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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收益宝(000602)

富国收益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收益 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二 〇 一六年 第二 号)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10 日【2014】268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5 月26 日生效。 本基金自2016 年5 月13 日至2016 年6 月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 , 对 基金管 理费率进 行调整 。 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即2016 年6 月13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费自 2016 年6 月14 日起由 0.27% 年费率下调至0.14% 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至 2016 年 11 月 26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等相关




















招募说 明书 3 财务数据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 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 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业绩......................................................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5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七、风险揭示......................................................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9




















招募说 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货币市 场 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 、 《 关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金 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富国收益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指 《富 国收益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收 益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招募说 明书 7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招募说 明书 8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招募说 明书 9 43、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6 年 11 月26 日): 股 东名 称 出 资比 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 海 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 务部、 人力资源部、 信息技术 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 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 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




















招募说 明书 11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 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 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投资 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 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 责社保、 保险、QFII、 一对一、 一 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 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 风险控制; 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 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 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作; 机构业 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 社保以及 共同基金的机构 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 都分公司 ) 、华 北营销 中心,负 责共同 基金的 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 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 ,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 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 支持公司 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 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 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建 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 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 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富国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361 人,其中 65.4%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




















招募说 明书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 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 大学工 商管理 教育中心 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经 济特区 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 行)会 计处副 处长,中 国人民 银行深 圳市中心 支行非 银行金 融机构处处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 事, 本科 学历, 加拿 大特 许会 计 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 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招募说 明书 13 蒲冰先生, 董事 , 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 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 力嘉 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计 及财务 金融 科教授 。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 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 ,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 、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 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招募说 明书 14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 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 员。 王旭辉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 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 郏县国营一厂厂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 历任汇添富基金电子商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电 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 晋江商检局检验科、 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 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在中国 建设 银行上海市 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 经理。 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 顾问、 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业 务部总经理、 市场部 总经理、 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6 月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招募说 明书 15 李笑薇女 士, 研究生 学 历,高级 经济 师,14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 官员, 摩根 士丹 利资本 国际 Barra 公 司(MSCIBARRA)BARRA 股票 风 险评估 部高 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 股票投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 投资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 生, 研究生 学 历,17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 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万莉,硕士。自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6 月 在广州银行任债券交易员;自 2008 年6 月至2013 年7 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 债券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7 月至 2014 年6 月在中融基金 (原道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现金管理投资总监;自 2014 年 6 月加入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0 月 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现金管理主管; 2015 年 10 月起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富国收益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起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现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历任基金经理: 冯彬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4 年5 月到2014 年11 月。 王颀亮女士,任职时间为 2014 年8 月到 2016 年6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 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招募说 明书 16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 明书 17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责;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招募说 明书 18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 风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招募说 明书 19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立性原则。公司 设 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 察 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 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 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要性原则:公司 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 控 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 上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重 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 理 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 基金 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 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 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 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 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 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 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 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 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 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 和 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 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 期 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 险 状况,包括所有能 对 经 营 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 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 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 之 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招募说 明书 20 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 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 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 互 制约 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 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 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 效 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 立 于各业务部门的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 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招募说 明书 22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招募说 明书 23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招募说 明书 24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招募说 明书 25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招募说 明书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销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代销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 销售机构, 或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招募说 明书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28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3 月10 日【2014 】268 号 文注册 。 ( 一) 基金类 型


货币市场 基金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 定期 ( 四)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及募 集目 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募集不设上限。 ( 五 ) 基金份 额的 发 售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七 )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 时间等的不 同 ,分设不同 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升降级规则 (如有) ,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招募说 明书 29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基金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99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79,681,677.54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982.00 份, 两项合计共279,684,659.54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30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 (1 )连续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 )连续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是否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 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5 月26




















招募说 明书 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直销网点: 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招募说 明书 33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5 月2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招募说 明书 34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 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 最低申购 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申 购金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20,000 元。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办理赎 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 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招募说 明书 35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 、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 :假定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0 份,则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 ×1.00=10,000.00 元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招募说 明书 36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 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37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招募说 明书 38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 十二)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招募说 明书 39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 明书 40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 行 票据,剩 余期 限(或 回 售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 在控制利率风险、 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 足流动性的前提 下,提高基金收益。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保守与积极相 结合” 的原则, 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招募说 明书 41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 )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 (包括: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央 行公开市场操作、 资金供求、 资金流动性、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 市 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 合理预期利率变化趋势, 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具体而言, 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 适度缩短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预计利率下降时, 适 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 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 交易 情况、 各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相对收益、 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 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 售条 款的债 券 ,本基金 将仅 买入距 回 售日不超 过 397 天以 内的债 券,并在回售日前进 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 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 构建优化组合, 获取较 高收益。 (2 )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 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 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 期限结构、 流动性都存 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 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招募说 明书 42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 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 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 )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正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 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 可实现正收益。 (4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以提高投资组合的 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 )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 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 进而采取适当的 交易以获得收益。 一方面, 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 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 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 另一方面, 通过对债 券等级、 债券息票率、 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 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 )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 利用关键市 场时机 (例如: 季节性因素、 突发 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 )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 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现金库存管 理、 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 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 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招募说 明书 43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并结合 基 金合 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 资策略 报告提 交给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审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投 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 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 投资限 制




















