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大摩信价债A(000419)

大摩信价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优 质 信价 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摩根士丹 利华鑫 优质信 价 纯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于 2013 年9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许 可 【2013】1210 号文 准予 注册募集 。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于2014 年 11 月 25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 金。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景 和 收益作 出实质 性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 资工具, 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 的个别风 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 提 供固定收 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投资 人 购买基金 ,既可 能按其 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 投资所 产 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 担基金 投资所 带 来的损失 。 基金在投 资运作 过程中 可 能面临各 种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险 , 也 包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基 金所特 有的一 种 风险, 当基 金在开放 期发生 巨额赎 回 时, 投 资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 额, 也 可能 面临基金 份额净 值大幅 波 动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获得基金 投资收 益的同 时 , 亦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量 赎回本 基金产 生 的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 金 管理风险, 信 用风险 , 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 由于 本基金投 资 于债券市 场, 本基金 无法 完全规避 发债主 体的信 用 质量变化 造成的 信用风 险 。 如果 持有 的债券出 现信用 违约风 险 ,将给基 金净值 带来较 大 的负面影 响和波 动。 基金分为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 不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型 的基金 将 获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不 同程度 的风险 。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承担 的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预期 风 险和预期 收益高 于货币 市 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金 。 本基金 基 金份额分 为 A、C 类,A 类基金 份额收 取认(申 )购费;C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认 (申) 购 费,但计 提 销售服务 费;A、C 类基 金份额适 用不同 的赎回 费 率。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法 律文件 , 全 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 并 根据 自身的投 资 目的、 投资期 限 、 投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断 本基 金是否和 投资者 的风险 承 受能力相 适 应, 同 时,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认 购 (或 申购 ) 本基 金的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为 作 出独立、 谨慎决 策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 值发售 并不改 变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 元 面值购 买基金份 额以 后,有可 能面临 基金份 额 净值跌破1.00 元、从 而 遭受损失 的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 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 绩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 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 金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 自行负责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 30 日(财务 数据未 经 审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 管理人 ........................................................... 5 四、基金 托管人 .......................................................... 13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7 六、基金 的募集 .......................................................... 35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5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6 九、基金 的投资 .......................................................... 46 十、基金 的业绩 .......................................................... 55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58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58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2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3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5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6 十七、风 险揭示 .......................................................... 70 十八、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76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 77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 摘要 .............................................. 91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08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11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 以及 《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优 质信价 纯 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 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优质 信价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 全 部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本招募说 明书由 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解 释。 本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 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 做出任 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 份 额,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 即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 担 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 义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 简称具有 如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基金 :指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优 质信价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摩根 士丹利华 鑫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同》 :指《 摩根士 丹利华 鑫 优 质信价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优质 信价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6 、招 募说明 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优质 信价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优 质信 价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行 政规章 以及其 他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 证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15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者 :指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投 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18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 称 20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 合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投 资 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 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 办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转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以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 协 议,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 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 登 记业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摩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或接 受摩根 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业 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 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卖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 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 止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 期 29 、 基金募集 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 、存续 期:指 基金合 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 的不定 期 期限 31 、工作 日:指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请 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放 日:指 为投资 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或其他业 务的工 作日 35 、开放 时间 : 指开放 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交易的 时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 : 指《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 记方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 、 申购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 现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 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 构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 日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 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 申请的 一 种投资方 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44 、元: 指人民 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和 费 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7 、基金 资产净 值:指 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48 、基金 份额净 值:指 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 数 49 、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 披露的报 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 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 里建设 广 场第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 里建设 广 场第二座 第 17 层 法定代表 人:YU HUA ( 于 华)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14 日 批准设立 机 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本 :22,750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构 应为: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39.560%) 、 摩根士 丹利国 际控股公 司 (37.363% ) 、 深圳市 招 融投 资控股 有限公 司(10.989%) 、 汉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6.593% ) 、深圳 市中 技实 业(集团 )有限 公司(5.495%)。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 成员 于华先生, 北京大 学经济 学学士, 鲁 汶大学 工商管 理硕士、 金 融博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析师 (CFA ) 。 曾任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综 合研究 所 所长, 加拿大 鲍尔集 团亚 太分公司 基 金与保险 业务副 总裁 , 加 拿大伦敦 人寿保 险公司 北 京代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董 事、总 经理, 摩 根士丹利 亚洲有 限公司 董 事总经理 、中国 投资管 理 业务主管, 摩根士丹 利华鑫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现任 本 公司董事 长。 俞洋先生,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券公司 延陵东 路营业 部 总经理 、 巨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无 锡营业 部总经 理 、 华鑫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总 裁助理、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总裁。2014 年 5 月 至今任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总裁、 党委 副 书记、 董事, 兼任华 鑫证 券投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华鑫期货 有 限公司董 事。现 任本公 司 副董事长 。 田明先生 , 香港 中文大 学 、 上海国 家会计 学院研 究 生。 曾先 后担任 上海舒 天 (集团) 有限公司 财务部 主管、 大 昌行汽车 集团华 东总部 财 务部副经 理、 上海 广电 ( 集团) 有限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公司财务 经济部 主管 、 上 海广电电 子股份 有限公 司 财务会计 部经理 、 上 海广 电信息产 业 股份有限 公司总 会计师 和 上海华鑫 股份有 限公司 总 会计师。2015 年 9 月至今 , 任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副 总 监、 董事, 兼任华鑫 宽众 投资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 本公司董 事。 孙辰健先 生, 西安交 通大 学工业自 动化专 业学士 、 西安交通 大学经 济金融 学 院产业 经济博士 研究生 。曾先 后 担任兰州 炼油化 工总厂 研 究所职员 、中国 水电三 局 技术管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电脑工 程 部业务主 任、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运行部 副经理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西北 中心主 任、 深圳 证券通信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信息 管理部总 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数 据 技 术 分 公 司 和 中 证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委委 员、 副 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至今 担任华 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副 总 经理, 兼 任华 鑫证券投 资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现任 本 公司董事 。 Feta Zabeli 先生 , 伦 斯 勒理 工学 院航天 机械工 程 学士、 南加州 大学电 气工 程硕士、 加州大学 洛杉矶 分校工 商 管理学硕 士。 曾任诺 斯洛 普公司工 程分析 师, 天合 汽车集团 项 目经理,BARRA 公司 权益 类产品管 理总监 ,花旗 集 团资产管 理公司 董事总 经 理,联博 资 产管理公 司高级 副总裁 , 现任摩根 士丹利 投资管 理 公司董事 总经理 、 首 席风 险官及董 事 会成员, 兼任Ceres 期 货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 。 现任本公 司董事 。 张文础先 生, 悉尼大 学法 律荣誉学 士和经 济学学 士 。 曾任 职于富 而德律 师事 务所香 港和伦敦 办公室 。 加 入摩 根士丹利 之后 , 历任 摩根 士丹利大 中华区 法律负 责 人及公司 法 律与合规 部其他 高级 职 务 , 现任 摩根士 丹利董 事总 经理和中 国区首 席运营 官 。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彭磊女士,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学 士,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金融投 资部主 管、深 圳 经济特区 证券公 司资产 管 理部、友 联资产 管理公 司 执行董事、 招商局金 融集团 有限公 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 经理、 审 计稽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 务部总经 理、 证券部总 经理。 2012 年 4 月至今任 招商局 金融集 团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本公司 董 事。 高 潮生(Sheldon Gao) 先生 ,美 国康 奈尔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金融 博士 。曾任 汇 添 富资产管 理 (香港) 公 司 总经理, 英国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中 国总裁 , 美 国联博资 产管理 公司投 资 分析总监, 美 国晨星 公司 全球研究 总监和 美国道 琼 斯公司全 球 研究与战 略总监 ,并曾 在 多家美国 对冲基 金公司 担 任资深基 金经理 。现任 本 公司董事、 总经理。 贾丽娜女 士,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经 济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学 商业经 济系硕 士 。 曾于 金陵科技 学院任 教,1994 年 8 月至 今任天 衡会计 师 事务所注 册会计 师、 高 级 合伙人, 兼 任俊知集 团有限 公司独 立 董事和江 苏林洋 能源股 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本公司独 立 董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彭章键先 生,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学 士。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级 人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事务所。 2008 年 至今担 任北京市 中银律 师事务 所 深圳分所 合伙人, 兼任华 南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和深 圳仲裁 委 员会仲裁 员。现 任本公 司 独立董事 。 苗复春先 生, 中国 人民大 学经济专 业硕士。2007 年5 月至 今任中 国人寿 养 老保险公 司顾问。 曾任 内蒙古 商业 局计委科 长, 中国社 科院 技术经济 研究所 助理研 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经济 研究中 心研究 员 , 国务院办公 厅副局 长 , 外经贸部 办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经领 导 小组办公 室局长 ,中国 人 寿保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 国人寿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 执行董事、 执行副总 裁,中 国人寿 保 险集团公 司副总 裁。现 任 本公司独 立董事 。 Paul M. Theil 先生 ,耶 鲁大学东 亚研究 学士、 硕 士,哈佛 大学商 学院工 商 管理硕 士(MBA) 、法学院 法律博士 (JD) 。目前 担任中 安信 业董事 长,曾任 摩根士丹 利亚洲 私 募股权部 门主管 、美国 驻 华大使馆 一秘。 现任本 公 司独立董 事。 2、监事会 成员 赵恒先生,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学 士, 上海财 经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西安 分行干 部、 西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总经 理 、 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监、 摩根 士丹利华 鑫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2008 年 至今任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总裁, 兼任 华鑫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本 公司监 事长。 蒋 蓓 怡 女 士 ,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会 计 学 士 。 美 国 注 册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2011 年 12 月至今 担任摩 根士 丹利中国 区首席 风险官 执 行董事, 曾任德 意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上 海分行 风险管 理 部董事 、 德意 志银行 亚太 总部风险 管理部 助理副 总 裁、 德 勤会 计师事务 所高级 分析师 , 安达信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 分析师。 现任本 公司监 事 。 王章为先 生, 东北 财经大 学学士, 南 澳大学 工商管 理硕士,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 国际 注册内部 审计师。 曾 任深 圳三九集 团会计 、 深 圳中 华会计师 事务所 项目经 理 、 招商 局蛇 口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审 计 部经理 、 招商 局科技 集团 有限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集团 有 限公司审 计部 高 级经理。 2008 年6 月至今 任招商 局金融集 团有限 公司财 务 部总经理。 现 任本公司 监事。 赵婧女士, 英 国雷丁 大学 学士、 英国诺 丁汉大 学硕 士。 曾 任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 培训生、 广州英 国文化 教 育处财务 官员。2007 年 加 入本公司 , 现任 本公司 综 合管理和 人 力资源部 总监、 规划发 展 部总监、 北京分 公司总 经 理、上海 分公司 总经理 、 职工监事。 周苑洁女 士, 华 东政法 大 学国际经 济法法 学学士 , 复旦大学 管理学 院工商 管 理硕士。 曾任大鹏 资产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客 户关系 管理经 理 。2004 年加 入本公 司, 历 任客户服 务 中心负责 人、 上海 理财中 心负责人、 营销策 划经理 、 市场发展 部总监 助理、 销售服务 部 副总监, 现任本 公司销 售 服务部总 监、职 工监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周源女士,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专 业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学 院国际 金融硕 士 。 曾任 招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会计( 高级经 理) 。2010 年起加入本 公司, 曾任 基金运营 部 副总监、 专户理 财部副 总 监,现任 本公司 专户理 财 部总监、 职工监 事。 许菲菲女 士, 中南财 经大 学国际会 计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深 圳市华 新股份 有 限公司 财务部、 宝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基 金运营 部。2005 年加入本 公司, 历任基 金 运营部基 金 会计、监 察稽核 部高级 监 察稽核员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现 任本公 司监察 稽 核部总监、 职工监事 。 徐达女士 , 弗吉 尼亚大 学 商业与经 济学士 。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现 任本公 司 研究管 理部基金 经理、 职工监 事 。 3、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 高潮生(Sheldon Gao) 先 生, 总经 理,简 历同上 。 孙要国先 生,英 国格林 威 治大学项 目管理 专业硕 士 。19 年证 券基金 行业工 作经历 。 曾任职于 西安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 , 华 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总 裁 办公室 , 曾 任华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营业 部总经 理。2009 年 4 月加 入本公 司, 现任 本公司副 总 经理兼董 事会秘 书。 高见先生 ,北京 大学经 济 学硕士, 香港科 技大学 MBA ,清华 大学 五 道口金 融 学院经 济学博士。 16 年证 券基金 行业工作 经历。 曾 任职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基 金 管理部高 级 经理、 市场部 执行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规划发 展 部产品总 监、 委托投资 部总监, 中 国民 生银行私 人银行 事业部 首 席投资顾 问兼产 品与资 产 管理中心 总 监, 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执行总 经理 。 2014 年 2 月加入本 公司 , 现任 本公 司副总经 理。 李锦女士, 吉林大 学经济 管理学院 国际金 融专业 硕 士研究生 。 19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工 作经历 。 曾就 职于巨 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 历 任交 易管理总 部综合 管理部 经 理助理 , 总 经理办公 室主任 助理 , 资 产管理部 理财部 副经理 、 经理, 研究所 研究员 。2003 年9 月加 入 本公司, 曾任基 金运营 部副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兼基 金运营 部总监。 现任本公 司 督察长。 4、本基金 基金经 理 张雪女士 ,中央 财经大 学 国际金融 学硕士 ,美国 特 许金融分 析师(CFA), 8 年证券 从 业经历 。曾任职 于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资金交易 部,历 任交易员 、投资经 理,现任 固定收益 投资部 总监助 理 。2014 年 11 月加入 本公 司,2014 年 12 月起 任摩 根士丹利 华 鑫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双 利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5 年 2 月起任 本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起任 摩根士 丹利华 鑫 纯债稳定 增值 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 9 月起任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多 元兴利 18 个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月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本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 洪 天阳先生 ,自本 基金合 同 生效起 至 2015 年 2 月管 理本基 金。 5、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高潮 生(代 理 ) ,本公司 总经理 副主任委 员:高 见,本 公 司副总经 理。 委员: 李轶, 助理总 经理 、 固定收益 投资部 总监、 基金经理; 孙海波, 基金 投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王大鹏 , 研究管理 部总监、 基金 经理; 胡明,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夏青 , 数量化投 资部总 监;杨 雨 龙,数量 化投资 部副总 监 、基金经 理。 6、上述人 员之间 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和登记 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5、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的财务 会计报 告 ; 6、编制季 度、半 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项; 9、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2 、有关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目标、策 略及限 制全权 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 2 、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防 止违反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 》 行为 的 发生。 3 、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效 措施, 禁止基 金 财产用于 下列投 资或活 动 : (1)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 理机构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依照 法律法 规 和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禁 止 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 行为为 引用当 时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的 有关 禁 止性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 制。 4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禁止发生 下列行 为: (1)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 失; (5)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基 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5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 事以下行 为: (1)越权 或违规 经营; (2)违反 基金合 同或托 管协议; (3)故意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 构的合法 利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4)在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 、阻挠 或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 法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用职 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 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 场秩序; (9)在公 开信 息 披露和 广告中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欺诈 成分; (10) 其 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禁 止 的行为。 