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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益B(150162)

银华永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于 2013 年 10 月15 日证 监许可【2013 】1304 号文 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5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 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永益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 但 并 非保本基金 ;永益 B 份 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 的投资组合为 2016 年第 3 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 要提示 ........................................................................................................................................ 1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 管理人 ........................................................................................................................... 12 四 、基金 托管人 ........................................................................................................................... 24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30 六 、基金 份额的 分级 .................................................................................................................... 41 七 、基金 的募集 ........................................................................................................................... 47 八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8 九 、基金 份额折 算 ....................................................................................................................... 49 十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51 十 一、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53 十 二、基 金的过 渡期 .................................................................................................................... 69 十 三、基 金的投 资 ....................................................................................................................... 71 十四


基金的业 绩 ....................................................................................................................... 79 十 五、基 金的财 产 ....................................................................................................................... 80 十 六、基 金资产 估值 .................................................................................................................... 81 十 七、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86 十 八、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87 十 九、基 金的会 计和审 计 ............................................................................................................ 90 二 十、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91 二 十一、 风险揭 示 ....................................................................................................................... 97 二 十二、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 102 二 十三、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 104 二 十四、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5 二 十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6 二 十六、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07 二 十七、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8 二 十八、 备查文 件 ..................................................................................................................... 109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银华永益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应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上市交易 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 基金合同 : 指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永益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 书:指《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 《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益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分级运作期: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 永益 A 、永益 B 两级份额的 存续期间 ( 过渡期除外) 。 本基金第 一个分级运 作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本基金第二 个分级运 作期为自第一个过渡期 届满日下一工作日起 至 3 年后对应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以此类推。 如后续年份 实际不存在 对应日的, 则到期日提 前至上一 工作日 24. 过渡期: 指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的次日起累计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25.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指分级运作 期首日, 本 基金 第一个 分级运作期 起始日 为基 金 合 同生效日。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第一个过渡期届满日下一 工作日,以此类推 26. 基金份额 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永益 A 、永益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7. 永益 A :指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永益 A 份额。永益 A 根据《基金合 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仅开放赎回业务) 28. 永益 B : 指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永益 B 份额。本基金在扣除永益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永益 B 享有, 亏损以永益 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永益 B 承担;永益 B 在分级运作 期内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29. 永益 A 的 开放日:指 永益 A 在每 个分级运作期内开放 6 次,前 5 次 开放的开放日指 自分级运作 期起始日起 每满 6 个月最后 连续的 两个工作日 ,每次开放 两个工作日 。最后 1 次开放的开放日指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 前 5 次开 放的开放日内办理永益 A 的申购、 赎 回申请 业务, 最后 1 次开放仅办理永益 A 的 赎回申请业务。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日 30. 永益 A 的申购开放日:指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前 5 次开放的两个工作日中 的第二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永益 A 的申 购开放日仅开放办理永益 A 的申购 申请业务 31. 永益 A 的赎回开放日:指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前 5 次开放的两个工作日中 的第一个 工作日, 以及永益 A 的第6 次开放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永益 A 的赎回 开放日 仅开放办理永 益 A 的赎 回申请业务 32.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每满 6 个月,基金管理人将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3. 永益 A 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永益 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获取约 定收益, 其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及每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 日设定 一次并公告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除外) 。 永益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人民币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利差” 。 在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的 利 差 值设定永益 A 的首次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永益 A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后最初 6 个月的年 化 收益率, 适用于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含) 到该 分级运作期 第 1 个永益A 的赎回 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 日 (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日 除外) ,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该日中国 人民银行执 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 重新设定永益 A 的年 化收益率, 该收益率 即为永益 A 接下来 6 个 月的年 化收益率, 适用于该 赎回开放日次日 (含) 到下个永益 A 的赎 回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 1 个赎回开放日所设定的 永益 A 年化 收益率将适用于该赎回开放日次日 (含)到 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永益 A 的 赎回开放 日 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前公告 永益 A 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的利差值,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含) 到2% (含) 。 根据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所计算的永益 A 持有人的可 得收益仅为对永益 A 持 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 并不代表 永益 A 持有 人的实际可得收益。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益 A 持有 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永益 A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可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4. 永益 B 的 封闭期: 指自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 对应日的, 则到期日提前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至上一工作日 35. 分级运作 期届满日:指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后 3 年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将在该 日仅开放办理 永益 A 的 赎回申请业务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 后 续 年 份 实 际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的 , 则 到 期 日 提 前 至 上 一 工 作 日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日 与 永益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7. 发售: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销售机构:指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以 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9. 基金销售 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40.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1.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42.