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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小盘(163818)

中银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一月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5 月26 日证 监 许可【2011 】820 号 文核 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投 资者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品 , 并 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11 月23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6年9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本基 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复 核了 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 金管 理人 .............................................................................................. 9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六、 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4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5 九、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 43 十、 基 金的 投资 ............................................................................................ 44 十 一、 投 资组 合报告 ........................................................................................ 52 十 二、 基 金的 业绩 ............................................................................................ 56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 57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58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64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66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8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9 十 九、 风 险揭 示 ................................................................................................ 74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76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摘要 ............................................................................... 78 二 十二 、 托 管协 议摘要 ............................................................................... 97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5 二 十四 、 其 他事 项 ..................................................................................... 117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120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 ..................................................................................... 121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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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 中银 中小 盘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 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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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中银 中小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中银 中小 盘成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银 中小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银 行 监管机 构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年 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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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售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 销售 机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 机 构的销售 网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交收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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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的日 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 :指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业 务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0、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 申请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全部 或部 分)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 构 的操 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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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6、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克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 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 传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券交 易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公 众通讯 设备 或互 联网 络故 障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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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业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中 国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银 行宁 夏 回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 行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现任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6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王超(WANG Chao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任中 国银 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 银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高级 经 理 、 主管,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董 事会 办公 室负 责人 、 董事 会秘 书 等职。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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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 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资金业 务部 负 责人、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助 理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行 投资 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负 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 员 。 曾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 贝莱德 。此 前, 他曾 担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 首席 风险 管理总 监, 以及其 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队 ,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在 亚洲 各 经营范 围的 市场 、 信 贷及 营运风 险, 包括 机构 销售 及交易 (股 票及 固定 收益) 、 资本 市场 、 投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 财 富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于 美林 的市 场风 险管 理团队 效力 九 年, 并 曾于 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具 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 先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及 北京 大 学的风 险管 理客 座讲 师。 他拥有 美国 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逊 分校 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计学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 家 、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员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金会 监 事 、 安泰科 技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 立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会 计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 大学商 学院 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在美 国威 廉与 玛丽 学院 商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 美国 投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 共同 基金业 行业 协 会) 等 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金融 学与 会计 学教 授、 副教务 长和 金 融 MBA 主任 ,并 在中 国 的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籍 : 英 国。 法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 电信集 团零 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特 伯恩 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总经理 , 中 英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俄克 拉荷 马州 梅达 斯经 济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 澳 大利亚 国立 大学 高级 访问 学者, 中央 财 经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 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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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董事。 曾任 山西 财经 大学 计统系 讲师 、 山 西财 经大 学金融 学院 副教 授、 中央 财经大 学独 立 学院( 筹) 教授 、副 院长 、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等职 。 2、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分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具 有 15 年证 券从 业 年限,12 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 籍 : 加 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 和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分 行工 业 园区支 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杨军(YANG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主管 。2012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资 深投 资经 理。 4、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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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伟(WANG Wei ) 先生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副 总裁 (AVP ) ,工 学硕 士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助 理副总 裁 (AVP ) , 工学 硕士 。2010 年 加入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曾 任 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2015 年 2 月至 今 任中银 美丽 中国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3 月 至今 任中 银中 小盘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5 月至今 任中 银优 选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 6 月 至今 任中 银智 能制 造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 6 年证券 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从 业 资 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张发余 (ZHANG Fayu ) 先生,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涛(WANG Tao )先 生 ,2011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杨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奚 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 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 、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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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 履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不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 司的发 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受 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 确保基 金、 公司财 务和 其他信 息真 实、准 确、完 整,确 保公 司对外 信息 披 露及 时、准 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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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则 。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 合法合 规原 则。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规 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管 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有 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 审 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 出发 点 ;


(4 )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制定 随着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修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 控。


(1 ) 控制环 境是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包 括经营 理念和 内控 文化、 公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风险评 估是 确定可 能偏 离内部 控制 目标的 业务领 域以及 可能 造成的 损失,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 控制措 施是 指为确 保内 控目标 的实 现而对 公司各 环节的 经营 行为采 取的控 制手 段;


(4 ) 信息沟 通是 指公司 建立 完善的 信息 系统, 确保获 得真实 、及 时、完 整的经 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 内部监 控是 一个动 态调 整的过 程。 公司定 期对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况 和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 标:


(1 ) 董事会 层面 下设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稽核委 员会, 对董事 会负 责。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监 控的 角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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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 基金管 理人 经营管 理层 设立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对 执行总 裁负 责,协 助执行 总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务 权限, 讨论 重 大决策 风险 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状 况, 并 就公司 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定 期 ( 如遇 特殊 事件 ) 的汇 报; 公 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框架下 针对公募 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 产管 理分别 设立 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定 或审 议 基本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审 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 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关 的重 要 事项。


(3 ) 基 金管 理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项业务 ( 含决 策程 序和 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 司的各 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展 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相 关制 度 和章程 ,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监 察 稽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列 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或 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关 细则 ,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弊 、 堵 塞 漏洞。


(4 ) 基金管 理人 设立独 立的 法律合 规部 与稽核 部,分 别通过 事前 防范、 事中监 督与 事后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不断 完 善和更 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 全内 部 控制的 作业 流程 。


(5 ) 基金管 理人 设立独 立的 风险管 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和 控制 各项业 务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相 关制 度 得到有 效贯 彻和 执行 。


(6 ) 基金管 理人 其他各 部门 在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据 具体情 况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 度 、 操作 流程或 工作 办法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制 。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业务 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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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方法、 风险 限额 及监 控复 核机制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 介关系 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洗 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 资产管 理计划运营业 务控制:包 括建立基金/ 资 产管理计划 会计与公司会 计 间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 和会计 核算 流程 、产 品账 户设立 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值 程 序 、 与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律 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等;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ⅳ)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或利 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 告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 程控制 等。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基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凭证 制度 、 用印 制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 考核制 度 、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体系 等。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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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国 内第 一 家采用 国际 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司 。 2006 年 9 月又 成 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 在香 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 超额 配售 ,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 集团 总资产 55,639.90 亿 元人 民币 ,高级 法下 资本充 足 率 14.16%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率 12.73%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 下 设业 务 管理室 、 产品 管理 室、 业 务营运 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金外 包业 务 室 5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60 人。 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F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托 管 、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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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招商银行确 立 “ 因势而 变、 先您所想 ” 的 托管理念 和 “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 的托 管核心 价值, 独创 “6 S 托 管银 行 ” 品牌体 系, 以 “ 保 护您 的业 务、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 创新托 管系 统 、服 务和 产 品: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 网上 托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 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 首 家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网 站, 成 功托管 国内 第一 只券 商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一 只 FOF 、 第一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 + N ” 基金专 户理 财、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 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至 11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80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 托 管规 模 566.49 亿元 。 克 服 国内证 券市 场震 荡的 不利 形势 , 托 管费收 入 、 托 管 资产均 创出 历 史新高 ,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40.54 亿 元 , 同 比增 长 29.28% , 托 管资 产余 额 9.62 万 亿元 , 同 比 增长 52.89% 。 作为 公益 慈 善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人 ,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 公益 资金 托 管,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 牌 「金象 奖」 “ 十 大公 益项 目 ”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 荣膺 《财 资》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 成 为国内 唯一 获奖 项国 内托 管银行,该行 “ 托管通” 获得国 内《银 行 家》2016 中国金 融创新 “ 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 “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 行董 事长 、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 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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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 行黑 龙江 省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 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 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托 管 231 只开 放式 基 金及其 它 托管资 产, 托管 资产 为 9.62 万亿 元人 民币 。 (四)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 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 对各 岗位 、 各 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 项业 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 发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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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 内 控优 先 ” 的要 求。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 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务 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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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 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 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同步 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 托管 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行 备 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 双责 、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 业 务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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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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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一、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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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亚 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联系人 :











王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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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 树林 网址:


bank.ecitic.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 健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联系人 :











刘 军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 编码:350003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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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2)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辛 晨晨 、许梦 园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13) 平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福 田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1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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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5)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建 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1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 峰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1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唐静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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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1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汪明 丽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2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22)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联系人 :











王霖 公司网 站:








www.qlzq.com.cn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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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2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








邓颜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2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 ( 福 建省外 加 拨 0591 )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2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 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www.htsc.com.cn 2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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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2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2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3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31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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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32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民 生 路 1199 弄 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联系人 :


