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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229002)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逆向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 1819 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12 年5 月2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投 资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者 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 者 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1 月2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70 十 一、基金的财产 ........................................ 6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7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7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7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9 十 七 、风险揭示 .......................................... 8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8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8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4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21 二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23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27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 127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 披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泰达宏 利 逆向策 略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泰 达宏利 逆向 策略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泰达 宏利 逆向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 逆向 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泰 达 宏 利 逆 向 策 略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 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 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交 易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 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等媒体 业务规则: 指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 构: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51 % ;宏利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49%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原 名湘 财合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湘 财荷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 基金管 理公 司之 一。 截至 目前 ,公 司管 理着包 括 泰达 宏利 价值 优化型 系 列基金 、 泰达 宏利 行业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泰达 宏利 风险 预算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金 、泰 达宏 利效率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泰达宏利首 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集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品质 生活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红利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中证 财富大 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泰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泰 达宏利 逆向 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收 益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瑞利分级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养老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淘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转型 机遇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 达 宏利改革 动力量 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创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复兴伟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新起 点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泰 达宏 利蓝 筹价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泰 达宏利 新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创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活期友 货币市 场基 金、 泰达宏 利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同 顺大 数据量 化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多元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增利 灵活配置 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汇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利 启智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量化增 强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 利定宏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创金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泰 达宏利 亚洲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睿 智稳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京元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泰达宏 利纯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在内的四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 劲 梅 女 士 , 董 事 长 。 拥 有 天 津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担 任 天 津 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研究员 ,天 津泰 达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高 级项 目经 理,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融 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天津财经学院, 获法学 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 雪 屏 女 士 , 董 事 。 拥 有 天 津 大 学 工 科 学 士 和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新 闻 学 硕 士 学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位。1995 年至 2003 年 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科; 自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曾担任 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 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 开大 学经济 学学 士和经 济学 硕士学 位及 美国 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88 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 贷和外 汇管 理工 作;1989 年任职 于天 津开发 区管理 委员 会政 策研究 室, 负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 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 源整合 、上市 筹备 和金 融类、 实业类 企业 的经 营管理 工作。 现任 天津 泰达投资 控股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经 理,渤 海产业 基金 投资 管理公 司、恒 安标 准人 寿保险公 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 先生 ,董事 。毕 业于英 国伦 敦城市 大学 ,取得 精算 学荣誉 理学 士学 位。现 为宏利行 政 副总 裁及宏 利人寿 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首席 行政 总监,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首席 行 政总 监, 负责宏 利于香 港的 全线 业务,包 括个人保险、 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及宏 利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之董 事。现 为澳 大 利 亚精算学 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 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领 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 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 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 宏利资 产, 曾任 首席行 政事务 总监 ,现 担任宏 利资产 亚洲 区零 售经销部 主管。 早年任 女士 曾任 职于亚 洲和加 拿大 的著 名国际 投资银 行、 会计 事务所及 省级退 休金委 员会 ,监 管托管 业务的 销售 及担 任全球 基金服 务客 户关 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 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汶高 先生 ,董事 。毕 业于美 国卡 内基梅 隆大 学,持 有数 学及管 理科 学理 学士学 位,现 为宏利 资 产管理(亚洲)总裁 兼亚 洲区主 管及宏 利资产 管 理(香港)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有限公 司董事 ,掌 管亚 洲及日 本的投 资事 务, 专责管 理宏利 于区 内不 断壮大的 资产, 并确保 公司 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 定。 出任现 职前, 杜先 生掌 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 驻纽约 、伦 敦及 悉尼担 任杠杆 融资 及资 产担保 证券等 不同 部门 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北 京师 范 学院 数学系 ,中 国科学 院数 学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 任中国 科学 院系 统科学 研究所 助理 研究 员、美 国东西 方中 心人 口研究所 访问学 者、博 士后 研究 员、香 港大学 经济 与金 融学院 助理教 授、 德国 杜依斯堡 大学经 济系客 座教 授、 北京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副 教授及 美国 夏威 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浙 江大学 法学 院,持 有中 国政法 大学 法学 硕士学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 行非银 行金融 机构 监管 司、君 泽君律 师事 务所 、安信 信托投 资股 份有 限公司。 曾担任 全国人 大常委 会 财经委 员会《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信托法 》 、 《 基金 法》起草 小组成 员、安 信信 托投 资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目前担 任中国 人民 大学 信托与基 金研究所所长、 君泽君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 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 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 人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 现任该律所副主任, 正高级律师, 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 于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 济学院 副院 长, 担任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中国经 济发 展研 究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 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 先生 ,监事 。拥 有澳大 利亚 麦考瑞 大学 商学学 士、 麦考瑞 大学 应用 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 巴克莱 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 2005 年加入 宏利资产, 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至今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金 会计、 基金 运营 部副总经 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起 担任运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 后担任 交易 部交 易员、 固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研 究部副 总监 、投 资副总 监 兼研究部总监 ,现任投资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 具备 11 年基金 从业经验, 11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南 开大学 和美 国罗斯 福大 学,获 文学 学士 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 职于北 方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从 事信 托业 务管理 工作, 期间 曾任 办公室主 任、 研发部经理、 信托 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台 湾中山 大学 和淡江 大学 ,获企 业管 理学 士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际证 券、日商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大和证券、 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2 月, 任保德信 投信股票投资主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 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8 月至 2015 年10 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 10 月 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 张萍女 士, 督察长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和中 国科学 院, 管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任 职于 中信 公司、 毕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务 所等公 司, 从事 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欣先生, 理学硕 士;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2 月就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8 年 12 月至2011 年7 月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7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现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2014 年 1 月 3 日 至今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3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 17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绝对收 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 泰 达 宏 利 同 顺 大 数 据 量 化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23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 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具备9 年基金从业经验,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焦云女士, 2012 年5 月至2014 年1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公司 总经理 刘建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王彦杰 、投 资副 总监兼 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 金融工程部门 负责人戴洁、 研究部总 监陈伯祯、 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决 策事项 ,可 分为 固 定收 益类事 项、 权益类 事项 、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 陈伯祯、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10)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部 控制 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 :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及 时向 董事 会及/ 或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员 会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运 作和风 险控 制方 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 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 核部 :负 责对公 司风险 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控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内 控制 度: 公司 建 立、健 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分 工,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确 保监察 稽核工 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时 将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 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如 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行 业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 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 增长10.67%; 客户存款总额13.67 万亿元, 增长5.96%。 净利润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6,052 亿元, 增长6.09%, 其中, 利 息净收入增长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 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 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 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 手 机 支 付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 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 志2015 年 “世 界银行品牌1000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220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 续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市 分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行信 贷二 部、行 长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 业部、 总行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零 售业 务部、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建筑 经济 部、信 贷二部 、信 贷部 、信贷 管理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集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团客户 部和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能 力 和 业务 水平,赢 得了业 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被 国际 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等 情况 进行监 控,如 发现 投 资 异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行 卡、 中国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 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 “天天盈”、快钱支付 账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汇付 天下 “天天盈”账户和快钱支付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5)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9) 宁 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东莞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公 司网 址:www.psbc.com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13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 湘财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16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8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9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0 ) 平安证 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1 ) 世纪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2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swhysc.com 23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8) 新时代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0)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1) 南京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4) 广州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7) 金元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8) 德邦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41) 国都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410005 )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3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5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 民生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7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48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48





