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 国 新回 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二 〇 一六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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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 绪言 ............................................................................................................................. 2
第二部分 、 释义 ............................................................................................................................. 3
第三部分 、 基金管理 人 ................................................................................................................. 7
第四部分 、 基金托管 人 ............................................................................................................... 19
第五部分 、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分 、 基金的募 集 ............................................................................................................... 37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9
第八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40
第九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 52
第十部分 、 基金的业 绩 ............................................................................................................... 62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65
第十二部 分 、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66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71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73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5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 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85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7
第二十部 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2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113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15
第二十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15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 116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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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富 国 新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于 2014
年9 月1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4】960 号) 。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11 月26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以
及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 等。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2016 年 11 月26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至2016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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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 分、 绪言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富国新回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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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富 国 新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 《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新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新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新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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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富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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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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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指 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基 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A 类 基金 份 额:指 在 投 资人 认 购、 申 购基 金 时 收取 前端 认 购 费、 前端
申购费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别
46、B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
申购费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收 取 后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47、C 类基金份额: 指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4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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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 心二期
16 、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11 月26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三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 量 化投资部、
海外权益投资部 、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 中交易部、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综 合 管 理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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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的 研
究管 理 等 ; 量 化 投 资 部 : 负 责 公 司 有 关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理 ;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作职责, 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 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
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 广 东 营 销 中 心 、 深 圳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营 销
中 心 、 东 北 营 销 中 心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销 管理 部: 负责营 销 计划 的拟 定和 落实、 品 牌建 设和 媒体 关系管 理,为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展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业务; 战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 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公司 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 投资决策、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361 人,其中 65.4%以上 具有硕士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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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学历。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
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 厦 门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 副总经理,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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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 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评 估部员工,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计 划 部 副 经 理 、 证 券 部
副经理、 杏 林支行副行 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 历 任 上 海 市 劳 改 局 政 治 处 主 任 ; 上 海 华 夏 立 向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
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银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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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研 究生学历。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 助 理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任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 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高 级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 察
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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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文 佳 女 士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营 销 总 部 投
资顾问、 总监助理、 市 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市场部总经理、
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 笑 薇 女 士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 摩 根 士 丹 利 资 本 国
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 克莱国际投
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 少 醒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钫先生, 硕士, 曾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工作, 自2014 年7 月起 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工作, 并自2014
年 7 月起任富国天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起任富国
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10 月至2016 年4 月任富
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1 月起任 富国新回报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兼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副 总 监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 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以 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 其 他 人
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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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以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 产;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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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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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与业 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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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 则承担它, 但需加 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 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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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及 基 金 的 风 险 状 况 ,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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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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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 年0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 中境内
基金471 只,QDII 基金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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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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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 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 话费)
传真:021- 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销售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 )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 )95588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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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3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 )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4
( 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 -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 )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6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7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1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2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2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2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2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9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2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2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 、02、03、05 、11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2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3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3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1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3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3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1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2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3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fundzone.com
( 3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3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3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3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 )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40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海淀北二
街10 号秦鹏大厦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电话: 010-62675979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4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41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4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4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4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5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4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46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11 层 1101-1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6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3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已 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960 号)。