6、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 自己及其 代理人 、 受 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牟取 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 等信息。 (4)不从 事损害 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证券交 易及其 他活动 。 (五)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 制目标 (1)保 证基 金管理 人的经 营运作 严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的安 全完整 ,实现 基 金管理人 的持续 、稳定 、 健康发展 ; (3)确保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应披 露的信 息真实 、 准确、完 整、及 时; (4) 确保基 金管理 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规 范、 管理高 效、 运作 安全 的持续、 稳定、健 康发展 的基金 管 理公司。 2、内部控 制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机制 覆盖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门 和各 级岗 位,并渗 透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 节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责保 持相对 独立, 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固有 财产、 其 他财产的 运作必 须相互 分 离。 (4)相互 制约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部部 门和岗 位 的设置须 权责分 明、相 互 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 。基金 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 成本达到 最佳的 内部控 制 效果。 3、内部控 制体系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体 系结构是 一个分 工明确 、 相互制 约 的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1) 董事会 负责决 定基 金管理人 内部管 理机构 的 设置、 制定基 金管理 人基 本管理 制度, 对确保 基金管 理人 建立及维 持适当 而有效 的 内部控制 负有最 终责任 。 董事会下 设 的风险控 制和审 计委员 会 负责审核 基金管 理人内 部 控制制度、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作的 合 法合规情 况等事 项,并 向 董事会汇 报。 (2) 经营管 理层负 责组织 设计公 司的内 部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的 基本管 理制 度和 制定公司 的部门 业务规 章 ,并确保 公司的 日常经 营 运作活动 合法合 规。 (3)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基金管 理人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并依 据相关 规 定可 独 立向董事 会和中 国证监 会 报告。 (4) 经营管 理层下 设的风 险管理 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各 类业务 和风 险的 总体控制 以及解 决公司 内 部控制中 出现的 问题。 (5) 风险管 理部负 责跟踪 和报告 投资管 理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基 金投资 业绩 ,并 根据风险 收益情 况及时 提 出改进意 见,为 投资业 务 的稳健发 展提供 支持。 (6) 监察稽 核部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金 管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 施的执行 情况实 行严格 检 查和及时 反馈 , 并向 督察 长、 风 险管 理委员会 和经营 管理层 定 期或不定 期报告 。 (7) 各业务 部门及 员工对 风险管 理负 有 直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负 责人在 权限 范围 内, 执行公 司的各 项风险 管理程序, 负责本 部门业 务风险的 识别、 监 控, 对 本部门的 风 险管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工均 负有一 线风险 控 制职责 , 负责 把公司 的风 险管理理 念 和控制措 施落实 到每一 个 业务环节 当中 , 并在 发现 风险隐患 和问题 时负有 报 告、 反 馈和 改进的义 务。 4、内部控 制措施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 建立合 理、完 备、有 效并易 于执行 的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体 系由不 同层面 的 制度构成 , 按 照其所 管理 的层次可 以分为 四个级 别 : 第一 级别 是公司章 程; 第二级 别是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 第三 级别是公 司基本 管理制 度 ; 第四 级别 是公司各 委员会 、 各 部门 根据业务 需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实 施细则 等。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业务需要 持续修 订和更 新 各项制度 ,使其 内部控 制 制度体系 日趋完 善。 (2) 建立浓 厚的风 险管理 文化。 经营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 注重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 防范意识 , 通 过制度 约束 、 学习 培训使 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 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险 管理意 识深入 人 心,并贯 穿到各 个业务 环 节。 (3) 建立严 密有效 的内控 防线。 依据自 身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人 建立起 各岗 位的 自控与互 控、相 关部门 之 间的监督 制衡、 监察稽 核 部和督察 长的独 立监督 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并 持续完 善风 险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 评估、 报告及监 督等程 序,定 期 或不定期 地对风 险进行 评 估、预警 ,并通 过清晰 的 汇报路径, 使相关部 门及经 营管理 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 况,及 时 、快速地 采取风 险控制 措 施。 (5) 强化风 险管理 措施。 随着业 务发展 及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人 开始更 多地 采取 系统化监 控措施, 增强风 险管理的 全面性、 实时性 和有效性。 同时, 采 用数 量化分析 方 法,提高 风险管 理的科 学 性。 5、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明 (1) 本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 施、维 持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是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任;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真实 、准确 ; (3)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佰亿 壹 仟零玖拾 柒万柒 仟肆佰 捌 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 是一 家国内 领先、 国 际知名 的大型 股 份制商业 银行, 总部 设在北 京。 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 联合交易 所挂牌 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 于2007 年 9 月在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 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 资产 总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长 9.59% ; 客 户贷款 和垫款总 额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 存款总 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 利润 2,289 亿元,增 长0.28% ;营 业 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6.09% ,其 中,利 息净收 入 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1.30%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7.27% , 成本收 入比 26.98% ,资本 充足 率 15.39% ,主要财 务指标 领先同 业 。 物理与电 子渠道 协同发 展 。 营业网点 “三 综合” 建 设取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1.45 万 个,综 合营销 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 员占比达 到 88%。 启动深 圳等 8 家 分行 物理渠道 全面转 型创新 试 点, 智慧网 点、 旗舰 型、 综合型和 轻型网 点建设 有 序推进。 电 子银 行主 渠道作 用进一 步 凸显, 电子 银行和 自助渠 道账务性 交易量 占比达95.58% , 较 上 年提升 7.55 个百分 点; 同时推广 账号支 付、手 机 支付、跨 行付、 龙卡云 支 付、快捷 付 等五种在 线支付 方式, 成 功实现绝 大多数 主要快 捷 支付业务 的全行 集中处 理 。 转型业务 快速增 长。信 用 卡累计发 卡量 8,074 万 张,消费 交易额 2.22 万 亿元,多 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 客 户金融 资产总 量增长 32.94% 。 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累计承 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 场领先 。资产 托 管业务规 模 7.17 万 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 券投资基 金数 量和新增 只数均 为市场 第 一。 人民币国 际清算 网络 建设再获 突破 , 继伦 敦之 后, 再 获任 瑞士、 智利人 民币清 算行 资格; 上海自 贸区 、 新 疆 霍尔果斯 特殊经 济区主 要 业务指标 居 同业首位 。 2015 年, 本 集团先 后获得 国内外各 类荣誉 总计 122 项, 并独家 荣获美 国 《环 球金融》 杂 志“中 国最佳银 行” 、香 港《财 资》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 资》杂 志 “中国最 佳银行 ”等大 奖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5 年“世 界银 行品牌 1000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强” 中 , 以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全球 第二 ; 在美 国 《 福布斯 》 杂志 2015 年 度 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设资 产 托管业务 部, 下设综 合处 、 基金 市场处 、 证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 金 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 跨境托管 运营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 有投资托 管服务 上海备 份 中心,共 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 续聘请 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 对托管 业 务进行内 部 控制审计 ,并已 经成为 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 手段。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观甫, 资 产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 中国建 设银行郑 州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 二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 并在 中国建 设银 行河北省 分行营 业部 、 总 行个人银 行 业务部、 总行 审计部 担任 领导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个人银 行业务 和内 部审计等 工 作,具有 丰富的 客户服 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青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业务 部、 行长办 公室 , 长期 从事零 售业务 和个 人存款业 务 管理等工 作,具 有丰富 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 管理经 验 。 张力铮,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建 筑经济 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 理 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 务部, 并在总 行集团 客户 部和中国 建 设银行北 京 市分 行担任 领 导职务 , 长期 从事信 贷业 务和集团 客户业 务等工 作 ,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 务管理 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 务和业 务 管理经验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办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的商业 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 不断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职 责, 切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的 合 法权益 ,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年稳 步 发展, 中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模 不断扩 大 , 托管 业务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 投资基金、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 品在内的 托 管业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业务 品种最 齐全的 商 业银行之 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 末, 中国建设 银行已 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管 服 务能力和 业 务水平, 赢得了 业内的 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 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 六年 被国际权 威杂 志《全球 托管人 》评为 “ 中国最佳 托管银 行”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 、内部控 制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 托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和本 行内有 关管理 规 定,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 察,确 保业务 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 ,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控 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设 有风险 与 内控管理 委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制 工 作, 对 托管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 行检查指 导。 资产托 管业 务部专门 设置了 监督稽 核 处, 配 备了 专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责 托 管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 工 作职权和 能 力。 3 、内部控 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 业务部 具备系 统 、 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 理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 可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备从 业 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 业务印章 按 规程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 区专门设 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 业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 务实现自 动 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 发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督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监督所托 管基金 的投资 运 作。 利 用 自行开 发的“托 管业务综 合系统 ——基金 监督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比 例 、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合 等 情况进行 监 督, 并定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作所 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 核算服 务 环节中 ,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各基 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 支情况 进 行检查监 督。 2 、监督流 程 (1 )每 工 作日 按时 通 过基 金 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金 投 资运 作比 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 监控, 如发 现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风 险提示, 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况核 实, 督促其纠 正,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 指令要 素 等内容进 行核查 。 (3 )根 据 基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 情况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 资 运作 监督 报 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运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 投 资独立性 等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并及 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直销机 构 (1)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中 心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 建设广 场第二座 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 建设广 场第二座 第17层 联系人: 吴海灵 、时亚 蒙 电话:(0755 )88318898 传真:(0755 )82990631 (2)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分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18号 丰融国 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张宏伟 电话:(010 )66155568 -6100 传真:(010 )66158135 (3)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1000 号恒 生 银行大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朱冰楚 电话:(021 )63343311-2100 传真:(021 )63343988 (4)摩根 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网上直 销 系统 网上交易 系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 通工商 银行、 建 设银行、 农 业银行、 招商 银行、 银联 通、 汇付 天下 “天天 盈” 等支付 渠道以及 基金 汇款交易 业务。 支 持汇付 天下 “天天 盈” 渠道 支付 以及支持 银 联通渠道 支付的 银行卡 详 见本公司 官方网 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 以上 支 付渠道支 持的银 行卡均 指 银行借 记 卡,信 用卡等 贷 记卡不支 持购买 基金。 全国统一 客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 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海 的投资 人单笔 申 购金额 超过100 万元 (含100 万元) 人民币 以上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可拨打直 销中心 的上述 电 话进行预 约,本 公司将 提 供上门服 务。 2、销售机构 (1)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国 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 :010-58560666 客户服务 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仅限 中国民 生银行 直 销银行渠 道。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5)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深南东 路5047 号深圳 发 展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鲁承文 联系电话 :021-50979378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7)河北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石 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 志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8)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54967202 客户服务 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9)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侯艳红 联系电话 :010 -6083899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0)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魏明 联系电话 :(010 )85130588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 际企业大 厦C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9 号 院1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 )63081000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务 电话: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13)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168号 上海银 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朱雅 崴 联系电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务 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4)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务 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联系电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6)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7)中 泰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济 南 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王霖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中 信证券 (山东 )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青 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孙秋月 联系电话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19)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太 原 市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际 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0)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办 公)地 址:甘 肃 省兰州市 东岗西 路638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联系电话 :0931-8784656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1)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 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联系电话 :021-20333333 客户服务 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2)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翠园路181 号商旅 大厦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 系人: 方晓丹 联系电话 :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3)宏 信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四 川 省成都市 人民南 路二段18 号川信大 厦10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联系电话 :028-86199278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4)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 人:牛 冠兴 联 系人: 郑向溢 联系电话 :(0755 )8255803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 层01、02 、03 、05 、11 、12、13 、15、16 、18 、19、20 、21 、22 、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04 、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 人:高 涛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6)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 厦A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客户服务 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7)平 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 :(0755 )38637436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号新天 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联系电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务 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 请加拨0591 ) 网站: www.hfzq.com.cn (29)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新 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 区(新 市 区)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联系人: 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客户服务 热线: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0)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成 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 热线:95310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 www.gjzq.com.cn (31)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28 号C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 )66045529 客户服务 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32)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 泛 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话 :021-20835789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33)深 圳众禄 金融控 股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 大厦25楼I 、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8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 网 www.jjmmw.com (34)蚂 蚁(杭 州)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文一西 路1218 号1栋202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18 号黄龙 时 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联系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5)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1 号元茂 大厦903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五 常街道 同顺街18 号 同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联系电话 :0571 -889118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6)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 斯国际大 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206139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7)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区峨 山 路613号6 幢551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7019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8)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555号 裕景国 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沈雯斌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9)诺 亚正行 (上海 ) 基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 廊下镇漕 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中 心8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0)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 投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28 号富卓 大 厦16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400-166-118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41)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王巨明