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 投资人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注 册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 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3.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 券 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44.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6.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48.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1.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52.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 《业务规 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55.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而 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6.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 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7.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5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62.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通 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 通 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 在 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内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 式 买 卖永益 B 份 额的行为 65.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 巨额赎回 :指 分级运作期内,在永益 A 的开放日内,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 认后, 永益 A 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永益 A 总份额 的 10% 时的情 形; 也指 过渡期内,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69. 日/ 天: 指公历日 70. 月:指公 历月 71. 元:指人 民币元 72.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7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 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本基金 分 级运作期 内 ,基金管理 人在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的 基 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益 A 和永 益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其中, 永益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益 A 的开放日和 永益 B 的封 闭期届满日。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 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 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 月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 、 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 公 司 的 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 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 制委员会”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 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 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投资银行部、 公司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 核部、战略发展部等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 股投资决 策、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 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监事 、 经 理及其 他 高 级管理 人 员 王珠林先生 :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 西南证券董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 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重庆上市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 理 ,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 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 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 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 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 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 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 届奥运会北 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 年任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 ,2004年10 月起 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 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兼任第一创 业摩根 大通证券 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 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 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 泰达 荷 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 ,2011年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 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自2001 年 起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邹维娜女士, 硕士学位。 历任国家信息中心下属中经网公司宏观经济分析人员; 中再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助理、 自有账户投资经理。2012 年10 月 加入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3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银华信用四季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9 月 18 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 月22 日 起兼任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 5 月 22 日 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10 月 8 日起 兼任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兼任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11 日起兼任 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瞿灿女士, 硕士学位。2011 年至2013 年任职于安信证券研究所;2013 年 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自 2015 年5 月25 日起担任本基金及银 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兼任银华 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3 月 18 日起兼 任银华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4 月6 日起兼 任 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起兼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3. 公 司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成 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 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 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 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并同时担任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 究 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 基金、 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 2016 年 8 月加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调整收费方式;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 行为,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 金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4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9 )违反证 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 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 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 而参加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的、与上 市公司董事 会或其他持 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3 )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目 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 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 务流程中存 在什么样的 风险,为什 么会存在以 及如 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 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 险水平的高 低,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 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 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 的标准相对 比,对于那 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 承担 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 有的风险管 理系统要监 视 及评价其 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适 时加 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 风险管理的 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 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 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 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 立独立的督 察长与监察 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 立性 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责 分明、相互 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 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 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须 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 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 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 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 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 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 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1 )控 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 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 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 部 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2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至2016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5373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 下资本充足率 13.91% ,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3.90%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 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规模快速 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 加大高收益 托 管 产品营销力度, 截至 9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2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456.9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36.29 亿元, 同比增长 30.06%,托 管资产余额 9.42 万亿元, 同比 增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长 59.41% 。 