49 ) 西藏东 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911-2233





50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51 ) 中山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深 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52 ) 九州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 关大街1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客服热线:400-654-3218 53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54 ) 中信证 券( 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 青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55 ) 财达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石家庄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客服热线:400-612-8888 56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57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58 ) 诺亚正 行( 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59) 深 圳 众禄金 融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0) 上 海 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61) 杭 州 数米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62) 上 海 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3) 上 海 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64) 和 讯 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5) 北 京 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6) 浙 江 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7) 一 路 财富( 北京)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 座702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68) 上 海 汇付金 融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69) 上 海 陆金所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70) 大 泰 金石投 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71 ) 浙江 金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 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72) 深 圳 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客户服务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73) 上海联 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74) 北京蛋 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75) 武汉市 伯嘉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 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SOHO 城7栋2301 、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400-027-9899


76) 北京恒 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户服务热线: 4008-980-618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77) 北京广 源达 信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公司网址: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400-623-6060 78) 北京晟 视天 下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1-28层 公司网址: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400-818-8866 7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80) 珠海盈 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8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82) 北京汇 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83) 上海云 湾投 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4) 上海万 得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5132 7185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传真:021-5071 0161 85) 北京肯 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赵德赛


客服电话:95518/400- 088- 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86) 天津国 美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热线:400-111-0889 87) 北京格 上富 信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88) 泰诚财 富基 金销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 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 1819 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 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 生效