联系电话 :010-52855650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2)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华严北里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马林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3)北 京创金 启富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31 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白纸坊东 街2 号经 济日报 社A座综合 楼712 号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旭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客户服务 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44)上 海汇付 金融服 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陈云卉 联系电话 :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19 网 址:fund.bundtrade.com (45)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6)上 海联泰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277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 系人: 陈东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客户服务 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7)上 海凯石 财富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客户服务 热线:4000 178 000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8)深 圳富济 财富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南山区 粤海街 道 高新 南 七道惠恒 集团二 期418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联系电话 :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 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9)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6 号1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崔丁元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客户服务 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0)上 海利得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徐鹏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客户服务 热线: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51)珠 海盈米 财富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 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客户服务 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52)中 证金牛 (北京 ) 投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1号2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宣武 门 外大街甲 一号新 华社第 三 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联系电话 :010-5933651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909-99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53)北 京汇成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客户服务 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4)大 泰金石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 路505号 东方纯一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 :13917225742 客户服务 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55)深 圳市金 斧子投 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南山区 南山街 道科苑 路18 号东方 科技大 厦18F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联系电话 :0755-33201680 客户服务 热线: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6)上 海万得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33 号8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1-0203 (57)北 京新浪 仓石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 西路中 关 村软件园 二期(西扩)N-1 、N-2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联系电话 :010-62676405 客户服务 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8)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联系人: 张晔 联系电话 :010-59313591 客户服务 热线:4008-980-618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chtfund.com (59)北 京晟视 天下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 九渡河镇 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甲 六号 万通中 心D座28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杨雪 联系电话 :010-58170963 客户服务 热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0)北 京肯特 瑞财富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海淀东三 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亦庄 经 济开发区 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A 座17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徐伯宇 联系电话 :010-89189285 客户服务 热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根据情 况 变化增加 或者减 少销售 机 构, 并 另行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据情况 变化增 加或者 减 少其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 建设广 场第二座 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 建设广 场第二座 第17层 法定代表 人:YU HUA(于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0755 )88318709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 律师事务 所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名称:北 京国枫 凯文律 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一号写 字楼A 座12 层


