、 因投 资于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等 金融工具 而产生的 权证,因 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票 和权证等 资产,应 在其可交 易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 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 交易, 应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 相关 期货交易所 的业务规 则。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周期、 行 业前景预 测和发债 主 体公司研究 的综合运 用, 主要采 取 利率策略、 信 用策略、 息差策略 等积极投 资策略, 在 严格控制流 动性风险、 利率风险 以及信 用风险的基 础上, 深入 挖掘价值 被低估的 固定收益 投 资品种, 构建 及调整固 定收益投 资组合。 本基金将灵 活应用组 合久期配 置策略、 类属资产 配置 策略、个券 选择策略 、息差策 略、 现金头寸管 理策略等, 在合理管 理并控制 组合风险 的 前提下, 获得 债券市场 的整体回 报率及 超额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 产配置层 面主要通 过对宏观 经济变量 ( 包 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 M2 的 绝对水平和增长 率、利率水 平与走势等) 、债券市场 整体收益率曲线 变化、申购 赎回现金流 情况等因素 的综合分 析和判断 。在此基 础上,确 定资 产在非信用 类固定收 益类证券 (现金、 国家债券、 中央 银行票据 等) 和信用类 固定收益 类证 券之间的配 置比例, 整体 组合的久 期范 围以及杠杆 率水平。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8 同时, 本基金 将根据市 场收益率 曲线的定 位情况和 个 券的市场收 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 个 券的投资价 值, 选择风险 收益特征 最匹配的 品种, 构 建具体的个 券组合, 以期 增强基金 资产 的获利能力 。 2 、债券投资策略 (1 )组合久期配 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 走 势难以判断 时, 参考基准 指数的样 本券久期 构建组合 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 基准收益。 根 据操作, 具体 包括跟踪 收益率曲 线的骑乘 策略和基 于 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略 及梯式策略 。 在目标久期 的执行过 程中, 将特 别注意对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及 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 理, 以使得组合 的各种风 险在控制 范围之内 。 (2 )类属资产配 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 券资产类 品种收益 与风险的 估计和判 断, 通过分析各 类属资产 的相对收 益和 风险 因素, 确 定不同债 券种类的 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 依据包括未 来的宏观 经济和利 率环境研 究和预测 , 利差变 动情况 、 市场 容量、 信用等级 情况和 流动性情况 等。 通 过情景分 析的方法 , 判断各个债 券类属的 预期持有 期回报, 在不同债 券品 种之间进行 配置。 在类属资产 配置层面 上, 本基金 根据市场 和类属资 产 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 率 期限结构与 国债利率 期限结构 应具有的 合理利差 水平 基础上, 将市 场细分为 交易所国 债、 交 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 债、 银行 间金融债 等子市场 。 结合各类属 资产的市 场容量、 信 用等级 和流动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 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 行最优化 配置和调 整,确定 类属资产 的最 优权重。 同 时, 本基金 针对 债券 市场所 涉及 行业在 同样 宏观 周期 背景 下不同 行业 的景 气度的 情 况, 通过 分散化投 资和行业 预判进 行, 具 体表现为 :1 ) 分散化 投资 : 发行人 涉及众多 行业, 本组合将保 持在各行 业配置比 例上的分 散化结构, 避 免过度集中 配置在产 业链高度 相关的上 中下游行业 。2 )行业投 资:本组 合将依据 对下一阶 段各行业景 气度特征 的研判, 确定在下 一阶段在各 行业的配 置比例, 卖 出景气度 降低行业 的 债券, 提前布 局景气度 提升行业 的债券。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正 回购, 融资买入 收益率高 于回购成 本 的债券, 适当 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 来 获取主动管 理回报, 选 取具有较 好流动性 的债券作 为 杠杆买入品 种, 灵活控 制杠杆组 合仓位, 降低组合波 动率。 (4 )个券选择策 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39 在 个券 选择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根据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的定 位情 况和个 券的 市场 收益率 情 况,综合判 断个券的 投资价值 ,选择风 险收益特 征最 匹配的品种 ,构建具 体的个券 组合。 1 )信用债投资策 略 在信用债的 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 通过对行 业经济周 期 、 发行主体内 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 差 分析等判断, 并 结合税收 差异和信 用风险溢 价综合判 断个券的投 资价值, 加强 对企业债、 公 司债等品种 的投资, 通过对信 用利差的 分析和管 理, 获取超额收 益。 本基金还将 利用目前 的交易所 和银行间 两个投资 市场 的利差不同, 密 切关注两 市场之间 的利差波动 情况,积 极寻找跨 市场中现 券和回购 操作 的套利机会 。 2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 产支持证 券的市场 利率、发 行条款、 支持 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 率、 风险补偿收 益和市场 流动性等 基本面因 素, 估计资 产 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 风险, 并根 据资产 证券化的收 益结构安 排, 模拟资 产支持证 券的本金 偿 还和利息收 益的现金 流过程, 辅 助采用 蒙特卡罗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模 型, 评估其 内在价值, 并 结合 资产支 持证券类 资产的市 场特点, 进行此类品 种的投资 。 3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策略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以 持有到期, 获 得本 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 投资策略, 同 时, 密切关注 债券的信 用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制风 险 的前提下, 获 得较高收 益。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 则, 制定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 度和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 并经董 事会批准 , 以防范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等 各种风 险。 4 )可转债投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 兼具权益 类证券与 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 特性 , 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 分 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 的 特点。 本 基金主要 从公司 基本面分 析、 理论定价分 析、 债券发 行条款、 投资导 向的变化等 方面综合 评估可转 债投资价 值, 选取具 有 较高价值的 可转债进 行投资。 本 基金将 着重对可转 债对应的 基础股票 进行分析 与研究, 对那 些有着较好 盈利能力 或成长前 景的上市 公司的可转 债进行重 点选择。 本基金还将 积极关注 可转换债 券在一、 二级市场 上可 能存在的价 差所带来 的投资机 会,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参 与可转换 债券的一 级市 场申购,获 得稳定收 益。 3 、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 规限制和 开放式基 金正常运 作的需要, 基 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主要用途 包括: 支 付潜在赎 回金额、 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 等各类费 用的需求 、支付交 易费 用、应对上 市公司配 股和增发 等行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0 为有效控制 现金留存 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 将采用积 极 的现金头寸 管理手段。 具体采用 手段包 括: (1 )合理控制 现金头寸 :根据对 申购、赎 回、转换 等业务和相 关费用提 留的预判 ,结 合标的指数 走势和成 份股流动 性进行合 理的现金 留存 ,最大限度 降低现金 的持有比 例; (2 )提升现金 头寸收益 :在法律 法规或市 场条件允 许的前提下 ,通过现 金权益化 的方 式降低现金 拖累的影 响。 4 、国债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国债期 货投资时, 将 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采 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通过对 债券市场 和期 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 究, 结合国债 期货 的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产进 行 匹配, 通过多 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 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 基金 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 性特征, 运用 国债期货对 冲系统性 风险、 对冲特 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险, 如大额申 购赎回等; 利 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 作用以达 到降低投 资组合的 整体风险 的目 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对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2 )本基金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6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1 (9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比例合计 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10% ; (12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13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值 的 30% ; 本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要求的 内容 、 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易目的 及对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等 ; (14 )本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15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16 )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 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2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一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收益 率( 税后)+1.2% 本 基金 选择上 述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原 因为本 基金 是通 过债 券等 固定收 益资 产来 获取的 收 益,力争获 取相对稳 健的绝对 回报,追 求委托财 产的 保值增值。 若未来法律 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威 的、 更能为 市 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 出, 或者 市场发 生变化导 致本业绩 比较基准 不再适用 或本 业绩比较基 准停止发 布, 本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在 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适 当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 于混合型 基金、 股 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七、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3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541,974,000.00 95.41 其中:债券