作为公益慈 善基金的首 个独立第三 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公 益资金 托 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 国金融品牌 「金 象奖」“十 大公益项目 ”奖;四度 蝉联获《财 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 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 荣膺《财资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行 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 奖项国内托 管银行, 该 行“托管通 ”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 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 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 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托管 213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资产为 9.42 万亿元人民币。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操作环 节、覆盖所 有室和岗位 ,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 原则。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 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控 制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 的需要,并 能随着托管 业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 原则。 业务 营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应当在 制度上和人 员上适当分 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 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的 基础上,关 注重要托管 业务事项和 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体 系、机构设 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 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业 务的实施成 本与预期效 益,以适当 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 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制 定了《招商 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 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 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 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 数据能及时 在灾难备份 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管 项目审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双 人 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 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采用加密方 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 异 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 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对业务办理 过程中形成 的客户资料 , 视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 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技 术系统风险 控制。招 商 银行对信息 技术系统管 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 管理、电脑 密码设置及 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 建立良好的 企业文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 到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或 各 大 移 动 应 用 市 场 下 载 “ 银 华 生 利 宝 ” 手 机 APP 或关 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代销 销售 机构 (1 )永益A 场外代销销售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 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1)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 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1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2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 400-88-35316 网址 www.cfzq.com 3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3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4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4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5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5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3)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5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5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5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5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6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7)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 )永益B 场外代销销售机构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3 )永益B 场内代销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 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 一) 基金份 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益 A 、永 益 B 两级份 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 基金份额 配比 永益 A 、永 益 B 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永益 A 、永益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 ∶3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永益 A 自分级 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永益 B 封闭 运作。 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 每满 6 个月, 基金 管理人将对永益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益 A 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减。 因此, 在 永益 A 每次 开放时, 如果永益 A 未 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 永益 A 、 永益B 在 该次开放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 ∶3 的情 形; 如永益 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永益 A 、永益 B 在 该次开放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 ∶3 的 情形。 2. 永益A 的 运作 (1)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将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及 每个永益 A 的赎回 开放日设定一次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除 外) ,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永益 A 的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 人民币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利差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基准 利率及基金 管理人提前 公告的利差 值设定永益 A 的首次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永益 A 在每个 分级运作期起始后最初 6 个月的年化 收益率, 适用于分 级运作期起始日 (含) 到 该分级运作期第 1 个永 益 A 的赎回 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及 基 金 管 理 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永益 A 的年化收益 率, 该收益率即为永益 A 接下来 6 个 月的年 化收益率, 适用于该赎回开放日次日 (含) 到下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1 个赎回开放日所设定的永益A 年化收益率将适用于该 赎回开放日次日(含)到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日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前公告永益 A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 到 2%(含 ) 。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赎回开放日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益 A 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永 益 A 的持有 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国内利率市场发生极端情况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适当调整永益 A 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公式, 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方案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在正 式 实施前 就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公告。 (2) 开放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共开 放 6 次。 前 5 次开放的开 放日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最后连续的两个工作日, 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最后 1 次 开放的开放日为分 级运作期届满日。 前 5 次开放的开放日内办理永益 A 的申 购、 赎回申请业务, 最后 1 次开放 仅办理永益 A 的赎回申请 业务。 其中, 永益 A 将在 申购开放日仅开放办理申购申请业务; 赎 回开放日仅开放办理赎回申请业务。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将开放永益 A 的 赎回。 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或) 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因极端情况致使永益 A 的净值 (或将) 低于面 值时,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对永益 A 在 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做出 相应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每个 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的第一次开放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届满 6 个月最后连续 的两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届满 12 个月最后连续的两个工作日;以 此类推。 例如: 首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 2014 年 5 月26 日 , 则首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届 满 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所对应的赎回与申购开放日如下表所示: 日期 赎 回 开 放日 申 购 开 放日 备注 满 6 个月 2014 年 11 月 24 日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满 12 个月 2015 年 5 月21 日 2015 年 5 月22 日 虽然 2015 年 5 月 25 日 为工 作日, 但因2015 年5 月23 日和5 月 24 日均为 非工作日, 则最后连 续的两个工作日为2015 年5 月21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日与 2015 年5 月22 日。 满 18 个月 2015 年 11 月 24 日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金 永益 A 的其他各个 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规模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 永益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 7/3 倍 永益 B 的份 额余额。 