依据基金部函[2012]347 号文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 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书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可 以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放 日申 请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 年7 月30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但 最迟应 在新 的原 则实施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根 据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交 申购 申请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基 金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基金投 资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基 金投 资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基金 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指 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支 付赎回款项,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代销机构调整最低申购金 额下限的, 以最新公告为准。 通 过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 购费)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 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资者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进 行申购 ,单 个基 金账户 单笔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 元 (含申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 、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和 累计 持有基 金份额 上限 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须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申 购 费 率 ) =50,000 /(1+1.5 %)= 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261.08=738.92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49,261.08 /1.016 = 48,48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 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则可得到48,48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 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10160×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后,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基金份 额份数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元 。赎回 金额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 并应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投资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 费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M<250 万 元 1.20% 250 万≤M<500 万 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 赎 回费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申购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特 定范 围、 特定地 域、特 定时 间、 特定交易 方式等的基金 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1、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2、自 2013 年 6 月 14 日起,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详情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发 布于中国 证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的 《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13、根据 2015 年 4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 上直销 平台 调整 旗下开 放式基 金申 购金 额下限 的公告 》 , 本公 司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和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 mfcteda_BJ )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统一调整为1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单笔 10 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在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下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基金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 金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下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 除第 (4 )项 以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 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基金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支付赎 回款项 ,此 时, 本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可按同 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 应按时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产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能赎 回部 分,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 申请办 理完 成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该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如 基金 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 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并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起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 关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且 符合法 律法 规 的 其它情 况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户 。 无论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或者以 其他 方式 处分。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注 册登记 机构 受理 上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他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该项 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转 托管的 销售 机构因 技术 系统 性能限 制或其 它合 理原 因,可 以暂停 该业 务或 者拒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管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申 购业务 是指 投资者 可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约 定每期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于 每次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详见相关公告。 根据 2015 年 4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 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 起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上 直 销 、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微 信 号 : mfcteda_BJ )定期定额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 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运用逆 向投 资策略 ,在 有效控 制投 资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为投资者谋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现代行 为金 融理论 认为 投资者 情绪 会导致 股价 大幅偏 离其 内在价 值, 而成 功地利 用其他 投资 者的 错误定 价能够 获得 相当 丰厚的 回报。 本基 金以 估值和反 转策略 等量化 指标 逆向 精选个 股,重 点投 资于 价值被 低估的 优质 个股 ,回避由 于市场 热点而 价格 涨幅 过高的 个股, 同时 把握 股票市 场中事 件冲 击型 投资机会 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 股票资产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上 市 的股 票)占 基 金 资产 的 60 %-95 % ,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占 基 金 资 产 的0 %-35%,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结合逆向投资核心理念和中国市场实际,本基金着重于资产配置策略和精 选个股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通过联邦模型寻找大类资产(股票或债券)被 低估的时机,逆向投资于被低估的资产类别;在个股精选过程中,一方面利用 估值和反转策略逆向精选个股 ,另一方面依据逆向投资理念把握事件冲击等不 易量化的逆向投资机会,并辅以严格的优质公司特征分析及投资时机分析,力 求获得逆向投资策略带来的长期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资产配置策略区分为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 资产配置 秉承逆向投资理念通过量化模型判断股市拐点并约束极端值,战术性 资产配置则在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由基金经理决策判 断。 1、战略性资产配置 利用联邦模型 (FED Model ) 完成初步的资产配置, 在股票资产体现出较大 程度的高估或低估时限定股票资产仓位 范围。联邦模型度量了股票市场与国债 收益率之间的关系,使用国债收益率与股票市场代表性指数市盈率倒数之差来 评判股市与债市的相对投资价值。对于联邦模型的计算结果本基金分为三种情 况, 一是FED 进入买入区域, 股票仓位限定为 80%-95%,当 FED 进入卖出区域, 股票限定仓位为60%-80%;中间区域,仓位限定在 60%-95%之间。 2、战术性资产配置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在使用联邦模型初步确定了大类资产仓位范围后,基金经理将结合宏观经 济因素和国家政策因素的分析和判断,进一步确定介入市场的时机和程度。





宏观经济因素:鉴于股市往往可以 提前反应宏观经济,本基金管理人将重 点关注一些宏观先行指标。关注指标包括:采购经理人指数(PMI) 、港口货运 量、非金融企业中长期贷款增速等。





国家政策因素:重点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市场 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逆向投资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 同时回避由于被投资者追捧而高估的股票。





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精选 具有相对价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1、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筛选 1)定量筛选 剔除禁投股票、流动性差股票、涉及重大诉讼的股票,以及流通市值在 1 亿元以下的股票; 剔除市盈率(P/E )为负的股票; 在以上两步选定的范围内,计算股票前期的涨幅; 综合P/E 和涨幅指标排名,取 P/E 相对较低、涨幅较小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构建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