本基金的类别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不 收 取 前端 认 购 费 、 前端 申购费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收取后端认购 、申购费、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基金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代码。 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调 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规 则 等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 效认购户数为4,093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837,502,512.81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300,694.53 份,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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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合计共837,803,207.34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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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10 日内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案手续。
基 金 募集 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毕 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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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 各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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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定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交付申购 款 项 ,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或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投资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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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利。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 金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20,000 元; 已在 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其 他 销 售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申请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前端申购费用。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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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申 购 费 , 即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 , 该 费 用 按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前端 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0%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1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 : 上 述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0%
1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 购 费 , 即 在 赎 回 时 才 支 付 相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该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时间递减。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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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20%
1 年—3 年(含) 0.80%
3 年—5 年(含) 0.50%
5 年以上 0%
注:上表中的一年为 365 天 ,三年为1095 天,五年为1825 天。
(3) 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担。
2、赎回费率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投资人认 (申 ) 购 基
金份额 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 有时间递减 。
1)对于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见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05%
N ≥2 年 0.00%
注:上表中的一年为 365 天 ,二年为730 天。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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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 日 0.50%
30 日≤N<6 个月 0.20%
N≥6 个月 0.00%
注:上表中的 6 个月为180 天。
(2) 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但少于 2 年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2 年以上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上文表述中的 3 个
月为90 天;6 个月为 180 天;2 年为730 天)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资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 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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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
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00%)=39,603.9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 元
申购份额=(40,000-396.04 )/1.040=38,080.73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080.73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 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 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461.54 份,并于其赎回时扣缴
后端申购费用。
(3)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461.54 份。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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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 类 、B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金额的 余额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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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期 货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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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期 货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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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转换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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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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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和 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 、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三、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与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主 动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将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贯 穿 于 资 产 配 置 、 行 业 细 分 、 公 司 价 值 评 估 以 及 组 合 风
险管理全过程中。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贯 彻 “ 自 上 而 下 ” 的 策 略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主 要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经济增长率、 失业率、 通 货膨胀率、 财政收支、 国际收支、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走 势 等 指 标 , 并 通 过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和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的 有 机 结 合 , 持 续 、 动 态 、 优 化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长期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理性预期的基础上获得战略资产配置的最优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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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例 , 并 以 此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调 整 的 可 参 照 基 准 。 主 要 考 虑 因 素 包 括 大 类 资 产 的
历 史 回 报 、 历 史 波 动 率 、 各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 行 情 驱 动 因 素 、 类 别 风 格 轮
动 、 行 业 强 弱 等 , 从 其 变 动 及 趋 势 中 得 出 未 来 资 产 回 报 、 风 险 及 相 关 性 的 可 能
变化。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短期范围内, 基金管 理人将对组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即在战略资 产配置
长 期 维 持 均 衡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主 动 的 实 现 对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动 态 优 化 调 整 。 重 点
考虑以下因素:
1 ) 基 本 面 : 评 估 基 本 面 因 素 , 包 括 国 内 外 宏 观 形 势 、 工 业 企 业 利 润 、 货 币
政策等;
2)资金面:评估影响股市中短期资金流;
3)估值:评估股市历史绝对、相对估值及业绩调升调降;
4)市场面:评估市场情绪指标、动量、技术面等指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 价 值 为 本 , 成 长 为 重 ” 的 合 理 价 格 成 长 投 资 策 略 来 确 定 具
体 选 股 标 准 。 该 策 略 通 过 建 立 统 一 的 价 值 评 估 框 架 , 综 合 考 虑 上 市 公 司 的 增 长
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投 资 回 报 的 稳 定 性 、 持 续 性 与 成 长 性 , 通 过 精 细
化 风 险 管 理 和 组 合 优 化 技 术 , 实 现 行 业 与 风 格 类 资 产 的 均 衡 配 置 , 从 而 实 现 风
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1)第一层:侧重量化筛选
本基金重点关注由以下量化筛选过程产生的股票样本:
本基金构建的量化筛选 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 (PB ) 、市盈率(PE ) 、动态
市盈率(PEG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1)价值股票的 量化筛选:选取 PB 、PE 较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2)成长型股票的量化 筛选:选取动态市盈率 (PEG )较低,主营业 务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2)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
在量化筛选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基于 “ 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静态指标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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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 ” 的原则,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 管理稳健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运 用 ( 定 量 的 ) 财 务 分 析 模 型 和 资 产 估 值 模 型 , 重 点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质 量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成 本 控 制 能 力 、 未 来 增 长 性 、
权 益 回 报 率 及 相 对 价 值 等 方 面 ; 通 过 运 用 ( 定 性 的 )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评 估 模 型 ,
重 点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团 队 管 理 能 力 、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 行 业 地
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 “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投 资 策 略 , 对 债 券 类 资 产 进 行 合 理 有 效 的 配
置,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债券选择。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深 入 分 析 、 国 内 财 政 政 策 与 货
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 (包括: 资金面 结构的调整、 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制 度 建 设 和 品 种 创 新 等 )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进 行 合 理 的 利 率 预 期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 定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力 争 有 效 控 制 整 体 资
产 风 险 。 在 确 定 组 合 整 体 框 架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品
种价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具 体 采 用 久 期 控 制 、 期
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1) 久期控制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 通过采用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 梯 子策略等,
在 长 期 、 中 期 与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从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变
化中获利。
(3) 市场转换: 基金 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之间不同的运行规律, 在充
分 研 究 风 险 - 收 益 特 征 、 流 动 性 特 性 的 基 础 上 构 建 与 调 整 组 合 ( 包 括 跨 市 场 套
利操作) ,以求提高投资收益。
(4) 相对价值判断: 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并 选 择 合 适 的 交 易 时 机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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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将会上升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会下降的品种。
(5)信用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
根 据 发 债 主 体 的 经 营 状 况 与 现 金 流 等 情 况 对 其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评 定 与 估 测 , 以 此
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与 贯 彻 的 过 程 , 也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风 险 进 行 动 态 评 估
与 管 理 的 过 程 。 在 系 统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下 , 通 过 对 管 理 指 标 的 设 定 与 监 控 ,
结 合 对 风 险 定 价 失 效 机 会 的 把 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但 可 以 有 效 控 制 整 体 资 产 的 风
险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 基 金 还 可 能 运 用 组 合 财 产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在 权 证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通 过 采 取 有 效 的 组 合 策 略 , 将 权 证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及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
四 、投 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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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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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过三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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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
五、 投 资决策 与交 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 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旨 在 为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稳 定 增 值 回 报 , 从 过
往历史数据看, “1 年 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0%” 绝大部分 时间都能战
胜 通 货 膨 胀 , 市 场 上 同 类 基 金 也 多 采 用 类 似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综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市 场 情 况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定 为 “1 年 期 人 民 币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率+1.00%”。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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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来利率市场化推进导致资金成本大幅超过 1 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