本基金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的规模上限、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 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 3 年期内每满 6 个月, 基金 管理人将对永益 A 进行 基金 份额折算, 永益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益 A 份 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益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具体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永益B 的 运作 (1) 在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 赎回申请。 永益 B 的封 闭期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2) 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内,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益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 扣除永益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益 B 享有,亏损以永益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永益 B 承担。 (4) 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益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益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永益 B 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折算基准日日终, 永益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 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永益 B 的份额数按 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益 B 的基 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永益 B 的折 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每份 永益 B 的基金 资产净值/1.000 永益 B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永益 B 份额 的数× 永益 B 的折算比例 永益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永益 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4. 基金份额 发售 永益 A 、永 益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在分级运作期及过渡期内, T 日本基金的总份额 余额数量为永益 A 和永 益 B 的基金 份额 余额数量之和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永益A 和 永益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在永益 A 的申购开放日 和赎回开放日计算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 分级运作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益 A 和永 益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设 为永益 A 当期分级运作期内的前 个赎回开放日次日 (如无, 则为当 期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至 T 日的运 作天数, 为 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T 日永益A 的份额余额 , 为 T 日永 益 B 的份额 余额,R 为在永益 A 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上一次赎回开放日设定的永益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M 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 即指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永益 A 上 一次申购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 天数。 (1 )永益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 若T 日闭 市后,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乘以 T 日永益A 的 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 全部永益 A 应计收益之和” , 则 T 日 永益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永 益 A 份额应 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T 日全部永 益 A 份额应 计收益 其中,在本基金首个分级运作期之后的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该分级运作期第 1 个 赎回开放日之前 的期间内, 为该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前 1 日 永益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其余期间 等于 1.00 元。 2 ) 若T 日闭 市后,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乘以 T 日永 益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 益 A 份额应 计收益之和” ,则: (2 )永益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永益 B 封闭 期届满日(T 日) ,永益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永益 A 、 永益B 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永益A 和永益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永益A 和 永益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益 A 和永益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其中, 永益 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不包括永益 A 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永益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若 T 日闭 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乘以 T 日永益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 益 A 应计收 益之和” , 则T 日永益A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 算公式如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T 日全部永 益 A 份额应 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永 益 A 份额应 计收益 其中,在本基金首个分级运作期之后的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该分级运作期第 1 个 赎回开放日之前的期间内, 为该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前1 日永益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余期间 等于 1.00 元。 2) 若 T 日闭 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乘以 T 日永 益 A 的份额 余额 加上 T 日全 部永益 A 份额 应计收益之和” ,则: (2 )永益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分级运作期 内,永益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 在永益 A 的非 申购开放日 和非赎回开放日 , 为永益 A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永益 A 、 永益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永益A 和永益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永益 A 的赎回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开放办理永益 A 的 赎回业务。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益 A 的赎回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 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0 月15 日证 监许可 【2013 】1304 号文 注册。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269,999,577.28 份,其中 A 级份额 189,011,525.80 份,B 级 份额 80,988,051.48 份,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71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 每个分级运作期内, 永益 A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永益 B 封闭运作 。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 作日) ,本基 金第二个分 级运作期为 自第一个过 渡期届满 日下一工作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以 此类推。 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的, 则到期日提前至 上一工作日。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 作期届满日将开放永益 A 的赎回。 每 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的次日起 累计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并 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折算 确认 、永益 B 的开 放及永益 A 的申购等事宜。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永益 B 的上 市交易。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5 月 22 日,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终止: (1 )永益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0 ;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200 人; (3 )基金资 产净值 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九 、 基 金 份额 折 算 (一)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将按以下规 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 、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 3 年期内每满 6 个月 的赎回开放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 永益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永益 A 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永益 A 所有份 额。 3 、折算频率 定期折算 ,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 3 年内每满6 个月对永益 A 进行份额折 算 。 4 、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 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永益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1 ) 预计赎回开放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元乘以 T 日永 益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永 益 A 应计收 益之和的情况下,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 折算公式如下: 永益 A 的折 算比例= 永益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益 A 的份 额数×永益 A 的折算比例 其中, 为永益 A 当期分 级运作期内的前个赎回开放日次日 (如无, 则为当期分级运作 期起始日)至 T 日的运 作天数 ; R 为在永益A 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上一次赎回 开放日设定的永益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 M 为运作当年 的实际天数, 即指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或永益 A 上 一次申购开放日所在年度 的实际天数 ; 在本基金首 个分级运作 期之后的 每 个分级运作 期起始日至 该分级运作 期第 1 个赎 回开 放 日 之 前 的 期 间 内 , 为 该 分 级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前 1 日永益 A 的 份 额 净 值 ; 其余期间 等于 1.00 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2 ) 预计赎 回开放日永益 A 无法获得本期全部收益时, 永益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 下: 永益 A 的折 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益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益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益 A 的份 额数×永益 A 的折算比例 永益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益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永益 A 的折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永益 B 的 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赎回开放日, 永益 A 持有 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赎回其单一 账户下全部折算前的永益 A 基金份 额时, 该账户下因份额折算所新增的永益 A 基金 份额将一 并赎回。 