夏中 苏


公司网 址:


www.xy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李 永波 经办律 师: 吕红 、李 永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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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 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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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相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5 月 26 日证 监许 可【2011 】820 号文 件核 准,向 社会 公 开募集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 金自 2011 年 10 月 17 日 起开 始发 售 ,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发 售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截 至 2011 年 11 月 18 日 募集 结束 ,共 募集 基金 份额 3,045,725,983.68 份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32,527 户。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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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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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 并予以 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2 年 1 月 6 日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转 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详 情参见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2 年 1 月 4 日发 布的 《 中 银 中小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基金 管理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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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 者申 购时 , 每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 在 直销 网点 的每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投 资者 可 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销 售机构 约定 ,对投 资者 委托 销售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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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的,销售 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 元( 含) 1000 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注 1: 就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 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2、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 产 ,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2 个 工作 日前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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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基金 份额 。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赎 回当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3、 申购费 用 、 申 购份 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 申 购的 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单 位, 以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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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 赎回费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 赎 回费 以人 民币 为 单位 , 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 赎 回金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并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5、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登 记 在 册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 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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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 3、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 计 算赎 回金额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延 期支付 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 理并 予以 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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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日,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日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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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 标准收 取过 户费 用。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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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一)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责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订 委托 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注册 登记 业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 下权利 : 1、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2、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3、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制定 和调 整注 册登 记业 务的相 关规 则;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 下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记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人或 基金带 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业务 , 并提 供其 他 必要 服务;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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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对 具备 良好 成长 潜力 及合理 估值 水平 的中 小盘 股票的 投资 , 在有 效控 制 组合风 险 的基础 上, 力图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A 股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它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现金、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中小 盘股票 。 本 基金对 中小 盘股 票的 界定 方式为 : 基 金管 理人 每季 度 末对中 国 A 股市 场中的 股 票按流 通市 值从小 到大排 序并 相加, 累计流 通市值 达到 总流通 市值 50% 的 股票为 中小 盘股票 ,调 整 完成的 结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三) 投资理念 中小市 值公 司拥 有经 营灵 活性和 成长 空间 , 具 备良 好的投 资机 会。 本基 金将 通过定 性 和定量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式 深入挖 掘中 小市 值企 业的 投资价 值 , 在 严格 控制 中 小盘股 票投 资 风险的 基础 上, 构建 风险 投资特 征合 理的 投资 组合 ,分享 中国 经济 高速 增长 的收益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因素 、 政 策导 向因 素、 市场环 境因 素等 , 对 证券 市场系 统 性 风 险 程 度 和 中 长 期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动 态 监 控 , 在 投 资 范 围 内 确 定 相 应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其 次通 过股 票筛 选建 立基础 股票 池, 在基 础股 票池的 基础 上, 结合 衡量 股票成 长性 的 定性和 定量 指标 ,精 选具 有良好 基本 面和 成长 潜力 的中小 盘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投 资上遵循 “ 自上 而下 ” 和“ 自下 而上 ” 相结 合 的方法构建 投资组合 。首 先,基 金管理 人将 对宏 观经 济的 状况进 行详 尽的 分析 , 预 计下一 阶段 国际 及国 内宏 观经济 的总 体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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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状况, 并据 此判 断股 票市 场和债 券市 场 的 走势 , 并 指导本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同 时, 在 个股的 选择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严 格遵 循股 票库 的制 度, 在 中小 盘股 票库 内通 过对个 股基 本 面、估 值水 平、 成长 潜力 等因素 的深 入分 析, 筛选 出符合 本基 金投 资要 求的 股票。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 自 下而 上 ” 的 股票投 资策 略 , 股 票投 资 的主要 对象 是具 有较 高成 长性的 中 小市值 公司 。 在 股票 选择 方面, 本基 金以 成长 性为 分析重 点, 对中 小市 值公 司的基 本面 进 行全面 考察 ,挖 掘具 有潜 力的企 业进 行投 资。 1)股 票筛 选 本基金 每季 度对 中 国 A 股 市场中 的股 票按 流通 市值 从小到 大排 序并 相加 , 累 计 流通市 值占比 达到 总流 通市 值 50% 的股 票为 中小 盘股 票。 排序时 遇到 停牌 或暂 停交 易的股 票 , 本 基金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 取 停牌前 收盘 价或 最能 体现 投资者 利益 最大 化原 则的 公允价 值计 算 其流通 市值 。 在 中小 盘股 票筛选 的基 础上 , 剔 除投 资限制 中规 定的 禁止 投资 股票, 以剩 余 的中小 盘股 票建 立基 础股 票池。 2)股 票精 选 在基础 股票 池基 础上 , 本 基金主 要采 取定 性和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 对基 础股 票池中 的 股票进 行深 入研 究, 精选 符合投 资理 念的 优质 股票 。 中小 盘股 票的 最大 特点 是其较 高的 成 长性, 因此 在分 析的 过程 中, 将 主要 考察 目标 公司 的成长 性因 素, 同时 综合 考察其 估值 水 平和盈 利能 力。 A. 定性标 准 成长性 是中 小盘 股票 的最 重要特 点之 一, 中小 市值 的上市 公司 由于 自身 的行 业地 位 、 市场占 有率 和业 务规 模有 限等原 因, 若忽 略其 成长 性因素 , 则 对其 当前 的分 析往往 具有 局 限性 , 难 以获 得较 好的 评 价结果 , 也容 易错 失分 享 企业未 来成 长所 带来 的投 资机会 。 因此 , 在对中 小盘 股票 进行 考察 时, 成 长性 指标 也应 该优 先于其 他指 标, 在股 票的 综合评 分中 占 有较高 的比 重。 