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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新经济(001276)

建信新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月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5 年 4 月 17 日 证 监 许 可 [2015]653 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 前 景 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 人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1 月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6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绪言 《 建 信 新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建信新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 当 事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人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新经 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 的 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 份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 股 东通 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管 尽 职 情 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 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 高级 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 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 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 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 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 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 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 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 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 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 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 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美国阿而比 学 院 。 历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业 银 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 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 团库 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 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 营运 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 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 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 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硕 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 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副秘书长、中国 国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 划处 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 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 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 副处 长、处长、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 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士, 2009 年 获 中 央 财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中 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 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公 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 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 集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 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助理、副总监、总 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兼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 学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商 管 理 硕 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 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科技部科员、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主任 科 员、项目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 监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 公司 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 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 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 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 业务,历任科员、副主 任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 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 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 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 资源 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 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 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 监、总监、人力资源部 总经 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 杰 先生 ,权 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硕 士 ,特 许金 融 分析 师(CFA )。 曾 任 青 岛 市 纺 织 品 进 出 口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美 国 迪 斯 尼 公 司 金 融 分 析 员 ,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等职,2006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 宏利风 险预算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0 年 2 月 8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 泰达宏 利首选企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 达宏利集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我公司,2012 年 3 月 21 日起任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14 日起任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0 日起 任建信 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3 日起任建 信睿盈 灵活配置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任建 信新经济灵活配置基金经理。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彭云峰先 生: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 许杰先生:2015 年 5 月 26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承 诺 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 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 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 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 证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 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 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 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 法》和《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 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 在中 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 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 国有 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 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 银行 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 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并保 持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 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 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 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 国民生 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 来,按照“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的经 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 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 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 “大 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 、八 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 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 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 了低 风险、快增长、高效益 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 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 商业 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 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 动”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 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 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 生银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 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 ”中,民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 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 被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 《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 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 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 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 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 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 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 和专 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 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 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民生银行获得评委 会奖——“ 中 国 银 行 业十 年 改 革 创 新 奖 ” 。 这一 奖 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 司治理、激励机制、风 险管理、产品创新、管 理架 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 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 佳网银安全奖”后,民 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 证机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 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 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 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 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 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 ?亚洲最 佳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民生 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 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民营企业 社会 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 度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 获 评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最 佳 民 生 金 融 奖 ” 、 “ 年 度 公 益 慈 善 优 秀 项目奖” 。 2014 年 荣 获 《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 “ 第 四 届 最 佳 投 资 者 关 系 公 司 ” 大 奖 和 “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 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 报》 、 《博鳌观察》 联 合授予 “ 亚洲贸易金融创 新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 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 奖, 获评《经济 观察》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 等。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 物黄金投资银 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 卓 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 银行”和“年度卓越直 销银 行”两项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 本科、硕士。