541,974,000.00 95.41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728,860.55 1.01 8 其他资产


20,349,159.21 3.58 9 合计





568,052,019.76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沪港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期末 未投资沪 港通股票 。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392,000.00 4.15 其中: 政策 性金融债 20,392,000.00 4.15 4 企业债券 428,970,000.00 87.21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2,612,000.00 18.83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4 10 合计 541,974,000.00 110.19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382212 13 鄂交投 MTN1 400,000 47,368,000.00 9.63 2 101456005 14 粤铁建 MTN001 400,000 45,244,000.00 9.20 3 078035 07 江西高 速债 400,000 44,796,000.00 9.11 4 112123 12 中山01 400,000 43,132,000.00 8.77 5 122190 12 王府02 400,000 42,544,000.00 8.65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情况。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期货 投资。 1.9.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1.9.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期货 投资。 1.10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 1.10.2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没有投 资超出基 金合同规 定备 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5 1.10.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610.7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5,939,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395,052.43 5 应收申购款 496.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349,159.21


1.10.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0.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10.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6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6 年 6 月 3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大华 惠盈纯债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6.3-2012.6.30 0.10% 0.02% 0.21% 0.01% -0.11% 0.01% 2016.6.30-2016.9.30 0.40% 0.04% 0.48% 0.00% -0.08% 0.04%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今 0.50% 0.04% 0.90% 0.01% -0.40% 0.0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7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 于 2016 年6 月3 日 正式生效 ,截 至报告期末 未满一年 ; 2 、按照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截 至报告期 末本 基金尚未完 成建仓。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48 第 十 一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期货、 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 以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托管账 户中的资 金进行 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 机构 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明 书 5-49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 、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除本部分另 有约定 的品种外 ,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2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另有 规定的除 外),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3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 全价; (4 )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和私 募证券,估 值日不存 在活跃市 场时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 够 近似体现公 允价值, 应 持续评估 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 况发生改 变时做出 适当调整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和配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 ,应 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 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 间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 品 种,按 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0 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对 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 日 (含当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 长待 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 行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 债 券, 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 不存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 动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国债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 易日 结算价估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 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进行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1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2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 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 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 错程 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 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3 3 、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迟估 值;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 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4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 行调 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依 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5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仲裁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8 、基金的 账户开 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 或 不可 抗力 等,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6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3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户 开户费经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无误后, 自产 品成立一个 月内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划付, 如 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于产品成 立一个月 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垫付,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 付开户费 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7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8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59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0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1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 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 数量、 期 限 、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 况。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2 (十一)资 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情况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 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十二)基 金投资国 债期货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 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 货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等 , 并充 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 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 (十三)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 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八、当出现 下述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3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情况。