办 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一号写 字楼A 座12 层


负责人: 张利国


联系人: 徐秋迪


电话:010-66090088 经办律师 : 张清 伟、殷 长 龙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 计师事务 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 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 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湖滨路202 号企业 天地2 号 楼普华永 道中心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俞伟敏 联系电话 :(021 )23238189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单峰 、 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募 集,经 中 国证监会2013 年9 月24 日 证监许可 【2013 】1210 号 文件 备案 募 集。 本基金募 集期为2014 年11月3日至2014 年11 月21日 。经普华 永道中 天会计 师 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普华 永 道中天验 字(2014) 第716 号验资报 告予以 验证, 按 照每份基 金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 元 计 算, 本 基金募 集期共 募集1,061,869,816.94 份基 金 份额, 其中 认购资金 利息折 合646,563.81 份基 金份额 ,有效 认 购户数为5,665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 生 效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募 集符合有 关规定 和条件 , 已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完 毕 基金备案 手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续,并于2014 年11 月25 日 获书面确 认,基 金合同 自 该日起正 式生效 。 (二)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 以披露 ; 连续六十 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 提供的其 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 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2、申购、 赎回开 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自2015 年2 月25日 起开放办 理日常 申购赎 回 业务。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合同 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为下 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 申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3、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 4、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 购、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原 则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全额缴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足 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 所 提交的申 购、赎 回申请 无 效。 2、申购和 赎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本基金 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 份额时, 申 购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递交 赎回申 请 , 赎回成立 ; 本基金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 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理 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 条款处理 。 3、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 T日提交的 有效申 请,投 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 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 人。 (五)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量 限制 1、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和销售机 构首次 申购单 笔 最低金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 追加 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 为人民 币 10 元;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柜 台首次 申购单 笔 最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 元 , 追 加申购 单 笔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 元。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资人 不受 首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购 最低金 额 的限制。 2、 基金 投资者 将当期 分 配的基金 收益转 为基金 份 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制。 3 、基 金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基金 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 设上限限 制。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4、 基金投资 者可将 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 单笔最低 赎回份 额为 10 份 (除 非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该账户在 销售机 构或网 点 托管的基 金份额 余额不 足 10 份) ; 若 某笔赎 回或 转换导致 持有 人在该销 售机构 或网点 托 管的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剩余部 分基金 份额 必须一起 赎 回,即交 易账户 最低基 金 份额为 10 份。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六)申 购份额 与净赎 回 金额的计 算 1、 本基 金A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用 由申购 本基金 的 基金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赎回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 份额赎回 。本基 金的赎 回 费用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本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扣除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后的余额 归基金 财产, 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 例 不得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25% 。 3、申购费 用 投资人申 购A类基 金份额 收取前端 申购费 用,即 在 申购时支 付申购 费用, 申 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 单独计 算 。投资人 申购C类 基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费 用,而 是 从该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 。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申 购 费用采取 前端收 费模式 , 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 递 减, 即 申购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率 越低 。 投资 者在 一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算 。 本基金对 通过直 销中心 申 购的养老 金客户 与除此 之 外的其他 投资者 实施差 别 的 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指基 本养老 基 金与依法 成立的 养老计 划 筹集的资 金及其 投资运 营 收益 形成的补 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 障基金 、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 合 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管 部门认 可的新 的 养老基金 类 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 发布临 时 公告将其 纳入养 老金客 户 范围, 并按 规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非养老金 客户指 除养老 金 客户外的 其他投 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 心 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 养老金客 户申 购 费率见 下 表: (单位: 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 额 C类基金份 额 M<100万元 0.32% 申购费率 为0%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申 购费率 见下表 : (单位: 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 额 C类基金份 额 M<100万元 0.8% 申购费率 为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4、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对于持 有期大 于 或等于30 日的A 类份额 所收取赎 回费用 的25% 计 入基金财 产, 其余用于 支付市 场推广 、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手续 费 ;对于持 有期限 少于30 日的A 类/C 类基金份 额所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赎回费率 具体如 下表所 示 : 持有时间 (Y) A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 率 C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率 Y <30 天 0.5% 0.5% 30 天≤Y <1 年 0.1% 赎回费率 为 0% 1 年≤Y <2 年 0.05% Y≥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5、申购份 额的计 算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申 购费用后,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有 效份 额单位为 份,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点 后 两位,由 此产生 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产生的 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 有。 (1)A类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为: 基金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 额。计 算 公式如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 (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2)C类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份额计算 公式为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1:某 非养老 金客户 投 资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费率 为0.8%, 假定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可申 购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 (1 +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 =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该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 可得 到9,448.22 份 基 金份额。 例 2:某 非养老 金客户 投 资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费率 为0%,假 定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 , 则可申购 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050 =9,523.81 份 即该投资 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C类 基金份 额,可得 到9,523.81 份 基 金份额。 6、赎回金 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 以申请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 应的 赎回费用 , 赎回 金额单 位 为元。 各 计算结 果均按 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 基 金财产所 有。 (1)A类 基金份 额的赎 回 如果投资 者赎回A 类基金 份额,则 赎回金 额的 计 算 公式如下 : 赎回总额 =赎回 份数×T 日A类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3:某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时间 为 6 个月 ,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0.1%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 =10,000 ×1.1000 =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1%=11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净赎回金 额=11,000 -11=10,989 元 即:该投 资者 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额 , 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0,989 元。 例4: 某 投资者 赎回本 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 为 10 天 , 对 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200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 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 ×1.2000 =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60 元 净赎回金 额=12,000 -60=11,940 元 即:该投 资者 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 份额 , 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1,940 元。 (2)C 类 基金份 额的赎 回 如果投资 者赎回C 类基 金 份额,则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公式如下 : 赎回金额= 赎回份 数×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例5: 某投资 者赎回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间为6 个月 , 假 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1.250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 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 额为 12,500 元。 例6:某投 资者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0.5%, 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250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 =10,000 ×1.2500 =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5%=62.5 元 净赎回金 额=12,500 -62.5=12,437.5 元 即: 该 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1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 , 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2,437.5 元。 7、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公 式 为: T日A类 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A类基金 资产净 值总额 /T日A类 基金份 额总份 数 。 T日C类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C类基金 资产净 值总额 /T日C类 基金份 额总份 数 。 本基金不 同类型 基金份 额T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后 分别计 算,并 在T+ 1 日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分别公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 8、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调 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 以 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人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 基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求 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 费率。 (七)申 购和赎 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 资人当 日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 在基金 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可 以 撤销。 2、 投资 人T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 理 登记手 续,投资 人自T+2日起 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 金份额 。 3、 投资 人T日 赎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登记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 述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并于 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在开放期 内发生 下列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 。 5、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情形。 6、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2 、3、5 、6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在开放期 内发生 下列情 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 若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 时可事先 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管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 请总量的 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 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巨 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2 日 内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同 时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时间内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 他方式通 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 关处理方 法。 (十一 ) 暂停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和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十二 ) 基金转 换 1、 本基金于2015 年2 月25 日起开放 了本基 金与 基 金 管理人 作 为注册 登记机 构 的其他 开放式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 务。 可办理转 换业务 的具体 基 金名称、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 换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事项 详见 基 金管理 人2015 年2 月16 日刊 登的《 摩根士丹 利华鑫 优质信 价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 放日常 申 购(赎回 、转换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公 告》。 2、转换费 用 本基金转 换费用 由转出 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 出与转 入 基金的申 购费补 差两部 分 构成, 具体收取 情况视 每次转 换 时两只基 金的申 购费率 差 异情况和 赎回费 率而定。 基金转换 费 用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计算方 法如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转出金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 赎回费 =转出 金 额×转出 基金赎 回费率


转入总金 额=转 出 金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申购补差 费=转 入总金 额 ×申购补 差费率 /(1 + 申购补差 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 基金赎 回 费+申购 补差费


(1 )对于 实行级 差申购 费率(不同 申购金 额对应 不同申购 费率)的 基金, 申购补差 费 率 =转入 总金额 对应的 转 入基金申 购费率 - 转入 总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金 申 购费率, 若 转入总金 额对应 的转出 基 金申购费 率 ≥ 转入总 金 额对应的 转入基 金申购 费 率, 则申购 补差费率 为0 。


