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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润(160617)

鹏华丰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1378 号文) 核准 , 进行募集 , 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10 年 12 月 02 日 基金部函[2010]718 号文件 《关于鹏华丰 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确认合法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12 月2 日正式生效 , 基金 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 应全面了 解 本基金的 产 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 身 的风险承 受 能力,理 性 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 利,也不 保 证最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提醒投 资 人基金投 资 的“买者 自 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 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 生 效 ............................................... 41 七 、 基 金的上 市 交 易 ......................................................... 42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43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59 十、 基 金的业 绩 ............................................................. 71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72 十 二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72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77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79 十 五 、 基金运 作 方 式的变 更 及 相关事 项 ......................................... 80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80 十 七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81 十 八 、 风险揭 示 ............................................................. 85 十 九 、 基金的 终 止 与清算 ..................................................... 87 二 十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4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14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16 二 十 四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18 二 十 五 、备查 文 件 .......................................................... 118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鹏华丰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鹏华 丰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鹏华丰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 鹏 华丰润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招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华丰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效 并公 布实施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权解释,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实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会员单位:指经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的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23. 场外: 通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外各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4. 场内: 通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 具 有相应 业务 资格 的 会员 单位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 上市交易: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 资人通 过场 内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的行为 26.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直销机构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29.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 注册登记 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又简称为 TA 系统 33.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34.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 资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封闭期:指根据 本合 同中关 于基 金运作 方式 的约定 ,对 本基金 采取 封闭式 运作 的期 间, 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但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43.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44.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4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 业务规 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 基金 份额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 统转托 管只 限于在 证券 账户和 以其 为基础 注 册 的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之间进行, 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 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与注册登 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 请 份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 申 请份额总 数 及基金转 换 中转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元:指人 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3.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抗 拒、 无法避 免且 在本基 金合 同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 技 术产业投 资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长 兼 行政总 裁 、 鹏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 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 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 副 总 监 、农业 信 贷 另类投 资 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 际执行 委员 会委员 、意 大利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 案部 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 份公 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 ,欧 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首席执 行官 和总经 理。 现任意 大利 欧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 学士, 律师 ,国籍 :意 大利。 曾在 意大利 多家 律 师 事务所 担任 律师, 先后 在法国 农业 信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 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 部、 产品开 发部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 管理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 兼任 企业事 务部 总经理 ,欧 利盛资 本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 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源 、电 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林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 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北 京 市金杜 (深 圳) 律师事务 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国 ) 管理顾问 公 司 咨 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 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 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 部 总经理助 理 ,鹏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总裁助 理 、机构理 财 部总经理 、 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 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 金基金经理 祝松先 生, 国籍中 国, 经济学 硕士 ,10 年金融证券从 业经 验。曾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市分行资金营运部, 从事债券投资及理财产品组合投资管理; 招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 担任代客理财投资经理,从事人民币理财产品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2014 年 1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管理工作,2014 年 2 月 起担任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 起兼任鹏华丰润债券(LOF )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兼任鹏华产业债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起兼 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起 兼任 鹏华丰华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起兼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 鹏华丰茂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现同时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 理。祝松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无。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4 年 2 月 起担任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起兼任鹏华产业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兼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起兼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起兼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起兼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鹏华丰茂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冀洪涛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权益 投资 总监、 权益 投资一 部总 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 王宗合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鹏华消费优选混合、 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 鹏华品牌传承混合、 鹏华养老产业股票、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 鹏华金城保本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LOF) 、鹏 华健康环保混合、鹏华医药科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 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 消 费领先混合、鹏华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2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3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 规 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4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理 人风 险控制 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公司 督 察长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公司 经 营管理 层、 督察长 、监 察稽核 部、 公司各 部门 总经理 定期 召开会 议对 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 员 工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全 员 风 险控 制 ” 的 理 念, 公司 每 个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通 过 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层 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 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依 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5 (4 )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 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 )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风 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 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 )建立自 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 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 入 股票名单 ”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6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10.67% ; 客户存款 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 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 长 6.09% ,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 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 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 综合 柜员占比达到88% 。 启动 深圳等8 家分 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 较上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 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 万 张, 消费交易额2.22 万 亿元,多项核心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7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 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 , 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 亿元, 增长67.36% ; 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 家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 、香 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 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5 年 “世界银行 品牌1000 强 ” 中, 以 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 年 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个职能处 室 ,在上海 设 有投资托 管 服务上海 备 份中心, 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8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 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9 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 合系统—— 基金监督 子 系统” ,严 格 按照现行 法 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 金 销 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A 、 直销机 构: (1 )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B 、其他销售机构: (1 )银行销 售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1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邱泽滨 网址:www.abcchina.cn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2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3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bank.ecitic.com 11)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董金 网站:www.hxb.com.cn 12)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4 15)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6)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7) 江苏江 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2 )券商销 售机构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5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6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柳路 36 号丁香 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8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胡永君 网址:www.cc168.com.cn 1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4)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336 (上海 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1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9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1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业务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0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2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1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2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八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2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 泰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186279859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传真:0755-8270770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2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2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8) 华龙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953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3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2) 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4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5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5 36)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http://www.e5618.com/ 37)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联系人:黄芳