若持有人仅赎 回其单一账户下部分折算前的永益 A 基金份额时, 份额折算所新增的 基金份额将不予一并赎回,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 (含折算后新增份额) 不足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要求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也 将一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处理方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处理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的公告 (1 ) 基金份 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永益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具体折算 规则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中的“3 、永益 B 的 运作”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永益 B 上市 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永益 B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永益B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永益B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 上市交易。 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 易的时间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永益 B 上市 交易。 具体的上市 交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四) 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永益 B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 1. 永益B 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指永益 B )上市 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六) 上市交 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指永益 B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前一交易日本基金( 永益 B 的参考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 七) 上市交 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指永益 B ) 的停 复牌与暂停、 恢复、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一、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投资人可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永益 A 的开放日对 永益 A 进行 申 购和赎回, 永益 B 在分 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购赎回; 过渡期内, 本基金开放永益 A 的申购,以 及永益 B 的 申购和赎回 。 ( 一)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永益 A 的申购和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 永益A 的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永益 A 自分级 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最后连续的两个工作日 开放一次, 投资人可在永益 A 的开放 日办理永益 A 的申购和赎 回, 但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只办 理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或) 赎回业务的, 开 放 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其中, 永益 A 将在申 购开放日 仅 开 放 办 理 申 购 申 请 业 务 ; 赎 回 开 放 日 仅 开 放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业 务 。 因 极 端 情 况 致 使 永 益 A 的净值 (或将) 低于面值时,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对永益 A 在开放 日 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做出相应调整, 具体的调整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永益 A 的开放日设 定方式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 在确定永益 A 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永益 A 的开放 日以及开 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 登记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 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 投资人申 购 永益 A 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永益 A 的 每个申购开放日, 本基金以 永益 B 的 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永益 B 的份额余额 范围内对 永益 A 的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 在永益 A 的 每个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永益 A 的 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11 、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对巨额赎回的有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关规定执行 。 对于永益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 永益 A 的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益 A 的份额 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 永益 B 的份 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永益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如果对 永益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益 A 的份额 余额大于 7/3 倍永 益 B 的份额 余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 永益 A 余额不 超过 7/3 倍 永益 B 的份 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 部有效申购 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永益 A 每 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 结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永益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永益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永益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3) 分级运作 期内永益 A 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 3 年 内, 永益 A 的 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永益 B 的份额余额。 按照 首个分级运作期募集规模上限 20 亿份计 算, 永益 A 的份额余额上限为14 亿 份 , 具 体 规 模 限 制 及 其 控 制 措 施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其 他 相 关公 告。 (4)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但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 永益 A 在 本基金 销售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 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永益 A 份 额赎回,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投资人可 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 律法规、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永益 A 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永益 A 不 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永益 A 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 某投资 人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的 永益 A 基金份 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00 =5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的 永 益 A 基金份额, 申购当日 永益 A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 可得到 永益 A 基金份额500,000.00 份 基金份额。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永益 A 基金 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 5 : 某投资 人赎回 10,000.00 份 永益A 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赎回金额=10,000.00 ×1.000 =10,000.00 元 即: 某投资人 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 本基金 永益 A 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0,000.00 元。 8. 申购和赎 回的登记 永益 A 申购 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永益 A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永益 A 成功 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人赎回永益 A 成功 后, 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因特殊原 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 根据申购 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第(4) 项除外)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因特殊原 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永益A 在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除 上述第(3)项 规定外,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延期 支付。 在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1.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次开放,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永益 A 的净赎 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 永益 A 的10% 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及时支付全 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 1) 及时支付 全额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公告。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二) 本基金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场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 和赎 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 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 关业务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4)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 人持有基金 份额登记 日期的先后 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 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 份 额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内, 在永益 B 的开 放期, 对于永益 B 赎回申 请,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过渡期的永益 B 的开放 期内, 对于永益 B 申购申 请, 如果对永益 B 的全部 有效赎回及申 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益 B 的份额 余额大于永益 B 的份额 上限, 则在经确认后的永益 B 份额 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 按比例进行确认, 具体的确认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 的公告; 如果对永益 B 的 全部有效赎回及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益 B 的 份额余额小于或等 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在永益 B 的开放期届 满日日终, 永益 A 的份额 余额小于 7/3 倍的永益B 开放期末的 份额余额,则开放永益 A 的过渡期 申购业务;如果在永益 B 的开放期 届满日日终,永益 A 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 的永益 B 开 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再开放永益 A 的过渡 期申购业务, 并按永益 A 和永益 B 两 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对全部永益 A 按 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按比例强制赎 回。 过渡期永益 A 申购期内, 对于永益 A 申购申请, 本基金以永益 B 的份额余额 为基准, 在 不超过永益 B 份额余额 的 7/3 倍范 围内对永益 A 的申购进行 份额限制。 在每一个交易日, 如 果对永益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益 A 的份额 余额大于 7/3 倍的永益B 的份额 余额, 则按永益 A 和永益B 两级份额配 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 对 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 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永益 A 的全 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永益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 等于 7/3 倍 的永益 B 的 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6. 