准 利 率 , 或 通 货 膨 胀 明 显 上 行 , 或 者 相 关 数 据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编 制 、 公 布 该 基 准
利 率 , 或 有 更 具 权 威 、 更 科 学 的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可 以 变 更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9,067,602.95 5.29
其中: 股票 9,067,602.95 5.2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0,115,103.36 29.25
其中: 债券 50,115,103.36 29.2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506,352.09 12.55
7
其他资 产 90,636,943.49 52.90
8
合计 171,326,001.8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362,602.95 3.1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705,000.00 2.17
J 金融业 -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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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 业 - -
L 租 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067,602.95 5.3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 药 121,739 5,362,602.95 3.14
2 600637 东方明 珠 150,000 3,705,000.00 2.1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00,000.00 5.8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0,000.00 5.85
4 企业债 券 103.36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115,000.00 23.47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115,103.36 29.3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11699067 16 国 药控 股SCP001 100,000 10,034,000.00 5.87
2 041654024 16 京投 CP001 100,000 10,028,000.00 5.87
3 011699459 16 大 连港 SCP002 100,000 10,028,000.00 5.87
4 011699631 16 中 航空 SCP007 100,000 10,025,000.00 5.87
5 160209 16 国开 09 100,000 10,000,000.00 5.8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6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的交易成本。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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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094.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10,848.8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90,000,000.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636,943.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在尾差。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A/B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1.26-2014.12.31 1.50% 0.15% 0.37% 0.01% 1.13% 0.14%
2015.1.1-2015.12.31 7.98% 0.09% 3.12% 0.01% 4.86% 0.08%
2016.1.1-2016.9.30 -1.19% 0.11% 1.88% 0.01% -3.07% 0.10%
2014.11.26-2016.9.30 8.30% 0.11% 5.36% 0.01% 2.94% 0.10%
(2)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①-③ ②-④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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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率③ 准差④
2014.11.26-2014.12.31 1.50% 0.15% 0.37% 0.01% 1.13% 0.14%
2015.1.1-2015.12.31 7.88% 0.10% 3.12% 0.01% 4.76% 0.09%
2016.1.1-2016.9.30 -1.64% 0.11% 1.88% 0.01% -3.52% 0.10%
2014.11.26-2016.9.30 7.70% 0.11% 5.36% 0.01% 2.34% 0.1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A/B 级基金累计 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9 月30 日。
2、 本基金于2014 年 11 月26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2014 年11 月26 日起
至2015 年5 月25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C 级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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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9 月30 日。
2、 本基金于2014 年 11 月26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2014 年11 月26 日起
至2015 年5 月25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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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部分 、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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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部分 、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 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67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68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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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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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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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部分 、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B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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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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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部分 、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开户费用、银 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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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 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B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5%。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经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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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部分 、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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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部分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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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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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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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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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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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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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部分 、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并 通 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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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操作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将 根 据 资 本 市 场 情 况 灵 活 选 择 权 益 类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及 策 略 , 因 此 本 基 金 将 受 到 来 自 权 益 市 场 及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两 方
面 风 险 : 一 方 面 如 果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爆 发 或 对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选 择 不 准 确 都 将 对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筛 选 与 判 断 是 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 研 究 以 及 定 量 分 析 的 准 确 性 , 也 将 影 响
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 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
成 的 风 险 , 以 及 不 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期 限 价 差 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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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 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二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销售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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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部分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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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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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部分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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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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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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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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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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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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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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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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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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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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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 其 他 书 面 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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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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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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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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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申请仲裁 时该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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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部分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联系电话:021 -20361818
资产管理规模:703.61 亿元
资产管理规模/ 注册资本比例: 经营范围: 发 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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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 、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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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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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过三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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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履行托管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 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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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的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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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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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 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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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记 与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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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 托管协议有
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 决 。 但 若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 托管协议的
其他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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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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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 所 有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 、网 上交易 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 费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 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 络在线 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务 。
六 、客 户服 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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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 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 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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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6 年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京东官方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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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富 国 新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富国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富 国 新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