网址:www.kysec.cn 38)第一创 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1





联系人 :吴军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6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3 )期货公 司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 8-B4, 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忻 网址: www.cfc108.com (4 )第三方 销售机构 1 ) 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2 )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7 网址:www.fundzone.cn 3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6 )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8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9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10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9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2)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0 14)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15)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场内销售 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1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玲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联系电 话: (0755)22163333





传真: (0755 )22163390








联系人 : 宋萍萍





经办律 师: 靳庆军、宋萍萍 (四)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11 日证监许可 1378 号文核准 募集。 募集期从2010 年 11 月3 日起到 11 月 25 日止 ,共募集 1,335,591,800.74 份基金份 额,募集户数为 5,226 户。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12 月2 日正式生效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2 (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 、 基 金的 上 市 交 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于2010 年12 月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0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鹏华丰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方可 上市交易。


( 三) 上市 交易 的 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 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 上 市交易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 四) 上市 交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市 交易 的 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3 ( 六) 暂停 上市 的 情 形和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七) 恢复 上市 的 公 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八) 终止 上市 的 情 形和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九) 上市 交易 的 其 他业务 规 则 按照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 相关业 务 规 则执行 。


( 十) 相关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及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对 基金上 市 交 易的规 则 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 调 整的, 本 基 金基金 合 同 相应予 以 修 改,且 此 项 修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十一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在 履 行适当 的 程 序后增 加 相 应功能 。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一)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期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自 2010 年 12 月2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 2013 年12 月1 日止。 封闭期结束后,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 起,本基金的运作方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并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4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场外申 购 、 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 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再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 场外基金业 务。 1 、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 )本基金 管理人 设在深圳、北京 、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 )中国建设 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 、场外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申购、 赎回 的开始时间


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5 (3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对 申购、 赎回 时间进 行调 整,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在 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场外申购 、 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 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 的 申购、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开 放时 间结束 前撤 销,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5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依 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外申购 、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 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 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6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场外申购 、赎回的限制 (1 )本基金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 和最低赎回份额 限制。 (2 ) 投资人 通过代销机构 场外 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30 万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各销 售机构可 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 人民币,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场外账 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金 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 该笔 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剩 余部分 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场外申购 、赎回的 费用 (1 )本基金 场外申购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 (元) 一 般 申 购费率 特 定 申 购费率 M<50 万 0.8 % 0.32%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7 50 万≤ M <250 万 0.5 % 0.15% 250 万≤ M <500 万 0.3 % 0.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申购费 率,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其他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一般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 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 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 期 限(Y ) 场 外 赎 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 2 年 0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8 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其持有期不满 30 天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等于或高 30 天的 ,其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确定并在 《 招募说明 书 》中列示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 , 可以根据 《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 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 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适 用的 费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 、场外申购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 某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9 即: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97.45 份基金 份额。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 金 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如: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 定赎回,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 =11,474.2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0 差计入基金财产。 8 、场外申购 、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对 上述 登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三 ) 基金份 额 的 场内申 购 与 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 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 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开户相关内容)。 3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1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申购、 赎回 的开始时间