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 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 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 信贷 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 金 融 市 场部 处 长 、 资 产 托 管 部 总经 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 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 银行 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 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 业务 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 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 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 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 立系统、完善制度、组 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 工 70 人,平均年 龄 36 岁,100% 员工拥 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80% 以 上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文 凭 。 基 金 业 务 人 员 100% 都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 户需求为导向,秉承“ 诚信、严谨、高效、务 实”的经营理念,依托 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 先进 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 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 确、及时、高效的专业 托管 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 行已托管 115 只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669.46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出“托付民生?安享财 富”托管业务品牌,塑 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 、效 益优异、流程先进、践 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 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 认可 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 国民生 银行荣获《金融理财》 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 新托 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 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 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 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 正常运行,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合 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 产托 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 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 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 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 路与计划,组织、指导 、协调、监督各业务中 心风 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 风险控 制必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 的所有中 心和 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 资产托 管部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监 督中心, 该中 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中 心在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 计上要形 成一 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 理指标体 系, 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5) 防 火墙原 则: 托管部 自身财务 与基 金财务 严 格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 度建设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 业务流程 、详 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 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立 的业 务操作 空间:业 务操 作区相 对 独立,实 施门 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 人 员管理 :进 行定期 的业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 ,使员工 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 急预案 :制 定完备 的《应急 预案 》,并 组 织员工定 期演 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 持风险 管理 与业务 发展同等 重要 的理念 。 托管业务 是商 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 况不 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资 产 托 管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 要从上至 下每 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有效。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 到具 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 立分工 明确 、相互 牵制的风 险控 制组织 结 构。托管 部通 过建立纵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 制度建 设作 为风险 管理的核 心。 中国民 生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 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 涵括 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 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 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 还会 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 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 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 个月 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 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 也不定期对资产 托 管 部进 行 稽核检查。 (6) 将 先进的 技术 手段运 用于风险 控制 中。在 风 险管理中 ,技 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 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 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 务系 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 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 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 业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 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3)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8)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29)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3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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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9)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4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4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4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4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4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49)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5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5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5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5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6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1)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6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6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8)上海常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 -52682888


传真:010 -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 、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653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 笔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 本基金时,最 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 购份数的计算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 投资 人 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到 2015 年 5 月 2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30,935,600.11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255,068.95 元。本次基金募集 有效认购户数为 27,004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 1,031,190,669.06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 所有。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 额登 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 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人 可 以多 次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 按 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 定申购费率,以 每 笔 申购 申 请单独计算费用 。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 元,则其可得到 42835.7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 与赎回 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 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 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 投资于同新经济相关的 上市公司股票,并且通 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 合理配置,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追求 基金 资 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债 、 央 行 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 其 中 ,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同新经济相关的股票和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 宏 观 经 济环 境 、 政 策 形 势 等 因 素对 各 个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 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 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 动判 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 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各 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收益。 2、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1)新经济相关产业的识别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中 国 经 济 在 经 历 了 多 年 的 高 速 增 长 之 后 , 开 始 进 入 经 济 增 速 适 当 放 缓、经济增长质量逐步 提高的新常态。一般认 为,新经济相关产业主 要指 由原有产业转型、新的 经济发展方式出现或制 度变革等原因而导致经 济效 率提高并且经济得以持 续增长的相关产业。本 基金所投资的新经济相 关产 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类型: 1)科技进步和创新相关产业 在 2006 年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2020 年 ) 》 中 明 确 指 出, 生 物 技 术 、 信 息 技 术、 新 材 料 技 术 、 先 进 制造 技 术、先进能源技术、海 洋技术、激光技术、航 空航天技术是引领未来 经济 发展的前沿技术。科技 进步和创新是推动新经 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之 一。 以信息技术为例,随着 移动互联网在金融领域 的深入应用,第三方支 付、 P2P 、电商金融、宝宝类产品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不断兴起,未来发展 趋势良好。 2)经济结构转型相关 产业 中国经济发展成就显著 ,但经济结构不合理的 矛盾仍然存在,突出表 现 在 需 求 结 构 失 衡 、 供 给 结 构 不 协 调 、 要 素 利 用 效 率 较 低 、 环 境 损 害 较 大、空间布局不够合理 等方面。从需求结构看 ,主要是内需与外需、 投资 与 消 费 失 衡 。 从 产 业 结 构 看 , 主 要 是 三 次 产 业 发 展 不 协 调 、 农 业 基 础 薄 弱、工业大而不强、服 务业发展滞后,部分行 业产能过剩。从要素投 入结 构看,主要是资源消耗 偏高,环境压力加大, 资源环境的约束日益突 出。 未来经济结构转型将包括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两个方面。 在传统产业升级方面, 传统产业升级是加快经 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 产业结构优化 升 级 的 重要 途 径 。 传 统 产 业 的 升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方面 : 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 业的装备,提高技术装 备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 和附 加值;应用信息技术, 改造传统和落后的企业 管理模式,使传统产业 的企 业管理跨入现代化管理 轨道;对新经济相关产 业进行投资,或提供人 财物 的支持等。 在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方 面 , 中 国 以 “ 扩 内 需 , 调 结 构 ” 为 宗 旨 的 经 济 转 型,将不断增加国内市 场需求,消费内容、消 费结构将不断丰富和升 级; 三 次 产 业 将 得 以 协 调 发 展 , 第 三 产 业 尤 其 是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将 更 加 迅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速;投入产出比将不断 提高,清洁能源得以广 泛利用,环保产业将迅 速发 展,未来经济发展将更多地依靠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各类创新活动。 3)社会结构变革相关产业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 变迁相互影响,相辅相 成。社会结构变革为经 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 活力。当前中国社会结 构变革主要表现在城镇 化加 速和人口结构变化这两方面。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 之路,推进城镇化是解 决农业、农村、农民问 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 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 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 产业 升级的重要抓手,城镇 化是推动国家或地区现 代化的重要力量;随着 我国 人口结构的改变、人口 老龄化速度加快、劳动 年龄人口占比下降等, 传统 的人口红利优势正逐步 减退,将对我国未来经 济增长和结构变化产生 较大 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加 速将促进我国养老保障 、医疗保障、养老服务 等产 业的发展。 4)国家政策导向相关产业 经济的发展始终受到国 家政策的影响。