(2 )计算 基金转 换费用 所涉及的 申购费 率和赎 回 费率均按 基金合 同、招 募 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的规定 费率执 行 , 对于 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 费 率优惠 活动期 间发 生的基金 转 换业务, 按照本 公司最 新 公告的相 关费率 计算基 金 转换费用 。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种 情 况下,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 须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 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 机构要 求 提供的相 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五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投资者可 通过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基 金销售 机构办 理 基金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约定每 期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 日在投资 者指定 资金账 户 内自动完 成 扣款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本 基金定期 定额申 购的每 期 最低扣款 金额为10 元 。 投 资者办理 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的 具 体实施方 法,请 参见 基 金 管理人的 相关公 告 。 (十六 ) 基金份额 的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信用 债 、 利率债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 通过积 极主动 的投资 管 理, 力 争为投资 者提供 持续稳 定 的回报。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金融债、 公 司债、 企业债 、 债券回购 、 次级 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银行 存 款以及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不 直接从 二级市 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申 购和新股 增发, 不参与 可 转债投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80% , 信 用 债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 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基 金所指 信用债 券 具体包括 企业债 、 公 司债 、 金融 债 ( 不 含 政策性 金融债 ) 、地 方政 府债、 短期融资 券、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 票据、次 级债和 资 产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 、 央 行票据和 政策性 金融债 之 外的、 非国家 信用的 固定 收益类金 融 工具。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根 据宏观 经济运 行 状况、 政策 形势、 利率走 势、 信用状 况等的 综合判 断, 并 结合各大 类资产 的估值 水 平和风险 收益特 征, 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决 定 各类资产 的 配置比例 ,并随 着各类 资 产风险收 益特征 的相对 变 化,适时 进行动 态调整 。 对于固定 收益投 资, 本基 金通过分 析经济 增长 、 通 货膨胀 、 收益 率曲线 、 信 用利差、 提前偿付 率等指 标来发 现 固定收益 市场中 存在的 各 种投资机 会, 并根据 这些 投资机会 的 相对投资 价值构 建投资 组 合。 本基金信 用债投 资中以 具 有最佳 “ 信价比 ” 的中 等 评级信用 债投资 为主, 一 般情况 下, 在债券 类投资 产品中 , 信用债的 收益率 要高于 国债、 央行 票据等 其他债 券的收益 率。 投资中等 评级的 信用债 是 通过主动 承担适 度的信 用 风险来获 取较高 的收益, 所以在个 券 的选择当 中特别 重视信 用 风险的评 估和防 范。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采 用主动 投资的 策 略, 通过 评估货 币政策 、 财政政策 和国际 环境等 因 素, 分 析 市场价 格中隐 含的对 经 济增长、 通货膨 胀、违 约 概率、提 前偿付 速度等 因 素的预测, 根 据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投 资 机 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和 相 关 风 险 决 定 总 体 的 投 资 策 略及类 属(政府 、企业/ 公司、 资产支 持证券 )和 期限( 短期、中 期和长期 )等部 分 的投资比 例, 并基于 价值 分析精选 投资品 种构建 固 定收益投 资组合 。 当 各种 投资机会 预 期的风险 调整后 收益发 生 变化时 , 本基 金对组 合的 策略和比 例做相 应调整 , 以保持基 金 组合的最 优化配 置。 本基金采 用的主 要固定 收 益投资策 略包括 : 利率 预 期策略、 收益率 曲线策 略 、 信用 利差策略 、公司/ 企业债 券策略、 资产支 持证券 策 略等。 1 、利率预 期策略 当市场利 率上升 时, 固定 收益证券 的价格 一般会 下 跌; 反之, 市场利 率下降 时, 固 定收益证 券的价 格一般 会 上涨。 证券的 久期越 长, 证券价格 随市场 利率变 动 的幅度一 般 也越大 。 固定 收益证 券久 期衡量证 券价格 对市场 利 率变化的 敏感度 , 主 要决 定于证券 的 到期期限 和票面 利率; 其 它条件等 同的情 况下, 到 期期限越 长, 固定 票面利 率越低, 久 期越长。 本 基 金 采 用 特 有 的 利 率 预 测 模 型 , 对 经 济 增 长 和 通 货 膨 胀 等 经 济 因 素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判断经济 运行的 周期 特征, 结合国 家货币 政策 、 财政政策、 资 金供求 、 国际环境 等 其它因素 ,在当 前市场 利 率水平的 基础上 预测将 来 一段时间 市场利 率水平 的 变动趋势, 在市场利 率水平 上升前 降 低固定收 益投资 组合的 平 均久期以 规避利 率风险, 下降前提 高 组合的平 均久期 ,以获 取 额外的资 本利得 收益。 2 、收益率 曲线策 略 其 它 参 数 完 全 相 同 而 到 期 期 限 不 同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在 同 一 时 点 会 有 不 同 的 到 期 收 益 率(即 证券的市 场利率) 。一般 情况下 ,期限 越长 ,利率 越高,从 而显示向 上倾斜 的 收益率曲 线。收 益率曲 线 形状的变 化反应 不同期 限 固定收益 证券的 市场利 率 变化趋势。 本基金采 用特有 的利率 预 测模型, 通过对 市场利 率 期限结构 历史数 据的分 析 检验, 把握收益 率曲线 变动的 周 期特征和 结构特 征, 在当 前收益率 曲线形 状的基 础 上预测将 来 收益率曲 线的形 状, 据此 在短期 、 中期 和长期 固定 收益证券 中合理 配置 , 建 立不同类 型 的组合期 限构成 (子 弹型 、 哑铃 型或阶 梯型等 ) , 以获取风 险优化 的超额 期 限结构收 益。 3 、信用利 差策略 对于非国 家发行 或担保 的 固定收益 证券, 由于存 在 发行机构 无能力 按期偿 付 本金和 利息的信 用风险 , 其 市场 利率会高 于同等 条件的 无 信用风险 证券 , 这部 分利 率的差额 被 称为信用 利差 。 信用 利差 会随发行 机构偿 付能力 市 场预期的 变化而 变化 , 导 致有信用 类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风 险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 权 威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的 评 级 对 信 用 利 差 有 重 要 影 响。 本基金参 考权威 评级机 构 的信用评 级,根 据经济 、 行业和发 行机构 的现状 和 前景, 采 用 特 有 的 信 用 分 析 模 型 对 各 种 有 信 用 风 险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发 行 机 构 及 证 券 本 身 进 行信用评 估, 分析违 约和 损失的概 率变化 趋势 。 同 时, 本 基金结 合信用 利差 的历史统 计 数据, 判断当 前信用 利差 的合理性 、 相 对投资 价值 和风险 , 相应 地优化 投资 组合的信 用 质量配置 ,选择 最具有 “ 信价比” 的品种 ,通过 信 用利差获 取额外 的投资 收 益。 4 、公司/ 企业固 定收益 证 券策略 公司/ 企业固定收益证券 是信用类证券的主要部分 ,包括公司债、企业债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等 。公司/ 企业固 定收益 证券相 对于 国债或 央行票据 等非信用 类证券 由 于额外的 信用风 险、 系统 性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和赋 税等原因 , 其 利率高 于流 动性良好 的 非信用类 证券。 本基金对上述公司/企业 证券特有的风险进行综合 分析和评估,结合市场 利 率变化 趋势、 久期 配置、 市 场供 需、 组合总 体投资 策略和 组合流动 性要求 等因素, 选择相对 投 资价值较 高的证 券投资 。 对于含有附加期权债券, 本基金采用期权调整后的 利差(OAS )的方法对债 券进行 合理估值 。 5 、资产支 持证券 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包 括信贷 资 产支持证 券和企 业资产 支 持证券。 根据目 前监管 机 构的规 定, 基 金只能 投资信 用评 级在 BBB 及以上 的资产 支 持债券 , 并且 投资比 例不 超过基金 净 值的20%。本 基金在 综合 分析资产 支持证 券的资 产 的质量和 构成、 证券的 条 款、利率 风 险、 信用评级 、 流动性 和 提前偿付 速度的 基础上 , 评估证券 的相对 的投资 价 值并作出 相 应的投资 决策。 资产支 持 证券投资 也是本 基金增 强 收益的策 略之一 。 6 、回购杠 杆放大 策略 本基金可 以通过 债券回 购 融入和滚 动短期 资金作 为 杠杆, 投 资于收 益率高 于 融资成 本 的其它 获利机会 (包括期 限较长 或同期限 不同市场 的逆回 购) , 以获取 额外 收益。 本 基金进入 银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 不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40% 。 7 、其它辅 助策略 除了以上 所述的 主要投 资 策略外, 本基金 积极寻 找 固定收益 市场其 它有吸 引 力的辅 助投资机 会, 在考虑 投资 组合总体 策略和 控制投 资 风险的基 础上采 用适当 的 方法获取 额 外的增强 收益。 可利用 的 辅助投资 策略包 括但不 限 于: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骑乘 收益率 曲线 收益率曲 线向上 倾斜的 情 况下购入 收益率 曲线最 陡 峭处顶端 的债券 , 通过 随 期限缩 短、收益 率下降 而导致 债 券价格的 上涨获 取额外 资 本利得。 (2)跨市 场套利 利用同一 债券在 不同市 场 (银行或 交易所 市场、 一 级或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 的差异 套利。 (3)跨品 种套利 通过期限 相近的 品种由 于 某些 特性 (市场 供需、 流 动性或赋 税等) 不同而 导 致的收 益率差异 套利。 (四)投 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国内外 宏观经 济发展 状况、微 观经济 运行环 境 和证券市 场发展 趋势; 3 )投资品 种的预 期收益 率和风险 水平。 2 、投资决 策程序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管 理人研 究团队 充 分利用外 部和内 部的研 究 资源提供 研究成 果, 挖 掘 投资机 会,为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和 基金经理 提供决 策支持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基金 投 资的最高 决策机 构, 负 责 制定基金 的投资 原则、 投 资目标 及整体资 产配置 策略和 风 险控制策 略, 并对基 金经 理进行授 权, 对基金 的投 资进行总 体 监控。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及 时召开 临 时会议做 出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理 根据投 资委员 会 确定的总 体投资 策略和 原 则以及研 究团队 提供的 分 析和 建议等信 息, 在遵守 基金 合同的前 提下 , 在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的授权 范围内 构 建具体的 投 资组合, 进行组 合的日 常 管理。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实 行集中 交易制 度 。 交易团 队负责 执行基 金 经理投资 指令, 同时承 担 一线风 险监控职 责。 (5 )风险 与绩效 评估 投资风险 管理团 队由风 险 管理部和 监察稽 核部组 成 。 风险管 理部定 期或不 定 期地对 基金投资 绩效及 风险进 行 评估; 监察稽 核部对 基金 投资的合 规性进 行日常 监 控; 风 险管 理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 结合市场、 法律等 环境的 变化, 对基 金投资 组合进 行风险评 估,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并提出风 险防范 措施及 意 见。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理 根据行 业状况 、 证券市场 和上市 公司的 发 展变化、 基金申 购和赎 回 的现金 流量情况 以及组 合风险 与 绩效评估 的结果 ,对投 资 组合进行 动态调 整。 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市场 环境变 化 和实际 需要调整 上述投 资程序 , 并在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 公告。 (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对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0%,对信用债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80% 。 (2)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7)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8)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 (9)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40% ; (10)本 基金资 产总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40% ; (11)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 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 检查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国债 总全价 (总值 ) 指数收益 率×40% +中债 企业债总 全价( 总值) 指 数收益 率×60%。 中债国债 总全价 ( 总值) 指数和中 债企业 债总全 价 (总值) 指数 是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编制, 分别反映 我 国国 债和企 业 债市场整 体价格 和投资 回 报情况的 指 数。 其中 , 中债 国债总 全 价总值指 数样本 券包括 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 、 柜 台以 及上海证 券 交易所流 通交易 的所有 记 帐式国债; 中 债企业 债总 全价总值 指数样 本券包 括 在银行间 债 券市场、 柜台以 及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流通交 易的所 有 中央企业 债和地 方企业 债 。 该两个指 数具有 广泛的 市 场代表性 , 能 够分别 反映 我国国债 、 企 业债市 场的 总体走 势。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 算编制或 更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律 法规发 生变化 , 又或者 市场推出 更具权 威、 且更 能够表征 本基金 风险收 益 特征的指 数, 则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 况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同 意 后调整本 基金的 业绩比 较 基准, 而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并应及 时公告 并 报证监会 备案, 同时在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较 低 风险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 平低 于股票 型、混 合 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 基 金。 (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行使股 东权利 的处理 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及债权 人权利 ,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 股,不参 与所投 资上市 公 司的经营 管理; 3. 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 十)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 真 实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 担个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 者重大遗 漏。 本 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 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 所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890,660,680.00 92.72 其中:债 券