如果未来市场运行规律发生变化,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人投 委会决策,可以新增其它辅助指标,以改善股票库的绩效。 2)非量化逆向投资机会筛选





研究表明在特别事件中的公司常会产生逆向投资机会,而这 些投资机会无 法通过量化指标简单识别。基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依靠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 及基本面分析,全面挖掘公司事件中股价潜在上涨机会。本基金重点关注的事 件冲击类股票包括: ① 反转及改善类--在重组和购并事件中, 历史业绩较差的公司出现了早期 改善迹象;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② 隐藏收益类-- 公司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和新业务具有未完全被市场认知 的潜力; ③ 公司事件类-- 市场对上市公司突发的公司事件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 股 价偏离了其内在价值; ④ 其它符合逆向投资理念的个股。





以上事件冲击类个股的筛选不受量化选股指标限制,且由于事件冲击类个 股的特殊性,可以投资 ST 股票。优选出的事件冲击类个股及其它基金经理认为 符合逆向投资理念的个股,均可由研究员提出申请,提交内外部研究报告,通 过股票库审批流程后纳入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 2、投资组合构建





为了降低基金风险,保证逆向投资的效果,对于具有逆向投资机会的个股 基金经理还需进一步研究其是否具有优质公司特征并分析具体投资时机。首先 对逆向策略备选库股票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等 基本面因素综合分析与预判, 确定上 市公司的 盈利能力、 运营能力和 增长潜力, 然后结合股价“催化剂”等因素寻找投资时机。主要优质公司特征指标及投资 时机指标包括: ①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企业管理层诚信尽职, 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 业能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 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发挥。 ② 财务透明、 清晰, 资产质 量及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新 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等。 ③ 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 业地位, 具备独特的核心 竞争优势。 企业在所在 行 业中的市场份额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且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 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 著优势。 ④ 具有股价 “催化剂” , 股价未来增加可以预期。 “催化剂” 因素是指重新 估值的触发因素。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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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定量筛选和定性研究的成果,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 在基金风险承受范围内构建投资组合并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 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 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 动性交易、品种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 个券并构建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具体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包括: (a)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b)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 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 等。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 在确 保与基 金投 资目标 相一 致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可控的 原则 ,进 行权证 投资。 依据 现代 金融投 资理论 ,计 算权 证的理 论价值 ,结 合对 权证标的 证券的 基本面 分析 ,评 估权证 投资价 值; 同时 结合对 未来走 势的 判断 ,充分考 虑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75%+上 证国 债指 数 收益率 *25% 本基金选取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原因如下: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选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共 300 只股票,覆盖了 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 交易活 跃的主 流投 资股 票,能 够反映 市场 主流 投资的 收益情 况, 是沪 深市场整 体走势 的最具 代表 性的 跨市场 指数, 所以 比较 适合作 为本基 金权 益类 资产部分 的比较基准。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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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中, 债券资产部分的投资主要是以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为目的, 所以 在 选择业 绩比 较基 准过程 中我们 选择 了成 分券流 动性较 好, 且风 险较低的 上证国 债指数 作为 债券 投资部 分的业 绩比 较基 准,该 指数选 取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 如果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者 指数 编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 绩比较 基准 经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按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属于高 风险 、高收 益的 基金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35%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托 管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根 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格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目 的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 等。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股票投资比例 60%-95%的约定。 (1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之 前,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股指期 货开 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11 月 27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17,637,165.62 81.60 其中: 股票


417,637,165.62 81.6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4,697,738.12 16.55 8 其他资 产