十八大 以来,我国全面深化改 革将对经济和资本市场 产生深远影响,改革红 利的释放有望带来良好 的投 资回报。多个领域的改 革,包括国企制度改革 、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 以及 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将有力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 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 的改变,满足本基金投 资的行业范围将发生变 化。本基金将通过对经 济发展、社会结构、宏 观政 策、产业政策 和 科 学 技术 的 跟 踪 研 究 , 适 时 调整 新 经 济 相 关 产 业 所 覆盖 的 行业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新经济相关 产业研究的基础上,根 据各产业中子行业在不 同时期受益于新经济的 程度,从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景气度、行业竞 争格 局多个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1)受益于新经济的程度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受益 于新经济的程度进行研 究,从各行业发展阶段 与 新 经 济 相 关 产 业 的 关 联 程 度 , 可 以 分 为 高 度 相 关 、 中 度 相 关 、 低 度 相 关;从行业受益的时间 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受 益、长期受益;从行业 受益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于新经济的形式与性质,可以分为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 2)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业的景气度受到宏观 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 策、行业自身基本面等 多因素的共同影响,本 基金将分析经济周期的 不同阶段对各行业的影 响, 并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 策、消费者需求变化、 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 素, 判断各个行业的景气度。 3)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所 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对 于行业的各种因素进行 研 究 ,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行 业 规 模 、 利 润 率 水 平 、 技 术 进 步 和 技 术 成 熟 程 度、开工率、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等。 4)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竞 争格局进行分析,对于 行业的各种因素进行研 究,考虑的因素包括行 业的产品研发能力、行 业进入壁垒、竞争厂家 的数 量及相对规模、购买者的数量及相对规模等。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策略,通 过广泛选择投资标的, 多维度认可标的价值, 重点研究具有竞争力比 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 大、 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 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 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 进行 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 包括:a 、 公 司 所 处 的 产 业 链 地 位 ;b 、 公 司 创 新能力;c 、 公 司 的 品 牌 形 象 和 市 场 美 誉 度 ;d 、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e 、公 司财务状况等。 (2)定量分析 本 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 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 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 基金采取的指标包括:市值排名、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E/P )、年现 金流/ 市值(C/P )、销 售收入/ 市值 (S/P ) 、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 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估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 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 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 、国内的、国际相对的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 企业 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4、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 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 资风险为主 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 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 积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 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 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 置,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 司债、可转债、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 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 值被 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 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 展, 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 通过 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5、折价与套利策略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 转 债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 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 高上涨潜力的可转债进 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 价模 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2)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类 特殊的可转债品种,与 普通可转债的差异主要 在于分离交易可转债在 上市后债券部分跟权证 部分实行分离交易。在 分离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交易可转债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纯债 部分的信用状况、流动 性以 及与利率产品的利差等 情况,以及分析可分离 转债纯债部分跟股市之 间的 相关性,在此基础上合 理评估可分离转债纯债 部分的投资价值并作出 相应 的投资决策,力求在保 持流动性的基础上为组 合增强收益。此外,本 基金 将通过调整纯债和认股 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的 比例,来组合成不同 风险 收 益特征的类可转换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定向增发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市场 和各个行业的研究,以 及对相关个股基本面的 分析,深入研究定向增 发项目的行业景气因素 、业绩增厚因素和估值 提升 因素,结合定向增发一 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 理性做出投资决策。在 股票 上市或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 在投资价值的判断,结 合具 体的市场环境,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4)大宗交易策略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 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 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 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 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 易。本基金将 挖 掘 大 宗交 易 机会,通过对股票市场 和各个行业的研究,并 考察股票基本面因素、 折价 情况、交易数量、二级 市场流动性、交易对手 方等多种因素,合理进 行投 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 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 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的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选 择 流 动 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法律 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 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 法规 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同新经济相关的股票和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此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 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 ×中债总 财 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A 股、债券类资 产、货币市场投资品种 以及现金等金融工具。 各类资产长期平均投资 比例 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5% ;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35%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 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中债总财富(总值)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 债券 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 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 评估的 有 效 工 具 。 中 债总 财 富(总值)指数为掌握 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波动 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 债券 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属 于 中 高 预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的 投 资品种。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 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 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 的风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 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 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跟 踪和 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 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 券选 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 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 ,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及 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 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 研究成果,走访拟投资 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 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 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 司, 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 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 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 和拟 投资上市公司投资 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和 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 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讨论宏观经济、行 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 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 策的 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 优 化 投 资 组合 。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 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 投 资 运 作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期间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 务 资料未经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404,010,464.34 65.07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其中: 股票


404,010,464.34 65.0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215,806,955.46 34.76 8 其他资 产


1,093,116.18 0.18 9 合计





620,910,535.98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3,429,085.12 0.5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3,397,444.95 51.0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0,911,408.95 3.4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2,547.63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5,252,994.13 4.12 J 金融业 172,584.70 0.0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858,982.06 1.4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2,925,815.20 3.7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9,029,601.60 1.4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4,010,464.34 65.84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 证监 会行 业 分类标 准为 依据 。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沪港 通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沪 港通股 票。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147,008 43,795,153.28 7.14 2 002007 华兰生 物 914,318 34,360,070.44 5.60 3 002366 台海核 电 555,424 27,798,971.20 4.53 4 600050 中国联 通 6,035,145 25,045,851.75 4.08 5 000581 威孚高 科 954,016 23,411,552.64 3.82 6 603588 高能环 境 726,420 22,925,815.20 3.74 7 300102 乾照光 电 2,505,330 22,147,117.20 3.61 8 600703 三安光 电 1,804,481 21,671,816.81 3.53 9 002370 亚太药 业 574,742 18,282,543.02 2.98 10 300408 三环集 团 982,193 18,200,036.29 2.97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04,283.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4,764.9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898.61 5 应收 申 购款 7,169.