890,660,680.00 92.72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30,000,245.00 3.12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 金合计


23,261,053.82 2.42 8 其他资产


16,711,968.63 1.74 9 合计





960,633,947.4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 组合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股票投 资 。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股票投 资 。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5,018,000.00 5.92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55,018,000.00 5.92 4 企业债券 303,385,680.00 32.65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532,257,000.00 57.2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90,660,680.00 95.85


5.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4157201 6 15 兰城投CP001 800,000 80,536,000.00 8.67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 1680122 16 株洲循 环债 600,000 61,554,000.00 6.62 3 1580304 15 凯里城 投债 500,000 52,965,000.00 5.70 4 04155809 3 15 吴江城 投 CP001 500,000 50,345,000.00 5.42 5 01169901 9 16 渝水务SCP001 500,000 50,205,000.00 5.40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贵金属 投 资。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明 9.1 本期 国债期 货投资 政 策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国债期 货 交易。 9.2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 货持仓 和损益 明 细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国债期 货 交易。 9.3 本期 国债期 货投资 评 价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国债期 货 交易。 10.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 的发行主 体未出 现本报 告 期内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受 到 公开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10.2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股票投 资 。 10.3 其他 资产构 成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序号 名 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5,015.26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636,525.98 5 应收申购 款 70,427.39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711,968.63 10.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明 细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可转债 投 资。


10.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 的 说明


根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股票投 资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 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至2016 年9 月30 日 , 本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 率与同 期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比较表 : 大摩优质 信价纯债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1 月25 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0.40% 0.04% -1.81% 0.19% 2.21% -0.15% 2015 年1 月1 日至 8.86% 0.08% 2.69% 0.10% 6.17% -0.02%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015 年12 月31 日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2.65% 0.07% -2.10% 0.09% 4.75% -0.02%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至2016 年9 月 30 日 14.30% 0.07% -0.53% 0.10% 14.83% -0.03% 大摩优质 信价纯债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1 月25 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0.30% 0.03% -1.81% 0.19% 2.11% -0.16%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8.77% 0.07% 2.69% 0.10% 6.08% -0.03%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2.47% 0.07% -2.10% 0.09% 4.57% -0.02%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至2016 年9 月 30 日 13.80% 0.07% -0.53% 0.10% 14.33% -0.03%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增长 率 变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摩根士丹 利华鑫 优质信 价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的 历史走 势 对比图: (2014 年11 月 25 日至2016 年9 月 30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自 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 的财产承 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 产所产 生 的债权 ,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 金 财产所产 生 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 十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 券和银 行 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 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4、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6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 以公布。 为确保证 券投资 基金估 值 的合理性 和公允 性, 根据 《中国 证券投 资基金 业协 会估值 核算工作 小组关 于2015 年 1 季度 固定收 益品种 的 估值处理 标准》 (以下 简 称 “估 值处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标准” ) 的有关 规定 , 经 与相关基 金托管 人、 会计 师事务所 协商一 致, 自 2015 年 3 月25 日起, 对本基 金持有 的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或挂 牌 转让的固 定 收益品种 (估 值处理 标准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的 估值 方法进行 调整 , 采用 第三 方估值机 构 提供的价 格数据 进行估 值 。上述调 整事项 已于 2015 年3 月 26 日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 四) 估 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 后,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 布。 (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份 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估值错误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2、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 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 生的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 更正。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2)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直 接 当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 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 给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4)估值 错误调 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错误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3、估值错 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 理,处理 的程序 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3)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3、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 发送给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 布。 十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 润的 5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 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4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收益 分配 方 案的确 定 与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个工 作日。 (六)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 用 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可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则 》 执行。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7、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费 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从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 产中计提 的销售 服务费 ; 10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5%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75 %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 金支付 ,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 拨 指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人 应进行 核 对,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E×0.2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 金支付 ,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 拨 指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人 应进行 核 对,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3.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资产 净值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 额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 据与管理 人核对 一致的 财 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五个 工作日 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支 付, 管理人 无需 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延至 最 近可支付 日支付。 费用自 动扣划后, 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时联系 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销售 服务费 主要用 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 金以及 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 行销广 告 费、 促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销活动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服务费 等。 基金销售 服务费 不包括 基 金募集期 间的上 述费用 。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 定, 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 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 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其 纳税义 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日;


3、基金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 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会计制 度; 5、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 账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 算、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 度财务 报 表进行审 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 得基 金管 理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 师事务所 需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 然人、法 人和其 他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承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 信息,不 得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 售机构; 5、登载任 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种 文 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 发生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 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 开的 规 则及具 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重 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风险 揭示 、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募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 出 机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 面说明 。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义 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 网站上。 2、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3、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在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5、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 售网点查 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报刊上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 上,将半 年 度报 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 采用电子 文本或 书面报 告 方式。 7、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 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金合 同 ; (3)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4)与其 他基金 合并 (5)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 发生变更 ; (7)基金 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8)基金 募集期 延长;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 变动; (10)基 金管理 人 的董 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2)涉 及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 务的诉讼 ; (1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 部门的 调 查; (14)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 (15)重 大关联 交易事 项 ; (16)基 金收益 分配事 项 ; (17)管 理费、 托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 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8)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 错误达基 金份 额 净值 0.5% ; (19)基 金改聘 会计师 事 务所; (20)变 更基金 销售机 构 ; (21)更 换基金 登记机 构 ; (22)本 基金开 始办理 申 购、赎回 ; (23)本 基金申 购、赎 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24)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 回并延期 办理; (25)本 基金连 续发生 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 受赎回 申 请; (26)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 购、赎回 申请后 重新接 受 申购、赎 回; (27)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 能对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 响或者引 起较 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 后应当立 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 并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9、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 10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 定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 进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理人 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 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指 定媒体 中选择 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体上披 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于 指 定媒体披 露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介 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 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稿 , 并将相关 档案 至 少保存 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十 七、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本 基金面 临 的主要风 险 基金风险 表现为 基金收 益 的波动, 基金 管理过 程中 任何影响 基金收 益的因 素 都是基 金风险的 来源。 基 金的风 险按来源 可以分 为市场 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风 险、合规 性风险 、政策 变 更风险、 本基金 特有的 风 险、法律 风险和 其他风 险 等。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市场风 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证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金 的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经济 因素、 国 家政策 、 市场变动、 行业与 个股 业绩的变 化、 投资 人风险 收益偏好 和 市场流动 程度等 影响证 券 市场的各 种因素 将影响 到 本基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险 , 这 种风险 主 要包括 : (1)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着宏观 、 微 观经济 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 , 上市 公司 的收益水 平及证 券市场 也 将呈现 周期性变 化。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 债券 等金融 工具 的收益水 平也会 随之变 化 , 从而 产生 风险。 (2)政策 风险 因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 动而产 生 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 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债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直接 投资于 股票和 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 影 响而产生 波动。 (4)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约 、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者债券 发 行人信用 质量降 低,或 者 上市公司 信息披 露不真 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损 失 和收益变 化。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取得 的 收益率有 可能低 于通货 膨 胀率, 从而导 致委托 人持 有本基 金的购买 力下降 。 (6)再投 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收 回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再 投 资 收 益的影响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收 回固定 收益证 券 本息以及 回购到 期后进 行 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 之前较 少的收 益 率。 (7) 市场 供需风 险


