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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金利混合(002433)

天弘金利混合: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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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7 年 1 月 16 日 
 
1.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金利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243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12 月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天弘 金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 天弘 金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1 月17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1 月17 日 
2.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3.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 本 基金 在 本 公 司直 销 网 点 (不 含 网 上 交易 ) 的 首 次单 笔 最 低 申购 金 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规 定 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数 量 限 制, 具 体 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 购 金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元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 <200 万 0.80% 2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 申 购费 用 由 投 资人 承 担 , 不列 入 基 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 的市 场 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 间 结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3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3 )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 申购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 投 资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 必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交 付申 购 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5 ) 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遵 循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0 份 。 某笔 赎 回 导 致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某 一销 售 机 构 全部 交 易 账 户的 份 额 余 额 少于 10 份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 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 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 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规 定 赎 回 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7 天 1.50% 7 天≤T <30 天 0.75% 30 天≤T <180 天 0.50% T≥180 天 0


4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 本 基金 的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承 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注:一个月=30 天)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 间 结束 前 受 理 有效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赎 回 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赎 回 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递 交 赎 回 申请 , 赎 回 成立 ; 登 记 机构 确 认 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5 ) 赎 回以 份 额 申 请, 遵 循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7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


5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系统) 5.2 非直销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南京银行、泉州银行、江西银行 。 6.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公 告的 披 露 安 排 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 项 (1 ) 本 公告 仅 对 本 基金 开 放 日 常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有 关事 项 予 以 说明 。 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6 年 11 月 30 日刊 登在 《证券时 报 》 上的《天弘金利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亦可 通 过 本 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调整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 有 关本 基 金 开 放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具 体规 定 若 发 生变 化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将另行公告。 (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 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 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