申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 本基 金永益 B 场内申购 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 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场 内 申购 时 , 投 资 人 以 份 额 申 请 , 单 笔 最 低 申购 份 额 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 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 本基金永益 B 场外申购采 用金额 申购的方式。 在本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进行场外 申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机构或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永益 A 场外申购采 用金额 申购的方式。 在本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进行场外 申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每 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直销机构或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过渡期内的开放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 申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申购 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 额, 同时赎回份额 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 ,999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 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 一同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合 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 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 申购 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过渡期内 , 永益 A 不收取申购费,永益 B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过渡期内, 永益 B 的申购 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 过渡期内,永益 B 的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过 渡 期 内永益 B 场 外 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 含 申购 费) 适用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过 渡 期 内永益 B 场 内 申 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 申购费率。 其中,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所适用的特定 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过 渡 期 内永益 B 特定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M , 含 申购 费) 适用费率 (养 老 金 客户)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18%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 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过渡期内 , 本基金暂不收取赎回费 。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 告。 8.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2 )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 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 申购金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例 6 : 某投 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其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0.6%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 (1 +0.6% )=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500,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 =473,350.37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投资 500,000.00 元场外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基金份额 473,350.37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473,350.0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3,350.00 ×1.050 =497,017.50 元 退款金额=500,000.00-497,017.50-2,982.11=0.39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场内申 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3,350.00 份。 9. 申购和赎 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 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 暂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单个 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13.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自行确定 公告频率。 暂 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 分级运 作期内 ,为永益 A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 永益 A 与永益B 不得 互相转换 。 ( 四)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五)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 永益A 的 转托管 永益 A 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持有的永益 A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永益 A 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永益 A 的基 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2. 永益B 的 转托管 永益 B 的基金 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永益 B 的转 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赎 回 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六)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七)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二、基金 的过渡期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自动进入累计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 工作日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确定、 永益 B 的开 放以及永益 A 的申购等事 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 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届满日前,就本基金过渡期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公告。 (一)过渡期内永益 A 、 永益 B 的份 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级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 过渡期内永益 A 、 永益B 的基金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 两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 告,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 不进行或提 前终止某一级份额的过渡期申 购、减少某一级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二)过渡期内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分级运作期届满日闭市后两级份额的份额净值分别对永益 A 、永 益 B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 永益 A 、 永益 B 的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并 按折算比 率相应增加或减少永益 A 和永益B 的 份额数量。 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过渡期内的相关业务安排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累计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 日 的过渡期, 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永益 B 的开放期 和 永益 A 的申 购期三个阶段。 其中 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 永益 A 和永益 B 的登记 确认, 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 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 永益 B 的开放 期 (永益 B 的开放将遵循先永益 B 的赎回开放, 后永益 B 的申购开放顺序进行。 )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永益B 的开放期结束, 基金 管理人将以永益B 的开放期结束后的永益B 份额余额为基准, 决定是否开放永益 A 的 申购。如果在永益 B 的 开放期届满日日终,永益 A 的份额 余额小于 7/3 倍的永 益 B 开放期 末的份额余额, 则开放永益 A 的过 渡期申购业务; 如果在永益 B 的开 放期届满日日终,永益 A 的份额余额 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 的永益 B 开 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再开放永益A 的过 渡期申购业务, 并按永益A 和永益B 两 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 ,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对全部永益 A 按 比例进行确认, 超出部分按比例强制赎回。 具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永益 A 的赎回。 自过渡期届满日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分级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终止: 1 、永益B 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0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200 人; 3 、基金资产 净值 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5,000 万 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 永益 A 、永益 B 按照如 下公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T 日永益A 净值=T 日永 益A 资产净值/T 日永益A 份 额数 T 日永益B 净值=T 日永 益B 资产净值/T 日永益B 份 额数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五)过渡期内的基金运作安排 1. 过渡期内,本基金基 金资产以现 金形式管理 (因特殊情 况,无法变 现的资产除 外) , 过渡期前 3 个月开始至过渡期结束后 3 个月之 内, 基金资产不受 基金合同中与基金投资比例 相关条款的限制; 2. 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 销售机构停收销售服务 费; 3. 过渡期届 满日下一工作日为永益 A 约定年化收 益率起算日, 即第二个分级运作期起始 日; 4. 若永益B 已上市, 永益 B 自过渡 期起始日开始停牌, 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满 足上市条件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三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 采用稳健 的投资思路,力求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债券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期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回购、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 债 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期限在一 年以内的银 行存款,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增发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 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 以及因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 定。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通货膨胀、 资金供求、 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构 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求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整体战略资产部署策略的框架下, 还将根据各个大类资产的收益水平、 信用风 险状况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识别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中不同券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寻求进 一步地降低风险、增强基金组合的收益。 