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93,116.1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2015 年12月31日 -9.40% 2.89% -15.75% 1.83% 6.35% 1.06% 2016 年1月1 日 -2016 年9 月30 日 -16.45% 1.74% -6.99% 1.02% -9.46% 0.72%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2016 年9月30 日 -24.30% 2.32% -21.64% 1.44% -2.66% 0.88%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采 用 市 价 确 定 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 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 允价值。 2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当 投 资 品 种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或 被 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原 则 提 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 5 、 如 有 充 足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及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 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 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 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 导 致 市 场 价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而 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基金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 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 ,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 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 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 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 低或 在市场下跌时股票配置 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 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 险。 同时,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主要投资于同新经济 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 基金 具有对该类股票的特定风险。 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如下: (1) 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 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 基差 风险:基差的存在主要归因于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与标的股 票指数价格的不同。影 响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的 因素有三个:标的股票 指数 价格、无风险收益率和 股票指数的股息率。在 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 波动 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3) 展期风险: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的价格存在差异,不同月份的股 指 期 货 价 格 也 存 在 差 异 。 如 果 下 一 个 月 的 合 约 价 格 低 于 交 割 月 合 约 的 价 格 , 由 于 空 单 展 期 需 要 买 回 交 割 月 合 约 平 仓 、 卖 出 近 月 或 者 远 月 合 约 开 仓,在此过程中不仅可 能由于买高卖低而出现 基差损失,同时还需要 承担 买卖期货合约时所产生 的交易成本。整个交易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基差 损失 和交易成本统称为展期风险。 (4) 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 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 导致 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 强制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 (5) 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 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 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 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 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 力选择资信状 况 优 良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强 的 期 货公 司 作 为 经 纪 商 , 但 不能 杜 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 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 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 营行 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 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 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 因导 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 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 连带 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 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 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 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 的未 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 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 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 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 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 金收 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 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导 致 基 金 利 益 的 直 接 损 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 , 或 者由 于 操 作 过 程 效 率 低 下或 人 为 疏 忽 和 错 误 而 产生 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二十部分


《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1 :30,下午 13 :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 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 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 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 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 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 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 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本 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 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2 关于新增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3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0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17 5 关于新增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15 6 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6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京东金融 全场基金 1 折”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6-29 9 关于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6-08 投资者 可通 过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www.ccbfund.cn 查 阅上 述公告 。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 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 致。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建 信 新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2、《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建 信 新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 形 , 应 呈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 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需 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 照 法 律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代销机构、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或者不 能通 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02 月18 日) ;提 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债 、 央 行 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同新经济相关的股票和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现 金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 资于同新经济相关的股 票和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本基 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16)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 3 个 月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持有所 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 3 个月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持有所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 确规定的锁定期在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 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此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三条第二款 的基金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 式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负 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在充分履行监 督和复核义务后,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的,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 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 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 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 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 事会 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 以 下 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 对中 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 人《制度》的内容与 本协 议 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法规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 期限 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基金管 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 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 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若基金托管人不 履行、怠于履行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 监督与核查义务,由此 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 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则 基金 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 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 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 存 放 募 集 的 资 金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 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 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开 立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 署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若 只有一份正本,则该正 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对于 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经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以 约定 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 律法规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托 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结果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A.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 、 债 券 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B. 估值方法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采 用 市 价 确 定 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 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 允价值。 2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当 投 资 品 种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或 被 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原 则 提 供 的估值价格数据。 5 、 如 有 充 足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C.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以 内( 含 第 三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的 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 复 核 责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 编制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 管协 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 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 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 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 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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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一 七年一 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