从定 性的 角度看 ,成 长性 的考 察因 素如下 : ? 核 心 竞 争力 分 析: 主要 指公 司 拥 有比 同 行业 其他 竞争 对 手 更强 的 研究 与开 发新 产 品 的 能 力。 这 种能 力主 要体 现 在 生产 的 技术 水平 和产 品 的 技术 含 量上 。在 现代 经 济 中 , 公司 新 产品 的研 究与 开 发 能力 是 决定 公司 竞争 成 败 的关 键 因素 。核 心竞 争 力 同 时 也包 括 核心 技术 的领 先 程 度、 持 续的 技术 创新 能 力 、市 场 营销 能力 、潜 在 市场需 求和 专利 等优 势的 排他性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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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 业 地 位分 析 :具 有高 成长 性 的 上市 公 司往 往处 于发 展 初 期的 行 业, 本基 金主 要 通 过 细 分行 业 所处 的发 展阶 段 和 细分 行 业内 部的 竞争 状 况 判断 目 标公 司的 行业 地 位和发 展前 景; ? 经 济 区 位分 析 :上 市公 司的 投 资 价值 与 区位 经济 的发 展 密 切相 关 。具 有核 心竞 争 力 的 中 小市 值 公司 在成 长初 期 由 于其 自 身的 市场 影响 、 财 务能 力 等方 面的 限制 , 往 往 存 在一 定 的发 展障 碍。 如 果 区位 内 上市 公司 的主 营 业 务符 合 当地 政府 的经 济 发 展 战 略规 划 或相 关产 业政 策 , 一般 会 享受 相应 的财 政 、 信贷 及 税收 等诸 多方 面 的 优 惠 措施 。 这些 扶植 政策 有 利 于引 导 和推 动相 应产 业 的 发展 , 产业 内的 中小 企 业将因 此收 益。 因 此是 否 符合政 府产 业政 策导 向、 是否享 受政 府税 收和 补贴 优惠、 是否获 得政 策支 持等 是主 要考虑 因素 ; ? 公 司 经 营能 力 分析 :良 好的 公 司 法人 治 理结 构, 包括 : 规 范的 股 权结 构、 有效 的 股 东 大 会制 度 、董 事会 权利 的 合 理界 定 与约 束、 完善 的 独 立董 事 制度 、监 事会 的 独 立 性 和监 督 责任 、优 秀的 职 业 经理 层 和相 关利 益者 的 共 同治 理 。同 时也 包括 人 力资源 管理 、收 益分 配与 激励 机 制、 财务 制度 和公 司从业 人员 素质 等因 素。 B. 定量标 准 进行成 长性 定量 筛选 的主 要指标 包括 :成 长性 指标 、估值 指标 和盈 利能 力指 标。 ? 成 长 性 指标 : 收入 增长 率、 营 业 利润 增 长率 和净 利润 增 长 率。 收 入增 长率 是反 映 企 业 成 长能 力 的主 要指 标, 反 映 出企 业 产品 及服 务的 市 场 拓展 能 力, 是业 绩成 长 的 基 础 。营 业 利润 综合 考虑 了 收 入扣 除 成本 和相 关费 用 后 的利 润 水平 ,能 够比 较 综 合 地 衡量 企 业获 利能 力, 能 避 免单 纯 比较 收入 增长 带 来 的片 面 性。 净利 润增 长 率涉及 每股 收益 的情 况, 直接影 响 PE 和 PEG 估 值 , 因此 也是 重要 的成 长性 指标 ; ? 估值 指标:市盈 率(PE ) 、市 盈率 相对盈 利增长比率(PEG ) 、市 销率(PS)和 总 市值。 本基 金将 根据 上市 公司所 处的 细分 行业 、 市 盈率 (PE ) 、 市 盈率 相对 盈 利增 长比率 (PEG ) 、 市销 率 (PS ) 和总 市值 等估 值指 标 , 对 备选中 小盘 股票 成长 性的 投资价 值进 行动 态评 估。 PEG 指标 由于 综合 考虑 了 PE 估 值和 企业 未来 成长 性 的因 素, 充 分体 现出 成长/ 估 值 之间的 平衡 性, 因此 对成 长性股 票具 有很 好的 参考 价值。 总 市 值 可以 用 来在 所处 行业 、 业 务模 式 相似 的企 业之 间 进 行比 较 ,找 出市 场价 值 被低估 的股 票;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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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盈 利 能 力指 标 :毛 利率 、营 业 利 润率 、 净利 率、 净资 产 收 益率 。 毛利 率首 先反 映 了 企 业 产品 及 服务 的进 入门 槛 、 竞争 状 况、 成本 控制 能 力 ,较 高 的毛 利率 某种 程 度 上 体 现出 企 业的 竞争 能力 , 较 高的 毛 利率 也容 易带 来 较 好的 赢 利能 力。 营业 利 润 率 综 合考 虑 了毛 利率 和费 用 率 之后 的 企业 盈利 能力 , 能 够避 免 单独 比较 毛利 率 带 来 的 片面 性 。净 资产 收益 率 反 映企 业 所有 者权 益的 投 资 报酬 率 ,不 仅反 映出 企 业 的 盈 利能 力 ,也 反映 出企 业 的 资产 负 债结 构是 否合 理 、 资产 周 转是 否较 快, 是 很强的 综合 评判 指标 , 同 时净资 产收 益率 高低 也是 影响股 票估 值水 平的 重要 因 素 。 3)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在中小 盘股 票库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的 双重 指标的 筛选 , 基 金管 理人 初步筛 选 投资组 合的 目标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 此 后, 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目标 股票 的估 值情 况和当 前市 场 状况等 综合 因素 , 择 机将 相应的 股票 纳入 投资 组合 之中, 从而 形成 最终 的中 小盘成 长股 票 投资组 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依 据 资 产 配 置 结 果 , 本 基 金 将 在 部 分 阶 段 以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构 成 为 出 发 点 配 置 债 券 资 产。 首 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行 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限 结构 变 化, 并 充分 考虑 组合 的流 动性管 理的 实际 情况 , 配 置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和 期限 结构配 置; 其 次,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税 收分 析等 综合 影响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再 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选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1)久 期管 理 债券久 期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 是 提高 收益 、 控制 风险 的有 效手 段。 衡量利 率 变化对 债券 组合 资产 价值 影响的 一个 重要 指标 即为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 本基 金 将在对 国内 宏 观经济 要素 变化 趋势 进行 分析和 判断 的基 础上 , 通 过有效 控制 风险 , 基 于对 利率水 平的 预 测和股 票基 金中 债券 投资 相对被 动的 特点 , 进 行以 “ 目标久 期 ” 为中 心的 资产 配 置, 以 收益 性和安 全性 为导 向配 置债 券组合 。 2)期 限结 构配 置 在 组 合 久 期 既 定 的 情 况 下 ,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期 限 配 置 是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由 于期 限不 同, 债 券 对市场 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 不同, 本基 金将 结合 对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的预测 , 采 取下 面的 几种 策略进 行期 限结 构配 置: 首先采 取主 动型 策略 , 直 接进行 期限 结 构配置 ,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 测试 , 确 定长 、 中 、 短期 三种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然 后与数 量化 方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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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法相结 合, 结合 对利 率走 势、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情 况的判 断, 适时 采用 不同 投资组 合中 债 券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3)确 定类 属配 置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 产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 略。 按 照市 场的 划分, 可 以将债 券 分为银 行间 债券 与交 易所 债券, 按照 发行 主体 划分 , 又可 以将 债券 分为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 本 基金 考察 债券 品种的 相对 价值 是以 其收 益为基 础, 以 其历史 价格 关系 的数 量分 析为依 据, 同时 兼顾 相关 类属的 基本 面分 析。 本基 金在充 分考 虑 不同类 型债 券流 动性 、 税 收、 以 及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基础上 , 进 行类 属的 配置 , 优化 组合 收 益。 4)个 债选 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通过 对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重点 考察各 券 种的收 益率 、 流 动性 、 信 用等级 , 选 择相 应的 最优 投资对 象。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极 主动 的 策略, 针对 市场 定价 失误 和回购 套利 机会 等, 在确 定 存在 超额 收益 的情 况下 , 积极 把握 市 场机会 。 本 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础 上, 根据 对未 来市 场预期 的变 化, 持续 运用 上述策 略对 债 券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4、现 金管 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本基 金通 过对未 来现 金流 的预 测进 行现金 预算 管理 , 及 时满 足本基 金 运作中 的流 动性 需求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投资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 损 失性 、 灵 活性 等特 性, 通 过限量 投资 、 趋势 投资 、 优化组 合 、 获 利等 投资 策 略进行 权证 投 资。 投资 管理人 将充 分 考 虑权证 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通过 资 产配置 、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证 700 指数× 80 % +上证 国债 指数× 20%。 中证 700 指数 衡量 股票 投 资部分 的业 绩。 中证 700 指 数是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以 沪深 300 指 数 为 基 础 编 制 的 系 列 规 模 指 数 之 一 , 其 成 分 股 由 中 证 中 盘 200 指 数 (CSI Midcap200 index ) 和中 证小 盘 500 指 数(CSI Smallcap500 index )的成 份股 一起 构成 ,具 有较高 的权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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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威 性 及 市 场 代 表 性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品 质 和 较 大 发 展 潜 力 的 企 业, 尤 其是 处于 快速成 长 过程中 的中 型及 小型 企业 的股票 , 中 证 700 指 数作 为综合 反映 沪 深证券 市场 中小 市值 公司 整体状 况的 基准 指数 ,可 以较合 理地 衡量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 业 绩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在履 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合 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预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 品种,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债 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七) 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 行为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投 资组合 的非 系统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 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 , 其 中,基 金持 有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中 小盘股 票; 2)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时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基金的 总资 产 ,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其 它权 证 的投 资比 例 , 遵 从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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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9)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10) 基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11)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 基金 规模、 市 场变化 、 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交易规 则调 整等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超 出 上述规 定的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 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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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3、 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九) 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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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5,426,726.69 79.52 其中: 股票 35,426,726.69 79.