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 化。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 风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 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信 用证券发 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 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 资 管理 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5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为 纯债债券 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该类债券 的 特定 风险即成为 本基金及 投资者主 要面对的 特定投资 风险 。 债券的投资 收益会受 到 宏观经 济、 政 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 市场需 求变化、 行业波动 等 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 所选投资 标的的 成长性与 市 场一致预 期不符而 造成个 券 价格表现 低于 预期的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 业采 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公 开交易, 一 般 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 流动性 风险。 当发债主 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 受 市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 中小 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 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 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 的投资 可能面临 市场 风险、 基差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 价格波动 使所持有 的期货合 约价 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 基差 风险是期 货市 场的特有风 险之一, 是指 由于期货 与现货间 的价差的 波动, 影响套期 保值或套 利效果, 使之 发生意外损 益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 类: 一类 为流通量风 险, 是指期货 合约无法 及时 以所希望的 价格建立 或了结头 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 往 往是由市场 缺乏广度 或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 指资金量 无法满足 保证金要 求 , 使得所持有 的头寸面 临被强制 平仓的 风险。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具 有一定的 价格波动风 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 动风险指 的是市场 利率波动 会导 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 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 指的是 受 资产支持 证券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的影 响, 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 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 上进行较大 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 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 险指的 基 金所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之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 交 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 或由于 资产支 持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二、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 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 全。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6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自表 决通 过之日起 生 效,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终止本基金 合同;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7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 剩余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8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期 货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69 换、 定期定 额投资 和 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 规则; (16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 权利。2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0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1 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 为 基金办理证 券 、期货 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2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3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 的, 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 修改 《基金合同》 的重要内 容或者提 前终止 《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合同对 终止 《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4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 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变更收 费方式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以及在 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5 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以及在 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前提 下, 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8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开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6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7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 、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 大会 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 式或 大会公告 载 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在会 议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 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8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 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 并形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除 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79 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 人、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 》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监 督员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0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终 止本基金合 同, 并对本 基金进行 变现及 清算程序,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十)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对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 行调 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1 6 、基金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8 、基金的账户开 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或不 可抗 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或不可 抗力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3 、证券账户开 户 费用: 证券账户 开户费经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无误后, 自产 品成立一个 月内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划付, 如 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于产品成 立一个月 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垫付,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 付开户费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2 用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国债 期货、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 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 因所持可转 换公司债 券转股形 成的 股票、 因持有股 票被派发 的权证、 因投 资于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等 金融工具 而产生的 权证,因 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票 和权证等 资产,应 在其可交 易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 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 金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 交易, 应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 相关 期货交易所 的业务规 则。