9,463,057.83 1.85 9 合计





511,797,961.57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9,543,366.06 5.88 B 采矿业 9,518,645.00 1.89 C 制造业 309,425,072.61 61.5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495,446.64 0.30 E 建筑业 4,037,139.71 0.8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273,178.40 2.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2,391,078.73 2.47 J 金融业 3,876,947.47 0.77 K 房地产 业 30,955,341.00 6.1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92,316.00 0.2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964,810.00 0.7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063,824.00 0.21 合计 417,637,165.62 83.12 3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4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值比例(%) 1 002123 梦网荣 信 240,614 4,148,185.36 0.83 2 300036 超图软 件 205,700 4,111,943.00 0.82 3 002718 友邦吊 顶 51,202 4,100,768.18 0.82 4 002596 海南瑞 泽 124,949 4,077,085.87 0.81 5 002548 金新农 273,292 4,074,783.72 0.81 6 002232 启明信 息 311,810 4,053,530.00 0.81 7 300164 通源石 油 498,900 4,046,079.00 0.81 8 300341 麦迪电 气 314,500 4,041,325.00 0.80 9 601339 百隆东 方 638,100 4,039,173.00 0.80 10 002438 江苏神 通 189,800 4,038,944.00 0.80 5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 值 (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元 ) 风险说 明 IC1610 中证500 股 指期货 IC1610 合约 5 6,315,400.00 -54,720.00 -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 元) -54,720.00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1,001,12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454,920.00 (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具体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包括: (a)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b)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 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 11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2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 基 金投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在 本报告 期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均未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09,625.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596.70 5 应收申购款 8,035,836.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9 合计 9,463,057.83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5 月 23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 2016 年 9 月30 日)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5.23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2012.12.31 -0.60% 1.05% -2.32% 0.91% 1.72% 0.14% 2013.1.1~2013.12.31 14.79% 1.51% -4.73% 1.04% 19.52% 0.47% 2014.1.1-2014.6.30 -3.77% 1.34% -4.82% 0.78% 1.05% 0.56% 2014.1.1~2014.12.31 34.79% 1.30% 38.62% 0.91% -3.83% 0.39% 2015.1.1~2015.12.31 54.94% 2.72% 7.23% 1.86% 47.71% 0.86% 2016.1.1~2016.9.30 7.43% 2.05% -8.62% 1.17% 16.05% 0.8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6.9.30 156.00% 1.86% 26.40% 1.26% 129.60% 0.60%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 时及 截止报 告期 末各 项投 资比 例已达 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比例要 求。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 “差错 责 任方” )应当 对由于 该 差错遭 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受 损 方”)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责 任方 追偿;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 出现 差错责 任 方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差错 责任方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它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如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值 方法 第 5 项进 行估值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至 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后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 益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相关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依法或依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支 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 ,支 付日期顺 延。 3.除管 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可以 更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同时与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并登载在 公司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和网站 上;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的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 定期 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投 资情 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指 期货 投资 对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 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交 收违 约或者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违 约、 拒绝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 由于 应 对 基金赎 回和基 金间 转换 的经验不 足,加 之中国 股票 市场 波动性 较大, 在市 场下 跌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少的 情况, 如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数 额的基 金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申 请, 则使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 间转 换时, 可能 使相关 的基 金的规 模发 生较大 改变 ,从而 对转 出和 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 60%,受股票市场系统性 风险影响较大。 2、 由于本基金逆向投 资作为投资的理念, 并 将逆向投资策略贯彻到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中, 如果管 理人判断失误, 本基金 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2.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 发生 时,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 基金 合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7)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6)按照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会 议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确 定。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方 式进 行表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容。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 数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 决,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 的第 1)-8) 项召 开事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2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 发生 时,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3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4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股 票指 数期货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的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35%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6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1)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3%;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股票投资比例 60%-95%约定。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7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 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 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 履行 适当程序 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根 据法 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8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况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并可在 证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9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保 基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 董事会 批准。 风险 处置 预案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受 限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金投 资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 流动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 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有 关书 面资料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准 确、完 整。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0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1 律、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2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3 2.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4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 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5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6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e、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g、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通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7 报基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基 金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8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应 本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如果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对不 符时,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 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0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 发生 时,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1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2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登 陆本 公 司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 期或不 定 期 对 账 单 。 具 体 查 阅 和 定 制 账 单 的 方 法 可 参 考 本 公 司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400-698-8888 咨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将其 所获 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下 提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服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起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 关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时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则 请参见相关业务 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详见相关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利 用公 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 期 或不 定 期为基 金 投资者 提供投 资策 略分 析报告 以及与 基金 经理 (或投 资顾问 )的 定期 在线交流 的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3 (六)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 以 拨 打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8888 或客服 信箱:irm@mfcteda.com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 机构的人员 和服务。 二十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5 月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5 月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增 加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增加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 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6 月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 。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6 月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泰达宏 利逆 向策 略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参与工 商银行 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4 关于增 加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6 月22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6 月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6 月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交通银 行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7 月1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7 月1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工商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7 月1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8 月1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8 月18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中信山东、中信期货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8 月2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8 月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5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增 加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增 加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9 月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9 月1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9 月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增 加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9 月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增加上海万得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关于增加天津国 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发 布《泰达宏利 关于增加北京肯 特 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6 3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0 月15 日发布 《泰达宏利 关于增加北京格 上富信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0 月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发 布《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发 布《 关于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接受大 额申购 、大 额转 换入及 大额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的 公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参 加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提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文 件并 接受 或重新接 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1 月2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入及大额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1 月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发 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7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1 月1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和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1 月16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4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11 月2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泰 诚财 富基 金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的公 告》 。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 间查阅 、复制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对 投资 者按 此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泰达宏利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8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