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071,468.15 20.3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4,865.84 0.12 8 合计 44,553,060.6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377,430.68 61.9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149,338.71 4.8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08,576.00 0.9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34,735.30 1.66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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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315,865.00 2.9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78,020.00 3.1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82,576.00 2.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80,185.00 2.67 S 综合 - - 合计 35,426,726.69 80.1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178 东安动 力 117,900 1,400,652.00 3.17 2 002035 华帝股 份 50,400 1,378,440.00 3.12 3 600093 禾嘉股 份 96,500 1,378,020.00 3.12 4 000030 富奥股 份 146,000 1,372,400.00 3.10 5 600418 江淮汽 车 97,700 1,356,076.00 3.07 6 300456 耐威科 技 19,859 1,351,404.95 3.06 7 002050 三花股 份 128,900 1,340,560.00 3.03 8 000711 京蓝科 技 44,500 1,315,865.00 2.98 9 600651 飞乐音 响 105,521 1,205,049.82 2.73 10 300232 洲明科 技 72,600 1,202,256.00 2.7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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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787.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05.24 5 应收申 购款 10,573.1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865.8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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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 300456 耐威科 技 1,351,404.95 3.06 重大事 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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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1 年 11 月 23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3% -13.13% 1.27% 13.33% -1.2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89% 1.06% 1.82% 1.19% -7.71% -0.1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56% 1.34% 9.00% 1.13% 2.56% 0.2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91% 1.19% 31.22% 0.95% -10.31% 0.2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4.18% 2.76% 28.04% 2.23% 16.14% 0.5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4.21% 1.98% -12.70% 1.64% -11.51% 0.3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39.00% 1.75% 41.42% 1.49% -2.42% 0.26%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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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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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2、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 监会 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 告《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 法处理 。 估 值 数据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 中国证 券业 协 会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的指 导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 如 估值 日有 市价 的, 应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应 采用 最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潜在 估值 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在 0.25% 以 上的, 应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 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市 价不 能 真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应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认 同, 且被 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 值日在 公平 条件 下进 行正 常商业 交易 所采 用的 交易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时 , 应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价 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 确保 估值 技 术的有 效性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具 体投 资品 种估 值方 法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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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d.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 股、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 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权 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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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四)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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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责 任 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 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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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五)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六)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技术 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国家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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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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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其 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2、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3、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位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4、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多 分 配 6 次 ,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5、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7、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8、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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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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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按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 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 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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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 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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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书 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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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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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净 