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投资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对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2 )本基金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6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3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比例合计 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10% ; (12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13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值 的 30% ; 本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要求的 内容 、 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易目的 及对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等 ; (14 )本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15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16 )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 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4 (三)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二)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除本部分 另有约定 的品种外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 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本 合同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选 取估 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对 应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 与托 管人另行协 商约定; (3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5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七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 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6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自表 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 的,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人可 以终止 本基金合同 ,并对本 基金进行 变现及清 算程序, 而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7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华南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 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 (为本 基金合同 之目的, 在 此不包括香 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 和 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星河发展 中心大厦 酒店 01 :419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平安银 行)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 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 : 办理人 民币存 、 贷、 结算 、 汇兑业 务; 人 民 币票据承兑 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 务; 经监管机构 批准发行 或买卖人 民币有价 证券;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外汇存款 、 汇款; 境 内境外 借款; 从事同 业拆借; 外 汇借款; 外汇 担保; 在境内境 外发行或 代理发行 外币有价 证券; 买 卖或代客买 卖外汇及 外币有价 证券、 自 营外汇买卖 ; 贸易 、 非贸 易结算 ; 办理国 内结算 ; 国 际结算; 外币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 贷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保险兼业 代理业 务; 代理收付 款项; 黄金 进口业务 ; 提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89 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外 币兑换 ; 结汇、 售 汇; 信 用卡业务 ; 经有 关监管 机构批准或 允许的其 他业务。 二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国债 期货、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 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 因所持可转 换公司债 券转股形 成的 股票、 因持有股 票被派发 的权证、 因投 资于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等 金融工具 而产生的 权证,因 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票 和权证等 资产,应 在其可交 易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卖出 。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本基金参 与期货交 易, 应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 关期 货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 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对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0 (6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比例合计 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10% ; (12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13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值 的 30% ; 本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要求的 内容 、 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易目的 及对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等 ; (14 )本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15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16 )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1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 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十二) 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 关联 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规定, 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 变更 后的规定执 行。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及时 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 任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 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 损失和责任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2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进 行监督。 (六)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3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 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并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 追偿行为应 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 配合, 但 对基金财产 的损失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具有托 管资格的 营业 机构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 户”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4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 托管人应 提供充分 协助。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规定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基金 管理人授 权基金托管 人办理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 销户、 变 更工作, 本基金银 行账户无 需预留印 鉴 , 具体按基金 托管人要 求办理。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 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银行间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 规定以本 基金的名义 为基金开 立债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本基 金 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本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5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开立, 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商议 后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开 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重大合 同的 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或 复印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 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将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提交给 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以约定 的方式将 复核 结果提交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外公布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6 3.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 、 期货 和银 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1 ) 除本部 分另有 约定的 品种外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如 成本能够 近 似体现公允 价值, 应持 续评估上 述做法 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 发生改变 时做出适 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和 配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 表计 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应 对市场报 价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日 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 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 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7 (3 )对全国银 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 定 收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 值。 