如果宏观 经济环 境、 政府 财政政策 、 市 场监管 政策 、 市场 参与主 体经营 环境 等发生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变化, 证券市 场参与 主体 可用资金 数量和 证券市 场 可供投资 的证券 数量可 能 发生相应 的 变化,最 终影响 证券市 场 的供需关 系,造 成基金 投 资收益的 变化 。 (8)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对 长、 中、 短期债 券的持 有 结构与基 准存在 差异, 长 、 中、 短 期债券 的相对 价 格发生变 化 时,基金 的收益 可能低 于 基准。 (9)利差 风险


债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券 之间的 利差变 动 导致相应 期限和 类属债 券 价格变 化的风险 。


(10)债 券回购 风险 债券回购 为提升 基金整 体 投资收益 提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一 定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作时, 可能 存在回 购利 率大于债 券投资 收益而 导 致的风险 以及由 于回购 操 作导致投 资 总量放大, 同 时对投 资组 合的波动 性进行 了放大 , 致使整个 组合风 险放大 的 风险。 回购 比例越高 ,风险 暴露程 度 也就越高 ,对基 金净值 造 成损失的 可能性 也就越 大 。 2、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信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 从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 因此, 本 基金可能 因为基 金管理 人 的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 和 管理技术 等因素 影响基 金 收益水平。 3、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基金所 持 证券资产 变现的 难易程 度 , 因市 场交易 量不足 , 导 致证券 不能迅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的 风险 。 本基 金的 流动性风 险一方 面来自 于 投资人的 集 中 巨 额 赎 回 , 另 一 方 面 来 自 于 其 投 资 组 合 或 其 中 的 部 分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变 弱 所 产 生 的 风 险。主要 包括: 巨额赎回 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放式 基金 , 在本 基金 存续期间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 由于 我国证 券市 场的波动 性较大 , 在 市场 价格下跌 时会出 现交易 量 急剧减少 的 情形, 此时出 现巨额 赎回 可能会导 致基金 资产变 现 困难, 从而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甚 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值。 此外, 当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因基 金运作特 点导致 的费用 计 提、 计入基 金资产的 赎回费 以及基 金 持仓证券 价格波 动等因 素 , 也可 能会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极端 情况下可 能会造 成基金 份 额净值的 大幅波 动。 变现风险 : 投 资组合 的变 现能力较 弱所导 致基金 收 益变动的 风险 。 当持 有的 部分证 券品种交 投不活 跃、 成交 量不足或 是处于 跌停板 时 , 资产 变现的 难度可 能会 加大, 若存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在证券停 牌的情 形, 资产 可能难以 在短时 间内迅 速 变现。 或者 , 由 于基金 持 有的某种 资 产集中度 过高, 导致难 以 在短时间 内迅速 变现, 有 可能导致 基金的 净值出 现 损失 。 4、操作风 险 相关当事 人在业 务各环 节 操作过程 中, 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 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式 基金的 各种交 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 错 而影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 者导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能 来 自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证 券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算 机构等 等 。 5、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反国家法 律 、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合同 有关规 定的风 险 。 6、政策变 更风险 因相关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政策修 改等资 产管理 人 无法控制 的因素 的变化, 使基金 或投资者 利益受 到影响 的 风险, 例如, 监管机 构基 金估值政 策的修 改导致 基 金估值方 法 的调整而 引起基 金净值 波 动的风险、 相 关法规 的修 改导致基 金投资 范围变 化 基金管理 人 为调整投 资组合 而引起 基 金净值波 动的风 险等 。 7、本基金 特有的 风险 (1)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因此, 本基金 需要 承担 由于市场 利率波 动造成 的 利率风险、 债 券发债 主体 的信用风 险以及 发债主 体 信用恶化 造 成的信用 风险 , 如果 持有 的信用债 出现评 级下调 或 信用违约 风险 , 将给 基金 净值带来 较 大的负面 影响和 波动 ; 如 果债券市 场出现 整体下 跌 , 将无 法完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统性 风 险。 (2) 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范围 包括资 产 支持证券, 尽 管基金 管理 人本着谨 慎和控 制风险 的 原则进 行投资, 但仍面 临以下 风 险:


A 、信 用风 险 :若本 基金所 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 资产支持 证券信 用质量 降 低导致证 券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


B 、利 率风险 :市场 利率波 动会导 致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格 的变动 ,一 般而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言,如果 市场利 率上升 , 本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将面临价 格下降 、本金 损 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持证 券利息 的再投 资 收益将面 临下降 的风险 。 C 、流 动性风 险:受 资产支 持证券 市场规 模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无法 在同一 价格水 平 上进行较 大数量 的买入 或 卖出,存 在一定 的流动 性 风险。 D 、提 前偿付 风险: 债务人 可能会 由于利 率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偿 付,从 而使 基金 资产面临 再投资 风险。 E 、法 律风险 :由于 法律法 规方面 的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受 到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3) 本基金 可能因 持续规 模较小 或基金 持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致基 金转 型、 合并或终 止的风 险。 8、法律风 险 由于交易 合约在 法律上 无 效、 合约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改变 等法律 上的原 因 ,给交易 者带来 损失的 可 能性。例 如,在 OTC (也 称为柜台 市 场)的交 易中, 主要来 自 两个方面 :一是 合约的 不 可实施性 ,包括 合 约潜 在 的非法性, 对手缺乏 进行该 项交易 的 合法资格, 以 及现行 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更 而使该 合 约失去法 律 效力等; 二是 交易对 手因 经营不善 等原因 失去清 偿 能力或不 能依照 法律规 定 对其为清 偿 合约进行 平仓交 易。 9、其他风 险 (1)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 系统不 可 靠产生的 风险; (2) 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的 风险;