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投资人 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3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对 申购或 赎回 时间进 行调 整,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在 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当日 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 销,在 当日 的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销。 (4 ) 投资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 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依 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2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 通过会员单位办理 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 基金管 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 (1 )本基金 场内申购费率 如下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3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50 万≤ M <250 万 0.5 % 250 万≤ M <500 万 0.3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不提高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适 用的 费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4 8 、场内申购 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 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 资 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 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 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退 款 0.68 元。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5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9 、场内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 办理本基 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定执行。 ( 四 )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 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6 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低 于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 赎 回申请将 被 撤销。延 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五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情 形 及处理 1 、发生下列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除 上述 第(4 )条 以 外的暂 停申 购情形 时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的, 基金 管理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7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 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3 、暂停期 间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1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8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基 金转 换 本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七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 及 注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 的其它非 交 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 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 八 ) 基金的 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金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9 (3 )份额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上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管 只限 于在证 券账 户和 以 其为 基础注 册的 开放式 基金 账户之 间进 行 , 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某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业务要求参见 2010 年 12 月 10 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 (九)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 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 当 期收益。 ( 二 ) 投资理 念 把握宏观经济走势、 注重价值分析的基础上, 充分挖掘利用市场投资机会, 可以创造超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0 额收益。 (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 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 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 权益类 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四 ) 投资策 略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寻找各种可能的价值增长机会, 力争实现超越基准 的投资收益。 1 、资产配置 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变化趋势 的重点分析, 结合对 股票市场趋势的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的预测, 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 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债券、股票一级市场及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 、资产流动 性纵向分配策略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1 鉴于投资人对投资标的流动性需求随时间呈递增分布的规律, 本基金在成立后初期将在 以最小成本确保合理流动性水平的前提下, 适当降低资产组合的流动性水平, 争取累积较高 的投资收益。 当预期投资人对流动性的边际需求上升到一定程度 (本基金界定为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三年) , 本基金将 调 高投资组 合 的流动性 水 平 并开放 基 金的申购 、 赎回 ,以 优 化投资回 报及流动性给投资人带来的整体收益。 3 、普通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 利差策略 等 积极投资策略, 在追求 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更高的总回报。 (1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 如果预期利率 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预期 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的形状 变化 是判断 市场 整体走 向的 依据之 一, 本基金 将据 此调整 组合 长、 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 本基金将 通过对 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 采用子弹 式、 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乘 策略 增强组 合的 持有期 收益 。这一 策略 即通过 对收 益率曲 线的 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 , 随着其剩 余 期限的衰 减 ,债券收 益 率将沿着 陡 峭的收益 率 曲线有较 大 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4 )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2 (5 )利差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判 断, 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 流 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 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则进行相反的操 作。 4 、附权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 券等, 这类债券赋予债权 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 (1 )可转债 投资策略 可转债具有债权的属性, 投资人可以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 得到本金与利息收益; 也具 有期权的属性, 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 享受股票分红或套现。 因此, 可 转债的价格由债权价格和期权价格两部分组成。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 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 票面利率、 风险等债券 因素以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2 )其他附 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这类债券基本情况进行研究的同时, 将结合市场状况、 债 券具体条款重点分 析附权部分对债券估值的影响。 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将按照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权证部分将在可交易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内卖出。 5 、资产证券 化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 根据资产 证 券化的收 益 结构安排 , 模拟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本 金偿还和 利 息收益的 现 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3 6 、新股申购 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 谨慎 参与新股申购, 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或 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内卖出。 ( 五 ) 投资决 策 依 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国内国际 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货币政策、 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国家产业政策;


3 、固定收益 市场发展及各类属间利差情况; 4 、各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 、上市公司 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6 、证券市场 走势。


( 六) 投 资决 策 流 程 1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确 定本基 金总 体资产 分配 和投资 策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 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 可临时 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 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合。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 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 、集中交 易 室:基 金经 理向集 中交 易室下 达投 资指令 ,集 中交易 室经 理收到 投资 指令 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 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 、绩效与 风 险评估 小组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评估, 向基 金经理 (或 管理小 组) 提出 调整建议。


5 、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 七 ) 业绩比 较 基 准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4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债券,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最广 的债券指数之一。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反映了债券全市 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准进行 相 应调整。 调 整业绩比 较 基准应经 基 金托管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八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及 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九 ) 投资禁 止 行 为与限 制 1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5 (9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不再受相关限制。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 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对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品 种的投 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股票等 权 益 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后,本基金将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5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40%;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 计规模的 10 %;本基 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 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的,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政 策等对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所约 定的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 十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 十 一 )基金 的 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二 )基金 投 资 组合报 告 ( 未经审 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的法律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 、 净值表现 和 投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 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7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262,803.08 0.02 其中:股票