值相 关 信 息 :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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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 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 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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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销售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 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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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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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 产 生风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源 于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市 场价 格 的波动 ,主 要包 括: 1 、经 济周 期风 险: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受到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也 会随之 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2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本基 金直 接投 资于股 票和 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4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可 能对 国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影 响, 从而导致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业绩 及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基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该基 金投资 收益 下 降。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减 少非 系统 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此类 风险 。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1 、变 现风 险: 投资组 合的变 现能 力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风 险。 当持有的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 时, 资产 变现 的难度 可能 会加 大。 同时 , 由于 基金 持 有的某 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值 出现 损 失。 2 、巨 额赎 回风 险:本 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由 于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出 现交易 量急 剧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 现巨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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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中小 市值 的股票 , 由 于中 小市 值的 股票价 格具 有高 波动 性的 特点, 因 此可能 会导 致本 基金 净值 的波动 率高 于其 他类 型的 股票型 基金 或市 场平 均水 平。 此 外, 由 于中小 市值 上市 公司 处于 发展初 期, 其 市场 地位 并不 稳固, 财 务能 力和 抗风 险能 力也不 强 , 经营业 绩可 能会 出现 较大 幅度的 波动 , 并可 能导 致 其股票 价格 在一 段时 间内 不及其 他类 型 的股票 或市 场平 均水 平, 导致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偏低 。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 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具 有相 关性 。 (六)交易风险 交 易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基 金 操 作 中 交 易 指 令 传 输 不 畅 或 交 易 过 程 中 误 操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性。 (七)其他风险 1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风 险管 理和内 控制 度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 严重 影响 证券市 场运 行,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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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二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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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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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6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销售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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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 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16 、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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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 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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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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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并 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 外)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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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者 变更收 费方 式 ;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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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方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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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及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 代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5)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b.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 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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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c.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 少 35 日前 提交 召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3)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 时公 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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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 予以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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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 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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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理 资格 ; 2)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3) 基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 条 件 ; 3) 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4) 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 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并与基 金托 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5) 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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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6)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公 告; 7) 基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 其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管 资格 ; 2)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布 破产; 3) 基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 条 件 ; 3) 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4) 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托 管 业 务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5) 审 计: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6)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新 任基 金托管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公 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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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 理业务或新基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四、基金的托管 基 金财 产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订 立《 中 银中小 盘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目 的 是明确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职责以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为准。