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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001839)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 一 月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 8 月13 日证监许可【2015】1950 号文注册 , 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6 】2353 号文 ( 《关于九泰久兴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进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 证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 ,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6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九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九泰久兴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 开立的、 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 :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本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1、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52、 不可抗 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 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层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 26%、25%、25%和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长。 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 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现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 金融学硕士, 董事、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 安信证券股指期货 IB 业务专员, 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 安信期货 IB 业务部 总经理,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 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吴刚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 曾 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小文女士,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万通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 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 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后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 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 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现任海南大学 MBA 教育中心 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古志鹏先生, 大学本科, 监事。 曾 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 中国科 学院中国科学传播研究所业务主管,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业务部负责 人、 东北业务大区总经理 。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监事。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2014 年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定增业务组 (锐系列) 执行投资总监, 九泰锐 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 同上。 王玉女士, 涉外经济本科, 副总经理。 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 北京 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彦斌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会秘书。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谢海波先生, 经济学硕士, 督察长。 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 广西斯 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祖尧先生, 工学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 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 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 核小组成员,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天津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总 经理, 渤海证券电子商务部银证通中心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维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总 监 。 现 任 九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郑立昌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审计经理,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 人。 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王玥晰女士,理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8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历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 交 易 员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A/B 基金经理(2013 年7 月至2015 年1 月) 。2015 年4 月加 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8 月 3 日至今) 、 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1 月10 日至今)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5 年12 月8 日至今) 、九泰久稳 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 年4 月22 日至今) 、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1 月7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 、王玉女 士、郑立昌先生、张勇先生 、李永兴先生、刘开运先生 。 吴祖尧先生,同上。 王玉女士,同上。 郑立昌先生,同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张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 银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交 易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 ,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天天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 基金经理助理, 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加入九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盛世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兼总经理。 刘开运先生 ,同上。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 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7 )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 和 公司会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 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 畅 通 的 交 流 渠 道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 整、 及时地记载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峰





电话:021-52629999-212050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 始 终 坚 持 “ 真 诚 服 务 , 相 伴 成 长 ” 的 经 营 理 念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2015 年业绩快报,截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44.99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57 亿元。 在2015 年英国 《银行 家》 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36 位; 在2015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 73 位;在2015 年 《财富》世界 500 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271 位,稳居全球银行50 强、全球上 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500 强。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期货业务管 理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处、 期货存管结算处、 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 人 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106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4118.21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的 事 项 ,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 2 号通港大厦 812-818 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 潘任会 (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子交易平台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 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层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 付翩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朱 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经办律师: 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北京分所负责人:崔劲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10-85124461 、18588883695 传真电话: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 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8 月13 日证监许可【2015】1950 号文注册,并依 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6】2353 号文 ( 《 关于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延期 募集备案的回函》 )进行募集 。


一、 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 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四、 认购安排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4、认购限额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 资者就不得撤销 。 (3 )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交易账户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 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本公司直销中心每个交易账户 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 ; 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 交易账户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 追加认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 本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的限 制。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认购费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2 )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含利息折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2)/1.00=9,883.4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元,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 五、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金合同 》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申购确认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 提交申购申请时 ,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 投 资者在 规定时间 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 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 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者。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0 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 额;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剩余基金 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 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费用项 持有期限(N)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3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 (含) 且少于90日 (不含)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 于18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 者 所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总 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 的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则投资者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 即: 若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 元,可得到60,517.30份本基金份额 。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 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52,800.00×0.50%=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元。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 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含 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 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回报。 2 、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行 股票投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 采 用 深 度 价 值 挖 掘 和 多 层 面 立 体 投 资 分 析 体 系 。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 、 商 业 模 式 、 竞 争 要 素 等 分 析 把 握 其 投 资 机 会 ;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 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 (如 PE 、PB 、PE/G 、PS 、 股息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 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 、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 务指标, 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 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确定其 合理内在价值,构建交易组合。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3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7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 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 格数据估值 。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托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以外,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该 持有人大会决议。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 公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 要 风 险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或挂牌公司 股 票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2、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 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下跌, 或股息、 红利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 风 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 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 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或暂停赎回等风 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 包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指债券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 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 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 由 此造成债券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 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 的 损 失 的 风 险 , 或 者 是 指 在 回 购 交 易 的 过 程 中 , 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政策的变动、 财政政策的波动、 税收政策的 变 动、 产业政策的变动、 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 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2、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 证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 ,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一)一般终止事由: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特殊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由于一般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二)基金合同由于特殊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1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告,明确实施安排。 2 、基金合同由于特殊终止事由终止的,应按照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三条 第 (一) 款 “本基金合同 由于一般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和本基金因特殊终止事 由终止的相关公告 具体实施,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批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不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2 、若因本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在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现 且基金需要进行二次 清算 的, 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 或 能够变现 的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 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基金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 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 求或能够变现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对于在变现期出现基金资产无法完全变现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 管理费率, 并按照基金资产完全变现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管理费。 具 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八、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与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 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规 则 及 表决 的 程 序 和规 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可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 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 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托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以外,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该 持有人大会决议。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交 易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含 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私募债、 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二)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式 和 公布 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七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 、一般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特殊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本基金合同由于一般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2 、本基金合同由于特殊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1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公告,明确实施安排。 (2 )本基金合同由于特殊终止事由终止的,应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第三条第 (一) 款 “本 基金合同 由于一般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 和本基金因特殊 终止事由终止的相关公告 具体实施,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不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若因本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在变现 期内不能顺利变现且基金需要进行二次 清算的, 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或 能够变现的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 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基金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 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 求或能够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对于在变现期出现基金资产无法完全变现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管理费率, 并按照基金资产完全变现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管理费。 具 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八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 其 他 相 关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配 合 。 八 、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4 、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第 十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010-52601666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成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6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2014 年7 月3 日至 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 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严格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或定 期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交 易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含 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 币市场工具 、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0%-95%;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如果 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 保 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但依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则修订后的 有关规定、政策将取代上述约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的 规 定 。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 产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 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 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 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3 )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 构”)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 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帐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 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令的执行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 失 的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存 款 银 行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 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 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存款证实书”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 定期存款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通过 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 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 提 前 支 取 导 致 的 利 息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行 签 订 的 《 存 款 协 议 书 》 执 行 。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 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的 行为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 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 并应至 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由于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 的具体 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 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 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 金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 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 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 了 中期票据相关投资管理办法, 以规 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中期票据相关投资管理 办法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 投资 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 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3、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5、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7、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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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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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 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 7 基金 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 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 库 , 或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 当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处 理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 对相关各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 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 告。 (七)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 证件号码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 义务;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第 二十部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 基 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tamc.com ) 查阅 交易对账 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订制 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 的交易 对账单。


交易账单 的查阅和订制具体 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 询。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四、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话费 )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 电 话详询。 传真 :010-52601227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网址: www.jt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第二十一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第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