招募说 明书 44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 级);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资 格、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 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招募说 明书 45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3)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招募说 明书 4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招募说 明书 47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招募说 明书 48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9,913,624.55 21.80 其中: 债券 29,913,624.55 21.8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900,134.85 7.2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6,736,379.23 70.51 4 其他资 产 643,510.83 0.47 5 合计 137,193,649.4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1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999,872.50 3.7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情况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26.22 3.79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18.93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 -




















招募说 明书 49 的浮动 利率 债 4 90 天 (含 ) —120 天 27.9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30.29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3.39 3.79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039,310.73 8.3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039,310.73 8.3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99,892.62 2.27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5,874,421.20 12.02 8 其他 - - 9 合计 29,913,624.55 22.6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





6、 报告 期 末按 摊 余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1616129 16 上 海银 行CD129 160,000.00 15,874,421.20 12.02 2 150302 15 进出 02 110,000.00 11,039,310.73 8.36 3 071621005 16 渤 海证 券CP005 30,000.00 2,999,892.62 2.27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9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11%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06% 注:以上数据按工作日统计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招募说 明书 50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 (2 )声 明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是 否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43,510.83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43,510.83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




















招募说 明书 51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 收益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历 史各时 间段份 额净值增 长率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5.26-2014.12.31 1.6210% 0.0024% 0.2139% 0.0000% 1.4071% 0.0024% 2015.1.1-2015.12.31 2.6289% 0.0025% 0.3549% 0.0000% 2.2740% 0.0025% 2016.1.1-2016.9.30 1.5560% 0.0009% 0.2664% 0.0000% 1.2896% 0.0009% 2014.5.26-2016.9.30 5.9153% 0.0022% 0.8351% 0.0000% 5.0802% 0.0022%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 富国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累计 份额净 值增长 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9 月30 日。 2、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4 年 5 月 26 日 起至2014 年11 月25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 明书 52 十 一 、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53 十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 实际 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招募说 明书 54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招募说 明书 55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产 估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6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57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 参 与 下 一 日 收 益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 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 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4. 当日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 享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招募说 明书 58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 本基 金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见基金 合同 第 十八 部分。




















招募说 明书 59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本基金自2016 年5 月13 日至2016 年6 月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 ,对 基金管 理费率进 行调整 。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即2016 年6 月13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费自 2016 年6 月14 日起由 0.27% 年费率下调至0.14% 年费率。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4%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60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 本 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 0.25% ,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 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 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招募说 明书 61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62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63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招募说 明书 6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 式为:




















招募说 明书 65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招募说 明书 66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招募说 明书 67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招募说 明书 68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69 十 七、 风险 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是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招募说 明书 70 险,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 四)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他风 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八)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71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 金合并: (1 )连续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 )连续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 合并基 金的其 他基金( 以下简 称“其 他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约定, 其他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 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 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 同时 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 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 )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 他基金 的基金 合同约定 ,与本 基金合 并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且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 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 明确实施安排, 说 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 行提示性公告。




















招募说 明书 72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预公 告发出 后或合并实施前( 若 无 需 发 布 合 并 预 公 告 的)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 “指 定期限 ” )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 下 5 )所述 情 形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指定期 限内因 行使选 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 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 换转入 的份额 ,如其在 指定期 限内再 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内的巨额赎回 指定期限内的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但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 不得晚于合并完成之日,并应当在




















招募说 明书 73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4、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合 并后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6、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 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招募说 明书 74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 的;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五)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招募说 明书 75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八)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 金资 产 中 。 本 基 金 的 债 权 债 务 由 合 并 后 的 基 金 享 有 和 承 担 。 本 基 金 清 算 的 其 他 事 项按 照基金 合同 的其他 约定 执行。




















招募说 明书 76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招募说 明书 77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78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招募说 明书 79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招募说 明书 80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招募说 明书 81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招募说 明书 82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低基金的 销售服 务费率 或在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招募说 明书 83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招募说 明书 84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招募说 明书 85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招募说 明书 86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招募说 明书 87 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 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 当场




















招募说 明书 88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 明书 89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5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招募说 明书 90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或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为新 基金引 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招募说 明书 91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招募说 明书 92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招募说 明书 93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 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 金, 通知存 款,短期 融资券 (包含 超短期融 资券)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 行 票据,剩 余期 限 (或 回 售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其他货币市场基 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招募说 明书 94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可纳入监督 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② 可转换债券; ③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 级) ;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 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②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⑤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招募说 明书 95 后不得展期; ⑤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⑦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括 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⑧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⑨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⑩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ii)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iii )本基 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期 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




















招募说 明书 96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限 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发生投资限 制调整,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纳入监督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 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招募说 明书 98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 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招募说 明书 99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 (“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 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招募说 明书 101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招募说 明书 102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计 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招募说 明书 103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招募说 明书 104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105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二、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 或在第四季度有交 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外 ,还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拨打 电 话、发送 邮件 或者发 短 信 3 种方 式定 制每 周 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 国周刊、 公告信息、 月 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 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 五 )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投资刊物查阅, 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 务 。 ( 六 )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招募说 明书 106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 七 )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 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 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107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6 年 6 月 14 日在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 告 》 2、2016 年 6 月 25 日在中 国 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 3、2016 年9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中秋 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 4、2016 年 9 月 27 日在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国 庆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108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109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 年一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