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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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法律 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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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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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委 托代 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1、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2、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制定 和调 整注 册登 记业 务的相 关规 则;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记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人或 基金带 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业务 , 并提 供其 他 必要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七、违约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 基 金合同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 担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 责任。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的,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不 可抗 力;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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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作为或 不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 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 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履 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 基金 合同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违约 后, 其他 当事 人应 当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 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 偿。 (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 京分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 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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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基金合同正本 一式四 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一份外,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 一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 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十、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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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 务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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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A 股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它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现金、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中小 盘股票 。 本 基金对 中小 盘股 票的 界定 方式为 : 基 金管 理人 每季 度 末 对中 国 A 股市 场中的 股 票按流 通市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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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值从小 到大排 序并 相加, 累计流 通市值 达到 总流通 市值 50% 的 股票为 中小 盘股票 ,调 整 完成的 结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现金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其 中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时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其 它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 遵 从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9、本基 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10、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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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1 、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 基金规 模 、 市场变 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交易 规则 调整 等原 因导 致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规定 的要求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本基 金投资 可不受 上述规 定 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在 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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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 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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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发送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施保 护基 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 规以 及违 反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的投 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或 已代 表 基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 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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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 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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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的 发生损 坏、 灭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 任。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基 金资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8 、 基金托管 人对因 为基金 管理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 存管在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的委 托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委托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 保证 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 其收 益; 由 于该 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同 当事 人 外第三 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9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开放式 基金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托管 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 法 律法规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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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 、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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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开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2 、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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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2、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 监会 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 告《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 指 导意 见》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 法处理 。 估 值 数据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 中国证 券业 协 会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的指 导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 种, 如估值 日有 市价 的, 应采 用市价 确定 公允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应 采用 最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潜在 估值 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 应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 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市 价不 能 真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应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 值日在 公平 条件 下进 行正 常商业 交易 所采 用的 交易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时 , 应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价 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 确保 估值 技 术的有 效性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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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具 体投 资品 种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d.