2.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 并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 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 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 收益率曲 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 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债券市 场微观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金融工程技术,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 的头寸, 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 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 而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 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4. 套利策略 一是跨市套利,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我国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可跨市交易的相同品种 收益率的差异、 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差异、 同期限债券回购品种在不同 市场之间的利率差异所产生的套利机会。 二是跨期套利, 本基金将利用一定时期内不同债券品种基于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特性、 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不同券种收益率的失衡性差异, 同时买入 和卖出这些券种。 5.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 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 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 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 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 可转换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 和二叉树期 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估 值工具评定 其投资 价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值, 选择其中发行条款优惠、 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 基础股票 的 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 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 久期、 凸 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债券投资组 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 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 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 四)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观 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债券发行 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 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 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实行 A 股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A 股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 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基金经理 根据市场的 趋势、运行 的格局和特 点,结合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投资 风格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A 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 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决 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 类资产分布 比例、组合 基准 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 根据批准后 的投资策略 确定最终的 资产分布比 例、组合基 准久期和个 券 投 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 基金经理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五)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 易市场(银 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 等) 、不同发 行主体(政 府、企业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等)和期限 (长期、中 期、短期等) ,是中国目 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 的指数。中 债综合指 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 其风 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永益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永益 B 具有较 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七) 投资禁 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 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0) 过渡期 内, 本基金基金资产以现金形式管理 (因特殊情况, 无法 变现的资产除外) , 过渡期前 3 个月开始至过渡期结束后 3 个月之 内,基金资产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11)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八) 、投资 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8,635,989.00 97.25 其中:债券


158,635,989.00 97.2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918,052.24 0.56 8 其他资产


3,563,136.99 2.18 9 合计





163,117,178.23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境 内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沪 港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89,000.00 6.4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89,000.00 6.41 4 企业债券 97,389,989.00 62.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081,000.00 19.29 6 中期票据 21,176,000.00 13.58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8,635,989.00 101.73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459063 14 成交投 MTN001 100,000 10,760,000.00 6.90 2 124295 13 宁铁路 100,000 10,700,000.00 6.86 3 1382225 13 陕高速 MTN2 100,000 10,416,000.00 6.68 4 122207 12 骆驼集 100,000 10,340,000.00 6.63 5 122205 12 沪交运 100,000 10,266,000.00 6.58


1.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 指期货。 1.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本 期 不存 在 被 监 管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一 年 内 受 到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 情 形。 1.11.2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 股 票 ,因 此 本 基 金不 存 在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超 出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备选 股 票 库 之外 的 情 形 。 1.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992.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7,135.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56,009.5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63,136.99


1.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四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4 年5 月22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09% 0.40% 3.25% 0.12% 6.84% 0.2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7.31% 0.57% 4.19% 0.08% 23.12% 0.49%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3.85% 0.19% -0.21% 0.07% 4.06% 0.12%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1.36% 0.04% 0.91% 0.05% 0.45%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4 年5 月22 日) 至2016 年9 月 30 日 47.53% 0.43% 8.33% 0.09% 39.20% 0.34%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五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 六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 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估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 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 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含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含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予以公布。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 七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中国证监会调整有关红利分配法规政策,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政策制定和调整本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十 八 、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等法律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除 外。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 (1)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内, 永益 A 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0% , 永益B 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永益 A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 ×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永益A 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为前一日永益 A 的份额 余额 为前一日永益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开放日以外为永益 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 本基金过 渡期内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产品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成立的, 经 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扣划; 如证券 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 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支付给 托管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十 九 、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 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 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 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购、 申购 、 赎回和交易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 永益 A 的首 次 赎回开放日或者 永益 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永益 A 和永益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在永益 A 的首 次开放或者 永益 B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永益 A 和永益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 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 在本基金过渡期 