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 止日 (含当日) 后 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 照长 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 的 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 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 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 变动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国债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 日结算价估 值。 (5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3. 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由于证券交 易场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 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 金管理人 按差 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8 2. 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 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B.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 而且基金 托管 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 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 错程 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C.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 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申购 或赎回金额 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3.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 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99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基金 托管人按 规定制作 相 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若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 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 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复 核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 制;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在 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 制; 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六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不少 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法规 承担责 任,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除外 。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 、 争议 解 决方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0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 按 照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律 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 (为本 协议之目 的, 在此不包 括香 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 台 湾地区法 律)管辖。 八 、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 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1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投资人 提供一系 列的客户 服务 。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 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 理服务 1 、免费为投资人 开立基金 账户; 2 、免费管理投资 人基金账 户; 3 、免费为投资人 办理账户 信息变 更服务; 4 、免费为投资人 办理注销 账户业 务; 5 、承担投资人账 户信息保 密。 二、基金分 红服务 1 、免费为投资人 办理红利 再投资 服务; 2 、为投资人办理 红利划付 。 三、对账单 及邮寄服 务 1 、免费为投资人 邮寄基金 账户开 户凭证和 账户查询 密码; 2 、免费定期为投 资人提供 书面或 电子对账 单寄送服 务;


3 、基金管理人 在未收到 客户关于 不需要对 账单寄送 的明确表示 下,将按 照上述规 则寄 送对账单。 客 户可根据 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 大华客户 服务热线或 者平安大 华网站取 消或者恢 复对账单寄 送服务; 4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资 料邮寄服 务原则上 采取邮政 平信邮寄方 式,基金 管理人不 对邮 寄材料的送 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 邮寄资料 出 现遗漏、 泄露 而导致的 任何直接 或间接 损害承担任 何赔偿责 任; 5 、免费为投资人 开立基金 份额持 有证明。 四、基金间 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适当时 候将为投 资 人 办理基金间 的转换业 务,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 及转换费 率在基金 转换公告 中列 明。 五、定期投 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 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 利用直销 网点或代 销网点为投 资人提供 定期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 投资计划 , 投资人 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 道 , 定期申购基 金份额。 该定期投 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 另行公告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2 六、网络在 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信 箱, 投资人可 以实现在 线咨询、 投诉、 建议 和寻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理人 网站提供 了基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理财 刊 物、 基金常识 等各种信 息, 投资 人 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 习惯非常 方便的自 行查询或 信息 定制。 基 金管理人 网站将为 投资人提 供基金账 户查询、 交 易 明细查询、 对 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 率 设置、修改 查询密码 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 产品与服 务等 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 工座席每 个交易日 9 :00-17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 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 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 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客服电话 :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 拨打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 中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 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 提所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 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 的投诉, 以“及时 回复”为 处理 原则,对于 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承诺在 2 个 工作日之 内对投资 人的投诉 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 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 当日进行 回复。 九、网上开 户与交易 服务 个人投资人 可以通过 登录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网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上交易。 适 用业务范 围包括: 基 金账户开 户、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账户资 料变更、 分 红方式变更 、信息查 询等业务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 书。招募 说明 书 5-10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目前 无重大诉 讼事 项。


( 二)最近 半年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高 级管 理人员没有 受到任何 处罚。 (三)2016 年6月3日至2016 年12 月2日 发 布的公 告: 1、2016年6月4日,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平安大华惠盈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2、2016年6 月30日,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6 年6月30日基 金净值公 告 3、2016年8月9日, 关于平安 大华惠盈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 赎回业 务的公告时 间: 4、2016年10 月25日, 平安大华 惠盈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第3季 度报告 5、2016年11 月8 日,关于 开展通联 支付费 率优惠基 金 理财平台交 易公告 (四) 《招募说明 书》与本次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内容 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为 准。基金 合同如有 未尽事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 律法规协 商解决。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4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 1 期) 105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平安大 华惠盈 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二)《 平 安大华惠 盈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 平 安大华惠 盈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 平安 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平安大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