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 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 股、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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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 金管 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失需 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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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过 错 程 度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 对或对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方 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 值的情 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3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另有通 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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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披露 基 金季度 报告 ;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披露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披露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 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 规定为 准。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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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七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财产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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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 京分 会,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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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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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账 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 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日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发 送。 纸质 对账 单每 半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寄出 ,数 据截 至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定制: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 号查 询 ” 按钮, 进入" 账户 信息 修改" 栏目 进行 自助定 制; 3)发送电 子邮件 至基金 管 理人客户 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注 明开户 证件 号码 、 姓名 、 持有基 金名 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额 、E-mail 地址、 手 机号码 、 定 制 对账 单形 式(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 账单、 纸质 对账 单 ) 、寄 送周 期( 月度、季 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 购、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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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 额净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信 息、 公司 旗下 基金定 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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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十四 、 其他事 项 ( 一) 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 元/ 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1、选 择使 用基 金专 用交 易 业务单 元/ 交 易单 元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 选 用其 专用 交 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 选 择标准 为: 1) 实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注 册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 币; 2) 财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务 指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 定; 3) 经营行 为规 范, 最近 一年 未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管 理规 范 、 严 格 , 具 备 健全的 内控 制度 , 并能 满 足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5) 具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 交 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 证券 交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究实 力较 强, 有固 定的 研究机 构和 专门 的研 究人 员, 能 及时 为本 基金 提供 高质 量的咨 询服 务, 包括 宏观 经济报 告、 行业 报告 、 市 场走向 分析 、 个 股分 析报 告及其 他专 门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租用 期限 及更 换方 式 交 易 业务 单元/ 交 易 单元 的使 用 期限 遵循 基 金管 理人与 证 券经 营机 构 的 协 议约定 。 使 用期满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各 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各 类研 究报 告和 信息 资讯进 行综 合 评价 , 包括 : 1) 提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 和数 量; 2) 研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 的情 况; 3) 因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运 作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 效益; 4) 因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运 作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课 题, 证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 论文质 量; 6) 开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 料库 的情况 ; 7) 其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 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 在 这一 过程 中 , 管 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交 易业务 单 元/ 交 易 单元 的证 券经 营 机构 进 行排 名, 同 时亦 关注并 接 受其 他证 券 经营 机构的 研 究报 告 和信息 资讯 ,为 使用 期 届 满后的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更 换作 准备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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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 终止租 用其 交易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 易单 元。 3、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 元运作 方式 根据 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证 券投资基金监 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中关 于 “ 每只基金 通 过 任 何 一 家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年 成 交 量 , 不 超 过 该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年 总 成 交 量 的 30% ” 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 合 各证 券经 营 机构 提供 研 究 报告 及信 息 服务 的质 量 , 分配 基金在 各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 易单元 买卖 证券 的交 易量 。 4、其 他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年度 报 告和 年度报 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披 露,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二)相关基金公告 1. 2016 年 6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 2016 日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调 整招 商银行 借记 卡基 金电 子直 销申 购业务 优惠 费率 的公 告 》 3.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手 续费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4. 2016 年 7 月 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个人 投资 者证件 类型 的公 告 》 5. 2016 年 7 月 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6 年第 2 号) 》 6. 2016 年 7 月 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7. 2016 年 7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新 身份 证件 或身 份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 8. 2016 年 7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9. 2016 年 7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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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0. 2016 年 8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 》 11. 2016 年 8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 12. 2016 年 9 月 1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事 宜的 公告 》 13. 2016 年 9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渠 道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4.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中 小盘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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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在编 制完成后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信 息披露报 纸公布,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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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中银中小盘成 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 中银中小盘成 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 务所 关于申请募集 中 银中 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