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永益 A 和 永益B 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包含永益 A 和 永益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 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永益A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永益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永益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永益A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利差值设定; (25) 永益B 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 上市; (26) 过渡期 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 确认、 永益 B 的开 放以及 永益 A 的申购等事 宜 ; (27)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9)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3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暂停或 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 八)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 复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一 、 风险 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 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 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 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 基 金资产面临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受通货 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 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 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 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 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性有关 。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营风险就越小。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四) 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 1. 特定投资 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此外, 本基 金虽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新股投资,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 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益类资产, 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 基金终止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永益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0 ,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在过渡期届 满日低于 200 人,或 基金资产净值 在过渡期届 满日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终止 。 3. 永益A 的 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 险 永益 A 自分 级运作期起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赎回开放日 赎回永益 A ,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永益 A 而出现流动 性风险。 另外, 因 不可抗力等原因, 永益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 日 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 行 定期存款利率 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 设定永益 A 的收益率。 如果 在非开放日出现利 率调整 , 永益 A 的收益 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 赎回开放日再根据实际 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的 赎回风险 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 日, 永益 A 将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永益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 并相应对永益 A 的份 额数进行增 减。 因此,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永益 A 时, 可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极端情形 下的损失风险 永益 A 具有 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永益 A 设置的 收益率并非保 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永益 A 可能 不能获得收 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 过渡期内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进入过渡期后 , 永益 A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 过渡期内 的流动性风险 在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不开放永益 A 的赎回, 因此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永益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7) 过渡期内 的净值波动风险 过渡期内, 永益 A 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不再获取约定收益, 其净值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的 价值波动,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永益 A 的净值波动 风险。 (8) 强制赎回 风险 在永益 B 的 开放期结束后, 若 永益 A 的份额余额 大于 7/3 倍 的永益 B 开 放期末的份额余 额的 , 本基金将按永益 A 和永益 B 两 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 对全部永益 A 按 比例进 行确认, 超出部分按比例强制赎回, 因此, 永益 A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 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4. 永益B 的 特有风险 (1) 杠杆机制 风险 分级运作期 内,本基金 在扣除永益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将归永 益 B 享有, 亏损以永益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永益 B 承担, 因此, 永益 B 在可 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 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 永益 B 可 能遭受全部 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险 在每个永益 A 的赎回开放 日 以及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 银 行存款利率 及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的利差值 重新设定永益 A 的收益率, 如果永益 A 的约定年 基准 收益率向上调整, 则永益 B 的 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 率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3) 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永益 A 、永益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7 :3 ,但是,永益 A 、永益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 :3 , 存在不确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 永益 B 封闭 运作, 永益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由于永益 A 每次 开放后 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永益 A 每次开 放结束后, 永益 A 、 永益 B 的份额 配比可能发 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永益 B 的 杠杆率变化, 出现份额配比变化 风险。 (4) 杠杆率变 动风险 永益 B 具有 较高风险 预期、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 永益 B 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基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永益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波动上, 但是, 永益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永益 B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易 风险 永益 B 上市 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永益 B , 产生风险;永益 B 上市 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 溢价 交易风险 永益 B 上市 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永益 B 的上市 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 值之 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 价交易的风险。 (7) 过渡期内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进入过渡期后 , 永益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8) 过渡期内 永益 B 暂停 上市交易 的风险 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永益 B 的上 市交易, 因此, 永益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永 益 B 在过渡 期内不能交易的风险。 (9) 过渡期内 永益 B 杠杆 消失 的风险 过渡期内, 永益 A 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不再获取约定收益, 则永益 A 与永益B 不再存在配 比关系, 因此, 永益 B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过渡期内面临 永益 B 杠杆消失的 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1. 在符合本 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二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终止: (1 )永益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0 ;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200 人; (3 )基金资 产净值 在过渡期届满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永益 A 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 永益 B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本基金过 渡期内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过渡期内,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四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本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 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 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 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线 上 平 台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及 基 金 经 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六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1、《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永益 A 基金份额折算和申购 与赎回结果 的公 告》 2、《 银华永 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永益 A 份额折算方 案的公告 》 3、《 关于设定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永益 A 份 额第五个开放日后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之利差值的公告 》 4、《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 转换转出 最低份额及赎回后的最低保有份额的公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 明 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八 、 备查 文 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 二) 《银华 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银华 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关于申 请募集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 五) 注册登 记协议; ( 六) 基金管 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业执照; ( 八) 中国证 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