(3)因人 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 诈等行为 产生的 风险; (4)对主 要业务 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 生的风险 ; (5)因业 务竞争 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风 险,以 及由 此致 使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不 能 按正常时 限完成 而产生 的 风险; (7)其他 风险。 (二)声 明 1、本基金 未经任 何一级 政府、机 构及部 门担保 。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 自行承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 外,本 基 金还通过 中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等基 金 销售 机构销 售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销售机构都不 能保证 其收益 或 本金安全。 3、 本基 金法律 文件投 资 章节有关 风险收 益特征 的 表述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例、 证券市场 普遍规 律等做 出 的概述性 描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下本 基金的 长 期风险收 益 特征。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人 直销机 构和其 他 销售机构)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 进行风险 评价 , 不同 的销 售机构采 用的评 价方法 也 不同, 因此销 售机构 的风 险等级评 价 与基金法 律文件 中风险 收 益特征的 表述可 能存在 不 同, 投资人在 购买本 基金 时需按照 销 售机构的 要求完 成风险 承 受能力与 产品风 险之间 的 匹配检验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其净 值高低 并不预 示 其未来业 绩 表现。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 者自行负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2、 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6)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产 进行分 配。 5、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6个月。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 摘自《 摩根士 丹 利华鑫 优 质信价 纯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 (2) 自《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4)销售 基金份 额; (5)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7)在基 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为基金 进行融 资、融 券 ;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 规则; (1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和登 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 制季度 、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按 规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 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 基 金募集期 结 束后30 日 内退还 基金认 购人; (2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提议 召开或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在基 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7)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11)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制 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21)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22)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 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合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3)关注 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 平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更换 基金管 理人; (3)更换 基金托 管人; (4)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和 提高销售 服务费 ; (6)变更 基金类 别; (7)本基 金与其 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合 计持有 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或基 金销售 服 务费; (2)法律 法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的设置 ; (4)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 (6)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 人和召 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 集的,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10%)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碍、 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四)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30日 ,在指 定媒体 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 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不 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 见的计票 效力。 (五)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或 法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 确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不派 代 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2(含1/2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1/2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3个 月以后 、6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 日代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1/3 。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 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2 (含 1/2 ) ; 若 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2,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 应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1/3; (4) 上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人代 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 (六)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 法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主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1/2 以上 (含 1/2 )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作 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议。 ( 七)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 的 方式通过 。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可做 出。转 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 有效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 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 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 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 九)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 十)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 凡与 将来颁 布的 涉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规定的法 律法规 不一致 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 修改和 调 整, 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三、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 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表 决通过 生效 后 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 日内在 指 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合 同 》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3、《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对基 金财产 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6)将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对基 金财产 进行分 配。 5、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 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 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 》 经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 授权代 表签字并 在募集 结束后 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后生效 。 2、 《基 金合同 》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 产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公告之日 止。 3、 《基金合同 》 自生效 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内的《基 金合同 》各方 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 法律约 束 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 律效力 。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 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 四路 1 号 嘉里建 设广场 第 二座第 17 层01-04 室 法定代表 人:YU HUA(于华) 成立时间 :2003 年 3 月14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 监 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本 :22,750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及中 国 证监会许 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50 年 电话: 0755-88318883 传真: 0755-82990384 联系人: 赵婧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佰亿 壹 仟零玖拾 柒万柒 仟肆佰 捌 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 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 兑 付、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服务 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 明 确约定 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管 人 要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以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技术 系 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 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金融债、 公 司债、 企业债 、 债券回购 、 次级 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 银行 存 款以 及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 定)。 本基金不 直接从 二级市 场 买入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新股 增发, 不参与 可 转债投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80% , 信用 债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基 金所指 信用债 券 具体包括 企业债 、 公 司债 、 金融 债 ( 不 含 政策性 金融债 ) 、地 方政 府债、 短期融资 券、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 票据、次 级债和 资 产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 、 央 行票据和 政策性 金融债 之 外的、 非国家 信用的 固定 收益类金 融 工具。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基 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 对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80% ,对信 用债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4.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10%; 6.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 持有资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7.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8. 本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40%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第 十五章第 九条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 对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和关 联 交易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 关 联交易的 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 与本机构 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名单及有 关关联 方发行 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有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 单 的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 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单发 送 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从事 的 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采取必 要措施 阻 止该关联 交 易的发生 , 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法 阻 止关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已成 交的关 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止该 关 联交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 事后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并 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对 手 名单的范 围 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择 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 供的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对手 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 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 未结算的 交 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银 行 间债券市 场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交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 的,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 理由,并 在与交 易对手 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 并负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纷 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基 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的时间前 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 关法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 以承担 , 然 后再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 履行情况 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手 或 交易方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 的任何损 失 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 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 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 流动性风 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 况进行 监 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 须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本基 金不投 资有锁 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 确的证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责 登 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 券交 易所或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证 券。 本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 本基金 名 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和协 调, 并确保 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 产生的 受 限证券登 记 存管问题 , 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金 资 产的责任 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券存 管 直接影响 本基金 安全的 责 任及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 的保证 金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风险 处置预 案应包 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 受限证 券 需要解决 的基金 投资比 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 以及相 关 损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 。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 受限证券 的流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效解 决基金 运作的 流 动性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或市 场 发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而 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 额现金确 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 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导 致 本基金出 现损失 致使基 金 托管人承 担 连带赔偿 责任的 ,基金 管 理人应赔 偿基金 托管人 由 此遭受的 损失。 3.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向 基 金托管 人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的 有关资料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 如有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提 供调整 后的资 料 。上述书 面资料 包括但 不 限于: (1)中国 证监会 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批 准 文件。 (2)非公 开发行 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 行价格 、 锁定期等 发行资 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签订的 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 议。 (4)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 值。 4.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披露 所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和账 面 价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 受限证 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 限制规 定 ,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两 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规 定有权对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以下事项 监督: (1)本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 况 。 (2) 在基金 投资受 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 完善情况 。 (3)有关 比例限 制的执 行情况。 (4)信息 披露情 况。 6. 相关法 律法规 对基金 投 资受限证 券有新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七)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 资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示 等 方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 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 释或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 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 (九)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十)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 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和 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 式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核查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 实 性,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托 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进行 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 告仍不 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人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托管 人依据 中国结 算 公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 交 易交收 、 托 管资产开 户银行 扣收结 算 费和账户 维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到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 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 财产的 损 失,基金 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外 , 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 金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 的 “基 金募集专 户”。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 托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 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具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相关规 定 办理退款 等事宜 。 (三)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金 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 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 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 3.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应符 合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的 有关规 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联 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 级法人清 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 收价差 资金等的 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执 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 述关于账 户 开立 、使用 的 规定执行 。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 银 行、 银 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规定 , 在银 行间市 场 登记结算 机构开 立债券 托 管账户, 持有人 账户和 资 金结算账 户,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代 表 基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 购主协议 。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开立 。 新账户按 有关规 定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 银行存 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 上 海清 算所、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保 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 有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共同办 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托 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 托管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包 括但不限 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同 , 基金管理 人 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大合 同 签署后及 时将重 大合同 以 加密传真 方式或 双方协 商 一致的其 他方式 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 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间 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金 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每个交易 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交易 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 券和银 行 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2)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4)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5)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6)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 同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 解 决。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见的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3.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5)项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处理 。 (三)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的处理方 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 金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 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 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 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 行 赔偿: (1)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管理 人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财 产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 管理人 书 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际向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 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的比例各 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由 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 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行 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此 造 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 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 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 则进行 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 , 导 致 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 基 金资产时 ; 4.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 计制度执 行。 (六)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基 金管理 人独立 地 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 账册。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方 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 法为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 响 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 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七)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 报 表由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后, 进 行独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 整,直至 双方数 据完全 一 致。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3. 财务报 表的编 制与复 核 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的编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 半年度报 告的编 制;在 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的编制 。 基金年度 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 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国家 有 关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 时间,便 于基金 托管人 复 核相关报 表及报 告。 (八)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编 制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之 前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的基础 数据和 编制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 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托管 协 议产生 或与之 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应 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 仲裁地点 为 北京市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裁决 是 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 束力,仲 裁费用 由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托管协议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 序 托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 出现的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托管人 接管基 金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7.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8.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进 行 公告。 9.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 目。主要 服务内 容如下 : ( 一) 网 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除 通过基 金管理 人 的直销网 点和销售 机构 的 销售网点 办理申 购、 赎回 、 信息 查询等业 务外, 还可通 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享受网上 交 易服务。 具体业 务规则 详 见本公司 网站。 ( 二) 网 上查询 服务 投资人除 通过基 金管理 人 的 销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 查 询基金持 有情况 之外, 还 可通过 基金账号 或者身 份证号 码 和查询密 码登陆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账户查 询”栏 目,可享 有账户 查询、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多项在 线服务 。 ( 三) 服 务产品 的定制 及 发送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投资人可 根据个 人需要, 通过基金 管理人 客服电 话 、 网站、 电子 邮件、 短信 等方式 订阅或取 消对账 单服务 及 免费定制 信息。 投资人 还 可通过发 送邮件 、 短信 进 行业务咨 询。 1、 对账单 服务 : 基金管 理 人将按照 投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账 单 (电 子邮件 、 短信) 、 纸质账单。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过 拨打基 金管理 人 客服电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 送电子邮 件或短 信等方 式 向基金管 理人主 动定制 。 对账单服 务发送 规则如 下 : (1) 电子账 单:如 投资人 成功定 制电子 账单( 短信 或邮件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 月初五个 工作日 内发送; (2) 纸质账 单: 如投资 人成功定 制纸质 账单 ,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季度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向本 季度内 有 交易的投 资人寄 送季度 纸 质对账单 ;每年 度结束 后 20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理 人向第 四 季度内有 交易或 年度末 有 余额的投 资人寄 送纸质 年 度对账单。 2 、免 费定制 信息: 投资人 可定制 的信息 包括: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交易 确认 、基 金视窗、 基金 理财刊 物 、 基金公告 等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可通 过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向投资 人 发送所定 制的信 息。 (四)在 线客服 服务 投资人可 登录基 金管理 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服” 进 行业务 咨询或留 言。 在线 客服提 供基金产 品信息 查询、 基 金业务咨 询、 服务 投诉和 建议等服 务 。 在线客服 服务时 间为周 一 至周五上 午9 :00-11 :00 ,下午13 :00-17 :00。 (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电 话 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自 动语音 系 统提供7×24小时 基金净 值信息、 账户交 易情况 、 基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息 查询。 客户服务 中心人 工座席 提 供每周五 天,每 天不少 于8小时的座 席服务 ,投资 人可通 过该 电话 查询认 购、 申购 和赎回等 交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余额、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改 、 服 务投诉 及 获得其 他业务 咨 询等专项 服务。 ( 六)客 户投诉 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拨打 基 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电 话 或以书信 、 传 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对 本 公司所 提供的 服 务提出建 议或投 诉(具 体 渠道见以 下服务 联系方 式 )。 对于工作 日受理 的投诉, 原则上当 日回复 , 不 能当 日回复的 , 在3 个工 作日 内回复。 对于非工 作日受 理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延 的第一 个 工作日回 复,不 能及时 回 复的,在3 个工作日 内回复 。 ( 七)服 务联系 方式 基金管理 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子 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全国统一 客服电 话:400-8888-668 (免长 途费) 传真:(0755 )82990631 信件邮寄 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中心 四路1号 嘉里建 设广场第 二座第17 层摩 根 士丹利 华鑫基金 客户服 务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 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方式 法定披露 日期 1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6 月6 日 2 本公司关 于增加 上海利 得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并参 与 申(认) 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6 月8 日 3 本公司关 于增加 申万宏 源 西部证券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6 月16 日 4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加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6 月16 日 5 本公司关 于调整 开立基 金 账户证件 类 型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6 月20 日 6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增加华泰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6 月21 日 7 本公司关 于增加 珠海盈 米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6 月22 日 8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6 月22 日 9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在上海陆 金 所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开 通 基金定期 定 额投资业 务并参 与定期 定 额投资申 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6 月24 日 10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交通 银 行网上银 行、手 机银行 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6 月30 日 11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7 月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12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 报》 2016 年 7 月1 日 13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2016 年第 1 号)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7 月7 日 14 本公司关 于增加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7 月18 日 15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加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7 月18 日 16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增加中国 民 生银行直 销银行 为销售 机 构并参与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7 月19 日 17 本基金2016 年 2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7 月21 日 18 本公司关 于增加 国金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7 月25 日 19 本公司关 于增加 北京汇 成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8 月2 日 20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加 北京汇成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8 月2 日 21 本公司关 于增加 大泰金 石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8 月12 日 22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加 大泰金石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8 月12 日 23 本公司关 于增加 深圳市 金 斧子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构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8 月25 日 24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加深圳 市 金斧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8 月25 日 25 本基金2016 年半 年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8 月29 日 26 本公司关 于增加 上海万 得 投资顾问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9 月1 日 27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加上海 万 得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9 月1 日 28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交通 银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9 月20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手机银 行 申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9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增加北京 新 浪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9 月27 日 30 本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 参与北京 新 浪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9 月27 日 31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0 月20 日 32 本公司关 于开通 网上直 销 汇款交易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0 月21 日 33 本基金2016 年 3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0 月25 日 34 本公司关 于开展 网上直 销 基金转换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1 月1 日 35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 北京晟视 天 下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1 月4 日 36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 北京肯特 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1 月9 日 37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加 北京肯特 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1 月9 日 38 本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参 与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1 月9 日 39 本公司关 于调整 旗下部 分 基金最低 申 购金额限 制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2016 年 11 月15 日 注:上述公 告同时 在公司 网站www.msfunds.com.cn 上披露。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本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可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在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 件复制件 或 复印件, 但应以 招募说 明 书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 与所公 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查阅和 下载招募 说明书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本 基金在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备 案的 募 集文件 ; (二)本 基金基 金合同 ; (三)本 基金托 管协议 ; (四)法 律意见 书; (五)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 其他文件 。 上述文件 存放在 基金管 理 人的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