2,262,803.08 0.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24,229,657.60 12.62 其中:债券


1,224,229,657.60 12.62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760,196,775.29 28.4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96,716,639.99 58.73 8 其他资产


17,187,057.94 0.18 9 合计





9,700,592,933.90





100.00 2 、 报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22,600.00 0.00 C 制造业 695,160.00 0.0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65,750.0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045,100.00 0.01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8 K 房地产业 234,193.08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62,803.08 0.02 3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98 工商银行 120,000 531,600.00 0.01 2 000425 徐工机械 122,000 387,960.00 0.00 3 600016 民生银行 34,000 314,840.00 0.00 4 600875 东方电气 32,000 307,200.00 0.00 5 600067 冠城大通 32,258 234,193.08 0.00 6 603993 洛阳钼业 60,000 222,600.00 0.00 7 600109 国金证券 10,000 127,700.00 0.00 8 601211 国泰君安 4,000 70,960.00 0.00 9 601985 中国核电 8,000 53,120.00 0.00 10 601368 绿城水务 1,000 12,630.00 0.00 4 、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1,441,262.40 0.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1,786,000.00 6.4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1,786,000.00 6.44 4 企业债券 259,893,637.20 2.7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1,270,000.00 3.17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9 6 中期票据 30,900,000.00 0.33 7 可转债 8,938,758.00 0.0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24,229,657.60 12.88 5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60308 16 进出 08 3,000,000 299,640,000.00 3.15 2 011699113 16 新兴际 华 SCP001 2,000,000 200,800,000.00 2.11 3 136721 16 石化 01 2,000,000 200,000,000.00 2.10 4 160206 16 国开 06 1,100,000 110,231,000.00 1.16 5 011699046 16 苏沙钢 SCP001 1,000,000 100,470,000.00 1.06


6 、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名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0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08.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139,131.08 5 应收申购款 40,718.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187,057.94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33 国贸转债 4,269,162.00 0.04 2 113009 广汽转债 1,182,600.00 0.01 3 132001 14 宝钢 EB 1,170,200.00 0.01 4 128011 汽模转债 590,835.00 0.01 5 113008 电气转债 343,290.00 0.00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1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0 年 12 月 2 日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30% 0.06% 0.46% 0.06% -0.16% 0.0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19% 0.13% 5.33% 0.08% -3.14% 0.0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27% 0.15% 3.60% 0.06% 4.67%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2% 0.10% -0.47% 0.09% 2.49%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85% 0.36% 10.34% 0.11% 8.51% 0.2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44% 0.44% 8.15% 0.08% 2.29% 0.3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4.16% 0.21% 3.37% 0.06% 0.79% 0.1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54.80% 0.27% 34.60% 0.08% 20.20% 0.19%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2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3 (二)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 交易日债 券 收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4 5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 知 对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5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6 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给 基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7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 则 1 、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4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 次;


(5 )在符 合 上述收 益分 配条件 的前 提下, 年度 收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基金年 度已 实现 收益的9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本基金封 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或者 封闭期内经持有人大会通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8 过提前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2 )本基 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 投资人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期末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 )基金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5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 时 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 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六 ) 收益分 配 中 发生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9 十 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3. 基金的上市 费用; 4. 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9.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时 从其规 定 。 ( 三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0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最迟 于 新 的费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 ( 六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的变 更 及 相 关事 项 ( 一) 基金 运作 方 式 的变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封 闭 期 限 为 三 年 ,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本基 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不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基金封闭期已于 2013 年 12 月1 日 结束, 自 2013 年12 月 2 日起,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转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 。 ( 二) 转换 运作 方 式 后基金 份 额 的交易


本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仍将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 统 转 托 管 转 入 场 内 上 市 交 易 。


十 六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1 2 、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后可以 更 换。就更 换 会计师事 务 所,基金 管 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七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 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测;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2 3. 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招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 内 容提供书 面 说明。更 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公告 内 容的截止 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已于2010年12月3 日刊 登了本 基金 的基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12 月2 日生效。 ( 五 ) 基金份 额 上 市交易 公 告 书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刊登了《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 (六)基金资 产 净 值 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公告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3 1.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上市交 易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 度 报 告、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 、 基金季 度 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4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 同;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封闭期内 基金扩募; 27. 基金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5 28. 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 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十 二)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 十 三) 信息 披 露 文件的 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一 ) 系统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购 买 力 风 险 等 。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 法规出台, 引 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6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变化给投资人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 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约, 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行储蓄 等其他金融资产, 减少对债券的需求, 债券价格将下跌;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一部分资金流 回债券市场, 增加对债券的需求, 债券价格将上涨。 一般而言, 投资购买的债券离到期日越 长,则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 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 在利率走低时, 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升 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 二 ) 非系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 、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基金所投资 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 。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 公司经营不善也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对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带来相应损失的风 险。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 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券中, 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 则债券投资就会承 受较大的亏损。 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 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 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7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 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 流动性 风 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 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 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值。 ( 五 ) 本基金 特 定 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取流动性纵向分配策略, 即 本基金在成立后初期将在以最小成本确保合理 流动性水平的前提下, 适当降低资产组合的流动性水平, 争取累积较高的投资收益。 当预期 投资人对 流 动性的边 际 需求上升 到 一定程度 ( 本基金界 定 为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三 年) ,本基金 将调高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水平并开放基金的申购、 赎回 , 以 优化投资回报及流动性给投资人 带来的整体收益。





这一策略体现 在本 基金运 作方 式上为 基金 合同生 效后3 年内为 封闭 期,在 此期 间持有人 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 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 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 六 )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3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十九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8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9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0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 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 任 或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1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2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3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 严格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有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4 20)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封闭期内 基金扩募; 10) 终止基金 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5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当 出 现下 述情 形 之一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召 集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 人民币; 3 )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程序召开, 并就因 上 述 情 形 的 发 生 是 否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项 或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的 事 项 以 特 别 决 议 方 式 进 行 表决。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6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 d)议事程序 ; e)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 h)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 )采用通 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 式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7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a)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b)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a)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8 1)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及 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9 召集人应 当 制作出席 会 议人员的 签 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 会议人员 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 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 其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 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0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 8)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 规定的第 9) 、10)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1 ( 三 ) 基金合 同 变 更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 合 同 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 2)变更基金 类别; 3)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封闭期内 基金扩募; 9) 终止基金 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10)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 并事项: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 人民币; 3 )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程序召开, 并就因 上 述 情 形 的 发 生 是 否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项 或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的 事 项 以 特 别 决 议 方 式 进 行 表决。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2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 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3 3)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 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4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或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 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 权益类 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6 2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 对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品 种的投 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股票等 权 益 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后,本基金将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4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40%;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 金 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6 )本基 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的,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 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7 )本基 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政 策等对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所约 定的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7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 十五 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 时调整银 行 间债券市 场 交易对手 名 单及结算 方 式的,应 向 基金托管 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8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 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投 资前三 个工 作日向 基金 托管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9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 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 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行 及时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完 善情 况。 3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 情况。 (6 )相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上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违 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说明违规 原 因及纠正 期 限,并保 证 在规定期 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0 8 、基金管 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9 、若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 限内及时 改 正。在上 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1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 理基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2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 与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的一级法 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 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 国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3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 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4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5 帐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 实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 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 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 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 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hfund.com ) 、 短信平 台、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友会周刊、 电 子 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 -21:00 的 座席服务 (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6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由 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 客户 专家团 ”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 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 告 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 立基金账户的证件类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6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第 1 次分 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6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第一创业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15 日 鹏 华 丰 润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18 日 2016 年第二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21 日 2016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8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0 日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第 2 次分 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广发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8 日 关 于 鹏 华 丰润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暂停 大额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9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 2016 年第一 期国家电网公司绿色债券( 品种一)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5 日 2016 年第三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 华 丰 润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 华 丰 润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 华 丰 润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8 日 关 于 鹏 华 丰润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暂停 大额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的 停复牌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表 决 结 果暨 决议生效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30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6 年6 月2 日至2016 年12 月1 日止。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8 二 十 四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代销机构 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 备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包 括: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华 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鹏华 丰 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鹏华 丰 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人 查 阅 方式: 1 、 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余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7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